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合作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11: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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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合作

中外資銀行股權合作研究論文

一、中外銀行股權合作的現狀

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從2001年以來出現了遞增的勢頭。近年來,這種投資熱情不但繼續“提速”,而且進一步“換擋”—交易規模越來越大。無論是參股建行的美洲銀行,還是與中行簽訂備忘錄的蘇格蘭皇家銀行,他們“你追我趕”的投資競賽一次次刷新“外資入股中國內地銀行的最大一單”的紀錄。而相對于幾大國有銀行,外資銀行對于入股中小商業銀行表現出了更大的興趣,他們看中的是中小銀行的創新能力、經營靈活、不良貸款率低以及強大的后發之勢。

外資銀行在中資銀行的高級決策和管理層中都已擁有了重要的一席之地,業務范圍逐步拓廣,股份比重不斷上升,有的甚至躍居為第一大股東,逐步掌握了銀行的控制權。可見,隨著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時代的到來,中外銀行的股權合作已是大勢所趨,雙方的再度牽手也在預料之中。

二、中外銀行股權合作的正面效應

對于中資銀行,外資參與不僅有助于鞏固銀行的資本基礎,促使股權結構多樣化,提升銀行的管理水平;而且也有利于實現金融業務綜合化,完善電子化金融交易,豐富金融衍生產品,提升個性化金融服務。這些改革和調整,最終將促使我國銀行業從整體上提升服務和經營水平,形成競爭有序、符合市場和群眾需要的金融服務格局。

對于外資銀行,中資銀行廣泛的業務網點和深厚的客戶基礎為其進一步開拓市場和在我國特定的國情下早日克服“水土不服”的癥狀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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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資銀行股權合作的策略研究論文

摘要:伴隨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銀行業改革步伐迅速,成績顯著。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和人民幣業務的逐步開放,中資銀行之間、中外資銀行之間如何加強合作已成為需要不斷探索的新課題。本文僅對中外資銀行股權合作進行探討。

關鍵詞:中外資銀行;股權合作;應對策略

股權合作,即以資本合作為基礎,進而促進技術、業務和管理的全方位合作的新型合作形式。它在加強雙方的合作深度和廣度,實現互惠互利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而成為當今眾多行業,包括金融業選擇的合作方式。

一、中外銀行股權合作的現狀

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從2001年以來出現了遞增的勢頭。近年來,這種投資熱情不但繼續“提速”,而且進一步“換擋”—交易規模越來越大。無論是參股建行的美洲銀行,還是與中行簽訂備忘錄的蘇格蘭皇家銀行,他們“你追我趕”的投資競賽一次次刷新“外資入股中國內地銀行的最大一單”的紀錄。而相對于幾大國有銀行,外資銀行對于入股中小商業銀行表現出了更大的興趣,他們看中的是中小銀行的創新能力、經營靈活、不良貸款率低以及強大的后發之勢。

外資銀行在中資銀行的高級決策和管理層中都已擁有了重要的一席之地,業務范圍逐步拓廣,股份比重不斷上升,有的甚至躍居為第一大股東,逐步掌握了銀行的控制權??梢?,隨著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時代的到來,中外銀行的股權合作已是大勢所趨,雙方的再度牽手也在預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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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銀行業結構化融資可行性分析論文

摘要:“選擇權貸款”是商業銀行與私募投資機構合作,將債權融資業務與股權融資業務相結合,為擬上市成長型企業提供的一種靈活的結構化融資產品,目前國內多家商業銀行正在積極探索并推廣該項創新性業務。本文詳細介紹了“選擇權貸款”的具體模式和業務流程,對該業務參與主體之間的業務和法律關系進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業銀行開展“選擇權貸款”業務應注意的問題,最后對商業銀行開展“選擇權貸款”的戰略意義進行了闡述。

關鍵詞:選擇權貸款;結構化融資;私募投資機構

當前國內資本市場日益活躍,越來越多具有成長潛力的企業致力于在國內發行上市。該類潛在上市企業在IPO之前一般既需要通過私募融資完善其股權結構、增強資本實力,又需要傳統銀行貸款擴大再生產、提升上市前業績。在此情況下,一種融合傳統銀行貸款與私募股權投資的創新產品——選擇權貸款業務,已經開始在銀行間逐漸興起,目前有多家銀行正在逐步開展該項業務的試點或推廣工作。選擇權貸款作為商業銀行為廣大擬上市成長型企業提供的“債權+股權”結構化融資產品,有利于全面提升企業的長期價值,構建新型的銀企戰略合作關系。

