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0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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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

淺析反傾銷合理性

摘要:在提倡貿易自由化的今天,按照WTO的規定,各國不斷地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反傾銷作為WTO協議下少數幾個合法手段之1,成為最重要的1種貿易限制措施,被各國頻頻使用以保護本國工業。那么,反傾銷究竟是否合理呢?文章對這1問題進行分析。

關鍵詞:傾銷;反傾銷;自由貿易;貿易保護

自由貿易是WTO的宗旨,各成員國平等的限制和運用關稅是自由貿易的關鍵。WTO協議都是依據這1宗旨制定出來的,但有3種例外情況:1為反傾銷;2為反補貼;3為安全保障措施。按照WTO協議,各成員國不斷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以上3種例外措施成為WTO協議下各國保護本國工業、避免外來激烈競爭的唯1合法手段,而反傾銷是當前WTO成員國最常使用的方法。

WTO的反傾銷協議并沒有分析反傾銷是否合理,它只是對各國的反傾銷行為進行了規范。那么,反傾銷究竟是否合理呢?

要分析反傾銷,我們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傾銷。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有時同1家公司的同1件商品在國內和國際市場的售價卻不1樣,這種在不同的市場上以不同的價格銷售同1種商品的行為稱為價格歧視,而傾銷是國際貿易中最普遍的1種價格歧視,如果1家公司某種商品在國外的售價低于其國內的售價,這家公司就是在進行傾銷,這是在經濟學中對傾銷的定義,而在WTO反傾銷協議中,對傾銷的定義則為在國外市場上低于正常價值銷售商品,正常價值通常為該生產商在其母國售價或在第3國售價,當以上兩種價格都無法獲得時則為生產成本。

1般而言,傾銷有五種形式:臨時性傾銷、國營貿易傾銷、市場擴張性傾銷、侵略性傾銷和持續性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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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教學合理性論文

物理教學合理性提問在課堂中所提出的問題,學生在課本上找不到現成的答案,他們必須對問題進行逐一分析和思考,最后作出結論。這樣的提問能引起學生的積極思維活動,并對物理知識產生極大的興趣。因此,物理教學中應該使用教學合理性提問方法。

一、教學合理提問要遵循如下原則:

1、針對性

若提的問題低于或高于學生的思維水平,學生就不可能進行積極的思維活動。

過低,用不著積極思維就可作答,過高,學生感到束手無策,進退維谷,抓不住中心,確定不了思維方向。只有所提的問題正是學生疑感的地方,他才會積極主動地思考,如若提問的方式好,程度合適,那么,就會引起積極思維,進而做出回答。

2、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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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則分析論文

公平合理被公認為民法學的"精神內核",同時又長期被視作與行政法無涉的"天國"。然而到了20世紀初,認為行政法只約束政府的羈束行為,而不約束其自由裁量行為,行政法只解決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解決其行為的合理性,這一時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結束。從此,"合理性"作為一項法定要求滲透到國家行政權的各個領域,并作為現代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得到尊重。本文試就行政合理性原則確立的歷史與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范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以及該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系,作一探討,以求教同仁們。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并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法,到同時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理,換句話說,從單純的行政合法性原則,過渡到確立雙重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此乃是人類行政法制進化的一個標志,是世界各國行政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飛躍。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則的確立,與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發展,以及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認識的深化,特別是對其控制意識的加強有關。政府的行政行為在客觀上有羈束行為與自由裁量行為之分。在行政法治發展的初期,人們的目標只限于規范羈束行政行為,行政法的任務亦停留在以制定法去衡量羈束行為的合法性。此時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處于絕對的"自由"狀態。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行政職能的強化,特別是19世紀以來,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人們日益感受到來自于它的威脅。人類逐漸認識到,行政法不僅應控制政府的羈束行為,同時更應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為。正如美國行政法學者B·施瓦茨所說:"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法,那它是什么呢?"①英國行政法學專家H·韋德認為:"所有的自由裁量權都可能被濫用,這仍是個至理名言。"②"在公法中沒有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絕對的和無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的觀點受到否定。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權力類似于信托,而不是無條件地授予。"③因此,只以一個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是不夠的,行政合理性原則理應成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列寧早在20年代就有這樣的思想:在國家管理中不僅有合法性問題,而且還有合理性問題;因為在管理方面,不僅有法律規范在起作用。而且還有技術的、經濟的、道德的和其它的規范在起作用,其中一些具有法律形式,另一些則不具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遵循的就是合理性原則。④世界各國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則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和理論基礎上成立的。

