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監督庭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07: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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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監督庭

法院審判監督庭述職報告

法院審判監督庭述職報告審判監督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糾錯程序;其實質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裁判再次進行審理,以期糾正原有錯誤的一種救濟制度;它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為對象,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為前提,而生效裁判是否確有錯誤,法院有一個發現和確認的過程,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庭就是負責審查這個過程的主體。我們審判監督工作包括案件復查與再審兩個不同的階段。案件復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或再審申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實質性審查,以確定申訴或再審申請是否具備法定的再審事由、是否應當提起再審的審判活動。

2009年就要過去了,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和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我能夠帶領全庭同志不斷加強和改進審判作風,全面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較好地完成了上級法院和本院黨組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我院審監庭一直與審判管理辦公室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合署辦公,全庭同志共同努力,圓滿地完成了本院的審判監督工作和全院的審判管理工作。去年,我庭被共青團徐州市委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彰命名為市級青年文明號先進集體;今年,我庭又被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市級先進集體;被徐州市婦聯授予巾幗文明崗稱號,我庭的工作再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一年來,我和我庭的同志在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原則下,能夠正確處理審判監督與維護司法權威的關系,嚴格把好案件質量的最后一道關卡。同時在確保全院質效數據的真實、準確下,加強了指標數據的分析運用,為院長狠抓全院審判工作提供了參考依據,受到領導和上級法院的肯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一、認真抓好政治思想學習,注重作風建設

一年來,我能夠認真學習黨的綱領、文件。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政治立場堅定。黨的十七大召開后,我能夠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報告,并能夠深切領會其精神內涵。平時能夠認真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注重提高政治思想素養。面對當前的新形勢、新要求和新挑戰,力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所突破。今年下半年,我區開展的基層執法評議工作開始以來,我能夠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行動上積極予以配合。我庭對全院的績效考評結果在網上公布,對錯案追究制度、網上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等工作全面開展,使我院的審判質效每月在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市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排名中有所進步。

二、能夠自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廉潔自律

我能夠自覺遵守市中院制定的“五條禁令”、省高院制訂的“六條禁令”、最高院的“十三條不準”,平時能夠嚴格要求自己,時刻反省自己,進行自查自糾。通過教育學習和整頓,充分認識到法官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精神情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在八小時之外的日常生活中,我能夠做到能夠嚴格自律,行為檢點,謹慎出行,謹慎交友,謹慎對待律師與當事人,遵守社會公德,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清廉公正,努力樹立良好形象。我和我庭人員沒有貪贓枉法的案件,沒有超審限的案件,沒有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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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監督庭述職報告

審判監督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糾錯程序;其實質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裁判再次進行審理,以期糾正原有錯誤的一種救濟制度;它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為對象,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為前提,而生效裁判是否確有錯誤,法院有一個發現和確認的過程,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庭就是負責審查這個過程的主體。我們審判監督工作包括案件復查與再審兩個不同的階段。案件復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或再審申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實質性審查,以確定申訴或再審申請是否具備法定的再審事由、是否應當提起再審的審判活動。

2009年就要過去了,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和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我能夠帶領全庭同志不斷加強和改進審判作風,全面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較好地完成了上級法院和本院黨組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我院審監庭一直與審判管理辦公室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合署辦公,全庭同志共同努力,圓滿地完成了本院的審判監督工作和全院的審判管理工作。去年,我庭被共青團徐州市委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彰命名為市級青年文明號先進集體;今年,我庭又被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市級先進集體;被徐州市婦聯授予巾幗文明崗稱號,我庭的工作再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一年來,我和我庭的同志在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原則下,能夠正確處理審判監督與維護司法權威的關系,嚴格把好案件質量的最后一道關卡。同時在確保全院質效數據的真實、準確下,加強了指標數據的分析運用,為院長狠抓全院審判工作提供了參考依據,受到領導和上級法院的肯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一、認真抓好政治思想學習,注重作風建設