一、選擇權貸款業務介紹

(一)選擇權貸款業務的基本模式

選擇權貸款,也稱期權貸款,是指商業銀行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PE)合作,將債權融資業務與股權融資業務相結合,為企業提供的一種靈活的結構化融資產品。商業銀行在與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優質企業簽署一般貸款協議的同時,與該企業約定獲得一定比例的認股選擇權,并將該認股選擇權指定由與商業銀行簽署合作協議的PE行使,在合作PE行權并退出實現投資收益時,商業銀行有權分享目標企業股權轉讓所帶來的超額收益??梢?,選擇權貸款中的“選擇權”,其本質即認股期權,是目標企業授予商業銀行指定的合作PE在約定期限、按約定價格購買其一定比例股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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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綜合商社商業投資股權組成轉變

一、綜合商社介紹

綜合商社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發生著持續性的演變。對此,中日學者對綜合商社的功能、商權、交易成本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研究。然而,卻顯見有關綜合商社投資股權結構演變的研究。在全球化所帶來的產業高度化進程中,綜合商社必須推動其經營體系中股權結構的適應性演變,才能保持其市場的持續穩定。因此,投資股權結構的演變是綜合商社對全球體系施加正向影響的關鍵控制手段。

為了更好地認識綜合商社內的投資股權結構變動,筆者打破綜合商社對日本的國內投資和FDI的界限,專注于商業領域的綜合商社股權結構變動,以明確綜合商社投資股權結構的演變與其維持流通控制的內在聯系。

二、綜合商社對商業企業的投資股權結構演變

作為商業壟斷資本,通過在流通系統中投資而形成綜合商社主導下的寡占市場結構會對綜合商社產生激勵。因此,無論是在全球商社分支的建設(商業批發企業投資),還是在應對消費者勢力增強而向下游零售業的擴張活動中(商業零售企業投資),其都會以股權投資謀求對流通企業的控制。但是,該控制是否必須由高比例的股權投資來實現呢?這與產業結構高度化所帶來的諸因素的變化有著密切的關聯。

(一)綜合商社對批發企業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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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體系創新促進集體經濟拓展

2003年10月,一場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為主題,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各個領域的重大變革在全市上下拉開序幕,使改革發展的成都走在了科學發展的歷史新起點上。正在成都廣大農村推進的新一輪制度創新是我市圍繞破解城鄉二元結構和“三農”發展難題進行的偉大探索與實踐。作為一名分管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領導干部,我通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統籌城鄉發展重點工作,認真研究如何通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如何進一步突破約束農村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使農村公有制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具活力和后勁,努力建立起有利于消除城鄉二元結構的新體制。以下是我的幾點調研思考。

一、農村改革的主線是產權制度改革

現代產權理論認為,產權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國家保護有效率的產權制度是形成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從而使得經濟長期增長的關鍵。產權的一個基本功能就是對社會經濟行為的影響和激勵。我國農村改革也正是從產權制度的變革開始的,并且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推行是一場深刻的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體制下集體經濟的產權安排形式,對任何單個社員來說,都不擁有相對于其他成員的對生產資料排他性使用、轉讓、收益和處置權,產權的激勵效應基本消失。對于這種產權安排,農民在生產勞動中采取“磨洋工”等辦法進行消極抵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在我國農村逐步推行的家庭承包經營制,改變了原有集體土地產權形式,變土地的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為集體所有家庭經營,創造了在土地集體所有前提下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成功經驗,使農戶擁有了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獲得了經營自主權,成為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單位和農村經濟的微觀主體。家庭承包經營制體現了產權可分離性的特征,雖然它并未賦予農民完備的土地產權,但是它強化了農戶對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為農村和農業的有效投入提供了有力的激勵機制,帶來了農業的高速增長,具有明顯的經濟績效。據林毅夫等人的研究,這項改革使農業生產增長了46.89%。

實踐證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的關鍵問題在于農民集體所有權這個權利是虛置的,房屋所有權沒有法律程序的確認,從而使農民對各種農村資產的權就被國家和村集體單位在行使他們的權利時侵蝕掉。所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著眼點就應該是把農民集體的這種虛置的所有權實在化,產權制度改革必然成為農村改革的主線,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與生產力和經濟基礎的發展相適應的,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著不同的產權制度變革的要求,當前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正是適應生產力發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仍然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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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業銀行引資戰略思考

摘要:近年來,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的進程不斷加快,投資總額已達126億美元,其中建行和中行的引資額占了相當大的比重。文章試從建行、中行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的方式和過程,探討其具體環節的合理性,并給出適當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外資戰略投資者;國有商業銀行賤賣論;股權定價

