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6 09: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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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進口食品監管現狀分析
摘要:近幾年,跨境電商因稅收優惠、免于提交進口許可證、商品進口直接面向消費者等諸多優勢,行業得到了迅猛發展。然而隨著其貿易量的增大,其安全的風險也在不斷的增大,特別是進口食品,關系到民生問題??缇畴娚淌切律挛?國家的政策是鼓勵和支持,國內外對其的研究也在實踐中摸索和探尋中。相比一般貿易進口食品,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屬于政策洼地,存在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準入門檻低、企業主體責任難落實等實際問題。本文從檢驗檢疫的角度,聯系實際,分析了現階段跨境電商進口食品監管方式,提出使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及建議。
關鍵詞:跨境電商;進口食品;風險分析
跨境電商貿易從2012年試點至今,得到迅猛發展,已經逐漸成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一方面是國家“穩外貿增長”、“刺激消費回流”等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跨境電商本身有一般貿易無法比擬的優勢,如稅收優勢: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享受零關稅,增值稅、消費稅按一般貿易稅率的70%優惠征收;門檻低優勢:免于提交進口許可證件;零等待優勢:直接面向消費者,網購渠道日益便捷,另外國內消費者購買力的不斷提高以及人民幣國際支付能力的增強直接推動了跨境電商貿易的發展。據海關總署統計,2020年1~6月,我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貨值557.1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超過22.0%,僅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達67.8億元。跨境電商貿易在不斷豐富國內消費者選擇的同時,也帶來潛在的安全隱患,特別是進口食品??缇畴娚踢M口食品往往從國外貿易商處采購,產品來源復雜,質量參差不齊,且直接面向國內消費者,不需要來自注冊企業,沒有官方衛生證書,給海關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本文從檢驗檢疫的角度,分析了現階段跨境電商進口食品法律法規和監管方式、闡述其不足、并提出對策和建議,以期促進跨境電商的健康發展。
1跨境電商的定義
跨境電商,可以理解為外貿商業活動的電子商務化,是指交易主體利用電子網絡平臺向境內外的銷售主體完成購買下單、支付,并利用跨境物流進行商品運輸和配送的跨關境商業活動,主要包括跨境物流、商品數據傳遞、跨境支付以及相關單證的電子化等內容[1]??缇畴娚踢M口食品是跨境電商商品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不僅需要滿足一般監管要求,還需執行食品安全相關監管要求。
2跨境電商進口食品的監管要求
增強進口食品安全管理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是人類賴以生產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食品工業是人類的生命工程,是一個最古老而又永恒不衰的產業。食品質量和食品工業的現代化水平已成為反映人民生活質量水平及國家經濟發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食品安全已成為全球重大的戰略性問題。做好我國的進出口食品安全工作,是國家質檢總局的一項重要職責。國家質檢總局成立以后,一直把進出口食品安全作為工作的重點之一,在嚴把國門的同時,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促進我國食品貿易的發展。
一、國際食品貿易和食品安全形勢
食品貿易做為國際貨物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世界范圍內日益活躍,在各國對外貿易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比重。隨著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和食品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越發凸顯,由食品添加劑、微生物、重金屬、農獸藥、疫病疫情等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往往會致使上億人面臨健康威脅,甚至造成大量人員死I‘:,其影響常常超越國界,遍及全球,不僅引起消費者極大恐慌,甚至引發經濟和政治危機。英國因瘋牛病問題造成八十多億美元的貿易損丸比利時的二惡英污染事件導致執政長達四十年之久的社會黨政府垮臺;20(”年,德國的瘋牛病事件,致使衛生部長和農業部長引咎辭職。面對日益嚴峻的食品安全問題,世界各國空前重視,紛紛頒布法規和技術標準加強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健康。