調查取證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9 23: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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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

法庭調查取證疑問論述

本文作者:泮永鋒工作單位: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

法院調查取證問題概況

1、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有183件,其中以《證據規定》15條第一款規定調查取證的有132件。(1)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侵權類型的案件,離婚案件與債權案件也有少量涉及。以《證據規定》15條第二款規定調查取證的有51件,其中侵權類案件有44件,占51總數中的86%。(2)在所有依職權的法院取證成功的164案件中,隨機抽訪了10件案件的當事人,敗訴人對法院判決滿意度是60%,比當事人自行舉證中敗訴人對法院的滿意度49%高的多。而在總共17件案件中敗訴人的滿意度相對低的多。2、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有1291件,類型以侵權糾紛為主,如道路交通事故、相鄰關系糾紛較多,相比較依職權取證類型明顯分散,幾乎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有所涉及,數量上明顯比法院依職權的為多。此類案件有一個比較大的特點是申請調取的證據對案件審判結果影響極大,而當事人服判息訴率相對較低,對法院公信力是個巨大的考驗。(1)當事人申請法院取證被法院駁回的情況,5年間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案件1291件,被法院駁回的有490件,占申請數的38%。A、當事人申請依據和理由。在所有被駁回的490件案件中,申請人無一例外的選擇以《證據規定》17條第三款規定為根據,即申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統計結果顯示與學術界批評的法院擴大理解《證據規定》17條第三款規定的“客觀原因”,隨心所欲的收集證據會嚴重的危害公正不同;如果撇開當事人濫用權利危害性不大不被重視原因不管的話,濫用《證據規定》17條第三款規定更多的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人,這與當事人認識因素和可期待得到的利益是密切相關的。一是由法院調查取證取得的證據在證據審查中實際上更容易被法官采信,二是由法院出面可以節省費用。三是認為法院調查取證是法院的職責。B、法院駁回理由(待補充)C、駁回方式上采用經辦案件的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制作通知書的形式,當事人接到通知書后可以在三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一般由庭長審核,庭長是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組成人員的由主管副院長審核。D、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被駁回對案件判決結果的影響。在法官行使闡明權和對當事人收集證據作出指導后,490件案件中原告勝訴或者基本實現訴訟目的有291件,被告勝訴的193件,其他為6件,原告勝訴與被告勝訴的比率大致為3:2,與所有案件中的原告勝訴比率基本持平。E、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被駁回對當事人的心理的影響。本院通過電話訪談的形式抽訪了13位敗訴的當事人,9人措辭激烈的指責法院不公,對法律的沒信心,1人比較委婉的表達了對法院判決不公的疑慮,2人拒絕發表意見,只有1人表示敗訴與法院駁回其申請無多大關系。這一結果表明,我國當事人普遍存在對法院期望值高,訴訟心理素質差,承受力低等特點,而當前就訴訟心理的研究也未能形成系統的理論來指導當事人參加訴訟。結果是當事人無論基于何種理由申請法院取證,一旦申請被法院駁回并敗訴,都會引起當事人對判決不公的疑慮,對法官偏執的猜想,自身被孤立的感覺;要么沖動之下撇開法律,尋求私力救濟;要么悲觀失望,失去繼續訴訟維權的勇氣。當然,申請人最終勝訴的又會是另外的一種態度,對其在訴訟程序中遭遇被駁回的“不公正待遇”即取證申請被駁回,就很大度的表示可以“寬宥”。(2)、法院同意申請的案件總數800,占申請總數的62%。A、法院調查取證成功的案件數696,占法院同意調查取證案件總數的87%,由于《證據規定》實施前法院調查取證數比較龐大,統計上相對困難,無法從數據進行比較。據從事民事審判多年的老法官經驗,《證據規定》實施后法院調查取證的數量上大幅度減少,負擔減輕,精力到位后調查取證的成功率與調取的證據質量上都有提高;但也表示法院調查取證減少后可能會影響一部分案件的公正。a、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成功對案件判決結果的影響。所有696件案件中申請調查證據方實現訴訟目的或者部分實現訴訟目的有578件,占總數的83%,法院調查取得的證據對案件結果影響是巨大。這與《證據規定》第17條規定的本身設計有關,如17條第一款規定的法院依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是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檔案材料;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相對權威,一般不被質疑,再加上證據獲取方式上由法官調查取證取得,比較容易影響法官認證時的心理。無論基于證據的權威性、真實性還是在調查中法官先入為主的心理都會導向該證據容易被采信并最終影響判決的結果。第二款規定與第三款規定同樣存在上述問題,只是相對第一款規定影響稍弱。b、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成功對當事人的心理的影響。在接受本次調查的要求法院取證的申請人的對方當事人9人中,8人對法院的調查沒什么意見,1人認為他的案子中法院越權了,擴大了“客觀原因”的范圍。這種統計結果與我國長期采取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有關,但也反應出現階段當事人對法院調查取證基本上是持肯定態度的。B、法院調查取證失敗的案件數104件,占法院同意調查取證案件總數800件中的13%。a、調查失敗案件類型的和調查失敗的原因,主要是兩方面,一方面是法制不統一存在法條沖突,另一方面人治干擾法治,地方保護主義嚴重。b、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失敗對案件判決結果的影響。法院取證失敗的104件案件中申請方勝訴的有23件,占總數的22%,比取證成功時的申請方勝訴率低了61個百分點。c、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失敗對當事人的心理的影響。所有81件案件中敗訴方是申請取證人的敗訴方均表示了對法院判決的不滿,但也認為不都是法院的錯。法院調查取證失敗對申請人心理沖擊比申請人申請調查取證被駁回要小。3、法院調查取證案件在重改案件中的反映。法院調查取證案件對重改率的影響是一個很重要數據,這里單列開進行分析。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本院審結的民商案件中9931件中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有17件,被上級法院改判的34件,重改案件共51件中涉及到法院調查取證的有9件。(1)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取證而未依職權調查取證而導致的重改案件。8件案件中因為法院未依職權調查取證而導致重改的有6件,占總數75%,反映了法院在實現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向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轉變中,因對法院主動調查取證適用范圍限制過嚴產生不少問題。(2)法院未依申請調查取證而導致的重改案件。這方面的重改的案件數為0,這與《證據規則》第17條旨在限制法院的調查權,但沒有規定法院必須依申請調查取證有關。(3)法院依職權與依申請調查取證且取證成功的案件。取證成功案件的重改率,在8件重改案件中,因為法院濫用調查取證權導致的重改的案件數為0。反映了《證據規則》實施后,在控制法院調查取證權被濫用導致司法不公現象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與(1)項中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取證而未依職權調查取證而導致的重改案件數6件相比有些失衡。(4)法院依職權與依申請調查取證且取證失敗的案件。取證失敗案件的重改率,8件重改案件中存在法院調查取證失敗情況的案件為2件,2件中只有1件被改判與法院調查取證失敗有直接相關。

