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政策合理性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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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反傾銷合理性的爭論及思考
長期以來,在國際經濟法界和經濟學界,反傾銷的合理性問題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有人認為,反傾銷是合理的,因為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行為,不但損害了進口國的經濟利益,而且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和自由貿易政策的目標。反傾銷充分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符合自由貿易政策的目標,是維護正常、公平的國際競爭秩序和國際貿易環境的必要手段,是保證國際公平自由貿易的安全閥,是自由貿易得以真正實現的保障[1]。有人認為,傾銷是國際貿易中正常的商業行為,不但不是不公平競爭,反而能夠促進競爭,而反傾銷事實上已經淪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成為國際社會實現貿易自由化、維護公平貿易宗旨的巨大障礙,不具有合理性[2]。有觀點認為,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在于阻止外來產品的低價銷售對本國相關產業所帶來的損害,對于不具備掠奪性動機而進行低價銷售的企業,反傾銷可能顯得不夠公平,但這仍然是為了體現更大的公平,因而具有合理性[3]。還有人認為,傾銷和反傾銷既是一個經濟問題,又是一個法律問題,反傾銷并不具備充足的經濟合理性,但從社會的角度實證考察反傾銷法的實質與形式合理性,卻可能是合理的[4]。
盡管人們關于反傾銷的合理性問題的爭論激烈,觀點各異,但大體上可以歸結為兩種類型:一是認為反傾銷是不合理的,這種觀點主要從經濟角度出發,認為傾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當競爭行為,而反傾銷卻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限制競爭行為,對出口商和進口國的消費者是不公平的。同時,從經濟效益來講,反傾銷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得不償失,從總體上減損實施國的福利,反傾銷不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這種觀點主張反傾銷制度應當被廢除。第二種觀點認為,反傾銷在總體上具有合理性,僅同意在保留反傾銷制度的基礎上對之進行修改。這種觀點主要從反傾銷的合法性、需要性、有效性對反傾銷的合理性進行證明。他們認為反傾銷經歷GATT八輪談判之后作為貿易保護手段被保留下來,是被WTO所承認的一種貿易保護措施,具有合法性,同時,國際社會所倡導的貿易自由化,并不排斥對貿易的適度保護,在關稅大幅度下調,非關稅壁壘受到制約的情況下,在經濟不景氣的時期各國需要運用反傾銷等手段對相關的產業進行適當的保護,以保證本國的經濟安全,具有需要性,越來越多的國家制定反傾銷法和采取反傾銷措施這一事實也說明反傾銷是合理的,另外,相對其他的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還有簡便易行,貿易保護效果明顯的特點,對于實現貿易保護的目標具有有效性的特點,因此是合理的。
人們關于反傾銷問題的爭論,使筆者產生了許多疑問。對上述第一種觀點,我們不禁要問:反傾銷對出口商或者進口國的消費者不公平就是不合理的嗎?反傾銷不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就是不合理的嗎?對于第二種觀點,我們不禁要問:一項為人們所需要,并且合法存在并且有效的貿易政策必然是合理的貿易政策嗎?如果人們的這種需要本身就不合理呢?
上述疑問又引發了筆者的進一步的思考:即什么是合理性?當我們說一項貿易政策具有合理性或不具有合理性時,我們的依據是什么?貿易政策合理與否是否應當有一個相對客觀明確的標準?一項貿易政策合理性的評價標準是什么?我想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是我們探討反傾銷及其他貿易政策合理性的基礎和前提,這些問題不解決,人們對反傾銷等貿易政策合理性問題的探討和爭論就失去了基礎和前提,雖然我們不能說失去基礎和前提的爭論沒有任何價值和意義,但這種爭論至少不可能產生出科學合理的結論。
二、哲學合理性概念的引入
一個問題被哲學所關注,大致有四種可能,其中一種可能就是“它是一個引起了許許多多的思想家關注,同時又爭論不休眾說紛紜的問題。”[5]
反傾銷從誕生之日起,人們對它存在的合理性的爭論就沒有停止過,直到今天,人們對反傾銷這一貿易政策的存廢仍然爭論不休。筆者認為,對貿易政策合理性問題的探討不能僅限于經濟學和法學領域的范圍內,必須在哲學的指導下,借助哲學理論工具,才能取得比較科學合理的認識,這是因為,首先,包括反傾銷在內的一國的貿易政策,不但是一個經濟問題,而且還是一個政治問題、社會問題,具有復雜性、綜合性的特點,這就使得對貿易政策的研究和分析不能局限于某一具體學科,而應當運用多學科進行分析和研究,尤其要注意接受哲學的指導;其次,貿易政策是一個國家的涉外公共政策的組成部分,屬于國家公共政策的范疇,按照公共政策學家戴維•伊斯頓的觀點,“公共政策是對全社會的價值作有權威的分配。”對價值進行分配首先就涉及到對價值的判斷和價值的選擇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必須借助于哲學理論工具,哲學對公共政策中涉及價值傾向的問題以及政策分析中的邏輯方法能起到獨特作用[6]。最后,從合理性問題來看,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對一種事物的評價問題,評價是從一定價值主體和評價主體的角度評價對象怎么樣,是對于對象的價值和意義及其根據的一種深層理解與探究,這本身就是一個哲學問題。
