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建設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7: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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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設

法律傳統與建設透析

本文作者:馬小紅工作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

在中西方傳統文化的比較中,法律傳統的差異格外引人注目。西方理論家對法學的深人探討、精辟論述,西方人強烈的法律意識,正是中國社會的巨大缺陷。這一缺陷造就了專制的中國古代社會,也造成了現實中人們法律意識薄弱的種種弊端。正因如此,人們劉法律傳統的批判格外激烈。有些人甚至認為,中國的法律傳統是文化傳統中的箱粕。在現行的法制建設中,必須徹底否定之。這種觀點不免失于偏頗。傳統反思的目的,不應該是單純地否定傳統,而應該是更新傳統,法律傳統當然也不例外。另外,經過幾千年積淀的傳統,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常常是一種不可違抗的力最,因而不可盲目地改動?,F代化的建設也好,現行法律的建設也好,應該在現實中尋出正常的發展軌道,而不是在“完全傳統化”與“完全非傳統化”之間搖擺不停。

一、法體傳統的反思:巾國法律傳統的最大特點是禮律結合。禮與律的互相滲透,實際上是將律的意義局限到了一個十分狹窄的范圍內。在古代,法、律、刑的含意幾乎相同,從而使人感到法律是“暴虐之器”。由此而形成敬畏與不屑的矛盾心理。這種對法律狹隘的理解,使法律的發展受到阻礙,人們贊脊禮教德政,寄希望于“明主”、“清官”身上,并不相信法律的力量。統治者為沽名釣譽也常常立法毀法。以禮教為名,行法外之仁,赦“情有可原”的罪犯。法律不僅成為禮教的附屬品,而且也成了皇權的御用工具。清代文人紀曉嵐說:“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為盛世所不尚”(《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法令》)反映了人們法律意識的淡化。在對傳統進行反思之時,我們應正視存在了數千年的傳統在歷史進程中的合理性。中國法律傳統與中國歷史發展相聯系。在幾千年的發展過程中,它對社會的進步起過推動的作用。至少有些制度在建立時是合理r以積極的。隨著時代的演進,有些走向了反面,有些甚至長久地起著阻礙作用,要評價法律傳統的優劣,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我們很難用“精華”與“糟粕”作一絕對的劉分。法律傳統中存在著二律背反的現象:同一特點,既有它的好處,又有它的不足及弊端。中國法律傳統中的禮律融合,固然有其應該批判的一面,但其中也有值得我們借鑒的東西。禮律融合,使法律比較注重自身與社會各方面的協調,注重法律、道德、習俗、家規的配合使用,使社會調節多種多樣。中國古代社會對“以文亂法”的儒生、“以武犯禁”的俠客、為親復仇的孝子,常予破例赦肴,以期能樹社會“古樸”之風尚。這種“任德教而不任邢罰”(《漢書藍仲舒傳》)的統治方式,是在統治者總結了亡秦的歷史教訓后而建立的。不可否認,它確實有其高明之處。禮教的感化,有利于社會袂序的根術治理,也有利于對犯罪的預防。法律的儒家化,將國與家有機的結合在一起。教化的力量所達到的境地確實要高一個層次。因而,禮治常常可收到法律所達不到的效果。禮律融合,使法律自身從單一化與教條化的困境中擺脫出未,它解決了法典條文化與現實世界干變萬化的矛盾,使硬性的法律規范具有了彈性,從而可以避免因立法的繁瑣而導致法律機制的素亂這種法律傳統,既注意到了立法適度,也注意到了擴大法律條款的班蓋面。

二、現行法體趁設,法律傳統既有其可取的一面,現行法律建設中當然就不能完全對之棄而不用。將傳統對象化,認為改革就必須徹底拋棄傳統,不過是將改革簡單化與庸資化。首先,徹底的拋棄傳統是無法作到的。馬克思曾經說:“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并不是隨心所砍地創造。少千不是他們在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的創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603頁)。中國是幾千年的文明古國,傳統色彩十分濃厚,現實中的法律建設不可能與傳統截然分開。如果與傳統離經叛道,現行法律建設將會被傳統的惰性力所粉碎。法律傳統不能夠完全拋棄的原因,還在于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國家。各地盡的發展極不平衡。傳統起到一定的過渡作用。有些落后地區,對現代的法律觀念要有一個接受消化的過程。對現代的法律制度要有一個適應的階段。對法律傳統的過份否定,容易造成人們思想的混亂和社,會的混亂,使法律建設陷于欲速則不達的境地。其次,對法律傳統亦不必進行徹底的否定。因為法律傳統中畢竟還有“可取”之處,“可取,不是傻化地因襲,而是用新的觀念在實踐中更新傳統,使傳統為現實服務。有的同志認為“以倫理道德規范從法外進行調整的傳統,恐怕可以納于現代化的法律意識之中?!?sup1;海外有些學者提出了“儲學復興”的觀點,他們認為:“中國文化比較兼容并蓄,各種不同的思想都在其中起過積極的作用’,中國文化不是一個封團的而是一個開放的系統?!?ordm;有些人甚至將南朝鮮、日本、臺灣、香港、新加坡五地區的經濟飛躍歸功于傳統的中國儒家文化。這種觀點雖有些牽強,卻也不無道理。不能否認,‘11國傳統中的某些東西在現實中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對法律傳統的因勢利導,比徹底否定它要困難得多,但也高明得多。我們畢竟是站在現代社會考察件統,完全可以用正確的思想,科學的方法對傳統加以選擇。因此,對法律傳統的批判繼承并不是因循守舊的托詞。在對法律傳統因勢利導之時,還存在著對西方法律的甄別吸收的問題。有些人羨慕西方法制的完善。但是,西方現行法律制度同樣是其傳統的更新。西方的法律即使再好,再完美也不可能全部移植于其它地區。對此,西方學者有十分深刻的見解:“托克維爾指出美國的特殊條件,已表明美國的制度不能移植。貝奇役對大不列顛也得出同樣的結論,只有先把一個國家的公民都變成英國人,才能實施英國憲法?!?raquo;中國資產階級改良運動的先驅康有為、梁啟超曾大聲疾呼學習西方,變法圖強。但他們傷心地看到西方的東西傳入中國后,立即變得非驢非馬。自由平等的思想,使原來就是“一盤散沙”的中國陷于更加無政府狀態之中。權利的思想,誘發了中國人長期被壓抑的自私之心??怠⒘簾o可奈何,只有袁嘆中國民眾覺悟的低下。¼其實,割裂傳統的移植,在任何國度中都是難以取得預期成效的。單純的仿效是沒有出路的。故而,魯迅先生左提倡“拿來主義”時,格外強調“要運用腦髓”、“放出眼光”,排除盲目性,是“拿來”的前提。在引進西方先進的法律制度時,我們既要注意木園的國情,又要注意研究西方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弊病及不良的發展趨勢。西方法律制度在資太主義社會發展的初期曾有效地促進了商況:的自山競爭和經濟的發展,但是,將法律視為社會萬能的調節器,事率訴諸法律,則使法律的發展走向困境。法律的過份發達,使法律的條款、案例龐雜無章。法律意識的格外強烈,權利與義務之間的界線過份分明,使人與人的關系淡化,人們的孤獨感、危機感加劇,在西方社會已經開始檢討自己的社會問題,對現行法律制度提出疑問之時,我們對西方法律的引進當然應該有所甄別。二律背反的規律不僅適應于中國法律傳統,同時也適應于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對西方法律制度的甄別吸引也決不是拒絕外來文r藝的借口。

