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風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8 2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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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風險研究論文
一、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災害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二、我國巨災經濟損失補償機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對日益嚴重的巨災損失,我國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社會捐助、國際支援、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四種。其中前兩種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經濟力量、覺悟或道義感以及與受援助方的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難以控制,而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兩種方式則構成我國巨災補償機制的主體。目前,這兩種補償方式在我國應用時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和動向。
(一)國家財政對巨災的資金補償能力有限
巨災風險債券研究論文
一、巨災風險債券“溢價之謎”
巨災風險債券的高溢價問題在債券成功面市之初就引起了業內外的廣泛關注。據GuyCarpnter&Company整理的1997-2006年巨災風險債券相關交易數據顯示,巨災風險債券所附的風險收益率要比倫敦同業拆借利率所規定的同等級公司債券(BB級)高出近200個基點,且這一差距近年來還有加大的傾向。
單從理論角度看,在相同的價位上,巨災風險債券應比同等級傳統高收益債券更具吸引力。因為巨災風險債券具有不受金融市場內部波動影響的特點。它所附帶的風險收益率僅與巨災發生的頻率和程度掛鉤,與金融市場并無很大的聯系。因此巨災風險債券帶來的收益就要比傳統債券的收益穩定得多。Froot(1995)證明了這一優勢。Litzenberger,Beaglehole和Reynolds(1996)的研究也表明,巨災風險債券應該成為投資組合中分散風險的有利工具。
面對巨災風險債券市場如此高的溢價問題,Canabarro(1998)等人以傳統的均值——方差分析(Mean-VarianceAnalysis)方法為基礎,對此進行了研究和分析。
首先,設定一個簡單的二叉樹模型,以便于在相同的框架下比較傳統債券和巨災風險債券的價值。即投資者在此時的收益總額均為本金(100)+本階段無風險收益率(r)+承諾差額率(s)。
其次,Canabarro等人將違約回收率的期望值定義為E[R],相應的方差值則為var[R],那么:
巨災風險保險管理論文
巨災風險作為一種極為特殊的風險,是保險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際保險界對巨災風險沒有統一定義,各個國家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在不同歷史時期對巨災風險進行定義和劃分。保險服務局(ISO)財產理賠部按照1998年價格將巨災風險定義為“導致財產直接保險損失超過2500萬美元并影響到大范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事件”。瑞士再保險公司將巨災風險分為自然災害和人為災禍,1970年以來一直根據當年美國通貨膨脹率調整和公布全世界巨災損失情況。近年來,自然災害和人為災禍頻繁發生而且損失越來越嚴重,給國際保險業造成了巨大威脅,而20世紀90年代初興起的資本市場上保險金融創新卻為轉移和分散巨災風險帶來了新的希望,在這樣一個背景下,國際保險界更加重視世界范圍內的巨災風險,采取積極措施防范巨災風險。
一、巨災風險理論研究
理論上,研究巨災風險的工具是決策論、概率論和數理統計。決策論側重于從保險人、被保險人和政府對巨災風險的偏好入手,研究巨災風險市場特征,如巨災保險需求與供給、合理的定價和轉移方式等等;概率論和數理統計側重于研究巨災損失分布的重尾類型、巨災風險中個體保險損失或理賠之間的相關性、漸近理論、破產概率等統計性質。目前,巨災風險理論研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巨災風險的理論框架。巨災是小概率大損失的保險事件,顯著特點是突發性和破壞性。巨災事件引起的個體保險損失或理賠之間不是相互獨立而是具有較強的正相關性,這與保險分散風險基礎理論“大數定律”相矛盾;同時,巨災風險可以在短時間內猛烈地沖擊保險公司和保險市場,引發連鎖理賠反應,這與保險業務普遍具有的長期性特點相矛盾。因此,巨災的發生可以輕易打破保險公司常規經營,加速保險公司破產。據A.M.Best統計,1969年到1998年美國由于巨災損失而破產的保險公司占破產保險公司總數的6%,僅次于由保險準備金不足和企業增長過快引發的破產。
自1961年KarlH.Borch(1990)將J.VonNeu-mann&O.Morgenstem創立的期望效用理論(Expect-edUtilityTheory)引入保險學,保險各個領域研究都是在期望效用理論框架下進行的,即假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風險偏好滿足“獨立性公理”,從而兩者分別存在惟一效用函數或效用函數族。但是,隨著人們對“獨立性公理”的質疑,風險和不確定性決策理論在20世紀80年代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先后建立了對偶理論(DualTheory)、預期效用理論(AnticipatedUtilityTheory)和秩依效用理論(Rank-DependentUtilityTheory)。決策理論的發展與完善使巨災保險研究突破期望效用理論,充分體現巨災風險特點,解決巨災風險保險相關問題成為可能。
