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索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9: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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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過勞死的法律思索
摘要:目前我國社會處于轉型時期,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經歷著前所未有的震蕩和變遷。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人們的生活和工作節奏也在加快,生存壓力滲透在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來過勞死的現象在中國頻繁發生,但是我國并沒有“過勞死”的概念,立法對勞動者過勞死的保護還是處于一片空白階段。立法將對“過勞死”如何規制,引發了學者的濃厚興趣,是納入職業病,抑或納入工傷范疇,本文將結合國外的相關立法及研究成果,對此加以深究,尋求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立法保護模式。
關鍵詞:過勞死;職業??;工傷;法律界定
Thelegalponderonover-workingdeath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phenomenonofover-workingdeathappearsrepeatedly.ButinChinathereisnothavetheconceptofover-workingdeath.Therealsohasnolegislationonthisphenomenon.Speciallysafeguardsworker''''srestpowerthroughthelegalregimetobeurgent.ScholarsinChinaunifytherealityinabundance,givingmanycommentsandthesuggestion.Thepaperwillcombinetherelevantlegislationandforeignresearchresults,whichshenjiube,tofindasuitabletoChina''''snationalconditionslegislationtoprotectmode.
Keywords:Over-workingdeath;Workrelatedinjuries;Vocationindustrialdisease;Legaldefinition
勞動是創造社會財富和幸福生活的基本手段。因此,千百年來,吃苦耐勞、無私奉獻一直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為世人所傳頌和景仰。但是,當我們沉醉于對勞動的尊重和贊揚之時,當我們面對社會生存的壓力時,卻往往忽視了辛勤勞作的根本目的。特別是近些年來,由于經濟體制的轉換和社會競爭的日趨激烈,勞動者承擔超負荷、超強度勞動的現象非常普遍。這種做法對于勞動者身心健康的損害非常嚴重,勞動者因過度勞累而在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的事件屢有發生,“過勞死”就是其中較有代表性的現象。
詮釋財政違法責任與法律后果思索
摘要:本文評析了新出臺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方面的規定,通過與《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比較,指出新《條例》在責任方式的分類、法律后果方面的科學的調整,同時也分析了《條例》存在的忽視第三人利益的問題。
關鍵詞:財政違法行為;責任;法律后果
Abstract:Thisarticlehasevaluatednewreleasing"FinancialIllegalactivityPunishmentPunishmentRule"inthefinancialillegalactivityresponsibilityandthelegalconsequencesaspectstipulation,throughwith"theStateCouncilaboutViolatesFinancialLawsandregulationsPunishmentTemporaryprovisions"thecomparison,pointedoutthatnew"Rule"inresponsibilitywayclassification,legalconsequencesaspectscienceadjustment,simultaneouslyhasalsoanalyzedtheneglectthirdpersonofbenefitquestionwhich"Rule"exists.
keyword:Financialillegalactivity;Responsibility;Legalconsequences
一、引言
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將于2005年2月1日開始施行,1987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將同時廢止。《條例》對《暫行規定》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范圍、內容、執法機關、審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較大調整。而作為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進行規范的法律文件,《條例》與《暫行規定》的核心即在于對作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規范。本文將集中分析、比較《條例》與《暫行規定》對于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的規定,討論其思路與依據,并指出《條例》存在的一些問題。
