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3 09: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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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審計責任的界定

一、引例——羅賓斯事件與科龍事件

1938年初,羅賓斯公司宣告破產,使許多股東和債權人慘遭損失,損失最重的是作為該公司最大債主的湯普森公司。于是,湯普森公司將怨氣出在審計人員身上,指責普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存在過失,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羅賓斯公司1937年的財務報表虛構了存貨、應收賬款和銀行存款,實質上全部資產的20%以上并不存在,一般認為如果執行了有效的存貨監盤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羅賓斯藥材公司的財務舞弊很有可能被及時發現,而普華拒絕了湯普森公司的指責和要求,辯解道:他們是按美國會計師協會于1936年頒布的《獨立公共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的檢查》所規定的各項規則執行審計的,并沒有過失;羅賓斯公司的破產是由于經理人員串通舞弊引起的,審計人員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最終,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停下,案件以會計公司退回歷年收取的50萬美元審計費用,作為對湯普森公司遭受巨額損失的一種“安慰”來了結。

*年7月,中國證監會出具《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至20*年采取虛構主營業務收入、少計訴訟賠償金等手段編造虛假財務報告,虛增利潤5.1億元。德勤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承擔了科龍公司*至20*年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年分別出具了保留意見,03年出具了無保留意見。而科龍的老板顧雛軍在法庭上表示,科龍在出具涉嫌造假的20*年年報時,是受到了德勤的“逼迫和要挾”,年報中確認5.1億元的銷售收入,是德勤的意見,德勤該為此負責。而德勤則稱他們的確按規范實施了審計程序。這次的丑聞引來公眾尤其是科龍股東對德勤的普遍聲討甚至是賠償訴訟。來自全國各地的30多位律師組成了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全國律師維權團,他們一致認為科龍已經沒有賠償能力,決定將索賠對象一同指向有償付能力的德勤。

二、文獻綜述

對于審計風險的界定理論,國內外已經有許多經典的文章。很多人一致認為注冊會計師正處于一個相當惡劣的執業環境,會計訴訟的頻頻爆發與審計責任的界定模糊有著一定的聯系。

比如,西方國家關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承擔程度上有一個很著名的“深口袋”理論。這是指當被審計單位出現財務危機或破產情況后,不論是信息使用者還是法官,都傾向于從有支付能力的注冊會計師身上獲得賠償。實際上,被審計單位是造假者,應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但在現實中,卻總是發生繞過被審計單位而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情況。在會計期刊中有一篇名為《美國的責任危機》的文章提到,由于美國訴訟成本的巨大,使得審計師被迫清償原告的損失,這對整個行業,國家經濟都造成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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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界定分析論文

一、界定“民間金融”應該考慮的問題

討論民間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來說,對于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活動,人們都會把它稱作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規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種要取締的東西,但實際上,在任何一個發展中國家,它是必然要走過的一種二元金融結構。因此,在本文看來,這些所謂的民間金融,它相對于有組織的金融體系來說,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壓抑外一種民間自發形成的融資關系。對“民間金融”這樣的理解,這就使得我們把它當作一個中性東西,沒有正式與非正式、正規與非正規之分,更不是一談到民間金融就堅決予以否認的問題,因此要界定民間金融就要考慮如下幾點。

1.從事民間金融活動的機構或組織是否已經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錢莊領取營業執照,但因金融監管部門認為非法而被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沒有得到當時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的認可,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了。

2.民間金融活動是否為非官方性質的。包括如下四個方面:(1)融資活動的參與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貸行為是個人或非國有制企業在之間發生的;(2)資金的來源是非官方的,民間融資活動所有的資金都來源于居民個人或私人企業;(3)從事資金融通的組織機構的所有者是民營的而非國有的;(4)資金的運作是民營而非國營的,即民間金融應該屬于我們通常所說的民營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經營機制。

3.民間金融活動是有組織的還是無組織的。目前就民間金融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融資會;三是政府沒有認可的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如私人錢莊、典當行、基金會等。也有學者把民間金融的發展劃分為兩個階段,臨時的無組織融資的民間借貸為第一階段;有組織、專業化的民營金融是第二階段。

4.民間金融的正式與非正式性。許多文獻文章認為民間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規)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規)的,本文認為采用中國人慣有的意識來分辯民間金融的“根正苗紅”問題是一種錯誤的思想。因為民間金融活動的重要性是十分明顯的,所以,政府必須反思對民間融資活動的政策,建立一個規范民間融資活動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簡單地禁止。公民有正當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給就應該面向公民的正當需求,禁止民間融資活動在此意義上是與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馳的。此外,民間融資活動基于民俗、傳統、文化,如果政府認為只要有它所一手創設的正式制度就能解決一切問題的話,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責的“理性的狂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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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的界定研究論文