三、結論,綜上所述,中國現行法律制度的建設方向,既不是傳統的否定,也不是對西方先進制度的拒絕。同樣,它也不是對歷史僵化地繼承及對西方制度的教條照搬。這四種方式,無論那一種,都將會陷中國法律建設于困境之中。中國現行的法律建設,只有在堅持“創新”的條件下,從傳統中“拿來,”從西方“拿來”。我們應該吸取西方的先進經濟,來改變傳統的惰性,!一匕如:運用西方近代的法制觀念,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使人們不僅能夠遵守法律,而且能夠自覺地運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利,保障社會的安定。從立法角度說,法律不應該只是刑法的代名詞,法律所凋整的對象應該大大地擴充。法律與民主聯系在一起,與秩序聯系在一起,杜絕將法律視為“暴虐之器”的傳統。改變法律的依附性與御用性。同樣,我們也應該自覺地利用烤律傳統中的有利因素,防止西方社會法律建設中的弊病在中國重蹈復輒.要“依法治國”而不是單純的“以法治國”.另外,對西方叢律過分地強調個人權利應有所鑒別,在現行法律建設中,我們要強調法律與社會其它方面的協調,強調個人對國家、對民族、對家庭、對他人的義務。增加人們的社會責任感。使我們民族更加具有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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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網建設思考

我國的法律援助管理體系逐步完善,在法律保障、網絡建設、隊伍建設、履行職能、經費保障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高,是存在于全國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普遍現象,也是制約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的“瓶頸”。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體系,保證受援人獲得優質、高效的服務,是整個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和重點。

一、我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現狀

我區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額事業編制人員2人。法律援助辦案義務主要由區司法局行政編制調節的法律援助律師、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

目前,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尚沒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標準和案件質量評估辦法。沒有設立專門的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機構。但是,區司法局成立了法規股,安排了法規專干,法規股將法律援助的案件質量納入了指導、檢查、監督范圍,并且受理和處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投訴。在履行管理職能時,區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審查受理指派流程、檢查案卷材料、回訪辦案單位、要求當事人填寫質量監督卡、公布投訴電話等方式來保證辦案質量。依據益陽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關于律師辦理重大復雜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見》,我們將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界定為人數多、事關群體利益、涉及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以及因歷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積案需要以訴訟或非訴訟途徑解決的案件。為保證此類案件的質量,我們制定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制度》,明確了辦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各項原則性要求,如向上級政法部門報告備案,事先調查了解案情,召集資深集體研討,通過調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協調配合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承擔《律師法》規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錯案賠償責任。律師協會對于如何保證法律援助質量沒有明確的獎懲規定。由于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屬于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辦案補貼、獎懲金額對他們沒有深層次的觸動,績效評估和綜合工作考核對他沒有實質影響,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數量的完成,對質量的好壞沒有要求,因此歷年來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與辦案補貼、評優獎勵掛鉤等措施,收效都不明顯。因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日益增長,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如杯水車薪,我區法律援助經費預算中沒有安排質量評估專家補貼或監督員補貼等專項經費。

我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及監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一是上級對口部門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視“質”的提升;二是辦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機構人員,管理職能對非專職法律援助律師沒有根本的約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甚至無法保證辦案成本,影響了辦案人員的積極性;四是沒有建立完整、統一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沒有制定科學的、操作性強的評估辦法。

二、案件質量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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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與司法建設綜述

