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責任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4: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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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責任制度

法官責任制度試析論文

一、偵查階段的法官責任

由于古代的司法制度不像現代的司法制度那樣分工明確、階段明晰,所以本文所指的偵查階段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審前階段。筆者將這一階段的責任歸納為三種: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的責任、違法檢驗的責任和違法刑訊的責任。

(一)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的責任

唐律關于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審前逮捕,二是受理后羈押。審前逮捕與現代意義上的偵查中的緝拿歸案意義相仿。唐律既規定了逮捕違限的責任,如:各級官吏對所轄地區內發生的強盜、竊盜和殺人案件,必須在法定的三十天之內捕獲,否則要追減三等處罰。又規定了逮捕遲緩的責任,《唐律·斗訟》規定:接到有人犯強盜、殺人及盜竊案件的告發而不立即逮捕犯人的,“一日徒一年。竊盜,各減二等?!钡诙N受理后羈押的責任,唐律分為應羈押而不羈押的責任和不應羈押而羈押的責任兩個方面。如《唐律·斷獄》規定“諸囚應禁而不禁,……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遞加一等?!舨粦攘?。”同時還規定了類似于今日取保候審的保候制度,司法官不依法保候的,要按“不應得為”和“故失論”受到處罰。

(二)違法勘驗檢查的責任

我國古代法律非常重視作為在偵查案件當中使用的重要手段的勘驗檢查,規定所有的勘驗檢查都必須依法進行,違者要負法律責任?!短坡伞ぴp偽》中規定“諸有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倍髀捎謱⒋素熑畏譃槭С鋈肴俗锱c故出入人罪,前者是指規治由于過失而檢驗錯誤者致使錯判的情況,而后者則是針對受財后故意檢驗不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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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審判權的構建

摘要: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已成為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核心字眼??v觀現有法律規定,現行的審判權運行機制設計,均無法為實現主審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目標提供體制保障。構建科學、有效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必須深入研究審判權運行的內在規律,對審判權運行和配套機制進行重新定位與設計,探索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判權運行機制,確保法官能夠依法獨立辦案。

關鍵詞:司法責任制;主審法官;審判權運行機制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掀開了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序幕,標志著司法體制改革邁入新起點,進入快車道。當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中原則性規定較多,但并未就具體改革措施給出明確意見,這就需要我們各級法院積極探索創新審判權運行新機制,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司法裁判權。

一、審判權運行機制的理論概述

審判權是國家司法權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一種中立性、正當性和終極性的權力,對糾紛的裁處具有終局性和權威性,其運行程度,往往代表著國家法治化的發展水平。審判權運行機制是國家機器專政職能的體現,是法官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甚至在訴訟之后運用審判權裁判案件的過程。

(一)審判權運行機制的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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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立法完善及建議

摘要:法官責任豁免制度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針對目前實踐中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存在的問題,可通過提高法律位階、形成主客一體“行為中心主義”的認定標準、構建司法化的追責程序等完善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維護法官權利、司法公正。

關鍵詞:法官責任豁免;法律位階;責任認定標準;追責程序

1問題的提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13號)(以下簡稱《意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目前,錯案責任追究制是法官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但一味追求社會公正、忽視法官職業保障的社會現狀與司法責任制度設立的初衷相背離。法官并不是無所不能的“神”,僅是通過技能訓練、擁有法律思維的常人,應給予一定的豁免權,否則難以真正實現司法公正。法官責任豁免是指法官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官的一些履職行為不會受到法律追究。有觀點認為,法官應該擁有絕對的豁免權,對法官進行責任追究就是對司法獨立的沖擊,不利于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對法官進行嚴格的控制,不應該實行法官責任豁免[1]。兩種觀點皆有其不合理之處,第一種觀點不利于約束法官的行為;第二種觀點不利于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實行法官責任豁免應當在法官獨立與法官責任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不僅有利于維護法官的權利,而且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2]。

2我國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的立法缺陷

2.1立法位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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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司法體制改革探索與實踐

摘要: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海南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實行了立案登記制度;二是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三是實行司法責任制;四是推行了訴訟誠信制度。這些改革措施,有效地防范了行政權對司法權的侵入和干擾,突出了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和中心作用,理清了法官和輔助人員的職責關系,提高了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關鍵詞:司法改革;審批權;司法權

