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1 08: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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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

礦業權設置方案

根據省國土資源廳安排,文山州已作為全省2個礦業權設置編制工作試點州之一,為了做到有計劃地設置礦業權,按照2007年5月11日召開的全州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會議精神和《文山州國土資源局關于認真做好礦業權設置方案編制工作的通知》(文國土資發〔2007〕69號)文件要求,實現我縣礦產資源的統籌規劃,優化礦業結構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構建和諧*,更好地為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結合我縣礦業開發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情況

*縣位于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西部,國土面積3827平方千米,全縣現已發現的礦種有錳、鐵、鉛、鋅、金、鋁、銻、汞、銅、鈷、鎵、煤、沸石、膨潤土、白云石、硅石、耐火粘土、泥炭、石灰巖、冰洲石、瑪瑙、花崗巖等20余種,共有礦產地92處,其中中型礦床7處,小型礦床12處,礦(化)點73處;黑色金屬礦34處,有色金屬礦28處,貴金屬礦3處,能源礦產12處,非金屬礦15處。

(一)探礦權設置現狀

目前,全縣境內共設置探礦權41個(含跨縣勘查項目13個),勘查總面積527.30平方千米,占全縣國土面積的16%,其中鐵礦勘查5個,勘查面積49.58平方千米,錳礦12個,勘查面積129.45平方千米,鉛鋅礦6個,面積11.55平方千米,鋁土礦5個,面積66.93平方千米,金礦8個,面積165.94平方千米,煤礦5個,面積為103.85平方千米。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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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礦業權管理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全縣礦業權市場,實施勘查開發全程監管,通過優化資源配置、調控產業發展,做到有償、有序、競爭,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礦業權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近年來,按照上級有關礦業權有償出讓的規定要求,我縣積極探索,在全市率先推行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受資源品類、地理位置、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影

響,全縣礦業權管理面臨許多新問題,主要表現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待加強、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較低、礦產資源規劃龍頭作用亟需加強等。十七大明確提出“從制度上更好發揮市場

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周密策劃,統籌兼顧,加快建設科學合理的資源利用體系”的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管理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

,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增強做好新形勢下礦業權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從完善制度入手,強化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識,推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社會經濟發展緊密結合,加強資源配置導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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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礦業權核查工作策略

為加強礦業權的科學管理、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利益、推進礦管政務公開,為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提供基礎支撐,根據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開展全省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的通知》(魯國土資發[]67號)部署要求,決定從年6月開始到年11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F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對我市范圍內的礦業權(不包括石油、天然氣、煤層氣,下同)現狀進行實地核查,核準礦業權實際范圍,摸清礦業權分布現狀及規律,及時糾正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更新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數據庫,使礦業權管理水平得到較大提升。

二、工作內容

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包括:核查準備、野外實測、問題處理、成果驗收4個階段。

(一)核查準備:本次實地核查范圍為我市年6月30日前設置的有效礦業權。根據礦業權核查工作室內數據核實整理的成果,確定礦業權實地核查的基準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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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核查GIS軟件運用

全國礦業權實地核查是我國礦產資源領域的一項重要國情調查,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與調控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礦業權管理是礦政管理的基礎,礦業權的空間范圍是礦業權最基本的屬性,也是物權法和礦產資源法要求的最基本的內容。只有把礦業權的范圍和其他數據項搞清楚,才能保證國家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合理利用,保證礦業權人的權益,也才能準確計算礦業權的保有儲量和資源狀況,摸清我國礦產資源的家底。

1GIS軟件在全國礦業權實地核查中的作用

按照《全國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指南與技術要求》(修訂版)的核查要求:得到礦業權的開拓工程空間分布,獲取礦業權人開采活動的2維或3維坐標,并與采礦許可證范圍套合,分析核實采礦權人的實際活動范圍。核查、解決采礦權交叉、重疊等問題。更新采礦權登記數據。按照《全國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指南與技術要求》(修訂版)實施核查,經過“核查準備”“野外實測”“問題處理”“成果綜合與驗收”四個階段后,濃縮為如下成果。

