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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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法

國有資產法調查會議主持參考

各位領導、同志們:

能促成《國有資產法》早日出臺。通過建立起比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各位領導、同志們今天上午的國有資產法(草案)調研(部門)座談會到此圓滿結束。通過這次調研。對于維護好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加速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將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此,提議我再次以熱烈的掌聲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調研組同志一行,以及陪同的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領導表示衷心地感謝!

此召開國有資產法(草案)調研(部門)座談會。這春暖花開的時節,今天上午。非常榮幸地迎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調研組同志一行,以及陪同的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領導,蒞臨我市進行國有資產法(草案)調研工作。提議,讓我用熱烈的掌聲真誠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調研組同志一行,以及陪同的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領導的來!

給大家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調研組同志一行,首先。這位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同志(亦是調研組組長)這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巡視員同志,這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處長同志。同時,還要給大家介紹陪同的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領導,這位是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同志,這位是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二處處長同志。

以及市人大法委的領導和市國資委、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城管局、市政府法制局、市工商局、市管委會等9個市級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市參加今天上午調研座談會的有:市委常委、副市長同志。

并認真回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調研組領導的提問;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調研組領導作指示。注:此詢問調研組領導對議程安排還有什么指示,今天上午的調研座談會議程主要有三項:一是市委常委、副市長同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調研組領導匯報我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情況;二是市級相關部門負責人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調研組提供的調研參考提綱發言。如沒有,即開始調研座談會的第一項議程;如有,重申后再開始調研座談會的第一項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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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對我省設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國資委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和《河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授權,依照本辦法,對我省設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省國資委、設區市國資委對下級政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省國資委指導和監督設區市政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二)堅持省政府和設區市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尊重設區市國資委的出資人代表權益,鼓勵設區市國資委探索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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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制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資產流失的查處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包括國有土地),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其他國有財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和其他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濟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流失,是指我市對國有資產負有管理、經營和使用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四條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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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做法與實踐意義

摘要:近幾年,社會經濟呈現出高速發展的態勢,行政單位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力度不斷加大,為了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常規化管控工作的實效性,相關部門要積極建立健全統籌性較高的處理機制和管控措施。本文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并集中闡釋了相關優化措施,旨在為行政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提供更加有價值的建議,以供參考。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問題;措施

1引言

在行政事業單位中,經過國家允許以及法律認可的可供調撥的資產就是國有資產,基本上涉及自主經濟產業的經濟效益和接受國家調撥的資產等。結合我國相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特征,能將資金應用在常規化經營活動中,或者是事業單位文化以及廣告等軟實力提升方面。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建立的過程中,管理結構問題需要得到全面重視和處理。一方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預算管理缺失,由于預算管理和控制機制不能得到全面落實,就使得數據分析和研究效果受到制約。預算控制管理工作不能得到全面落實,就會導致資金分配和資源整合效果受到制約。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管理體系的預算控制失衡,也是導致資金過程較為隨意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財務情況和實際資金管理情況之間缺乏有效的落實和銜接機制,在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中,行政事業不能對資金進行整合處理,就會造成管理環境和實際運行機制受限,究其原因,或許是由于行政事業單位本身就疏于對資金進行統籌性管理,或許是由于外部管理環境較為松散。除此之外,資產處置管理缺失性問題也較為嚴重,相關資產控制機制和整合措施不能得到全面優化,就會導致資金使用出現隨意性,相關工作不能得到全面落實,尤其是規范性缺失,是使得制度約束水平失衡的重要原因。約束機制不能完全符合標準,就會導致整體國有資產管控結構和職能運行策略失效等問題相繼出現,加之行政事業單位重資金管理的問題較為嚴重,整體管理途徑和控制措施也會對資產配置結構產生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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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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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法教學培訓的創新探索

摘要本文從分析“國有資產法”教學培訓的不同特點入手,提出應當加強國資法的教學培訓工作,拓寬對象的范圍、靈活運用多種教學培訓模式,選擇合適的師資,提高國資法教學培訓效果。

關鍵詞國有資產法;教學;培訓;創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國資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通過,2010年是這部重要法律實施一周年。在筆者看來,現有的國資法是國有資產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大法”,然而從廣義上來看,國資法的范圍還包括其他一些法規,比如2009年頒布的《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另外,現有法律中也有涉及到國資國企監管和改革的條文,比如公司法、刑法等專門法律。國資法頒布之后,全社會自身需要深入了解法律產生的時代背景,需要了解法律條文的制定過程,需要通過法律條文的細讀來深刻理解條文對于現實中的國資國企監管工作的意義。