一、海南司法體制改革的內容

海南是個經濟文化比較落后的省份,如何在首批試點改革中闖出一條成功的路子,各試點省市乃至全國的司法單位都在翹首關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高度重視,院領導多次深入基層調研,研究司法體制改革工作,集思廣益,在此基礎上結合本系統法院的特點制定工作方案。該工作方案主要涉及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法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和省以下法院機構,人財物省級統一管理等四個方面內容。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是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改革之前,人們習慣將法院工作人員稱為法官,僅此就反映了法院崗位職權不清晰,各類人員的工作存在交集與權限不明狀況,容易造成工作的推諉、爭執,從而影響到最為重要的審判權的行使。海南司法改革之一首先就是要把司法工作人員進行科學分類,明確各自職權范圍,使之在自己的工作崗位發揮應有的作用。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突出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和中心作用,理清了法官和輔助人員的職責關系,為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礎。法官員額制,是對法官在編制內實行員額管理。人是改革的主體,也是改革的對象。員額改革是真正觸動法官利益的改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董治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而法官選任是‘牛鼻子’中的‘牛鼻子’。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通過競爭讓能者上庸者下,樹立法官職業的尊榮感”。審判崗位需要的是符合“主審法官責任制”和“合議庭負責制”需求的法官,要在同一平臺上通過考試+考核(考試40%,考核60%)方式,優中選優。董治良院長還提到,司法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們決定在5年過渡期內,未選任為法官的現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轉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員,法官職務保留,現有待遇不變。以此通過不斷優化三類人員員額比例,逐步使全省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員額分別達到39%、46%、15%的控制目標。目前,通過考試加考核,已確定1133人為海南省法院法官任選名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還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與法院相適應的職數比例和職務序列,完善法官及其服務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保證了法院各類人員各歸其類、人盡其才,確保公正高效地履行審判職能。改革中還確定了法官等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明確了各級法院法官的設置規格以及各級法院法官的職數比例,并對法官等級與級別升降的條件等進行了規范。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的建立,改變了過去審判機關以內設機構為基數計算職數比例的狀況,促進了業務部門和綜合管理部門的精簡整合,減少了審批層級和環節,淡化了行政色彩,為依法履行職責奠定了基礎。司法責任制,又稱辦案責任制、錯案責任制,是指審判主體對其承辦的案件作出裁判,應當予以負責,對于因其過錯導致錯案錯判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誰審理、誰裁判、誰負責”。司法責任制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成員的辦案責任,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不再經過院長、庭長的審批,裁判文書也不再經未擔任主審法官的院長、庭長簽發。司法責任制改革突出了主審法官的主體地位,強化了主審法官的權責,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這樣就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變了過去行政化的報批程序,回歸審判權于主審法官和合議庭,院長、庭長不再對未經自己主審的案件負有法律責任,承擔的是與之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監督職責。省以下法院機構、人財物實施省級統一管理,這分為622018年第9期(總第78期)法律兩部分,對人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對財物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省級統管是對司法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試點,積累經驗后再逐步推開。