一個重要階段性成果來自于Wang,Young&Panjer(1997),它標志著在一個更為廣泛的決策空間中討論和研究保險問題的開始。Wang,Young&Panjer用對偶理論建立了保險定價公理化體系,確定了滿足共同單調性的個體風險的價格,以及最優再保險形式。共同單調性是指多個個體風險均與同一個風險有關,并隨著它的變化而同向變化,即個體風險X1,X2,…,Xn滿足Xi=fi(Z),其中,fˊi(·)≥0,i=1,2,…,n,Z是風險。顯然,地震和洪水等巨災引起的個體保險損失或理賠、巨災再保險中的分出保單與分人保單都滿足共同單調性。盡管共同單調性是風險相關性的最簡單描述,但是,由它得到的保險失真定價法與傳統保險定價法有著本質區別,前者更加重視分析損失分布的尾部,而這一點正是巨災風險的突出特點,因為人們對巨災損失超過某一界限的情況更感興趣。第二,當個體風險屬于同一分布族時,由共同單調的個體風險組成的聚合風險模型的風險最大,相應的保險價格最高。這反映了與一般性保險業務相比,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和再保險公司分保巨災風險的成本都是非常高的。
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機制綜述
[關鍵詞]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履約保證;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對應
[摘要]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是債券交易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載體?;谑S嗨魅嗯c控制權對應的一般原則,必須在理順債券運行中多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為巨災風險債券的條款設計須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也不例外的在于如何平衡債權債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債券的順利運作。但是,在進行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設計時,必須比較巨災風險債券在現金流結構、信用結構和期權結構上與一般債券的異同,在債券契約條款設計中應包含一些限制性條款,以便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的科學性。
無論何種融資契約,其合同條款只是表象,也即契約關系的外部載體,契約背后反映的實質上是其所承擔的權利義務關系。正因為如此,融資契約條款設計的目的也就是契約雙方(或多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巨災風險債券的條款設計須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也不例外地在于如何平衡債權債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債券的順利運作,達到雙方各自交易的初衷。本文基于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對應的一般原則,對以履約保證機制為重點的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設計機制問題進行了一些探析。
一、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設計概覽
巨災風險債券(CatastropheBond)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巨災事故頻繁發生且損失幅度劇增的大背景催生出來的一種新型ART(AlternativeRiskTransfer)工具,它由(再)保險公司(或其設立或指定的SPV,即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發行,收益取決于該公司或整個行業的巨災損失狀況。與普通債券不同的是,巨災風險債券本金的返還與否依賴于特定事件的發生:若在期內未發生約定的巨災事故,發行人按約向投資者還本付息;若發生預先規定的觸發事件(TriggeringEvent),則發行人向投資者償付本金或利息的義務將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債券發行人將運用該筆基金進行理賠。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風險證券化工具,巨災風險債券的出現不僅增強了保險業的承保能力,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從分散化投資組合中獲得較高收益的有效途徑,對保險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發展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已成為迄今為止運作的最為成熟和廣泛的巨災風險證券化工具。我國自2006年起也開始初步籌劃相關的地震風險債券的運作。