一年來,我能夠認真學習黨的綱領、文件。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政治立場堅定。黨的十七大召開后,我能夠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報告,并能夠深切領會其精神內涵。平時能夠認真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注重提高政治思想素養。面對當前的新形勢、新要求和新挑戰,力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所突破。今年下半年,我區開展的基層執法評議工作開始以來,我能夠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行動上積極予以配合。我庭對全院的績效考評結果在網上公布,對錯案追究制度、網上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等工作全面開展,使我院的審判質效每月在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市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排名中有所進步。

二、能夠自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廉潔自律

我能夠自覺遵守市中院制定的“五條禁令”、省高院制訂的“六條禁令”、最高院的“十三條不準”,平時能夠嚴格要求自己,時刻反省自己,進行自查自糾。通過教育學習和整頓,充分認識到法官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精神情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在八小時之外的日常生活中,我能夠做到能夠嚴格自律,行為檢點,謹慎出行,謹慎交友,謹慎對待律師與當事人,遵守社會公德,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清廉公正,努力樹立良好形象。我和我庭人員沒有貪贓枉法的案件,沒有超審限的案件,沒有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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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半年工作總結

法院半年工作總結

200*年上半年,審判監督庭的全體同志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在分管院長的大力支持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按照司法為民的要求,全面落實“創新審判機制,強化服務職能,推進隊伍建設,實現省優目標”的措施,在工作任務重,人員少,條件差的情況下,克難奮進,開拓創新,各項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為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F將200*年上半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抓好思想政治建設,端正執法思想。我們利用每周的學習日進行政治學習,以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重點,加強對全庭同志的思想教育,同時在全院的集中教育整頓活動中,我們認真學習,認真聽取報告,認真做學習記錄,認真寫心得體會,通過經常性的正面思想教育和警示教育,使我們樹立正確的執法思想,增強司法為民意識,在思想上進一步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等根本性問題。

二、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做到清正廉潔,拒禮拒賄。進入再審的案件,對當事人來講,是最后的機會,因此有的當事人在這個程序中花費力氣托人找關系,企圖與法官拉近距離,企圖靠請吃請喝拉攏法官,俗話說的好:拿人家的手軟,吃人家的嘴短。面對這些誘惑和考驗,審監庭要求本庭法官手不能長,嘴不能饞,警鐘常鳴,防微杜漸,并且在全院的兩次集中警示教育中,通過看錄像,聽報告,人人發言,展開討論,更進一步地提高了認識,從而使我們頂住了壓力,抵住了誘惑,公正辦案,受到了當事人的好評。在六月初的行風熱線中,一當事人通過熱線電話對審監庭的法官進行了表揚。

三、抓好紀律作風建設,強化審判作風。我們嚴格考勤制度,規范庭審活動。審判監督程序不同于其他程序,當事人也對這個程序寄予了很高的厚望,我們的每一次接待,每一個環節都會給當事人帶來不同的影響,因此我們要求在審判工作中集中精力,認真開好每一次庭,寫好每一份文書,處理好每一位群眾的來訪,在每一項工作、每一個工作環節上不出差錯。在工作態度上,堅決克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耐心做好當事人的息訴工作,即使是對無理取鬧的當事人,我們也盡最大的力量講事實,講道理,講法律,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上半年,我庭的幾位同志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當事人的無理糾纏,甚至遭到人身攻擊,但他們都能以大局為重,忍辱負重,體現了一位法官的良好品質。

四、抓好審判工作,切實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審判工作仍然是審監庭的中心工作,為此我們的主要精力也集中在審理案件方面。審監庭的案件類型多,包括各類再審訴訟案件、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減刑假釋案件。今年上半年審監庭共受理各類案件132件(含舊存案件17件),比上年同期的148件減少16件,下降10.8%;審結128件,比上年同期的140件減少12件,下降8.5%;未結4件,結案率96.9%,比上年同期的94.6%上升2.3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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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判監督工作的認識