二、海南司法改革的著力點

(一)實行立案登記制度作者:單位:將立案審查制度改為立案登記制度,解決了多年來未能解決的“立案難”的問題。立案登記較之立案審查有許多制度上的優勢。1.法院對訴訟要件實行立案登記制度。司法體制改革前,法院立案采取實質性審查制度,即主要審查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和證據,由于普通百姓對法律程序認識水平有限和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現實矛盾,導致很多案件法院應立而未立。立案審查制度改為立案登記制度,法院只是核對一審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請的案件,對符合規定的起訴、自訴、申請等,一律接受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也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不立案并書面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或申請復議。自2015年5月1日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度以來,近一個月的時間,全省符合立案條件的由立案法官當場立案的有3302件,占總收案4346件的76%,同比上升1.14%,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群眾訴訟。2.法院“有案不立”等違法行為將受到追責。立案登記制度改革簡明言之就是法院不能隨便拒收百姓的訴狀。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不立案、干擾立案等違法行為的,百姓可以提出上訴或申請復議,法院監察部門加大監督力度,對一般的違紀行為依紀追責,造成嚴重后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立案登記制度改革既方便群眾進行訴訟,也是對司法權威的一種保護。任何單位、個人都不能擅自提高門檻,濫用權力干預法院立案。3.違法濫訴將受到更嚴重的制裁。行使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但法律也禁止一切打著行使訴權的幌子惡意訴訟、濫訴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法院對此的處理措施就是駁回其請求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作者:單位:“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明確偵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這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具體要求。審判是訴訟的中心環節和最后的一道防線。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就是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彰顯審判的中心作用,推進司法公正。推進以“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主要體現在刑事案件上,使庭審成為確定罪、責、刑問題的關鍵環節,對先行的偵查、起訴、審判以及證據規則產生重大的影響。1.“以審判為中心”的內涵及價值作用。“以審判為中心”是指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刑事審判階段是整個刑事訴訟的中心?!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刑事問題一律必須通過依法審判來判定,審判是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問題的唯一環節。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是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在刑事訴訟各階段關系上,立案是訴訟的開始,偵查為審判做準備,起訴開啟審判環節,執行是審判結果的落實。偵查、起訴、執行都服務和服從于審判,因此,審判階段是整個刑事訴訟的核心環節?!耙詫徟袨橹行摹币笾鲗彿ü僖叨戎匾曂彽淖饔?,防止庭審的形式化、虛置化?!耙詫徟袨橹行摹睆娀瘜徟械闹匾匚?,但并不否定其他階段的價值功能。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彰顯了審判的重要作用,其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其一,充分保障被告的人權。在刑事訴訟中,被告對抗的是國家機關的起訴,龐大的國家機器顯示了被告的弱小,因而在審判中必須尊重被告的主體地位,充分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防止非法剝奪其權利。其二,預防冤假錯案的發生。確鑿、充分的證據是法院審判刑案的唯一標準,“以審判為中心”必須高度重視舉證、質證、認證各庭審環節,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在法庭上必須接受控辯雙方的檢驗,通過質證有助于排查非法證據,有證舉在法庭,有理說在法庭,通過舉證、質證、認證的環節,對證據得以充分的檢驗,保障證據的確鑿與充分。其三,有利于直接言詞證據的落實。強調證人、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作用,保障庭前形成的書面證據材料接受調查與檢驗。2.“以庭審為中心”是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重要手段?!耙詫徟袨橹行摹钡暮诵沫h節在于法庭對案件的審理,而法庭對案件的審理正是呈現給社會司法是否公正的體現,只有庭審工作得以公開化,接受社會及其民眾的監督,依法行使審判權,司法公正才有保障。2013年10月,第六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提出“審判案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以審判為中心”將庭審列為審判中心的重心,但“以審判為中心”并不等同“以庭審為中心”。“以審判為中心”是在整個刑事訴訟各階段中,以審判為中心,其他各階段都服從和服務于審判,而“以庭審為中心”是在審判工作中最能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手段,對被告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裁判結果均在庭審中進行,因而可以說“以審判為中心”是“以庭審為中心”的前提和保障,“以庭審為中心”是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手段。3.“以審判為中心”對各職能部門的影響?!耙詫徟袨橹行摹睆娬{了庭審的決定性作用,突出了主審法官的主體地位,但并不能忽視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之間的相互協作與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障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耙詫徟袨橹行摹本褪且磺邪凑諏徟械臉藴屎饬勘桓娴男袨?,強化審判對偵查工作的反向制約,這就要求偵查機關依法收集證據,提高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的能力,按照審判時的證據認定規則提升偵查水平。在庭審中與被告對抗的檢察機關面臨更大變數,證人出庭、交叉詢問、非法證據排除等將添加更大壓力,意味著對檢察機關的公訴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檢察機關對偵查部門的引導和規制將進一步增強,同時,審判也離不開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憲法規定法院有獨立的審判權,但并不意味著審判是法院唱“獨角戲”,法院要做好與偵查、起訴的銜接配合,建立完善的溝通聯席機制,提高庭審質量,確保庭審實質化要求落實?!耙詫徟袨橹行摹保笾鲗彿ü僦匾暱貙?、偵審關系,完善證據規則,確保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審判結論形成于法庭。(三)實行司法責任制作者:單位:司法責任制是海南司法體制改革中的又一亮點。2015年3月1日,司法責任制在海南省各級法院試點推開,大刀闊斧推行“去行政化”改革,掃除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體制機制障礙,取得初步成效。萬寧市法院院長戴義斌說,自推行司法責任制改革后,今年上半年萬寧法院收案1526件,結案1085件,結案率71.1%,較往年有大幅度提升,說明法官庭前準備扎實,合議高效務實。為了進一步推進司法責任制,提高辦案含金量,海南省三級法院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司法責任制推行。1.設立法官會議制。推行司法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讓審判權回歸主審法官和合議庭,這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最終目的。海南建省晚,支援建省的第一批法官正面臨退休高峰,雖然近幾年海南法院招進不少年輕法官,這些年輕法官法律知識扎實、思維敏捷,但因缺乏辦案經驗,遇到一些重大、敏感、尺度有待統一等三類案件時不好把控尺度。為了提高司法責任制的含金量,海南省三級法院集思廣益,率先為全國司法責任制創建了一條“借腦”的途徑,即建立專業的法官會議制,就那些重大、敏感、尺度有待統一的案件,通過法官會議組成人員陳述意見,為主審法官辦案提供業務咨詢,法官會議制并不否認司法責任制,法官會議具有咨詢性質,討論結果僅供法官、合議庭參考,法官會議意見是否采納,由主審法官、合議庭決定,審判責任仍由主審法官、合議庭承擔。2.統一司法尺度。法官員額制是海南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經嚴格層層篩選,大批年輕法官充實法官員額,這些年輕法官將在海南法院未來的審判工作中充當主力軍。全省1133名員額制法官能否挑得起司法責任制這副重擔?逾1/5的年輕法官能否承擔起這份責任?這是擺在各級法院面前不可忽視的事實,為此,海南省高級法院為了穩步推進司法責任制,率先提出統一司法尺度,目的就是保證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的統一,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最大限度避免或減少“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這個統一司法尺度就是海南高院編制的《海南法院類案參考》指導書?!逗D戏ㄔ侯惏竻⒖肌贩譃樾淌隆⒚袷?、行政和執行等6冊,共收錄318個案例,基本涵蓋了海南法院近些年審判實踐中常見的、多發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類案參考滿足了主審法官裁判的需要,對主審法官裁判案件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四)推行訴訟誠信制度作者:單位:訴訟以立案開始,當事人的訴訟與法官依法審判都需要雙方建立在誠信基礎上。按照中央、省委要求,海南法院在推行司法體制改革試點過程中,及時建立領導干部干預、過問案件全程留痕制度,以確保主審法官和合議庭獨立公正審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擾。一旦查實領導干部不當干涉案件,將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理。同時,也為了反對當事人制造假訴、惡訴、纏訴,堅決制止偽證、假證、匿證等不誠信行為,海南省高院向社會公告推行《誠信訴訟提示書》和《誠信訴訟保證書》制度,對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誠信義務予以明示告知,并要求在訴訟和執行過程中宣讀和簽署《誠信訴訟保證書》,同時告知違反誠信訴訟的后果以及不簽署的后果并錄入社會誠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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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獨立與司法責任關系思索