哲學上“合理性”的概念,是20世紀西方哲學為了克服傳統哲學把理性極端化所導致的哲學危機而提出來的,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哲學家對合理性含義的理解并不統一。有人認為,合理性的本質在于說明“我們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去信仰我們所要信仰的,我們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去做我們所要做的”[5]246,合理性最直接的含義是合乎人的理性。有人認為,人們對“合理性”的內涵從來就有不同的理解和標準,其中較為普遍的有兩種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種是科學意義上的合理性,它含有“合事實、合理性、合規律與合邏輯”的意思;另一種則本身就是價值判斷,含有“合目的、合理想、合原則”及“是應該的”意思。另有人認為,合理性有三種含義:一是指符合理性和邏輯,即理性原則和邏輯原則的正確性。二是指符合社會共同遵守的思想準則或行為標準。三是指符合社會歷史發展的方向和趨勢,即“合規律性”,這種合理性是最高層次的合理性。還有人認為,合理性要求人們在認識、行為和評價等一切方面運用自己的理性智慧估算、謀劃出適當的或最佳的選擇、目標,并深思熟慮地盡最大可能地調動自己可能利用的手段,達到可以期望的最佳效果[7]。
盡管人們對“合理性”實質內涵的理解存在著分歧,對“合理性”的概念界定也是五花八門,但是,在一些基本的方面,人們的理解是一致的。筆者認為,哲學合理性的基本含義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合乎人的理性。也就是說,人的某種想法或做法要成為合理的,需要經過人的理性的疑問、思考、計算、探索、辨識、分析、推理、論證、謀劃,等等,而不能僅憑直覺、感性來行事,這是合理性最直接的含義。
2.合規律性。“合理”意味著“合乎事實及其規律”,也就是說,“合理”以“真理”為基礎,建立在謬誤基礎上的想法和做法必然是不合理的,或者說,“合理”首先以“科學為基礎”,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規律性也被稱為合真理性。
3.合價值性。合理性一方面要求一項行為必須反映客觀規律、符合客觀規律;另一方面,合理性還要求一項行為對主體來講必須是有利的,能夠滿足主體的某種需要,這是合理性的合價值性要求。合理性是合真理性與合價值性的統一。一項行為只有既符合客觀規律,又能使主體的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才具有合理性的基礎。
合理性含義的上述三個方面不是相互獨立,互不相關的,而是緊密聯系,互為條件,互為保證的。同時,這三個方面是評價人類行為合理性的一般標準,具體某一行為、某一事物,還應當有更為具體的特定的標準。
三、貿易政策合理性的評價標準
貿易政策的合理性問題實質上是對一項貿易政策的評價問題。要對事物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首先要做的一項工作是確立相應的評價標準,或者說評價的尺度,因為評價標準或者評價的尺度是評價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相應的評價標準,評價就失去了參照系統,就會導致評價無法進行,即使進行評價,也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也說服不了誰的局面。目前,學界關于反傾銷合理性的爭論不休的一個主要原因在于,他們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評價標準,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反傾銷的合理性進行的分析和評價,這就如同“瞎子摸象”一樣,對同一對象得出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結論就不足為奇了。
貿易政策是一國為了實現
一定的目標在一定時期內對本國的進出口實行的政策,它是一國涉外政策的組成部分,屬于國家公共政策的范疇。以哲學合理性概念為指導,筆者認為,評價一國貿易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應當有以下四個標準: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是否以理性為基礎;貿易政策是否能實現國家利益最大化;貿易政策是否合乎客觀經濟規律;貿易政策是否有利于世界貿易的發展。即合乎理性、合價值性、合規律性以及合發展性。
(一)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是否以理性為基礎——合乎理性
“人類行動的準則和尺度是理性,因為理性是人類行動的第一原理;這一點根據我們在別處的闡述可以看得很清楚。正是理性在指導著行動以達到它的適當的目的。”[8]用理性化的觀點和方法看待、分析和解決問題,已經成為現代公共政策分析的主要特征之一。
所謂理性方式,指的是特定的政策主體為著一定的目的,利用一切可能搜集的資訊,經過客觀和準確的計算或度量,以尋得最佳的政策手段和最大值的政策結果。合理性的貿易政策要求在制定和執行貿易政策過程中盡量增加自覺的科學分析的理性成分的作用,而盡量減少人類情感、欲望、直覺、本能等非理性因素的影響,因為科學的理性分析能夠幫助人們認識和選擇并支持公共利益和社會長遠利益,自覺抵制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和社會長遠利益的行為與政策。