近年來,來自各級黨委、人大、政協、紀檢部門、檢察機關、新聞媒體等部門及社會公眾對法院司法審判的監督不斷增多,由此給法院自身的審判監督管理帶來前所未有的壓力,表現在老百姓對法院審判的不信任感,對法官產生懷疑,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申訴案件,申請再審案件的大量上升,甚至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也呈上升趨勢。一方面由于外部的廣泛監督,暴露了法院自身存在的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從案件審理的程序不公實體處理錯誤導致的冤假錯案,更有甚者,少數人執法犯法,嚴重影響了法院良好的社會司法形象。如何扭轉法院面臨的這種被動局面,已成為法院目前的當務之急。肖揚院長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領導班子的談話要點中指出:“扭轉目前法院工作的被動局面,解決裁判不公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寄希望于審監庭”。因而審監庭所擔負的工作不僅十分重要,而且責任重大。但是審監庭的工作,由于主要表現在法院的內部監督上,即確認錯案并加以糾正。這與法院審判監督的深刻內涵有著一定的區別和聯系。從審判管理角度,審判監督的范疇遠遠超出審監庭的職責范圍,法院的重要職能是審判,如何在審判中避免錯案的發生,減少裁判中的瑕疵,取決于全體審判人員較高的審判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如民訴法第179條關于引起再審的第5種情形中的第五種情形,即“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種情形引起的錯案審監庭按審判監督程序雖然能夠糾正,但這種錯案給法院帶來的負面影響比起其他幾種情形導致的錯案要嚴重得多,有時不僅是錯案,涉及到的審判人員還有可能構成犯罪,這種情況就不是審監庭的工作能夠解決的問題。因而在加強審監庭工作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應與法院的審判監督管理中的一系列措施相結合。只有使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政治素質提高到適應現代審判工作的高度,才能減少當事人的申訴、申請再審及由此帶來的對法院司法的不信任感。筆得認為審判監督庭的審判監督與法院的審判監督管理,由于所表現的不同內涵,在法院的審判活動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盡相同,有必要作以探討。

一、從審判監督庭的工作特點,看審監工作在法院審判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審判監督庭是在原告訴申訴庭基礎上作為法院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而分立出來的,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的專門業務庭。受案范圍包括: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有錯誤向法院提起申訴或認為有民訴法第179條規定的5種情形之一的而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2、本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2、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4、檢察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訴,認為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符合民訴法第185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訴的案件。由此我們看到審判監督庭受理的案件有一個共同的前提條件,即:必須是生效的判決、裁定,且認為有錯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對錯誤的裁判進行糾正。這是審判監督庭與其他審判業務庭職能上的區別所在。首先它是一種事后監督。一方面這種監督必須是在原審案件裁判生效之后,另一方面案件的來源限制在當事人的申請、本院院長提起、上級法院指令和檢察機關的抗訴這四個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二者共同構成審判監督庭對案件實施審判監督的前提條件。其次是一種被動監督,由于事后監督的表現形式,決定了審判監督庭實施審判監督的被動性。即當事人不申請,本院院長不提起,上級法院不指令,檢察機關不抗訴,審判監督庭就不能主動地對生效裁判案件實施審判監督,從維護生效裁判的權威性出發,實行“不告不理”。由于法律規定所表現出來的這樣的特點,使這種審判監督形式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有限性。

由于法院的審判監督管理,法官群體的素質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對一些案件的審理中,有些審判人員不注意對當事人程序利益的保護(有時還是故意),甚至違反訴訟制度中程序保障對審判人員的要求,導致錯誤的裁判,有時還因為審判人員對法律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理解上的偏差,導致在裁判中適用法律錯誤等等。這些問題,在案件處理尚未結束之前,有時是不易被發現的。當判決、裁定作出后,當事人卻不通過上訴,尋求二審法院的救濟,而是在裁判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或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而導致檢察機關的抗訴(有關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性規定)。因而,法律規定了審判監督庭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此進行重新審理,對錯案進行糾正,盡管這種監督形式給人有一種“亡羊補牢”之感,但在法院審判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卻由于法律的規定而極具重要。

(一)它把無序的監督變為有序。不論是當事人的申請,還是本院院長提起的再審或檢察機關的抗訴的案件,必須經過審判監督庭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在再審中對發現確有錯誤的裁判予以糾正。這種法定的審判監督機制,把外部監督與法院的內部監督有效地銜接起來,使外部的監督落實到這種審判監督當中,通過審判監督使錯案得以糾正。因而這是一種最權威的法律監督和對錯誤的裁判最有效的司法救濟。