一、外國法官職業研究的啟示

在德國,想要成為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一個基本前提是在大學學習過法學,學習時間至少要達到三年半即七個學期。在學習結束時必須通過第一次國家司法考試。此后是兩年的司法實習,“法律實習生”要在法院、檢察院、行政機關以及律師事務所等不同崗位上工作以得到全面培訓。兩年之后他們要通過第二次國家司法考試,通過者為“法學畢業生”。他們要想成為法官還必須向國家提出申請,并按照申請人的水平(兩次國家司法考試的成績具有重要參考意義)來決定。如果被錄用為法官,則他首先成為“見習法官”,即有可能被國家解職,而不需要嚴格的前提條件。但是在辭退一名“終身”(指直到退休為止)法官時需要符合一些條件的。總的來說只有極少數法官在試用期被辭退。大多數都會在隨后的3至5年內,被任命為“終身”法官,并同時在一所法院得到一個長期固定在那里的正式職位,從此該法官便享有了完全的法官獨立性。

在美國聯邦法官是由總統任命的。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聯邦法官不僅任命終身,并且任職期間不得被減薪。這一規定被視為聯邦司法系統獨立性的主要保障。美國憲法還規定,只要“行為良好”,聯邦法官得任職終身,只有經過美國參議院彈劾才能被免職。正如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其著作《聯邦黨人文集》中所稱:“沒有什么能夠像法官終身制對司法穩固和獨立作出如此重大的貢獻?!?/p>

不論是德國的直到退休為止的“終身”法官,還是美國聯邦法官真正意義上的終身制,它們都有一個共通點,即無論從事實理由還是從程序上,辭退法官都被嚴格地限制。而法官的終身制是實現司法獨立的重要基石,同時它也是法官司法責任的重要前提。讓我們借用一下民法上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二者的聯系是凡依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只有在民事主體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能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要法官勇于承擔責任,其重要的后盾就是法官的獨立。試想一個尚未完全獨立的法官,怎么可能用那脆弱的肩膀去承載司法責任這一重擔?

當然,法官終身制不是外國法官敢于承擔司法責任的唯一原因。通過對外國法官職業的研究,法官的自我信任、自我尊重、自知之明,即法官的意識也是一個法官能夠盡職盡責作出裁判,不懼怕司法責任的又一重要原因。例如德國的法官,他們有很強的自覺性和自知之明,在成為法官后不經他人監督而樂于進行繼續教育,這是出于對法官職業榮譽感的內省,法官們不愿意被人指出他犯了一個本應避免的錯誤。

二、對中國司法獨立與司法責任關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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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責任制豁免制度探析

摘要:目前,我國司法改革順利完成,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制全面鋪開,法官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度已經確立,但相對應的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卻未明文確立起來,為了進一步落實法官權益保護及實現司法公正,本文運用比較方法,結合我國當前的具體國情,擬構建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責任豁免制度。

關鍵詞:司法改革;法官責任;豁免

本文在比較法視野下,采取例示的方式認為:我國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的完善,需要從法官自身素質建設、采取有限豁免原則、明確豁免權界限等方面展開。

一、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的概念

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在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通常認為它是指在司法活動中,法官做出的錯誤裁判,是非主觀原因導致的,對這種錯誤,法官不受追責。它是在現代法治理念下,國家法律體制給予法官的一項特權,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依法裁判是法官責任豁免的前提。因此,法官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承擔判錯案的法律責任。而法官依據案件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相對應的法律規定,做出的合理裁判,即使與事實真相不符,法官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第二,不忽視客觀原因對裁判結果的影響是研究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必須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人是社會人,不存在絕對的理性,而法律規范又不能完全對每一種社會關系、法律糾紛加以描述,司法的過程又必然是由法官通過當事雙方提供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法官作為中立的居中裁判者,并沒有也不能有幫助當事人尋找、提交證據的義務,除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外,皆應由誰主張誰進行舉證證明。如果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即使案件客觀事實確如其所言亦應按照證據規則做出不利于舉證不能方的法律裁判。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公布了一些指導性案例,這些案例雖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其具體如何操作性也有待考量。成文法的制定與修正總是要落后于社會發展,不同審級制度下的法官在具體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由于個人理解力、從業經歷的不同,對法規認識的也不盡相同,做出的判斷自然也就不能完全一致。第三,正確對待審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的不可控因素。隨著司法責任制的全面鋪開,錯案追究的措施、數量也呈上升趨勢,這其中不乏依法裁判的案件,所做的裁判從法律角度上看均沒有問題,但自身卻因此承擔了嚴重的法律責任。這樣的“錯案”是否應定為錯案尚有討論的余地,那么更不應該由法官來承擔這樣的“錯案”責任,否則還會有多少法官敢于依法自由心證地下判決呢?