法院調查取證的新特點和查證中存在的問題

1、(1)法院查證范圍的有限性。2002年4月1日《證據規則》施行后,具體化了92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第15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以列舉式規定界定了法院證據收集范圍。(2)法院查證的彌補性?!蹲C據規則》進一步明確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及舉證不能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法院收集證據無論是依職權還是依申請都只是在特定的少數情況下“偶爾”為之,作為當事人舉證的補助出現的。(3)查證失敗的不承擔后果性。根據《證據規則》規定,當事人對舉證不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查證不再是法院的職責,無論是依職權取證還是依申請取證,無論是取證成功還是取證失敗,法院不承擔法律后果。其他如查證的中立性、全面性以及以強制力為后盾等都是法院調查取證固有特征,并不是《證據規則》實施后出現或者明確的,這里不作贅述。2、法院調查取證中存在的問題法院調查取證中存在的問題可分為法院懈怠查證及查證不能存在的問題和法院積極查證存在的問題,這里主要探討前一問題。(1)雖然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平等,但當事人之間在經濟、專業技術、信息、組織、智力體能、地域等方面存在的差距的也是實實在在的。法院在調查取證中如果僵化的理解“中立”,不合理的運用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平衡,消極查證必將弱化法律對弱者保護。(2)法院懈怠收集證據同樣影響訴訟效率。法院調查取證是效率原則的要求,法院調查取證比當事人取證更專業,可以大幅度的節約取證的社會成本,節約時間提高效率,更為符合現代民事訴訟對效率價值的追求。(3)法院消極查證影響當事人心理,影響法院判決的權威,降低法院審判的公信力。(4)消極查證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會損害實體公正,法院消極取證的原因之一就是過于強調程序公正的結果,雖然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在一般情況下并不沖突,當在某些案件中如果不實施個案正義,實體公正也會因為程序公正的原因而淪喪。當然,法院積極收集證據的也存在諸如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間的處理案件的方式混亂;程序設置不合理可能導致民事訴訟程序價值也無法得到體現;司法負擔過重,有限的司法資源難以兼顧公正以效率等問題需要我們去解決。

