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購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2 19: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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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購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法律研究

股份回購制度起源于美國。在西方資本市場中,股份回購制度作為一種重要的運作工具具有很豐富的價值功能,它不僅可以優化公司的資本結構,而且可以提高公司的股價,避免被惡意收購等。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對于股份回購制度域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模式,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和“原則允許,例外禁止”,二者各有優點與不足,但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構建來說,有著同樣重要的指導借鑒作用。從中國立法的角度來看,我國的股份回購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再到日益完善的歷程,但鑒于中國的資本市場還沒有成熟,在中國資本市場中股份回購的運用并不多見。近年來,雖然我國修訂并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公司》法關于股份回購制度的規定仍需要進一步發展完善。

一、股份回購制度的概念和意義

股份回購是在公司的運轉期間內,股東在滿足一定要求的情形下,基于特定事由可以向公司提出請求,以有償的方式購回股東持有的股份并脫離公司,公司從而收回其持有的股份價值的一項法律制度。學術上對于股份回購的界定主要分為廣義上的和狹義上的兩種。廣義的股份回購不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還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而狹義的股份回購僅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本文選擇的是狹義的股份回購概念,并對股份回購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作為優化公司資本結構的一種方式,股份回購制度是運作良好的資本市場的一個很好的體現形式。它不僅可以活躍市場氣氛,而且還能夠避免市場過度波動。

二、我國股份回購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分析

(一)我國股份回購制度的最新法律規定。我國《公司法》第142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的可能性予以了肯定,股份回購在我國實踐與法律制度中已經有了初步的探索,但從根本上來說其仍處于發展嘗試階段。股份回購是由政府主導的工具,因此股份回購也充滿了政治色彩。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公司法》進行修訂,對第142條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完善,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新增兩類允許回購的適用情況;二是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三是補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的規范要求。(二)我國股份回購制度立法現狀分析。1.我國法律對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規定過于嚴苛。2018年《公司法》修改以后,允許股份回購的適用情況從四種增加到六種,但與原則上也遵循“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地區和國家相比,依然屬于保守派,股權回購制度的價值功能無法得到完全利用。如此一來,公司無法更好地利用股份回購來進行公司的資本運作,從而影響公司的業務發展狀況,妨礙證券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同時,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公司將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使用其他手段來規避法律責任,比如回購公司股份時隱藏自己的身份而假借他人的名義(名義持股)。2.股權回購制度基本內容不明確。我國法律法規對股份回購制度很多內容都規定得很模糊,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對股份回購所涉及的資金來源、回購金額和回購條件等都沒有明確規定,只對個別適用的情況進行了說明。另一方面,《公司法》中對于非法回購行為的效力問題仍然有待解決。在實踐中,非法回購行為層出不窮,但是如何確立阻止或懲處這些違法行為的效力,我國卻沒有相適應的法律依據。3.股權回購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為避免股東之間、公司內部存在的內幕交易和暗箱操作,明確股份回購整個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相關規范,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縱觀我國法律法規,與股權回購中信息披露有關的制度數量確實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的信息披露細則更多地反映在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中,也僅僅是對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股份回購來實現減資情況的信息披露進行了詳細規定,在實際應用中還遠遠不夠。

三、完善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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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購立法完善研究論文

股份回購是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新課題。1999年云天化以協議回購的方式收買公司第一大股東所持國有法人股中的2億股,開創了我國上市公司以注銷為目的回購公司股份的先河。緊接著,申能股份、青島啤酒等上市公司也相繼宣布了股份回購計劃,引起證券市場的強烈反響。對于股份回購,我國《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都有所規定,但還不完善。如何規范、完善股份回購立法已成為我國公司、證券法制建設的一項緊迫的任務。

一、我國股份回購的現實意義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通過一定的途徑購回已發行在外股份的行為。盡管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撤回投資是公司制度的一項基本要求,但為調節資本構造、安定股市行情、防衛敵對性企業收購等目的,各國無不根據本國具體情況,在一定條件下容許公司回購自己股份。(注:參見柯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緩和論之研究》,《臺大法學論叢》第24卷第2期。)就我國實際情況考察,股份回購對于國有公司股本結構的優化、職工持股計劃的實施以及少數股東利益的保護等方面具有更現實的意義。