本文作者:張文顯李光宇工作單位:吉林大學吉林財經大學

法律作為一種舉足輕重的上層建筑,乃是古往今來人類生產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由法律意識形態及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認知、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體系、法治理想和法律設施等軟硬件構成的經歷、觀念、態度、評價和信仰的總和,是培植社會法治理念、引導人們合法行為的重要載體。盡管圍繞法律文化與法治文化學者們眾說紛紜,筆者認為二者內容上并沒有像有些學者們分析的那樣,有什么本質上值得必須認真加以面對和注意的區別,基本上是可以通用的,就像法的淵源與法的形式通常不必作出區分一樣,法律文化與法治文化都是法治社會呈現出來的一種文化狀態和精神風貌,都是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其價值追求,都是一個法治國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組織和法律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及其載體本身。都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為方式,都是法律語言、法律文學藝術作品、法律文書中反映和體現的法治內涵及其精神。①因此本文中我們只使用法律文化這一表述方式。就我國而言,法律文化是千百年來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在法這種特殊社會文化現象上的映射,是中華民族長期積累起來的法律實踐經驗、智慧和洞察,是中國人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思想觀念、行為模式、傳統和習慣。法律文化的力量無形而有質,歷久而彌新,能在潛移默化中起到教育、熏陶、引導、規范、凝聚、激勵人們社會行為的作用。②因此,大力加強法律文化的研究、教育、傳播,對于熔鑄法律人的品格、陶冶現代人的情操、塑造當代人的法治精神、全面提升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加強法律文化建設的時代性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以文化建設為主題,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目標。今后一個階段文化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繼續打破所有束縛文化發展和文化創造的體制、機制弊端,創造一種能夠使各種文化要素自由涌流、使人的創造力充分發揮的制度環境。這使得法律文化建設在社會主義文化整體建設中占有重中之重的地位。當今世界正處在發展、變革和調整的關鍵時期,各種思想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相互碰撞與融合更加頻繁,法律文化在綜合國力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比甲午海戰之后更令國人重視。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肯定和認同,中華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越來越大。但是,總體上看,我們國家的法律文化要在國際舞臺站穩腳跟還存在很多障礙,在國際上的影響力還相當薄弱,我國法律文化的競爭力與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還有不相稱的地方。①通過加快推進法律文化改革發展,在借鑒吸收世界一切文明成果的基礎上盡快壯大我國法律文化,推動中華法律文化走出去,提高中華法律文化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是當今時代法律文化發展新趨勢給我們提出的緊迫課題。伴隨著中國進一步地融入世界,我們面對來自西方的各種壓力和挑戰日益嚴峻,表現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各個方面,20世紀末中國首先啟動了經濟現代化,走上了一條以經濟趕超西方發達國家為中心的國家現代化道路,21世紀以來我國為了克服非經濟現代化相對滯后的問題,被迫加快非經濟現代化的步伐,特別是法律現代化,用法律和規則來維系市場經濟建設,重構一種法律主治的現代化。②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權益保障意識日益增強,期待健全公共安全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安全文化服務水平,人們期待中華法律文化具有與我國綜合實力和國際地位相稱的國際影響力。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決定的,通過解放和發展法律文化把社會治理好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大要求,提高中華法律文化國際影響力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必然。只有同步推進法律文化又好又快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發展繁榮,推動中華法律文化走向世界,才能滿足各族人民群眾安定團結的新期待,抓住和用好我國發展的重要歷史機遇期,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繁榮發展。法律文化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也是一種生活方式,尤其應當是當代中國人的生活方式??梢哉f,法律文化是國家依法治國、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施法、所有社會成員依法行為的社會方式。我們知道,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的治國方略。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必然要從法律制度層面深入法治精神內核,從法治體系構建升華到法律文化培育。培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是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選擇,因為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在法治,市場經濟的本質在法治,社會管理創新的關鍵也在法治,所以可以毫不夸張地說,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培育對國家的經濟發展、政治進步、法治昌明、文化繁榮、社會和諧具有基礎性和根本性的作用,是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當務之急。我們可以進一步肯定,法治是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特征和重要內容,堅持“三個至上”、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完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法律文化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文化大發展、大繁榮離不開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培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離不開法治建設和法律文化建設。

二、加強法律文化建設的實踐理性

1.法治精神法律文化意味著法治精神得以在全社會普遍化地實踐和實現。因為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很復雜,我們就要注意從總體上深刻地理解法治的精神實質和實踐導向,關注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現實問題,通過提供合格的規制框架。反映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人類文明成果的文化因素受到扭曲和壓制,這一格局的負面影響已經波及社會治安、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家庭倫理、社會誠信等領域。因此,法律文化建設亟須制定基本法律。該法律的核心目標是保障公民憲法上的權利,落實公民的主體性和社會參與權,追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平衡,引導社會有序發展。經驗證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經濟成果要歸功于公眾的積極參與,而新時期政治、社會、文化建設同樣需要強化對公眾參與權的制度化保護,使得新時期的社會發展體現出明確的理性與科學性,形成和諧積極向上的社會氛圍。當然,法治是否能夠深入社會、形成實效,也取決于法律文化。與30多年經濟建設相伴隨的是大規模的法律移植運動,至2010年我們已經完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構。在法律移植過程中,通過法律教育、法學研究、司法審判乃至于各種普法運動,法律文化已經具備了初步的社會基礎。法律文化包含兩個基本要素:一是理性,即公共治理以承載理性的法律規則為依據,這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是形式法治的范疇;二是公民性,即公共治理以保障公民尊嚴、塑造公民身份為目標,凸顯公民的公共意識和社會屬性,強化治理過程的開放性、公民參與性和公共責任性,是實現法治的必然要求。法治本身的維度要求我們不能將法治理解成簡單的規制工具,而是要尊崇制度理性,以人為本,通過打造法律文化優勢來推動文化的法治建設。因此,中央關于文化建設的決定提出了改革新階段社會建設之外的又一核心任務,即法律文化,既包括社會發展中的制度建設,也包括制度建設中的文化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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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下法律建設綜述

本文作者:管夢影陳貞川工作單位:廣東省對外貿易職業技術學校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律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搞好社會主義的法律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國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建國以來,我國的法律建設取得豐碩成果。第一,廢除了各種維護封建地主階級和剝削集團利益的法律條文,鏟除了套在廣大人民群眾身上的法律枷鎖,為全國人民翻身解放和當家做主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第二,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的法律條文,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這些法律制度的誕生和完善,有效地捍衛了國家的主權,維護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證社會經濟秩序健康有序地進行。同時為消除腐敗,抵制犯罪提供法律武器。