普通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紀末。當時英國一個著名的案例即魯克案件包含了一個1598年作出的著名判詞。該判詞在近400年一直未失去其準確性。英國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們為修正河岸征收費用。但他們把所有所需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賦予委員們有征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沒有規定向誰征收??瓶嗽谂袑懙溃?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則和法律規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一門識別真假、是非、虛實、公平與虛偽的科學,而不應按照他們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1609年的一個判例又重復了這一原則。⑤現在,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已成為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一個獨立并且是重要的理由。在美國確立行政合理性原則雖在時間上稍晚于英國,但合理性原則的精神是相同的。關于政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源于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的規定。許多授權行政官員或機關裁量的法律皆明文規定,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理"。其它的法律使用相似的字眼如:"適當的"、"必要的"、"可實行的"、"可行的"或"適合的"等等。當法律規定"公共利益",使用"過渡"一詞時,意思都是使行政行為能有最起碼的推理及常識。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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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合理性主導地位論文

論文摘要:馬克斯·韋伯主要從社會、文化以及個人三方面闡述了西方理性主義的表現形式。他將合理性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目的合理性,另一種是價值合理性。馬克斯·韋伯認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之前,在文化、社會以及人們頭腦中價值合理性占據著主導地位,資本主義社會產生之后,價值合理性逐漸衰落,目的合理性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馬克思·韋伯的合理性理論是西方馬克思主義者探討現代性的重要資源之一。

論文關鍵詞:目的合理性價值合理性現代性

馬克斯·韋伯是19世紀德國著名的社會學家,是古典社會學家中第一個以合理性概念為工具分析資本主義現代化演進過程及其本質的理論家。他的合理性理論影響了盧卡奇、霍克海默、阿多諾、哈貝馬斯等幾代西方馬克思主義者。哈貝馬斯曾坦言:“從理論的發展史來說,馬克斯·韋伯是我理論的出發點?!薄f伯的合理性理論主要體現在他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學術與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著作中。在這些著作中,韋伯描述了合理性的種種表現,闡明了合理性的概念,以合理性概念為解剖刀,對現代社會做出了精神文化特征上的診斷。

一、西方理性主義的表現形式

韋伯是一位著作等身、學識淵博的思想家,他一生興趣廣泛,在宗教、社會學、哲學、文化等領域的研究都頗有建樹?;仡欗f伯一生的學術研究,我們可以發現,他窮其心力思考的是這樣一個中心問題:為什么在歐洲之外,“科學、藝術、國家以及經濟都沒有走上西方所特有的發展道路”。韋伯認為,這是因為西方特有一種理性主義,這種理性主義在東方是沒有的。韋伯列舉了現代自然科學、面向市場的文學作品、科學的法律學說、現代國家機關、資本主義的經濟倫理等大量現象,來說明西方的理性主義。他將西方理性主義的表現形式主要概括為社會、文化以及個人三方面。

關于社會的理性化,哈貝馬斯曾指出,韋伯從理性化的角度所描述的不僅是西方文化世俗化的過程,而且更主要的是現代社會的發展過程。在這個發展過程中,“新的社會結構的標志是,圍繞著資本主義企業和官僚國家機器這樣的組織核心形成的、功能上互相結合的兩大系統走向了分化。韋伯把這個分化過程理解為目的理性的經濟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制度化?!边@就是說,社會的理性化體現在新的社會結構的兩大系統即經濟和行政中。資本主義經濟的組織核心是資本主義企業。資本主義企業的營運,突出地體現了以理性為根本,這就是經濟的合理性。資本主義企業是一種合理的組織。其特點表現為:經營活動與家庭相分離;利用健全的會計制度精于計算;形式上有效安排自由勞動力;技術上利用科學知識,這些都離不開理性的作用,都是理性化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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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形式合理性研究論文