期貨法律制度與立法思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主要設定期貨公司與客戶、期貨交易所在交易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民事責任承擔。司法解釋實施以后,有不少法律界、期貨業內人士,對交易主體和交易所應在哪些環節、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以及確立這些責任的法律依據和標準;期貨交易所規則在審理期貨糾紛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尚存在不同認識。有必要在此進一步闡述,以期統一認識,更好地貫徹執行期貨司法解釋。
一、處理期貨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制定期貨司法解釋過程中,關于法律依據的適用前后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按照以前制定司法解釋的規律,除了適用全國人大正式頒布施行的法律之外,還應適用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同時我們在適用的時候還要考慮到適用國家政府的政策性規章、文件等。而且從長期的經濟審判實踐和進入21世紀以來的民商事審判實踐來看,所產生的法制效果是好的。中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今后更多的要考慮到法律和行政法則的結合適用,當然包括經濟法規的適用。規章、政策等退而居其次,只是司法審判活動的參考,不能成為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據。按照國際經濟大環境的要求,實際上更應當注重與國際接軌的行業規則、慣例的參照適用問題,特別是象期貨交易這種專業性極強的金融衍生行業活動,更應當體現其國際化標準。雖然中國的期貨行業僅有十幾年的發展歷程,但是其國際化程度也仍然是比較高的,其交易規則、結算方式等全面國際化也只是一個時間問題,故而司法解釋從征求意見到修改,一直到最終頒布施行,越來越強調交易規則和交易慣例的重要性。
(一)關于適用的民法依據
經過近幾年來修訂司法解釋,對行業行為的理解不斷加深,使得我們將整個交易活動納入民事活動范疇,主要是因為九十年代期貨市場出現的問題和風險過大,也才導致國家政府機關對期貨市場監管的嚴厲和加強。從國外成功管理期貨市場的經驗來看,加強行業監管、加強誠信建設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這一切行為都要納入法制化的框架之內,通常情況下要通過法律、法規、規章特別是各項交易規則的健全來規范期貨交易活動。從目前國家沒有制訂期貨法的現狀考察,期貨市場民事活動的規范主要依靠民法通則、合同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調節和制約。正確貫徹執行上述法律、法規,肯定有利于期貨市場的規范化建設。主要由于這些法律、法規對民事活動的處理原則、民事責任劃分還不夠面面俱到,并沒有普遍涉及到各個交易市場的具體交易環節,象證券市場雖然有證券法予以規范,但是證券法的相關條款,規定過于籠統,是以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為主要的處理方式、方法,涉及到民事責任的劃分問題,通常是籠統的幾句話予以概述。特別是對于證券市場各個領域、各個環節,侵權行為的界定是比較粗糙的,缺乏可操作性。在期貨市場的調整過程中,立法建設仍然是一個欠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條例能夠對投資者從開戶到辦理實物交割完畢,整個交易流程中可能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所涉民事法律責任做出詳細界定,期貨司法解釋的宗旨就在于填補法律、法規的空白。通過對法律的補充規定,通過審判實踐中大量具體案例檢驗,上升為理性規則,并賦予其較高的法律效力,使得人民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具有充分的可供執行的法律、司法解釋依據。
在我們所涉及到的這幾項法律、條例之中,應當充分認識到民法通則是1986年制訂于1987年實施的,當時的社會背景還是施行的有計劃商品經濟,其突出的是保護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其順序是有一定傾向性的,當該三者利益發生沖突時,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辦理,這樣的規則、條款在今天看來,就已經不能夠適應經濟大環境的要求,凡是保護國家利益或者保護國家財產的時候,應當由專門的法律加以規范、調整,按照一種對公的權利義務關系來對待。當國家某一部分利益投入到民事法律環節之中,參與正當的市場競爭活動時,國家及其機關應當有一種思想準備,也就是這部分權益既可能增加也有可能虧損,甚至全部賠掉。既然是參與市場競爭,就應當與其他民事主體居于同等法律地位,不能厚此薄彼。對于需要國家予以特殊保護的部分,必須事先界定清楚,或者用特殊手段加以保護,甚至不參與市場競爭。不能夠在競爭過程中發現可能會吃虧,而通過臨時性措施再加以保護,一旦出現類似情況,就會損害正常的經濟秩序,市場環境也會受到破壞,反而不利于市場經濟關系的正常發展。
我國物權法中法律制度思索
本文作者:楊玉凱工作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居住權制度在世界的許多國家的民法典中都有規定,在我國的物權法草案中第180條至191條中也規定了居住權制度,但新頒布的物權法中并未對此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我國物權法應當規定居住權制度。
一、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
(一)居住權的法律特征。