首先,股份回購是公司國有股退出的重要途徑。眾所周知,在我國相當數量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有股占據相當大的比例。(注: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比例約為62%,參見《國有股減持是機遇》,《人民日報》,2000年9月11日第10版。)由于國有股股本過大、持股比例過高且不能流通,一方面,股東多元化的目標無法實現,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能真正建立;另一方面,證券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上市公司的質量得不到提高。根據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要求,國有經濟必須進行戰略性大調整,采取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策略。在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國有經濟將繼續占據主導地位。而在其他行業,國有經濟將有步驟地退出。國有或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是國有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就其國有股進行轉讓或置換,適當降低其比例,以優化公司股權結構,就成為實現國有經濟戰略性大調整的一個重要環節與步驟。

國有股退出的途徑很多。股份回購是其中非常重要的途徑之一。(注:除股份回購外,國有股退出的途徑還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國有股配售、國有股的協議轉讓,等等。參見王華瑩:《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退出模式比較》,《中南財經大學學報》2000年第1期。)動用股份回購一是可以解決國家股、法人股與社會公眾股價格上的雙軌制問題。我國的上市公司在發行股票時,對國有股股東采取按面值發行,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則采取高溢價發行。這樣,如果貿然放開對國有股的流通限制,使其與社會公眾股一起并軌流通,對社會公眾股股東是不公平的。而通過股份回購則可以針對國有股與社會公眾股在發行價格上的區別,依各自公平、合理的價格予以收買,解決二者的價格差異問題。二是對證券二級市場的沖擊較小。制約國有股流通的一個重要因素即是國有股數額巨大,而證券市場的承受能力相對較小。目前市場上的1836億國有股,按每股凈資產值計算,其總價值為4602.57億元。即使只將其中的一半按每股凈資產值配售出去,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也無法承受。而股份回購一方面可減少國家股、法人股的數量,提高社會公眾股在公司中所占的比例;另一方面卻不增加二級市場股份的流通量,從而減少國有股退出給證券市場帶來的沖擊。

其次,股份回購便于職工持股制度的運用。職工加入公司成為股東,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績效,而且有助于實現經濟民主。(注:參見[美]基恩?布拉德利、艾倫?蓋布爾:《職工股份所有制》,李曉蘋等譯,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頁以下。[美]大衛?P?艾勒曼:《民主的公司制》,李大光譯,新華出版社1989年版,第68頁以下。)正因如此,職工持股制自法國開創以來,一直為歐美各國所青睞。(注:截止到1997年,美國職工持股計劃已發展到10,000個,約有10%的非農業勞動力加入了該計劃。參見[美]大衛?P?艾勒曼:《民主與公司制》,李大光譯,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頁。而日本,截止到1992年,在全部上市公司的2123家中有2011家實施了該制度。參見[日]奧島孝康:《市場經濟與職工參考》,白國棟譯:《外國法譯評》1994年第3期。)我國自實行股份制改革開始企業即有內部職工持股。(注:參見王晉斌、李振仲:《內部職工持股計劃與企業績效》,《經濟研究》1998年第5期。)盡管它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還存在許許多多的問題,但不能因噎廢食,而應予以完善,并積極引導和利用這一制度為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服務卻已是人們的共識。(注:參見李伯橋、林碧艷:《股份公司職工持股制度立法研究》,《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李國海:《職工持股的法律調整》,《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為便于職工持股計劃的實施,公司必須有買回股份的權利。一方面股份回購可為員工持股充分提供股份來源。我國企業原有的職工持股均依靠新股發行。而新股的發行需經行政審批等嚴格程序,難以達此目的。股份回購較之新股發行更具圓滑化、彈性化,可以滿足職工持股的靈活性要求。另一方面,股份回購可為退職員工的股份提供退出途徑或收回渠道。職工持股制度的目的在于為員工謀取福利,爭取職工向心力,減少勞資對立。一旦職工失去其雇員身份,其持有的股份就可能有返還或收回的必要。對公司而言,有數項理由愿將該股份收回:(1)公司可能不愿將股份保留在現為競爭者所雇傭之人的手中;(2)其可能希望收回該股份,以使公司得再出售于職工之繼任者而無須增資;(3)若該股份原系以低于其本來之價值提供給職工,公司得防止其因離職而就該較低之股份獲益。(注:費玲玲:《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研究》,《臺大碩士論文》,第138頁。)對職工而言,在情事變更下,也很可能希望公司收回股份,返還股金。在股份轉讓受限制、欠缺交易市場的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如此。我國職工入股后不能退股,只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將其轉讓。(注:根據國家體改委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持股管理規定》,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從配售之日起,滿3年才能在內部職工之間轉讓。1997年1月18日中國證監會《關于股票發行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內部職工股從發行之日起,期滿3年方可上市流通。)允許轉讓雖可使職工收回投資,但沒有考慮公司收回職工股的要求。西方各國公司法為實施職工持股計劃,對股份回購多設例外性緩和禁止之規定。(注:參見《美國示范公司法》第6條第31款,《德國股份法》第71條第1款第2項,《法國公司法》第211條之一,《歐洲公司法》第二號指令第19條第3款。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原未設此種例外規定,后因企業要求放寬的呼聲不斷,日本遂于平和6年(1994)增訂商法第210條之三,臺灣“經濟部”也擬在公司法增列第167條之一,允許公司得為職工持股的目的回購自己股份。參見邱秋芳:《公司為員工持股取得自己股份之法制探討》,《財經法專論》,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為便于職工持股制度的運作,容許公司回購自己股份在我國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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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購制度研討論文