(二)是人民法院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工作作風的具體體現。實事求是,應是整個審判工作遵循的原則,錯誤的裁判它損害的不只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地影響了法院在人民群眾心目中良好的司法形象,必須加以糾正?!皩Ψ歉牟豢傻腻e案,要堅決依法改判,且改判必須到位,糾錯必須徹底”。作為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這種糾錯不能有遮遮掩掩的存在,也可以說經過糾錯,不能再有錯案的產生。在這里,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法院司法的權威真正地有機結合起來,使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工作作風貫徹在審監工作的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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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制度問題改革初探論文

內容提要:審判監督改革的基礎在于司法實踐。我們通過問卷和實地訪談等方式,從現存問題、工作經驗及審監改革等幾方面,對審判監督制度的運行狀況進行了調查。在此基礎上,本文深入分析了申訴制度、審監程序及工作體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揭示出審監程序的先天不足和后天異化以及工作體制上的不成熟是存在種種問題的癥結所在。針對上述問題,結合審判監督工作實際,本文不僅就現有制度框架下的審監改革,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對策和建議,還對未來的審判監督制度改革,設計了構建再審之訴的改革路徑。關鍵詞:審判監督制度審監工作體制審判監督改革

近年來,法律各界對審判監督工作中的問題及改革展開了廣泛而深入的理論探討,在改革實踐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這些探討和實踐使我們認識到,審判監督改革既是一種工作層面上的改革,某種意義上更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不管是工作改革還是制度改革,須以具體的司法實踐為基礎,而現今的改革研究往往囿于單純的理論思考或制度借鑒,如何從操作層面上探尋對審判監督工作及制度的改革路徑,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需要進一步思考及行動的目標?;诖?,本文試圖立足于審判監督工作實際,從制度運行的實證考察出發,對現有制度框架下的工作改革以及審判監督制度改革作一些探討。

一、審判監督制度運行中的問題

由于法律對審監程序的規范比較少,審判監督庭成立時間比較短,與審監制度相關的各種關系尚未理順,審監制度本身及改革的定位也未明確,加之審判監督工作承載的法律、社會及政治責任又比較重,其在整個法院審判工作中成為矛盾最為突出的部門。

(一)申訴和申請再審無序化

1、向法院申訴及申請再審的途徑不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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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審判監督程序案件的立審分離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另行組成合議庭,再次進行審判的程序。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審判監督程序是在兩審終審的基礎上,為糾正錯誤裁判而設立的特殊程序,是對錯誤裁判的一種救濟程序。

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常常習慣地把審判監督程序稱為再審程序??蓢栏竦卣f,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并不完全相同。審判監督程序的范圍廣,它應分為申訴、再審申請的復查和再審審理兩個階段。

