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7 1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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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流轉關聯問題
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資源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必然要受到市場經濟機制的調節,如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有償使用的方式進入市場后,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作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存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地位。其在使用制度上如何改革,如何進入市場流轉,如何在流轉過程中充分體現其市場價值以及維護好農民集體利益是當前需要從法律上、政策上和制度上加以研究、探討的問題。
一、我國集體土地流轉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國有與集體“兩種產權”制度形成了兩個分割的土地市場?,F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流轉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早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就普遍以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發流轉集體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的隱形市場實際上早就客觀存在?,F在隨著全國城市化進程地不斷加快,城市郊區、縣城、中心集鎮,大量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但這些現象與現行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存在矛盾,諸多矛盾因缺乏合法性而得不到合理解決。對于該問題如何解決,2005年《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該《辦法》在全國第一次對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范圍、用途、流轉的程序和流轉后的收益及法律責任等問題都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但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法律法規至今仍未出臺,使得該類問題仍然無法解決,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地位。
二、集體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不明
在與土地集體所有權相關的法律制度框架中,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并不明晰。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以及《農業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集體到底指的是哪一級組織,法律規定中卻沒有予以明確的指出?!稇椃ā分?,集體土地產權被籠統地界定為集體所有?!睹穹ㄍ▌t》第74條第2款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在《農業法》中則被界定為鄉(鎮)、村兩級所有。即使在最晚頒布的《土地管理法》中,這個問題也沒有得到徹底的明確,而只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庇纱丝梢?,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三種形式: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簡稱為“鄉鎮、村、組”三級。
集體土地制研究論文
中國漸進轉軌的相對成功是對西方產權理論的一個有力挑戰,并引起中外學者的廣泛關注和爭論。在比較中國和前蘇聯、東歐的改革時,人們注意到中國的農村人口和勞動力比重很大,而后者的這些比重很小。這可能是造成轉軌差別的重要原因(SachsandWoo,1994)。另外,中國農村部門中的鄉鎮企業產權界定不清,按西方產權理論它應很難發展(WeitzmanandXu,1994)。但事實是,它在改革中最有活力,并與農業共同成為中國80年代高增長的兩大支柱。簡言之,爭論者們強調了中國較大的農村部門和鄉鎮企業在轉軌中的重要作用。
但這些研究過多地重視了改革時期,忽視了改革前,似乎凡是舊體制的因素都肯定不會對轉軌有積極作用。其實,所謂漸進轉軌就是沒有徹底迅速地拋棄舊體制的因素。那么它們在轉軌中必然要發生作用,但人們本能地不去考慮它們是否會有積極作用。一個最基本卻被忽視的事實是中國的耕地在改革前后都是集體所有的。這一土地制度正是以上被強調的兩大因素的制度根基。如果土地在80年代初被私有化,今天不會有鄉村集體企業。但這一制度的作用卻從未被提及,更不用說被研究了。因此,中國漸進轉軌的三大基本問題至今無答案。什么是聯結改革前后發展模式的制度基礎?什么是鄉鎮企業的制度根源?什么是中國漸進轉軌的最終原因?本文嘗試一攬子地解答它們。
經濟史告訴我們,土地制度是任何農業社會的制度根基。如果對某一經濟問題的解答追到了這個層次,就找到了根上。這一點對中國的經濟轉軌也不例外,因為土地制度在農業社會中的影響和作用是最為深遠的。例如:土地曾是中國地主階級權利的基礎。中國共產黨戰勝國民黨的真正武器正是其當時受億萬農民擁護的土地政策。它以后靠構筑集體土地制度和直接控制集體土地及其產出,能很快地建起一個完整的工業體系。近年來東南亞房地產市場中的投機和價格的大幅起落,導致了泡沫經濟在先,銀行倒閉和金融危機隨后。中國之所以未被卷入,其與周邊國家不同的土地制度是一個根本性的原因。
正因為這一根基性因素被長期忽視,中國轉軌中的一系列現象成為難以理解之謎。Oi(1992)發現鄉村政府在鄉鎮企業的發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她(1989)也曾強調它們在改革前作為國家人去掠奪農村集體組織的利益。那么是什么因素使它們在短期內發生如此重大的變化呢?對此我們至今沒有一個內因的解釋。常與王(ChangandWang,1994)發現鄉村企業的所有權在村民,控制權在鄉村政府。這種兩權分離非常象西方股份公司的體制,并使鄉鎮企業的機制效率非常高。但他們認為這是中央政府集權和“設計”的結果。這種外因性的解釋很牽強,并與改革中分權化的現實不符。DongandPutterman(1997)發現鄉村集體企業不僅比國有工業,甚至比私人企業的效率還高。對此我們也缺乏內在機制的解釋。
中國漸進轉軌的一些宏觀現象也是至今未破解的謎。諾頓(Naughton,1994)認為鄉鎮企業的發展同產品市場與要素市場的不對稱密切相關,它們有適應這一外部環境的靈活機制。這也是一個外因性的分析,并且沒回答是什么造成了這種市場不對稱的奇怪現象。Weitzman(1993)說中國轉軌模式提倡競爭而非私有化,但他并沒回答:為什么不私有化就能有競爭?
