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維護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15: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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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維護

小議胎兒權益民法維護

權利能力制度肇始于羅馬法中的人格制度,但是人格是指法律上做人的資格,是自然法上的概念;“權利能力”是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地位,是實在法上的概念。人格側重表示的是條件,而權利能力側重表示的是一種結果。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傳統的民事權利能力制度中,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而胎兒是一種處于母體受胎之后,自然人出生之前的生物體狀態。胎兒尚未出生,沒有獨立地人格,因此也無法以自己的名義來享受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對胎兒的侵權行為導致胎兒出生缺陷,或是因侵權導致胎兒的撫養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都會對胎兒出生之后的自然人造成嚴重的影響。但是在立法上往往缺少對胎兒權益的保護。

一、胎兒的概念

何謂胎兒?根據醫學辭典解釋,受孕12周(也有的認為是8周)開始,四肢明顯可見,手足已經分化,才是胎兒。S而在此之前則是受精卵和胚胎期,而不是胎兒。若依此定義,那么在12周之前的生命體權益無法得到保護。因此,為了避免保護上出現盲區,法律上的胎兒與醫學上的胎兒定義有一定的區別。我國臺灣法學家胡長清關于胎兒的觀點“胎兒者,乃母體內之兒也。即自受胎時此起,至出生完成之時止,謂之胎兒”。也有學者觀點為胎兒是指自受胎時起,至出生完成前,在母體內尚未出生的生命體。在美國的侵權法上,曾經認為“一個未出生的胎兒不能與他母親分離,而作為一個獨立的人存在。因此,他不會因為不法行為中獲得賠償。”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美國侵權法也開始逐漸重新認識胚胎的法律地位。1946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于Bonbes.Koz一案中最早承認了自然人得就其在胎兒期間所收損害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尚未出生,不具有權利能力。但是任何人都是經過胎兒期間才可能成為一個民事主體,對于胎兒,“只因其出生時間的純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權利是不公平的”。在自然人出生之前,也客觀地存在某些人身利益,對這些人身利益有予以保護的必要。并且胎兒期間,“不僅未來的利益要保護,某些現實的利益也需要保護?!?/p>

二、對胎兒侵權的行為分析

1.對胎兒的直接侵權。即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如某甲在生產其子某乙時難產,某醫院用產鉗牽拉助產,在手術中出現困難,導致七分鐘后胎兒才分娩出來,并造成新生兒頭部嚴重產傷。后又發現某乙患有繼發性腦積水,法醫學鑒定為出生時產程時間過長及產傷造成,某乙父母以某乙的名義將該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對其在助產過程中損害原告的行為承擔責任,并給予經濟賠償。若胎兒出生后為活體但是帶有缺陷,這種直接侵權行為將給出生后的自然人造成極大的痛苦。若是按照我國目前的立法,胎兒不能就該種侵害行為提起訴訟,只能由母親對侵權人對其的行為要求賠償。這樣的規定極為不合理,造成對胎兒權益保護的不周延。但是就此種侵權行為的侵權主體也有較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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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死者人格利益維護考究

一、民事權利介紹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9條的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該條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存在的期間從其出生到其死亡,當公民死亡后,其民事權利能力也當然消滅。然而,不能否認的是,當公民死亡后,原先歸屬于其的某些權利并未因為其生命的逝去而消失,仍然存在,受到民法的保護;而有些權利則因為當事人的逝去也一去不復返,這就說明,并非所有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權利都能夠被繼承和保護。那么,哪些權利屬于前者,哪些權利屬于后者,這是我們研究本文所提出問題的前提,因為,只有確定了研究對象的范圍,我們才可以以此為出發點,進行更深一步的探索和思考,否則,就會理不清思路,容易產生混淆。

二、關于死者民事權利能力的保護思考

近期實務上的重點問題是已故人的姓名在案件中是否應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這就涉及到所保護的死者人格利益的界定問題,自然人生前享有財產權和人身權,自然人死后,其財產當然可以通過遺囑,遺贈等各種方式由后人繼承,然而對于其人格權,多數是無形的東西,是否需要界定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國《民法通則》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專門設立一節規定了人身權,其中包括生命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諸多權利,當然也包括公民的姓名權,并且規定公民的姓名權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和假冒。但是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這些規定屬于公民權利,依照《民法通則》第9條的規定,應當以有生命的自然人為限,而對于自然人死亡,因為喪失了民事權利,不能再作為民事權利主體。若死者仍然具有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那么,在訴訟活動中,應當以死人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