根據企業契約理論中有關所有制、治理結構的一般論點,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企業治理結構設計的一般原則是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的對應。企業的融資活動深刻影響著企業的治理結構,因而融資契約的設計也理應遵守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相對應的原則。據此,又結合當前理論界主流的債務契約設計理論,企業融資契約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設計一種能使剩余所有權和剩余控制權相匹配的最優契約,以在投資者和股東之間合理地分配現金收益流,或在特定情況下及時地將企業的控制權由企業內部轉移到債權人手中,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使投資者愿意提供足夠數量的資金滿足企業的投資需求。一言以蔽之,融資契約的條款設計要解決兩個問題:現金收益流的分配以及保證履約機制的設置。
漫談我國當前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摘要:2004年發生的印度洋海嘯,2007年我國發生的幾十年不遇的雪災,將低概率的巨災問題推到了全球關注的前沿。雖然這些災害發生概率極低,預測難度大,但一旦爆發,總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建立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不但可以促進全社會協調穩定發展,凸顯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作用,還有利于保險業良好社會形象的建立,極大地推動保險業的全面健康發展。
關鍵詞:巨災風險再保險資本市場
據瑞士《Sigma》雜志報道,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無論是全球巨災的數量還是其破壞程度都呈上升趨勢。從1988年起,除1993年和1997年外,全球自然災害年度損失都在100億美元以上。2001年,僅美國“911”事件就導致300多億美元的直接損失。再到2004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嘯,據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商慕尼黑再保估計,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億歐元,對東南亞國家的旅游業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更是無可估量。近十年來,中國已成為繼日本和美國之后的第三個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據聯合國統計資料,上個世紀全世界五十四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中,有八個發生在中國。民政部有關資料表明,中國每年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500億至600億元人民幣,每天都要因此損失1億多元人民幣。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許多自然災害仍未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因此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災害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我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詮釋
摘要:2004年發生的印度洋海嘯,2007年我國發生的幾十年不遇的雪災,將低概率的巨災問題推到了全球關注的前沿。雖然這些災害發生概率極低,預測難度大,但一旦爆發,總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建立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不但可以促進全社會協調穩定發展,凸顯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作用,還有利于保險業良好社會形象的建立,極大地推動保險業的全面健康發展。
關鍵詞:巨災風險再保險資本市場
據瑞士《Sigma》雜志報道,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無論是全球巨災的數量還是其破壞程度都呈上升趨勢。從1988年起,除1993年和1997年外,全球自然災害年度損失都在100億美元以上。2001年,僅美國“911”事件就導致300多億美元的直接損失。再到2004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嘯,據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商慕尼黑再保估計,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億歐元,對東南亞國家的旅游業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更是無可估量。近十年來,中國已成為繼日本和美國之后的第三個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據聯合國統計資料,上個世紀全世界五十四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中,有八個發生在中國。民政部有關資料表明,中國每年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500億至600億元人民幣,每天都要因此損失1億多元人民幣。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許多自然災害仍未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因此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災害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巨災風險定價在國際保險業的評析