下面的章節就按逐個解答這些迷的順序來安排。其邏輯關系是1-3節討論微觀問題,4-6節討論宏觀問題,第7節再回顧國際學術界對中國鄉鎮企業和漸進轉軌的大辯論。這里有三點需說明。第一,本文不采用西方文獻用大量篇幅去證明一個簡單現象或假設的方法,因為其內容建立在中國讀者皆知的事實基礎上。這樣能以較少的篇幅容納較多的信息。第二,本文的鄉鎮企業主要指鄉村集體企業。第三,本文所談的轉軌主要指80年代。
集體土地流失研究論文
一、釋題:集體土地流失是農民與土地關系弱化、分離的反映。
集體土地是在集體土地所有制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能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建設。如果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通過征地改變其產權屬性,將集體土地強制性轉為國有土地,然后由各級政府通過土地一級時?;蛘咭詣潛?、租賃等方式讓渡使用權。集體土地的流失反映的是農民與土地關系的弱化和分離。農民和土地之間的關系是非常的微妙的,農民不與土地分離不行,不能推進現代化的進程,但是分離的太多太快也是不行的。所以這種弱化和分離必須在相關制度的保證下有序有度的完成,否則將會極大的傷害失地農民的利益,引發嚴重的社會糾紛,窒息中國經濟的發展。珍惜寶貴的耕地資源,保護失地農民的正當利益將是本文的立足點。
二、問題提出:集體土地流失過快,土地利用無序化問題突出。
(一)農民經營的土地流失的形式。
1、國家征用及其擴大化的“合法”征用。
據統計,1987年到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3394.6萬畝,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征地。我國非農建設占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經濟發達地區,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畝。根據一項16省的調查結果,2000-2001年這16省共征地246.9萬畝,其中耕地171.4萬畝,失去土地農民236萬人,大體上上海征用一畝耕地就會造成1.4人失去土地。上述資料是依法審批的占用數,與其并行的還有大量超出公益目的和不按法律程序的征地。衛星遙感資料表明,違法占用土地數量一般占用地量的百分二十至百分三十,有的地方多達百分之八十。相對于珍貴的耕地資源,土地流失量是非常醒目的。
集體土地制研究論文
中國漸進轉軌的相對成功是對西方產權理論的一個有力挑戰,并引起中外學者的廣泛關注和爭論。在比較中國和前蘇聯、東歐的改革時,人們注意到中國的農村人口和勞動力比重很大,而后者的這些比重很小。這可能是造成轉軌差別的重要原因(SachsandWoo,1994)。另外,中國農村部門中的鄉鎮企業產權界定不清,按西方產權理論它應很難發展(WeitzmanandXu,1994)。但事實是,它在改革中最有活力,并與農業共同成為中國80年代高增長的兩大支柱。簡言之,爭論者們強調了中國較大的農村部門和鄉鎮企業在轉軌中的重要作用。
但這些研究過多地重視了改革時期,忽視了改革前,似乎凡是舊體制的因素都肯定不會對轉軌有積極作用。其實,所謂漸進轉軌就是沒有徹底迅速地拋棄舊體制的因素。那么它們在轉軌中必然要發生作用,但人們本能地不去考慮它們是否會有積極作用。一個最基本卻被忽視的事實是中國的耕地在改革前后都是集體所有的。這一土地制度正是以上被強調的兩大因素的制度根基。如果土地在80年代初被私有化,今天不會有鄉村集體企業。但這一制度的作用卻從未被提及,更不用說被研究了。因此,中國漸進轉軌的三大基本問題至今無答案。什么是聯結改革前后發展模式的制度基礎?什么是鄉鎮企業的制度根源?什么是中國漸進轉軌的最終原因?本文嘗試一攬子地解答它們。
經濟史告訴我們,土地制度是任何農業社會的制度根基。如果對某一經濟問題的解答追到了這個層次,就找到了根上。這一點對中國的經濟轉軌也不例外,因為土地制度在農業社會中的影響和作用是最為深遠的。例如:土地曾是中國地主階級權利的基礎。中國共產黨戰勝國民黨的真正武器正是其當時受億萬農民擁護的土地政策。它以后靠構筑集體土地制度和直接控制集體土地及其產出,能很快地建起一個完整的工業體系。近年來東南亞房地產市場中的投機和價格的大幅起落,導致了泡沫經濟在先,銀行倒閉和金融危機隨后。中國之所以未被卷入,其與周邊國家不同的土地制度是一個根本性的原因。
正因為這一根基性因素被長期忽視,中國轉軌中的一系列現象成為難以理解之謎。Oi(1992)發現鄉村政府在鄉鎮企業的發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她(1989)也曾強調它們在改革前作為國家人去掠奪農村集體組織的利益。那么是什么因素使它們在短期內發生如此重大的變化呢?對此我們至今沒有一個內因的解釋。常與王(ChangandWang,1994)發現鄉村企業的所有權在村民,控制權在鄉村政府。這種兩權分離非常象西方股份公司的體制,并使鄉鎮企業的機制效率非常高。但他們認為這是中央政府集權和“設計”的結果。這種外因性的解釋很牽強,并與改革中分權化的現實不符。DongandPutterman(1997)發現鄉村集體企業不僅比國有工業,甚至比私人企業的效率還高。對此我們也缺乏內在機制的解釋。
中國漸進轉軌的一些宏觀現象也是至今未破解的謎。諾頓(Naughton,1994)認為鄉鎮企業的發展同產品市場與要素市場的不對稱密切相關,它們有適應這一外部環境的靈活機制。這也是一個外因性的分析,并且沒回答是什么造成了這種市場不對稱的奇怪現象。Weitzman(1993)說中國轉軌模式提倡競爭而非私有化,但他并沒回答:為什么不私有化就能有競爭?
下面的章節就按逐個解答這些迷的順序來安排。其邏輯關系是1-3節討論微觀問題,4-6節討論宏觀問題,第7節再回顧國際學術界對中國鄉鎮企業和漸進轉軌的大辯論。這里有三點需說明。第一,本文不采用西方文獻用大量篇幅去證明一個簡單現象或假設的方法,因為其內容建立在中國讀者皆知的事實基礎上。這樣能以較少的篇幅容納較多的信息。第二,本文的鄉鎮企業主要指鄉村集體企業。第三,本文所談的轉軌主要指80年代。