第三,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我國依法懲治了“”等犯罪分子,使政權牢牢掌握在共產黨中央和廣大人民群眾手里,為國家的撥亂返正和長治久安奠定基礎。應該說,解放五十多年來,我國的法律建設取得一定成績。對照形勢,我國的法律建設也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法律不完善,法制不建全,執法過程也存在一些差距。產生這些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經驗不足。矛盾暴露不充分,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搞市場經濟到現在已有四百多年歷史,時間較短的也有二百多年時間,由于時間長,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運行過程所有的矛盾和弊端充分暴露,資本主義國家在實踐中,根據實際生活中碰到的實際問題不斷地對原有的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從而形成了一套與市場經濟基本相適應的法律體系。而中國提出改革開放理論以來只有二十多年時間,而改革開放的二十多年中,其中有十五年是在“摸著石子過河”,這段時間基本上還是在計劃經濟框架以內運作,真正明確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是從九二年十四大開始的。市場經濟的時間短促,經驗不足,許多法律不可能一蹴而就,真正完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沒有幾十年的艱苦奮斗是不能完成任務的。對比我們必須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既要看到我國五十多年來在法律建設方面取得成就,又要看到存在問題,不斷努力,為完善我國的法制建設作出貢獻;第二,產生我國法律建設差距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因為我國的社會生產關系比較特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發展的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彼此之間可以借鑒的東西較多,建立一套適應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工作量少些,時間可以短些,難度也沒有那么大。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為基礎。公有制在發揮國家的調控作用方面有積極作用,但在內部經營機制方面也存在弊端。社會主義公有制,所有權是國家,經營權卻落在“法人代表“身上,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很容易造成經營者化公為私,貪污腐敗。這就是通常說的“企業腐敗”。企業腐敗與經營者本身放棄世界觀的改造有關,但與生產關系中的制約機制失靈緊密相連。說:“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腐敗的根源不僅僅來自西方資產階級思想的影響,更主要的是產生于滋生這種思想的土壤。西方資本主義私有制,生產資料是資本家私人占有,經營者也是資本家,經營者搞腐朽,危害的是自己的企業,因而資本主義企業腐朽比較少見。而我們社會主義國有企業就不同了,社會主義的法律必須認真研究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存在的矛盾,研究社會主義法律建設面臨的特點和任務,落實法律制度,通過法律作用,限制生產關系中各種矛盾產生的副作用。從而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健康發展,因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建設的任務更艱巨,完善化的時間將會更長;第三,產生我國法律建設差距的再一方面原因是我國傳統觀念的影響。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特別長,市場經濟的歷史特別短,這種歷史現實產生的必然結果是,封建傳統觀念特別頑固,而法律意識、民主意識、平等觀念特別淡薄,各種特權思想專制思想和等級觀念的存在和發展是對社會主義法律建設的最大危害。為什么會暴發全國性“無政府主義”行為,關鍵在于從最高領導層到基層都缺乏應有的法律意識。國家主席可以不按法律程序被撤銷領導職務,老百姓可以不按法律程序抄家抓人,那么法律還有什么作用呢?可見,正確認識我國法律建設面臨的任務和困難,把握法律建設的形勢對于我國腳踏實地的開展法制工作,促進社會主義的法制化建設有好處。同志在八屆人大一次會議和全國政協八屆一次會議黨員負責人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法制是市場經濟的依托,沒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法制,只有法制完備,社會的經濟秩序井然,才能使經濟發展快、效益好,在激烈的國際竟爭中站得住腳。”同支的講話深刻闡明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闡明了經濟發展與法律建設相互關系。

這一講話依然有重大指導意義,落實同志講話是現階段黨的法制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當然,領會法律建設重要性是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前提,但如何落實也是一個重要問題。而且還是一個實踐問題。同志曾經指出:“我們的法制建設也必然是一個不斷的深化、加強、健全的完善的過程,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有了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經過研究和總結,就要適時地制定新的有關法律和法規。”法律建設不可能有永恒的,也不可能有終級的,它是隨著社會實踐不斷深入而發展。如何在實踐中完善和發展我國法律體系,這里有幾方面的問題值得探討。第一,法制建設必經堅持“三個代表”思想指導?!叭齻€代表”不僅是中國共產黨建設的強大思想武器,也是指導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建設的強大思想武器。從功能上講,法律是為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服務的。從性質上講,社會主義法律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根本要求和主要目的是取締腐朽文化,打擊腐朽勢力和各種刑事犯罪,最大限度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先進文化發展的社會環境,促進生產力發展。社會發展歷史證明,凡是代表先進生產力發展的基本要求,破壞先進文化,保護腐朽的舊文化的法律都是落后的或者是反動的法律。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是有兩面性,一方面是代表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的,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代表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發展要求的某些法律條文。對于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必須堅持“一分為二”觀點,對于代表先進文化發展要求的法律制度,社會主義國家可以借鑒,對于資本主義那落后的法律條文,無產階級必須剔除。過去無產階級習慣用階級分析法看待資本主義,這一方法在一定時間內有進步性,但現在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無產階級必經堅持“三個代表”的標準,用這一標準判斷是非曲直,這樣會更有利于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

第二,必須堅持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有利于保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部門的權威性,防止司法部門變成政府或政黨的附庸,克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按需司法等弊端。保證司法部門在法律范圍內能對政府領導人實行有效監督,為保證政府部門的廉潔高效創造條件,其次司法獨立對于發展成熟的市場經濟,防止地方保護主義,保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等也有重大意義。黨中央一慣高度重視司法獨立,同志早在1997年的講話中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案制度?!碑斎?中央也反對“三權分立”,西方的“三權分立”不適應中國國情,但反對“三權分立”不等于取締司法獨立。中國歷史告訴了我們,凡是司法獨立搞得比較好的歷史時代,其政治都比較文明,社會比較穩定。凡司法獨立遭到破壞的時代,也是社會騷動的年代。當前,中國壓倒一切的任務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因此,當前,我們更須強調司法獨立,努力做到我國的法律制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避免按某個人需要而立法,或者按某個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司法。第三,必須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方面的法律體系。資本主義由于政治上的“三權分立”,經濟上經營權與所有權的統一,從而形成了較為嚴密的制約機制,這種制約機制對于防止各種腐朽產生積極作用。

而社會主義國家政治上是共產黨領導下的民主集中制,經濟上國有企業是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這種體制政治上有利于集中統一領導、經濟上有得于宏觀調控。但是對于內部管理之間相互制約,卻顯得蒼白無力。因而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的法律體系。對于各種職務犯罪不論在位、不在位,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只要是違反了法律就應該追究,使犯罪分子無處可逃,永遠無法逍遙法外,從而給所有職務犯罪的人造成威懾力量??傊?社會主義國家要通過法律對經濟的反作用,完善法律體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駕護航,保證社會主義經濟快速、高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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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總結

2007年是全省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從3月份開始,我局根據省廳統一部署,在全市法律服務行業廣泛開展了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至今已順利完成前兩個階段任務,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工作開展概況

在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中,我局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規范管理,誠信執業"為主題,堅持教育與查糾并舉,管理與服務并重.在廣泛深入思想發動的基礎上,認真查擺管理工作和執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包括:

1,成立組織,制定方案.3月9日,省司法廳召開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全省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會后,我局高度重視,行動迅速,認真學習和貫徹省廳會議精神,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落實措施,制定了《合肥市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實施方案》,成立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領導小組,負責活動的組織實施.另外成立法律服務行風督查組,負責督促行風建設年活動開展情況和有關行風問題的投訴,信訪.明確了責任分工,形成了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工作格局.我市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行業以相繼召開了召開行風建設年動員大會,傳達省廳會議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了目標,依據省司法廳下發的《安徽省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實施方案》和《合肥市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實施方案》,結合行業實際,制定了本行業的行風建設年活動實施細則,啟動本行業的行風建設活動,分別制定《合肥市律師行風建設年活動實施細則》,《合肥市基層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實施細則》,《合肥市公證行風建設年活動實施細則》,《合肥市司法鑒定工作行風建設年活動實施細則》.各縣區司法局也按照活動開展的要求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如肥東縣司法局召開全體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的行風建設動員大會,分管縣長出席會議并講話,深入進行再動員.