1997年美國推出了《總統食品安全計劃》,組成了由多個政府部門參加的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2003年12月又頒布了《美國食品安全反恐法》,并實行了食品注冊通報制度。2000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擬定了《wHO全球食品安全戰略草案》,呼吁實施從農場到餐桌的全過程食品安全管理戰略。2001年l月28日,第53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食品安全決議》,將食品安全列為公共衛生的優先領域,要求成員國制定相應的行動計劃,最大程度地減少食源性疾病對公眾健康的威脅。2004年6月,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2004/41/EC法規,對以往的食品衛生法規進行修訂和進一步完善,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特別強化r食品市場準人要求,對動植物健康、農獸藥殘留、環境污染物、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食,、占接觸材料的安全、食品的輻照處理和放射性、動物福利、食品生產鏈條全過程的控制、食品標識、追溯與召回、政府監管等都提出了明確、詳盡的要求。2005年11月16日,日本宣布自2006年5月29日正式實施“肯定列表制度”。該制度對食品中有農業化學品殘留物都作了明確規定。其中16種農藥、獸藥禁止使用.793種農藥、獸藥及飼料添加劑規定了54,785個限量標準(包括“現行標準”和“暫定標準”);對沒有設定限量標準的,執行“一律標準”,即含量不得超過00一毫克l千克(0.olppm)。只有65種天然和化學合成物質(主要是營養劑)做為豁免物質不設限量。此前,日本只對255種農、獸藥和飼料添加劑在186種食品中設立了9,321個(2004年統計數據)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對于沒有制定限量標準的農、獸藥,即使檢出,也不能禁止該食品在日本銷售?!翱隙斜碇贫取钡膶嵤?,檢測項目平均增5倍以上。不合格總量的13.7%。三是我國食品標準體系不健全、標準水平低、標準不科學的問題仍很嚴重,與進口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的標準存在很大差距。四是食品生產企業還存在管理薄弱、基礎條件差、加工設備落后、從業人員素質低等問題,制約了食品生產質量的提高。五是我國現有食品出口市場相對單一,抵御風險能力差;缺乏品牌產品,競爭能力差;出口企業規模小,市場拓展能力差;質量意識不夠,誠信度差等問題,經常在國際市場的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上述問題造成我國肉類、蔬菜、茶葉等勞動密集型且具有一定比較優勢出口潛力的產品,難以將比較優勢轉變成競爭優勢并轉化為出口現實。三、切實加強進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我國消費者權益
二、我國食品資易和安全形勢
我國進出口食品貿易面臨嚴峻的形勢。一方面,我國成為WTO的正式成員已約五年,各項“過渡期”優惠措施已經或即將結束,各項政策、規定和措施將完全同國際接軌。國際社會普遍看好我國巨大的食品市場及其潛力,紛紛要求將其產品銷售到我國,進口食品將給我國食品生產和出口貿易帶來更大的沖擊;國際貿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世界動物衛生狀況越來越復雜,外來動植物疫病隨進口食品傳人的風險加大,國際上的食品安全事件將給我國的食品安全帶來更加嚴峻的挑戰;國外食品貿易的壁壘措施將更加隱蔽,出口食品貿易的障礙將更加難以逾越。另一方面,我國食品生產和出口還存在許多問題。一是近年來國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不斷發生,導致大部分國家和地區至今仍維持對我國生鮮乃至熟制畜禽肉的限制措施。二是違規生產、使用或誤用藥物、添加劑的現象時有發生。2005年檢驗檢疫機構檢出的1093批出口不合格食品中,農獸藥殘留超標問題有226批,占不合格總量的20.7%,存在添加劑問題的150批,占
(一)實行科學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根據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國家質檢總局制訂了科學而嚴格的進口食品檢驗檢疫準人制度。一是首次向我國出口食品,出口國政府須正式提出申請。接受申請后,組織專家對出口國的公共衛生和獸醫衛生法律法規和管理體系、獸醫服務體系、殘留監控體系、動物疫情等進行全面、科學的評估。只有產品的安全衛生有保障的,才有可能向我國出口。二是對于肉類產品等相對風險較高的產品,還要與出口國主管部門商簽雙邊檢驗檢疫要求和衛生條件議定書,明確我國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要求;三是對出口國的食品生產企業實行注冊登記制度。目前,我國已批準美國、加拿大等具有良好獸醫服務體系、公共衛生控制體系的11個國家約169家企業對中國出口肉類。四是對于預包裝食品實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制度。所有進口預包裝食品必須加施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中文標簽,這樣可方便我國消費者全面了解其所選擇的商品信息;五是對風險較高的肉類、鮮奶類產品實行進口檢疫審批制度。六是實行嚴格的進口食品口岸檢驗檢疫制度。進口食品到達我國口岸后,必須保證原證書、原包裝、原封識,經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方能進人我國市場。2005年,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不合格的食品2,474批,依法進行退貨、銷毀或改作它用處理。