集體土地流轉工作調查
近年來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地位逐步確立,各項優農、富民政策的不斷出臺,國家對農業經濟投入不斷增加,農村經濟得到快速發展,農民收入提高、生活富裕,城鄉一體化建設逐步體現。隨著城市、農村城鎮化建設和大量招商引資企業的落戶,土地需求越來越旺,但國家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等政策,嚴格控制用地指標和農用地的征收征用審批,國有土地已遠遠不能滿足目前各項經濟建設的發展需要,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濟利益,避免違法批地和亂占耕地現象和有利于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勢在必行。
2009年縣被省政府列為省級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綜合改革試點縣,通過改革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建立統一的與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城鄉土地使用和管理方式,對全面推進我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統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試點工作的開展,特別是全國首家縣級農交中心——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的正式成立,中心自掛牌運行以來,共征集到農村集體資源資產出讓信息386條,受讓信息89條。通過中心組織牽線,交易雙方達成協議成交項目38個,成交額2300萬元,其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項目29個,成交額1860萬元;農村養殖水面交易項目9個,成交額440萬元。為我縣農村土地依法流轉和市場化運作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也為促進農村土地科學、規范、快速流轉提供信息支撐,為我縣農民增加收入作出貢獻。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依據
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農村土地流轉方面作了專題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F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尊重農民的土地流轉主體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流轉,也不能妨礙自主流轉。
二、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
地方政府更多的是熱衷于發展地方經濟,通過招商引資發展工業經濟,貫徹國家土地政策意識淡薄,侵犯農民利益情況較為普遍。在改善農民居住環境、增加農民福祉的名義下,卻行著竭盡全力以較小代價換取最大用地回報之實。目前在農地流轉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農民集體土地清查方案
按要求如實填寫各類登記報表,要按時完成工作。并按時上報政府,發現問題要及時反饋意見和建議。
進一步摸清我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和閑置土地情況,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71號)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精神。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堅決遏制并依法糾正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行為,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具體要求,黨的十七大精神指導下。以嚴守耕地18億畝紅線為總體目標,去年開展土地執法百日行動的基礎上,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71號)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精神,摸清我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和閑置土地的情況,依法維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全面規范我區土地市場秩序,為全區經濟建設再上新臺階打下堅實基礎。
二、清查的范圍及內容
(一)清查的范圍:區行政區域內違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閑置土地的情況。
鎮集體土地發證儀式發言詞
各位領導和同志們:
大家上午好!
今天鎮政府和國土局聯合在這里舉行集體土地現場發證儀式,這標志著鎮農村集體土地從此具有了法律意義上的“合法身份”。