二、域外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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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官績效考核的調查研究

這個課題,原本是“關于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問題的調研”,但在我,絕無法忽略法官這個群體的特殊性、超然性和獨立性,法官有其最具職業特點的思維模式、價值觀念、行為準則和道德操守,斷難將法官與與普通工作人員混為一談。故本文單就法官的績效考核問題,結合法官績效考核中存在的問題,從一名基層法院管理者的角度和立場,談一談怎樣充分利用法官績效考核,帶好法官隊伍。

法官是以審判為職業,遵循特定的程序,運用特有的技能和手段,以專業化的語言方式、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依法裁決紛爭和定罪量刑的專職人員。最高法院《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將職業化法官隊伍的特征定位為: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那么什么是法官的績效考核呢?以目前我們參照的公務員績效考核標準來看,無外德、能、勤、績四個方面,但法官畢竟不能等同于公務員,公務員屬于行政管理系列,而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特殊群體,法官的權力更神圣、法官的地位更崇高,因此對法官的評價考核標準理應更高、更嚴,更具體。

一、法官績效考核的目標、內容

對于法官績效考核的目標,有很多管理者乃至決策層認為,“對法官考核、評價的目的,在于選拔任用優秀人才,更好地完成審判工作任務”.其法官管理行政化的色彩嚴重。提拔、任用或者還包括評先選優,只能是對法官績效考核的手段、措施,而法官績效考核的終極目標,是提高法官素質,努力培養造就一支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的專家型、復合型的法官隊伍。歸根結底,對法官的績效考核,就是促進法官的公正意識、效率意識,以及他們“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高尚情懷??冃Э己说臉藴屎蛢热輵斒蔷唧w的、量化的,但績效考核的作用,應當是無形的、滲透的、潛移默化的?!斗ü俜ā返诙龡l明確了考核內容為“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審判業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審判作風”。重點考核審判工作實績。但該條內容過于原則,實際操作中沒有統一模式,導致隨意性大,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內容進行明確的細化。

筆者認為,對法官的績效考核,應包括有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法官的政治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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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管理論文

一、傳統審判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審判模式不符合審判規律。法官承擔程序性工作多,浪費審判資源。在“法官+書記員”審判組合模式下,法官不僅需承擔審判核心事務,還要承擔送達、接待當事人、案件信息錄入等審判程序性事務。這些非審判核心事務耗費了法官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分散了法官處理核心審判事務的精力,使得法官無法專司核心審判事務,從而影響了審判效率,造成審判資源不必要的浪費。輔助性工作量大,擠壓法官裁判空間。法官承擔了過多的輔助性工作。關系定位不清,職能發揮不明顯。改革之前,擔任書記員是為了晉升法官,向法官學習業務知識,法官與書記員之間是“師徒+上下級”關系,很多書記員不安心本職工作,只想等工作年限滿足條件之后晉升為法官。書記員的輔助職能不明顯。法官與書記員的關系定位不清使得書記員的業務水平不高,影響辦案質量。工作權限不明,分工不科學。(二)審判權運行行政化。在傳統審判權運行中,院庭長和一般審判員之間,存在著不同情形的層層匯報和層層審批的不成文卻具有重要影響的非正式制度。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擬制后須經院、庭長審核并簽發后,才能予以。長期以來存在的院庭長審批案件制度、提前請示和匯報制度,從權力行使的過程來看,雖是以審判管理的名義實施,但實質上卻是典型的“命令與服從”的行政管理模式。這種權力運行方式,雖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本院裁判標準的統一,但使法官的審與判相分離,由此產生了“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違反了審判的獨立性與親歷性原則,與“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精神相違背。(三)審判隊伍參差不齊。一直以來,法院干警主要由部隊轉業干部、招干、大中專畢業生分配以及近年來招考的公務員,人員雖然經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業務的培訓,經過了多年的工作實踐,但法律素養仍存在較大的差別。未能按司法規律配置司法人力資源,沒有實現法官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高素質的人才未充實到審判一線,審理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無法應對案件持續增長的壓力。(四)院庭長審判管理權、監督權與審判權混。同院庭長審判管理權、監督權與審判權的界限模糊不清,存在審判管理權、監督權對審判權的干涉與超越的不當情形。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院庭長簽發文書等不成文的規定,使院庭長“凡事必問,每案必管”,法官只對院庭長負責,從而削弱了對案件、事實、法律負責的思想意識。

二、審判資源管理模式的重構

(一)遴選員額法官。2016年3月啟動首批員額法官遴選改革工作。經過報名承諾、資格審查、書面考試、民主測評、業績考核、組織考察、省遴選委員會差額遴選、省法院黨組審批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等一系列嚴格的程序,以不超過該院政法行政編制數35%為限。法官員額改革保留了現有審判骨干,保持了審判隊伍穩定,通過好中選優、優中選強,切實優化了法官隊伍結構。(二)組建新型辦案團隊。結合前期制定的某縣人民法院法官審判團隊職責分工及運行暫行規定與某縣人民法院執行團隊職責分工及運行暫行規定,2016年7月,該院打破庭室界限,重置審判資源,全面組建員額法官與輔助人員相對固定的新型辦案團隊。根據工作需要,院機關組建12個“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審判團隊和6個“法官+執行員+書記員”的執行查控、實施團隊;五處人民法庭,按照各自內部分工,分別組建2—3個審判團隊。各法官團隊由員額法官負責核心審判事務,法官助理、執行員負責專業性輔助事務,書記員負責一般性訴訟輔助事務,將法官團隊作為辦案單元和管理單元,實現扁平化管理、專業化審判。為配合審判團隊建設,充分發揮以法官為主導的審判團隊的整體效能,推動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開展,制定《法官指導法官助理庭前準備工作基本指引》,規范了法官與法官助理的工作關系,明確和細化了法官助理處理專業性審判輔助事務的職責。(三)加強司法輔助人員配備。為解決輔助人員不足的問題,任命法官助理11名。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配備司法輔助人員103名,基本滿足了日常開庭記錄、協助送達和執行等工作需要。創新書記員管理制度,對書記員實行庭審速錄類和審判輔助類“雙軌制”能級管理,由速錄速度快的書記員主要擔任庭審記錄,由法律基礎業務素質高的書記員替代性承擔部分法官助理職能,彌補法官助理的不足。將聘用制書記員按技能水平分為初級、中級、高級進行管理,各級對應不同的崗位津貼;設定績效考核目標,考核結果與書記員每月崗位津貼掛鉤,激勵書記員愛崗敬業、提升技能,努力打造高素質的書記員隊伍,為團隊建設提供保障。(四)院庭長辦案常態化。制定《關于院庭長辦案制度的規定》,實現院庭長辦案常態化。對記入員額管理的院長、副院長和其他院級領導必須到一線辦案,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編入相對固定合議庭,除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外,還要直接主辦或參加合議庭辦理案件。對于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指令審理案件由入額院領導和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負責主審,與原業務庭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組成委員合議庭審理。院庭長主辦案件或者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作為履行審判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對其工作的考評和監督范圍。