進口食品安全管理機制分析
進口食品管理協調機制
美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分為聯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級,共同構成聯邦政府機構的聯合監管以及各層面的監控體系。聯邦政府負責跨州的或者全國性的食品安全管理事務,州政府和各級地方食品安全機構負責其轄區范圍內所生產、加工和銷售的食品安全。此外,各進口食品管理部門同時要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殘留限量的制定工作:EPA制定用于農作物農藥的殘留限量標準;FDA制定并執行包括酒類、海洋食品中農藥的殘留限量標準;FSIS制定并執行肉、禽和蛋產品(帶殼蛋除外)農藥殘留限量標準;FDA與EPA共同制定“農藥殘留管理指南”,對于一些在停止使用后還會在環境中持續存在的農藥實施管理,詳見表1。同時,美國政府在聯邦政府、州、地方各個層面建立監視食品生產和流通的一種互相制約的監控體系。這些食品安全機構的責任是由聯邦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指南和其他指令所賦予的,共同組成了美國的食物安全管理團隊。
進口食品的要求及流程
FSIS規定進口的肉、禽和蛋產品應達到與國內食品相同的標準,必須符合《聯邦肉類檢驗法》(FMIA)、《禽產品檢驗法》(PPIA)和《蛋產品檢驗法》(EPIA)的法定要求,以確保進口的這類產品安全、衛生,并確保正確標識和包裝。FSIS的進口監管不僅僅局限于口岸查驗,而是采取與出口企業所在國家的政府主管機構共同聯合的監管方式,確認向美國出口肉類、家禽和蛋類產品的國家,必須實行一套與美國監管制度相同的檢查制度。FSIS就檢查制度是否與美國國內相等做出兩種裁定:一種是目前還未成為其貿易伙伴的輸出國是否達到初級相等的要求。FSIS要評估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當認為其提交的文件達到要求時就會組織專家隊伍前往該國進行考察,包括廠房設施和設備、化驗室、人員培訓計劃和廠內檢查系統的操作情況等。隨后FSIS會一份將該國列入合格供應商名單的法規草案供公眾評議,公眾評議的意見將作為FSIS的參考意見,決定是否將該國列入向美國出口肉、禽和蛋產品的合格國家。第二種是裁定已符合資格的輸出國其相等制度是否貫徹實施,FSIS會對符合資格的國家制定檢查制度,定期進行實地考察,并且在產品運抵美國口岸時再次檢查[10]。FSIS在其網站上公布允許向美國出口肉、禽和蛋產品的國家/企業名單。目前,共有33個國家獲得了出口資格。在進口動物肉類和禽肉方面,APHIS與FSIS有密切配合。輸出國先向美國海關提出申報,產品到達入境口岸時,由APHIS的口岸辦公室人員通過電子系統查驗證書、貨物種類和總量、貨物來源等信息,并根據貨物情況填寫處理單。單證將送達執行口岸檢驗的FSIS進口檢驗所,FSIS官方檢驗員實施進境口岸查驗,將檢驗申請表的內容輸入中央計算機系統。FSIS要對產品現場檢驗或采樣送檢。采樣的數量依據不同的國家、樣品的種類及實驗項目而定,取樣以包裝箱為單位隨機抽樣,樣品送交FSIS指定的實驗室進行各項殘留檢驗;口岸檢驗官通過電子查詢系統隨時查詢檢驗結果,并根據網絡通知的檢驗結果出具證書放行貨物或進行處理[11]。FDA要求除FSIS管理的肉、禽和蛋產品外的其他所有進口食品都要達到與國內食品相同的標準。除大部分肉、家禽外,《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及相關法律中規定的其他食品若想出口到美國必須通過FDA的檢查。未經FDA檢查的,海關不得放行。FDA對進口食品采取直接放行、抽查和自動扣留(DWPE)3種措施。絕大部分食品采取直接放行的方式,不過產品進入市場后FDA還會對其進行抽查和監管;3%~5%的食品采取口岸抽查的方式,抽查的樣品合格,該批產品即可放行;如果抽查的樣品不合格,該批產品將予以扣留處理。FDA對食品的進口流程是非常嚴謹的,國外的進口商或者商在貨物達到的五個工作日之內向入境口岸海關提交申報單,FDA通過海關入境申報單復印件或商業發票副本等途徑得知監管食品已入境。FDA審核進口商的入境申報單以確定是否要進行實物檢查、碼頭檢查或抽樣檢查。如果FDA在審閱文件后認為無須檢查,它會分別向海關和進口商發出放行通知,如果FDA決定要對貨物進行抽樣檢查,它會發出抽樣通知,該貨物必須保持原封不動,等待進一步處理。FDA是否要對貨物進行抽樣檢查取決于多重因素,主要包括貨物性質、貨物以往歷史以及進口商進口歷史業績等。FDA通常將抽樣送往其所在地區實驗室檢驗,如符合法定要求,FDA會通知海關和進口商,同意放行被抽樣貨物;若FDA的檢驗結果表明進口貨物可能違反有關法規,將發出扣留和聽證通知;進口商必須在收到扣貨和聽證通知后10個工作日陳述可以接收該貨物的理由并在聽證時作證。任何對進口商有利的證據,如進口商自己的檢驗結果、具有良好信譽之獨立實驗室的檢驗結果等,都可以在聽證時提交。如果辯護證據不足以說明貨物符合法定要求,FDA會發出拒絕放行通知。FDA認定樣品“不合格”時,進口商可以遞交“改善或采取其他措施授權”申請,或重新包裝,或將貨物運回出口國,或就地銷毀。整個補救程序都須經過FDA批準,并在海關和FDA監督下進行。進口貨物在重新包裝或瑕疵被糾正后,進口商或商需通知FDA進行檢查或抽樣,FDA進行后繼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改進授權條款,若符合則發出放行通知;若還是不符合規定,進口商必須將貨物運回出口國或就地銷毀,具體進口流程見圖3。不僅如此,進口商還須支付FDA為上述貨物進行相關工作的所有費用[12]。
