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2: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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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制失靈
一、政府規制失靈的表現
1.規制過度
我國的政府規制與西方國家的政府規制存在很大區別。西方國家規制之所以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存在市場失靈,而我國的政府規制帶有更多強制性的色彩。計劃經濟時期,政府規制無處不在,與其說我國政府規制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不如說是為了消滅市場更確切些。改革開放后我國政府規制,不是解決市場失靈,而是計劃經濟的慣性和本能。從政府規制的背景來看,30年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資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化、計劃化力量,在我國經濟體制運行的過程中形成了巨大的慣性,造成了無可匹敵的國家授權下的壟斷力量和官本位的烙印。與此配套的政府規制是政府對微觀經濟主體的活動所進行的全面的直接干預,建立什么樣的企業、在哪里建立、企業生產什么、生產多少、生產的產品賣給誰、價格如何等問題都由政府確定。實行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1992年十四大的召開,首次明確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從此進入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這個時期的政府規制是一個混合體,即不可避免地帶有原有計劃經濟的影子,又必然包括了構建市場經濟體系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與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們的政府規制涉及面廣,對企業的影響程度深,突出表現為規制過度。
現行的政府規制內容相當廣泛。在壟斷方面,主要針對傳統自然壟斷領域,內容涉及電力、城市供水、城市燃氣、公共汽車與地鐵、電信、公路、鐵路運輸、管道運輸、航空運輸、水路運輸等?,F行的規制措施主要有兩種,一是準入規則,其形式有國家壟斷、申報、審批、許可、營業執照標準設立。二是價格規制,主要針對自然壟斷領域,方式主要有法定價格、地方政府定價、行業指導、標準等。現階段,政府規制的權力歸屬是:從中央到地方幾乎所有政府機關都擁有規制權力。
政府規制超越了其應有的彌補和克服市場失靈的范圍,抑制了市場經濟的內在活力和正常發展,使企業缺乏競爭活力,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并為尋租活動的產生提供了土壤。
2.政府規制缺位
淺析投資規制政策缺陷及效應
【作者】江飛濤/陳偉剛/黃健柏/焦國華
1、引言
;;;1994—2002年間,相關部門為預防和治理鋼鐵工業的“重復建設”問題,1直對鋼鐵工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嚴格的行政規制。2003年,鋼材需求強勁,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相關部門放松了對鋼鐵工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制,鋼鐵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在這1年出現了爆發性的增長,增長率高達88.71%,引起各方的高度關注。2003年底相關部門認為鋼鐵工業存在盲目投資、重復建設問題,認為“在建項目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市場預期,必將導致生產能力過?!雹?,并制定相應政策對鋼鐵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嚴格規制以防止未來出現嚴重的“產能過?!?。②2005年底,相關部門認為我國鋼鐵產業“產能過剩問題突出”,2006年3月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通知》,6月國務院頒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調控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意見的通知》,進1步強化對鋼鐵工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制,以治理突出的“產能過?!?。③
