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環境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7: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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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環境

環境法律主題變遷探討

摘要:[目的/意義]對我國近20年來的環境法律主題變遷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出趨勢和發展規律,為以后的有關立法工作提供借鑒,發揮參考作用。[方法/過程]通過文獻分析法獲取所要研究的法律文本,提取法律文本內容的主題詞,以年度作為分類標準,結合政策擴散的有關理論,計算每一年度主題詞的權重情況,并在不同年度之間進行比較。[結果/結論]相關環境法律在遏制環境問題的發生上確實起到了作用,表現為P0的數值較高,同時各有關部門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也沒有機械性的照搬,而是結合每年所需要解決的問題的實際合理調整法律內容和法律的對象,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關鍵詞:環境法律;主題提取;主題變遷;政策擴散

1引言

我國政府歷來重視環境問題,在報告中指出要“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事關人民福祉以及人民的未來,同時與“兩個一百年”目標和“中國夢”的實現息息相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紛紛響應,結合本省、本地區的實際制定了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我國的行政體制決定了中央層級的單位對地方層級的單位具有絕對的領導力,地方層級單位在制定有關政策的過程中勢必結合中央單位的文件、法律法規精神進行落實。所以從政策擴散的視角,對中央層級歷年頒布的環境法律的主題進行探討是有必要的,從中梳理出變遷脈絡,為今后相關部門進行法律的制定提供借鑒和參考。

2研究目的和方法設計

2.1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究我國近20年來有關環境法律的主題變遷情況,為相關部門制定類似法律提供借鑒,發揮參考作用。同時為后續接下來的有關研究探索出一條較為可行的思路和新的方法。2.2方法設計。為完成本文的研究目的,在研究方法的設計上,本文主要采用文獻研究法、內容分析法和統計分析法。利用文獻研究法,獲取我國從1999年到2019年的環境法律文本,文獻研究法的優點之一在于可以對研究樣本進行反復研究而不用擔心樣本的損壞,同時成本較低,效益較高,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研究方式;內容分析法可以對樣本文本進行定量分析,將定性的結論通過定量數據加以展示,是內容分析法的一大優點,可以讓人們更好、更直觀的對所研究的樣本進行理解;統計分析法指對所研究的指標和數據進行描述性或者是預測性的統計,從中歸納出整體的發展趨勢,并結合實際情況作出一定的預測。結合本文涉及的研究方法,將前一年的政策定義為“前驅政策”,后一年的定義為“后繼政策”,處理工具上選用北京理工大學張華平博士開發的自然語言處理平臺(NLPIR)共享版。擴散比越大,說明當年的政策對前一年政策的繼承力度較好,順延比越高,說明本年度的政策可持續性越好,創新比越高,說明在當年政策中,相關部門在制定的過程中更好的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來進行通盤全面的考慮,而非機械性的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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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論文:環境監管的法律責任詮釋

