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構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7: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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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構編制MIS思考
MIS(managerinformationsystem),即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MIS最早應用于企業工廠管理。企業通過實施MIS,把人、財、物等資源整合到了一個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中來,規范生產流程,實現了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強了企業實力。機構編制管理作為一項政策性和業務性都很強的工作,也可以借鑒企業MIS建設的經驗,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業務性工作,如機構編制管理、人員工資基金管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等,通過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工作流程后納入到一個統一的國家機構編制MIS中,切實實現機構編制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管理。
一、建設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迫在眉睫
(一)建設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是推行電子政務的需要。21世紀的信息技術已經滲透到了各行業,信息化的普及有力地效促進了傳統產業的發展。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提高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是機構編制部門推行電子政務的需要,也是時展的需要。機構編制部門通過建設、實施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實現傳統的手工作業方式向電子化轉變,既利于減輕工作人員的勞動強度,提高了機構編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也是編制部門與時俱進實現辦公自動化的體現。
(二)建設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是維護機構編制管理準確性和嚴肅性的需要。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能否維護機構編制的準確性和嚴肅性,充分發揮機構編制管理的功效,關系著國家政權建設。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是國家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蛻變而成的管理信息系統。國家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通過科學規劃、統一標準、合理配置工作業務流程后變成了簡單的數字信息+規范的業務流程的集合。真實、準確、有效的數據信息,科學、規范的工作業務流程不僅保證了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也可以為領導科學決策當好參謀,繼而改善組織建設,鞏固國家政權。
(三)建設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是提高機構編制管理信息系統質量、減少重復浪費的需要。當前,有些地方的編制部門在MIS建設方面作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已經開發出來的機構編制MIS或多或少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系統開發環境五花八門、運行要求高低不一、工作業務流程規范沒有統一的標準等,特別是系統開放性及數據共享性差:同樣一種業務數據,在國家機構編制統計軟件系統中要據實填寫,在部門MIS中又要一一錄入,增加了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很難真正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統一、規范、有序。而各個部門自行開發機構編制MIS,勢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而系統的局限于本部門使用,必將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
二、統一規劃,分步逐級推行國家機構編制MIS
國家機構發展完善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回顧了新中國國家機構發展演變的過程。我國國家機構的框架是1954年憲法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確立起來的,后來受到十年“”的沖擊,198年憲法恢復和健全了我國的國家機構,2004年新的憲法修正案使我國的國家機構得到了進一步完善。本文從國家機構五十多年來的發展變化中得出了五點啟示,認為,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民主集中制原則,我國的國家機構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關鍵詞」憲法/國家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集中制
我國國家機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在不同層次上實現人民民主專政職能的國家機關的總稱。國家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的劃分由憲法和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它是人民行使統一的國家權力的有力保證。半個多世紀以來,新中國的國家機構隨著客觀形勢的變遷,幾經演變,不斷發展,經歷了一條曲折的道路,值得回顧,并從中得到應有的啟示。
一、1954年憲法確定我國國家機構的框架
目前我國國家機構體系是由1954年憲法確定了的。50多年來,這個框架基本上沒有大的變動。而1954年憲法則是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根據建國五年來的實踐經驗進一步發展而成。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12條規定:“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這就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當時還不能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際上,在1949——1954年期間,由第一屆政協全體會議選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一直是國家的最高領導機關。在這個階段里,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國的中央國家機關的統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腦,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以及若干委員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作為最高的政務執行機關,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最高的軍事領導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最高的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省以下各級地方普遍召開了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并由它逐步地代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而當時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則是各該地方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
1954年9月,在基層普選基礎上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體系跟以前相比,有了新的發展。根據1954年憲法,首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常務委員會是它的常設機構。
論國家機構編制MIS建設