雖然,法律在例外的情況下規定了對自然人死亡后的某些利益進行保護,例如著作財產權在作者死后的50年內仍然受到保護。但這里畢竟是少數的特殊規定,是基于法律明文規定予以保護的。在本案件中,其中的姓名權并未有法律明文規定在權利人死后仍予以保護,并且原告的父親已故,其姓名權自然也就消失,其兒女無繼承其姓名權的權利。法院的判決也證明了這一點,認為原告父親的姓名權因其民事權利能力的消失而消失,其子女無繼承該權利的權利,故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老字號企業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本案之所以產生爭議,主要是對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護的界定角度認識的不同,我們應該看到,民法所保護的雖然是平等主體的合法權益,但是并不等于說就是保護平等主體的所有權益,或者是任何時候的權益。其應該是有限制和范圍的,而針對死者,這是民法研究中的一個特殊的主體,因為死者已經不具有作為民事主體所應當具備的民事權利能力,因而當然不能作為民事主體,或者參與民事訴訟。但這并不是說死者就沒有了權利,民事權利和民事權利能力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是權利享有的基礎,其區別在于:(1)作為一種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只是法律上的一種可能性,并不意味著主體就實際享有,而民事權利則是主體已經實際享有的利益;(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兩方面,而民事權利則只涉及到權利,是單方面的;(3)民事權利能力,只有國家才可以直接賦予,和個人或者他人無關,而民事權利是一種具體的權利,都是由個人決定的,只有參與了具體的法律關系才能享有;(4)在存續期間上,公民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而民事權利的存續只決定于特定的法律事實,與民事主體無必然聯系。從以上的這些區別,我們可以看到,自然人的死亡并不代表其原先享有的并為民法所保護的權利的消失,自然人死亡,其原先的權利,仍然應當為法律所保護,只要其所參與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其死后仍然有效,只要這種特定的法律事實仍然存在,這與民事主體和民事權利能力并無必然聯系。在我國,由于傳統的觀念,對于死去的人,人們在心理上和感情上總會認為死者的任何東西都是極其珍貴的,死者的任何尊嚴都是不能侵犯的,對于死去的人,應當給予更多的寬容,保護和理解以及尊重,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這是一種傳統美德,也是對他人的極大尊重。但是客觀的說,對于死者——這種特殊主體,我們更多的是出于一種道德理念和社會公德,而對于其在法律上具體該如何對待,我們應當本著對死者最大尊重,而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律精神。行為人對死者權利的侵害,我們當然要用一定的手段予以懲戒,但有沒有上升到法律管轄的地步,應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需要本著公平客觀的態度認真的去做出判斷,當事人不能認為以死者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就一定是取勝的保險鎖,在一個民事糾紛中,究竟孰是孰非,應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的對待,這既是對社會公德的維護,也是對已故人的負責和尊重。即便是對死者的權利的侵害已經到達了應當以民法來管轄的層次,也應當與平日里一般的民事訴訟區分開來:有時,法律在一定情況下,特別規定對死者的某種利益加以保護,準許死者的繼承人或者其他親屬以某種方式維護死者的利益,這并不是承認死者本人仍享有某種權利,而是賦予死者的繼承人或者其他親屬以某種權利,例如某些國家在死者的名譽受到損毀時,準許死者的子女請求民法上的保護措施,這只是賦予子女以保護其死亡父母的權利,而非賦予死者這種權利。例如前文所說的關于著作財產權在作者死后的50年內仍然受到保護,其保護的只是著作財產權。著作權可以延續到作者死后若干年,但這并不是承認死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前者可繼承,歸屬于繼承人,而后者,法律不承認其存在,對于死者死后的繼承問題,法律只規定了著作人的字號或由死人享有,其親屬或繼承人僅僅可為維護死者人格上的利益而行使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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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財產民法維護綜述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

網絡虛擬財產作為隨著網絡發展而誕生的新興事物,我國現行法律對其沒有明確的規定。學術界對其含義的觀點不一。主要有兩種觀點:廣義的網絡虛擬財產說,認為一切存在于特定網絡虛擬空間的具有專屬性的財產都是虛擬財產。狹義的網絡虛擬財產說,認為網絡虛擬財產特指在現實生活中可以交易的,具有現實交易價值的虛擬物。筆者認為,綜合兩種學說,狹義上的網絡虛擬財產說更為合理。對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的確定,必須同其在現實生活中所具有的交換價值相聯系。

