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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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精神賠償法原則探究論文
摘要:有些犯罪行為往往造成多重危害后果,既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也使其精神受到損害。然而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受害人對犯罪行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相關的規定在立法上互有矛盾,并且缺乏理論依據。在實踐中也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該確立刑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關鍵詞: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刑事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權利主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損害而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形式進行救濟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民事法律早已承認并肯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合法性,而且司法解釋也進一步擴大了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只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未規定刑事領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同時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卻明確指出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刑事法律規定對于精神損害是不能提出賠償請求的,只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造成的物質損失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一規定的局限性導致了我國刑事立法和民事立法關于賠償范圍的矛盾和沖突,這不僅造成了審判實踐的不配套和不協調,而且對于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也產生了消極的影響,不利于保護刑事受害人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刑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即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行為人通過財產賠償等形式進行救濟的一種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1.人權保護的需要
刑事侵害行為人對其實施的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的犯罪行為造成精神損害的,侵害行為人對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是充分保護人權的需要。人權包括人應該享有的經濟權、政治權、人身權等內容。人身權是實現其他人權的基礎。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不斷發展的。人權保護事業也要隨著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而發展。從充分保護人身權的角度來看,不僅要對民事侵權中的受害人予以保護,也要對刑事侵害中受害人給以保護。只有如此,才符合邏輯。一般來說,在民事侵權中,受害人的人身權所受侵害程度較輕,而在刑事侵害中,受害人的人身權所受侵害程度較重。我國現行法律對民事侵權中精神損害賠償權予以保護,而對在刑事侵害中受到比民事侵權更嚴重侵害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權卻不予保護,這顯然不利于周全保護人權。
人身傷害精神賠償責任構成要素研析論文
[摘要]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明顯增加。對人身傷害中的精神損害應否賠償,我國立法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民法理論經歷了從否定到肯定的發展過程。反映了法學對人權關注程度的改變及對生命、健康、身體內在價值的認同。本文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內涵,構成要件和損害賠償方式予以探討,對法律法規當中不甚完善的地方提出幾點看法。
[關鍵詞]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一、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沿革
精神損害是指已構成妨礙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壓力、自卑感、恐懼等心理上的不利益。
論文百事通精神損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損害而產生的傳來性的損害,也可以因債務的不履行而產生,但對因物質利益遭受損害而產生的精神損賠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侵害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死者的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產生的損害,包括受害人的肉體痛苦、精神折磨、喪失生活享受、生命縮短、喪失親人之痛苦等。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明顯增加,精神損害方面的理解及適用不甚統一,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權利而導致其心理上的損害,無法用金錢加以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法中的精神損害,我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稱“撫慰金”。
在人身傷害中我們立法一直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是否應該賠償。但民法理論經歷了由否定到肯定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的民法理論受前蘇聯的影響,否定精神損害賠償。此后很長時間對國內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承認,只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涉外人身傷亡索賠之規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認。如1982年交通部在《關于遠洋船員死亡事故對外索賠標準的通知》中的“安慰撫恤金”。
精神損害國家賠償的法律支持研究論文
【摘要】:《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痹撘幎〝U大了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確立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金錢賠付方式。但規定模糊,計算標準不明確,欠缺操作性。立足于我國的立法及現實狀況,本文認為將精神損害賠償金標準定位為撫慰性標準,同時立法應明確具體量化標準規則,賠償金額計算的具體量化規則的制定應受法治原則、平等原則拘束,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解釋的方式予以明確。
【關鍵詞】:國家精神損害賠償賠償金標準撫慰金賠償金計算
(一)引言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為《草案》),《草案》及其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引人關注的是,各界長期呼吁的國家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錢賠償方式已寫入《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如下:“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面臨的問題是,精神撫慰賠償金究竟如何量化?!恫莅浮返谌臈l并未規定更為詳細的量化或者操作規則,這樣就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國家精神損害賠償實施可能陷入無序的境況,進而危及法律的權威與公正。為此,本文圍繞《草案》第三十四條的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如何量化有關問題作出反思并提出完善建議。
(二)立法創新:《草案》首次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金
不同的國家之間的制度發展并非完全的同步,但是多數國家行政賠償發展均有一個從否定到肯定的漫長過程。(皮純協、馮軍主編:《國家賠償法釋義》(修訂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5-28頁。)素有“國家賠償法之母”之稱的法國,最早于1873年2月8日在布朗戈案例判決中將國家賠償制度作為一種獨立的賠償制度確立以來,多數國家在20世紀中葉確立自己的國家賠償制度。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最終建立經歷了漫長的歷程。1954年《憲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敝?,1975年第二部憲法、1978年第三部憲法雖然取消了此國家賠償條款,但1982年第四部憲法,即現行憲法又恢復了該條款,并將侵權賠償者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1986年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了有關國家賠償的問題,其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直至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才出臺,首次將國家賠償作為一種制度確立下來。
