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安全問題司法裁判辨析
時間:2022-09-10 08: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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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解析
對于食品安全領域的司法裁判尺度亦是從嚴掌控。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何種情況屬于《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問題,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是該條款適用的難點。食品安全標準的司法裁判認定規則來源于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規章、涉食品類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口食品在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時存在其自身的特殊性。進口食品的生產地在境外,進口的審批程序等造成了進口食品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難度。筆者在司法實踐基礎上,對認定進口食品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梳理和總結。
二、抽取北京市法院在2016年至2018年間涉及進口食品安全問題的民事糾紛案件
(一)涉中文標簽的糾紛。2016年至2018年5月共計289件例1:在一涉進口紅酒的案件①中法院的裁判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眹覐娦袠藴蔊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在第三條“基本要求”中的3.8款規定:“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1.7.1款規定:“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笨梢?,在預包裝食品包裝上使用中文標簽并標示生產日期,是《食品安全法》與國家強行標準的共同要求。該商品沒有中文標簽。據此,法院認定該進口紅酒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例2:在一涉進口咖啡的案件中②法院裁判理由為:涉案2中咖啡罐體本身并未標明營養成分,但中文標簽標注了營養成分,某公司應當就該中文標簽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按照該中文標簽的文義理解,無法得出100g咖啡即100g咖啡溶液的結論,且某公司提供的翻譯件中亦未標明100g咖啡溶液對應的咖啡粉含量,故該中文標簽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據此,法院認定該進口咖啡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例3:在一涉進口蜂蜜的案件中③,法院裁判理由如下:被告提供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顯示,涉案商品成分為“天然、三葉草、苜?!保⒎撬娜~草;進口食品標簽咨詢報告顯示配料為100%蜂蜜,未記載為100%四葉草蜂蜜;涉案商品的外文標簽上亦無四葉草英文的字樣。因此,被告所銷售的某蜂蜜的中文標簽與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食品標簽咨詢報告所標識的內容均不一致,并未如實記載商品配料,則存在虛假內容,對消費者產生誤導,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法院認定該進口蜂蜜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由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出,進口食品中中文標簽的問題主要是缺失和翻譯瑕疵,瑕疵存在翻譯錯誤和遺漏翻譯。司法實踐中中文標簽存在問題,屬于比較容易識別的法律事實,從文義翻譯與實物對照過程中,即可得出事實結論。法院的裁判標準亦比較統一,依據的法律條款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進口食品的相關法律規定。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的除外規則: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情形。這種情形可以不認定為食品安全存在問題。(二)海關檢驗檢疫證明在司法裁判中的效力問題。涉及2016年至2018年5月共計147件案件例1:在一涉進口扁桃仁的案件中④某公司抗辯稱涉案食品系進口食品,已履行報關手續并通過檢驗、檢疫及備案,其作為經營者已盡到查驗審查義務,其并非“明知”。關于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明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現某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已履行上述義務。而對于進口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經營者須負擔的如實記錄食品信息和全面審查食品中文標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義務,不因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驗檢疫證明的行政許可行為而免除,經營者仍應對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嚴格審查。本案中,某公司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及相應的注意義務,可認定其構成“明知”。例2:在一涉進口水果的案件中,⑤法院的裁判理由為:被告的訂單頁顯示該百香果的產地系越南。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7年10月13日更新的《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顯示,我國允許從越南進口的水果含芒果、龍眼、香蕉、荔枝、西瓜、紅毛丹、菠蘿蜜、火龍果,不含涉案水果種類百香果。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本案中,被告銷售的百香果,未在《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2017年10月13日更新)》名錄中,被告亦未提供涉案產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明,無法證明其所售越南百香果的合法來源及已盡到必要查驗義務?,F越南百香果未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被告違反國家對食品進口的有關規定,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原告要求支付十倍賠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由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從進口食品的進口程序出發,海關檢驗檢疫證是必備證件,沒有該項合格證的商品在司法裁判中不認定為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但是具備了海關檢驗檢疫證,亦不一定就證明該商品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在購買者提出異議的情況下,銷售者仍需對該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承擔舉證責任。法院仍需結合全案證據來認定該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綜上,海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是進口食品入關的必須證明,但不是司法實踐中認定進口食品符合我國安全標準的決定性因素。(三)進口食品保質期問題。2016年至2018年5月共計131件案件例1:在一涉進口巧克力的案件中⑥,法院的裁判理由為:商品的生產日期涉及保質期的起算問題。保質期是食品的重要信息,可能影響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所以商品的生產日期必須準確。涉案商品為進口食品,商品外包裝上品牌名稱及說明大部分用外文標示,只是粘貼了一份中文標簽,雖然標簽上寫明了分包裝商的名稱,但是普通消費者從外觀看多會認為該商品為整裝進口商品。商品上同時存在中文和外文說明,按照相關規范兩種說明的內容應基本一致,不應存在重大區別。從該商品的外包裝看,“Bestbeforeend:seeside”應理解為保質期的含義,整個外包裝只有一個2015/11/20日期。從中文標簽的的內容看,2015/11/20應為生產日期,而不是保質期,所以針對2015/11/20是生產日期或者保質期中英文標示不一致,從而有可能誤導消費者。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保質期。涉案商品表明的保質期存在歧義,有可能造成消費者的不同理解,故應該認定該商品表明的保質期不夠清晰準確。且該標示方法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故應該認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例2:在一涉進口棒棒糖案件⑦中,法院的裁判理由為: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從被告處購買了51個“帕克大叔”氣旋手工棒棒糖,并支付貨款897.4元的。該糖果塑料包裝袋印有韓文標簽,在頂部印有“2014.09.01”字樣。包裝袋上粘貼有中文標簽,記載“……原產國:韓國……保質期:24個月……生產日期:見外包裝……”。撕去中文標簽后,被覆蓋處韓文標簽記載“有效期:請看上端或下端的日期”。被告承認韓文標簽中沒有保質期為24個月的內容。被告強調進口食品保質期的標注方式與國產食品不同,國產食品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進口食品通常標注到期日。原告主張涉案商品已過期。但法院注意到,涉案商品的中文標簽與韓文標簽的內容存在明顯矛盾。根據被告對進口食品保質期標注習慣的解釋,包裝袋印制的“2014.09.01”應為到期日。被告堅稱涉案商品的生產日期為2014年9月1日,但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證據,亦未能說明中文標簽所載信息的依據或具體來源,應承擔舉證不利的訴訟后果。由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保質期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中英文標示不符。對于實際保質期的判斷需要法院根據中、英文的使用習慣及商品本身的實際情況作事實判斷。
三、完善司法部門與行政監管部門、技術檢驗部門的溝通機制
(一)部門銜接問題。司法裁判的過程中會遇到與食品監督管理部門、進出口商品檢疫部門的溝通協商問題。建立完備的溝通渠道將有利于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及時高效地打擊不法經營行為。(二)食品安全檢驗程序銜接問題。司法裁判過程中存在檢驗的效力問題。應進一步規范司法程序中進行技術檢驗的程序,劃定一定范圍的檢驗機構作為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備選機構,有利于提高技術檢驗的權威性與穩定性,為認定食品安全是否存在問題打下牢固的事實基礎。
作者:鄧青菁 單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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