一、界定“民間金融”應該考慮的問題

討論民間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來說,對于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活動,人們都會把它稱作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規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種要取締的東西,但實際上,在任何一個發展中國家,它是必然要走過的一種二元金融結構。因此,在本文看來,這些所謂的民間金融,它相對于有組織的金融體系來說,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壓抑外一種民間自發形成的融資關系。對“民間金融”這樣的理解,這就使得我們把它當作一個中性東西,沒有正式與非正式、正規與非正規之分,更不是一談到民間金融就堅決予以否認的問題,因此要界定民間金融就要考慮如下幾點。

1.從事民間金融活動的機構或組織是否已經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錢莊領取營業執照,但因金融監管部門認為非法而被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沒有得到當時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的認可,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了。

2.民間金融活動是否為非官方性質的。包括如下四個方面:(1)融資活動的參與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貸行為是個人或非國有制企業在之間發生的;(2)資金的來源是非官方的,民間融資活動所有的資金都來源于居民個人或私人企業;(3)從事資金融通的組織機構的所有者是民營的而非國有的;(4)資金的運作是民營而非國營的,即民間金融應該屬于我們通常所說的民營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經營機制。

3.民間金融活動是有組織的還是無組織的。目前就民間金融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融資會;三是政府沒有認可的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如私人錢莊、典當行、基金會等。也有學者把民間金融的發展劃分為兩個階段,臨時的無組織融資的民間借貸為第一階段;有組織、專業化的民營金融是第二階段。

4.民間金融的正式與非正式性。許多文獻文章認為民間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規)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規)的,本文認為采用中國人慣有的意識來分辯民間金融的“根正苗紅”問題是一種錯誤的思想。因為民間金融活動的重要性是十分明顯的,所以,政府必須反思對民間融資活動的政策,建立一個規范民間融資活動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簡單地禁止。公民有正當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給就應該面向公民的正當需求,禁止民間融資活動在此意義上是與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馳的。此外,民間融資活動基于民俗、傳統、文化,如果政府認為只要有它所一手創設的正式制度就能解決一切問題的話,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責的“理性的狂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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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議物流企業的界定

發展我國的物流產業,以提升經濟運行總體的質量和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襄樊,加入wto則為此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但迄今為止,我們對物流產業還沒有統一的認識,甚至還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雖然對什么是物流企業已經有了一個標準的定義,但由于歷史的局限性,該定義還存在許多值得商榷之處。事實上,由于物流管理服務在我國的實踐還很不夠,又恰逢我國正在經歷經濟體制的轉軌和企業制度的改革。因此,有關物流產業的規模和結構,問題和目標,以及它對宏觀和微觀經濟的作用和影響等方面的研究就顯得比較單薄。沒有共同的理念就不能發展共同的事業,畢竟物流管理的理論和實踐在我國的推廣已經有二十余年?,F在,應該是明確定義,統一認識和合力推進的時候了。

一、我國物流產業研究現狀之掃描

就目前我國物流產業研究的現狀來看,各界對物流產業屬于服務業或“第三產業”的范疇是沒有什么爭論的。因為物流企業為市場提供的是以運輸管理和倉儲管理為核心的客戶服務;為企業提供的是以客戶服務為核心的市場營銷支持,即物流管理服務。

但是對物流產業自身的范疇,即什么樣的企業或哪能些類型的企業屬于物流企業就有不同意見了。

1、物流產業和物流企業

在具體考察我國物流產業研究現狀之前,先業簡單考察一下物流產業和物流企業的關系將是非常有益的。毫無疑問,物流企業共同構成所謂的物流產業。因為物流企業的微觀運作共同構成了物流產業的宏觀走向,進而為所謂宏觀政策的調整提供市場的依據。所以,如果我們要從宏觀的角度來討論發展物流產業。實際上首先就要在微觀的層面上來研究物流企業的發展。無論如何,物流企業是物流服務市場的主體,物流服務的運作是企業的行為。因此,對物流企業的定性研究是確定物流產業是否能夠獨立存在并不斷發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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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信息產權界定探討

內容提要:本文從探討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入手,初步界定了會計信息生成、傳遞中的受益和受損主體以及由此帶來的產權問題,分析了目前會計信息產權的效率,最后對會計產權界定引起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反思。

關鍵詞: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產權效率

會計信息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同時為利益對立雙方所使用,但是會計信息可能是由利益對立集團的一方或其人編制,這樣信息不對稱現象就出現了。從信息經濟學角度看,會計信息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由于其稀缺的特點,所以在其生成、傳遞和使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交易雙方及復雜的交易關系,交易雙方可能的利益沖突導致了高額的交易費用。為了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效率,減少會計信息交換中的外部性和各種可能的利益沖突,客觀上要求采用一定的規則來解決這些問題,這樣會計信息的產權問題研究就具有十分現實的意義。

所謂產權,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H.Demsetz,1967),會計信息的交換實質上是一種權利的交換。會計信息產權問題研究的中心論題就是:如何通過界定、變更和重新安排會計信息提供中的產權結構,降低和消除會計信息市場機制運行的社會費用,提高會計信息市場運行的效率,以達到改善資源配置的效果。