居住權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是在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立的他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居住權的設立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使房屋這種不動產能夠得到充分的合理的利用,達到物盡其用的目的,這也是優化資源配置的有效方式。2、居住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居住權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不同種類的居住權中主體范圍是不同的。3、居住權的客體具有單一性。居住權的客體僅限于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在其他的標的物上不得設立居住權。4、居住權取得方式具有多樣性。我國居住權取得,一般基于法定、意定或合同等多種方式。5、居住權設立具有公示性。各國法律設立居住權,均規定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方能發生物權的效力。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我國物權法草案的181條第二款曾規定:“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6、居住權的存續具有期限性。居住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是對所有人的所有權的一種限制,在居住權存在的情況下,所有權是不圓滿的,如果居住權無期限,那么所有權就形同虛設,沒有現實意義了。7、居住權既可有償亦可無償。我國物權法草案182條曾規定:“居住權人應當合理使用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居住權人應當承擔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用和物業管理費用,可以不支付住房使用費用,不承擔重大維修費用,但遺囑、遺贈另有表示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居住權既可有償亦可無償。
(二)居住權產生的依據。
侵權行為和法律機制思索
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是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簡稱品種權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的排他的獨占權;在國內、外都屬于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對品種權保護的現狀是,在理論上研究不透、司法實踐經驗不足、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和司法保護不力。我國雖然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和(林業部分)(以下分別簡稱《農業部分》、《林業部分》)、《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審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了侵犯品種權行為的種類及其法律責任,但規定的不全面、對品種權保護力度仍然不足。所以,有必要對侵犯品種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進行深入探討。
一、侵犯品種權行為的概念。
侵犯品種權,是指品種權人享有的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有效的品種權遭到某種違法行為的侵害。侵犯品種權的行為,是指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
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繁殖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使用授權品種的親本通過雜交的方法配制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如使用普通小麥授權品種金鐸1號自交生產其種子,使用甘薯授權品種濟薯18的根、莖、苗、芽無性繁殖濟薯18的繁殖材料,使用玉米授權品種農大80的母本HT8與父本P131B雜交生產農大80的種子。
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是指轉移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
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作親本與其他親本雜交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如使用玉米授權品種黃C與玉米自交系A雜交生產玉米雜交種B的種子。又如將玉米授權品種黃C與含目標性狀的玉米品種D雜交產生玉米植物群體N,再重復使用黃C作母本與從N中選擇含有目標性狀的植株作父本多次回交,獲得含有黃C的性狀和D的目標性狀的“轉性狀”玉米品種H)。
處分學生的原則和法律思索
本文作者:林增華工作單位:福建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創造一個安寧、有秩的教學、管理環境。根據國家教育部5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6(教育部令第21號,下同),我院制定了5福建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6,對違反上述2個規定有關條款的學生,學校根據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對違反學校紀律或達不到學校管理要求的學生進行強制性消極處理,即處分。給予適當的處分,對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秩序是必要的?,F對2006年學院處分的484人違紀學生情況作分析并提出建議。
一、違紀受處分學生的幾種類型