摘要依法治國作為當代中國的根本治國方略具有嚴格的形式性。研究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實際上就是研究法治逐漸走向理性的過程。法治的形式合理性是一種客觀合理性,具有事實的性質,它是關于不同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判斷;符合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被稱作形式法治,它不涉及人的主觀好惡以及主觀上的評價,因此,形式法治可以反對專制特權;形式法治有利于維護實體權利;形式法治有利于確保司法公平;形式法治既是市場經濟的要求,又反過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法治形式合理性

緒論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根本治國方略,徹底拋棄人治實現法治是現代國家治國的根本要求。按照一種較為科學和合理的分類方法,法治被分為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形式法治是一種嚴格要求法律體系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而實質法治則更多的體現在法律保障社會和人民實質上的公平和正義。

目前國外對于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的爭論和研究較多,一種普遍的要求是在形式法治的前提下更多的實現實質法治的要求。相比之下,國內對于這一課題的研究則顯得不足,只有少數專著和論文論及該問題。

本篇論文試圖通過對已有的材料進行系統的分析,總結原先較為分散的觀點和論述,并努力提出一些新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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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合理性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合理性原則在中國已經確立并發展了二十多年,但很大程度上僅僅是書面意義上的確立,其并未發揮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應該發揮的作用,在行政法治實踐中近乎處于虛置的狀態。通過對合理性原則之源流、法治邏輯等內容的分析,從比較的視角觀察,合理性原則并不符合我國的法律傳統和制度實踐,在實踐中造成了一定的概念混亂,給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帶來了一定的負面效應。

關鍵詞:合理性原則;大陸法系;比例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制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規范。由于行政法的多樣、復雜、涉及面廣等特點,基本原則對于保證行政法規范的統一和協調以及行政法的貫徹和實施至關重要。從公法發達之德國、法國等國的司法實踐來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要推進我國的行政法治,必須探尋符合中國本土現實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合理性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現已成為通說。但通過對合理性原則的源流、確立過程、社會適應性等方面的分析,筆者認為合理性原則不應成為中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理性原則之源流

合理性原則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最早產生于英國的判例制度。在1598年英國的魯克訴下水道管理委員會案中,“下水道管委會的委員們為整修河岸征收費用,但他們把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依法律,委員們有征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但不許可征收這種不公平的費用??瓶嗽谂性~里寫道:‘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則和法律原則’?!盵1]隨后,合理性原則在英國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得以鞏固。韋德所言“合理性原則已成為近年賦予行政法生命力最積極和最著名的理論之一。該原則幾乎出現在每星期所的判例中,在大量案件中該原則得到了成功運用。它在實體方面對行政法的貢獻與自然公正原則在程序方面的貢獻相同。”[2]之后,合理性原則在美國也通過判例得以確立。1898年的霍爾登訴哈迪案最早提出了“合理性”概念,隨后在保護奧佛頓公園的民眾組織訴沃爾伯案等案例中合理性原則逐漸成為行政審判的依據?!霸诎吐逶V科林案中,最高法院的態度進一步表明,法律雖然允許他們(行政部門)行使自由裁量權,但是法律并未不許法院裁決受非難的行政行為是否合理的問題。制定行政官員認為理想的規章之權,也應受法院適用的合理性原則的約束?!盵3]從英美國家合理性原則的產生和發展看,合理性原則來源于判例并對以后的司法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從中國目前關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情況來看,通說認為,合理性原則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4]中國行政法起步于80年代。在行政法研究的早期,行政法基本原則并不包含合理性原則,而是帶有濃厚的政治學和行政管理學的色彩。例如,由王珉燦主編的新中國第一本行政法統編教材《行政法概論》中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黨政分開和黨企分開原則”、“廣泛吸收人民群眾參加國家行政管理原則”、“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精簡原則”、“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按照客觀規律辦事、實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原則”、“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堅持依法辦事原則”等七項。[5]現在看來當時的理論是非常幼稚的。80年代末,羅豪才教授首次在其主編的行政法教材《行政法論》中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了一種全新的表述,即法治原則和民主與效率相協調原則。書中法治原則的內容包括了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越權無效原則和應急性原則。[6]在此可以看出,合理性原則在中國行政法中已經有了雛形。時隔一年,仍由羅豪才教授主編的統編教材《行政法學》明確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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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則論文