本文所界定的會計信息范圍較為廣泛,主要包括:(1)會計主體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編制的財務報表所包含的信息;(2)財務報表附注及其它財務報告所包含的貨幣及非貨幣信息;(3)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本文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會計信息產權問題的討論主要包括:(1)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2)如何界定會計信息的產權;(3)對既定會計信息產權咨詢的分析;(4)會計信息產權界定引起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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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的重新界定

1人才的歷史定義

人才學創立以來,學者們在給人才下定義時,大都強調了“創造性勞動”和“做出較大貢獻”或“產生較大影響”。如有的學者認為:“人才,是指那些在各種社會實踐活動中,具有一定的專門知識、較高的技術和能力,能夠以自己創造性勞動,對認識、改造自然和社會,對人類進步事業做出了某種較大貢獻的人”。有的認為:“人才,是指那些具有良好的內在素質,能夠在一定條件下通過不斷地取得創造性勞動成果,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產生了較大影響的人。”即使是最新的研究成果,也還是延續了這樣的思路,如“人才,是那些具有較高內在素質,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具有創造性特征的勞動,為人皎奔面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一定貢獻的人”。

20世紀80年代,王通訊在其所著《宏觀人才學》中根據人才定義的內涵,提出了人才考評“三態說”,即在考評對象政治上可以信任以后,主要考評人才才能的持有態、發揮態和轉化態。王通訊認為,持有態主要“考能”,發揮態主要“考勤”,轉化態主要“考績”。這就為人才考核測評指標體系提供了比較科學的理論依據。同時他還提出,人才具有類別性、層次性、相對性和模糊性。前“三性”,比較好理解,關于人才的模糊,王通訊是這樣解釋的:世界上的事物,有時必須清楚,有時反而棋糊點好,還要看做什么。在人才研究中,人才這種客體的模糊性,反而可以增加工作的樂趣和愈義,激勵我們的探索精神和創新愈識。如果誰人是人才,誰人不是人才,人才發現還有什么工作好做呢?按照人才學的觀點,人才是不能以學歷和職稱作為界定條件的。王通訊從理論上很好的詮釋了人才的定義。但是人才定義討論最終是為社會選拔精英,公司選拔人才服務的,潛在的勞動能力的考評在公司選拔人才時候會有很大的困難。

國家計委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所長、中國人民大學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中心研究員楊宜勇博士認為,“人才”是人力資源市場最活躍的部分。一個人是不是人才,應該由市場決定,沒有學位注冊的,不一定不是人才。

2人才重新界定

人才是生產力中最活躍、最有價值的因素,是世界上最可寶貴的、最有決定意義的資本。但是怎么樣才能稱作是最活躍最有價值的因素,什么樣的人才能算作是人才呢?人才標準是對人才本質特征的具體衡量把握,它對人才考評指標體系設計具有導向作用,人才選用一般又根據人才考評。因此,人才學中具有代表性的人才定義從根本上為評價和選用人才標準確立了理論依據,也真正為“任人唯賢”、“唯才是舉”確立了科學依據和客觀標準,避免了“重德主義”、“重智主義”或“重功主義”的人才標準觀的片面性。有人曾經把本科畢業以上的人稱作人才,也有人把中專畢業以上的人稱作人才,還有一些是把主要從事科研工作的人稱作人才。這些普遍是以學歷作為人才的劃分標準。在全國擴招以后,本科生基本上遍地都是,但是在大學里不學無術的也大有人在,這些從很多大學生畢業之后很難的找到工作可以看出,雖然難找到工作有一部分的社會原因,但是個人原因還是占其中的大部分。相反,另外有一些人,沒有讀過很多書,但是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練就了一身生存的本領,甚至成為各行各業的領軍人物,這一點在技術行業及其明顯,很多老的技術工人都有自己的獨特的本領,這樣的人我們也可以稱之為人才甚至比許多高文憑的人給公司和社會創造的價值要多得多。但是如果以學歷來定義的話,這些人無疑會被排除在人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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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因果關系界定

由于行政不作為的特殊性,行政主體事實上沒有主動做出一定的行為,而是法律、法規把其這種沒有做出的行為界定為一種“為”,相比較一般的行政行為來說,行政主體的“不做”是前提。在依照職權所產生的不作為義務造成的損害,往往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僅僅是行政主體單獨造成,而是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有一定的關系,從而使得比一般行政行為因果關系更難以確定。筆者認為對于因果關系的認定上,應當依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判斷綜合分析適用何種方式。