;;;嚴格的投資規制政策,可以迅速制止轉軌體制扭曲下鋼鐵企業產能投資的過度膨脹,為維護宏觀經濟穩定和產業健康發展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也必須看到這種政策本身存在缺陷,并可能會導致1些不良的政策效應。1994年以來鋼鐵工業運行情況變化大致可以反映出1些問題:除2003年1月至11月期間,相關部門1直對鋼鐵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嚴格控制,但在2003年末相關部門即認為鋼鐵工業產能投資過度,這種嚴格的投資控制似乎并不能很好地從根本上防治“重復建設”或“產能過?!眴栴},反而使得鋼鐵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在“不足”和“過度”之間劇烈波動,形成“1卡就死,1放就亂”循環。
;;;目前中國還在多個“產能過?!焙投鄠€可能出現“產能過剩”行業實行投資規制政策,投資規制政策也1直是作為中國治理所謂“重復建設”、“過度競爭”的主要措施,因而對鋼鐵工業投資規制政策缺陷及其不良影響的系統性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和實際意義。
;;;2、中國鋼鐵工業投資規制政策缺陷的理論探討
行政壟斷規制
一、行政壟斷的界定
盡管早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就已經對行政壟斷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尚沒有對行政壟斷做出明確和權威的界定。目前學界對于行政壟斷的概念爭議也頗多,概括起來大體有如下幾點:
一是“行為說”,即行政壟斷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使某些企業得以處于壟斷地位和限制競爭,而濫用行政權力干涉、限制或者排除其他企業合法競爭的行為。1二是“狀態說”,該說認為行政壟斷是具有行政屬性的壟斷行為,它是指由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壟斷。2三是“狀態行為說”,即行政壟斷是指憑借著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單位所擁有的行政權力,濫施行政行為,而使某些企業得以實現壟斷和限制競爭的一種狀態和行為。3
雖然在定義上學界還存在著爭論,但多數學者認為,行政壟斷是與經濟壟斷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它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權力直接產生,或者因行政權力的濫用而產生的,并受到行政權力支持和保護。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壟斷是一種政府行為。經濟壟斷是憑借企業自身的經濟實力形成的,而行政壟斷則是憑借著政府的行政權力產生的。如果沒有政府行政權力的介入,就不可能出現行政壟斷的后果。
2、行政壟斷是一種地方政府或國家經濟管理部門的行為,而不是中央政府的行為。行政壟斷和國家壟斷雖然都是由政府的行政行為引起的,但二者還是有著本質的區別。
政府規制失靈分析論文
一、政府規制失靈的表現
1.規制過度
我國的政府規制與西方國家的政府規制存在很大區別。西方國家規制之所以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存在市場失靈,而我國的政府規制帶有更多強制性的色彩。計劃經濟時期,政府規制無處不在,與其說我國政府規制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不如說是為了消滅市場更確切些。改革開放后我國政府規制,不是解決市場失靈,而是計劃經濟的慣性和本能。從政府規制的背景來看,30年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資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化、計劃化力量,在我國經濟體制運行的過程中形成了巨大的慣性,造成了無可匹敵的國家授權下的壟斷力量和官本位的烙印。與此配套的政府規制是政府對微觀經濟主體的活動所進行的全面的直接干預,建立什么樣的企業、在哪里建立、企業生產什么、生產多少、生產的產品賣給誰、價格如何等問題都由政府確定。實行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1992年十四大的召開,首次明確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從此進入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這個時期的政府規制是一個混合體,即不可避免地帶有原有計劃經濟的影子,又必然包括了構建市場經濟體系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與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們的政府規制涉及面廣,對企業的影響程度深,突出表現為規制過度。