二、侵害網絡虛托的民事責任

1、侵犯網絡虛擬財產責任的構成要件

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由四個方面組成:侵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第一,存在侵害事實,由于其他網絡游戲玩家或者是網絡游戲運營商的的行為,對權利人的網絡虛擬財產造成了不利后果。在這里,權利人的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具有合法性,對于不是通過不合法的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不予保護。這里的合法性主要是指通過合法途徑取得虛擬財產、虛擬財產自身的內容合法等。第二,存在違法行為,侵犯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侵犯行為必須是違法的。比如:盜取他人游戲賬號、游戲裝備等。第三,侵害行為和侵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侵害行為人對損害事實承擔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之一。第四,存在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由此可見,當網絡游戲運營商侵犯玩家的利益時,因為網絡游戲運營商居于統9巾地位,網絡游戲運營商僅一般過失就可以認定其主觀存在過錯。

2、侵犯網絡虛擬財產責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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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嚴權民法維護

一、人格尊嚴權獨立性之爭

人格尊嚴是指生存的尊貴莊嚴,不容侵犯的身份、地位、資格。人格尊嚴作為一種人格利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已成為共識,但對其采取何種方式保護?民法學界存在爭議,經概括基本上有以下三種觀點。其一是一般人格權說。認為:“人格尊嚴已涵蓋了人格權的全部內容,應作為一般人格權對待”;‘人格尊嚴權是一般人格權的代名詞”;梁惹星教授也在《民法總論》中認為:“人格權有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之分。一般人格權,指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之權利,其標的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貞操、肖像、隱私等全部人格利益。因此,一般人格權是以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總括性權利?!貏e人格權,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規定的權利。其二是名譽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相當長的司法實踐也是將人格尊嚴權納入名譽權中保護的。其三是獨立的具體人格權說。認為:“人格尊嚴的內容不能完全為其它人格權所分化,更不能為哪一種具體人格權所包容,它具有自己的獨有內容,應當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予以規定和保護?!敝x懷杭先生認為,在今天,人格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以權利人的人身為客體的,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一類是以權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為獨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為客體的,包括姓名權、自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秘密權)、個人尊嚴權、個人情報知悉權等;柵羅玉中、萬其剛和劉松山也曾論述到:‘《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對于這一規定,有的學者將其認定為‘公民的一般人格權’。我們在這里把它作為‘個別人格權’看待?!编室陨先N觀點可以看出,將人格尊嚴權等同于一般人格權來保護,基本是以我國著名民法學者如王利明、楊立新等為代表,大多數學者關于此的學術論文都追隨這一觀點。但這種觀點沒詮釋人格尊嚴權、一般人格權與人格權三者之間的關系。名譽權說主要原因在于《民法通則》把人格尊嚴權內容規定在名譽權中,實質上人格尊嚴與名譽人格利益有許多不同?;谌烁褡饑罊嗔⒎v程以及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人格尊嚴權成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更具必然性。

二、人格尊嚴權走向獨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一)獨立的人格尊嚴權是和諧社會應有的內容

從權利產生來看,任何一項權利都根源于社會主體的某種生活需求,美國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用實驗的方式舉例說明了人的基本需求的范圍和層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需要、對認識和理解的欲望、對美的需要等等?,F代心理學關于人的需要理論成為了現代人格權的立法基礎。隨著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對人格利益的需求不斷豐富,作為人格權客體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上表現出多層次性:最低層次的生物形態的人格利益,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身體部分機能的安全利益需求,它以權利主體的人身為核心;較高層次的社會形態人格利益,它是公民與他人或社會發生聯系的需求,主要包括歸屬與愛的需求(婚姻自主權、信仰自由等),尊重的需求(姓名權、名譽權、個人隱私權等)等;最高層次的心理形態人格利益,主要包括自我實現的需求和對美的需求等,它以人的精神活動為核心。因此人格權制度的立法基礎經歷了從純粹把人作為生物發展到作為社會關系的載體,又發展到對人的精神存在賦予了法律意義的過程。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提倡和保證人的基本人格的要求,重視人的社會化和精神健康。人格尊嚴,是一個人作為人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應受到他人或社會最起碼的尊重,是人的一種基本需求,當一個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就會產生精神痛苦和疾病,就會破壞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目前我國正處于大量社會形態人格利益法律確認和保護階段,許多社會性權利要求在未來制定的民法典中被確認為獨立權利,如隱私權、婚姻自主權、聲音權、信用權等。人格尊嚴在人格利益的三種形態上屬于社會形態上的人格利益,是社會性權利,對人格尊嚴權保護能使民事主體的自身完善和發展得到了保障,推動社會文明與和諧發展,在現代法律權利本位的思想下,法律賦予它獨立地位是社會走向和諧的必然之路。