申訴復查階段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在當事人提出申訴或再審申請、或法院自己認為可能存在錯誤時,對該案立卷復查,決定是否進行再審審理的一種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審理階段是人民法院對經復查后,作出再審決定的案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原案件所適用的一審或二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并作出新的裁決的一種審判監督程序。申訴復查階段和再審審理階段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它們的聯系表現在都是審判監督程序,除因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檢察院提起抗訴而進入再審的案件外,所有進行再審的案件必須經過申訴復查階段。申訴復查是進入再審審理的前提和基礎,而再審審理卻不是申訴復查的必然結果。它們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區別:1、申訴復查是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的合法性、正確性進行審查,對存在錯誤的裁定進行再審,對不存在錯誤的則駁回申訴。再審審理則是對決定再審的案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進行審理,作出新的裁判。申訴復查解決的是是否啟動再審的程序性問題,而再審審理解決的是重新裁判的實體性問題。2、申訴復查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查,也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復查,對此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但對再審審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無論采用何種審判組織進行申訴復查,對需要進行再審的案件最終都是以院長名義作出裁定。而再審審理則是以合議庭名義作出新的裁決。3、申訴復查開始后,原已生效的裁決、調解并不因此中止執行。再審審理開始后,不論其結果是否會改變原裁決,都必須中止原裁判、調解的執行。4、進入再審審理的案件,法律規定原來是一審案件的適用一審程序,原來是二審案件的適用二審程序。對申訴復查法律沒有規定其應適用的程序。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沈德詠副院長在吉林全國立案工作會議上已明確將審判監督案件的立案審查劃分到作出再審裁定時止。經申訴復查原審沒有錯誤的由立案庭通知駁回申訴;原審有錯誤的由立案庭制作再審裁定,移交審判監督庭審理。但目前全國仍有部分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并未把審判監督案件的立審分開。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認為申訴復查和再審審理分屬立案庭和審判監督庭會造成重復勞動。不可否認,將申訴復查和再審審理分開,這里面確實存在著一定的重復勞動,但這種重復勞動是必要的。立案庭通過申訴復查,對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作出處理,對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作出裁定移交審判監督庭。立案庭的這些將案件分流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為審判監督庭更好地集中精力審理再審案件,提高案件質量提供了保證。同時立案庭的再審立案審查,又受到審判監督庭再審審理的檢驗,使得立案和審監之間也形成了互相制約的監督機制。二是認為立案庭進行申訴復查,通知駁回申訴或裁定再審,涉及實體內容,已超出立案庭只能進行程序審查的職能。其實,再審立案的審查與一般訴訟案件的立案審查從根本上是一致的。一般訴訟案件的審查對象是當事人的起訴狀,審查的內容是是否屬法院管轄、是否符合有關訴訟法關于案件受理的條件,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決定立案,啟動訴訟程序。再審立案的審查對象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調解,審查的內容是這些裁判或調解是否存在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對符合法定再審條件的裁定立案,啟動再審程序。不同的是,一般訴訟案件的立案審查是純程序性的,不涉及任何實體內容。而再審的立案審查因它的特殊性必須涉及對原裁決、調解的實體審查。但立案庭的這種實體審查只是形式上的,是啟動另一程序的必要前提,并不因此而進行實體審理、作出實體裁決。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發展的深入,審判監督案件的立審分立也勢在必行。這是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提高案件質量的前提和基礎。依法立案是依法審判的重要環節。各級法院立案庭的設立,為再審案件的立審分離提供了條件。審判監督案件的立審分立,可以改變過去立審合一、先定后審的局面,使再審案件的庭審不流于形式,切實做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由于立案庭承擔著信訪接待工作,將再審案件的立審分開,使立案庭的職責統一,對駁回申訴的案件能有針對性地做申訴人的工作,既有利于防止新的上訪老戶的形成,又有利于做好老上訪戶的服判息訴工作,使工作關系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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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先進個人

××,男,漢族,現年50歲,福建省××市人,中共黨員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現任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兼任泉州市人大法制委員,全國法院干部法律業余大學法律??茖W歷。因工作成績突出,2005年他榮獲“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先進個人”光榮稱號。其先進事跡如下:

一、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

在思想、政治上,能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的精神,在“保先教育”活動過程中,自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宗旨意識、服務意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保持高尚的精神情操,提高自身政治素質。

二、敬業愛崗,恪盡職守,超額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一是當好司法公正的表率,提升自身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擔任庭長以來,自行承辦了一些疑難復雜的骨頭案件;2003年以來,共審結復查案件、再審案件、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減刑假釋案件等類案件共計154件,參加院審委會審議案件達500多件,超額完成院里下達的崗位責任制500%以上。在所審結的案件中均能做到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正確,無出現錯案或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在擔任審委會委員討論案件時,能認真聽取承辦人的回報,審閱每份案情報告,認真分析案情,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發表自己的審判意見。(二是當好審判監督的標桿,扎實推進審判監督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扎實推進各基層法院規范審判監督庭的職能;2002年以來,全市法院建立了審判監督庭,形成三個分立的工作格局。成立伊始,許多基層法院對審監庭要做什么,要怎么做,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為解決新矛盾,他本人經常深入到各基層法院加強這方面的業務指導,介紹、推廣中院及各地法院開展這項工作的經驗;督促基層法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院《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適時召開兩級法院審判監督工作會議,交流審判監督工作經驗,及時總結推廣基層法院的好經驗;建立各項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由于工作突出,在全省審判監督工作會上,市轄××、惠安法院在會上作了典型經驗介紹。通過調研、探索、指導與監督,統一了全市基層法院對審監工作的思想認識,逐步規范了審監庭的職能,建立和完善了工作制度,有力地促使成立伊始審監工作有序的開展。