對于不同的情況,可以采用不同的標準來判斷不作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因為行政主體的依照職權的不作為義務,使得行政相對人損害結果出現。但是若要證明,行政機關即使履行作為義務,也不能避免損害結果的出現時,不能認定為行政主體的不作為義務與相對人損害結果出現具有完全的因果關系。所謂的完全的因果關系,筆者認為是指不能要求不作為主體負全部責任。因為行政不作為是一種非常特殊的行為,是行政主體在沒有任何行為的情況下,損害相對人的權利。沒有行為就沒有損害。所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往往與行政不作為相伴的還有其他的行為,像第三人的行為;行政相對人自身的行為,都是可能引起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此時就要求賠償機關在具體操作的實際案件中,仔細分析,確定責任大小。進行合理的賠償。第二、在行政主體依照申請沒有及時履行制止職責時,他人的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發生時,我們認為行政主體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兩個條件,第一是有當事人的申請,第二是履行制止義務。兩者缺一不可。此處的因果關系是非常好確定的,在當事人需要行政主體及時作出義務的情形下,行政主體在負有履行義務的同時不予做出或者怠于作出,而導致損害結果的出現。如果行政主體能及時的做出制止行為,那么就不可能產生現階段的損害結果。第三、在行政主體依在出現損害結果后,應當履行消除義務但是沒有履行減輕損害后果的職責,導使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發展。有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對于已經出現的損害后果沒有責任,但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附有消除減輕損害后果的義務,盡最大的可能把損害后果降到最低。實際上行政主體卻沒有履行。我們認為此時也是具有因果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利要求國家賠償。通過以上的幾種具體的分類,我們可以看出判斷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的標準,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采取某一種固定的規則標準,并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也不利于行政主體準確規范的行使自己職責義務。因果關系的產生是進行國家賠償的基礎,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因果關系都可以產生國家賠償。對于因果關系的阻卻有一下兩種:第一、缺乏因果關系的事實

1、受害人的過錯。因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從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加重損害結果時,在行政相相對人過錯的范圍內,完全的或者部分的免去國家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比較合理的分配責任的方法。

2、不可抗力。因為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的責任。具體哪些情況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列舉。理論界大體分為兩種情形:

(1)自然災害等。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類逐步提高了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像如預測地震,臺風等),但是,人類卻無法阻止它。而且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對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是產生很多惡劣影響的。

(2)社會的異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阻礙國家機關正常履行職責的偶發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例如,消防武警在接到群眾的求救及時到現場撲滅火災,但是在出警的道路上,不慎道路出現山體滑坡,阻礙了其正常行駛的道路,導致火警遲延到達火災現場,群眾財產損失慘重。但是此時負有救活義務的消防武警去不需要承擔因為遲延到達而造成群眾財產損失巨大的結果,因為道路山體滑坡屬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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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違章界定思考

下面,我們就《稅收征管條例》和《稅收征管法》中對偷稅與漏稅、欠稅抗稅、漏稅與欠稅、偷稅與抗稅的界定來分析它們在表述中存在的不足。

1.偷稅=漏稅

根據前述的解釋,漏稅是“并非故意”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痹斐陕┒惖脑?,一般是由于辦稅人員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造成少繳、未繳稅款,或漏扣應扣稅款等。而偷稅是“以欺騙、隱瞞、弄虛作假等方式逃避應繳納稅款的行為。”如,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帳憑證,其目的是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繳納的稅款。仔細比較偷稅和漏稅,它們之間的實質性差別僅僅是在于納稅人是否“故意”。然而,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誰也說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說到;“未繳納或少繳稅款”,到底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而漏報、少報,還是有意“弄虛作假”而少報、瞞報,就更是只有納稅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從客觀上來講,由于國家稅法本身也是經常在不斷改革和補充的,普通納稅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稅法,這樣怎么區分偷稅與漏稅呢?在執法中根據《條例》的解釋,既可將偷稅視作漏稅,也可將漏稅視作偷稅。

2.欠稅=抗稅

從前述規定來看,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因為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抗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睆姆缮现v,這兩者都同是“應作為而未作為”。它們根本沒有什么區別。我認為,如果納稅人知道自己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和所取得的經濟收入應該納稅,而在納稅期限內沒有自覺地到稅務機關去履行納稅義務,那便是抗稅行為。有些人總是把抗稅與納稅人“聚眾鬧事,威脅、沖擊稅務機關和毆打、圍攻、侮辱稅務干部等行為”等同起來,這是不對的。由于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所以,當發現某個納稅人超過了納稅期限而“未繳納稅款”,或者說“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又怎樣進行政策鑒定呢?這時是應該認定納稅人的行為為欠稅呢?還是認定它為抗稅呢?如果依據《稅收征管條例》中的定義來判定,執法者既可認定納稅人欠稅,亦可認定為抗稅。

3.漏稅=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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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城鎮土地金融界定及設計