(二)獨立的人格尊嚴權是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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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網絡虛擬財產民法維護

1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

網絡虛擬財產是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件、網絡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但由于目前網絡游戲的盛行,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絡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他們有虛擬性,同時也體現著其現實的物品屬性,是虛擬和現實價值沖突的連接點,同時也是所有對于虛擬財產矛盾的中心所在。

2法律保護的網絡虛擬財產的范圍

在法律上對網絡財產加以限定,排除那些不正當的網絡數據影響是必要的,以下即為筆者在借鑒民法中財產權的法律條件之后,對于構成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條件所做的歸納。①須具有合法性。其合法性體現在:第一,主體資格合法。第二,財產內容合法。第三,取得程序合法。②須依法取得,網絡虛擬財產須經過法律允許的方式取得。這種財產須產生并存續于網絡之中,體現為無形性和虛擬性。網絡虛擬財產是一種信息權利,而不是信息化的權利。③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須具有可評估性和確定性。網絡虛擬財產應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遵循商品的價值規律—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這種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以商品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④須具有現實的財產性即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現實的經濟價值。網絡虛擬財產的經濟價值可以理解為:第一,與現實的金錢發生聯系;第二,可以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第三,對主體有積極意義,能滿足某種需要。

3我國民法對網絡虛擬財產予以保護的意見

3.1程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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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覺維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