建立案件質量評查制度,抓好全市法院案件質量評查,以評查促公正,以評查促效率。案件質量評查系審監庭一項新的業務,在××庭長主持下,2002年中院制定了《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定工作實施細則》,對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質量監督檢查的方法、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細化了各類案件質量監督檢查在審判程序、實體裁判、文書制作等方面的內容和標準,并逐步建立起案件質量評查機構及網絡,中院審判質量評定辦公室設在審監庭,他是評定辦公室副主任。根據文件規定,審監庭定期對各類案件開展質量評定,××庭長能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每次質量評查方案、重點和要求,逐步形成全面監控的多方位、平面化、整體化的審判質量監督評估局面,有力的促進了全市法院審判工作質量的提高。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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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市法院審判監督工作情況調查報告

關于全市法院審判監督工作情況調查報告

4月27至30日,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洪斌的帶領下,到市中院和基層法院對全市法院審判監督工作進行調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的基本情況

審判監督是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的司法救濟機制。審判監督工作的開展,對于法院切實糾正錯案,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實現司法為民,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全市各級法院十分重視審判監督工作,積極推進審判監督改革,建立了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依法受理、審結了一批再審案件,促進了全市各級法院辦案質量的提高。2004年1月至今年4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再審案件79件,審結77件;其中判決維持34件,改判16件,發回重審8件,其它19件。

1、正確把好立案關,保障確有錯誤的案件進入再審程序。按照“立審分立”的原則,對全市法院申訴復查、再審案件的審查立案,從審監庭劃歸到立案庭統一管理和監督。正確把握和暢通提起再審程序的主要途徑,按照提起再審程序的五種情形(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當事人的申訴,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由立案庭統一受理審查,依照法定程序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啟動再審程序。一年來,全市法院依法共啟動再審程序79次。

2、加強組織、制度建設,為審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一是認真落實“審監分立”的要求,市中院和6個基層法院設立和健全審判監督機構,成立了審判監督庭,配備了一些精干法官。二是進一步明確審判監督職責范圍,將原屬于審判監督庭職責的信訪接待等工作分離出去,明確審判監督庭承擔再審、抗訴、賠償確認等職責,使審判監督庭“糾正錯誤裁判”這一職能更加明確和強化。三是進一步規范再審程序,制定一些規范庭前準備和庭審環節的制度,特別是實行庭前證據交換、無爭議事實庭前認定、繁簡分流等措施后,增強了庭審工作的透明度,保證了再審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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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監管情況調查總結

月27至30日,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洪斌的帶領下,到市中院和基層法院對全市法院審判監督工作進行調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的基本情況

審判監督是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的司法救濟機制。審判監督工作的開展,對于法院切實糾正錯案,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實現司法為民,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全市各級法院十分重視審判監督工作,積極推進審判監督改革,建立了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依法受理、審結了一批再審案件,促進了全市各級法院辦案質量的提高。年1月至今年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再審案件79件,審結77件;其中判決維持34件,改判16件,發回重審8件,其它19件。

1、正確把好立案關,保障確有錯誤的案件進入再審程序。按照“立審分立”的原則,對全市法院申訴復查、再審案件的審查立案,從審監庭劃歸到立案庭統一管理和監督。正確把握和暢通提起再審程序的主要途徑,按照提起再審程序的五種情形(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當事人的申訴,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由立案庭統一受理審查,依照法定程序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啟動再審程序。一年來,全市法院依法共啟動再審程序79次。