城鎮土地金融的內涵及特點

(一)概念界定土地財產是由若干實物和虛擬形式構建的一個動態集合,在不同的時序階段表現出具體的、復雜的、復合的形式。土地金融的內涵,是基于土地產權分割基礎之上形成的一切貨幣和信用活動的總和。從外延上看,它體現為土地產權分解下的各種土地權利在社會生產、消費、交換和分配領域中與貨幣、信用相結合的具體形式和機制。它包括兩個層面:第一是由市場績效、制度創新所決定而形成的各種土地權利金融形式,即土地金融產品市場;第二是在政府導向下且不斷被強制性制度化固化而形成的用以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政策性土地金融。(二)特點1.實體性。土地金融的對象是土地自身。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土地具有自發增值傾向。土地提供了“物”的擔保,其本身不可滅失,具備良好的信用基礎,與一般虛擬資產相比,它更可靠、更安全。2.靈活性。土地金融參與主體多樣化。國家、企業、個人等都可在土地各項權利的設立和剝離之上,采取貸款、投資、股票、債券、基金、信托、租賃等多種形式,最大化地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用于實現特定的目的,促進土地可持續利用。3.政策性。政策性是土地金融制度最重要的特征。國家是土地金融最重要的參與主體,土地金融制度是國家進行土地市場調節的工具,可以成為政府推行特定目的的土地和產業政策的重要手段。4.收益穩定性。土地“物”的擔保為土地金融收益的穩定性提供了可靠保障。即使市場出現較大風險,由于土地本身不可滅失,使土地權利人可以自由選擇執行土地權利金融產品向不動產實物轉化的期權,因此,可以很好地保障土地權利人和投資人的收益,所以說土地金融具備收益穩定性的特征。5.價值動態性。土地市場價值的不確定性影響土地金融產品的當期和遠期價值。從短期看,在即期市場利率、匯率等風險因素影響下,土地金融產品的價格會圍繞其內在價值進行上下波動;但從長期來看,由于受到資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無限性的影響,其價格走勢應該與其內在價值逐漸吻合,即從長期的走勢來看,土地金融產品的價值是看漲的。