對違規進口食品的處理
自動扣留制度,是FDA對進口食品實施管理的一項主要措施。外國產品進入美國海關被自動扣留,主要是依據進口商以往的歷史記錄或者出現了其它表明產品可能違規的信息。通常有如下情況:至少有一個樣品經檢驗發現對人體健康有明顯危害,如有害元素、農藥殘留量超標、存在毒素、致病微生物、化學污染等;有資料或歷史記載或接到其他國家有關部門的通告,表明某一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可能存在危害,經FDA評估后,確認該類產品在美國也可能造成同樣的危害;多個樣品經檢驗不合格,但對人體健康未存在有明顯危害,如變質異味、夾雜物、標簽不合格等,可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對生產商、出口商或國家(地區)宣布采取“自動扣留”措施。FDA對來自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實施自動扣留的情況較少,只有當FDA認為來自該地區的產品普遍存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自動扣留。凡被施以“自動扣留”措施的產品運抵美國后,入關時必須接受逐批檢驗,由美國當地實驗室檢驗合格并經FDA駐當地的分支機構審核認可后,海關才準予放行。產品被列入“自動扣留”名單后,生產廠家或者發貨人可以提交證據證明產品達到了FDA的有關要求,經批準可以解除自動扣留措施[13]。召回是企業將其產品從市場上收回或者采取就地修正的行為。通常情況下,召回是企業的自主行為。在法律的授權下,FDA和FSIS可以命令或者要求廠商召回其產品,以保證市場上所銷售的產品不會對消費者造成任何可能的健康損害。4.3拒絕進口報告制度FDA對于檢驗有問題的產品會采取扣留措施,對經過修復仍達不到有關要求的產品則拒絕其進入美國市場。拒絕進口報告反映的是最終結果,說明產品被FDA的拒絕情況。FDA依據其“進口支持及行政系統”收集整理的數據,包括國別、日期、產品描述、拒絕原因等,每月公布拒絕進口的產品信息,供公眾了解具體情況。
進口食品安全問題司法裁判辨析
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解析
對于食品安全領域的司法裁判尺度亦是從嚴掌控。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何種情況屬于《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問題,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是該條款適用的難點。食品安全標準的司法裁判認定規則來源于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規章、涉食品類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口食品在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時存在其自身的特殊性。進口食品的生產地在境外,進口的審批程序等造成了進口食品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難度。筆者在司法實踐基礎上,對認定進口食品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梳理和總結。
二、抽取北京市法院在2016年至2018年間涉及進口食品安全問題的民事糾紛案件
(一)涉中文標簽的糾紛。2016年至2018年5月共計289件例1:在一涉進口紅酒的案件①中法院的裁判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钡诰攀邨l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眹覐娦袠藴蔊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在第三條“基本要求”中的3.8款規定:“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4.1.7.1款規定:“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笨梢?,在預包裝食品包裝上使用中文標簽并標示生產日期,是《食品安全法》與國家強行標準的共同要求。該商品沒有中文標簽。據此,法院認定該進口紅酒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例2:在一涉進口咖啡的案件中②法院裁判理由為:涉案2中咖啡罐體本身并未標明營養成分,但中文標簽標注了營養成分,某公司應當就該中文標簽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按照該中文標簽的文義理解,無法得出100g咖啡即100g咖啡溶液的結論,且某公司提供的翻譯件中亦未標明100g咖啡溶液對應的咖啡粉含量,故該中文標簽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據此,法院認定該進口咖啡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例3:在一涉進口蜂蜜的案件中③,法院裁判理由如下:被告提供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顯示,涉案商品成分為“天然、三葉草、苜蓿”,并非四葉草;進口食品標簽咨詢報告顯示配料為100%蜂蜜,未記載為100%四葉草蜂蜜;涉案商品的外文標簽上亦無四葉草英文的字樣。