三、提升審判管理質效的進路

(一)建立新型審判管理機制。1.落實司法責任制。推行司法責任制改革措施,現已全面落實員額法官的司法責任。所有審判案件,除少數由審委會討論決定的以外,獨任審判的案件由獨任法官自行簽發裁判文書;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合議庭成員簽署后由審判長簽發,院庭長不再審核簽發裁判文書。實行法官會議集體研判疑難法律問題制度,為法官辦案提供智力支撐,法官會議研判意見供法官、合議庭參考。入額院庭長主要審理相對復雜案件,除參加審委會討論、法官會議集體研判外,院庭長不得單獨就自己未參加審理的具體案件向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發表傾向性意見,切實保障法官獨立裁判。構建獨立裁判的運行保障機制。分層次建立了法官聯席會議、專家法官會議及民商事和刑事行政兩個專業法官會議集體研判疑難復雜案件制度。2.強化院庭長監督管理。完善院庭長的審判管理監督機制。加強院庭長對審判程序事項的監控,案件更換承辦人、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延長審限和案件中止等訴訟程序事項,需經庭長審核后報分管院長批準。實行審執流程節點和審執限周報制度及裁判文書報備制度。出臺了《關于審判管理和監督工作的若干規定》,厘清院庭長管理監督權力與法官審判權力的界限,規范院庭長的審判管理職能,明晰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界限,將監督管理重點放到程序事項審核批準、審判工作宏觀指導、審判質效監督管理以及排除不當干擾等方面。將充分運用信息化平臺,對案件辦理和監督管理實行全程留痕,實現制度機制約束的全流程可視化。3.加強訴前調解與速裁工作。人民法院正在成為引領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力量,加大訴調對接工作力度,完善訴調對接基礎設施建設,設置人民調解室,建立相對固定的人民調解員隊伍,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加強各基層人民法庭登記立案與庭前準備、庭前調解一體化工作。深入推進訴前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賦予各基層人民法庭相應的立案職能,方便轄區群眾立案。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4.建立訴前評估鑒定程序。在訴前調解階段,將需要進行評估、鑒定的案件由訴前調解法官負責協調,特邀調解員和司法技術科負責實施,在正式立案前先行進行評估鑒定,制定《關于訴前評估鑒定程序的若干規定》,將該項工作措施制度化,規范化。案件評估鑒定程序前置,有效提升了案件審判效率。(二)優化審判管理方式。1.建立和完善案件動態調劑制度。根據辦案進度,實行案件動態分流調劑制度。強化對各審執團隊質效指標的調度,每月匯總審、執團隊質效數據,進行全院通報,適時調度。完善審判團隊的案件動態調劑制度,合理劃分調劑組合,以員額法官未結案數和月結案率兩項指標為調劑標準,按照各團隊結案進度,實施調劑4次,調劑案件162件,有效提升了審判案件的結案均衡度。規范案件繁簡分流,強化簡易程序適用。2.加強類案指導。建立并不斷完善刑事類案指導性案例庫,開展案例指導工作。制定《關于刑事類案案例指導制度的規定(試行)》,在院局域網設立刑事類案指導性案例庫,類案指導性案例作為刑事裁判定罪量刑的參考,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保障適用法律一致。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刑事案件類案同判的目的。3.推行要素式審判。對離婚、機動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民間借貸和金融借款等常見案件類型,梳理法律關系構成要件,分別整理各類型案件的《審理要素確認表》和《審理要素對照表》,由當事人和法官特別是法官助理填寫,幫助法官和法官助理明析案件審理思路和基本要素,解決庭前準備工作無章可循的問題,為規范法官助理庭前準備工作提供指引,促進一次開庭成功率的提升。4.建立法官業績考評機制。研究部署落實上級法院指導意見,探索建立法官績效考核工資分配辦法。法官業績主要考評辦案數量、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辦案效果,并結合綜合審判調研等工作內容,綜合反映責任輕重、辦案質效、辦案難度等因素,綜合形成法官業績考評,研究確定審執工作的指標體系,對各員額法官進行全方位考核。理論調研、信息宣傳、日常考勤等亦納入績效考核內容。成立法官考評委員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5.建立審判輔助人員業績考評機制。以崗位職責和承擔的工作為基本依據,全面考評審判輔助人員德、能、勤、績、廉,重點考評工作情況。各審判、執行團隊建立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工作臺賬,對法官助理的跟案、調查取證、庭前調解、草擬法律文書等情況,以及書記員跟案情況建立明細,提供基礎數據,政策研究與審判管理團隊每周逐月進行統計。(三)加強信息化建設1.推進透明陽光司法。以信息化建設為依托,建立和完善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信息平臺。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提高辦案效率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從立案、送達、審理,到宣判、執行各環節,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2014年以來,向當事人發送執行進展信息3萬余條,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裁判文書26,697篇。加強法院政務網站和政務微博自媒體建設,擴大司法公開的覆蓋面。2.加強智慧法院建設。推行網上公告、電子送達、遠程視頻開庭等措施,提高審執質效。2016年8月在開通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所有執行財產均在該網拍平臺公開拍賣,確保拍賣工作公平公正、高效便捷。至2016年底,經淘寶網拍賣平臺拍賣后處置執行財產42宗8000余萬元,在實現透明拍賣的同時,也為當事人節省了大量拍賣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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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司法制度探究