城鎮土地金融的框架設計

借鑒國際上對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的劃分,結合城鎮土地資產特點,嘗試將城鎮土地金融劃分為政策性土地金融和商業性土地金融。政策性土地金融是以剝離國家所有權、結合金融創新形成的,利用歸集國家土地所有權對絕對地租以及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的一部分形成的資金池,使國家能夠用經濟的杠桿引導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方向,以土地增值收益的“漲價歸公”的實現路徑,實現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的穩定有序;商業性土地金融是剝離以地方政府等土地權利為主的、與土地其他權利人要求土地級差地租Ⅱ的一部分經濟利益形成的收益來源,以增加地方土地開發投資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實現土地增值收益“社會共享”,形成土地增值收益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高效分配。(一)政策性土地金融政策性土地金融是在顯化并強化國家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的基礎上,通過對屬于國家土地所有權內容的權利束進行剝離,結合金融創新,形成國家土地所有權資本資產價值的運作和流轉體系,并執行土地金融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其內容包括以土地調節基金為主的一系列金融工具的綜合運用,其他還包括土地發展基金、土地征用基金、土地開發基金、地方政府土地債券等。其中土地調節基金是整個政策性土地金融的核心。1.土地調節基金。土地調節基金是賦予國家土地所有權實質性的經濟內容,即以經濟手段體現土地所有權權益,并且,通過對土地的開發權、收益權、管理權的分離,結合金融創新和深化,形成的一種體現國家土地所有權經濟收益的金融工具。其意義在于:借助經濟手段,對全國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實現資金轉移,扶持欠發達地區以及建立農民、農村經濟發展的長期資金來源。土地調節基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兩套機制,即形成以中央為主體的,旨在通過用資金引導及扶持等多種方式,平抑發達地區土地市場價格,同時將部分建設資金轉移到欠發達地區的一套機制;以及以地方政府為主體的,通過一系列投融資活動,為城市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支持的金融體制。對于前者來說,實際上是通過資金在地區之間的轉移,同時配合國家的計劃和行政手段,實現全國范圍內土地市場的區域平衡,以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等戰略目的。它以國家的綜合利益和社會利益為主的,兼顧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的性質。后者主要立足在地方層面上,通過對本地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進行多渠道的募集,從而以投資拉動的方式,產生“擠入效應”,刺激居民的有效需求,將居民儲蓄及時轉化為社會投資,通過乘數———加速數的原理,擴大社會投資的規模,從而帶動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因此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是其最終目的。2.土地發展基金。土地發展基金是一種公益性的基金。其資金的來源主要是政府撥款或政策性的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如澳大利亞1994年成立的土地基金,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的連續撥款。在1994年至2004年期間,政府每年撥款1.21億澳元用于該基金的建立和運營。用建立土地發展基金的模式加強對不發達地區的支持和援助,是國際上可以借鑒的一種成熟經驗。所以,對于我國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事業和公共事業,可以采取建立長期發展基金的方式加以扶持。3.土地征用基金。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允許的前提下,國家以擬變更用途土地的一部分資本化增值收益為保證,將擬一次性發放被征地農民補償的資金作為被征地農民的再投資,形成基金池,根據土地未來的增值收益,按期向被征地農民支付投資收益,形成對被征地農民的長期的資金支持機制,滿足失地農民長期的生活和發展需要,緩解城鄉矛盾,實現城鄉經濟的統籌、和諧發展。4.土地開發基金。土地開發基金是指:按照地方行政管理權和土地開發權分離的原則,利用經濟手段將地方的土地開發權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剝離,形成單獨的物權,由地方政府設定,并報中央備案,地方政府將之授權或委托給開發機構或公司,由未來的土地出讓后形成的一部分級差收益Ⅱ的資本化為擔保,形成資金池,為地方政府的授權或委托的土地開發行為提供連續穩定的資金支持。5.地方政府土地債券。政府以特定的土地類稅收,如每年向地方政府交納的印花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土地增值稅等為擔保,向居民發行債券,以其募集的收入投資于土地的一級開發,然后將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部分以投資者利益的形式派息返還。這樣,一方面解決了城市政府進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瓶頸,另一方面則擴大了居民的投資渠道,緩解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儲蓄壓力。該類債券有稅收作為付息保障,有望獲得很高的信用評級。(二)商業性土地金融商業性土地金融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在土地一級開發過程中,以地方政府土地權益的實現形式為基礎的金融工具設計,包括公司性質的股票、債券,或以財產信托方式運營的土地信托(典型的如設立土地開發權后進行土地開發信托)等;二是基于土地及其后續階段———物業(房地產)形成增值收益之上的土地金融工具設計,包括土地投資基金、土地資產支持債券、土地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及其他一些土地項目融資等。1.土地開發信托。政府與信托機構簽訂土地開發信托合同,將待開發土地以信托的方式轉移到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以該土地未來產生的收益流為基礎,向市場募集資金,所募資金用于土地的一級開發的投資,待土地開發建設完畢并順利出讓后,由政府統一對土地出讓收入做出安排,即向土地開發和建設商支付土地的投資利潤,向信托公司支付土地所有權管理和經營費用,向市場投資者派發投資收益(這部分由信托公司具體實施、具體操作),最后,留存的收益可用于成立土地基金。利用信托所特有的連接資本市場、產業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特性設計土地開發權信托,可以解決當前城市土地儲備、開發中亟待解決的融資問題。2.土地股票。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成立城市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公開向社會發行公司股票,募集儲備資金。在初期可以采取私募的方式,尋找一些特定的、有實力的投資公司或金融機構作為多元化投資的主體,以確保資金來源的穩定性,降低資金運作的風險。但是,發行股票具有較高的成本,包括項目報批,聘請法律中介、會計中介、承銷商等。另外,股權融資會稀釋原有股東的控制權,降低了原股東分享股價上升所帶來的收益,這也提高了發行股票的融資成本。3.土地開發(儲備)債券。土地債券是土地儲備機構或城市土地開發公司為籌集土地收購資金而向社會公開發行并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投資者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轉讓該債券,獲取現金,也可以通過向金融機構質押尋求套現[18]。從具體實現形式來說,在現有法律法規條件下,大型國有企業依托城市政府發行企業債券比較常見,該類企業債券已具有“準土地開發債券”的特點和功能。4.土地投資基金。土地投資基金是指,由投資者不等額出資匯集,由專業信托投資機構管理,以分散風險、集中收益原則為指導,專門投資于有收益的土地類型或成片待開發為熟地的生地,以獲取土地資本的增值收益。土地投資基金方式具有如下優點:第一,土地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率相對較高。在美國,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平均收益率達到6%,高于10年期美國國債的收益率。第二,土地投資基金的收益率比較平穩,價格波動性較低。實證研究證明[19],反映在美國上市的房地產投資基金業績的NAREITEQUITY指數,在各時期收益率的波動方面,要明顯比反映在美國上市股票業績的納斯達克指數、道•瓊斯工業指數和標準普爾500指數等平穩。第三,土地投資基金具有明顯的抗通貨膨脹能力。一般而言,當通貨膨脹率上升時,固定收益證券的價格面臨著下降的壓力。但是,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其投資價值會隨著CPI的上漲而上漲,因而具有保值性。第四,與直接土地投資相比,土地投資基金降低了投資者進行投資的門檻,使更多的投資者能夠享受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設計土地投資基金產品最大的障礙在于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蹲C券投資基金法》所針對的投資基金是證券投資類的基金,而非產業投資類的基金。要發展土地投資基金,必須首先加強產業投資基金法律體系的建設。5.LABS(土地資產證券化)。土地資產證券化(LandAssetsBackedSecuritizations,簡稱LABS),是將一組流動性差的國有土地資產經過適當分類,使其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測的現金流收益,并通過內部和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將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信用等級較高的證券。其實質在于將土地未來連續、穩定的收益流剝離,形成一個優質的資產池,然后將這筆預期優良的資產池打包出售給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T或以子公司性質成立的SPC,實現土地資產“真實銷售”,然后對之包含的風險因素進行重新評估、重新組合,通過內部和外部增級的方式,徹底實現土地未來收益資產的“破產隔離”,然后在此基礎之上向投資者發行以此未來收益流為擔保的證券,實現資金融通。