二十多年以來,我國銀行業不斷加快開放的進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是一項重要的舉措。外資戰略投資者有人才和技術優勢,中資銀行有龐大的客戶群和機構網點。前者是技術密集型的,隨著市場深化和競爭加劇,其優勢是遞增的;后者是勞動密集型的,其優勢是遞減的。為了適應新的金融形勢,促進銀行業健康持續發展,銀監會成立后適時調整思路,于2003年12月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致力于促進中外資銀行合作的“雙贏”。

到目前為止,18家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了16家中資銀行,投資總額近126億美元。具體情況是:對國有銀行,美國銀行和淡馬錫公司投資建行54.66億美元,蘇格蘭皇家銀行、瑞士銀行集團和亞洲開發銀行投資中行36.75億美元;對股份制銀行,亞行、花旗和匯豐銀行等投資了交通、光大、民生、興業、浦發、深發以及籌建中的渤海銀行等,投資額為29億美元;對城市商業銀行,加拿大豐業銀行、澳大利亞聯邦銀行、荷蘭國際集團、德國投資與開發公司、國際金融公司等投資了北京銀行、上海銀行以及西安、濟南、杭州和南充等地的商業銀行,投資額為5.6億美元。從投資方看,既有國際金融組織也有商業銀行,既有大型機構也有中小型機構;從被投資方看,既有國有銀行也有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既有沿海和東部地區的機構也有內地和西部地區的機構。外資機構和中資銀行均呈現出多元化特征。

在這些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的案例中,投資于建行和中行的資金占據了較為明顯的位置,因此也引起了業界的廣泛討論。

一、“國有銀行賤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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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商業銀行外資戰略論文

摘要:近年來,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的進程不斷加快,投資總額已達126億美元,其中建行和中行的引資額占了相當大的比重。文章試從建行、中行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的方式和過程,探討其具體環節的合理性,并給出適當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外資戰略投資者;國有商業銀行賤賣論;股權定價

二十多年以來,我國銀行業不斷加快開放的進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是一項重要的舉措。外資戰略投資者有人才和技術優勢,中資銀行有龐大的客戶群和機構網點。前者是技術密集型的,隨著市場深化和競爭加劇,其優勢是遞增的;后者是勞動密集型的,其優勢是遞減的。為了適應新的金融形勢,促進銀行業健康持續發展,銀監會成立后適時調整思路,于2003年12月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致力于促進中外資銀行合作的“雙贏”。

到目前為止,18家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了16家中資銀行,投資總額近126億美元。具體情況是:對國有銀行,美國銀行和淡馬錫公司投資建行54.66億美元,蘇格蘭皇家銀行、瑞士銀行集團和亞洲開發銀行投資中行36.75億美元;對股份制銀行,亞行、花旗和匯豐銀行等投資了交通、光大、民生、興業、浦發、深發以及籌建中的渤海銀行等,投資額為29億美元;對城市商業銀行,加拿大豐業銀行、澳大利亞聯邦銀行、荷蘭國際集團、德國投資與開發公司、國際金融公司等投資了北京銀行、上海銀行以及西安、濟南、杭州和南充等地的商業銀行,投資額為5.6億美元。從投資方看,既有國際金融組織也有商業銀行,既有大型機構也有中小型機構;從被投資方看,既有國有銀行也有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既有沿海和東部地區的機構也有內地和西部地區的機構。外資機構和中資銀行均呈現出多元化特征。

在這些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的案例中,投資于建行和中行的資金占據了較為明顯的位置,因此也引起了業界的廣泛討論。

一、“國有銀行賤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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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論文

一、農村改革的主線是產權制度改革

現代產權理論認為,產權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國家保護有效率的產權制度是形成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從而使得經濟長期增長的關鍵。產權的一個基本功能就是對社會經濟行為的影響和激勵。我國農村改革也正是從產權制度的變革開始的,并且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推行是一場深刻的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體制下集體經濟的產權安排形式,對任何單個社員來說,都不擁有相對于其他成員的對生產資料排他性使用、轉讓、收益和處置權,產權的激勵效應基本消失。對于這種產權安排,農民在生產勞動中采取“磨洋工”等辦法進行消極抵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在我國農村逐步推行的家庭承包經營制,改變了原有集體土地產權形式,變土地的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為集體所有家庭經營,創造了在土地集體所有前提下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成功經驗,使農戶擁有了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獲得了經營自主權,成為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單位和農村經濟的微觀主體。家庭承包經營制體現了產權可分離性的特征,雖然它并未賦予農民完備的土地產權,但是它強化了農戶對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為農村和農業的有效投入提供了有力的激勵機制,帶來了農業的高速增長,具有明顯的經濟績效。據林毅夫等人的研究,這項改革使農業生產增長了46.89%。