本文作者:趙美珍郭華茹工作單位:江西九江學院

2011年12月20日在京召開的第七次全國環保大會提出:“基本的環境質量是一種公共產品,是政府必須確保的公共服務”,這一觀點再次明確了保護環境是各級地方政府重要職責。作為公共物品的良好生態環境,各級政府理應成為第一生產者、提供者和分配者,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利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預防環境違法事件的產生,處理環境違法行為。面對我國嚴峻的環境形勢,必須強調地方政府的環境監管職責,地方政府在環境監管中處于主導地位。事實證明,依靠企業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固然重要,但地方政府進行有效監管更為關鍵。地方政府作為所轄區域社會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擁有支配社會各方資源的權力,可以運用政府公權力,通過制定政策、引導產業、分配資源、培育市場、經濟刺激、提供服務等監管方式,協調本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2]可以建立引導環境政策和社會行動的基礎數據系統、建設和管理無法通過市場提供的環境基礎設施,對企業等經濟主體進行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禁止不利于環境質量的行為,糾正市場失靈;[3]還可以依據法律授權,制定法規或規章、設定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對社會經濟個體利用環境的行為進行直接控制?!拔覈褜h境保護定為一項關系到未來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國策,把加強政府環境監管作為有效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手段,即依靠國家政權的力量,通過設定環境質量指標、立法、行政等剛性手段對環境問題進行直接干預”。[4]盡管保護地方環境不被污染和破壞是各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但從不斷發生的重大環境事故來看,有些地方政府沒有履行法定監管職責,頻頻充當違法企業的保護傘。主要表現為四方面:第一,一些地方政府在“把企業當財神”、“GDP高于一切”思想指導下,無視國家上位環境法律法規,通過制定地方法規降低環保準入門檻、限制監督污染企業,阻礙國家環境法律的實施。第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在短期內取得政績,出臺各種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甚至對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進行掛牌保護。一些被“掛牌保護”的企業,對正當的環境執法檢查、監督,不配合、拒絕甚至抵制,有恃無恐地違法排污。第三,有的地方政府領導為了追求經濟發展的政績,盲目上項目引投資,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引進了大批發達地區落后淘汰的、污染嚴重的項目,為高污染高消耗的企業大開方便之門。第四,有的地方政府在環境執法中不作為、亂作為,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該查不查、該報不報、該測不測、該罰不罰、該責令整改關停不責令、該公開處理不公開處理、環境行政處罰不按規定辦理,包庇、縱容環境違法企業。上述情形下,地方政府環境監管形同虛設,相關人員嚴重失職,導致轄區或相鄰地區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可見,盡管立法賦予了地方政府環境監管職責,客觀上地方政府有能力、有優勢履行轄區內環境監管職責,但事實上有些地方環境監管效果并不如人意,地方政府及其公務人員環境監管失職導致生態環境遭受嚴重損害現象不容忽視。

地方政府承擔環境監管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

根據權責統一原則,法律賦予地方政府環境監管的義務和責任,地方政府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行動依法履行其職責,擅自放棄、不履行其法定職責或違法、不當行使其職權,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地方政府承擔環境監管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包括:1、委托理論委托理論由羅斯于20世紀70年代初首創,后經詹姆斯•米爾利斯等人的發展逐步完善?!霸诂F代社會,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公共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和認可,政府理所當然地應為人民的利益而負責任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這種授權與被授權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托關系。委托理論認為,人民與政府的委托關系,存在著使政府失責的可能。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間關于人行為的信息不對稱,人在最大程度上增加自身效用的同時會做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5]正因為在委托授權之后,政府不但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執行者,是享有權力的政府,而且也應該是責任政府,應該更好地履行人民交給的權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為了有效地促使政府盡職盡責,在運行中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對人給予激勵和約束,當人違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謀求自己的利益時,就應當受到法律制約與制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公共物品理論公共物品的概念是由休謨最早(1739)提出并由薩繆爾遜(1954)加以規范的。薩繆爾遜認為公共物品是指每個人對某種產品的消費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判斷一個物品是否是公共物品,一個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看其是否嚴格滿足公共物品的基本屬性,即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環境產品和環境服務由于具有“供給的普遍性”與“消費的非排他性”特點,使其成為典型的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只能是政府,因為私人對公共物品存在不愿提供、不能提供和提供成本過高等情況?!白鳛榈胤嚼婵偞淼牡胤秸纫獓栏褚婪▽ψ匀毁Y源和社會利益進行權威性、公正性的分配,以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精髓———公平、正義,[6]也要對環境這種“公共物品”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避免“公地的悲劇”發生,保證轄區內的環境質量。地方政府作為良好生態環境的第一生產者、提供者、分配者和監管者,當出現監管失職時,應該承擔相應的環境法律責任。3、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產生于20世紀40年代末,并于50、60年代形成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原理和理論框架,其領袖人物詹姆斯•布坎南提出的經濟人同樣適用于政治領域的公共選擇活動。政府以及政府官員在社會活動和市場交易過程中同樣也反映出“經濟人”理性的特征?!罢捌涔珓杖藛T也具有自身的利益目標,其中不但包括政府本身應當追求的公共利益,也包括政府內部工作人員的個人利益,此外還有以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為代表的小集團利益等等。政府部門及其人也存在追求自身權益最大化的問題。當政府利益與包括環境資源保護在內的公共利益內容相?;蛘邲_突時,政府就有可能為謀求其自身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公共利益,背離政府行為的最初目標”。[7]在這一過程中,必然導致各種責任缺失問題的出現。盡管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標是為了實現本地區社會利益的最大化,但地方政府與當地企業在某些經濟利益上存在一致性,地方政府限制企業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就意味著自身利益的減少,[8]如果不能對監管者進行有效的制約和制裁,監管者就會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制定出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行使一些不公正的監管。只有強化政府的環境監管法律責任,才能遏制政府及主要官員盲目追求經濟增長、忽略環境保護的原動力。4、環境法治理論環境法治是法治在環境領域的具體體現。英國學者萊茲認為法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治指一切人都應服從法律并受法律統治,狹義的法治表示政府應由法律來統治并服從法律。萊茲的狹義法治實際上指出了法治的根本主旨就是要控制政府行為,使政府服從并接受法律的統治。我國著名學者郭道暉教授認為法治(RuleofLaw)是指法的統治,即法居于國家和社會之上的統治地位,而不只是國家用法來治(RulebyLaw),更不能說國家用法制來統治社會與人民。法治作為與人治相對的范疇,其首先就是為了通過法律遏制政府權力而不是為了通過法律管治普通民眾而提出來的。政府是法治的客體而非主體。環境法治就是將環境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納入環境法律規范的統治。“環境法治的主旨是把政府作為環境法治客體,使政府行為接受環境法律規范的約束。環境法治之所以要約束政府影響環境的行為,原因在于環境質量的不斷退化、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進一步加劇、人與自然關系的矛盾激化、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受到的嚴重環境挑戰,其根本責任在于政府”。[9]當地方環境監管失職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環境法律責任。從政府權力的來源、環境公共物品的特性、地方政府的利益、環境法治的主旨可以看出,其所關聯的委托理論、公共物品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環境法治理論,逐一遞進地成為地方政府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