土地是民生之本,也是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和載體。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土地管理制度的日趨完善,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尊重農民的土地權利主體地位,已經引起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省委、省政府在貫徹中央決定的實施意見中,對此項工作提出同樣要求。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進一步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關系,建立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十分緊迫和重要。
第一,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是深化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開展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工作,可以全面查清我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狀況以及各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來源、位置、界線、面積和建設規模等情況,明晰集體土地的產權關系,處理各類土地權屬糾紛,將農村集體土地的占用、使用和流轉等行為納入法制軌道,從而保障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
第二,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客觀需要。只有明晰每一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利歸屬,查清土地的利用狀況等情況并登記造冊,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機制,調動廣大農民群眾保護耕地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占用的土地資源,才能真正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到實處。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意見
第一條土地是稀缺和不可再生的資源,土地又是經濟和社會發展必須的重要載體。規范集體土地的使用與管理,有利于新郊區、新農村的建設,有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總體要求,有利于保障農民和集體的根本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集體土地是指耕地、未利用土地、農村宅基地、自留地以及已辦理非農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即未被征用為國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第三條加強土地管理,關鍵在于健全一個機構,建立一套機制,明確各方責任,實現網格化管理。
1、管理機構。進一步加強鎮房地產管理所的建設,適當增加其編制和配足人員,房地產管理所主要領導逐步由區房地局黨委會同有關鎮黨委共同考核并由區房地局黨委任命和管理。
2、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區政府是本區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各鎮政府是鎮集體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區房地局是區政府履行土地管理的具體責任部門。
3、管理延伸。逐步建立并健全村巡查點與巡查員機制和隊伍,在鎮政府的領導和鎮房地產管理所的指導下,以村為單位設立巡查點,并以每2—3平方公里設立1名巡查員,對于違法用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
集體土地征用分析論文
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政策,這是給富人發展規模生產提供一個兼并土地的法寶。農村土地通過大規模地流轉兼并,招引大量資金投入,進行農業現代化和產業化,提高農業生產效率,這無疑是一大進步。但是,政府侵犯農民土地權利的政策和行為始終沒有改變,存在不可訴的問題還相當嚴重。無地、無業、無生活保障的農民群體不斷增多,徘徊在城鄉之間的農民工蜂擁而起,影響社會穩定和和諧。他們不知道穩定的家到底什么時候安置在哪里,怨聲載道,叫苦連天,誰能理解他們發出的嘆息和責疑呢。-首先,老百姓回憶起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初,中國共產黨把地主的土地沒收過來,無償的分給老百姓;現在又把老百姓的土地低價征用或兼并過去,高價賣給地主(開發商)開發,怎么一個共產黨會做出兩種完全相反的法律和政策?其次,農民集體土地被政府征用或兼并,每畝(666平米)價格只有幾萬元,賣給地主(開發商)后,地價至少上升數十倍;地主(開發商)繼續開發房地產,每平米價格可售幾萬元。農民土地一畝幾萬元,房產商鋪一平米幾萬元,咫尺之隔的土地價格相差數百倍甚至上千倍。老百姓的泥磚一到地主手里怎么會變成金磚?再次,當今時代,農村土地時刻被征用或流轉兼并,失地農民正處于“務農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創業無錢”的水深火熱之中,不找市長找市場,市場能容納得下這么多沒文化、沒技能、沒資本、老的老、小的小的農民工?農民求職找市場,吃飯找食堂,誰來種地呢?