因此,被告所銷售的某蜂蜜的中文標簽與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食品標簽咨詢報告所標識的內容均不一致,并未如實記載商品配料,則存在虛假內容,對消費者產生誤導,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法院認定該進口蜂蜜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由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出,進口食品中中文標簽的問題主要是缺失和翻譯瑕疵,瑕疵存在翻譯錯誤和遺漏翻譯。司法實踐中中文標簽存在問題,屬于比較容易識別的法律事實,從文義翻譯與實物對照過程中,即可得出事實結論。法院的裁判標準亦比較統一,依據的法律條款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進口食品的相關法律規定。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的除外規則: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情形。這種情形可以不認定為食品安全存在問題。(二)海關檢驗檢疫證明在司法裁判中的效力問題。涉及2016年至2018年5月共計147件案件例1:在一涉進口扁桃仁的案件中④某公司抗辯稱涉案食品系進口食品,已履行報關手續并通過檢驗、檢疫及備案,其作為經營者已盡到查驗審查義務,其并非“明知”。關于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明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F某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已履行上述義務。而對于進口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經營者須負擔的如實記錄食品信息和全面審查食品中文標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義務,不因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驗檢疫證明的行政許可行為而免除,經營者仍應對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嚴格審查。本案中,某公司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及相應的注意義務,可認定其構成“明知”。例2:在一涉進口水果的案件中,⑤法院的裁判理由為:被告的訂單頁顯示該百香果的產地系越南。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7年10月13日更新的《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顯示,我國允許從越南進口的水果含芒果、龍眼、香蕉、荔枝、西瓜、紅毛丹、菠蘿蜜、火龍果,不含涉案水果種類百香果。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本案中,被告銷售的百香果,未在《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2017年10月13日更新)》名錄中,被告亦未提供涉案產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明,無法證明其所售越南百香果的合法來源及已盡到必要查驗義務。現越南百香果未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被告違反國家對食品進口的有關規定,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原告要求支付十倍賠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由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從進口食品的進口程序出發,海關檢驗檢疫證是必備證件,沒有該項合格證的商品在司法裁判中不認定為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但是具備了海關檢驗檢疫證,亦不一定就證明該商品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在購買者提出異議的情況下,銷售者仍需對該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承擔舉證責任。法院仍需結合全案證據來認定該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綜上,海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是進口食品入關的必須證明,但不是司法實踐中認定進口食品符合我國安全標準的決定性因素。(三)進口食品保質期問題。2016年至2018年5月共計131件案件例1:在一涉進口巧克力的案件中⑥,法院的裁判理由為:商品的生產日期涉及保質期的起算問題。保質期是食品的重要信息,可能影響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所以商品的生產日期必須準確。涉案商品為進口食品,商品外包裝上品牌名稱及說明大部分用外文標示,只是粘貼了一份中文標簽,雖然標簽上寫明了分包裝商的名稱,但是普通消費者從外觀看多會認為該商品為整裝進口商品。