地方政府環境監管法律責任的立法不足與完善建議

目前我國立法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但具體到如何負責、負責到何種程度、因監管失職導致環境質量損壞后地方政府及其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并沒有明文規定。為此,筆者認為應當從環境行政責任、環境民事責任、環境刑事責任三方面來完善地方政府環境監管法律責任。(一)提高立法層次,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行政責任《環境保護法》對環境行政主體的環境行政責任定位于各級政府的環保部門和其他部門而非各級政府,導致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環境與發展關系的決策面前出現“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的現象,隨之而來的是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此消彼漲。政府的環境行政責任,是指環境監管機關及其公務員因違反環境法律規范所賦予的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而由相關國家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分和其他不利的處理,這是政府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最主要形式。當前,對環境保護享有職權承擔職責的各級政府、各級政府所屬機構及公務員的環境監管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是《公務員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但前者針對性不強,后者法律位階不高,應通過修改完善《環境保護法》,規范、制約地方政府在環境監管中的不作為、遲延作為或者不當作為,主動防范地方政府濫用環境監管職權或懈怠環境監管職責,遏制環境監管失職行為的發生,對在環境監管中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行政官員直接追究行政責任。此外,從過去許多性質非常嚴重的環境案件處理結果看,最后受到責任追究的多是基層環保部門的領導,充其量不過是地方政府分管環保的領導,而作為地方環境質量第一責任人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沒有受到應有的追究。事實上,從地方政府首長負責制的角度看,地方政府環境立法、環境決策、環境執法中的監管失職行為多半與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密切相關。為此,應當明確地方環境質量第一責任人的相應行政責任。(二)更新觀念,確立地方政府的侵權賠償責任學術界對政府能否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存在爭議。民法理論界將國家權力引起的侵權賠償界定為民事責任,行政法論者又將其界定為公法責任,行政侵權責任是在公法領域中發生的私法責任,是行政機關基于其實施的具有侵權行為性質的違法行政行為,造成了行政相對人的民事權利損害,構成了對私權利的侵害,依照私法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10]法律規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意味著政府承擔環境安全保障義務。政府違反該義務,不僅應承擔行政責任而且應承擔民事責任①,民事責任類型包括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若因政府決策失誤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導致環境污染與破壞發生或加劇時,政府應該與排污者一起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因政府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排污者造成公民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政府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即排污者無力承擔或者找不到責任人時由政府承擔賠償責任,之后政府則享有對排污者的追償權。若因本轄區的環境質量不達標而造成鄰近地區的居民遭受損失的,當地政府作為環境質量責任主體,更應該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11]。目前《侵權責任法》沒有涉及行政侵權賠償問題,而《國家賠償法》對行政不作為侵權賠償也沒有相應的規定。因此,需要盡快修訂《環境保護法》,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三)通過司法解釋,擴大環境監管失職罪主體范圍根據環境法及刑法的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在環境方面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瀆職犯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12]其中對環境污染和破壞最有針對性和關聯度的罪名是環境監管失職罪,其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從司法實踐看,被判處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基本是具體職能部門的相關人員,而對地方環境質量負責的地方政府領導,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包庇、縱容、放任環境違法行為導致轄區環境惡化的行為卻逃避了嚴肅的刑事追究。筆者認為,凡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導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事件發生,都是環境監管失職,失職行為引起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故,達到刑法規定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就構成監管失職罪。因此,應通過司法解釋,將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納入環境監管失職罪主體承擔刑責。理由至少有兩點:第一,法律法規有相應規定?!董h境保護法》第45條規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干部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規,擅自批準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凡違反規定的,必須追究有關審批機關和審批人員的責任”。該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具體責任形式,但從犯罪本質上看,因環境監管失職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社會現實有相應需求。為避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悲劇不斷上演,只有嚴厲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環境刑事責任,才能遏止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為追求本地區短期經濟利益甚至是個別領導人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忽視乃至犧牲長遠環境利益的行為,才能杜絕一些領導干部即使因環境監管失職造成嚴重后果受到行政處分乃至被免職,等風頭過后照樣可以復職甚至升遷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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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環境對流通法律軟實力的影響