對學生進行處分,是指學院根據5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6,結合本院制定的5福建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6具體的處分辦法,并根據這些管理辦法,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給予校內懲戒的權利。它屬于學校管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于教育的特殊性和教育對象的特殊性,基于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的需要,依法賦予學校的法定職權。深入研究學生受處分的原因,采取強有力防范措施,促使學生自覺遵守校紀校規,以達到依法治校,教書育人,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據統計2006年我院處分了484人,大致分為5種類型:¹考試作弊類154人,占31.8%;º曠課類258人,占53.4%(其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學校教學活動作退學或取消學籍處理的43人,占9%);»打斗類29人,占6%;¼組織紀律散漫類25人,占5%;½男女混居類18人,占3.7%。第¹、º類屬厭學型共412人,占處分人次的85.2%。總結研究學生受處分的原因,在受處分學生中,厭學型(作弊、曠課)占受處分學生的85.2%,學生平時對學習不感興趣引發曠課,而曠課的結果與作弊有直接的聯系,因厭學引起的處分比例如此高,應引起學校有關部門的深思。是什么原因導致學生厭學?怎樣才能激發這些學生對學習的興趣,學校必須拿出綜合治理的有效辦法。教學、學生管理、宣傳部門要齊抓共管。
二、處分學生應堅持的原則
學校處分學生是法律賦予學校的一種職權,如果使用不當容易侵害學生的權利。如何維護受處分學生的合法權利,學校在行使處分權時應嚴格遵守5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6中對處分學生設置的法定條件、事前事后的約束機制,在實施處分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當代農業保險法律建設的思索
本文作者:喻曉玲唐書麟工作單位:江西財經大學法律
農業保險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三大支柱(農業科技、金融、保險)之一,從世界范圍看,已經有將近100年的發展歷史。據聯合國糧農組織1995年公布的資料顯示,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個國家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我國的農業保險從新中國成立不久,就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辦理,1959年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停辦而停辦。1982年,剛剛恢復機構和國內保險業務僅兩年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開始試辦農業保險。據不完全統計,從1982年至1997年間,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累計為價值7000億元的農業財產提供了風險保障,支付賠款47.7億元,及時地為農林牧漁業生產中的災害損失進行了經濟補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正當我國經濟和其它保險迅猛發展的同時,而事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保險則由起步、發展、徘徊到急劇下降的態勢則令人憂慮不安。筆者認為,國家如果沒有新的辦法和政策,農業保險將會逐步過渡到停辦。加快農業保險法律建設勢在必行。
農業保險的開展比一般的商業保險要晚。在遠古時期,雖然人類在經營農業過程中所采取的一些作法已包含有分散危險的原理,但真正意義上的農業保險,始于18世紀初。本世紀以來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一些私人商業性保險公司針對農業對保險的需求,開始試辦農業保險,但都失敗了。市場經濟是法律經濟,農業保險作為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或宏觀產業政策的一部分,要正常開展,也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從世界各國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農業保險起初只是商業性保險在農業領域里的嘗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國政府對農業保險認識的深化,通過立法,農業保險逐漸步入制度化階段。例如,自本世紀30年代以后,美國、加拿大、法國、日本、西班牙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政府不得不從保護農民利益、保障農業發展的角度,以不同程度的政府行為方式,來支持和發展農業保險,從而使這項看似為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事業,由于其相關產業的基礎特性而取得了政府特別支持的發展政策,也使農業保險的立法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而成為一項特別的法律制度。我國是正在轉入市場經濟的發展中的農業大國。同時,我國也是自然災害多發國家。據民政部報告:大自然平均每年使我國6億多畝農作物和2億人口受災,直接經濟損失在260億元左右,僅1998年的特大洪災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66億元,其中,農業損失占了相當比重。由此可見,我國廣大農民靠天吃飯的局面并沒有從根本得到改變。為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提高農民生活水平,鞏固農村改革成果,地方政府和廣大農民對發展農業保險要求十分迫切。