2,加強教育,統一思想.動員部署階段,在深入思想發動的基礎上,我局局機關和各相關單位采取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的方式學習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行政許可法》,司法鑒定人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孫建新廳長和王翠鳳副廳長在全省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動員大會上講話,下發了800余本《安徽省律師行風建設教育讀本》,要求廣大律師認真學習,并舉辦科學發展觀和《物權法》輔導講座.購買和復印了相關學習材料分發給各司法鑒定機構.同時注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學習趙玉中等先進典型人物的事跡,進一步強化法律服務人員的政治意識和大局觀念,切實增強職業認知感,社會責任感,強化自律意識,始終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律;教育引導他們牢固樹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觀念,在法律服務隊伍中形成熱情服務,誠實守信的行業風尚.

3,廣泛宣傳,營造氛圍.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活動一開始,我局就十分重視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行風建設活動宣傳報道.主要包括在網站上開辟合肥司法專欄,在宣傳櫥窗中張貼有關宣傳資料,及時宣傳報道各單位開展活動的一些好做法好經驗,營造了濃厚的行風建設氛圍.長豐縣司法局在各司法所顯著位置懸掛宣傳橫幅,同時利用報刊,簡報,廣播,電視等媒體,積極宣傳基層法律服務在發展經濟,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中發揮的職能作用,大力宣傳基層法律服務隊伍中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優秀人物和先進典型,努力營造講信譽,比服務,求發展的良好氛圍,樹立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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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法律類課程資源建設研究

摘要:信息化背景下,高職院校都開始重視優質教育資源的開放共享,共同促進高職教育發展。本文以《合同法原理與實務》精品資源共享課程為例,從資源建設目標、建設內容等方面探討高職法律類精品資源共享課程教學資源的建設問題,以期為我國高職法律類精品資源共享課程建設提供參考。

關鍵詞:高職法律類精品資源共享課程;教學資源;開放共享

高職法律類精品資源共享課程是依托現代信息技術,以普及共享優質法律類課程資源為目的,體現先進職業教育理念、職業教育教學規律和法律職業特點,服務于培養掌握具體涉法崗位實務技能的專門型實務型人才,通過網絡傳播的精品開放課程。本文以《合同法原理與實務》精品資源共享課程為例,探究高職法律類精品資源共享課程資源建設問題。

一、課程性質與作用

《合同法原理與實務》是法律事務專業的專業基礎必修課程,專業就業面向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人民法院輔助崗位。通過學習,使學生全面掌握處理合同事務所需的相關知識,能夠準確分析合同法律關系、正確處理合同事務、科學提供法律服務、妥善解決合同糾紛,為法律職業能力培養、職業素養養成和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同時培育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精神,培養崇德尚法、公平正義的職業素養。

二、課程建設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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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法律英語專業建設分析

1.0引言

傳統英語專業教育到底面臨著什么問題?為什么要對傳統英語專業教育進行改革?新時代對“外語+學科”的專業建設提出了什么要求?如何建設交叉學科專業來應對國家戰略發展的需要?本文就以上問題,以法律英語專業建設為例展開簡要論述。

2.0傳統英語專業教育面臨的問題

2.1招生規模大,數量多,競爭力下降。王俊菊(2015:121)曾提供過信息:“全國1448所普通本科高校中,有994所設有以‘英美語言文學’為主要方向的英語專業,在校學生總數近60萬人”。不難看出,當前英語專業規模大,數量過多。高等教育的普及化上升,學生入學機會增多,生源量大,無疑給英語專業學生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就業市場上招聘者對英語專業應聘者的選擇性更廣、更多,導致英語專業畢業生并非都能去自己滿意和心儀的崗位,只能降低標準。因此英語專業畢業生的競爭力在不斷下降,一些高校開始撤銷或者“關停并轉”英語專業。2.2小才擁擠,大才難覓,專業化需求不斷上升。蔡基剛(2018:1)就上海一地調查的數據中顯示:“僅有不到5%的英語專業畢業生會繼續攻讀英美語言文學或英語教育碩士學位”。無獨有偶,拿筆者所在高校的英語專業本科生來說,除了極少數學生繼續攻讀與英語語言文學相關的學位外,大部分學生選擇了攻讀法學專業,畢業后很少從事純語言的工作。而且,單一的英語專業畢業生由于缺少專業領域知識而缺乏競爭力,若在軟件、工程、法律等領域工作,即便同時擁有英語專業四、八級證書和語言文學知識,也很難勝任。。由此可見,新時代給英語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挑戰,社會所需求的不再是“小才”,如何實施英語教育的專業化是亟待解決的問題。2.3工具性與人文性之爭,通用型人才與復合型人才之爭。長期以來,學術界對于英語專業教育的人文性和工具性以及是否要將重點放在復合型人才培養上的討論爭執不下,非常激烈。所謂外語專業的人文教育,就是透過語言了解文化,進而提高人文素質修養,而工具性則是掌握外語技能,靈活使用外語,把外語作為一種交流的工具從而能夠“進行國際交流,吸收借鑒國外的科學文化知識”(蔡基剛,2017:3)。由于討論的最終結果是以人文性知識教育為主要培養方向,因此弱化了聽說讀寫的語言技能訓練。換言之,“英語專業的專業性、技術性和應用性被弱化了”(王立非,2019:47)。但若轉變情形,以工具性、實用性為主要培養目標,則又會出現學生缺少語言外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情況。因此筆者認為,人文知識通識型人才的培養模式可以作適當保留,但大部分應轉向“外語+專業”的復合型跨學科國際化人才培養模式,以應對新時代面臨的挑戰,滿足國家的戰略發展需求。