內容摘要:在銳意改革、大膽創新的今天,我國的流通產業獲得了長足發展,流通業整體規模不斷擴大,流通體系已經初步形成。然而,就在我國流通產業獲得一定成就的同時,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因此,改善我國流通業法律環境必將對我國淡化經濟增長,重視結構改革,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也必然會關系到整個流通業的效益和實現去產能、去杠桿、去庫存、降成本、補短板的五大任務。所以,本文從北京市流通業發展的現狀進行分析,基于我國流通業立法現狀這一法律環境提出了制定完善流通法律,采用法律法規約束企業行為的建議,以最終促使企業養成自覺遵紀守法的意識。

關鍵詞:法律環境;流通法律軟實力;法律體系;措施;流通產業

自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外資企業快速進入我國市場,尤其是在我國加快“自貿區”建設和“一路一帶”戰略之后,我國的流通產業更是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然而,在現階段,流通業依然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較為薄弱的環節。同時,流通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經濟發展、穩定經濟增長、實施宏觀調控、調整產業結構、推進城鎮化進程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先導性和基礎性作用。但是,在北京市的流通業發展過程中依然存在一系列問題,例如:能源消耗高、信息化水平低、缺乏完善的法律政策支持等,這些現存情況嚴重影響了北京市流通業的可持續發展。尤其是近年來,北京市流通產業規模迅速擴大,現代流通方式呈幾何倍推廣,流通設施、流通服務水平明顯提高,流通領域對外開放的步伐更是顯著加快。同時,北京市作為一個國際化大都市,是我國向世界遞出的一張名片,北京市的流通業發展關乎我國整體的流通產業發展方向。因此,如何有效利用北京市的資源優勢,克服存在問題,在促進北京市平穩快速發展的基礎上帶動整個國家的流通產業發展,成為本文研究的重點問題。另外,在現階段,北京市流通業的定位是國際化、現代化、低碳化的流通發展方向,這更是展現出了具有獨特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流通模式。基于此,本文認為北京市應該不斷完善流通業法律體系,為流通業的發展創建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并加大法規與監督的力度,改善流通業發展的法律環境,從而有效提升北京市的流通法律軟實力。