政府面對這些實際問題,如何認識老百姓提出的責疑和埋怨?為了和諧社會,完成無硝煙、無血淚的這場,有人試圖做出這樣的一些見解。第一,共產黨把土地無償的分給老百姓已經有60年(1949--2009),由于種種原因的存在,三農經濟發展趨勢的確要比其他行業緩慢。改革開放以后,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拍賣給地主(開發商)開發工業園區、國際商城、專業市場以及各類住宅和工廠等,有的不到6年時間,就能開發出超過歷史6000年的高樓大廈和各類經典建筑。為社會創造史無前例的財富有目共睹,因此,不是共產黨要做出兩種完全相反的法律和政策,而是中國時展的需要進行一次。第二,城市地產每平米價格高達幾萬元,老百姓的土地每畝只有幾萬元,城鄉土地價格差距之大完全事實。但不是顯失公平的泥磚變金磚,而是我國實行工業化、城市化的政策傾斜,由先富起來的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根據鄧小平的黑貓理論打下金地洞,抓起金老鼠的緣故。如果房地產供大于求,賣的多,買的少,價格再高再漲,也是漲不上去的。第三,老百姓求職找市場,吃飯找食堂,誰來種地?中國共產黨代表先進的生產力,要實現我國農業現代化,當然是地主(農場主)繼續開發“萬畝立體”農場,帶領農業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學種地,一人種萬人吃,誰來種地的問題應該可以解決。
縱觀我國歷代王侯將相和平民百姓,對自己的土地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对娊?小雅.谷風之什.北山》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隨著歷史的發展和進步,無論是公有還是私有都是一國領土,無論是官員還是平民都是一國公民。當代官民之間對我國的土地到底有什么過不去的呢,公有私有可以一概而論嗎?解放中國的年代犧牲農民生命為代價,換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翻身當家做主人。開放中國的年代犧牲農民土地為代價,不準農民買賣土地,政府卻可以“征用”農民土地賣給開發商,產生極大的差價,收益又不歸農民所有,土地的主人完全改變,這叫“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嗎?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關鍵就在于官民之間人人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的土地與官民之間有著什么樣的平等關系呢?《憲法》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其他土地國家所有。兩種所有制并列屬于公有,沒有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于13億全民所有,也沒有規定國家或政府所有,因此,土地集體所有與國家所有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農村集體成員有權依照憲法規定行使土地所有權。所謂“所有權”就是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結合。--我國政府單方面對土地市場實行高度壟斷,集體農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只能是政府征用。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蓖恋亟洜I權承包為什么也要政府批準?難道種地也有什么錯的嗎?《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短短的“建設用地”條款中就用了十二個“政府批準”字樣?!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2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边@里的“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是使用權的改變,“給予補償”是土地價值的承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备鶕@一規定,地方政府為了實現“經營城市”理念,一屆政府任期五年,可以一次收取50年或70年的土地租金。他們在農民土地上大做文章,普遍誘發了強烈的“政績”沖動和短期行為,把農民手中的土地從低價征用過來,高價出賣給開發商或者其他投資者。缺乏談判能力的農民在土地征用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被政府征用的集體土地,農民只能得到30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土地就永遠不歸農民私有,也不歸集體公有,土地的所有權哪里去了呢,當然,不明不白的歸政府所有了。-政府拿農民的土地賣高價,搞商業開發,是對農民擁有集體土地權利的侵犯,是土地征用權的濫用。是完全違反《憲法》的。