[內容摘要]:股份回購是成熟資本市場上比較常見的資本運營方式與企業經營策略,尤其對于改善我國資本市場的產權結構和治理環境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相關立法的滯后,導致實踐操作中諸多不規范性和回購實務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因此在對股份回購的功能與價值的清晰定位的基礎上,制定與規范股份回購的實施細則或具體操作辦法是迫在眉睫的課題。

[關鍵詞]:股份回購國有股公司法

由于市場環境的不規范與市場主體的不成熟,中國證券市場上題材和概念的炒作之風盛行,然則假以發展的角度審視這些不斷推陳出新的題材、概念,會發現它們中的一些在中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其中之一就是以云天化、申能股份為代表的“回購概念股”。股份回購是成熟資本市場上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國外公司企業經常使用的資本運營手段和經營策略,但是相對于尚處發展階段的中國證券市場,若干典型個案的出現則是一種金融創新性質的探索與嘗試,創新往往意味著對舊制度的規避或突破以及新制度的確立與完善,因此對我國既有相關規范的反思與評價,建構既適應我國國情又符合國際慣例的新的股份回購的法律制度是公司、證券立法中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股份回購的功能分析

股份回購(StockRepurchase),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公司通過一定途徑將已發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購回的行為。對股份回購的功能的正確認識決定了股份回購立法的價值取向。一般認為,在一個成熟資本市場股份回購具有以下功能:

(一)通過股份回購,調整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F代公司資本結構理論始于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莫迪利安妮(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提出的公司資本結構與市場價值不相干理論(簡稱MM定理),但是MM定理是在不考慮的所得稅、破產風險、資本市場效率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影響下推演出的,并不切于現實,因此后人不斷放松假設條件予以逐步修正,提出了資本結構平衡理論,即由于債務利息可計入公司成本,而免交所得稅,所以與股權融資相比,債務成本較低,較高的資產負債比例可以為公司帶來稅收庇護利益,然而公司破產風險成本也隨資產負債比例的升高而增大,所以在公司目標函數和收益成本的約束下,欲使公司的融資總成本最小,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最優資本結構是處于邊際稅收庇護收益等于邊際破產風險成本的平衡點。[1]但是公司發展周期和外部環境變化決定公司必須審對度勢,動態調整資本結構,與新股發行、舉借外債不同,股份回購是一種股本收縮的調整方法,通過減少對外發行股份,提高資產負債率,發揮財務杠桿效應,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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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購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股份回購是成熟資本市場上比較常見的資本運營方式與企業經營策略,尤其對于改善我國資本市場的產權結構和治理環境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相關立法的滯后,導致實踐操作中諸多不規范性和回購實務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因此在對股份回購的功能與價值的清晰定位的基礎上,制定與規范股份回購的實施細則或具體操作辦法是迫在眉睫的課題。