一、北京市流通業的發展現狀

(一)北京市發展流通業的必要性

流通業能夠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是評價一個國家綜合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晴雨表,更是促進市場供需平衡的重要助推器。同時,流通業能有效帶動生產,現代流通業更是各類生產要素相互整合、集結的重要載體,可以說流通業決定一個國家經濟運行的速度和發展的效益。而城市作為集合物流、商流、信息流的中心,流通業越發達,城市就越繁榮,流通業促使城市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和輻射力。因此,要評價一個城市的核心競爭力主要是從生產力與流通力兩個方面著手。所以,當生產力處于穩定的環境時,流通力必然要成為城市發展的決定性因素。而且,城市經濟的發展不單單是依靠新經濟增長點帶來的利潤,還要借助商業繁榮帶來的房產、基礎設施、勞動力等要素不斷的升值。基于此,判定一個城市的發展,不僅要注重其生產力的發展情況,更要重視其對流通業的資金投入和培植力度。所以,為了促使北京市的快速發展,發揮出首都功能區的各項功能并提升其經濟綜合能力,北京市必須將流通力的提升放在優先發展的產業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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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救濟方法法律體制

一、排除侵害

(一)我國排除侵害法律規定的不足

目前我國的法律尚缺乏對排除侵害這一要件的進一步界定,而且沒有規定“部分排除侵害”(包括限制作業時間)和“代替性賠償”等救濟方式。在我國的現實案例中,作為加害人的企業一旦被判決排除侵害,企業往往會面臨減產、停業治理,甚至關閉,接踵而來的是一系列社會問題。基于這種考慮,法院不得不回避了受害人的排除侵害請求,其結果是令受害人完全承受污染危害,顯失公平。

(二)排除侵害與利益衡量原則

在環境侵害的排除方面,利益衡量原則是其最基本的思考方法。所謂利益衡量原則,是指在環境侵害的排除上,綜合考慮權利不可侵原則和原因行為的社會妥當性、合法性、有用性、價值性等。其所追求的目標在于維護產業活動、經濟發展與居民生活安寧、生命健康乃至優適環境之間的平衡。利益衡量原則是否可以適用以及適用的程度,可以根據不同的權利類型分別加以考察。

(三)環境侵害排除方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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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企業環境責任法律難題

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在企業承擔責任方面已有不少規定,從環境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到一些具體制度的設置,都使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環境保護義務。然而,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使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企業環境責任的法律問題,以期更多的企業主動承擔環境保護之責。

一、企業環境責任的法律現狀

現代社會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環境保護要求企業依法承擔環境責任,要求現代企業在謀求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必須考慮增進投資者利益以外的環境公益。為了促使企業在保護環境方面符合國家的要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保護環境的法律義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該法還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分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已經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積極治理?!?/p>

2.除了在《環境保護法》中對企業應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以外,我國還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的立法,如《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在這些立法中針對不同的范圍對企業提出了保護環境的要求。如《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3.在各項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環境法律責任主體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單位”等,顯然,我國法律規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業為法律規制對象。企業應嚴格遵守法律,切實履行保護環境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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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環境研究管理論文

當保險業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逐步發展并越來越發揮重要作用的時候,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現實,保險人面對的法律環境存在著市場經濟起步初期的諸多不完善的問題。這些問題,已影響著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我們保險人在過去研究內部管理和如何發展業務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但對外部環境,特別是法律環境研究得甚少,更多的是教育職工依法辦事,而沒有很好地研究如何爭取一個好的法律環境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為我們業務的發展爭取一個公正的法律環境。

一、改善保險法律環境具有客觀必然性

1、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不斷深入的要求。保險業作為市場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滲透到市場經濟的各個領域,對整個市場經濟有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保險業必須在一個公正的法律環境中健康地發展,才能對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反之,則會影響和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特別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必然要求保險業同國際慣例接軌。世界貿易組織的加入,使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已成定局。這一切,都要求必須有一個完備公正的保險法律環境作保障。也只有這樣,保險業才可能在一個公正的環境中健康地發展。

2、這是我國保險業不斷向縱深發展的要求。進入90年代以來,我國保險市場逐步開放,市場主體逐年增加,市場競爭日益加劇,保險的服務范圍和內容也越來越廣泛,中國保險業在繼續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活動也將會進一步豐富和復雜。保險市場多主體、競爭行為和業務多樣化以及中介人活動、業務創新活動等都需進一步完善的法律環境來作保證,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環境中,才能使保險業管理理性化、規范化、科學化。