民法視角下食品安全問題研究
一、食品安全的民事責任
狹義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等用于使用的食物,必須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必須從食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銷售等環節都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要求,必須不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廣義的食品安全不僅包括食品的健康與可使用,還包括實物量的安全。本文主要探討食物物質的安全和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食品安全的民事責任是指食品有毒害或食品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造成或可能造成包括急性、慢性危害的公民或法人因此而應當承擔的民事違法行為,并且當事人必須對相應的民事違法行為承擔的不利后果和責任。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食品安全的民事責任中明確規定:如果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生產、銷售造成人體健康損害的食品對人身、財產或其它造成損害的筆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和民事責任。生產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可以獲得相應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金,還可以依法向食品生產商或食品銷售商索賠,索賠金額為食品價款的十倍。
二、我國食品安全立法的局限性
(一)我國食品立法歸責舉證責任不明確
所謂歸責原則是法律審批中根據相應的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導致的損害而造成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原則和造成侵權損害是的賠償標準原則。當前我國對侵權的歸責主要有無過錯、過錯和公平責任等原則。我國民法中對于食品安全的歸責提出因食品、產品質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產品的制造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且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和義務。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明確食品生產者和食品銷售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并存。這種并存的歸責原則容易導致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后,舉證責任不明確,不利于食品安全責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責任人賠償金額的確定。
(二)我國食品安全民事賠償范圍不明確
小議中國精神傷害賠償的法律適用探究
近年來,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法學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也是對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進行反思性檢討的研究課題??陀^地說,精神損害賠償是一個與市場商品經濟的發展程度相關的問題。確立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是出自維權的需要,表明權利人依法維護自身精神利益的決心和信念。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最初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而公開宣示“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和“賠償精神損害”的兩個司法解釋:一個是1993年8月7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名譽權解答》),第二個是2001年3月10日頒行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賠償解釋》),其通過確認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撫慰受害人,教育懲罰行為人,引導社會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權利,尊重他人人格尊嚴的現代法制意識和良好的道德風尚,但在賠償范圍、賠償金額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均顯得不具體、明確、完善。本文結合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從理論闡釋和實踐突破上評價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的一些相關問題。
一、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評定因素
評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因素有十幾種之多。從理論上說,法官在自由裁量精神損害賠償金時,應當考慮與案件有關的所有因素,從而作出接近正確、公平的評定;從實踐看,法官在評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可能側重考慮主要的因素不必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或忽略某些因素,從而樹立“從繁就簡”的判案思想。從國外的經驗看,許多國家在評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都將受害人遭受損害的程度與其相關的其他因素加以考慮。
我國《精神賠償解釋》采用的是一種“主次因素兼用”觀點,即評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主要考慮六種因素,其他作為從屬、次要情節予以考慮。所謂主要因素,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釋所作出的影響賠償數額確定的具體因素。如《精神賠償解釋》提出確定賠償責任的幾個因素:(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便是司法解釋所確定的“六因素說”。
所謂次要因素即是根據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實際,從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專家總結出來的,由人民法院酌情靈活掌握的具體因素。這些因素有:(1)侵權人的認錯態度和受害人的諒解情況;(2)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及程度;(2)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和身體素質;(4)受害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能力;(5)侵權人的經濟狀況等。
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評算標準
人身精神損害賠償論文
目錄
一、人身損害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過程
三、對現行司法解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賠償一些問題的探討
1、建議明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2、建議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賠償金明確和細化
精神損害賠償論文
摘要: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財產責任的制度。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的確立和發展過程,鮮明地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人身權益保護制度,是現代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體現,也是各國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本文通過對建國以來與精神損害賠償有關的立法司法的分析評價,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論和現行法律法規,從精神損害的定義出發,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內涵和適用范圍,構成要件及歸責原則進行深入的探討,揭示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理論依據和重大意義。最后在對我國精神損害的立法沿革回顧和現狀評析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觀點和建議,試圖找出此項制度在我國逐漸發展的進程及解決存在的問題,最終目標是使得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更趨向于完善。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前言
人格權是與公民自身最緊密相連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權的狀況,是衡量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的最靈準的標尺。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害人格權而產生的賠償制度,也就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責任。其是現代民法理論和實踐的重要制度,更體現了現代民法對人權、人格尊嚴的重視。因此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就顯得更為重要。