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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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制度構建論文

證據是法院辨明案件事實、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據,是確定當事人權利與責任的關鍵。

對抗式庭審方式的采用使證據的重要地位更加特出。然而,隨著審判方式的改革,法院對待案件從曾經的職權主義模式轉變到了當事人主義模式。這就是說法院不再進行繁而亂的庭外調查取證工作??墒欠ü僮罱K采信誰的陳述就要看誰提供的證據的分量更重、更可信。因此,在這種法院放棄對案件的調查取證的情況下,誰將重新承擔起調查取證這一重要責任成為了應該引起注意的問題。

一,當事人不是承擔調查取證責任的合適人選

雖然當事人與案件有最密切的關系,對案件的真相內心最清楚。但是當事人卻無法承擔起調查取證的責任。

1,許多當事人對法律知之不多甚至有不少人是法盲,他們根本無法從法律的視角去分析案件,無法從法律出發得知什么樣的證據是合法的、什么樣的證據是有利于自己的、一個證據的證明力到底有多大?

即使當事人在外界的干預下知道了應該擁有什么樣的證據,他們也常常因自身的社會地位不高、能力不足而無法真正的得到這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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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調查取證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許可調查取證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擬向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特此申請,請予許可。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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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制度

一、司法行政人員調查取證,必須遵循合法、客觀、全面、及時的原則,證據必須經過查證核實。

二、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二人。

三、除特殊情況需要外,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四、執法人員只能在其職權范圍內進行調查取證。

五、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范圍包括書證、物證、視證、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

六、調查取證時應制作調查筆錄,筆錄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調查人在調查筆錄上注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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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查取證制度及啟示

[摘要]泰國行政法院建立后,該國行政訴訟調查取證制度從原來的“控告式”轉向“審問式”模式,主要內容包括:預審法官的調查取證;行政法院辦公室的協助調查取證、合議庭組成人員以外的行政法官的調查取證。泰國行政法院的調查取證制度有利于補強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的缺陷,保障行政法院公平地審理案件,對我國行政訴訟中相關制度的改革完善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關鍵詞]行政訴訟;泰國行政法院;法院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制度

行政案件調查取證是行政訴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活動。目前,各國法院采用的調查取證體系主要有兩種,即“審問式”調查取證體系和“控告式”調查取證體系。在審問式調查取證體系下,法院對訴訟的推進、終結,訴訟對象的決定等方面擁有主導權。而在控告式調查取證體系下,當事人在訴訟進程中起主導作用。隨著中泰兩國跨國行政性事務交流活動的日益頻繁,跨國行政訴訟也與日俱增。因此,對中泰國兩國行政訴訟調查取證制度進行比較研究具有一定現實意義。

一、泰國行政法院調查取證制度的形成

泰國行政法院自2001年3月9日設立并開始運作,至今經歷了十八年有余。在泰國行政法院建立之前,泰國的訴訟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均由普通法院審理。泰國普通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一律采用控告式調查取證方式,即普通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審查,主要限于被告和原告提交的證據來實現,法院一般不會主動調查取證,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法院才會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且只能在當事人申請并且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方能啟動該程序。泰國普通法院的調查取證方式并不適合于行政案件。因為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實施行政行為,擁有充足的人員、裝配等有利條件,在收集掌握證據方面具有優勢。而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其取證手段有限,取證較為困難,而且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往往掌握在其自身手中,從而導致行政相對人因客觀原因難以自行收集、甚至根本無法取得證據?;谛姓V訟的獨特性以及普通法院在行政案件調查取證方面的不足,泰國于1999年通過了《行政法院成立與程序法》。該法第55條第3款規定,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的審理原則采用審問方式。2000年頒布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大會關于行政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5條第1款規定:“依照行政法院成立與程序法和本規定,行政案件審理采用審問方式”。該法第5條第2款還規定:“法律或本規定沒有作專門規定的其他事項,依照行政法院成立與程序法的規定”。根據泰國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泰國行政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采用審問式調查取證方式,這種審問式取證制度有利于克服僅由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缺陷和不足,也有利于行政法院正確審理行政案件。

二、泰國行政法院調查取證制度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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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畜牧獸醫行政執法調查取證探討