結論及建議

構建功能齊全、立體化的城鎮土地金融是解決中國城鎮經濟增長資源瓶頸的必然路徑,同時也是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深入改革的必然要求,它通過土地和金融“兩極結合”的方式,能夠對城鎮存量土地資源進行最大最佳利用,能夠對極度依賴于農地轉用的城鎮擴展方式起到較顯著的抑制作用。更重要的是,通過政策性土地金融的引導功能,有效調節土地級差收益在不同區域的合理分配,有助于縮小區域發展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以上嘗試對城鎮土地金融的內容和框架做出了概略的定性描述,但從實施條件來看,現階段全面推進城鎮土地金融建設還存在巨大的現實困難,應從區域實際出發,切實把握好城鎮用地擴展的“度”:積極試點城鎮土地“年租制”,推行城鎮土地征用制度和城鎮土地儲備及出讓制度改革;適度鼓勵地方進行土地金融創新,例如重慶市的“地票交易”,努力促進城鄉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同時,完善城鎮土地金融配套制度和市場中介環境建設,加速城鎮金融體制改革,為催生城鎮土地金融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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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傳統界定論文

東歐蘇聯解體,全球意識形態的對立消除,建立在不同理念上的冷戰結束,世界正在形成新的國際秩序與政治格局,各國關心人類命運的有識之士無不為之歡欣鼓舞:一個新的已來臨。然而,我們不能因冷戰的結束沖昏頭腦,喪失理性的評判能力。實際上,只要我們冷靜地一下冷戰結束后的世界狀況,我們就會發現:冷戰雖然結束,但冷戰遺留的諸多依然存在,這些問題嚴重地困撓著新的世界秩序的建立。就亞洲而言,冷戰結束遺留的最大問題是東亞政治理念與體制一一具有獨特傳統的東亞政治文明一一的回歸與重建間題。此一問題不解決,東亞的政治得不到應有的定位,因而世界政治的新秩序也不可能確立。因此,后冷戰時代東亞政治的當務之急就是貞定東亞政治的性質問題,即厘清何為東亞政治的理念與體制,從而使其回歸與重建的問題。此一問題關系到東亞政治能否具有其規定性與獨特性,能否保存其文明的自性而促進世界文明的多樣性,以及能否以獨特而嶄新的身份挺立于世界政治文明之林。故此一問題涉及面甚廣,本文只能作一提綱性的闡述,詳論則俟諸來日。

(一)東亞概念及其政治傳統的界定

“東亞”,首先是一個地域概念,是指亞洲東部的國家和地區,即指、越南、日本、北朝鮮、南韓、、香港。其次,“東亞”又是一個語言概念,是指歷史上曾受漢文字現在仍受其影響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構成了法國東方學家汪德邁(LeonVandermeersch)所說的“漢字文化圈”。此一語言意義上的東亞概念除包括中國、臺灣、香港外,亦包括日本、北朝鮮、南韓及歷史上的越南。再次,“東亞”又是一文化概念,是指傳統上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國家和地區,越南、日本、北朝鮮、南韓在傳統上曾受儒家文化的影響,同中國、臺灣、香港一道形成了區別于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儒文化傳統,即形成了日本儒家學者加地伸行所說的“儒教文化圈”,故文化意義上的東亞概念除包括中國、臺灣、香港外還包括越南、日本、北朝鮮、南韓??梢姡还軓牡赜蛏?、語言上,還是從文化傳統上,中國、越南、日本、北朝鮮、南韓、臺灣、香港都可以統一在“東亞”這一概念之下,構成一具有獨特地域特征、語言特征與文化特征的亞洲地區。根據上述“東亞”概念的內涵,我們發現東亞既區別于以伊斯蘭教為中心的西亞,又區別予以印度教為中心的南亞和以佛教中心的東南亞,其區別的核心則在儒教文化。此外,有兩點需要說明:越南雖在1918年法國殖民統治者的奴役政策下放棄了體現民族獨立精神的漢文字,改用了具有奴化意識的拉丁化文字,但越南在其歷史上曾用“漢字文化圈”,深受儒家文化長達兩千年的影響,其放棄漢文字而改用拉丁文字并未消除漢文字與儒文化在越南民間及知識分子中的深刻影響,故越南在廣義上應屬“東亞”的范圍;此外,新加坡雖大部分為華人,并認同儒家文化,但在歷史上不屬“漢字文化圈”,現在通用的是,且地域又非亞洲之東,故為“東亞”概念的精確性考慮,“東亞”概念不宜包括新加坡在內,新加坡應屬廣義的儒文化圈。