[摘要]人本主義對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案件的審理審判上,為防止法官獨斷造成冤假錯案,很早形了對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見、逐級審理的審慎的審判制度;(二)為防止上下級法官沆瀣一氣、相互勾結、徇私舞弊,很早形成了皇權控制下的檢察監督制度;(三)為防止和減少冤假錯案、緩和社會矛盾,自漢代形成了皇帝或上級長官直接詳審罪囚、平反冤獄的錄囚制度;(四)為確保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敗,很早形成了帶有明顯人本主義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責任制度。

[關鍵詞]人本主義;司法制度

尊重人的生命、注重人的人格尊嚴和注意維護人與人和諧關系的人本主義不僅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價值取向和基本特征,而且是法律制度發展的重要內在動力。這種人本主義對中國法律制度的影響雖然是斷斷續續、時隱時現、忽強忽弱,但由于持續時間之長、影響范圍之廣,因而不僅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增添了絢麗的光彩,而且確立了自身在世界法制史上的獨特地位。筆者以為:人本主義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其對司法制度的規范和制約更為明顯、更為具體、更為直接和更為持久。本文擬就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所涉及的案件審理審判、執法檢察監督、監獄錄囚制度及法官回避和責任制度中所彰現的人本主義展開必要探討!

中國古代文化中的人本主義源遠流長,從西周初年政治家信奉“民之所欲,天必從之”[1]、“國將亡,聽于神;國將興,聽于人”[2]的注重人的作用的人本主義之濫觴,到道家鼓吹“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老子語)”特別是自漢代后被獨尊的儒家宣揚“人者,其天地之德,陰陽之交,鬼神之會,五行之秀氣也”[3]、“天地之性,人為貴(孔子語)”的凸現人在世界中的主體地位的人本主義之勃發,人本主義始終逶迤并浸淫于中國古代各種制度中,不僅成為中國文化生生不息的重要內在動因,而且成為中國文化受世人推崇的價值所在。筆者認為,中國古代人本主義的價值取向在司法制度上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第一,案件的審理審判上,為防止法官獨斷造成冤假錯案,很早形了對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見、逐級審理的審慎的審判制度?!叭嗣P天”,中國古代人本主義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尊重和體恤人的生命,主張盡量少殺不殺,嚴禁錯殺,盡可能“明德慎罰”、“省刑慎殺”。受這種人本主義價值取向的影響,為防止法官獨斷專行,造成冤假錯案,西周時期即已出現了反復審理多次征求眾人意見的“三刺制度”。此制度主要是對一些大案、要案和疑案特別是死刑案,要求反復征求多人意見,以保證案件審理和審判準確無誤。“三刺”就是“一問群臣、二問群吏、三問萬民”,審理案件頗有一種講民主的意味。孟子對此評論說:“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后察之;見可殺焉,然后殺之。故曰,國人殺之也。如此,然后可以為民父母?!盵4]西漢以后隨著以主張“仁者愛人”、“天地之間人最貴”的人本主義為主要內核的儒家思想逐步成為歷代封建王朝立國之本和治國總綱,中國古代形成了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多級審判制度和多部門共同審理制度。秦朝雖然“以法為本”、“專任刑罰”,但為了維護長期統治和受西周“省刑慎殺”的影響,還是對死刑實行了縣、郡、中央的三級終審制,漢朝則實行了縣、郡、州、中央的四級終審制。死刑案件必須具文上報朝廷,經核準后執行。凡案件有疑難問題,地方司法機關不能決斷者,要逐級上報,直至由廷尉或皇帝裁決,稱為“讞疑”。三國、兩晉、南北朝基本沿襲漢制。當時規定按審級逐級告訴,一般不得越訴。為有冤情者上訴最高司法官,魏晉時在宮門外置登聞鼓,可擊鼓鳴冤,確立了直訴制度。不僅如此,西漢時還形成了重大案件由眾多高官聯合審理的“雜治”制度。