現行的政府規制內容相當廣泛。在壟斷方面,主要針對傳統自然壟斷領域,內容涉及電力、城市供水、城市燃氣、公共汽車與地鐵、電信、公路、鐵路運輸、管道運輸、航空運輸、水路運輸等。現行的規制措施主要有兩種,一是準入規則,其形式有國家壟斷、申報、審批、許可、營業執照標準設立。二是價格規制,主要針對自然壟斷領域,方式主要有法定價格、地方政府定價、行業指導、標準等。現階段,政府規制的權力歸屬是:從中央到地方幾乎所有政府機關都擁有規制權力。
政府規制超越了其應有的彌補和克服市場失靈的范圍,抑制了市場經濟的內在活力和正常發展,使企業缺乏競爭活力,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并為尋租活動的產生提供了土壤。
2.政府規制缺位
漁業規制研究論文
1規制經濟學
規制經濟學是上世紀70年代在西方國家產生并發展起來的,研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如何對市場微觀經濟體進行干預管理的產業經濟學分支,經濟性規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約束企業定價、進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漁業中的許可證制度就是經濟性規制。
規制經濟學發展至今經歷了規制公共利益理論、規制俘虜理論、規制經濟理論、可競爭市場理論以及激勵性規制理論五個階段(周慧許長新,2006)。通過對其發展過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總結出西方規制經濟學發展的八大特征,其中規制內容從經濟性規制到社會性規制演進,規制手段從傳統規制手段到激勵性規制手段演進與漁業規制相關,特別是規制手段的變遷。傳統的漁業規制沒有改變過度捕撈的激勵,而基于產權的漁業規制如可轉讓的個體配額(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個激勵性的漁業規制。
2漁業規制目標
漁業政策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經濟上的和環境上的。一方面,政府應該保證漁民獲得應有的利潤,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應該采取措施保護海洋環境,避免過度捕撈。在現實社會中,漁業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點,隨著捕撈者的增加,擁擠成本也會越來越大。漁業的這種開放獲取的性質主要帶來了以下問題:①經濟上和生物經濟上的無效率。與私有產權相比,開發獲取導致付出較多的捕撈努力但是獲得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撈努力使得生物經濟學的均衡魚存量低于最大持續產量。②過度捕撈。由于漁業幾乎沒有進入的技術障礙,因此人人都可以進入該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漁民總是試圖捕撈更多,因為如果他們不這么做,別人也會這么做。這就產生了“捕撈競賽,導致漁業資源的迅速減少甚至耗竭。
盡管有學者認為水產養殖是一個避免過度捕撈并且滿足不斷增加的對海產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會帶來一些環境問題。首先,發展水產養殖可能會毀壞海岸的地貌,破壞某些生物的棲息地。例如,在我國,許多紅樹因為水產養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個紅樹林生態系統也遭到了難以修復的破壞,這些損失難以彌補。另外,過多的水產養殖會降低水質,而修復水質,清潔沉積物也是一個巨大的問題。因此,要解決漁業資源開放性獲取所帶來的無效率和過度捕撈,在經濟與環境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不能僅僅靠用水產養殖業來代替漁業。政府必須通過一系列的管制措施來糾正開發獲取帶來的問題,彌補市場失靈,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漁業規制目標。
礦股關系與礦業規制
1礦股關系的概念
礦業市場發展迅速、礦政管理日趨嚴格等因素,促使一些礦業公司通過股權轉讓實現礦業權轉讓,以規避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要求,礦業權與股權轉讓行為發生了實際的關聯關系,礦業市場監管面臨新的難題。這種股權轉讓與礦業權轉讓關系,簡稱為礦股關系。不單純屬于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監管范疇內的事情,而已經是我們礦政管理工作繞不開、躲不過、推不了的問題。最近,國土資源部領導先后作出明確批示,要求對以股權轉讓達到相對控股,尤其是取得戰略性資源的控股權的情況進行規制,維護礦業開發秩序,保護礦產資源,管護礦山生態環境。礦業公司股權流轉,在礦業權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建立起通關的橋梁,給礦業以巨大的融資功能,克服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資金瓶頸,加大找礦力度,提高開發水平,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更好的資源保障。