1)單個探礦權勘查工程實際材料圖(電子版);

2)單個采礦權開拓工程平面圖(電子版);

3)礦業權分布圖(紙質版和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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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出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規范礦業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出讓、轉讓礦業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

依法取得礦業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權人。

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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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制度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規范礦業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出讓、轉讓礦業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

依法取得礦業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權人。

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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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評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稱礦業權)評估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礦業權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業權評估是指具有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和礦業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基于委托關系,對約定礦業權的價值進行評價、估算,并通過評估報告的形式提供咨詢意見的市場服務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與礦業權評估有關的從業活動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礦業權評估;

(二)其他需要的礦業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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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裝勘探區礦業權管理改革

1關于在整裝勘查區內加快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的構想

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是以礦業權的設置與審批、礦業權市場的建設與監管、礦產勘查開發的實施與調整、礦產資源的利用與保護、對礦產勘查開發主體的服務與支持等為主要內容的管理工作的制度、方法、技術等方面的改革。近年來,我國廣泛開展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為推動礦產資源產業的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也進入了國土資源改革的“深水區域”、“復雜地帶”和“炸彈雷區”。為了實現地質找礦“三年有重大進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年重塑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格局”的宏偉目標,必須大膽嘗試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的新政策、新手段、新方法,著力推動礦業權綜合改革的快速突破。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是一項系統性、整體性、全面性的改革工作。對于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的新政策、新手段、新方法,應該抱著科學的態度,走“局部試驗,總結經驗,整體鋪開”的路子。有必要在整裝勘查區內加推進快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將整裝勘查區作為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新政的載體和試驗田,加快對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的新政策、新手段、新方法的試驗和檢驗。目前,為推進我國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國土資源部劃定了47個具有一定地質工作基礎、成礦地質背景相近、成礦作用密切相關、近期有望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礦化集中區,作為整裝勘查區。這些整裝勘查區,分布于新疆、內蒙古、遼寧、山東、河北、河南、江西、福建、安徽、四JII、甘肅、云南、黑龍江、廣東、西藏、廣西、貴州、重慶、湖南、青海、陜西等21個省級行政區劃之內,具有很強的代表性,是我國實現地質找礦“三五八”目標的重點區域。整裝勘查區,不僅是礦產資源勘查的主戰場,而且為深化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提供了新的平臺、新的載體、新的試驗場所??梢钥紤]在這47個整裝勘查區內,選取部分或全部作為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的試驗田,采取特殊政策、特殊手段、特殊方法,進一步全方位推進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工作,為國家實施全國地質找礦行動計劃、實現找礦重大突破增添強勁動力。

2整裝勘查區內,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的基本目標是“擴權、搞活、創新、公平”

在這整裝勘查區內推進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重點是特殊政策的傾斜、特殊手段的運用、特殊方法的采納,力爭改革思路有特色、改革途徑有特點、改革成效有特質,盡快實現“擴權、搞活、創新、公平”的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的基本目標。綜合起來,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擴大整裝勘查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審批權限,其要點是從政策上“擴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個整裝勘查區所在省份,對確定的試點礦種和試點礦區,國土資源部在批準其礦業權設置方案后,可以委托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礦業權設置方案履行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審批權限。第二,建立健全具有地方特色的礦業權有形市場,其要點是從市場上“搞活”。要擴大整裝勘查區所在地省、市兩級人民政府礦業權“自主投放”的權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520063108號)、《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構建地質找礦新機制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0359號)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精神,切實“搞活”省、市兩級礦業權有形市場。第三,著力探索各級行政區范圍內整裝勘查區礦業權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新途徑,其要點是從制度上“創新”。整裝勘查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有權制定和調整相應的礦業權管理制度,根據本轄區范圍內整裝勘查區礦種特點和資源稟賦特征,形成符合本轄區范圍內整裝勘查區特點的礦業權管理模式。第四,加快構建社會利益合理調配的新型礦業稅費體系,其要點是實現利益分配的“公平”。新型礦業稅費體系應重點探索礦業稅費的征收方式、征收數量和分配機制,努力形成兼顧中央和地方利益、礦山企業和礦區居民利益、地方短期和長期利益,有力推動礦產資源最優利用、促進和諧礦區建設的新型稅費體系。