[關鍵詞]:股份回購國有股公司法

由于市場環境的不規范與市場主體的不成熟,中國證券市場上題材和概念的炒作之風盛行,然則假以發展的角度審視這些不斷推陳出新的題材、概念,會發現它們中的一些在中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其中之一就是以云天化、申能股份為代表的“回購概念股”。股份回購是成熟資本市場上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國外公司企業經常使用的資本運營手段和經營策略,但是相對于尚處發展階段的中國證券市場,若干典型個案的出現則是一種金融創新性質的探索與嘗試,創新往往意味著對舊制度的規避或突破以及新制度的確立與完善,因此對我國既有相關規范的反思與評價,建構既適應我國國情又符合國際慣例的新的股份回購的法律制度是公司、證券立法中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股份回購的功能分析

股份回購(StockRepurchase),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公司通過一定途徑將已發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購回的行為。對股份回購的功能的正確認識決定了股份回購立法的價值取向。一般認為,在一個成熟資本市場股份回購具有以下功能:

(一)通過股份回購,調整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現代公司資本結構理論始于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莫迪利安妮(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提出的公司資本結構與市場價值不相干理論(簡稱MM定理),但是MM定理是在不考慮的所得稅、破產風險、資本市場效率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影響下推演出的,并不切于現實,因此后人不斷放松假設條件予以逐步修正,提出了資本結構平衡理論,即由于債務利息可計入公司成本,而免交所得稅,所以與股權融資相比,債務成本較低,較高的資產負債比例可以為公司帶來稅收庇護利益,然而公司破產風險成本也隨資產負債比例的升高而增大,所以在公司目標函數和收益成本的約束下,欲使公司的融資總成本最小,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最優資本結構是處于邊際稅收庇護收益等于邊際破產風險成本的平衡點。[1]但是公司發展周期和外部環境變化決定公司必須審對度勢,動態調整資本結構,與新股發行、舉借外債不同,股份回購是一種股本收縮的調整方法,通過減少對外發行股份,提高資產負債率,發揮財務杠桿效應,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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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購財務效應政策論文

股份回購與庫藏股制度是分不開的。庫藏股是指公司購回的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且尚未注銷的股票。作為庫藏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第一,該股分已經發行在外;第二,該股份被發行公司購回;第三,庫藏股份目前沒有在外流通;第四,該股份尚未被注銷。公司取得庫藏股份的過程稱為股份回購。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回購股份是一種合法的公司行為,也是公司重要的理財行為。公司回購的庫藏股根據需要可以被注銷,可以再次被出售,也可以用于職工持股計劃和高管人員的股票期權計劃。

一、股份回購的財務效應

(一)股份回購的財務杠桿效應和資本結構效應

1、股份回購的財務杠桿效應。股份回購使公司的權益資本減少,債務資本的比重上升,公司的股東權益負債比率和資產負債率提高,在債務融資成本率小于全部資本收益率的情況下,財務杠桿作用的發揮可以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率。

2、股份回購的資本結構效應。公司可以通過回購股份有效地調節企業的資本結構,股份回購的過程就是提高企業的負債融資比重和資產負債率的過程,購入的庫藏股重新銷售使其再次流通地過程則是降低負債融資比重和資產負債率的過程,可見股份回購為控股股東和企業管理當局提供了根據企業不同時期的具體特點安排合適的資本結構的重要手段。

(二)股份回購的股利替代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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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異議股份回購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概述;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權利主體;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發生的要件事實;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行使程序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無表決權股東是否當然就不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繼受股東是否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公司合并等,具體資料請見:

一、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概述

公司對重大結構性變化決策的基本機制是“資本多數決”原則。根據“資本多數決”原則,股東具有的表決力與其所持的股份成正比,股東持股越多,表決力越大。法律正是將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中持股最多的股東的意思推定為公司的意思。因此,控股股東意志一旦上升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意志,即對小股東產生約束力。這就使得控股股東享有比少數股東更為優越的權利。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東往往會濫用這一優勢,享受更加不公平的機會,損害少數股東的利益,產生“多數派暴政”問題。為了克服“多數派暴政”問題,各國(地區)公司法為少數股東提供了許多保護措施,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便是其中之一。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指當公司發生實質性變更時,持不同意見的股東所享有的要求公司依公平合理的價格回購其股份,從而退出公司的權利。

二、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權利主體

(一)無表決權股東是否當然就不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边@就意味著,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有無表決權的股東存在的可能,所以無表決權的股東是否擁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就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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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業基地財務分析論文

摘要:在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為配合資本結構決策或股利政策股份回購早已成為上市公司,廣泛采用的財務舉措,而在我國股份回購無疑也是證券市場上的一項重大制度突破和金融創新。文章首先闡述了股份回購的基本理論,然后結合東北老工業基地公司股份回購的相關情況,著重地分析了股份回購的正財務效應。關鍵詞:股份回購;正財務效應;負財務效應;庫藏股一、股份回購的概述(一)股份回購的涵義及特征股份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積累資金(即自有資金)或債務融資以一定的價格購回公司本身已經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將其作為庫藏股或進行注銷,以達到減資或調整股本結構的目的。其主要特征有:股份回購是公司從股東手中買回自己股份的行為,其實質上也是股份的一種轉讓行為,是一種特殊的轉讓行為。因為股份回購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是公司,另一方當事人是股東?;刭彽目腕w是自己公司的股份。股份回購中,買賣雙方必須有協議存在。(二)股份回購的方式我國股份回購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一是向全體股東發出回購要約,即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其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份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二是在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是股份回購中最常用的方式,主要優點在于收購成本低,市場平均溢價只有3.5%。三是荷蘭式拍賣,其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將回購價格確定在股票市價和股票價值之間,并且使股票市價能反映其股票價值。四是在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由于國有股回購主要在國有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進行,這種交易方式是一對一的方式,因此國有股回購一般在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回購。二、東北老工業基地公司股份回購的財務效應分析對于尚處發展階段的我國證券市場而言,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公司股份回購的出現是一種金融創新性質的探索與嘗試,就公司本身而言,股份回購也為其帶來了顯著的財務效應。(一)財務目標效應上市公司的財務目標是股東財富最大化,而上市公司股東財富的大小體現在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市價上。股票市價決定于股票的內在價值和資本市場因素。由于市場的不確定性,資本市場因素是上市公司的不可控因素。而股票內在價值是未來單位股份每年可給股東帶來的現金股利量按照上市公司相對應的資本成本率折算的現值,是上市公司的可控因素。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提高股票的內在價值,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由于股份回購改變了公司的股權結構,當然打破了公司原有的合約制衡,破壞了原有的產權合約。公司原有所有權結構合約的改變。必將導致合約的重新訂立。股份回購有助于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減少不必要的現金支出,提升公司的經營業績,從而達到增加股票內在價值的目的。(二)財務杠桿效應當公司生產經營進入穩步增長階段,投資報酬率高于債務成本,而負債比率又不高時,公司可以通過用自由現金流或者使用負債回購股份,改變原有的資本結構,適當提高資產負債率,利用債務利息的減稅原理,發揮財務杠桿的效應,以期達到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最小化,保持各種資金來源間的最佳比例關系,從而在經營狀況不變的情況下提高凈資產收益率。