堅持遵守黨的紀律,遵循法官職業道德,自覺維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黨的紀律是實現黨的隊伍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實現黨的綱領路線的重要保證,是黨的利益的體現。共產黨員以黨的利益為利益,能夠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因而我們黨的紀律,是建立在廣大黨員自覺基礎上的紀律。但對于某些缺乏這種自覺性的黨員來說,黨的紀律又有強制性的一面,所以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黨章規定:黨組織對違犯紀律的黨員,要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還規定違犯政紀國法的黨員,必須受到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政紀或法律處理。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應開除黨籍。黨的紀律的強制性,還體現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黨員,不論資歷多老,地位多高,如果違的紀律,都要受到紀律的制裁。既重視通過紀律教育提高黨員遵守紀律的自覺性,又堅持執行紀律的嚴肅性,強制性,把遵守黨的紀律的自覺性與執行黨的紀律的強制性統一起來,是我們黨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一條成功經驗。中國共產黨八十年的發展史證明,黨的紀律是黨賴以建立、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保證。我黨始終非常重視黨的紀律建設。黨章規定: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一、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是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必然要求十五大黨章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有嚴格的組織紀律性,是工人階級及其政黨的一個顯著特點和優點。黨的紀律是嚴格的、鐵的紀律;同時,又是自覺的紀律,它是建立在自覺基礎上、靠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自覺遵守和執行的。這種強制性與自覺性的辯證統一,就是共產黨的紀律的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同其他政黨的紀律相區別的重要標志。黨的紀律具有強制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都必須服從和執行,違反者就要受到批評教育,甚至紀律的處分。遵守紀律是無條件的,不能以個人認為是否正確作為遵守與否的前提條件。所有黨員,不論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功勞大小,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誰違反了紀律,都要受到相應的處分。共產黨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它有著嚴密的組織和鐵的紀律,堅持了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的紀律不僅僅是靠強制性,而且還依靠黨員的高度的自覺性。遵守黨的紀律就是服從黨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因而黨員把遵守紀律看做是自己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同時黨的紀律在討論和制定過程中,黨員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黨的紀律反映了全體黨員的愿望和要求。因此,黨員既是紀律的自覺執行者,又是紀律的自覺維護者。切實加強和堅決維護黨的紀律,是改革和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的保證。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這是黨領導中國革命幾十年來的寶貴經驗。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以來,我們黨總結歷史上的經驗教訓,結合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際,為加強紀律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黨的紀律得到改進和加強。但也應該看到,在新的環境和條件下,黨的紀律觀念在一部分黨員、干部包括有些領導干部中淡漠了,從而影響了黨的思想統一、組織鞏固和戰斗力的提高。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任務的實現,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要歷經數百年,乃至更長的時間,要經歷若干代共產黨人的不懈努力。而要完成黨在每個時期的歷史任務,就必須時時有黨的紀律作保證,否則黨的每個時期的任務就不可能完成,黨的千秋偉業遲早會毀于一旦。作為新時期的共產黨員,我們必須做到:第一,要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要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不動搖,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保證中央的政令暢通。每個黨員都要加強組織觀念,顧全黨和國家的大局,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要在政治上光明磊落,講真話,辦實事,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第二,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自覺遵守黨的組織原則,做到黨章規定的“四個服從”。不論何人,何時何地,職務高低,都服從組織的調遣接受組織的監督,不能把自己凌駕于組織之上。堅決反對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決定干部人事任免,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行事,嚴格執行有關制度和規定。第三,嚴格遵守黨的經濟工作紀律。黨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財政經濟活動中的各項財經政策和財經制度。第四,嚴格遵守黨的群眾工作紀律。努力加強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反對形形色色的官僚主義,嚴格執行群眾工作紀律,任何黨員和干部都不允許與民爭利、以權謀私,侵犯人民群眾的權益。二、遵循法官職業道德,是樹立法官形象的重要途徑法官作為特定職業的群體,除了遵循普通人都應當遵循的一般道德規范之外,還應遵循法官職業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規范。也正是這些規范,法官的道德準則才不能等同于普通群眾。因此,法官職業道德的提高比普通群眾職業道德的提高更為重要。同時,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職業道德與一般社會道德相比,有著更為嚴格的職責性、強制性和自律性。這是因為,法官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法院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承擔著維護社會正義的重大職責。因此,對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應當高于其他職業道德的要求。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人際交往的日益頻繁、社會多種因素的干擾,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并不少見,這其中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高、道德品質偏低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為司法公正高效的一大障礙。因此,法官如果不具備應有的道德品質,做不到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司法為民,司法公正高效的目標就很難實現。法官的職業是高尚的、也是高危的。法官履行司法審判職責,是代表國家進行懲罰犯罪、解決社會矛盾的審判活動,具有國家強制力和法律權威性,法官審理案件、做出判決,代表著國家和法律的形象,法官在人們的心目中具有足夠的權威,才能保證司法權威。而法官的權威又離不開法官的公正、獨立與高尚的人格魅力。因此,在審判活動中,法官稍有不慎就會出現問題,特別是當前社會錯綜復雜的人情關系、金錢至上的干擾,致使一些法官理想信念動搖,宗旨觀念淡薄,工作責任心不強,紀律松馳、作風散漫,對當事人態度生硬,亂辦案、辦假案、辦錯案、違法違紀,致使人民群眾對法院意見很大,社會公信力下降,嚴重影響了法院和法官在社會群眾中的形象,影響了司法公正。因此,法官必須嚴格遵守法官職業道德,樹立清正廉明的法官形象。法官形象是法官品質和職業道德的自然表現和流露,良好的法官形象應當是文明、公平、公正、規范、廉潔、高效的典范。(一)、自覺遵守法官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法官形象是人民群眾對法治的要求。法官作為一個高素質的職業群體,要有良好的作風和形象,要以好的作風取信于民,以好的形象贏得人民的滿意和尊重。(二)、法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形象是社會發展文明程度的體現。從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的高度正確認識和了解法官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形象,法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形象應該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體現。在人民群眾心目中,法官應當是公正、公平、高效、廉潔、文明的形象,這種形象深深植根于中國法律歷史文化之中,成為人們評判法院和法官的標準。如果法官的行為不檢點,有損法官形象,即使案子判得對,也很難讓人信服。(三)、自覺遵守職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業道德樹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是司法公正的具體要求。司法公正形象的樹立,是通過每一位法官的形象來體現的。法官在執法活動中表現出的素質、修養、文明程度、道德水準乃至儀表舉止,都體現著法律的公正、廉潔和威嚴。法官因為伸張正義而被推崇,因為主持公道而被稱道,因為懲惡揚善而被褒揚。在公眾的觀念和期盼中,法官代表著法律,代表著公正。法官的神圣、莊嚴和權威,都來自于司法公正。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允許法律有漏洞,但不能允許法官不公正。西方有位哲人說過這樣一句話:如果社會上追求完人的話,那么法官就應該是完人。這就是公眾對法官形象的期望。司法公正是社會良知的底線,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法官則就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是社會正義的最高守護神。當社會全體成員將自身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的終極保護,托付給國家的法官時,法官就是正義之神的化身。他們的職業素質如何,道德素養如何,是否值得公眾信賴并依托,就成為了社會正義真正實現的保證。在當前紛繁復雜的社會形勢下,人情、關系的干擾無處不在,金錢、物欲的誘惑日漸增多,腐蝕與反腐蝕斗爭更趨激烈。如何做到拒腐防變,始終保持清正廉潔,對每一個黨員都是嚴峻的考驗。因此,執掌著生殺予奪之權的法官,要加強世界觀改造和黨性鍛煉,經常進行自我解剖、自我反思,不斷強化自身內在的道德良知,逐步養成高度的道德責任感和很強的道德自制力,不斷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堅持以德立身、以德勵志、以德謀政、以德服人,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懇懇做事。自覺抵制吃喝玩樂、酒綠燈紅等不良思想行為的侵蝕,時時警惕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的滲透,保持純潔的交友圈、娛樂圈和生活圈表率,不為名所惑,不為利所誘,不為惡所懼,不為情所累,永保其浩然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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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分析