這是礦股關系規制工作所面對的積極方面。但是,我們必須看到資本市場本身所具有的投機性、風險性以及給礦業權監管帶來的沖擊與挑戰,尤其是所引發嚴重的礦股關系問題。一些投資主體取得礦業公司股權后,不積極投入資金進行勘查作業,而只是為了圈占資源而倒賣股權,嚴重影響到礦業公司正常經營與發展。礦股關系問題,不僅涉及公司、金融等法,而且也涉及礦產資源法,應當成為礦法修改重點內容。同時,為了適應礦業生產力發展需要,礦政管理必須提供新的公共服務,對于礦股關系給予行政規制,規范礦業權人的行為,控制礦業發展風險,監測礦業權走勢。解決礦股關系問題,從本質來說就是加強礦業權的批后監管問題,既不是礦業權審批后的不作為,也不是對企業組織結構的粗暴干涉,而是講究礦業權生命周期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是礦業管理的題中之意。單從礦產資源法角度來說,礦業權管理監控股權轉讓,也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交付政府進行行政分配后,國土資源部門應盡的監督義務,也相當于民事法律關系當中財產受托人為了保全委托人的利益所作的盡職調查。所以,對手中掌握重要礦業權的資源性公司的股權轉讓,必須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礦政管理意義上的監控和規制,絲毫不能含糊,堅決不可懈怠。
2礦股關系規制原因分析
堅持強調資源管理。近年來,人們的礦業權意識越來越強,特別是物權法頒布實行以來,礦業權財產屬性更加明確,因礦產品價格飛漲而使得礦業權市場非常繁榮,但是對于礦業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強調的不夠,加上社會上對礦業經濟規律認識不夠清晰,認為拿到礦業權就可以有經濟產出,就可以發大財,全然不知這個行業客觀存在的投資風險,或者說只參與礦業權運作的“擊鼓傳花”而主觀地忽視這些風險,因而礦業權炒作的條件基礎就這樣形成。同時,作為礦產資源新經濟領域的礦業權市場以及礦業資本市場的繁榮,使得人們對礦業實體經濟本身的關注度降低,礦政管理行政資源的分配不均衡,對上游勘查到礦權運作管得比較細,而對下游采礦及企業組織則關注不夠,以至于對于通過股權交易實現礦業權轉讓的各種行為難以實施正當的管理。因此,這就需要我國礦政管理應當兼顧資源管理與礦業管理。進一步來說,如果礦政管理工作平衡性不強,忽視了礦產資源產業的全面發展,不能按照新形勢需要提供必要的和充分的礦業管理公共服務,那么礦股關系就會畸形發展,就會進一步引發礦業秩序混亂問題。任由所謂的礦業虛擬經濟在沖擊礦業生產中大行其道,礦業權成為社會游資(也可能有國際游資)炒作的對象,礦業權市場起伏跌宕,礦業實體經濟將受到意想不到的打擊,對于我國金融秩序和礦業權安全也會造成負面影響。如果不加以監控、管理和規制,其后果不堪設想。對礦股關系不進行規制的風險和危害,主要有以下表現:
1)危害礦業權市場交易安全。以股權轉讓形式變相轉讓礦業權嚴重擾亂了礦業權市場的正常秩序,導致實踐中產生大量的復議與訴訟案件,使得礦業權市場的矛盾突出,問題較為嚴重,進而危害到礦業權交易的安全。
2)加劇礦產資源市場的震蕩調整。礦法禁止炒賣采礦權,但投機商通過炒賣礦業公司股權方式變相炒賣礦業權,實質性違反了礦產資源法。投機資本操縱礦業權市值,低進高出,轉手套利,使礦業權市場震蕩加劇,加大了礦業經濟風險。
違禁作品的保護與規制綜述
摘要:違禁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但受到相應的限制,不享有著作權中與作品出版、傳播有關的權利,違禁作品所受限制的地域性與期限性決定了其本身價值的潛在性。違禁作品的規制應該從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進行完善:從實體上而言,規制的重點在于違禁作品的認定,一是要區分不同類型的違禁作品細化不同的認定標準,二是要提高違禁作品認定者的各種素養;從程序上而言,規制的重點在于針對不同類型的作品設置不同的鑒定程序,嚴格區分內容違禁的作品與程序違禁的作品。
關鍵詞:違禁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制
一、引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2009年6月5日上午,學者馮崇義在從香港進入廣州天河車站海關的例行檢查時,被海關工作人員查扣書籍。被查扣的是11本購自香港的學術著作,包括《解構與建設》、《燭盡夢猶虛——助手林牧回憶錄》、《與中國政治改革》等。海關的查驗記錄稱所扣留的書籍涉嫌違禁印刷品。馮崇義向海關工作人員解釋,這些書均是香港正規出版社的合法出版物,這些書大多是由中國國內學者撰寫或編著的中國現代史研究著作,只是因為各種原因在港臺地區出版,而且對自己專業研究工作非常重要。2小時后,溝通宣告失敗。馮崇義當即追問海關工作人員,誰定的“違禁印刷品”?哪些書籍屬“違禁范圍”?“海關審查書籍”是否合法?公眾從何處知道具體的“違禁”內容?海關工作人員解釋:哪些書籍屬“違禁范圍”,由“有關部門”決定,海關內部掌握。一個半月之后,馮崇義再次來到廣州天河車站海關交涉。最終,他要回了4本,但其余7本書仍被查扣。溝通無果后,馮崇義把廣州天河車站海關告上廣州市中級法院,要求海關撤銷收繳決定并公開道歉。此案在10月14日開庭,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海關扣書行為有無法律依據?海關審查禁書的具體標準到底是什么?有否公布于眾?[1]