(三)股利分配效應如果公司有多余的現金,卻沒有足夠的投資機會,為滿足股東的要求,公司就應該向股東分配股利。股份回購可以使流通在外的股票數量減少,從而減輕公司的分紅壓力,減少用于股利支付的現金支出,最終使得每股利潤和每股股利增加,每股市價也隨之上升,股份回購所帶來的資本利得應等于增加股利發放情況下的紅利。(四)節稅效應股東收益包括股票分紅派息收入與股票轉讓的資本利得收入,一般來說,國家對前者課以較高的個人所得稅,而對后者課以較低的資本利得稅。若公司分派現金股利,則股東不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公司實行股份回購,股東擁有選擇權,具有流動性偏好的股東,轉讓股票取得現金形態的資本利得,而繼續持股的股東由于所持股票的每股盈余提升,使個人財富增加,并且相關的資本利得稅遞延到股票出售時繳納。我國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而股票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還未征收,將來需要賣出股票換取現金時只需付出成交額7.5%左右的傭金、過戶費和印花稅。因此,對于投資者而言,股份回購相對股利分配具有明顯的節稅效應,是優于現金分紅的回報投資者的方式。(五)股份回購是實施“反收購”策略的有力武器為了維護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通常以股份回購的方式抵御惡意收購。大量股份被公司回購之后,其結果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數量減少,一方面股份回購使得收購方所可能收購到的股份的絕對數量會隨之減少,并且由于財務杠桿效應的發揮增強了公司未來盈利預期,導致股價上揚,造成收購方的收購成本上升,從而增加其收購難度;另一方面,股份回購使公司原有的大股東持股比例上升,在公司的控制權得到相應加強,也向公司原有股東顯示管理層對公司未來的信心和決心,有助于獲得原有股東的支持。另外公司有大額現金儲備就容易受到敵意收購者的青睞,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動用現金進行股份回購可以減少這種可能性,股份回購消耗了大量的貨幣資金,財務狀況相對惡化,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收購者的興趣,也就是反收購策略中所謂的“焦土戰術”。參考文獻:1、唐德華.股份公司設立與內部運作法律制度(第1版)[M].法院出版社,2003.2、官以德.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透視(第2版)[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周友蘇.證券法通論(第2版)[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4、RobertF.Dittmar.Theanalysisofrepurchaseshares[J].TheJournalofUniversityofMichiganBusinessSchool,2001(2).5、陳志超.論股份回購的法律問題[J].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1(4).6、吳江榕.中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分析[D].廈門大學,2002.7、王榮康.股份回購對保護公司債權人和中小股東利益的研究[J].現代法學,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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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成本管理股份定價問題對立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以股抵債交易的稅法視角:債務重組;以股抵債交易的稅務處理;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稅負水平的測算;以股抵債稅務成本的政策涵義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以股抵債交易是債務人用其持有的債權人公司的股份償還其所欠債務的行為、以股抵債實質上是股份回購、以股抵債屬于債務重組,即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屬于應稅交易、債權人取得的非現金資產、電廣傳媒的大股東產業中心基于以股抵債需要確認兩項交易、在債權人一方、確定所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的計稅成本、債務重組實際上又轉化為股份回購,應適用股份回購的稅務處理規則、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大股東財務狀況通常都比較糟糕、以股抵債稅務成本的存在應當是一個令人興奮的發現、大股東基于股份轉讓而實現的所得越多,承擔的稅負也越高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關于以股抵債的合法性與公平性爭論忽略了該交易在稅法上的效果。對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的稅負進行測算的結果,顯示出稅務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變以股抵債交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減弱股份定價問題上的尖銳對立。當然,它也使得管理層面臨更復雜的利弊權衡。關注以股抵債交易的稅務成本有助于我們重新評價以股抵債政策的意義或者局限性。

「關鍵詞」以股抵債,債務重組,稅務成本

伴隨著電廣傳媒以股抵債方案的實施,圍繞著以股抵債方式解決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問題的爭議也無疾而終。的確,對交易合法性的質疑,因我國長期以來的改革就是突破(或者說漠視)法律框框的邏輯而變得蒼白無力;對定價公平性的挑戰,也因觸及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設置的凈資產底線而陷入困境?!按蝺炦x擇”似乎成為以股抵債政策的一個無可辯駁的正當性基礎。