公平合理被公認為民法學的"精神內核",同時又長期被視作與行政法無涉的"天國"。然而到了20世紀初,認為行政法只約束政府的羈束行為,而不約束其自由裁量行為,行政法只解決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解決其行為的合理性,這一時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結束。從此,"合理性"作為一項法定要求滲透到國家行政權的各個領域,并作為現代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得到尊重。本文試就行政合理性原則確立的歷史與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范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以及該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系,作一探討,以求教同仁們。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并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法,到同時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理,換句話說,從單純的行政合法性原則,過渡到確立雙重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此乃是人類行政法制進化的一個標志,是世界各國行政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飛躍。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則的確立,與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發展,以及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認識的深化,特別是對其控制意識的加強有關。政府的行政行為在客觀上有羈束行為與自由裁量行為之分。在行政法治發展的初期,人們的目標只限于規范羈束行政行為,行政法的任務亦停留在以制定法去衡量羈束行為的合法性。此時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處于絕對的"自由"狀態。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行政職能的強化,特別是19世紀以來,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人們日益感受到來自于它的威脅。人類逐漸認識到,行政法不僅應控制政府的羈束行為,同時更應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為。正如美國行政法學者B·施瓦茨所說:"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法,那它是什么呢?"①英國行政法學專家H·韋德認為:"所有的自由裁量權都可能被濫用,這仍是個至理名言。"②"在公法中沒有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絕對的和無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的觀點受到否定。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權力類似于信托,而不是無條件地授予。"③因此,只以一個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是不夠的,行政合理性原則理應成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列寧早在20年代就有這樣的思想:在國家管理中不僅有合法性問題,而且還有合理性問題;因為在管理方面,不僅有法律規范在起作用。而且還有技術的、經濟的、道德的和其它的規范在起作用,其中一些具有法律形式,另一些則不具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遵循的就是合理性原則。④世界各國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則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和理論基礎上成立的。

普通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紀末。當時英國一個著名的案例即魯克案件包含了一個1598年作出的著名判詞。該判詞在近400年一直未失去其準確性。英國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們為修正河岸征收費用。但他們把所有所需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賦予委員們有征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沒有規定向誰征收??瓶嗽谂袑懙溃?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則和法律規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一門識別真假、是非、虛實、公平與虛偽的科學,而不應按照他們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1609年的一個判例又重復了這一原則。⑤現在,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已成為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一個獨立并且是重要的理由。在美國確立行政合理性原則雖在時間上稍晚于英國,但合理性原則的精神是相同的。關于政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源于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的規定。許多授權行政官員或機關裁量的法律皆明文規定,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理"。其它的法律使用相似的字眼如:"適當的"、"必要的"、"可實行的"、"可行的"或"適合的"等等。當法律規定"公共利益",使用"過渡"一詞時,意思都是使行政行為能有最起碼的推理及常識。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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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則探究論文

公平合理被公認為民法學的"精神內核",同時又長期被視作與行政法無涉的"天國"。然而到了20世紀初,認為行政法只約束政府的羈束行為,而不約束其自由裁量行為,行政法只解決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解決其行為的合理性,這一時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結束。從此,"合理性"作為一項法定要求滲透到國家行政權的各個領域,并作為現代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得到尊重。本文試就行政合理性原則確立的歷史與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范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以及該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系,作一探討,以求教同仁們。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并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法,到同時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理,換句話說,從單純的行政合法性原則,過渡到確立雙重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此乃是人類行政法制進化的一個標志,是世界各國行政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飛躍。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則的確立,與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發展,以及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認識的深化,特別是對其控制意識的加強有關。政府的行政行為在客觀上有羈束行為與自由裁量行為之分。在行政法治發展的初期,人們的目標只限于規范羈束行政行為,行政法的任務亦停留在以制定法去衡量羈束行為的合法性。此時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處于絕對的"自由"狀態。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行政職能的強化,特別是19世紀以來,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人們日益感受到來自于它的威脅。人類逐漸認識到,行政法不僅應控制政府的羈束行為,同時更應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為。正如美國行政法學者B·施瓦茨所說:"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法,那它是什么呢?"①英國行政法學專家H·韋德認為:"所有的自由裁量權都可能被濫用,這仍是個至理名言。"②"在公法中沒有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對的和無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的觀點受到否定。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權力類似于信托,而不是無條件地授予。"③因此,只以一個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是不夠的,行政合理性原則理應成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列寧早在20年代就有這樣的思想:在國家管理中不僅有合法性問題,而且還有合理性問題;因為在管理方面,不僅有法律規范在起作用。而且還有技術的、經濟的、道德的和其它的規范在起作用,其中一些具有法律形式,另一些則不具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遵循的就是合理性原則。④世界各國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則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和理論基礎上成立的。