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耙婪ń钩霭妗鞑サ淖髌贰奔赐ǔKf的違禁作品,依據該條規定,違禁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該款所涉及的以下問題仍有待進一步明確:一是違禁作品應該如何判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中的“依法”如何理解?二是違禁作品應該如何規制:何謂“不受本法保護”,其是否意味著違禁作品作者不享有著作權或者違禁作品應該予以收繳?具體到該案而言,即海關所扣之書是否違禁,由誰依據何種法律,何種標準進行判定?二是如果所扣之書判定為違禁作品,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是否意味著該書作者不享有著作權,或者該書書籍應該予以收繳?本文擬結合以上案例對所述問題進行分析與闡述。
二、違禁作品的保護:是否享有著作權
員薪酬憲法規制探討
議員薪酬是議員在任職期間享受的物質待遇,主要包括工資和津貼兩個組成部分。議員薪酬之有無及高低,不僅影響議員及議會的工作成效,而且還涉及公眾的財政負擔。議員薪酬事項如此重要,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加以規定是不少國家的選擇。據筆者對193個國家憲法文本的統計,有104個國家就議員薪酬事項作出規定,占53.9%[1]。本文主要就各國議會議員薪酬的憲法規制進行比較研究。
一、議員薪酬的歷史變遷
議員獲得薪酬在當今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實際上卻經歷了一個曲折而漫長的歷史過程。在被稱為“議會之母”的英國,雖然中世紀早期的法律曾規定各選區為其議員支付日薪,但16世紀后,該制度逐漸被廢棄,議會亦不承擔為議員支付薪酬的責任。從16世紀后期一直到1911年,議員一直沒有任何薪酬,義務為國家工作。究其原因,在于兩種觀念的影響:一是“義務議員”觀念,即當議員是為國盡義務,不應賴此謀生,因而,法律要求競選議員者事先申明本人沒有生存問題,結果下院議員只有家產富足者才能問津;二是“兼職議員”觀念,即想當議員卻又沒有足以生活的財產,就必須有一份足以謀生的職業,而在當時議員工作量確實很少,人們每年完全可以用大部分時間去干本職工作掙錢,再花少許功夫去參加議會的活動。到20世紀初,其成員沒有富足家產的工黨曾以工會會費供養工黨議員,但這一做法在1909年被法院判決違法。議員有無薪酬直接影響工黨能否在議會立足,最終,經過工黨積極斗爭,1911年下院通過決定,議員每年有權從議會獲得400英鎊的生活費用,終結了議員無償工作的時代[2]。不僅英國,德國和法國早期亦實行議員無薪制?!暗乱庵镜蹏h會的議員,是完全不收報酬的;法國王政時代,貴族院固不消說,就是眾議院也采取無酬主義?!盵3]但后來兩國均采取了領薪制。德國1919年魏瑪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國民議員有權免費乘坐任何德國鐵路車輛,并依據聯邦法律獲得相應補償。”法國1848年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個人民代表應獲得津貼,且不得放棄。”1852年12月25日元老院法令第十四條規定:“立法院議員在常會和特別會議期間獲得津貼,每月兩千五百法郎?!泵绹鞘澜缟献钤鐚⒆h員有權獲得薪酬規定在憲法中的國家。其1787年憲法第一條第六款規定:“參議員和眾議員應取得由法律規定,并從合眾國國庫中支付的服務報酬?!睍r至今日,議員無薪制已普遍被各國拋棄,但在一些英聯邦國家憲法中,仍有將議員經濟狀況與議員資格掛鉤的規定,可以認為是義務議員和兼職□張獻勇徐文慧國外議會評介議員薪酬的憲法規制議員觀念的某種遺跡。如馬來西亞,一方面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國會得制定法律規定兩院議員的薪金”;另一方面第四十八條又規定,“未清償債務的破產人”喪失成為議員的資格。
二、獲得薪酬是議員的憲法權利
從世界范圍看,不少國家已將取得薪酬規定為議員的憲法權利。如柬埔寨憲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分別規定,眾議員、參議員應當獲得報酬。印度憲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議會各院議員有權獲得議會以法律規定的薪俸和津貼。”莫桑比克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議員應享有的權利和其他特權中包括“依法獲得酬勞和補貼”。馬其頓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議員有權獲得法定的報酬”。作為一種憲法權利,議員獲得的薪酬是一種什么性質?