一般而論,一項理性主義的公共政策的選擇要求同時具備以下要件:(1)知道所有的社會價值偏好及其在社會人群中的比重;(2)詳盡了解相關資料,并以此為基礎制定各種可能的政策方案;(3)充分把握每一種政策方案的各種可能的結果;(4)準確估計每一種政策方案的損益期望值和社會價值比;(5)合理選擇最為經濟有效的政策方案[9]。
用這一標準對貿易政策進行審視,我們不難發現,有一些貿易政策并未真正建立在人類理性的基礎之上。比如反傾銷,我們就很難說這項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是合乎人類理性的。本世紀初,最早對傾銷做出立法反應的加拿大和美國,幾乎完全根據一種直觀感覺和自我保護意識。“有證據表明,那是出自一種恐懼心態。按雅各布•溫納(JacobViner,美國著名早期經濟學家)的說法,加拿大第一個反傾銷立法是對美國鋼鐵公司大大低于本國價格銷售其出口產品做法作出的反應。美國的反傾銷立法也常被稱作是對國際差價銷售(尤其從德國進口的產品)作出反應的一種措施”。可見,初次面對外國貨的“傾銷”,并未有經濟理論的思考,匆匆作出了反應[10]。
在實踐中,許多國家之所以發動反傾銷,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出于報復或威懾的動機。例如,在1980—1998年期間,傳統的反傾銷反對者的美國、歐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家所遭遇的反傾銷90%來自曾經被它們實施過反傾銷的國家。墨西哥1987年第一次發動反傾銷對象就是針對美國和歐盟的鋼鐵和化工產品,而在此之前,墨西哥的鋼鐵和化工產品就經常遭遇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指控。很明顯,出于威懾和報復的動機的行為也很難說是符合人類理性的行為。
(二)是否能實現國家利益最大化——合價值性
合理性要求一個事物能夠滿足主體的某種需要,對主體來講必須是有利的,并且能夠使主體的利益最大化,這是合理性的合價值性要求。
眾所周知,一國參與國際貿易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獲取貿易利益,因此,制定的貿易政策應當有利于該國獲取貿易利益并且能夠使該國獲取的貿易利益最大化。考察一項貿易政策合理與否,要考察該項政策是否注重對主體的價值、利益等方面的反映,這項政策是否對國家、對大多數人有用,是否能夠實現主體貿易利益最大化。這里,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理解貿易利益以及如何理解貿易利益最大化的問題。
首先,貿易利益最大化要求不僅僅考慮一項貿易政策的收益或產出,還應當計算該項貿易政策的成本與支出。一般來講,一定貿易利益的產生或獲得總是以一定的成本的支出為代價,貿易利益最大化意味著一項貿易政策能夠使主體以較少的投入獲得盡可能大的產出。如果一項貿易政策投入很小,卻能給主體帶來巨大的利益,那么這項貿易政策就應當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項貿易政策的執行不能為政策主體帶來利益或者帶來的利益小于為制定和執行這項政策的成本,則這項貿易政策就不可能是合理的。
其次,在這里,貿易利益具有綜合性特征。雖然發展對外貿易的目標主要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但貿易利益不應當僅限于經濟利益,還應當包括一個國家的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社會利益、文化利益等。如果我們僅僅用獲取的經濟利益的大小來衡量經濟政策或者貿易政策,那么很多政策的合理性就會受到質疑。
最后,我們還應當明確貿易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是誰。貿易政策作為一種公共政策,具有價值分配的功能,這種價值的分配不可能使所有的主體平均受益。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必然會使一部分主體受益大一些,另一部分主體受益小一些,有些主體利益還可能受到損害。貿易利益的獲得主體方面具有多元性,貿易政策對國家利益、政府利益、集團利益和公共利益等都必然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影響。這就存在一個貿易利益最大化是使誰的利益最大化的問題。雖然在現實當中,政府利益、集團利益等是客觀存在的,并且對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往往會產生重大影響,但作為評價貿易政策合理性,還應當以貿易政策是否能夠使國家利益最大化為標準。實踐中,有些貿易政策受利益集團的影響比較大,有時政府利益也摻雜其中,不能使國家利益最大化,這樣的貿易政策雖然是合法存在的,但由于其偏離了正確的方向,我們也不能說它是合理的。
(三)是否合乎客觀經濟規律——合規律性
合理性一方面要求一個事物具有滿足主體需要的屬性,即合價值性;另一方面,還必須反映客觀規律、符合客觀規律,這是合理性的合真理性要求。合理性是合真理性與合價值性的統一。一項行為只有符合客觀規律,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使主體的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才具有合理性的基礎。
根據馬克思哲學的基本原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有反作用。貿易政策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必須以經濟為基礎,反映客觀的經濟規律,才能促進經濟的發展。評價一項貿易政策是否合理,不但要看它能否給國家帶來最大的貿易利益,也要考察該貿易政策是否符合客觀的經濟規律,也就是是否具有科學性和真理性。如果一項貿易政策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反映客觀經濟規律、符合客觀經濟規律,這項貿易政策就會促進該國經濟和貿易的發展,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項貿易政策違背了客觀經濟規律,那么,這項貿易政策就會阻礙該國經濟和貿易的發展,它就不會具有合理性。趙維田先生在分析WTO的《反傾銷規則》時曾指出:“處理經濟問題的法律規則,其實質內容是否合理,要靠科學的經濟理論來鑒別。”講的就是這個道理[10]。