3、這是社會主義法制不斷加強的要求。依法治國是黨和政府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近年來,我國致力于法律建設,出臺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我國法律均省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整個法律環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經濟體制對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實法律條文已擺到議事日程,完善保險法律,同樣刻不容緩。

4、這是保險經營實踐提出的要求。在具體保險經營活動中,保險人、被保險人、中介人之間的經濟交往十分頻繁,同社會有關職能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產生了大量具體而實際的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業務活動中難以避免的,有的問題,比如行政干預、違規競爭、曲解法律條文、明目張膽的騙賠案等,與保險法律環境不完善有著直接關系。因此,保險經營實踐也迫切要求一個更加完備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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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環境研究管理論文

當保險業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逐步發展并越來越發揮重要作用的時候,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現實,保險人面對的法律環境存在著市場經濟起步初期的諸多不完善的問題。這些問題,已影響著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我們保險人在過去研究內部管理和如何發展業務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但對外部環境,特別是法律環境研究得甚少,更多的是教育職工依法辦事,而沒有很好地研究如何爭取一個好的法律環境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為我們業務的發展爭取一個公正的法律環境。

一、改善保險法律環境具有客觀必然性

1、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不斷深入的要求。保險業作為市場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滲透到市場經濟的各個領域,對整個市場經濟有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保險業必須在一個公正的法律環境中健康地發展,才能對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反之,則會影響和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特別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必然要求保險業同國際慣例接軌。世界貿易組織的加入,使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已成定局。這一切,都要求必須有一個完備公正的保險法律環境作保障。也只有這樣,保險業才可能在一個公正的環境中健康地發展。

2、這是我國保險業不斷向縱深發展的要求。進入90年代以來,我國保險市場逐步開放,市場主體逐年增加,市場競爭日益加劇,保險的服務范圍和內容也越來越廣泛,中國保險業在繼續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活動也將會進一步豐富和復雜。保險市場多主體、競爭行為和業務多樣化以及中介人活動、業務創新活動等都需進一步完善的法律環境來作保證,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環境中,才能使保險業管理理性化、規范化、科學化。

3、這是社會主義法制不斷加強的要求。依法治國是黨和政府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近年來,我國致力于法律建設,出臺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我國法律均省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整個法律環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經濟體制對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實法律條文已擺到議事日程,完善保險法律,同樣刻不容緩。

4、這是保險經營實踐提出的要求。在具體保險經營活動中,保險人、被保險人、中介人之間的經濟交往十分頻繁,同社會有關職能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產生了大量具體而實際的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業務活動中難以避免的,有的問題,比如行政干預、違規競爭、曲解法律條文、明目張膽的騙賠案等,與保險法律環境不完善有著直接關系。因此,保險經營實踐也迫切要求一個更加完備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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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問題法律完善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為“綠色保險”,是基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最先在美國實行。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較為成熟,都已成為加強環保監管的一大利器。我國尚未全面建立實質意義上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風險意識、保險公司的規模與實力等因素的制約。近年來,我國大型污染事故頻發,在排污企業無力承擔污染賠付和污染修復資金時,政府用財政資金給與及時的彌補,這種做法給財政帶來了無法預測的巨大壓力。依據國家環保總局提供的最新數據,僅2005年一年,國家因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賠償金額就高達118億元。企業轉嫁風險的需求與政府要減輕壓力的要求迫使我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制度。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初步實踐顯現的問題

我國的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緩慢,在內地,污染責任保險整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20世紀90年代初,保險公司和當地環保部門合作推出了污染責任保險,大連最早開展此項業務,隨后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繼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初步實踐暴露出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存在許多主要問題:我國要建立一種保險制度來滿足企業與政府的需要,而這種保險制度就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

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在賠付率很低的情況下,堅持高保險費率不做調整,使企業喪失了投保的積極性。如大連市l卯1一1995年的賠付率只有5.7%,沈陽市1993一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遠遠低于國內其他險種50%左右的賠付率和國外70%一80%的賠付率。而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0%,較其他險種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相比,要高出好幾倍。