愛爾蘭、瑞典、希臘、烏拉圭、利比里亞等國家將其視為履行職責的工作報酬。如愛爾蘭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款規定:“議會得制定法律規定兩院議員就其履行公共代表責任支付津貼,給予議員旅行自由,并為議員履行其職責提供其他的方便?!比鸬渥h會法第九章第六條規定:“議員應領取由公共基金撥付的工作報酬。”希臘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為履行其職責,議會議員有權接受國家的補助和業務經費。”烏拉圭憲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參議員與眾議員在任職期間如不違背相關的減薪規定可按月獲得工資作為其工作報酬?!崩壤飦啈椃ǖ谌鶙l規定:“參議員和眾議員應當因為他們的服務而從共和國收受法定的報酬?!倍聡?、匈牙利、剛果(金)等國家則將其看作為保障議員獨立所進行的必要補償。德國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議員有權要求適當的、能保障其獨立性的補償?!毙傺览麘椃ǖ谌碌谒臈l第二款規定,“為保障其獨立,議員享有豁免權,并得支領薪酬”。剛果(金)憲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國家眾議員和參議員有權獲得維持獨立和尊嚴的公正的津貼”。無論是將議員薪酬的性質界定為議員履行職責的工作報酬,還是保障議員獨立所做的必要補償,一般都是針對專職議員而言,而且其范圍通常既包括工資又包括津貼。進一步考察各國憲法文本會發現,兼職議員的薪酬僅限于履職期間享受補貼。如古巴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不享受工資而領取津貼,其數額相當于原工資和行使職責所需的額外開支。代表享有免費旅游、醫療和交通的服務?!北壤麜r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參議員無工資。參議員有權獲得費用補貼,補貼為每年4000比利時法郎。在比利時境內,參議員有權在公權力機關經營或特許的道路上免費通行。”通說認為,權利是可以放棄的,那么議員能否放棄領取薪酬?絕大多數國家未就此作出明確規定,根據通說,議員有權放棄。但前述法國1848年憲法明文規定議員不得放棄領取薪酬。又如在德國,盡管1949年基本法未規定議員不得放棄薪酬,但法律規定議員薪酬具有不可放棄性,即使議員非常富有,也必須領取,但可以將這筆錢的一半轉讓他人領取。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使議員不能為自己喪失獨立性尋找借口,因而領取這筆錢對于某些富有議員而言,實際上變成了他們的義務和責任[4]。
三、議員薪酬的法律保留
規制行為法律效果研討短線交易規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規制行為-法定期間內相匹配的反向交易;法律效果-歸入權的產生及適用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短線交易規制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證券交易限制或禁止制度、反向交易-“買進”、“賣出”、交易行為的確定-以立法目的為導向、6個月法定期限、超過此期間,正常的市場波動足以阻止內幕交易的企圖、長期投資通常會導致投資者真正的、確實的地位的變化、現實的證券交易主體和交易的內容是千差萬別的、機構投資者之豁免、按比例獲得證券之豁免、其他豁免規定、形成權說認為歸入權具有形成權的作用、現行的各國關于歸入權的規定、收益歸屬確認要素、歸入權的作用形式:請求權抑或形成權、與公司的作用:權利抑或義務、與短線交易人的作用:義務抑或責任、短線交易收益計算方法等,具體請詳見。
短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特定內部人員在法定期間內對該上市公司的權益證券(equitysecurity)為相匹配的反向交易的行為。該行為是公司內部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一種重要形式。短線交易規制制度即是以賦予上市公司歸入權的方式來對短線交易行為進行規制,以嚇阻內幕交易、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公正性和公平性的信賴、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本文主要從規制行為(法定期間內相匹配的反向交易行為)、法律效果(歸入權的產生及適用)兩方面對短線交易規制制度進行分析探討。
一、規制行為-法定期間內相匹配的反向交易
(一)規制行為
短線交易規制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證券交易限制或禁止制度,一般的交易限制或禁止制度所針對的交易行為是某一次交易,或是買進或是賣出。而短線交易規制制度規制的則是在短期內連續發生的、相匹配的反向交易的組合,至少包含一進一出。這里主要涉及三個問題:
1.反向交易-“買進”、“賣出”
行政規制分析論文
1、何為規制?行政法,對規制的規制?