我國《憲法》只準許政府修學校、醫院、敬老院、公園、公路等公益事業征用農民土地。政府對國有土地有權公開掛牌拍賣、收取利益、行使權利;農民對集體土地為什么不能掛牌買賣、收取利益、行使權利。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農民根本無權干預,農民屬于自己的土地為什么不能買賣,到處還要政府批準,政府到底憑什么來剝奪農民擁有集體土地的自由買賣權呢?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征占農村土地的力度越來越大,違反平等、正義、公道的行政法規、政策和行政行為越來越多,農民確實無力抵擋,有什么辦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與政府抗衡呢,根本不能,為什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其受案范圍,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就對政府部門那些歧視性的規定也不能做出違憲判決。--政府違反《憲法》侵犯農民權利,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不能判決,農民沒有講話余地,上告無門。只好走上遙遙無期的信訪之路,有時候想不通就會破口大罵而被稱之為大膽刁民;用自己的七尺身軀參加城市化建設,有時候拿不到血汗錢而被稱之為農民工;用自己勤勞的雙手種地與農業現代化競爭,有時候搞得顆粒無收而被稱之為農民孫。什么農民孫亂七八糟的,不,農民孫是歷史的遺留,農民是其他身份的區別,農民只有考上大學才能成為知識分子,只有賺到錢才能成為商人,只有鬧革命才能成為一代官員。除此之外,子子孫孫就是農民,那么去打工能不能成為工人呢?可能不大,在農村還沒有打工的地方,城市打工十年二十年,不吃不喝賺不到一間百萬的住房,遷不了戶口,身份還是農民??雌饋磉@一切一切都是農民的錯。農民為了生計犯法去偷去槍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政府違反國家根本大法侵犯農民權利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難道殺一人一條罪,殺百人百條罪,殺了千千萬萬的人就沒罪?筆者呼吁,中國八億農民不答應的違反國家根本大法行為。國家高層應當引起重視,盡快進入違憲審查程序,返還農民應有權利,根治農村土地官民糾紛。
摘要: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其他土地國家所有。因此,農村集體土地與國家所有土地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政府征用集體土地,農民只得30年土地使用權補償費,土地就永遠不歸農民私有,也不歸集體公有。政府拿農民的土地賣高價,搞商業開發,是對農民擁有集體土地權利的侵犯,是土地征用權的濫用。是八億農民不答應的違反國家根本大法行為。國家高層應當引起重視,盡快進入違憲審查程序,返還農民應有權利,根治農村土地官民糾紛。
集體土地產權調研報告
一、改變征地制度中的激勵機制,減少地方政府的尋租機會可以說,征地過程的各利益群體中,農民是最為弱勢的,因此需要相應的政策與法律的修訂來保護他們的權利。同時,保護農民的權利重要的是防止他人(包括政府)對農民土地資產權利的侵犯。在不根本改變農村產權制度的前提下,通過保護農民權益辦法緩解當前的矛盾沖突??蛇M行的工作主要有:
1、穩定農民土地產權。2002的《土地承包法》是向這個方向邁進的一大步,但《土地承包法》生效以來,公眾對農民所新擁有的權利了解有限,這些權利也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因而切實實行《土地地承包法》具有重要意義,這不僅會通過提高農民的積極性來促進投資,提高生產力,提高農民收入,而且也是發展土地市場(出租市場與轉讓市場)的一個起點。這樣就可以同時提高土地的價值,而且有助于發現市場價格,目前在我國,土地市價很難確定。
2、明確宣布土地被承包后村集體不可以再調整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權在30年的承包期內是不允許被重新調整的。作為例外情況,如在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下允許再調整土地承包權。我們認為,需要明確規定,土地征用是不屬于這類允許再調整土地承包權的特殊情況。
3、具體界定國家可以征用土地的公共用途。
4、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標準?,F在的《土地管理法》設定的補償標準過低,沒有體現30年土地承包權的合理價值。改變這種狀態的一種方法是確定補償標準最低限,而不是制定最高限。我們也希望更進一步地提高公共用途的征地補償費,向市場價格的靠近。在我國部分有可能確定土地市場價格地區,建議盡快地建立相應機制。
5、要將更大比例的征地補償費給農民?;谵r戶30年的承包權意味著絕大部分的價值屬于農民,這接近完全私有產權。農民應該被授權享有絕大部分的補償費,作為一個中間步驟,至少75%的補償費應該歸農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