然而,這場爭論的雙方都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以股抵債在稅法上可能產生的后果。作為公司的重大財務運作行為,以股抵債不僅是《公司法》、《證券法》下的論題,而且還受到稅法的直接約束。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公司的任何財務運作幾乎都離不開對稅負成本的考量。以股抵債交易在我國稅法上究竟引發怎樣的后果?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流轉稅或所得稅義務?或者,其應承擔的納稅義務是否會大幅度增加交易的成本以致挫敗交易的可行性?這些問題似乎悄然滑過人們的視野??疾煲怨傻謧灰椎亩愗摮杀?,確定它對各利益主體的影響,可能會為包括管理層在內的市場各方重新檢討以股抵債政策的意義或局限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1以股抵債交易的稅法視角: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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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購市場影響論文

摘要:股票回購是西方企業普遍采用的一種財務戰略,在我國則受到相當的限制,上市公司無法將其視為一種常用資本運營工具。本文將通過對比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股票回購行為和我國股票回購的特點,分析《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和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影響。

關鍵詞:股票回購;上市公司;市場價值;定向回購

股票回購,又稱為股份回購,是指上市公司購回本公司一定數額發行在外股票的財務管理行為。股票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權證書,代表了投資者在公司中的投資及其衍生權益,因此,股票回購可以被理解為減少公司資本的行為,但上市公司真正直接為了“減資”而進行股票回購的情況是比較少的,通常公司回購股票是為了調整資本結構和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改善資金運用效率,達到利潤分配或反收購等目的。股票回購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上市公司財務管理中一個重要的領域,最終目的在于引起股價上升,使股東財富最大化。

2002年10月,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證監會已擬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管理辦法》,允許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發行在外的股份。本文將通過對比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股票回購行為和我國股票回購的特點,分析有關政策,尤其是允許上市公司以債權定向回購股份的市場影響。

一、成熟證券市場上的股票回購理論和實踐

股票回購是西方企業普遍采用的一種財務戰略。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掀起了股票回購的熱潮,股票回購在企業界變得司空見慣。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回購8100萬股市值達41億美元的股票,后來一些著名的大公司,如IBM、可口可樂等公司也大規?;刭徆善薄?999年,紐約股票交易所共有1253家企業進行了股票回購,總金額約為1810億美元,與當年所有上市企業的股利總額2160億美元幾乎相當。美國市場的歷史數據表明,回購股票的企業獲得了超出市場平均水平2%~12%的直接收益,這意味著企業市場價值有了數十億美元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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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抵債稅務成本分析論文

「摘要」關于以股抵債的合法性與公平性爭論忽略了該交易在稅法上的效果。對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的稅負進行測算的結果,顯示出稅務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變以股抵債交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減弱股份定價問題上的尖銳對立。當然,它也使得管理層面臨更復雜的利弊權衡。關注以股抵債交易的稅務成本有助于我們重新評價以股抵債政策的意義或者局限性。

「關鍵詞」以股抵債,債務重組,稅務成本

伴隨著電廣傳媒以股抵債方案的實施,圍繞著以股抵債方式解決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問題的爭議也無疾而終。的確,對交易合法性的質疑,因我國長期以來的改革就是突破(或者說漠視)法律框框的邏輯而變得蒼白無力;對定價公平性的挑戰,也因觸及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設置的凈資產底線而陷入困境。“次優選擇”似乎成為以股抵債政策的一個無可辯駁的正當性基礎。

然而,這場爭論的雙方都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以股抵債在稅法上可能產生的后果。作為公司的重大財務運作行為,以股抵債不僅是《公司法》、《證券法》下的論題,而且還受到稅法的直接約束。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公司的任何財務運作幾乎都離不開對稅負成本的考量。以股抵債交易在我國稅法上究竟引發怎樣的后果?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流轉稅或所得稅義務?或者,其應承擔的納稅義務是否會大幅度增加交易的成本以致挫敗交易的可行性?這些問題似乎悄然滑過人們的視野??疾煲怨傻謧灰椎亩愗摮杀?,確定它對各利益主體的影響,可能會為包括管理層在內的市場各方重新檢討以股抵債政策的意義或局限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以股抵債交易的稅法視角:債務重組

以股抵債交易是債務人用其持有的債權人公司的股份償還其所欠債務的行為。這一交易的法律性質可以從不同角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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