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6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而在此之前,我國開展農業保險所依據的規則,是1985年國務院頒布的5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6。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保險企業發展農村業務,為農民提供保險服務。保險企業應支持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集股設立農村互助保險合作化,其業務范圍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05保險法6頒布實施后,該條例廢止。但時至今日,農業保險管理辦法并未制訂出來,而且5保險法6也依然沒有對農業保險作出具體規范,只是在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0。此外,盡管17年來,中央重要文件及領導人的講話中,都再三提出政府要鼓勵0、提倡0、支持0農業保險發展,而且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6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扶持對農業的保險事業的發展。0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和保險公司向商業性保險公司的轉軌,這些概念化的條文和口號已無法指導農業保險的運作和發展。事實證明,沒有專業的法律法規,農業保險將無可避免地步入困境。誠然,為挽救我國農業保險長期徘徊不前甚至萎縮下滑的局面,多年來,無論是國家還是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實踐與求索一直沒有間斷,早在1987年的中央5號文件指出:要發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有條件的可試辦合作保險。1996年9月,國務院在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決定中又要求:在發展農村合作保險的基礎上,創造條件成立國家和地方農業保險公司,主要為農村保險合作辦理分保和再保險業務。近一兩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一直十分關注農業保險,并自1996年起,國家已對保險公司的農險業務免征營業稅。根據黨中央、國務院要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一直在致力于探討我國農業保險的新途徑。但是,由于農險是一項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系統工程,影響農業保險的發展有多種因素,如產業政策不順,經營體制不順,自然災害頻發,保費低以及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等等。從改革開放以來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來看,農業保險難以發展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因素:第一,政策性農業保險被長期禁錮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由于依據5保險法6規定,保險公司的主體機制是商業性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商業保險的經營目的當然是追求最大的經濟效益,而農業保險服務農業、保護農業和保本經營的政策目標是與商業性保險公司的本能要求相悖的。因此,只虧無賺的農業保險,作為商業性保險公司少經營或不經營也在情理之中。從總體上講,經營農業保險不可能盈利,所以我國的農業保險從整體上看也只能是政策性的,其經營目的,經營方式和管理規則均應與商業保險不同。但由于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對農業保險的這種性質沒有明確作出規定,漠視了農業保險的特殊性。第二,農業保險在商業性保險公司內部因受其財政部管理商業性保險企業政策的制約,當年結余作為利稅上繳,不能逐步積累農業風險基金。眾所周知,農業5年一個周期,農業保險應當以此為據,在財務核算上實行跨年度綜合平衡,當年結余不計利潤,留作風險基金。滾存積累,以抵較大的災害事故。此外,從保險條款費率的制定方面看,商業性財產保險多為無生命之物,可以實行全國統一條款費率,但農業保險不但標的種類繁多,情況復雜,而且受地理、氣象、種物等制約,顯現出多方面的差別,因此采取商業性公司制定條款、厘定費率及延用一般商業性承保和理賠標準及規程辦法是行不通的。據我國農業保險的主要承保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統計,從1982年試辦農業保險到期1997年的15年間,全國農業保險費累計收入44.6億元,支付賠款47.7億元,綜合賠付率為107%,再加上20%的業務費用,其虧損率為23%,累計虧損達9億多元。因此,保險界普遍認為農業保險是大辦大賠,小辦小賠,不辦不賠。0第三,我國5保險法6規定,商業性保險公司不得借用政府行為開展業務,而理論研究和國內外實踐則一致表明,農業保險業務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它是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的組成部分,農業保險若無一定的政府行為予以政策維護、立法保障、資金支持、措施指導就無法開展業務,并使這種執行政府行為目標的特殊保險得到持續、穩定地發展。第四,經營農業保險的組織單一。迄今為止,我國已有近30家中外保險公司,但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仍在堅持經營農險外,其他商業保險公司皆是談虎色變0,根本不敢涉足這一禁區,這主要是由于農業保險作為商業性保險公司的一項輔助性經營業務,干與不干、干好干壞與政府保護農業穩定發展的大目標關系不夠緊密,盡管黨中央、國務院一再要求要大力發展農業保險0,由于難以克服的虧損問題不得不使一些公司望而卻步。作為具有9億農民的農業大國,農業保險僅靠一兩家公司兼營,當然難以支撐。