3發揮“整裝勘查區”找礦突破作用的關鍵在于調動五個方面的積極性、做到“五方共贏”

在整裝勘查區內推進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實現找礦突破,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牽連條條塊塊的工作,需要上上下下的努力。只有著力提高五個方面的積極性,做到“五方共贏”,才能綱舉目張,真正發揮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對實現找礦突破的推動作用。一是探索“風險可控、收益可期”的商業勘查投資市場機制,調動投資方的積極性。社會資本是商業勘查的主體,資本的逐利性決定了要通過政策機制合理的控制商業勘查的市場風險,確保商業勘查的合理回報,才能使商業勘查走向繁榮。在整裝勘查區內,要為商業勘查資本投入風險勘查搭建良好的平臺,降低商業風險勘查投資的門檻,建立礦產商業勘查投資的風險共擔機制、預期收益機制,為找礦投資方化解投資風險,使商業勘查資本可以“安全進出”,確立穩定收益預期,使商業勘查整體上有利可圖,探索“風險可控、收益可期”的商業勘查投資市場機制。二是探索建立地勘成果的資本化機制,調動地勘單位的積極性。地勘單位一直是地質找礦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在建國以來的地質找礦工作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地勘單位具有優良的資質,具備地勘技術優勢,在過去的地勘工作中積累了大量的地勘設備資本,儲備了大量的地勘成果。只有進一步加快地勘單位的市場化進程,保障地勘單位的穩定發展,地勘單位才能成為推進商業勘查市場化的積極力量,地勘單位才能為地質找礦快速突破再立新功。在整裝勘查區內,要建立靈活的市場機制,使地勘單位的傳統優勢和各類成果,能夠在勘查市場上轉化為市場競爭力和經濟優勢,探索建立地勘單位的穩定回報機制。三是探索建立地質找礦科技人員的智力回報機制,調動地質找礦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地質找礦是科學發現的過程,地質勘查成果本質是地質找礦科技人員的智力成果,是一種知識產權。地質找礦科技工作人員是地質找礦的耕耘者,生產者,只有從根本上解放地質找礦科技人員身上蘊藏的生產力,才能快速實現地質找礦工作的重大突破。在整裝勘查區內,要鼓勵地質找礦科技人員積極投身地質找礦工作,建立地質找礦科技人員對地質找礦發現成果的分成機制,使地質找礦科技人員能夠在其智力成果的市場轉化中獲益,探索建立地質找礦科技人員的智力回報機制。四是探索建立促進地方可持續發展的資源財政與環境權益機制,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地方政府肩負對礦業權的管理職能,主導著礦業權整合工作,是推進地質找礦突破的重要力量。在整裝勘查區內,要建立靈活的礦產資源稅費分配機制,確定地方政府的稅費分配額度,搭建地方政府礦山環境治理的制度創新平臺,要對地方礦山環境問題的歷史和遺留欠賬進行轉移支付,探索建立促進地方可持續發展的資源財政與環境權益機制。五是探索建立促進礦區居民可持續發展的資源收益分配機制,調動礦區居民的積極性。礦區居民的民生保障和可持續發展,是構建和諧礦區的重要元素,也是我國礦政改革的基本要求。礦區居民還是監督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的重要力量。在整裝勘查區內,要通過資源收益向礦區居民的合理分配使居民分享“資源租”,要通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為礦區居民提供就業機會和發展空間,要通過建立公眾參與平臺鼓勵礦區居民監督礦業權管理綜合改革,使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成為提升礦區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發展能力的經濟活動和社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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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探究