眾所周知,在政治上,東亞最大的特色是受儒家文化深刻而持久的影響,儒家的政治理念以及依此政治理念建立的政治制度在東亞各國扎根生長,形成了東亞悠久的政治傳統。中國且不論,儒家文化于公元前一世紀傳入朝鮮,公元三世紀傳入日本,公元前二世紀傳入越南,歷時一兩千年之久,隨著各國政治的不斷變化而、完善,最后定型,形成了具有儒家文化特色的東亞政治傳統。我們可以說,凡談到東亞政治傳統時,即是在談儒家的文化傳統。若東亞離開儒家的文化傳統,即無政治傳統可言。故具有儒文化特色的政治傳統不只是中國獨有的政治傳統,同時也是東亞各國千余年來一脈相承的其固有的政治傳統。東亞在此政治傳統中生存發展了兩千年,使其政治的性質在儒家文化中得到了奠定。當我們論及東亞政治的特色時,我們會以儒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為標準來對其進行定位。東亞各國在其漫長的歷史進程中不斷派遣留學生到中國儒家思想,帶回《五經》、《四書》、《史記》、《漢書》等儒家典籍,并及時吸收中國流行的各種儒家學派,如朱子學、陽明學,便其在國內發揚光大,形成了適應其民族需要的儒學傳統,如朝鮮的新羅國學、高麗言學、退溪,日本的京都朱學、德川古學、中江藤樹開創之陽明學以及越南朱安之儒學、吳士連之儒學等,均是東亞各國長期形成的儒學傳統。此外,東亞各國還從中國引進儒家設計的各種政治禮法制度和文物典章制度,根據本國的實際需要加以改造發展,形成了東亞各國所特有的儒家化的禮樂刑政制度,如朝鮮高句麗太學制度、李朝培養官吏的成均館科舉制度,日本大化改新確立的體現“周孔之教”的政治制度、以《養老律令》和《貞永式目》為代表的體現。以禮入法。精神的倫理制度,以及越南李朝祀孔、科考等制度,都是東亞各國根據自身需要所建立的儒家化的政治法律制度。由此可見,儒家的政治理念與政冶制度已成了東亞各國自身的傳統,形成了一種區別于西方與亞洲其他地區的獨特而一統的東亞政治文明。東亞各國人民千百年來均在此東亞政治文明中安身立命,生息繁衍,過著儒家式和協而穩定的政治生活。

(二)后冷戰時代東亞遺留的政治問題

東亞百余年來曾兩次被迫改變自己政治文明的性質,這兩次改變都與西方政治勢力的涉入有關:一次是帝國主義時代西方政治勢力的涉入,一是冷戰時代西方政治勢力的涉入。在帝國主義時代,西方帝國主義者通過堅船利炮打開東亞各國的門戶,迫使東亞各國效法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改變自己的文化傳統與政治文明的特性。于是,中國有辛亥革命,日本有明治維新,朝鮮有李朝滅于日本后效法日本的新政,越南則淪為法國殖民地而被強令接受西方的語言、思想與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東亞政治文明的自性遭到了破壞,各國渴望在東亞建立起西方式的政治制度與西方抗衡,政治家們開始放棄傳統的儒家政治理念與制度而向民主自由靠攏,一個獨立一統的東亞政治文明已不復存在。但是,由于帝國主義時代東亞與西方的沖突主要是國家實力的沖突,不涉及到政治意識形態問題,故東亞各國在思想上對其固有的儒家政治文化并未作徹底的絕裂,在西化的同能尊重儒家傳統,在新建立的制度中亦能保留一些儒家政治文化的特色,如孫中山《五權憲法》中監察二權的確立與權能分屬的政治,日本糅合民權與儒家思想的《明治憲法》和《敕語》。但是,在冷戰時代就不同了。冷戰正如享廷頓(SamuelP.Huntington)所言,其沖突的實質是西方文明內部的沖突,其沖突的焦點是源于西方傳統的政治意識形態,東亞各國由于西方政治勢力的涉入而被強迫卷入這場人類最荒唐的西方文明自身的對立中。我們知道,冷戰起于蘇美兩大陣營在政治意識形態上的對立,即共產主義意識形態與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對立,而這兩大意識形態都產生于西方文明內部,是西方文明自身的沖突。這種西方文明自身的沖突本可與東亞文明無關,但由于二次世界大戰后蘇美兩大國各自按照自身的政治意識形態來重新劃分世界勢力范圍,東亞就被卷入到他們內部政治理念的沖突中。也就是說,二戰后蘇美兩國完全出于擴張其政治文化的動機和謀求其政治爭霸的需要涉足東亞事務,蘇聯按照其政治意識形態在東亞劃分其勢力范圍,美國亦按照其政治意識形態在東亞劃分其勢力范圍,冷戰遂在東亞各國和地區中展開,東亞亦因此成了西方兩大政治集團爭奪其世界意識形態霸權的工具。從冷戰時代東亞的狀況來看,中國、北朝鮮、北越被劃入蘇聯意識形態的范圍,日本、臺灣、南韓、南越被割入美國意識形態的范圍;東亞各國和地區都追隨某一種西方的意識形態而接納之、捍衛之,都針對某一種西方的意識形態而排斥之、攻擊之,東亞遂在冷戰中劍拔弩張,分裂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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