摘要:民法構建原則中最基本的原則即為公平原則,公平原則也是民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動力,只有在公平立法的基礎上,才能保證法律的客觀性,才能成為群眾依靠、維護、認可的法律。因此,民法的基本準則是充分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貫穿主線的有力效力,其中具有較強的宣誓意義。民法基本原則中公平構建理念以及公平運作理念是基礎,是民法建設和執行過程中公平的最有效保障。文章對公平理念、公平運作兩個概念進行分析,并對兩者的關系做了相關探討,充分分析了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作用,為促進我國民法的建設與實施提供參考。

關鍵詞:民法;公平原則;構建;作用;法律

在所有的民事活動中遵守公平、自愿、有償、等價、誠實守信是我國《民法通則》作出明確規定的四個原則。這條規定將民法公理性的原則做了充分說明,即就是交易活動中的公平原則。另外,我國現行實施的《合同法》、《擔保法》對這一規定也作出了更加詳細、具體的說明,且擴寬了對公平原則的運用。基于此,認真思考和研究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作用是十分有意義的。公平原則是一切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也是民法在維護民事活動正常進行的重要基準,其對于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執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筆者對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公平原則的應用以及作用進行以下分析。

一、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體現形式

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作用十分突出,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公平觀念與公平運作。其中,公平觀念是指民事觀念中的公平對待,且在民法運作中具有很強的表現;公平運作原則則是指一切的民事活動的運作均應該保持公平的狀態,這種公平運作的形式是民法基本原則中表現明顯且重要的一種形式。(一)公平觀念分析。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實現過程中,公平觀念的應用十分普遍,是將利益合理性構成中,通過點滴累積而成的具有固定模式的評價手段與判斷模式。公平觀念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突出特點表現為:第一,在民事糾紛處理中,能夠將民法的公平性進行合理的體現,并具有相對固定的評價和判斷方式對其作出合理的判斷。社會群體存在的形式較為復雜,但究其本質上來說,對于民事活動中的利益評價方式與標準各不相同,差異性較大,而公平觀念的價值體現是在法律保障的基礎上定性的,是立法與執法者能夠主動選擇評判方法的重要因素。所以,公平理念在法律文件中的應用,能夠保證法律條文的有效推理,從而構建相對穩定的文件模式,即使公平理念是在社會活動中逐步形成,但是其在評價中的非主觀評價作用的意義非凡。第二,公平理念與民事活動之間的關聯性較強,是從諸多的民事經濟活動中誕生,對于經濟收益的獲取,公平理念作為評判原則也更加合理,在民法中應用公平理念,將使得利益與主體之間平衡關系得到最好的詮釋?;诖?,民法基本原則中對于繼承問題、債務債券、親屬以及物權問題等平衡的維系均少不了公平觀念。第三,公平觀念在民事活動中的價值實現,也是民法價值的重要體現。民法價值是以解決民事利益糾紛為基礎的,只是當前的民法運作中,公平觀念的現實意義還沒有得到充分的明確,那么,可以利用民法的運作,使得民事主體的判斷更加明確。(二)公平運作分析。公平運作是在基于公平理念的基礎上,針對一些專門的民事利益關系的合理性,并對私法主體與民事主體作出客觀評價與自我判斷。根據公平運作特點的分析,其在民法基本原則中主要表現為:第一,公平運作能夠對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作出科學、合理的評價,所以,公平運作不僅能充分體現立法者的公平觀念,還使得群眾的利益維護得到滿足。第二,日常民事活動中的民事糾紛,使得公平運作的價值得到更好的體現。公平觀念對于民事利益關系的調節中較為抽象,而實際的民事活動,是一些民事事實,是將民事主體間的抽象存在的法律關系轉變成實實在在的法律關系,從而促進具體法律關系與利益形態的轉化,民事利益關系的評價中,公平運作能作出更加充分、有效的判斷。第三,公平理念是公平運作的理論基礎,所以,民事主體在行駛自身職權時,需要在心理上構建公平的橋梁,從而對立法者與執法者的判斷作出正確的認識,滿足公平理念的標準,實現法律法規的基本標準和要求。(三)公平理念與公平運作的關系。從上文的分析中不難得出,公平原則分為公平理念與公平運作兩個層面,且兩者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具有廣泛的應用,是對民事利益作出合理判定的重要準則與方法。公平原則被劃分成公平理念與公平原則兩個部分,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對于民法基本原則構建的作用卻不分彼此,是推動民法基本原則有效成立的重要因素,兩者在表現形式與作用上的差異與關系可進行以下分析:首先,公平理念與公平運作促進了公平原則所具有的價值得到深入理解和正確的定位,即公平原則是指面包生產者有權利對面包的分配方法作出規定。其次,我們所理解的公平原則屬于一種抽象化的存在,難以對其作出明確的分析,而法律的建立則需要具有確定性的準則,因此,必須對公平原則的意義及內容進行具體、詳細的分解操作,從而促進人們的理解,利用公平理念與公平運作來全面詮釋公平原則,使得其內在價值與意義得到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二、公平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構建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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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服務大局意識 踐行司法為民宗旨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統一部署,正在全國政法系統開展的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總書記重要講話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是一次澄清思想認識、端正司法理念、堅定理想信念的教育活動,是一次理清工作思路、明確工作任務、推動科學發展的教育活動,是一次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切實規范司法行為、提高司法權威的教育活動。