2、加強組織、制度建設,為審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一是認真落實“審監分立”的要求,市中院和6個基層法院設立和健全審判監督機構,成立了審判監督庭,配備了一些精干法官。二是進一步明確審判監督職責范圍,將原屬于審判監督庭職責的信訪接待等工作分離出去,明確審判監督庭承擔再審、抗訴、賠償確認等職責,使審判監督庭“糾正錯誤裁判”這一職能更加明確和強化。三是進一步規范再審程序,制定一些規范庭前準備和庭審環節的制度,特別是實行庭前證據交換、無爭議事實庭前認定、繁簡分流等措施后,增強了庭審工作的透明度,保證了再審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3、加強案件質量管理,減少再審案件的數量。首先,市各級法院重視對一審案件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市中院制定并實施《案件質量評查規定》,對案件辦理的程序、實體、文書制作、審判紀律等10個方面,由評查專班審核把關,審核結果每季度在全院進行通報,年終據此進行獎懲。一年多來,市中院案件評查專班共核查各類訴訟案件1140余件,發現有質量瑕疵的案件442個。其次,嚴肅認真地審理二審案件,市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刑二庭等主要二審業務庭審慎糾正上訴案件中的錯誤,一年多來,各類二審案件656件,審結545件,其中維持原判266件,改判123件,發回重審75件,其他66件,較好地保證了審判質量。再次,加強對案件審理流程的全程跟蹤監督,每一件案件進入法院后,即由立案庭對立案、開庭、結案、執行等各個階段的工作進行安排并全程跟蹤監督,審判各個環節的相互制約和監督,有效減少了超級別、超地域管轄立案和有案不立、亂立案的情形發生。這些工作的扎實開展,促進了全市法院辦案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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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一審終審制分析論文

一、對現行立法的質疑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最終審的判決、裁定。”據此可見,現行法律規定審判監督程序適用的具體審判程序是根據再審案件在普通程序中的審級確定的。這種因原審級不同確定審判再審案件應依照不同審判程序的規定,忽視了再審程序的特殊性與再審案件多變性,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再審案件的審判根據原審級不同而完全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進行,存在操作上的困難。這是因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案件畢竟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第一審或第二審之時,由于時間的轉換有些情況可能已發生變化,而此時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則變得沒有必要或不可能。其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開庭進行,即開庭審判是第一審程序的原則,而再審案件并非須全部開庭,有時不必開庭,可直接審判。如真正犯罪人已定罪,原受有罪判決人顯為無辜時,應徑行宣告無罪,而無需開庭審理。此時若仍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實屬多余。其二,除可直接判決者外,再審案件皆需開庭審理,但因案件情況變化,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恐難做到。如原被告人已死亡或因患病無法出庭,則訊問被告人、被告人最后陳述等普通程序的重要內容無法進行。因之已不可能真正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其三,再審程序是在普通程序基礎上進行的,作出的新裁判以原生效裁判為基礎,表現為或者維持原裁判,或者直接改判。但再審案件為原第一審案件時,再審程序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此時易造成一種假象,即審結后作出的新裁判是拋開原裁判重新作出的。因此,不特別規定再審后作出裁判的方式,僅規定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原一審案件),顯然是立法的缺陷。其四,我們認為,在再審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履行檢察監督職能(在抗訴案件中并承擔支持抗訴的職能),這是檢察監督在再審程序中重要的實現形式。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可以決定不開庭審理,那么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再審案件時,照此規定,若再審案件為事實清楚的申訴案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判,則人民檢察院對再審程序的審判監督因檢察人員無法出庭而無從實現。其五,第二審程序遵行上訴不加刑原則,對于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那么人民法院審判僅因被告人一方提出申訴而決定再審的原第二審案件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時,根據法律規定須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是否亦應遵從不加刑原則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堅持這一原則。我們認為,再審程序作為糾錯程序不應適用這一原則,是否加刑應從再審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具體分析。可見,再審程序與第二審程序有著不同的原則,僅僅規定人民法院再審原第二審案件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只會帶來實踐中的問題。據此種種,我們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無視再審案件變化了的情況以及再審程序的特殊性,在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僅規定再審程序根據再審案件原生效審級再依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進行,無疑是立法的失誤,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根據上述規定,若原裁判生效審級是第一審,則再審后作出的新裁判為第一審裁判,可以上訴、抗訴,若原裁判生效審級是第二審,則再審后所作出的新裁判是終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抗訴。立法作此區分,其目的之一是對普通程序中未上訴、抗訴而致第一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未行使上訴權的補償,即普通程序中當事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或上訴、抗訴不合法而致未行使或未正確行使的上訴權、抗訴權,要在再審程序中予以救濟。這種做法看似合情卻不合理。我們認為:第一審案件經審理作出裁判后,當事人不上訴、檢察機關不抗訴或因上訴、抗訴不合法被駁回,則上訴權、抗訴權已然消滅,其法律后果如同二審,即導致一審裁判生效,獲得既判力和穩定性,并宣告普通程序的終結。只是為了調和法和穩定性和正義的矛盾,在具備法定條件時方可開啟再審程序這一特別救濟程序。再審程序作為特別程序獨立于普通程序,是普通程序之外的一種全新程序。盡管它以普通程序為存在前提,但具有獨立性,因而普通程序中已消滅的上訴權、抗訴權絕沒有在特別程序中予以補救的道理。否則,再審程序的獨立性將不復存在,并造成其救濟范圍的無謂擴張。立法作此區分,其根本考慮是認為普通程序中案件只經第一審程序未經第二審程序審判,顯然失去了一次把關的機會,在再審程序中增加一次上訴、抗訴的機會,也就多一次審判,從而可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我們以為不然。其一,案件多經一次審判獲得正確處理的可能性或許大些,但并不必然如此。其二,再審指向的無論是原一審或二審終審的裁判都是生效的裁判。而一審終審后生效的錯誤裁判經審再后所作的新裁判,與二審終審后生效的錯誤裁判經再審后所作的新裁判,都是在經過嚴格的再審程序審理后作出的。這兩種新裁判錯誤的可能性同樣存在,但前者并不必然較后者有更多的錯誤機率,僅因其在普通程序中的審級不同而區別兩者的法律效力,對后者則是一種不公正。其三,再審后作出的新裁判仍允許象普通程序中的上訴審程序那樣提起上訴而不加任何限制,實為無視再審程序作為特別救濟手段之于普通程序的特殊性,只會造成訴訟拖延,不利于裁判權威與安定性的實現。