MIS(managerinformationsystem),即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MIS最早應用于企業工廠管理。企業通過實施MIS,把人、財、物等資源整合到了一個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中來,規范生產流程,實現了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強了企業實力。機構編制管理作為一項政策性和業務性都很強的工作,也可以借鑒企業MIS建設的經驗,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業務性工作,如機構編制管理、人員工資基金管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等,通過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工作流程后納入到一個統一的國家機構編制MIS中,切實實現機構編制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管理。
一、建設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迫在眉捷
(一)建設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是推行電子政務的需要。21世紀的信息技術已經滲透到了各行業,信息化的普及有力地效促進了傳統產業的發展。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提高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是機構編制部門推行電子政務的需要,也是時展的需要。機構編制部門通過建設、實施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實現傳統的手工作業方式向電子化轉變,既利于減輕工作人員的勞動強度,提高了機構編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也是編制部門與時俱進實現辦公自動化的體現。
(二)建設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是維護機構編制管理準確性和嚴肅性的需要。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能否維護機構編制的準確性和嚴肅性,充分發揮機構編制管理的功效,關系著國家政權建設。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是國家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蛻變而成的管理信息系統。國家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通過科學規劃、統一標準、合理配置工作業務流程后變成了簡單的數字信息+規范的業務流程的集合。真實、準確、有效的數據信息,科學、規范的工作業務流程不僅保證了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也可以為領導科學決策當好參謀,繼而改善組織建設,鞏固國家政權。
(三)建設統一標準的國家機構編制MIS是提高機構編制管理信息系統質量、減少重復浪費的需要。當前,有些地方的編制部門在MIS建設方面作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已經開發出來的機構編制MIS或多或少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系統開發環境五花八門、運行要求高低不一、工作業務流程規范沒有統一的標準等,特別是系統開放性及數據共享性差:同樣一種業務數據,在國家機構編制統計軟件系統中要據實填寫,在部門MIS中又要一一錄入,增加了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很難真正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統一、規范、有序。而各個部門自行開發機構編制MIS,勢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而系統的局限于本部門使用,必將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
二、統一規劃,分步逐級推行國家機構編制MIS
我國的國家機構教案
一、國家機構及其組織體系
前邊我們復習了關于國家職能,即國家在實現階級統治與社會管理中擔負的職責和功能,實現階級統治,實施對社會的管理,需要一定的物質載體,這個物質載體就是國家機構。今天這節課我們就來研究國家機構問題。
1、國家機構的含義
請同學們閱讀課本第42頁第一自然段,然后回答:什么是國家機構?它包括哪些國家機構。
(1)國家機構是國家機關的總和
從縱向看它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地方國家機關
我國國家機構發展與完善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回顧了新中國國家機構發展演變的過程。我國國家機構的框架是1954年憲法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確立起來的,后來受到十年“”的沖擊,198年憲法恢復和健全了我國的國家機構,2004年新的憲法修正案使我國的國家機構得到了進一步完善。本文從國家機構五十多年來的發展變化中得出了五點啟示,認為,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民主集中制原則,我國的國家機構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關鍵詞」憲法/國家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集中制
我國國家機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在不同層次上實現人民民主專政職能的國家機關的總稱。國家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的劃分由憲法和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它是人民行使統一的國家權力的有力保證。半個多世紀以來,新中國的國家機構隨著客觀形勢的變遷,幾經演變,不斷發展,經歷了一條曲折的道路,值得回顧,并從中得到應有的啟示。
一、1954年憲法確定我國國家機構的框架
目前我國國家機構體系是由1954年憲法確定了的。50多年來,這個框架基本上沒有大的變動。而1954年憲法則是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根據建國五年來的實踐經驗進一步發展而成。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12條規定:“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這就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當時還不能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際上,在1949——1954年期間,由第一屆政協全體會議選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一直是國家的最高領導機關。在這個階段里,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國的中央國家機關的統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腦,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以及若干委員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作為最高的政務執行機關,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最高的軍事領導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最高的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省以下各級地方普遍召開了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并由它逐步地代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而當時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則是各該地方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
1954年9月,在基層普選基礎上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體系跟以前相比,有了新的發展。根據1954年憲法,首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常務委員會是它的常設機構。
我國國家機構發展完善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回顧了新中國國家機構發展演變的過程。我國國家機構的框架是1954年憲法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確立起來的,后來受到十年“”的沖擊,198年憲法恢復和健全了我國的國家機構,2004年新的憲法修正案使我國的國家機構得到了進一步完善。本文從國家機構五十多年來的發展變化中得出了五點啟示,認為,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民主集中制原則,我國的國家機構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關鍵詞」憲法/國家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集中制