商品上同時存在中文和外文說明,按照相關規范兩種說明的內容應基本一致,不應存在重大區別。從該商品的外包裝看,“Bestbeforeend:seeside”應理解為保質期的含義,整個外包裝只有一個2015/11/20日期。從中文標簽的的內容看,2015/11/20應為生產日期,而不是保質期,所以針對2015/11/20是生產日期或者保質期中英文標示不一致,從而有可能誤導消費者。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保質期。涉案商品表明的保質期存在歧義,有可能造成消費者的不同理解,故應該認定該商品表明的保質期不夠清晰準確。且該標示方法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故應該認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例2:在一涉進口棒棒糖案件⑦中,法院的裁判理由為: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從被告處購買了51個“帕克大叔”氣旋手工棒棒糖,并支付貨款897.4元的。該糖果塑料包裝袋印有韓文標簽,在頂部印有“2014.09.01”字樣。包裝袋上粘貼有中文標簽,記載“……原產國:韓國……保質期:24個月……生產日期:見外包裝……”。撕去中文標簽后,被覆蓋處韓文標簽記載“有效期:請看上端或下端的日期”。被告承認韓文標簽中沒有保質期為24個月的內容。被告強調進口食品保質期的標注方式與國產食品不同,國產食品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進口食品通常標注到期日。原告主張涉案商品已過期。但法院注意到,涉案商品的中文標簽與韓文標簽的內容存在明顯矛盾。根據被告對進口食品保質期標注習慣的解釋,包裝袋印制的“2014.09.01”應為到期日。被告堅稱涉案商品的生產日期為2014年9月1日,但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證據,亦未能說明中文標簽所載信息的依據或具體來源,應承擔舉證不利的訴訟后果。由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保質期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中英文標示不符。對于實際保質期的判斷需要法院根據中、英文的使用習慣及商品本身的實際情況作事實判斷。
三、完善司法部門與行政監管部門、技術檢驗部門的溝通機制
(一)部門銜接問題。司法裁判的過程中會遇到與食品監督管理部門、進出口商品檢疫部門的溝通協商問題。建立完備的溝通渠道將有利于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及時高效地打擊不法經營行為。(二)食品安全檢驗程序銜接問題。司法裁判過程中存在檢驗的效力問題。應進一步規范司法程序中進行技術檢驗的程序,劃定一定范圍的檢驗機構作為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備選機構,有利于提高技術檢驗的權威性與穩定性,為認定食品安全是否存在問題打下牢固的事實基礎。
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落實中省市縣疫情防控工作精神,現就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領導小組
組長:市場監管局局長
副組長:縣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成員:各監管單位、局各股室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管局防控辦,辦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主要負責疫情防控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檢查等工作。收集縣交通運輸局在縣域卡點查驗的進口冷鏈食品及運輸車輛信息。
疫情對冷鏈食品安全的監管路徑
摘要:疫情對全世界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威脅,進口冷鏈食品及其包裝材料表面,多次檢出病毒核酸檢測呈陽,并發生數起冷鏈輸入的病例。針對進口冷鏈食品在食品安全監管的特殊性,結合冷鏈食品安全監管實際,提出監管意見,嚴防進口冷鏈食品造成公共安全,確保進口冷鏈食品安全。
關鍵詞:疫情;食品安全;監管
通過大量科學實驗證明,病毒在冷凍條件下可長期存活。在食品生產、加工、貯藏、運輸等環節,人與冷鏈食品直接接觸,從而導致人被污染的風險驟然增大。冷鏈食品成為新的傳播途徑,很容易把病毒帶到非疫區引起疫情傳播,給疫情防控帶來很大的壓力和新的挑戰。同時也引起了消費者的高度關注。本文通過分析進口冷鏈食品存在的安全風險及現狀,在當前世界疫情持續的情況下,探討進口冷鏈食品安全有效防控的策略。
1冷鏈食品
1.1冷鏈食品的概念
冷鏈食品又稱食品冷鏈,是指易腐食品從產地收購或捕撈之后,經產品加工、貯藏、運輸、分銷、零售、直到轉入消費者手中,其各個環節始終處于產品所必需的低溫環境,從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減少食品損耗,防止食品污染的特殊供應鏈系統[1]。