普通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紀末。當時英國一個著名的案例即魯克案件包含了一個1598年作出的著名判詞。該判詞在近400年一直未失去其準確性。英國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們為修正河岸征收費用。但他們把所有所需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賦予委員們有征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沒有規定向誰征收。科克在判寫道:"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則和法律規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一門識別真假、是非、虛實、公平與虛偽的科學,而不應按照他們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1609年的一個判例又重復了這一原則。⑤現在,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已成為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一個獨立并且是重要的理由。在美國確立行政合理性原則雖在時間上稍晚于英國,但合理性原則的精神是相同的。關于政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源于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的規定。許多授權行政官員或機關裁量的法律皆明文規定,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理"。其它的法律使用相似的字眼如:"適當的"、"必要的"、"可實行的"、"可行的"或"適合的"等等。當法律規定"公共利益",使用"過渡"一詞時,意思都是使行政行為能有最起碼的推理及常識。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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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政策合理性分析論文

一、關于反傾銷合理性的爭論及思考

長期以來,在國際經濟法界和經濟學界,反傾銷的合理性問題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有人認為,反傾銷是合理的,因為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行為,不但損害了進口國的經濟利益,而且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和自由貿易政策的目標。反傾銷充分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符合自由貿易政策的目標,是維護正常、公平的國際競爭秩序和國際貿易環境的必要手段,是保證國際公平自由貿易的安全閥,是自由貿易得以真正實現的保障[1]。有人認為,傾銷是國際貿易中正常的商業行為,不但不是不公平競爭,反而能夠促進競爭,而反傾銷事實上已經淪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成為國際社會實現貿易自由化、維護公平貿易宗旨的巨大障礙,不具有合理性[2]。有觀點認為,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在于阻止外來產品的低價銷售對本國相關產業所帶來的損害,對于不具備掠奪性動機而進行低價銷售的企業,反傾銷可能顯得不夠公平,但這仍然是為了體現更大的公平,因而具有合理性[3]。還有人認為,傾銷和反傾銷既是一個經濟問題,又是一個法律問題,反傾銷并不具備充足的經濟合理性,但從社會的角度實證考察反傾銷法的實質與形式合理性,卻可能是合理的[4]。

盡管人們關于反傾銷的合理性問題的爭論激烈,觀點各異,但大體上可以歸結為兩種類型:一是認為反傾銷是不合理的,這種觀點主要從經濟角度出發,認為傾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當競爭行為,而反傾銷卻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限制競爭行為,對出口商和進口國的消費者是不公平的。同時,從經濟效益來講,反傾銷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得不償失,從總體上減損實施國的福利,反傾銷不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這種觀點主張反傾銷制度應當被廢除。第二種觀點認為,反傾銷在總體上具有合理性,僅同意在保留反傾銷制度的基礎上對之進行修改。這種觀點主要從反傾銷的合法性、需要性、有效性對反傾銷的合理性進行證明。他們認為反傾銷經歷GATT八輪談判之后作為貿易保護手段被保留下來,是被WTO所承認的一種貿易保護措施,具有合法性,同時,國際社會所倡導的貿易自由化,并不排斥對貿易的適度保護,在關稅大幅度下調,非關稅壁壘受到制約的情況下,在經濟不景氣的時期各國需要運用反傾銷等手段對相關的產業進行適當的保護,以保證本國的經濟安全,具有需要性,越來越多的國家制定反傾銷法和采取反傾銷措施這一事實也說明反傾銷是合理的,另外,相對其他的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還有簡便易行,貿易保護效果明顯的特點,對于實現貿易保護的目標具有有效性的特點,因此是合理的。

人們關于反傾銷問題的爭論,使筆者產生了許多疑問。對上述第一種觀點,我們不禁要問:反傾銷對出口商或者進口國的消費者不公平就是不合理的嗎?反傾銷不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就是不合理的嗎?對于第二種觀點,我們不禁要問:一項為人們所需要,并且合法存在并且有效的貿易政策必然是合理的貿易政策嗎?如果人們的這種需要本身就不合理呢?