[摘要]巨災風險是每個財產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中都非常重視和重點關注的風險之一,它也是導致全球保險與再保險公司破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由于巨災風險的經驗數據較難積累,巨災風險定價問題一直是困擾財產保險業的難題。盡管如此,國際保險與再保險業在發展中還是逐漸探索出一系列適合在實務中應用的巨災風險定價方法。本文將對這些巨災風險定價方法進行解釋與分析,供我國保險業在巨災風險定價的問題上參考與借鑒。
[關鍵詞]巨災風險;巨災模型;重現周期;超越概率
一、引言
巨災風險是每個財產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中都非常重視和重點關注的風險之一。在全球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破產的案例中,由于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導致公司破產的案例不占少數,尤其是在近幾年來全球氣候極端變化和國際恐怖主義愈加復雜的環境下,巨災風險更成為不容忽視的重要風險因素。然而,由于巨災風險的數據積累通常需要幾十年甚至幾百年的時間,導致有關巨災風險的經驗數據較難積累,因此巨災風險定價問題一直是困擾財產保險業的難題之一。盡管如此,國際保險與再保險業在不斷發展中還是逐漸探索出一系列適合在實務中應用的巨災風險定價方法,本文將對這些巨災風險定價方法進行解釋與分析,供我國保險業在巨災風險定價的問題上參考與借鑒。
二、國際保險業常見的巨災風險定價方法
針對巨災風險定價這一傳統問題,國際保險業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多種分析與評估方法,下面主要就常見的幾種巨災風險定價方法進行闡述與分析。
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分析
一、我國農業巨災風險現狀
我國國土南北、東西跨度大,氣候類型和地形多樣,導致了自然災害類眾多,發生頻率高,成為世界上少數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給我國農業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損害。根據聯合國的資料統計可以了解到:20世紀后,全世界發生的54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就有8個在我國。2010年初,西南地區五省市的持續干旱致使農作物絕收面積超過110萬公頃,直接損失達1516.5億元。農業巨災發展的范圍廣、風險大、災害類型的地域性明顯、成災數不斷增加的現象嚴重打擊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加快建設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必要性
1.國家政策的號召和國家發展保險市場的需要。國家“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到“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并在“構建發展新體制”中進一步提出“加快建立巨災保險制度”。自從2007年我國實施中央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保費政策以來,針對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難的問題,許多省份開始實施很多分散風險的方法,但沒有形成統一的風險分散體系,不適用于全國的保險市場。2.農業保險的特點決定的。農業保險具有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特點。農業生產經營的地域性和種類的差異性使得保險費率不利于低風險單位,利于高風險單位,使得低風險單位不再投保,結果導致保險公司集中了大量高風險單位,賠付率增加,承擔的風險更高,虧本的風險更大。
三、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農業再保險市場體系不健全,供給單位不足。我國再保險市場起步晚,商業化運行模式還需完善,政府支持力度不足。農業再保險市場供給單一。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唯一一家中資再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業務。但在沒有相關政策的支持下,面臨日益增長的農業再保險需要,中再保集團僅靠自有資本運作會顯得力不從心,其商業化經營模式在面對農業巨災風險時有隱藏的經營風險。而再保險公司不能得到政府的財政支持使農業再保險市場供給增加的難度較大。2.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基金風險保障能力不足,資金積累困難。從我國農業保險的試點省份看,很多省份都建立了農業風險分散基金來分散風險,但資金人力規模有限,沒有進行專業化經營,限制了巨災風險的分散。地方性政府來管理基金運作情況,缺乏資金運用的專業性和管理經驗,專業化投資技巧不足,一旦出現基金貶值,就會出現基金的資金數額應對農業巨災的難度加大的狀況,不利于農業巨災風險的分散。3.地方政府財政賠付比例較高,財政壓力加大。我國農業保險市場起步晚,發展慢,制度不健全,承擔風險能力不足。地方政府為了保障農民的利益,在農業巨災發生后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分擔農民、保險機構和救助機構無法負擔的超額損失,也使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和壓力加大。又因為保險公司承擔能力有限、保險體系不健全、風險基金的資金積累能力不足,所以政府財政賠付比例很大。若農民投保后,保險公司賠償金額達不到合同的標準,就會損害人民的利益,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若對農民全額賠償,則會使政府面臨嚴重的財政壓力,增加這一方面的支出就會減少其他方面的支出,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模式選擇及構建對策