總之,由于我國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缺位,導致現實中法官0斷案無法可依,而行政部門或新聞媒界給農業保險亂戴帽子或隨便干預農業保險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從而造成了農業保險展業難、收費難、理賠難,業務開展波動較大,舉步維艱。
農業保險由于危險難于測定,損失難于評估,賠償處理麻煩,保險費收入往往入不敷出。因此,這種保險,在大多數國家中,有的直接由國家經營,有的則由國家提供補貼,而很少有全部由保險商經營的。目前,世界各國都很重視農業保險,雖作法不盡相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重視農業保險立法。美國是一個工業高度發達的國家,但對農業發展也很重視,其農業保險因而也得以發展。美國于1938年通過了聯邦5農作物保險法6,該法稱目的在于通過健全的農作物保險體系,增強農業的經濟穩定性,,以提高國民福利水平0。為了解決開展農業保險的必要性同其比較利益低的矛盾,該法規定了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規定了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資金投入和免稅規定;規定了以農作物一切險為業務內容;規定了由政府主辦,同時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參與運作形式。為此,美國政府依法組建了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依據此法,美國曾以全國為基礎普遍執行農作物保險業務。但由于計劃過于龐大,實施因難,因而于1947年加以修正,限制農作物的承保對象,并由全國性改為區域,逐步推廣。該法在1980年再次修訂后,農作物保險開始在50個州全面推行。美國政府為了解決農業保險參與率低,虧損嚴重等問題,于1994年制訂了5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6,對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方式和相關政策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建立了農作物巨災保險制度,取消了災害救濟項目,以提高保障程度;實行了區域保險計劃和非農作物保險救災計劃,以適應各種客戶不同的需要。改革后的美國農業保險,農戶的參與率由過去的33%提高到1995年的85%,提高了效率和效能,形成了目前這種政府舉辦、政府和商業性保險公司混合經營的模式。日本雖然也是一個工業很發達的國家,但它懂得應該如何維持現有的農業結構,使農業在國家經濟平衡中占有特殊比重。因而,其農業保險也得到相應重視。日本5農業保險法6(第68號法)于1938年獲得議會通過。1939年4月開始實施。日本的農業保險分為三級管理即地方、專區和國家級。其保險費實行政府補貼制,由三級政府通過超額賠款的對方對經營結果承擔責任,國家平均補貼保險費達三分之二。農業保險制度已成為日本農業經濟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加拿大的農業保險也是較為成功和有效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正是經營有法可依。加拿大的5聯邦農作物保險法6于1959年頒布,而其調查和論證則經歷了24年,可見政府對此的重視。進入本世紀50年代以來,特別是近幾十年來,巴西、牙買加、斯里蘭卡、毛里求斯等發展中國家也先后對農業保險立法,從而為這些國家農業保險的試驗和開展創造了條件。從世界范圍來看,農業保險已進入了制度化階段。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同其社會保障政策相聯系,而發展中國家的農業保險則同其農業發展政策相聯系,而這種性質和制度的特征是由農業保險法去確定的。
一個國家農業的發展與農業保險的開展有著密切的聯系,而農業保險的開展又得益于其法律、法規的完善。目前,從我國的國情來看,一方面,需要加快農業保險的法律建設,加強對農業的支持,以對付日益增長的人口對資源的挑戰和農業自然災害的挑戰。另一方面,我國幾十年來農業保險的實踐和研究,已經為制訂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創造了條件,而且,許多國家對農業保險的立法經驗也可供我國參考借鑒。筆者以為,我國農業保險走出困境的對策主要有以下幾點:1、要通過農業保險立法,明確農業保險由政府支持的政策性。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的共性表明,凡是搞得好的無不得到政府的財力支持,如美國、日本、加拿大等都是如此。我國的農業保險要想有所改進,應將農業險保費和其它險的保費分開核算,國家不但對農業險免收營業稅,還應給予適當的財力支持和政策扶持,即在核算體制上理順。從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科學界定農業保險的業務范圍、操作辦法、機構建制、資金投入、保障水平和管理規則等與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建設相關的事宜。2、改革現行的農業保險在商業保險公司中經辦的體制。依法設立專業化的國家農業保險公司,使之在經營體制上理順。其性質是國家直接領導下,不以盈利為目的政策性保險機構,其基本職能是完成農業保險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實施農災的預防和救助;執行災后損失的評估和理賠;組織和實施農險機構的經營和管理。如是,有利于國家統一管理,有利于積累保險資金,有利于提高農險管理。3、有關主管部門應抓緊農業保險立法工作,從中國國情出發,建立起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從實際出發,逐步解決開展農業保險的必要性同其比較利益低的矛盾;規范、調整農業保險中國家、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制訂中國農業保險的運作規則。首先,可以先擬定農業保險暫行條例,支持和規范農業保險的開展,維持其正常的運行,避免農業保險業務的大的波動,此外,要通過宣傳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把農業保險與亂攤派嚴格區別開來。向農民講清保險的道理,提高農民的風險意識和參加保險的自覺性,使其既認識到保險的好處,積極參加保險,又能遵紀守法,按保險的制度規定辦事,積極支持并辦好這件利國、利民的好事。