上述疑問又引發了筆者的進一步的思考:即什么是合理性?當我們說一項貿易政策具有合理性或不具有合理性時,我們的依據是什么?貿易政策合理與否是否應當有一個相對客觀明確的標準?一項貿易政策合理性的評價標準是什么?我想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是我們探討反傾銷及其他貿易政策合理性的基礎和前提,這些問題不解決,人們對反傾銷等貿易政策合理性問題的探討和爭論就失去了基礎和前提,雖然我們不能說失去基礎和前提的爭論沒有任何價值和意義,但這種爭論至少不可能產生出科學合理的結論。

二、哲學合理性概念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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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合理性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合理性原則在中國已經確立并發展了二十多年,但很大程度上僅僅是書面意義上的確立,其并未發揮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應該發揮的作用,在行政法治實踐中近乎處于虛置的狀態。通過對合理性原則之源流、法治邏輯等內容的分析,從比較的視角觀察,合理性原則并不符合我國的法律傳統和制度實踐,在實踐中造成了一定的概念混亂,給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帶來了一定的負面效應。

關鍵詞:合理性原則;大陸法系;比例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制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規范。由于行政法的多樣、復雜、涉及面廣等特點,基本原則對于保證行政法規范的統一和協調以及行政法的貫徹和實施至關重要。從公法發達之德國、法國等國的司法實踐來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要推進我國的行政法治,必須探尋符合中國本土現實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合理性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現已成為通說。但通過對合理性原則的源流、確立過程、社會適應性等方面的分析,筆者認為合理性原則不應成為中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理性原則之源流

合理性原則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最早產生于英國的判例制度。在1598年英國的魯克訴下水道管理委員會案中,“下水道管委會的委員們為整修河岸征收費用,但他們把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依法律,委員們有征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但不許可征收這種不公平的費用??瓶嗽谂性~里寫道:‘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則和法律原則’。”[1]隨后,合理性原則在英國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得以鞏固。韋德所言“合理性原則已成為近年賦予行政法生命力最積極和最著名的理論之一。該原則幾乎出現在每星期所的判例中,在大量案件中該原則得到了成功運用。它在實體方面對行政法的貢獻與自然公正原則在程序方面的貢獻相同。”[2]之后,合理性原則在美國也通過判例得以確立。1898年的霍爾登訴哈迪案最早提出了“合理性”概念,隨后在保護奧佛頓公園的民眾組織訴沃爾伯案等案例中合理性原則逐漸成為行政審判的依據?!霸诎吐逶V科林案中,最高法院的態度進一步表明,法律雖然允許他們(行政部門)行使自由裁量權,但是法律并未不許法院裁決受非難的行政行為是否合理的問題。制定行政官員認為理想的規章之權,也應受法院適用的合理性原則的約束?!盵3]從英美國家合理性原則的產生和發展看,合理性原則來源于判例并對以后的司法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從中國目前關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情況來看,通說認為,合理性原則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4]中國行政法起步于80年代。在行政法研究的早期,行政法基本原則并不包含合理性原則,而是帶有濃厚的政治學和行政管理學的色彩。例如,由王珉燦主編的新中國第一本行政法統編教材《行政法概論》中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黨政分開和黨企分開原則”、“廣泛吸收人民群眾參加國家行政管理原則”、“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精簡原則”、“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按照客觀規律辦事、實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原則”、“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堅持依法辦事原則”等七項。[5]現在看來當時的理論是非常幼稚的。80年代末,羅豪才教授首次在其主編的行政法教材《行政法論》中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了一種全新的表述,即法治原則和民主與效率相協調原則。書中法治原則的內容包括了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越權無效原則和應急性原則。[6]在此可以看出,合理性原則在中國行政法中已經有了雛形。時隔一年,仍由羅豪才教授主編的統編教材《行政法學》明確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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