(一)何為規制?
規制的內涵和外延是什么呢?現實的實踐是,為克服市場失靈帶來的社會和經濟弊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國家政府越來越多地采取了法制、行政規章等各種手段,按照市場經濟有效運作的客觀要求,對大型公用企業、廠商實行規制[4]。“規制”一詞也頻繁地出現在西方各種法學與非法學的文獻之中,有的時候它被用來指稱任何形式的行為控制,無論其本源為何。但是,現代語詞學意義上,政治家與其他人提到產業“規制”的不利影響而主張需要“放松規制”時,他們的腦海里無疑并沒有這樣一個廣泛的概念。正如美國一位社會學家對規制一詞的“中心意思”所作的描述,他們可能僅僅將其視為:公共機構針對社會共同體認為重要的活動所施加的持續而集中的控制。[5]但是,在更窄的范圍內定義規制一詞,我們需要認識到,“規制”基本上是一個政治經濟學詞匯,正因為如此,只有聯系不同經濟組織及維持這些經濟組織的法律形式的分析,才是了解規制的最佳途徑。[6]
在法律文獻中,一個有廣泛影響的規制定義是由Gellhorn和Pierce提出的,他們認為,經濟規制是“規制者的判斷對商業或市場判斷的決然取代”。他們還在直接規制和法律限制之間作了區分,認為前者主要是規定的,后者是禁止的。他們指出,政府規制僅僅是對眾多私人經濟力量的法律控制形式的一種。[7]關于規制,較為廣義的定義,是指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經濟行為(從事生產性和服務性的經濟活動)的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的規范和限制的行為。由于實施規制行為的主體有私人和社會公共機制兩種類型,又分為由私人進行的規制,如私人約束私人的行為,稱之為私人規制;由社會公共機構進行的規制,如政府部門對私人以及其他經濟主體行為的規制,稱之為公共規制。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簡稱經合組織)則認為,規制分為三種類型,即經濟性規制、社會性規制和行政性規制。經濟性規制是指直接干預經濟主體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價格、競爭等行為的規制;社會性規制是指保護公民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社會團結等社會基本價值的規制;行政規制是指,政府出于收集信息或干預個體的經濟決策的目的,在文件起草或行政形式上對經濟主體提出的規則要求。[8]
我國學者余暉則給出了一個比較通俗的規制定義。他認為,規制是指政府的許多行政機構,以治理市場失靈為己任,以法律為根據,以大量頒布法律、法規、規章、命令及裁決為手段,對微觀經濟主體(主要是企業)的不完全是公正的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直接的控制或干預。[9]這一定義表明:規制是由特定的行政機構執行的;其次,規制行為的依據是相應的法規,這些法規可能來源于憲法或其他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也可能來源于行政機關依據授權原則制定的具體規章。在執行法規的過程中,規制者不斷地作出各種命令、決定等裁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