隋唐以后中央國家機關為“三省六部制”,中央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關,簡稱“三法司”,死刑案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的長官負責、共同審理,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這一時期受西晉死刑必須向皇帝奏報制度的影響,特別是受帶有明顯人本主義思想特征的“德主刑輔”治國方略的浸淫,死刑奏報皇帝制度日趨完備。唐時,堅信“為君之道,必須先存百姓”的堪稱“人本主義君主”的唐太宗李世民為嚴格控制死刑,規定了“在京者”五復奏、在外者“三復奏”的原則和制度。共同審理死刑的“三司推事”制度,后來到明清時期形成了更為嚴格的死刑等重大案件由中央各部院長官共同審理死刑案件的“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等“會審”、“秋審”、“朝審”制度,帶有尊重人的生命的人本主義的審判制度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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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義與古代司法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人本主義對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案件的審理審判上,為防止法官獨斷造成冤假錯案,很早形了對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見、逐級審理的審慎的審判制度;(二)為防止上下級法官沆瀣一氣、相互勾結、徇私舞弊,很早形成了皇權控制下的檢察監督制度;(三)為防止和減少冤假錯案、緩和社會矛盾,自漢代形成了皇帝或上級長官直接詳審罪囚、平反冤獄的錄囚制度;(四)為確保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敗,很早形成了帶有明顯人本主義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責任制度。

[關鍵詞]人本主義;司法制度

尊重人的生命、注重人的人格尊嚴和注意維護人與人和諧關系的人本主義不僅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價值取向和基本特征,而且是法律制度發展的重要內在動力。這種人本主義對中國法律制度的影響雖然是斷斷續續、時隱時現、忽強忽弱,但由于持續時間之長、影響范圍之廣,因而不僅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增添了絢麗的光彩,而且確立了自身在世界法制史上的獨特地位。筆者以為:人本主義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其對司法制度的規范和制約更為明顯、更為具體、更為直接和更為持久。本文擬就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所涉及的案件審理審判、執法檢察監督、監獄錄囚制度及法官回避和責任制度中所彰現的人本主義展開必要探討!

中國古代文化中的人本主義源遠流長,從西周初年政治家信奉“民之所欲,天必從之”[1]、“國將亡,聽于神;國將興,聽于人”[2]的注重人的作用的人本主義之濫觴,到道家鼓吹“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老子語)”特別是自漢代后被獨尊的儒家宣揚“人者,其天地之德,陰陽之交,鬼神之會,五行之秀氣也”[3]、“天地之性,人為貴(孔子語)”的凸現人在世界中的主體地位的人本主義之勃發,人本主義始終逶迤并浸淫于中國古代各種制度中,不僅成為中國文化生生不息的重要內在動因,而且成為中國文化受世人推崇的價值所在。筆者認為,中國古代人本主義的價值取向在司法制度上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第一,案件的審理審判上,為防止法官獨斷造成冤假錯案,很早形了對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見、逐級審理的審慎的審判制度?!叭嗣P天”,中國古代人本主義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尊重和體恤人的生命,主張盡量少殺不殺,嚴禁錯殺,盡可能“明德慎罰”、“省刑慎殺”。受這種人本主義價值取向的影響,為防止法官獨斷專行,造成冤假錯案,西周時期即已出現了反復審理多次征求眾人意見的“三刺制度”。此制度主要是對一些大案、要案和疑案特別是死刑案,要求反復征求多人意見,以保證案件審理和審判準確無誤。“三刺”就是“一問群臣、二問群吏、三問萬民”,審理案件頗有一種講民主的意味。孟子對此評論說:“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后察之;見可殺焉,然后殺之。故曰,國人殺之也。如此,然后可以為民父母?!盵4]西漢以后隨著以主張“仁者愛人”、“天地之間人最貴”的人本主義為主要內核的儒家思想逐步成為歷代封建王朝立國之本和治國總綱,中國古代形成了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多級審判制度和多部門共同審理制度。秦朝雖然“以法為本”、“專任刑罰”,但為了維護長期統治和受西周“省刑慎殺”的影響,還是對死刑實行了縣、郡、中央的三級終審制,漢朝則實行了縣、郡、州、中央的四級終審制。死刑案件必須具文上報朝廷,經核準后執行。凡案件有疑難問題,地方司法機關不能決斷者,要逐級上報,直至由廷尉或皇帝裁決,稱為“讞疑”。三國、兩晉、南北朝基本沿襲漢制。當時規定按審級逐級告訴,一般不得越訴。為有冤情者上訴最高司法官,魏晉時在宮門外置登聞鼓,可擊鼓鳴冤,確立了直訴制度。不僅如此,西漢時還形成了重大案件由眾多高官聯合審理的“雜治”制度。

隋唐以后中央國家機關為“三省六部制”,中央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關,簡稱“三法司”,死刑案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的長官負責、共同審理,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這一時期受西晉死刑必須向皇帝奏報制度的影響,特別是受帶有明顯人本主義思想特征的“德主刑輔”治國方略的浸淫,死刑奏報皇帝制度日趨完備。唐時,堅信“為君之道,必須先存百姓”的堪稱“人本主義君主”的唐太宗李世民為嚴格控制死刑,規定了“在京者”五復奏、在外者“三復奏”的原則和制度。共同審理死刑的“三司推事”制度,后來到明清時期形成了更為嚴格的死刑等重大案件由中央各部院長官共同審理死刑案件的“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等“會審”、“秋審”、“朝審”制度,帶有尊重人的生命的人本主義的審判制度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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