摘要:農業巨災風險主要指自然界突發性的、難以通過科技手段進行預測的、無法避免且對農業生產造成巨大影響的災難性突發性事故。農業巨災風險的發生會給我國農業生產、人民生活、經濟發展、人民生命安全等均帶來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我國國土面積廣大,導致一些農業巨災時有發生,由于社會的發展,人類生產生活對自然界的影響,導致近年來我國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逐漸上升。我國對于巨災風險管理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救助、社會捐款、農戶自救等傳統手段,這些面對農業巨災的救助手段已經不再能滿足現階段對農業生產的保障需求。農業巨災風險損失,使得政府對災后重建工作的救助左支右絀。因此對我國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模式的選擇及構建對策,成為保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勢頭、促進國家穩定發展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巨災風險;農業生產;風險管理
在我國的陸地國土面積中,耕地面積居于世界第三位,我國用全球7%的耕地養活了近20%的人口。由于我國耕地主要分布在東部季風區的平原和盆地地區,西部耕地面積小,分布零星。這就導致自然災害對我國農業有著嚴重影響,我國成為繼美國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農業生產受自然災害損失嚴重的國家。我國雖然是農業大國,農業是基礎產業,從事農業生產的人數眾多,但是隨著工業生產的不斷進步,大量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大部分都是中老年人。這也就導致了我國農業巨災風險管理體系薄弱,農民缺乏風險意識。而我國社會也沒有建立起完善的農業巨災風險管理體系,導致農業生產一旦出現災害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救濟、社會捐款和農戶自我消耗。因此在我國農業生產不斷發展進步的背景之下,如何做好農業巨災風險管理,盡快構建農業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成為我國社會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1我國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1.1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手段單一,災民抗風險能力弱
我國的農業巨災風險發生頻率雖然位于世界各國的前列,但是由于我國農業生產較為分散,農業機械化水平和農業專業化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處在低水平,因此我國面對農業巨災風險的管理手段較為單一,我國災民的抗擊風險能力也十分薄弱。在發達國家中,常見的風險管理方法一般為:風險的規避、風險的轉移、風險自留以及風險預警和控制等多個方面。因此在社會中的保險行業也就衍生除了針對農業巨災風險的一些保險管理手段,常見的有:巨災風險基金、巨災證券、農業風險保險等內容。同發達國家這些種類繁多的巨災風險管理手段相比,我國的農業巨災風險主要依靠政府救濟、社會捐助以及農戶的自我保護,導致我國農業巨災風險管理體系尚未構建完成,不能夠像發達國家那樣,將農業巨災風險進行多方面的轉移,因此面對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我們國家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完成。
巨災風險證券化觸發條款分析
摘要:保險風險證券化的概念自1973年由美國學者RobertGoshay和RichardSandor提出后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在國外已經較為廣泛的被應用;我國國內目前沒有開展保險風險證券化的業務,對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研究仍停留在理論研究階段,且國內關于保險風險證券化的學術文章大多較為籠統地對國外保險風險證券化的基本模式、特點等進行整體介紹,針對保險風險證券化中的具體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認為目前國外實踐中觸發機制主要包括損失型與指數型兩大類。認為保險風險證券化中保險公司與SPV的法律關系不應突破保險業規制,在此基礎上以保險公司與SPV之間的法律關系為視角討論不同觸發機制的選擇并提出觀點。
關鍵詞:巨災風險證券化;保險業規制;觸發機制
1保險風險證券化的概況及我國發展現狀