3.0設置法律英語專業的必要性

3.1國家戰略發展的要求。新時期,新思想,新戰略。在我國“引進來”“走出去”的雙向開放向縱深發展的前提下,要高效快速地實現“引進來”“走出去”的國家戰略,就需要很多能夠參與各個領域跨國活動的復合型人才,國家社會對“‘一精多會,一專多能’的國際化復合型人才”的需求不斷加大(吳巖,2019:6)。“復合型人才”字眼的不斷出現,足以表明國家對復合型人才培養的重視。法律英語專業建設是國家戰略提出和發展的產物,是符合時代以及社會發展需求的,因此我們要抓住契機,加大專業建設力度,重點培育法律英語復合型人才。3.2交叉學科建設的要求。在知識爆炸、信息迅猛的時代,各學科間總是存在著一定的聯系,知識也互為掛鉤,跨學科視域下的研究不斷增加,同時也成為學科發展的趨勢。學科互通,綜合運用,通過不同學科視角的融合才有利于解決實際過程中的某些復雜、綜合性問題,才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創新。經過長期的研究和實踐,《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做出了明確要求,要“培養大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國際競爭的國際化人才”。因此,在國家綜合實力和國際地位不斷提高的格局下,國際化人才愈加被重視,復合型人才的培養不斷被提倡,交叉學科建設是大勢所趨,同時也將成為高校從事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的重要研究領域。3.3涉外法治建設的要求。2019年2月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重要講話中指出,“要加快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加強涉外法治專業人才培養”。隨后,司法部、教育部等13個部門召開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第二次聯席會議,研究部署涉外法律服務工作。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曾明確提出過要“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涉外民事、刑事案件越來越多,我國作為一個具有國際公信力的大國身份參與國際司法活動也越來越頻繁,涉外法律服務業也在不斷開展。因此要進行高效的涉外法治建設,高質量的人才必不可少。高質量人才的參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進國際法治、同國際司法實踐接軌并開展中外法律活動,提高我國在國際司法上的話語權和地位。3.4法律英語專業人才緊缺的要求。在2019年5月18日舉行的涉外法治專業人才考量標準研討會暨第三屆法律英語證書(LEC)考試專家委員會聘任儀式上,司法部律師工作局涉外涉港澳臺處處長劉華春介紹說,“截止到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初步統計,涉外律師為7231人,僅占全國律師總數的1.8%。在全國7231名涉外律師中,能夠從事跨境投資并購業務的有3528人;可從事雙反雙保業務者559人;可從事涉外知識產權業務者1419人;可在WTO機構獨立辦案的有331人,能夠從事境外上市法業務1322人,海事海商業務986人,在境外仲裁機構從事工作的有1186人,在境外仲裁機構擔任仲裁員272人”。由此可見,我國當前涉外法律法治人才奇缺,進行涉外專項的法律工作者更是屈指可數,多數律師都還只是精通法律領域內的相關知識,而英語語言能力不夠,不足以獨立承擔涉外法律事務的相關工作。因此要成為涉外法治人才,首先應該是法律英語人才。法律英語專業人才,顧名思義,不僅需要精通法律領域內的專業知識,還需要具備高水平的英語語言技能,是能夠“精英明法”的人才(張法連,2018:45)。而“學校是創造性地全面實施外語教學的機構”(束定芳,2016:29),因此法律英語人才的培養需要高等院校對專業設置、人才培養機制等方面有所思考,并且更需要法學院和外語院聯手共同努力。新時代高校外語、法學教育教學改革要為國家戰略服務,努力推進涉外法律人才系統化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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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社會信用法律建設探索

本文作者:張士紅工作單位: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要“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以同志為核心的新一屆黨中央政府又做出了“五年內要把‘社會信用體系的框架和運行機制初步建立起來’的戰略決策。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以道德為支撐、以產權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進入了最好的發展期,進入了空前的全面建設時期。但是,同西方國家的社會信用制度相比,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起步較晚,發展速度比較緩慢,在建設過程中還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這嚴重地阻礙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進一步發展和建設,尤其是在加入WTO以來,很多外國的信用機構不斷的涌入,給我國的信用建設帶來了更大的威脅與挑戰。在此,筆者主要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上論述社會信用體系存在的某些問題,以期對我國信用法律體系建設有所裨益。目前,社會信用體系存在的某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社會信用框架體系認識有偏差

十六屆三中全會后,我國學術界掀起研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社會信用框架體系的高潮,我國信用體系的建設拉開了可喜的序幕,但如果對我國目前信用機制建設進行深入研究,就不難發現,我國現在的信用機制建設形勢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探索來說,不僅是不容樂觀,而且是相當嚴峻。在諸多研究文章中,對社會信用框架體系認識有偏差。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未把政府信用考慮進去政府信用是政府依法行政、重塑政府、實施善政的必要條件,也是維護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關鍵。但是當我們深入認真地分析這許許多多的失信現象時,卻越來越多地發現,存在于企業、商家、乃至個人中的信用缺失問題都與政府的信用缺失有著揮之不去的直接或間接的關系,政府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中存在著比較突出的信用缺失的現象。一些地方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和統計數據失實,而且往往是被有意地拔高,水分較大,產生難以取信于民的不良影響;一些地方政府的決策隨意性大,決策多變和政出多門,往往造成所決策的事項執行不了的多、執行了達不到預定目標的多、執行后群眾不滿意的多,造成失信于民的不良后果。正因如此,經濟學家董輔認為“政府信用問題對整個社會信用有引導作用,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建設應當首先從政府做起。中國地質大學教師李曉玉在他的文章《政府信用研究》中指出:“推進誠信社會建設,首要任務是政府信用建設,建立誠信政府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立的基石?!?/p>

(二)把社會信用等同于經濟信用目前出現的征信機構和地方法規只是從現象上,即力圖從經濟行為上規范信用。這種片面的信用規范,其實只是有形的“小信用”,只是表象化的“標”,是哲學上的“用”,是社會信用在經濟領域中的應用和表現,而非信用“本體”,即,成為意識形態,滲透到社會大眾和各領域,集文化、思想和行為與一體的具有高度自覺的“大信用”。許多學者認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就是經濟信用體系建設,從這個角度出發,大部分文章都從如何堵塞經濟失信上展開,這勢必導致社會信用建設上的本末倒置。經濟上失信是社會信用缺失的集中反映。信用危機的整治應統一考慮,決不能頭疼醫頭,腳痛醫腳。單從經濟領域整治失信只能治標不能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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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下法律建設探究