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過窄,險種較少,經營的風險的減小,使其賠付率相應也就過低。目前只把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事實上,由于環境污染而造成民事賠償的還有累積性污染事故。在我國保險市場上,保險的險種較少,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華泰財險等公司的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一項中規定不負責賠償由于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所引起的損失或傷害責任。我國實行的自愿保險方式,不能增強企業的投保意識,致使投保企業越來越少,形成惡性循環。在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僅限于少數幾個城市,這些城市中的保險規模小,只有幾個或十幾個企業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趨勢。企業缺少保險意識,投保率就低,保險費就少,賠付率低,引起投保企業少,由此形成惡性循環。

二、我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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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險的法律制度改善

本文作者:楊艷艷翟杰斌工作單位:西北民族大學甘肅青海民族學院青海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為“綠色保險”,是基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最先在美國實行。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較為成熟,都已成為加強環保監管的一大利器。我國尚未全面建立實質意義上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風險意識、保險公司的規模與實力等因素的制約。近年來,我國大型污染事故頻發,在排污企業無力承擔污染賠付和污染修復資金時,政府用財政資金給與及時的彌補,這種做法給財政帶來了無法預測的巨大壓力。依據國家環??偩痔峁┑淖钚聰祿?僅2005年一年,國家因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賠償金額就高達118億元。企業轉嫁風險的需求與政府要減輕壓力的要求迫使我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制度。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初步實踐顯現的問題

我國的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緩慢,在內地,污染責任保險整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20世紀90年代初,保險公司和當地環保部門合作推出了污染責任保險,大連最早開展此項業務,隨后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繼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初步實踐暴露出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存在許多主要問題:我國要建立一種保險制度來滿足企業與政府的需要,而這種保險制度就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在賠付率很低的情況下,堅持高保險費率不做調整,使企業喪失了投保的積極性。如大連市l卯1一1995年的賠付率只有5.7%,沈陽市1993一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遠遠低于國內其他險種50%左右的賠付率和國外70%一80%的賠付率。而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0%,較其他險種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相比,要高出好幾倍。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過窄,險種較少,經營的風險的減小,使其賠付率相應也就過低。目前只把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事實上,由于環境污染而造成民事賠償的還有累積性污染事故。在我國保險市場上,保險的險種較少,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華泰財險等公司的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一項中規定不負責賠償由于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所引起的損失或傷害責任。我國實行的自愿保險方式,不能增強企業的投保意識,致使投保企業越來越少,形成惡性循環。在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僅限于少數幾個城市,這些城市中的保險規模小,只有幾個或十幾個企業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趨勢。企業缺少保險意識,投保率就低,保險費就少,賠付率低,引起投保企業少,由此形成惡性循環。

二、我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2004年,國家環保總局共接到67起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其中特別重大環境事件6起,重大環境事件13起,造成21人死亡、705人中毒(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5.5億多元。這些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充分說明我國在環境方面問題頗多,同時也標志著我國已經進人環境風險的高發期,迫切需要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必要性的主要方面:維護環境侵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現有環境保護及救濟機制中,缺乏相應的污染損害賠償機制與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單個污染企業承擔責任能力的有限性決定了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環境損害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分離了環境污染侵權主體與賠償義務主體,由企業投保,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的形式減少了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得環境侵權的受害人較容易及時獲得足額賠償。降低企業因環境侵權而破產的風險大多數企業對于整個社會經濟體系屬于“弱勢個體”,其風險承受能力差。環境侵權采取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使企業承擔了極高的風險,因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廢棄物不可能“零排放”。環境責任保險使損害賠償社會化,有利于分散企業的損害賠償風險。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中,投保人通過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將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再將其賠償責任分攤給成千上萬的投保人,使得投保人的經濟責任得以減輕,避免了作為投保人的企業因意外的污染事故而遭受有可能導致破產的巨額賠償,保證了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為我國保險業帶來發展的契機及新的增長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適用嚴格責任的最顯著后果之一就是大大增加了行為人行為的風險。而行為人為了減小其行為的風險,必然想將風險責任轉嫁出去,這正好與保險業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目的相適應,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契機。在美國,責任保險保費收人占非壽險保費收人的50%左右,在歐洲發達國家占35%左右,而在我國,其份額還不足5%。我國已經進人環境風險的高發期,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是必然趨勢,這有利于保險公司開拓保險服務領域,促進保險產品的創新,開發出一塊新的保險業務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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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農村環境的法律保障機制