當代犯罪引渡法律建設的思索
本文作者:張偉工作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
一、對我國的恐怖主義犯罪引渡立法的反思
引渡立法和實踐都表明,要實現引導,需要事先有條約約定。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與所有的國家之間簽訂引渡條約,在不存在這種雙邊條約關系的情況下就無法向外國實行引渡。這種情況下,國家只能向數目有限的伙伴提供引渡合作,而且他們向外國提出的引渡請求也往往因不符合互惠原則而遭到拒絕。為了解決問題,不少國家都通過立法改變這一立場。我國也應該認識到可能引發的一系列問題,靈活對待這一條約,或者授權相關機關可以靈活對待,比如授權國家主席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與任何外國達成協議,在互惠的基礎上,依據引渡法向該外國移交逃犯;或者可以通過修訂引渡法規的適用范圍與限度,規定在無雙邊引渡條約關系情況下合作的可能性。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護本國國民安全,另一方面也適應了國際形勢的發展。
二、對中國的恐怖主義犯罪引渡程序反思
1、促成以相互承認逮捕令為基礎的逃犯移交制度隨著一些國家或者區域法律一體化的發展,傳統的引渡制度的基礎正在發生根本改變,引渡不再僅僅被認為是“國際禮讓”和相互提供便利的法律程序,而更多地被理解為在法制方面相互信任并相互承認司法裁決的法律程序。因而,國家更加尊重合作伙伴發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司法文件,即對逃犯的逮捕令,而這對于上海合作組織框架下的中國與中亞國家的司法合作提供了一個可行的選擇。這對于中國的恐怖主義犯罪引渡法律建設具有重大的啟示意義。
2、鼓勵運用簡易引渡程序簡易引渡程序的適用前提是被請求引渡人同意自愿接受引渡,建議引渡程序不需要一般繁瑣的審查程序,能夠盡快該被引渡者移交給請求國。簡易引渡程序的最大優勢在于簡便快速,節省司法資源,促進國際合作的進程。簡易引渡程序由于前提是被請求引渡人同意自愿接受引渡,體現了對被請求引渡人意愿的尊重,也減少了被引渡人在被請求國受羈押的時間。一般來說,這種同意應當向負責對外國引渡請求進行司法審查的司法機關(法院)表達;如果不在司法審查階段,也可向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我國可以與其他國家通過簽訂引渡協議,建立簡易引渡模式,只要被請求引渡人同意自愿接受引渡,為了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繁瑣的引渡程序,精簡一般的審查程序,按照效率原則盡快將該被引渡人移交給請求國。
新時期創業的法律保障思索
本文作者:劉妍工作單位:東華理工大學圖書館
一、大學生創業的法律保障現狀及分析
培養大學生突破知識、經驗、心態、資金等各種限制的能力是各高校創業教育的主要方向,建立大學生創業過程中的法律制度保障卻被忽略了。其實法律對大學生創業起著指導和規范作用,創業過程中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大學生創業成功的關鍵。目前,很少有從法律風險及法律保障角度來對大學生創業進行研究的。然而大學生創業無法離開法律而單獨存在,因此,分析大學生創業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其保障現狀是十分必要的。
(一)大學生創業的法律風險1.創業組織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企業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有企業、外資企業等。不同形式的組織和個體,其投資者承擔的責任不一樣。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訂立合伙,共出資、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個體工商戶是指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經濟形式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法律為依據,有股東投資而設立的企業法人。大學生創業所能選擇的形式包括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在選擇創業組織形式時,大學生需要選擇適合自己創業形式并了解不同組織形式及其存在的法律風險。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開始營業。2.創業組織運行創業組織運行中,大學生需要面對的法律風險非常復雜,牽涉合同、稅收、產品質量、商標和專利侵權等以及組織內部治理問題。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簽訂合同,訂立合同的時候可能產生法律風險的主要有:一是訂立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二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法。知識產權,又稱智力成果權,是重要的無形資產,是指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成果享有的權利,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為了鼓勵大學生創業,各省、市相繼出臺了許多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的財稅優惠政策,其中包括對大學生創業初期的稅收減免等。但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限一過就要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3.創業組織終止創業組織的終止主要是指創業組織主體資格的消滅。其法律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創業組織本身存在的法律風險;二是創業組織已終止而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冒用帶來的風險。