進口藥材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藥材監督管理,保證進口藥材質量,根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進口藥材申請與審批、登記備案、口岸檢驗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進口藥材申請與審批,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對境外生產擬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藥材進行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進口的決定。
進口藥材申請人,應當是中國境內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材進口的審批,并對登記備案、口岸檢驗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進口藥材進行監督管理。
進口藥材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藥材監督管理,保證進口藥材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進口藥材申請與審批、登記備案、口岸檢驗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進口藥材申請與審批,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對境外生產擬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藥材進行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進口的決定。
進口藥材申請人,應當是中國境內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材進口的審批,并對登記備案、口岸檢驗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藥監局進口藥材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藥材監督管理,保證進口藥材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進口藥材申請與審批、登記備案、口岸檢驗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進口藥材申請與審批,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對境外生產擬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藥材進行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進口的決定。
進口藥材申請人,應當是中國境內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材進口的審批,并對登記備案、口岸檢驗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出口食品的影響
摘要:隨著RCEP的簽署與全面實施,我國與東盟的關稅壁壘逐漸消失,但是東盟的TBT/SPS通報逐年增加,技術性貿易壁壘愈加嚴苛,導致我國出口企業直接遭受巨額損失。但是中國和東盟互為最大的貿易伙伴,在此國際形勢和經濟發展的情況下,了解并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促進中國食品農產品出口和雙方貿易便利化有著積極的影響。東盟十國的食品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為認證管理、進口許可證、檢測結果認可和標簽審核等規定,為此,建議我國建立健全政府、行業協會、生產企業、貿易企業多元化主體參與的戰略機制。
關鍵詞:RCEP東盟;技術性貿易壁壘;食品農產品
一、前言
中國作為農業大國,食品農產品貿易不僅關乎著國計民生,也是我國對外經濟的重要支柱,同時有助于我國產業規范化發展,在促進農業和食品業升級和動能轉換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以往我國對農業貿易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的重點在美日歐等發達國家,更多的在于消除加工技術和水平差異造成的貿易保護。但是自2010年中國—東盟自貿區成立以來,東盟已成為中國重要的貿易對象,而且貿易規模和貿易份額逐年提高,2020年東盟超過歐盟首次成為中國第一大貿易伙伴,而中國也連續12年保持東盟第一大貿易伙伴。東盟的絕大多數國家是發展中國家,還是以出口貿易為主導,在出口產品中農業產品占了很大的比例,所以進出口農業貿易政策以擴大出口和抑制進口為導向。東盟各國農業經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為了防止進口食品農產品對國內農業體系造成沖擊而設置了嚴苛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這些正成為中國與東盟國家農業貿易的重要障礙。作為我國最大的貿易伙伴,東盟在中國對外貿易中將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進一步了解東盟十國的農業法律法規,對技術性貿易壁壘進行分析和研判,采取有效應對,有助于促進我國外貿發展和貿易便利化。
二、東盟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食品農產品出口的影響
(一)東盟技術性貿易壁壘對雙邊貿易的總體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