運用法律的能力來自于對法律條文和法律條文背后的社會環境的深刻理解,而對于法律條文及其含義的了解在于教學和培訓方式的轉換,教學和培訓的方式必須根據現實的情況進行創新,結合現代教育和培訓理念的最新發展的成果,結合授課對象的實際情況,結合師資自身的知識結構和教學培訓的經驗,設計好國資法相關教學和培訓的過程,達到教學和培訓之初設定的目的,提高教學和培訓對象運用法律的能力。

一、國資法教學和培訓對象的重新界定

根據現有實踐,設立國資法教學課程的專業方向包含經濟、法律等學科。然而,在筆者看來,國資法調整的對象是全國的國有資產,涉及的利益主體包含政府機構、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非營利性組織、社會大眾。國有資產從總量、控制力、影響力等方面來看,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將是中國經濟事務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的影響因素。所以,設立國資法課程的專業領域應當擴大,不僅應當在現有經濟、法律領域中擴大涉及的專業,而且還應當包含諸如公共管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管理學等人文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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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立法探討論文

一、國資立法的宗旨首先是解決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問題還是解決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在國有資產立法宗旨問題上,現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國資立法應當首先解決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問題。理由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原因是管理體制不健全,大家都管的結果是大家都不管,事實上缺乏明確的責任主體。體制問題解決了,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就能自然解決;另一種觀點認為,體制問題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爭論很大。與其爭論不休,不如先將現有體制固定下來,讓法律盡快出臺,以防止國有資產進一步流失。后一種觀點也認為立法要固定管理體制,只是強調為加快立法速度而固定現存的管理體制,這樣做,可以減少阻力,避免麻煩。從對這兩種觀點的比較中可見,分歧的實質不在于要不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不在于要不要建立國資管理體制,而在于建立一個什么樣的國資管理體制,即是確立現存的國資管理體制,還是創新國資管理體制。

現存的國資管理體制,是一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監管部門主導,一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由財政部門管理,還有一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由相關機構或部門(如鐵路、煙草、科教文衛等)管理的分割體制。這種體制所形成的是中央、省市與縣區三級管理體系。拿中央一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來說,它目前監管著150家中央企業及大約10多萬億的國有凈資產、30多萬億的總資產。國務院國資委不僅是監管者,而且是這些央企的出資人。這樣一種分割性的缺乏制約的國資管理體制是不是理想的管理體制?立法該不該固定這樣的管理體制?我們的意見是完全否定的。

我們知道,任何立法尤其是經濟立法都與確立體制有關,好的體制要通過立法加以固定,不夠完善的體制要通過立法加以改革。立法有引導改革、促進發展之重要功能。在法治社會,要制定法律就應當想到選擇好的體制,要改革體制就應當想到修改法律。國資立法不能回避現實要解決的問題而追求“短、平、快”。國有資產立法的核心問題是確立科學、合理而高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能夠適應市場發展要求的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那種認為既然有爭議就先放一放,體制問題可以逐步完善逐步調整的觀點為現代立法所不容。這會造成立法朝令夕改、人人輕視法律的局面。既然已經知道現存的管理體制不完善,還需要調整,那就應當努力研究論證去尋求一個更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以來,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國有資產的規章,如《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等?,F在的問題是:國資委作為150家中央企業的出資人,它所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除了150家中央企業要執行外,其它中央企業是否要執行?各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的企業是否要執行?如果要執行,理由講不通,因為這些企業不是由國資委出資,干嗎要執行你制定的規章;如果不執行,則另生出一些問題,即其它中央企業執行誰制定的規章?地方國企又執行誰制定的規章?如果財政部再制定一套管理規章,其它部委就自己管理的國資再制定各自的管理規章,各地方政府也再制定自己的規章,這需要多大的立法成本?!在分割的國資管理體制下,機構重疊、人浮于事、政出多門、要求不一、各種法規規章之間矛盾和沖突的結果必然是法制不統

一、管理混亂、效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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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方法研究論文

國有資產是指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包括國家撥款、補貼、貸款、生產性資金和固定資產等。按資產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的作用來看,其主體是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而固定資產又是經濟發展過程中長期使用不改變原有的實物形態的資產,從其單位價值高、使用時間長的特點來看,固定資產管理的好壞對企業產生的影響最大、影響時間最長。因此,研究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問題,首要是研究國有固定資產保值增值。

固定資產保值增值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差別的問題。在這兩者的關系中,保值是基礎,增值是目標。因此,從資產運行的過程看,固定資產保值包括兩個方面的涵義:其一是為補償固定資產磨損價值而提取的折舊額。要能保證原有固走資產使用價值的更新,而不致于因為通貨膨脹而發生貶值;其二是在固定資產運行過程中,從兩個不同時點進行觀察,其資產凈值能維持原有的規模,而不發生資產流失和資不抵債。資產增值是一個相對概念,即從一定的時間區域來觀察,某一時點的資產市場重估價值與報告期某一時點的資產按市場價格的重估價值相比較,在這兩個不同時點上,按同一價格估價的資產值,若后者大干前者,即為資產價值的增值額。由此可見,考核國有固定資產保值增值,包涵著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通貨膨脹條件下折舊額的計算問題;二是按市場價格對于資產價值的重新估算的問題;三是資產增值與增值率計算問題。在這里筆者僅就通貨膨脹條件下,正確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談談資產的保值問題。