(二)大學生創業的保障現狀1.立法現狀現階段,扶持大學生創業制度的構建是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構建的重中之重,只有更多的扶持優惠政策,才能促進大學生創業的發展。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關于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從簡化手續、費用減免等方面給予創業的大學生各種優惠。2005年國家頒布施行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基金,通過多種方式扶持創業企業、引導投資,包括融資擔保和參股等。2.執法現狀在上述政策法規的規范下,各個地區做出了相應的措施。主要包括:簡化程序,減免行政性收費,精煉審批手續,鼓舞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支持,對創業畢業生按照標準發放創業補貼;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的優惠,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均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加強大學畢業生創業指導力度,保障大學畢業生就業創業權益。
二、大學生創業法律保障存在缺陷及對策
國家商品儲備法律制度思索
本文作者:呂清正工作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國家商品儲備主要作用是保障關鍵物資供給,調節市場,保障國家安全、保證經濟穩定發展。國家商品儲備法律制度屬于宏觀調控法的范疇,吞吐儲備商品是調節余缺、穩定價格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我國國家商品儲備的制度化比較薄弱,沒有重要商品儲備的基本立法,中央儲備規模小,不足以滿足經濟調控的需要,地方政府限于財力和其他因素大多還沒有形成重要商品儲備體系和長效機制,探討我國國家商品儲備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一、我國國家商品儲備的立法現狀及實施中的問題
所謂國家商品儲備法律制度,是指政府為應付突發事件、平抑或穩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場價格,建立商品的調節性庫存,并通過吞吐庫存來平衡市場供求,調控市場價格的制度。中央立法主要是部門規章,以針對具體商品的立法為主,缺乏國家商品儲備的基本立法,如《中央儲備糖管理辦法》、《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邊銷茶國家儲備管理辦法》等,《價格法》第27條只是原則性規定了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地方立法以河北省、廣州市為代表,制定了《河北省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在完善儲備管理制度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然而我國商品儲備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不足,很難滿足經濟調控的需要:1.缺少統一、高效、責權明確的儲備管理機構。重要商品儲備分散在各部門,各種儲備商品主管機構不統一,具體主管、協調機構缺乏實施管理的明確授權,管理權限分散,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牽頭組織部門的缺位和不明確,造成部門分割、各自為戰,儲備工作分割化,市場調節部門化。特別是當涉及多部門的重大市場調控事項時,部門之間難以形成合力,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儲備工作的開展和儲備效能的發揮。2.財政負擔過重。我國商品儲備承擔了許多政策性目標,比如經濟安全、保障民生、保護農產品價格等,沒有處理好儲備調節與市場機制的關系。儲備扶持國內產業可能延緩產業升級,儲備保護農產品價格,又可能因為進口農產品的競爭陷入成本高昂而無效的尷尬境地,儲備的經濟效益不理想。我國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大多屬于傳統的“老國企”,市場化程度低,經營效率不高,依賴國家財政補貼。商品儲備的運作受到較多行政干預,程序復雜,存在嚴重時滯,影響了儲備商品及時的吞吐和輪換,儲備成本和損耗巨大。這些都給財政帶來過重負擔,影響了儲備體系進一步完善。3.儲備規模小,種類少,難以滿足經濟調控的需要。我國處于大量消耗能源的發展時期,許多重要資源嚴重依賴進口,旺盛的需求大大拉高了國際市場的能源、礦產品價格,短期內難以在低價位完成充足的國家儲備。而且很多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也需要從國際市場調劑余缺,甚至嚴重依賴進口,如大豆。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國內生產、儲備不足,難以應對,需進口補足國內需求的巨大缺口,國際市場價格將大幅攀升,使我國處于不利的貿易地位。
二、國外商品儲備法律制度概況及借鑒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美國、歐盟、日本、俄羅斯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儲備,制定了較為完備的商品儲備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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