保險風險證券化是指將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不同于以往將其轉移給后保險人,而是通過證券的形式轉移到了資本市場。這從而將風險分配給在資本市場中的各個投資者之。又因為由于風險在資產負債表對應的是負債,因此也稱為保險負債證券化。其與傳統的保險相比,聯通了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風險更為分散,所涉及的主體與法律關系更多,因此也更為復雜。保險風險證券化的概念最早是在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出現的。是由學者羅伯特和理查德•桑德爾發表的《構建再保險期貨市場的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它的提出與那些年美國經歷了數次巨災,其損失量大大超過了當時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能夠負擔的數額。這使得保險業面臨這巨大的行業危機,再保險率大大提升,而再保險公司更加謹慎。而金融業的不斷發展,使得保險風險證券化的實用價值越來越凸顯出來。在1984年日本就第一次發行了巨災風險證券———地震債券。而就在近十幾年來,隨著金融經濟的發展,保險風險證券化同樣也在國際上發展迅猛。由此可見,保險風險證券化無論在現在還是未來,其影響力是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這將會有很大的發展潛力與研究價值。對于我國來講,本來我們就是一個地域遼闊的國家,但同樣也是自然災害嚴重的國家之一。而我國對于巨型災難的救濟主要是通過政府的無償還捐助及社會各界的愛心捐助,但是不可否認,會給國家的財政發展及經濟發展帶來很大不便。而巨災所牽扯到的金額特別巨大,一些金融商業機構也沒有足夠能力來擔負這項事務的保險工作。而巨災風險證券化恰恰會有極大可能性來滿足我國對巨災的處理要求,既能夠對災區的人們有所保障,也能緩解國家抗災救災財政壓力。但是,我國還沒能夠有效地建立起相應的具體的計劃。通過保險模式,將災害的風險降低并且提供災后的重建等救助工作。要提供一系列的制度、政策的保障,更快更好地做好災后重建等工作。我國已經逐步開始重視對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研究,但仍停留在理論研究階段,國內目前沒有完備地開展保險風險證券化的業務,更沒有相應規章制度的規范。
2國外保險風險證券化一般模式
以研究巨災債券為例,在保險風險證券化中,設立的一個獨立的特殊目的機構SPV(即specialpurposeve-hicle,下文簡稱“SPV”),由保險公司向其交付保險費,并將其承保的風險(負債)轉移給SPV,由SPV將負債打包分割向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發行證券。而SPV發行債券時的合同一般約定,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出現指定的巨災并且達到了約定的“觸發條件”,則債券持有人會喪失部分或全部的利息或本金。而債券發行人也將利用募集到的資金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賠付因巨災導致的損失,賠付之后的剩余資金再給付給債權投資人。SPV可以將收取的保險公司的保費及從通過債券募集到的資金投資于資本市場,當巨災發生并達到觸發條件時,SPV利用該資金及投資收益進行賠付。在這個過程中SPV需要具有獨立法律地位,與保險公司“破產隔離”,并且保險公司的風險(負債)需要“真實銷售”給SPV,這樣一旦保險公司破產,已經證券化的風險不再納入破產清算,避免保險公司破產風險波及債券投資者。可以看出這個過程中存在法律主體,投保人、保險公司、SPV、投資人,這四個法律主體之間形成了三組法律關系。其一,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保險合同,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即只要發生了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事由與損害結果,合同雙方就有義務需按照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其二,保險公司與SPV之間的法律關系。SPV都是設立為再保險公司,保險人(分出人)由于承保能力有限以及轉移巨災風險的目的,向再保險人SPV(分入人)尋求再保。分出人和分入人通常通過合同約定以某地區或行業的損失指數為參照標準(觸發條件),當巨災發生且造成實際損失超過了約定的標準即觸發條件時候,SPV公司需向保險公司提供相應的補償。其三,SPV與投資人之間的關系。SPV在承接巨災風險后將負債分割成標準化債券,銷售給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同時約定巨災風險的觸發條件,當巨災風險發生且達到觸發條件,債券持有人將損失部分或全部的債權,SPV將利用債券募集到的資金賠償保險公司的損失,剩余資金再返還給債券持有人。SPV發行的保險巨災風險債券通過連接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與此同時將保險市場的保險風險打包分散到資本市場。一方面,保險巨災風險債券極大的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通過巨災債券將保險公司承擔的巨災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極大的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其他金融產品之間風險的弱相關性,投資人只要不在巨災債券標的地區配置資產,購買巨災債券就有效分散了相應的風險。在以上基本運行框架下,巨災風險債券化過程中“觸發條件”一般有損失賠償型機制和指數型機制兩大類,不同“觸發條件”的選擇關系到保險風險的有效平衡以及保險的目的與功能能否實現,因此本文第三部分從保險業規制的目的以及保險公司與SPV之間法律關系的角度對巨災債券化中觸發機制的選擇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