畜牧獸醫行政執法目的是依法查處畜牧獸醫行業及畜牧業生產經營環節中的違法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保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健康穩定發展。它是國家行政執法體系的組成部分,受制于《行政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并具有畜牧業專業和畜牧獸醫行業技術特殊性。尤其是在我國畜牧業小規模分散飼養普遍存在的狀態下,執法對象各種條件的限制與不足,對現有法律法規無所適從。執法和監管部門的有限政府與無限責任問題,各類文件又在法律以外,既要履職到位,又要保護自己,是基層畜牧獸醫行政執法面臨的難題。同時,疫病等是自然現象,導致畜牧獸醫行政執法責任體系不平衡,執法風險更大。因此,做好基層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既要有過硬的行政司法理論基礎,又要有較高的畜牧獸醫專業水平。同時,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提煉,獲得豐富的畜牧獸醫行政執法經驗。下面是我們在畜牧獸醫行政執法調查取證中總結的體會。

1明確方向,但不能先入為主

調查取證時,首先要有明確的辦案方向,也就是說在每次執法行動前要明白具體的性質和任務是什么。如接到舉報,某屠工從縣外違法調入一車生豬,在調查之前就應先初步確定的查處方向是否屬于違法調運,列出可能形成違法調運的相關條件和環節:無檢疫證明、證物不符、違反調運風險評估規定等。并以此確定的方向開展調查取證,及時收集掌握足夠的證據材料,為下步依法處置打下基礎。其次,在詢問筆錄時,要帶主題提問。但是,在很多情況下,由于初始信息量少,接到舉報的情況和事實不一定與確定的查處方向相符,在查處過程中,會發現新的情況、新的問題。這時就不能先入為主,硬按原定的方向執意固行,造成證據丟失,甚至辦錯案。如本案中在查處時,不但有違法調運情節,還發現調運的生豬有可疑疫病跡象,就應該立即調整辦案主要方向,獲取相關信息證據。

2突出重點,但不漏細枝末葉

通過案情的初步查處和了解,應突出重點收集證據,為下步處罰做好準備。在開展調查,制作調查筆錄時,必須記錄清楚與違法相關法律條款和適用處罰條款對應的主要確切情節。同時,查處時,要圍繞主要違法情節,盡量多地搜集其他證據,不能放過與案相關的細枝末葉。如查處養殖戶違法使用違禁獸藥案時,必須確認違禁獸藥的性質,還要查清違禁獸藥的來源,詢問時,應該掌握技巧,讓被詢問人擺脫公式化答案,說出自己的真實所見、思路和感覺,使被詢問人講清持續使用時間、使用方法和數量,是否有危害性后果。同時還要盡量多的收集旁證、佐證資料,證據越多,內容越細,證據鏈越完整,證據的相互印證作用越大,有利于確定合理的查處結論,做到法定事實清楚。

3因勢利導,但不要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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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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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規范與實踐分析

摘要:近些年,民事訴訟法在不斷的發展演變,我國經濟形態不斷變化發展,審判方式也隨之不斷變化。我國于2015年2月4日正式施行的有關法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作出了修改,進一步明確了訴訟證據調查取證等具體內容,為司法實務提供支持??梢?,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合理范圍的界定,對于民事證據調查、訴訟本身都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本文通過淺析法院調查取證制度的法律規范及實踐現狀,旨在找尋該制度規范與實踐的沖突及其原因,并提出化解之道。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據;法院;調查取證制度

在民事證據收集制度中,法院調查取證制度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也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依據。在司法實務中,法院收集調查證據可分為依申請和依職權兩種方式,兩種方式而定主體都是法院,但前者是以當事人的申請為依據,主要是解決當事人等主體因客觀事實,無法有效調查取證問題。而后者則是在法院沒有收到申請時,自發收集調查證據,在實踐中,調查取證面向的主體較多,如公民、法人及當事人等,具有廣泛性。不僅如此,多數情況下,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更多的是從案外人收集調查和取證,為法院行使審判權提供事實依據。

一、我國法院調查取證制度立法現狀

現階段,有關我國法院調查取證制度的法律規范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以及2015年《新民訴法解釋》?!睹袷略V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我國的《證據規定》第15條將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情形限定在以下兩種:第一種是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第二種是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無權查閱調取的;(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倍叭嗣穹ㄔ赫J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關系的;(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贬槍θ嗣穹ㄔ赫{查收集證據的程序,法律規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睋丝梢?,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是站在適當拓寬法院該種職權角度進行改革的,不僅如此,針對法院依法取證范圍的界定,立足于社會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到民事訴訟多元化特點,進行了系統、詳細的界定,為社會實踐發展提供更多支持。

二、我國法院調查取證制度實施現狀及與其規范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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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證人證言思考