本文作者:張燕陳勝工作單位: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

“包容性增長”理念包含于“十二五”規劃許多重要內容里,所謂“包容性增長”,尋求的應是社會和經濟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與單純追求經濟增長相對立。農村環境保護是“包容性增長”理念一個元素的體現,是指防治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農村經濟社會持續發展而采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進一步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則是從本質上解決“三農”問題,是促進和保障民生的客觀需要,是構建生態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宏偉目標的根本保證。然而中國農村環境污染極其普遍,和城市環境治理投入相比,對于農村則微乎其微。農村環境保護資金的匱乏,已成為制約中國農村環境防治的一大“瓶頸”,這與“包容性增長”理念融入農村環境保護的大背景極不相符。

1環境保護投融資內涵

1.1環境保護投融資概念環境保護投資是指投資主體從社會的各種積累資金及補償資金中,拿出一定的數量用于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及與其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行為,致力于促進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投資。環境保護投資是表征一個國家環境保護力度的重要指標,是一個多層次和動態的概念,它既表現為靜態費用的支出,也表現為動態的投入產出;不僅包含投資目的,而且還包含投資主體、投資投入、投資產出和投資動向等諸多要素。而環境保護融資則是指投資主體(主要是政府)為進行環境保護投資或其他環境保護活動,向社會各界籌措資金的行為。總而言之,環境保護投融資是經濟社會經過初期快速擴張后在面對新出現的發展瓶頸和挑戰時為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必須重點予以解決的金融資源配置,其本質是各有關投資主體為了進行環境保護投資或其他環境保護活動而籌集資金的行為,環境保護融資方式包括公共、私人環境支出的融資手段。“環境保護投融資”的概念是在很難將“環境保護投資”和“環境保護融資”完全區分的情況下提出的,它是生產資本與借貸資本的良性循環,體現出從資金籌措、項目建設與經營、資金回收、返還貸款以及資產增(保)值等一系列問題的關系,表明其不再是傳統體制下環境保護投資和環境保護融資彼此互相分離的狀態,而是一個完整的過程。環境保護投融資是經濟社會經過初期快速擴張后在面對新出現的發展瓶頸和挑戰時為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必須重點予以解決的金融資源配置,在中國總體經濟呈現梯度和非均衡發展的格局下,環境保護投融資與區域投融資系統的結構、制度運行效率以及地方政府對環境污染的有效治理等區域因素密切相關。環保投融資能力將成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滿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對環保要求的重要影響因素,因此加大環境保護投融資力度是“包容性增長”理念的體現。

1.2中國農村環境保護投融資主要內容“環境保護投資”的概念可以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環境保護投資包括:一是污染治理投資,包括新建項目防治污染的投資、老工業污染源治理的投資、城市環境基礎社會設施建設的投資;二是污染治理設施的運營費用。廣義的環保投資包括:一是污染治理投資;二是污染治理設施的運營費用;三是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的投資。目前,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口徑就是以狹義的環境保護投資中的污染治理投資為統計指標。農村環境保護投融資是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部分,涉及內容很廣,不僅包括農村生活、生產污染治理及鄉鎮工業污染的防治,也包括污染治理設備的技術服務與咨詢,還包括與農村環保有關的科學研究等。這些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國家對此重視程度不高,環境保護投融資政策天平嚴重偏向城市,加之系統考察農村環境問題的作用機制,資本短缺和融資渠道單一是產生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最重要的經濟原因。一方面,農村環境保護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投資的方式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農村環境保護是環境保護的一個環節,也具有典型的公共性、外部性以及一次性投入資金量大、建設周期長和收益見效慢的投資特點,都較大地抑制了企業和公眾投資者的積極性,導致市場在農村環境保護領域的失靈。在這樣的情況下,基于“包容性增長”這個大背景,就必然要求創新農村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必須轉變政府傳統的思維模式和職能,積極引導與激勵市場機制發揮有效作用,從而促進農村環境系統協調發展。

2中國農村環境保護投融資法律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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