一、固定資產折舊額的核算原則

固定資產折舊額,是固定資產磨損價值貨幣表現,在一定時期內提取折舊的數額,取決于固定資產的規模與固定資產的磨損程度,這是傳統會計核算折舊額時所遵循的原則。但在通貨膨脹、物價上漲過快的條件下,計算折舊時,除了仍應遵循上述基本原則外,還應當考慮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的因素,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所提折舊基金,能夠從使用價值上恢復原有規模。如1985年投資100萬元,購買每輛載重噸位4噸的10輛載重汽車,壽命期為10年,提取折舊100萬元,1995年這批汽車報廢,由于物價上漲,再用這100萬元折舊額就無法購買具有原使用價值的10輛載重汽車。因此,在新的條件下,折舊額應當要保證固定資產原有使用價值得以補償,這是折舊額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同時,亦是資產保值應遵守的準則。

二、折舊額的核算方法

(一)固定資產磨損價值貶值的量變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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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制建設 保值增值國有資產

1.引言

當前,一個新的“城市經營”理念,正在城市管理部門和學術研究部門興起。有關專家學者撰文認為:“城市經營”是指政府根據城市功能對城市環境的要求,運用市場經濟手段,對公共資源進行資本化的市場運作,以實現這些資源資本在容量、結構、秩序和功能上的最優化,從而實現城市建設投入和產出的良性循環、城市功能的提升以及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由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城市政府已經逐步從直接生產經營性領域退出,而轉向為城市發展提供外部環境和為城市生活、生產提供公共物品,由于城市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外部環境和公共物品,且其空間區位價值、土地資源價值、文化環境價值等具有不可替代的壟斷性,因此城市也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可資經營的最大的活化國有資產,尤其是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對大型基礎設施經營權的轉讓等已成為獲取城市建設資金的主要渠道,成為最大的國有資產,所以建設、土地、規劃、房產等管理部門成為城市經營的主力軍。如何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發揮國有資產的最大經濟效益是當今城市政府經營國有資產的主題。

2.存在問題分析

在現實的城市建設、管理過程中,存在一些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城市規劃的先導性不夠以及嚴格按規劃審批成果實施的保障法制不健全,導致一些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復投資,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浪費。

規劃利益的長遠性與政府任期政績的顯性化之間的矛盾導致每一任行政領導對城市建設與發展的階段性目標不同。俗話說,“新官上任三把火”,黨政領導往往更看重的是任期政績(當然這與我國對官員政績的評價指標體系存在問題有關),加上一些人對城市規劃的重要性認不識夠,對規劃業務不熟,就經常發生隨意改變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的現象,而規劃部門在這種情況下,堅持原則與不堅持原則的矛盾就極為尖銳和突出。在現行管理體制下,這個矛盾是很難解決的,加上一定時期的財力問題以及不同任期領導對一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重要性認識不同,于是出現了現任領導與前任領導對某個項目實施的方法和要求也不同。對同一個待實施項目來說,由于前后規劃不同、實施標準不一造成了先行投入資金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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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法律監管體制完善策略論文

摘要:《企業國有資產法》頒布實施已一年有余。從理想與現實不同層面看,這部《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存在一定的不足。當前階段,需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為龍頭,對現有法規進行清理,盡快出臺配套法規、施行條例,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法律體系不斷建設和完善。

關鍵詞: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國資委國有資產監督

2008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國資法》),歷經三屆全國人大、15年起草調研審議終于出臺,并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秶Y法》對于有效管理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強化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頭力,具有重要意義。該法實施已一年有余,為更好地理解和運用這部法律,實現對國有資產的有效保護,還應當對它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

一、尚未實現國有資產統一管理

《物權法》中“國家所有權”的實物形態分為三類:經營性國資,即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形成的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性國資,即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產;資源性國資,即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資源性資產。不同的國有資產有不同的表現形態和立法監管需求,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國有資產法”并非現實。從立法迫切性看,行政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已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加以規范;有關國有自然資源的權屬及其保護和開發利用等,除《物權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等相關的專門法律調整?!秶Y法》僅將經營性國有資產作為調整對象,是符合實際的。

可見,《國資法》所規范的只占整個國有資產的很小一部分,其他龐大的資源類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部門管理的經營性資產,沒有得到有效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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