我國礦業權市場建設現狀

截至2011年底,全國31個?。▍^、市)全部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根據各省上報的數據,全國應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的地市(包括省直管縣)271個,其中,已經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的有243個地(市)(含省直管縣),占應建的89.7%[4];119個地(市)(含省直管縣)不建礦業權交易機構,占各省上報地(市)總數的30.5%,主要原因是轄區內基本沒有或較少分布礦產資源,或其交易活動統一集中在其省級交易機構。根據資源條件和本地實際,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慶、西藏和寧夏等7?。▍^、市)的礦業權交易及信息公示公開集中在省級機構中進行,不再建立地(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河北、山西、遼寧、吉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和新疆等16?。▍^),已全部完成應建地(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建設。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全國共各類礦業權出讓轉讓信息1.9萬項次[5],其中,礦業權招拍掛出讓公告共有7781項,礦業權招拍掛出讓結果公示共有5642項,礦業權轉讓信息公示共2510項,申請受理公開3165項[6]。探礦權招、拍、掛出讓公告537個,其中招標出讓12個,占2.2%,拍賣出讓68個,占12.7%,掛牌出讓457個,占85.1%(圖1);探礦權招拍掛出讓結果公示375個,其中招標出讓7個,占1.9%,拍賣出讓41個,占10.9%,掛牌出讓327個,占87.2%。采礦權招拍掛出讓公告7244個,其中招標出讓162個,占2.2%,拍賣出讓450個,占6.2%,掛牌出讓6632個,占91.6%(圖2);采礦權招拍掛出讓結果公示5267個,其中招標出讓92個,占1.7%,拍賣出讓303個,占5.8%,掛牌出讓4872個,占92.5%。圖1探礦權招、拍、掛出讓公告圖2采礦權招、拍、掛出讓公告全國探礦權轉讓信息公示1013個,轉讓金額237億元。其中,以出售方式轉讓的探礦權個數占總量的94%,面積占總量的92%,金額占總量的89%。全國采礦權轉讓信息公示1479個,轉讓金額236億元。其中,以出售方式轉讓的采礦權個數占總量的90%,面積占總量的80%,金額占總量的70%。

我國礦業權市場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家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對礦業權出讓管理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確規范,但具體貫徹落實并不到位[7]。一些地區不分情況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有的地方政府經營礦業權,有的地方政府越權審批礦業權。目前參與礦業權市場交易的既有企業,又有事業單位,還有政府,這些市場主體仍然沒有真正解決好政、企、事不分的問題。礦山企業和地勘單位很難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影響市場的規范運行?,F有的礦政管理特別是礦業權管理政策不完善、政策法律執行力度差,礦業權市場體系重準入輕退出、重有償輕賠償和補償,退出方式單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礦業權投資人的權益,也影響礦業權市場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礦業權市場還處在起步發展階段,各類中介機構服務水平不高,信用體系不健全,有的還存在編制假報告、提供假信息等現象[8]。目前在市場依然普遍存在例如礦業權“隱形”轉讓問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這些行為的監管和處罰缺乏有效的手段。