我國國家機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在不同層次上實現人民民主專政職能的國家機關的總稱。國家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的劃分由憲法和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它是人民行使統一的國家權力的有力保證。半個多世紀以來,新中國的國家機構隨著客觀形勢的變遷,幾經演變,不斷發展,經歷了一條曲折的道路,值得回顧,并從中得到應有的啟示。
一、1954年憲法確定我國國家機構的框架
目前我國國家機構體系是由1954年憲法確定了的。50多年來,這個框架基本上沒有大的變動。而1954年憲法則是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根據建國五年來的實踐經驗進一步發展而成。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12條規定:“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边@就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當時還不能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際上,在1949——1954年期間,由第一屆政協全體會議選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一直是國家的最高領導機關。在這個階段里,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國的中央國家機關的統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腦,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以及若干委員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作為最高的政務執行機關,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最高的軍事領導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最高的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省以下各級地方普遍召開了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并由它逐步地代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而當時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則是各該地方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
1954年9月,在基層普選基礎上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體系跟以前相比,有了新的發展。根據1954年憲法,首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常務委員會是它的常設機構。
高中政治教案:我國的國家機構
關于我國的國家機構的教學目標
(一)知識和能力目標
1、知識目標:
通過學習使學生初步掌握馬克思主義關于國家機構的基本知識。
⑴、識記國家機構的含義、國家機構的劃分。
⑵、理解國家職能和國家機構的關系,中央國家機構的相互關系,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原則。
列寧精簡國家機構和改善國家機關的理論與實踐
【正文】
1918—1920年的蘇聯國內戰爭和1921年的糧食危機剛過,列寧便把精簡國家機構和改善國家機關問題提上了日程:“在和平已經到來和免于饑餓的最低需要已經得到保證的現在,全部工作都應該集中到改善機關上”[1],也即集中到“縮減蘇維埃機關、改善組織、消滅拖拉作風和官僚主義、減少非生產開支”[2]上。列寧如此地重視機構的精簡和機關的改善,同當時國家機關的“糟糕”狀況是密切相關的。
一、蘇維埃國家機關中存在的問題
1.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耗費巨大。蘇維埃政權建立之初,根據全俄蘇維?!岸蟆钡臎Q定,設立了13個人民委員部,但至國內戰爭和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人民委員部的數量就翻了將近一番,各人民委員部內部的機構更是“膨脹了一倍有余”。到1923年,蘇維埃中央機關的領導職位已達2000多個,是十月革命前舊政權下600個職位的三倍多。[3]結果各種委員會交叉建立,重復設置。國家機關數目的增加,必然導致機關工作人員數量的激增,再加上各機關擅自擴大編制,增加員額,致使機關工作人員迅速膨脹。據統計,1913年沙皇時代的文職人員是150萬人,到戰時共產主義時期,蘇維埃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則達到了240萬人,到新經濟政策時期又增加到460萬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膨脹,不僅造成了“所有的或者99%的機關和部門”“充滿了無事可做的工作人員”[4],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經費需求,使國家財政難堪重負,以致列寧一面痛切地批評在“國家機關上白花錢”,一面又不得不呼吁“財政機關必須竭盡全力在最短期間能通過稅收保證工農國家得到一切國家機關進行正常工作所必需的經費”[5]。
2.官僚主義嚴重。具體表現是:
第一,文牘盛行,不干實事。各機關都處在沒完沒了的開會、制訂計劃、討論法令和濫發文件的景況之中,“我們的公文堆積如山,如果要黨史委員會把這一切研究清楚,就得花上50個50年的功夫”?!坝⒂驴细傻娜丝赡苤挥袔资畟€,而呆著怠工或半怠工、鉆在公文堆里的人卻有幾百個,這種力量對比往往使我們生氣勃勃的事業斷送在文牘的大海里。”[6]
我國機構組織法及改善
國家機構是憲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國家機構組織法對于加強政權建設、鞏固機構改革成果,保證國家機構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具有重要作用。
健全和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法,也有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
一、國家機構組織法的地位和淵源形式
(一)國家機構組織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般認為,國家機構是為實現國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各類國家機關的總稱。國家機構組織法是關于國家機構組織活動原則、各類國家機關的產生、組織、職權等憲法和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家機構組織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從各國立法看,多實行嚴格的“組織法定主義”,國家機構組織法屬于憲法性法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俄羅斯《聯邦政府組織法》、日本的《內閣法》和《國家行政組織法》、韓國的《政府組織法》等。
憲法學基本范疇分析論文
作者認為,探討憲法學基本范疇是我國憲法學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推動憲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關鍵。就此文章提出了,憲法與憲政、主權與人權、國體與政體、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國家權力與國家機構等五對基本范疇,并對這些范疇一一進行了具體的界說和分析。
重構憲法學理論體系是我國憲法學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如何重構則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們認為,任何一門學科體系的構成主要決定于兩大要素:一是基本范疇;二是基本范疇間的邏輯聯系。因此,研究憲法學的基本范疇是推動憲法學基礎理論研究,進而重構憲法學理論體系的關鍵。
根據憲法學范疇反映憲法現象的深度、廣度以及抽象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憲法學范疇分為普通范疇和基本范疇。憲法學基本范疇是貫穿整個憲法學最基本的概念,也是整個憲法學理論體系的支柱。無論是完善現有憲法學理論體系,還是重構新的理論框架,都離不開確立和界定憲法學基本范疇這一重要的基礎研究。
由于我國憲法學界對憲法學基本范疇的研究較少,因而基本范疇究竟應該包括哪些,尚未形成共識。在此,我們提出憲法與憲政、主權與人權、國體與政體、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國家權力與國家機構共五對基本范疇,希望作為引玉之磚能引起大家的討論。
一、憲法與憲政
憲法與憲政是憲法學范疇體系的邏輯起點。它們不僅直接涉及憲法學理論體系的構成,而且直接涉及憲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統一??梢哉f,離開憲法與憲政來討論憲法學,會使憲法學成為失去理論與實踐支撐的空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