毋庸諱言,再審程序在重開啟動時,審理對象上與第一程序、第二審程序是不同的。第一審程序基于起訴權而啟動,其審理對象是起訴書;第二審程序基于上訴權、抗訴權而啟動,其審理對象是一審未生效的裁判;而再審程序則是在普通程序終結之后并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情況下,因人民檢察院抗訴或人民法院自行決定再審而開啟,其審理對象是已經生效的確有錯誤的裁判(包括一審裁判與二審裁判)。對生效的裁判實施救濟的特殊手段這一特征構成了再審程序與普通程序的本質區別。正是再審程序的這一特點加之再審案件具體情況的變化,導致再審程序不宜或難以依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進行。并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為再審的對象,正如本文已闡明的觀點,如果原來的判決、裁定是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原來的案件已完成兩審終審。如果原來的判決、裁定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說明一審審判后當事人既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案件無須進行兩審終審。對于已經完成的兩審終審案件或者無須進行兩審終審的案件,發現處理結果確有錯誤,由法定的司法機關或公職人員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是不存在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并貫徹兩審終審制的。換言之,再審程序關注的是案件經普通程序審理的結果,即生效的裁判是否確有錯誤(如果確有錯誤,則開啟再審程序),而并不關心普通程序的過程即不過問普通程序中的具體審級,因為它僅與普通程序的結局有關,而與程序過程無涉。

從以上議論出發,我們認為,應根據再審程序的特殊性并結合再審案件的具體情況,設計審判監督程序的審判程序,它是獨立的程序,不再區分為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統一為審判監督程序之審判程序,即再審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這一程序同普通程序之第一、二審程序存在相同之處,但具有自己特別的規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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