案件查處是紀檢監察機關履行懲處職能的中心環節,調查取證工作又是案件查處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能否取得真實、可靠的證據,直接關系到案件查處工作的成敗。只有獲取高質量的證據,才能防止案件犁后喘。筆者就多年辦案經歷調查獲取證人證言的難點及對策談點膚淺認識。

一、索取證言難的具體表現

1、袒護包庇。在調查取證工作中,我們要找的證人往往與違紀者不是親戚、就是朋友,相互間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這樣那樣的關系。當我們找其調查時,礙于親戚、朋友的面子,提供證人證言不如實反映情況,避重就輕,掩實證虛,袒護包庇。

2、退縮保身。有的證人對違紀者的違紀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性認識不夠,認為與自己無關,缺乏正義感,盡量少惹麻煩,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為保護自己的眼前小利益而不愿作證,持明哲保身的態度。

3、推諉開脫。有的部門和領導思想認識不到位,組織紀律性不強,在知悉本單位或某干部有重大違紀行為時,不是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而是人為制造困難,極力阻撓調查工作,竭力為違紀者開脫罪責;有的甚至與違紀者串通一氣,從事實上、情節上、責任上推諉,使調查人員難以取得真實、有用的證據。

4、畏懼虛擬。有相當一部分違紀案件,知情者與違紀者都存在著利益上的關系,違紀者往往會慷國家、集體之慨,為知情者送上滾滾財源。這些人得了違紀者的好處,要么顛倒是非給調查人員提供假證,要么閉口不談、一問三不知,拒絕提供有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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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企業法院調查管理論文

近幾年來,移動、電信等通信企業拒絕配合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事件時有發生,絕大部分法院對此針鋒相對,除責令通信企業依法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對其處以不同額度罰款的制裁。由此,引發了一次又一次激烈的爭論。

背景:屢犯屢罰與屢罰屢犯

案例一:湖南省益陽市南縣法院2003年在執行一起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要求該縣移動通信營業部提供某通信用戶的電話詳單,移動通信企業以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為由予以拒絕,法院對該營業部處以3萬元罰款。2003年11月6日,有關當事人請求湖南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權檢查移動通信用戶通信資料做出法律解答。湖南省人大法工委認為,用戶通信資料中的通話詳單屬于憲法保護的通信秘密范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調查取證時,應符合憲法的規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2004年4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下發法工辦復字[2004]3號交換意見,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請示意見。意見出來后,相關法院退還了5起類似糾紛的罰款。(《三湘都市報》2004年5月17日報道)

案例二:2005年10月20日,江蘇省東臺市法院的執行人員到常州電信分公司所屬湖塘營業廳要求查詢電信用戶機主資料。常州電信分公司答復,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及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能檢查電信用戶的資料信息。隨即,東臺市法院的執行人員來到常州電信分公司接待處,再次提出要求查詢電信用戶資料信息,仍遭拒絕。法院遂對常州電信分公司湖塘營業廳、常州電信分公司各處罰款3萬元。常州電信分公司向鹽城市中級法院申請復議,要求撤銷罰款決定。鹽城市中級法院駁回其申請。2005年12月2日,東臺市法院將6萬元罰款執行到位。(《人民郵電報》2006年4月12日報道)

案例三:2006年2月23日,江西省銅鼓縣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當事人申請,到江西宜春移動公司調取案件受害人漆某的手機通話記錄及相關資料,移動公司人員向法院辦案人員出示一份法工辦復字[2004]3號文件復印件后,拒絕提供漆某通話記錄。3月14日,法院辦案人員再次到該公司調查,仍遭拒絕。為此,銅鼓縣法院作出對該公司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宜春移動公司不服申請復議。4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銅鼓縣人民法院對江西宜春移動公司罰款3萬元的復議決定。(《中國法院網》2006年4月7日報道)

案例四:四川省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法院執行庭在執行一起借貸糾紛案中,由于被執行人故意隱藏身份和住址,造成該案執行受阻長達6年。2006年4月,西充縣人民法院執行庭干警終于獲取了被執行人在成都市的座機電話號碼,即到四川省電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調查該座機電話的開戶資料,卻遭到拒絕。電信公司揚言不論哪級法院來了都不能查,并公然在法院介紹信背面批注“根據憲法第四十條不能提供用戶信息”。5月15日,西充縣人民法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責令成都電信公司立即協助調查、取證,并對其給予罰款3萬元。迫于法律壓力,該公司終于同意協助調查、取證,使得這起借貸糾紛案的執行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時,西充縣人民法院通過強制執行,成功地對罰款進行了強制扣劃。(《南充晚報》、《中國法院網》2006年5月25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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