實踐證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的關鍵問題在于農民集體所有權這個權利是虛置的,房屋所有權沒有法律程序的確認,從而使農民對各種農村資產的權就被國家和村集體單位在行使他們的權利時侵蝕掉。所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著眼點就應該是把農民集體的這種虛置的所有權實在化,產權制度改革必然成為農村改革的主線,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與生產力和經濟基礎的發展相適應的,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著不同的產權制度變革的要求,當前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正是適應生產力發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仍然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為基礎

近幾年,為統籌推進“三化”聯動,成都周邊區縣開始積極探索以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為主要內容的新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探索。通行的辦法是,通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明晰產權,經過清產核資,將集體資產和人口股量化到戶到人,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歸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社員則以股東的身份享有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和按股分紅的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這一產權安排具有明顯的經濟績效。首先,社員享有了收益分配權,從根本上解決了長期以來集體經濟與社員利益關系不緊密的問題,提高了農民對集體經濟的關注程度和參與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其次,一人一票的決策權的配置,使得農民的民主權利得到了體現。第三,農村于部的權力受到了制度的約束和民意的監督,增強了工作的責任感和事業感,較好地克服了決策的主觀性和隨意性,抑制了鋪張浪費,保障了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第四,理順了農民和集體的關系,減少了社區集體對農民的束縛,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流動,推動了城市化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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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股份合作社組建工作意見

為深化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結合我鎮村級(社區)實際,在學習借鑒外地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現就我鎮村級(社區)資產股份合作社組建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與目標

以黨的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精神為指導,圍繞確權賦能,構建城鄉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的目標,以建立“歸屬清晰、權能完整、管理科學、流轉順暢、運營高效”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為核心,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法律主體地位不變、經濟組織功能不變、財務管理體制不變的原則,推進村級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配套制度,創新運行機制,實現成員對集體資產產權股份化,促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

二、規范組建程序與步驟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必須有計劃、重程序、講政策,實行規范有序操作,重點把握好以下程序:

1、開展宣傳動員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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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限制分析論文

1.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進行限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一般會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進行規定,這些規定有時與公司法一致,有時相異。其原因有兩種,一種是股東故意要求作出這樣的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以后的股權轉讓順著自己的意思發展;還有一種就是對公司法不太熟悉,不知其間的沖突,是無意造成的。當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時,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轉讓條件能否有效,還要看具體的情況,以區別對待。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高于公司法規定時的效力,應當被視為有效。這主要是由于公司章程的性質決定的。有關公司章程的性質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看法,有契約說、自治規則說,綜合說。契約說是指公司章程是由股東或者發起人共同商議協定的,在公司成立后對股東或者發起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總的來說具有契約性質;自治規則說是指公司章程不僅對參與制定規則的股東有約束力,對后來加入的以及持反對意見的股東也有約束力;綜合說是指既認為公司章程對發起人權利,義務等出資方面的規定具有契約性質,在其他方面又具有自治規則性質。公司章程的性質多采用綜合說,對于股東自治規則如果不與公司法發生沖突,應該生效。另外還與有限公司的性質有關。有限公司注重的是股東之間的穩定以及長期合作關系,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轉讓條件高于公司法的規定時,則對于股東之間的穩定性有益?!豆痉ā返?5條第二款規定,即必須經過一定比例(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規定達不到這一比例要求,就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屬于無效條款,若達到(包括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比例要求,即滿足了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應屬有效??紤]到有限公司的性質問題,《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p>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效力。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三分之一或者更低比例的股東同意,這樣的規定應當是無效的。因為《公司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屬于強制性規范。其中,過半數是最低要求。

如果公司法沒有涉及,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效力。對于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公司法沒有涉及的,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要考慮的因素,一些人認為公司章程不該超越公司法的規定,對股東轉讓股權問題作出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是自由的。還有一些人認為公司章程是在不與公司法發生沖突的前提下作出的特別規定,則是可以的;主要是因為,在公司法對股東轉讓問題已經做了規定,公司章程就不應該再作出高于公司法的規定,但是考慮到我國公司制度實行時間較晚,股東法律意識還不是很強,公司章程在不與法律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作出進一步的明細補充是對的。在市場經濟情況下,公司法也要活用,要考慮公司股東的意愿。

2.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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