作為建設社會主義司法事業重要力量之一的人民法院,是我國人民民主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治責任。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刑事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的責任更加重大;以人為本,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更加突出;依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提供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更加繁重與艱巨。因此,人民法院舉什么旗、走什么路、用什么理論指導、審判職能履行的好壞,是關系到黨的執政基礎的穩固和執政能力的提高,是關系到社會主義法治事業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的成敗,是關系到能否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原則問題。因此,人民法院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目的就是要進一步明確法院工作的正確方向,統一思想,促進法院各項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為和諧社會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奠定基礎。人民法院圍繞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落實,明確提出了“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和要求,形成了內容豐富的司法為民理論。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要進一步增強服務大局意識,認真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始終堅持把“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和“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落實到人民法院的每一個方面、每一個環節,通過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把保障人權,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加強法院各項工作,推進民生司法建設,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一、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必須始終堅持“三個至上”

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強調,要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叭齻€至上”是總書記對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規律的科學總結,是對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豐富和發展,也是新時期人民法院正確履行審判職能,緊密圍繞大局搞好審判工作的根本保證。新的歷史條件下,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期望,他們要求人民法院加強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大局,承擔起維護穩定、推動發展、保障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更加關注民生,進一步采取務實、有效的措施便民為民,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人民法院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就要以求真務實的態度,組織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把深入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總書記重要講話落腳在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貫徹落實“三個至上”要求上。從思想上理清“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司法、如何司法”等重大問題,準確把握人民法院在新形勢下的歷史定位,更加牢固地根植和踐行司法為民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著力在司法全過程體現“三個至上”,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從人民法院承辦的每一起案件、處理的每一起糾紛、接待的每一次申訴、化解的每一個矛盾中,感受到可靠安全保障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必須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社會穩定是人民群眾的共同心愿,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倳浽谕珖üぷ鲿h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時強調,切實維護黨的執政地位,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切實維護人民權益,確保社會大局穩定,是政法戰線的首要政治任務。人民法院在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要深刻領會和貫徹好黨的十七大報告和總書記關于維護社會穩定的講話精神,進一步明確維護社會穩定是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是人民法院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的主要切入點,把“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的成效落實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保障社會穩定,以及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上,堅持嚴打整治斗爭,依法嚴厲打擊危害社會安全和侵犯人民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按照打防結合方針,健全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關注的社會治安問題。在此基礎上,按照十七大報告提出的“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要求,切實有效解決妨礙社會和諧穩定的各種矛盾糾紛,注重解決那些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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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服務大局意識 踐行司法為民宗旨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統一部署,正在全國政法系統開展的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總書記重要講話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是一次澄清思想認識、端正司法理念、堅定理想信念的教育活動,是一次理清工作思路、明確工作任務、推動科學發展的教育活動,是一次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切實規范司法行為、提高司法權威的教育活動。