貿易政策符合客觀經濟規律,關鍵是要符合一國國情,符合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該國所處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盡管一國的貿易政策的制定可能會受各種利益因素的影響,但起最終決定作用的還是這個國家的經濟基礎和所處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
世界各國貿易政策演變的歷史也說明了貿易政策要符合國情的重要性。19世紀20年代,英國完成了手工業向機器大工業的過渡,工業生產迅猛發展,成為世界的工業制造中心和商品貿易中心,原先實行的保護貿易政策越來越難以適應經濟和貿易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英國適時對本國的貿易政策進行重大調整,廢除了重商主義時期的保護貿易措施,轉而開始大力推行自由貿易政策,自由貿易政策的推行又進一步促進了英國生產力的發展,使其成為世界頭號經濟強國。在同一時期,美國和德國的工業發展水平不高,經濟實力和工業競爭能力都無法與英國相抗衡,美國和德國采取了強有力的貿易保護措施對本國的幼稚工業進行保護,美國和德國的貿易保護政策大大促進了這兩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同樣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無論是英國的自由貿易政策,還是美國、德國的貿易保護政策,都是與其當時國家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他們所處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相適應的,這是這些國家貿易政策成功的根本原因。
(四)是否有利于世界貿易的發展——合發展性
以是否有利于世界貿易的發展作為一國貿易政策合理性的一項評價標準,是由一國貿易政策的涉外屬性和當今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特征所共同決定的。
雖然衡量一國的貿易政策是否合理應當主要以其是否符合客
觀經濟規律,是否有利于該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實現該國利益最大化為標準。但是,在當今的經濟全球化時代,我們卻不能忽視一國貿易政策對全球和全人類的影響。因為在全球化時代,不但一個國家的貿易政策會對整個世界貿易和全人類的福利發生影響,世界貿易的發展狀況反過來也會對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重大影響,單個的國家愈來愈成為世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即使純粹的國內經濟政策都可能對其他國家的經濟和世界經濟產生重大影響,何況一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呢?因此,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以及各國經濟之間的相互依賴的增強,要求我們在對貿易政策進行合理性評價時不能局限在該貿易政策對本國發生的影響,我們必須跳出國家的圍墻,站在全球及全人類的高度來對一國的貿易政策進行評價。一國的貿易政策的選擇不僅要考慮本國的利益,還應當考慮國際的利益乃至全人類的利益。其實,在這方面,WTO正在進行著成功的實踐(指以WTO貿易政策評審機制為主要內容的對各國的貿易政策的監督與評價,作者注)。
在世界范圍內,盡管貿易自由化發展還時常受到各種阻礙,還有人反對貿易自由化,盡管WTO允許其成員在很多情況下對本國貿易進行各種各樣的保護,但是,貿易自由化能夠使世界的資源實現最佳配置,為人們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提供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從而增加全世界人民的福利,提高人類的生活水平,這幾乎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貿易自由化不僅具有堅實的經濟貿易理論的支撐,而且也已經并且正在得到實踐的證實,WTO的建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迅猛發展就是最好的證明。因此,我們在對一國的國際貿易政策進行合理性評價時,除了考慮其制定和執行的理性基礎、符合經濟規律、對該國的貿易利益最大化之外,還應當以該貿易政策是否有利于促進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是否有利于提高全人類的福利作為一項標準。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一個國家的貿易政策有利于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有利于全人類福利的提高,則我們可以認為這項貿易政策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項貿易政策不合理地阻礙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不利于全人類福利的提高甚至損害全人類的福利,則即使這項貿易政策符合經濟規律,能夠是本國的利益最大化,其合理性也應當受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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