損害賠償責任被認為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責任形式。但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損害賠償尚未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有關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卻貫穿于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之中,每一部法律都離不開損害賠償的調整功能??梢?,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經濟的繁榮發展,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精神生活愈加重視,對精神生活的追求已成為當今社會的時尚潮流。因此,加強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研究勢在必行。
一、精神損害賠償概述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边@是我國首次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是,在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及制裁違法行為方面,我國法律還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就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作一簡述。在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方面主要對三個問題進行論述,首先是精神利益的物資轉化性,精神利益不像物資利益那樣可用金錢準確地加以衡量,但它與物質利益又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這種聯系表現在當公民或法人的精神利益處于安全狀態時,常常能轉化為物質利益,否則就會失去這些利益。
其次是精神損害恢復的物資性,精神損害的補救與物資損害的補救不同。在一般情況下物資損害只需侵權人的賠償即可恢復,而精神損害則不然,它往往單純依靠加害人的行為還不足以使損失恢復原狀,還必須有受害人的配合行為。最后是人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人格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生命健康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和人格權三位一體,具有同等的重要性?,F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由于沒有完全擺脫傳統民法理論的影響,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一定的缺陷。要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必須盡快修改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行為法,建立全面保護公民,法人人格權的法律體系,適應時展的要求。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边@是我國首次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是,在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及制裁違法行為方面,我國法律還存在一定缺陷。下面,就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作一簡述。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
眾所周知,對于財產權受損害給予物資賠償是天經地義的,但對于精神損害給予物資賠償就有很多人不能理解,這里就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問題,我認為,其依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論文
摘要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边@是我國首次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是,在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及制裁違法行為方面,我國法律還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就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作一簡述。在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方面主要對三個問題進行論述,首先是精神利益的物資轉化性,精神利益不像物資利益那樣可用金錢準確地加以衡量,但它與物質利益又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這種聯系表現在當公民或法人的精神利益處于安全狀態時,常常能轉化為物質利益,否則就會失去這些利益。
其次是精神損害恢復的物資性,精神損害的補救與物資損害的補救不同。在一般情況下物資損害只需侵權人的賠償即可恢復,而精神損害則不然,它往往單純依靠加害人的行為還不足以使損失恢復原狀,還必須有受害人的配合行為。最后是人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人格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生命健康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和人格權三位一體,具有同等的重要性?,F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由于沒有完全擺脫傳統民法理論的影響,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一定的缺陷。要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必須盡快修改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行為法,建立全面保護公民,法人人格權的法律體系,適應時展的要求。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边@是我國首次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是,在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及制裁違法行為方面,我國法律還存在一定缺陷。下面,就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作一簡述。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
眾所周知,對于財產權受損害給予物資賠償是天經地義的,但對于精神損害給予物資賠償就有很多人不能理解,這里就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問題,我認為,其依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論文摘要
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已成為許多人關注的焦點。本論題闡明了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含義,對精神損害的范圍和標準予以明確界定。并運用大量的理論和事實,深刻闡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
筆者認為,精神損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侵害人身權和人格權導致的精神損害,也包括侵犯財產權犯罪而引發的精神損害賠償。主要理由是,1、在法治社會中,只要有侵權,必然就有賠償,有物質損害,應就物質損害賠償;有造成精神、心理上創傷的,應就精神損害部分彌補損失。2、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就應保護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不管它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還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進行。3、盡管時下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以于法無據為由,不予支持、不予受理,但因犯罪行為而導致的被害人精神損害的情況大量存在,根據有損害后果發生,就應當有司法上的救濟,做出精神損害賠償之規定,已成當務之急。4、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對國家承擔的公法責任,后者則是犯罪分子對受害人承擔的私法責任,追究刑事責任不能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尚未明確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但從長遠來看,這亦應當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是許多人關注的一個焦點。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和內容為物質損害的賠償。然而,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許多人愈來愈認識到,物質損害賠償不再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唯一內容和目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納入其中。“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物質賠償是主要方面,但也不應把追究其他民事責任排除在外”。①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害人遭受的損失賠償,要由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損失可以是物質損失,也應包含精神損失在內。
一、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內涵的法理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