本文作者:石茂生

我國經濟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就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需要法制來規范、指導和保障。同時,市場經濟對法制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制建設問題,是我國法學工作者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本文就法制建設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略述己見。市場經濟的建立,要求我們轉變、更新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法制觀念。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和完備,必須有與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科學的法律理論和觀念作指導。我國現行的法律理論與觀念,是在建國初期繼承原蘇聯法律理論和革命戰爭時期根據地法律理論的基礎上形成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是我國經濟體制的根本性變革,我們必須根據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檢驗我國現有的法律理論和觀念,摒棄落后的和陳舊的法律理論和觀念。首先,對法的本質問題要擺脫單純“本體”意義上的理解和解釋,從“姓資”、“姓社”的狹隘模式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不能只看到階級性、意志性,法律作為上層建筑還應當體現和反映社會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法律具有規律性、客觀性的一面。在我國高度集中計劃經濟體制下,經濟是政治的附庸,用政治和政策作標準來檢驗和限制經濟,政治、行政命令高于一切,法律只是行政權力的延伸和補充,因此只看到了法的本質的一個層面—階級性和意志性,而忽視了法本質的多層次屬性,特別是忽視了法本質的規律層次和功能層次。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指出:“社會主義的本質在于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¹為我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認識法的本質提供了指南。我們應當拋棄“姓社”、“姓資”的無謂爭論,凡是有利于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有利于改革開放的,有利于保護人民民主權利和社會國家利益的一切國家的法律,都要大膽學習和借鑒??梢哉f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不僅在于它的階級意志性,而且其功能在于解放、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實現共同富裕。其次,在法的功能上要改變過去的片面性理解,正確看待我國法的全部功能和作用。在法的功能上我們過去有兩個片面觀點:一是強調法的政治功能而忽視其他功能,把法的功能歸結為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其實這只是社會主義法功能的一個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除了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外,更重要的是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調整市場經濟中產生的各種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即使是政治領域,法的作用也不限于階級斗爭和對敵專政,它還要維護民主建設、政治體制改革,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擴維護和促進社會秩序。二是強調法律的確認功能而忽視了法律的導向、預測功能。主張法律必然是成熟了的黨的政策的上升,是穩定了的并且是成熟了的社會關系的調整工具。在我國社會關系變化迅速的改革時期無法用法律手段調整。對一種新的社會關系的調整手段,人們首先選擇的是政策而非法律,在實踐證明政策正確和成功的條件下才有條必運用法律調整。實際上法律不僅能確認和鞏固過去的成果,還具有超前導向、預測的功。

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行為的復雜性,商品交易的超大規模和時空分離,人們承擔的巨尺風險,都要求運用穩定、明確的法律規范來權衡和預測風險,指導市場經濟中的各種經齊了了為和活動。第三,在法的分類上,承認公法與私法之分,確立私法優先的觀念。過去,由于多種原因,我國法學不承認公、私法之分,并把它作為資產階級的法學方法和觀點加以否定。這種幾漢正好符合我國權力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要求,并成為實行政企合一,用行政手么憐理經濟,否認企業、個人相對獨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據之一。隨看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立,民商法、經濟法規范日益增多,否認公、私法相對獨立的事實以及私法優于公法的觀念就成為市場經濟下法制建設的一大障礙。其實,在現代國家一切法律規范無不屬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公、私法的區別是現代法秩序和建立法治國的前提.在我國法制實踐中,當然也存在著公法和私法的事實,承認這一區別在當前仍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因為公私法的調整對象、范圍、原則不同,不能把公抉領域的強制性原則和方法適用于平等互利的私法領域。承認公、私法之分有利于收縮行政權力在私人領域或民間領域的不適當的延伸;有利于明確私權的獨立地位,有效地保護法人和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方面的權利;有利于私法建設和整個國家法治的厲行。第四,注重效率、公平、正義、權利、利益等基本概念的研究和分析。市場經濟是一種高效率的經濟,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因社會性質和根本任務的決定必然把效率放在法價值體系的首位。市場經濟又是一種公平或正義的經濟,它強調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平等交易,平等竟爭。公平、平等、正義是法價值的重要概念,在效率優先的情況下兼顧公平,否則就會影響效率的提高。市場經濟還是一種利益型或權利型經濟,法人、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受到重視。計劃經濟條件下是權力本位,權力決定權利;市場經濟條件下是權利本位,權利制約權力、決定權力。因此,我們必須對法價值的基本概念予以重視??傊?市場經濟的建立必然要求更新觀念,不僅要更新法理學的觀念,也要更新部門法中的具體觀念,如產權概念,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重刑法輕民法的觀念,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制建設適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市場經濟的建立要求我們加強立法,盡快建立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需要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與之相適應。狹義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主要是指直接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的整體,包括民法規范、商法規范、經濟法規范和部分行政法規范。廣義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指以市場經濟為基礎并為市場經濟服務、以憲法為統帥和核心、民商經濟法為主要內容的我國各部門法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整體。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必然帶來繁重的立法任務,對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當前我國迫切需要制定的法律主要是:1.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市場主體就是依法在市場上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現代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就是企業。有關市場主體的立法主要指有關企業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合作社法等。1979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一些關于企業的法律、法規,但總體上尚未跳出按所有制形式立法的模式,保留了計劃經濟的烙印。從而導致各種企業地位不平等,稅負不一,待遇各異,難以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缺乏活力,責任不明,債權人缺乏應有的保障,同時國有企業沒有獲得獨立人格,不能自主經營和決策。對此,在市場主體的立法中必須解決企業的法律人格,理順企業與政府的關系,使企業成為名符其實的市場經濟主體,不僅要規定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競爭條件,而且要使企業成為真正的權利主體、決策主體和責任主體。2.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主要是指國家根據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制定一套共同行為準則,規范市場主體的具體交易行為。主要包括物權法或財產法、債權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動產擔保交易法、房地產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3.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F代市場經濟必須根據社會公共利益對市場實行干預,以維護市場的統一性和公平性,保護正當競爭者的權益、消費者的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就要求制定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傾銷法等。4.規范市場宏觀調控的法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經濟,而是實行宏觀調控的現代市場經濟。因為市場經濟本身有其弱點和消極方面,即“市場失靈”現象º,如市場功能的缺陷,市場竟爭的失靈,市場不能完全實現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場調節又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對此,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主要采取的是直接的行政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以實現經濟總量平衡和整體結構優化、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為主要任務。宏觀調控以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為主,配合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可見法律是宏觀調控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主要包括預算法、銀行法、稅法、計劃法、物價法等。5.規范市場體系的法律。市場經濟要有效地配置資源,就必須建立一個完整的市場體系。市場體系是相互聯系的各類市場的有機統一體,它不僅包括消費品和生產資料等商品市場,而且還包括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房地產市場等生產要素市場。商品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是市場的最基本內容,是市場體系的三大支柱。市場體系具有統一性、開放性。當前我國市場體系存在的問題是:各類市場間發育不平衡,要素市場發育嚴重滯后,部門和地方對市場的分割和封鎖較為嚴重。因此必須制定規范市場體系的法律,按照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培育和完善我國的各類市場。6.規范市場外部環境的法律。市場經濟離不開良好穩定的外部環境,規范其外部環境的法律有兩種,一是穩定社會秩序的法律。我們應當及時完善打擊各種違法犯罪的刑法、行政法、各種訴訟程序法以及調解法、仲裁法、律師法、公證法,以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必要的條件。二是提供社會保障的法律。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經濟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建立都無法進行,這方面的法律指勞動法、勞動與社會立法、工資法、勞動保護法、社會保障法等。市場經濟的建立要求我們完善法律實行制度,嚴格厲行法治,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社會主義法律的實行指的是法律在我國社會實際生活中的貫徹和運用,包括守法、執法和司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然要求一切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嚴格守法,但更為關鍵的是國家執法機關的嚴格執法和國家司法機關的嚴格司法。這里主要分析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執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問題。