完善我國礦業權市場制度的思考

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的基本思路是夯實礦業權市場政策法規基礎,規范、優化礦業權出讓市場,培育、顯化礦業權轉讓市場,發展、探索礦業金融資本市場,完善礦業權市場退出機制,構建統一的礦業權市場交易平臺,引導、監控礦業權中介和技術服務市場,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局,不斷促進礦業經濟繁榮[9]。按照“五分(分類管理、分級管理、分出讓方式管理、分區管理、分需求管理)一統(統一配號)”的原則,嚴格規范礦業權出讓市場,不斷完善礦業權出讓審批管理制度,建立規范有序的礦業權出讓市場競爭性平臺。國家和地方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經濟發展規劃,科學、有序考慮出讓礦業權的區域、礦種的投放量和投放方向,建立嚴格規范的探礦權市場準入制度,規范、公開地選擇礦業權出讓市場的受讓人,依照分類、分級、分區出讓礦業權的不同要求,明確規定對礦業權受讓人資金能力、勘查或開采資質、信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實行權證分離的礦業權管理制度,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必須經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并按應該國家法律相關規定進行用益物權登記。按照“信息公開,確權公示;平等自愿,高效有序;產權分割,場內交易;嚴格審查,程序規范;交易撮合,結算安全;分級管理,加強監控”的原則,以市場化的方式對礦業權轉讓進行管理,進一步明確政府對于礦業權轉讓市場的知情、全面、統一、協調和服務的管理目的。形成“三級(全國、省和部分市及中心區)兩類(作為礦政管理延伸的法定交易中心與提供延伸服務的市場化交易中心)兩種(必須進場交易的/可以進程交易的)”的礦業權交易市場格局,發揮其間的良性互動作用,進一步培育和顯化礦業權轉讓市場。探索礦業權轉讓管理新機制,對探礦權轉讓設置探礦權工作階段的級別化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充分利用全國統一礦業權市場的平臺和網絡,依法對礦業權轉讓市場進行多層面的監督管理。建立保障探礦權人優先取得采礦權政策通道,以保證探礦權人盡快轉為采礦權人退出探礦權市場。允許和鼓勵自由退出,通過合法的探礦權轉讓退出。建立強制性的礦產勘查區塊縮減和退出制度,通過區塊縮減實現退出。發揮探礦權使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的經濟杠桿作用,通過經濟手段促其退出。通過資本市場轉讓礦業權權益實現退出。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競爭出讓方式和方法,更加嚴格規范礦業權出讓審批方式,完善審批程序,規范探礦權申請要件,強化審批權限和法律責任。出臺法律提高探礦權準入門檻,提高出資人投資標準,逐步建立企業法人申請礦業權的準入制度。要依法嚴格管理重要礦種、重點礦區勘查和開發工作,科學地按照礦產資源整合要求,加快國家規劃礦區和重點成礦區帶中的礦業權整合的進程。依法建立勘查區塊遞減制度,完善探礦權退出機制。要依法不斷提高礦產資源集約化利用水平。礦業權市場交易平臺的主要功能包括交易、登記、結算、監管、信息服務、信用管理等功能[10]。當前需要構建礦業權行政登記審批平臺、市場登記結算平臺、行政管理服務平臺、市場交易服務平臺、政府市場監管平臺、數據錄入交換平臺、市場信息交流平臺、市場技術交流平臺、市場投資融資平臺、市場信用管理平臺和市場中介服務平臺(圖3)。培育和大力發展礦產勘查開發中介機構,規范礦產勘查技術服務行為,嚴格資質準入,監督市場的公平、公正和有序運行。進一步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打破行政壟斷和地區封鎖,健全全國統一開放的礦業要素市場,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大力發展礦業技術、信息、勞務等市場中介組織,健全礦產勘查開采技術服務、咨詢服務和信息服務市場,并逐步向國外開放[11]。改進和完善政府管理礦業要素市場的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礦業要素市場監管體系。強化部門間信息的互通,建立礦產品現貨和期貨、礦業股票、礦產衍生產品以及礦業權市場“四市”聯動應急反應統一協調處置機制,掌控調控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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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流轉方式建議論文

摘要:本文對我國礦業權的各種流轉方式展開了詳細的論述,對于礦業權流轉涉及的相關問題筆者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礦業權出讓轉讓

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礦業權可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也可以通過轉讓等方式取得。礦業權的出讓,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將探礦權和采礦權有償出讓給探礦者和采礦者。礦業權的轉讓是指已經取得探礦權和采礦權的主體在符合一定條件后,將上述兩種權利轉讓給其他的礦業權人。

一、我國礦業權流轉方式

礦業權的流轉主要包括出讓、轉讓、抵押、出租、繼承等方式,筆者逐個展開論述。

1.礦業權的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是通過礦業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實現的。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對礦業權的出讓逐漸成為各地政府部門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并受到了政府部門的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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