作為建設社會主義司法事業重要力量之一的人民法院,是我國人民民主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治責任。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刑事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的責任更加重大;以人為本,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更加突出;依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提供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更加繁重與艱巨。因此,人民法院舉什么旗、走什么路、用什么理論指導、審判職能履行的好壞,是關系到黨的執政基礎的穩固和執政能力的提高,是關系到社會主義法治事業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的成敗,是關系到能否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原則問題。因此,人民法院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目的就是要進一步明確法院工作的正確方向,統一思想,促進法院各項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為和諧社會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奠定基礎。人民法院圍繞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落實,明確提出了“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和要求,形成了內容豐富的司法為民理論。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要進一步增強服務大局意識,認真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始終堅持把“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和“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落實到人民法院的每一個方面、每一個環節,通過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把保障人權,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加強法院各項工作,推進民生司法建設,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一、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必須始終堅持“三個至上”

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強調,要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三個至上”是總書記對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規律的科學總結,是對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豐富和發展,也是新時期人民法院正確履行審判職能,緊密圍繞大局搞好審判工作的根本保證。新的歷史條件下,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期望,他們要求人民法院加強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大局,承擔起維護穩定、推動發展、保障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更加關注民生,進一步采取務實、有效的措施便民為民,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人民法院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就要以求真務實的態度,組織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把深入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總書記重要講話落腳在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貫徹落實“三個至上”要求上。從思想上理清“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司法、如何司法”等重大問題,準確把握人民法院在新形勢下的歷史定位,更加牢固地根植和踐行司法為民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著力在司法全過程體現“三個至上”,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從人民法院承辦的每一起案件、處理的每一起糾紛、接待的每一次申訴、化解的每一個矛盾中,感受到可靠安全保障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必須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社會穩定是人民群眾的共同心愿,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倳浽谕珖üぷ鲿h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時強調,切實維護黨的執政地位,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切實維護人民權益,確保社會大局穩定,是政法戰線的首要政治任務。人民法院在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要深刻領會和貫徹好黨的十七大報告和總書記關于維護社會穩定的講話精神,進一步明確維護社會穩定是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是人民法院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的主要切入點,把“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的成效落實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保障社會穩定,以及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上,堅持嚴打整治斗爭,依法嚴厲打擊危害社會安全和侵犯人民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按照打防結合方針,健全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關注的社會治安問題。在此基礎上,按照十七大報告提出的“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要求,切實有效解決妨礙社會和諧穩定的各種矛盾糾紛,注重解決那些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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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職權特性分析論文

一、法院職權的內容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著國家的審判權,為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賦予和確認。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是國家根本大法對人民法院職權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規定了人民法院審判職權的具體內容。按照法律部門分,人民法院目前承擔著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懲處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承擔著民事審判工作,依法審理民事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制裁民事違法行為;還承擔著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力地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人民法院以積極的工作,切實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保護了公民權利。

二、法院職權的社會性

審判權為國家權力的一種,它是為解決社會上的利益糾紛而設立,通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而調節。人民法院是重要的國家機關,是國家上層建筑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以人民法院的名義行使審判權,對經濟社會產生重要的影響。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各項審判工作,辦理各類刑事、民事、行政和國家賠償案件,通過個案的辦理,有效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主體行為,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對合法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給予了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審判權為國家服務,為社會服務,為人民服務。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裁決,并予強制執行,具有強制性、約束力和威懾力,這是其他國家職權沒有的強制力,是保證裁判實現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審判職權的社會性,是人民法院審判職權的重要特征,是人民法院開展好審判工作、實現公平正義、實現審判目的的基礎。審判權的社會性特征,一段時間里被忽視了,但不久就得到了改善,面向社會實際開展審判工作,面向社會實際搞好審判調研,更加注重應用法學研究,以有效指導審判工作,指導審判工作有效開展。

三、法院職權的中立性

審判權的中立性,由人民法院職權特性決定,是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的基礎,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也是全體人民的共同期待。唯有真正保持審判工作的中立性,人民法院在實際的案件辦理中,才能公平適用法律,公平作出判決。不可想象,一個不信守中立的法院,人民群眾怎么會給予信任,這個法院怎么能建立起真正的司法權威,這樣的法院怎么會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公平正義如何得以實現。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組織法也作了內容相同的表述。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保持中立性,憲法上、體制上多作了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立性問題,這幾年已有很多論述和探索,已經牢固樹立起了審判中立的理念。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一直按照中立性要求,努力排除各種不當干涉和干擾,在具體的案件辦理中,努力實現著公平正義。審判中立的理念,已經內化為各級人民法院和審判人員的核心價值,也為社會各界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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