1.必須在執法、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進一步強化嚴格依法辦事的觀念。執法、司法機關應該認識到,現代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經濟,而是一種法治經濟。市場經濟越發展、越完善,對法律的需求就越多,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就越重要。也就是說,市場經濟要求大力加強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使其忠于事實和法律,徹底摒棄人治思想和法律可有可無的思想,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在執法、司法中,排除一切個人意志的非法干擾,堅持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確保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權利和履行同等的義務,不能有凌駕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一切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都一視同仁地予以保護;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傊?在執法、司法活動中要強調法律至上,樹立法律的極大權威和尊嚴。2.執法、司法機關必須根據市場經濟的規律和要求,轉換執法、司法職能,樹立服務觀念。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主要依靠行政權力、國家計劃來干預社會經濟活動,法律手段幾乎被排斥在經濟生活之外,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成為我國執法‘司法的主要任務,司法職能集中體現在運用最富強制力的刑事司法來維護社會安是,維護發展經濟的外部環境和社會秩序上。在黨和國家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法的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的傳統職能即鞏固政權、維護社會安定的作用仍然存在,但法的職能已經多元化了。其最主要的職能是發展經濟,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即使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刑事司法,也具有寶劍和天平兩種功能,最終目的也是發展經濟。相對于發展經濟這個總目標,執法、司法只是手段,一切執法、司法活動都應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樹立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的服務觀念。3.建立和健全各種執法、司法制度,確保執法、司法的公正、廉明、高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對經濟的管理由直接控制轉變為間接宏觀控制,在某種意義上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就是貫徹和執行國家制定的民商法、經濟法和行政法。這就要求建立健全我國的各種具體執法制度,明確執法人員的任職資格,執法機關的權限,執法的程序,執法機關的地位,執法的經費,以便徹底杜絕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行為,增加執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各類案件的數量、結構有了新的變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直接關系的案件大量涌現,司法門類已由過去的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發展到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經濟司法和行政司法。這就要求改革和完善現有司法制度,實行法官、檢察官任職資格考試制度;提高司法人員的地位和待遇,搞好公平審判、辯護、舉證等制度,確立司法人員晉升、獎懲、退休等制度。以保證執法、司法的公正、高效和廉潔。4.改善司法環境,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市場經濟對法律實行的又一要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反映了市場經濟的要求。其核心內容是司法權與行政權分離,司法擺脫行政的羈絆和支配,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機關依據法律統一行使司法權。在我國,對司法進行非法干涉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如在經濟案件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存在,在涉及本地利益和外地利益沖突的經濟案件時,有些人不惜犧牲全局利益、外地利益,破壞法制的統一,千方百計地左右司法,對司法施加影響。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站在國家、法律立場上,維護法制的統一,抵制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的干預;同時在法院的設置、經費來源、人事制度等方面實行改革,理順司法機關與其他機關的關系,改善司法的外部環境,為真正實現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取權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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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林業建設的法律思考

關于城市林業建設的法律思考

城市林業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倫多大學erikjorgensen提出來的,他認為:城市林業不只是對城市樹木的管理,更是對受城市居民影響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林業手冊》中把城市林業定義為:“城市林業是林業的一個專業化分支,是對樹木和森林進行培育和管理,以對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會福利和經濟繁榮發揮作用的一項高尚事業?!雹?967年第九次國際林業大會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業的概念。30余年來,城市林業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逐漸被人們重視與認識,國內外的林學家從不同角度對城市林業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給城市林業下了不同的定義。我國的林業工作者在城市林業的理論研究與實踐過程中,對城市林業提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定義:城市林業是由林業和園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設、經營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業。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圍內與城市關系密切的,以樹木為主體,包括花草、野生動物、微生物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設施。③

城市林業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涉及多學科的共同研究和實踐,更需要理論研究的創新和指導,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和運行機制。筆者認為,在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業建設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無疑是非常必須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種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問題也非常復雜,本文只想對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討,以就教于學界同仁。

一、城市林業建設的現狀

我國城市林業工作者不僅探索城市林業的理論,還結合我國的國情、林情,在實踐中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城市林業發展通路。1988年,長春市在國內第一個提出了建設“森林城”的規劃。此后,北京、天津、廣州、深圳都先后進行了城市林業的規劃。1995年在廣東的中山市進行城市林業總體規劃試點,1996年在廣州、東莞、珠海試點,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個城市鋪開,探索在不同類型的城市開展這一工作的做法,為廣東省城市林業的全面展開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我國一些城市在這些規劃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長春市而言:在600萬長春市民的積極參與下,“森林城”建設規劃的第一階段任務已超額完成,長春市區綠化面積達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綠地7.3平方米,居全國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蓋率達到了37.3%,位居全國前列,整座城市面貌發生了明顯的變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開發以來,西部地區開始了轟轟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還林、退耕還草、植樹造林、城市綠化,經過五年的建設,以西安為代表的西部地區,在城市林業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成績,極大地改善了城市環境,為城市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生態環境。目前,全國大多數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業建設規劃,城市林業建設已成為當前城市發展的主題之一。

我國城市林業建設在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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