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5 13: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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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請求權制度探究論文
我國正在制定《物權法》,物上請求權制度作為物權保護的重要方式,是物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對物上請求權制度進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對我國物權法中物上請求權制度的看法。
一、物上請求權的性質與種類
物上請求權,也稱物權的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時,物權人為了排除或預防妨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的目的為排除妨害,根據不同的妨害形態可分為以下幾種,(1)當他人沒有權限而占有物權的所有物妨害物權時,發生物權的返還請求權;(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權的,發生妨害除去請求權;(3)妨害有發生之虞的,發生物權的妨害預防請求權。我國民法沒有物權概念,也沒有物上請求權概念。但是,有關于物上請求權的若干規定。在我國民法之上,強調了物上請求權的民事責任性質,即我國《民法通則》將物上請求權作為民事責任的形式之一同其他責任形式集中作了規定。與此同時,《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第六章明確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則物上請求權作為民事責任而發生的行為屬于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具體而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和返還財產即是以物上請求權為內容的民事責任形式。相應的,我國民法上的物上請求權為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返還財產請求權。
對物上請求權性質,有以下幾種觀點:1、債權說,認為物權的請求權是對特定人行使的獨立的權利,屬債權性質的權利。2、物權說,認為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作用,而非獨立的權利,其依存于物權而存在、消滅。3、準債權說,認為其為類似于債權的一種獨立的請求權,但從屬于基礎物權并與之共命運。但這三種觀點都有存在片面性。因為一方面物上請求權是請求權,區別于物權;同時,物上請求權又是物權的作用,又區別于債權請求權。請求權,是指要求他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中,有債權的請求權和物權的請求權,還有親屬權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是請求權,即以要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為內容。因此,在物上請求權的實現的問題上,適用關于債的履行或給付的規定,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等。當物上請求權構成給付不能時,則發生請求權的轉化問題。即根據占有人的過錯情況分別轉化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在這一點上,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相區別。物權為請求權,為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但不能直接對客體進行直接支配,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物權是支配權,就權利的客體進行直接支配的權利。因此,物上請求權區別于物權,也獨立于物權。另一方面,物上請求權又是物權的作用或權能。物上請求權,基于物權而生,與物權共命運,即隨著物權的發生、移轉、消滅而進行相應變動。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權能,是物權受到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時進行自我保護的一種手段。也就是說,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作用。因此,物上請求權與債權的請求權不一樣,不適用于消滅時效制度。因為債權具有積極性,即權利須主動的請求對方給付,以實現其利益,而物權恰恰相反,物權具有消極性,即物權的享有不須積極的請求對方為給付行為,僅在其圓滿狀態受到破壞時才發動其請求權,以除去妨害等。消滅時效制度適用于債權,即債權的請求權的給付,對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無疑有很大督促作用。而保護物權完整的物上請求權顯然不應劃到消滅時效的適用范圍之下,否則無疑會激起侵害物權的投機激情。
二、基于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制度研究論文
我國正在制定《物權法》,物上請求權制度作為物權保護的重要方式,是物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對物上請求權制度進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對我國物權法中物上請求權制度的看法。
一、物上請求權的性質與種類
物上請求權,也稱物權的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時,物權人為了排除或預防妨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的目的為排除妨害,根據不同的妨害形態可分為以下幾種,(1)當他人沒有權限而占有物權的所有物妨害物權時,發生物權的返還請求權;(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權的,發生妨害除去請求權;(3)妨害有發生之虞的,發生物權的妨害預防請求權。我國民法沒有物權概念,也沒有物上請求權概念。但是,有關于物上請求權的若干規定。在我國民法之上,強調了物上請求權的民事責任性質,即我國《民法通則》將物上請求權作為民事責任的形式之一同其他責任形式集中作了規定。與此同時,《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第六章明確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則物上請求權作為民事責任而發生的行為屬于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具體而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和返還財產即是以物上請求權為內容的民事責任形式。相應的,我國民法上的物上請求權為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返還財產請求權。
對物上請求權性質,有以下幾種觀點:1、債權說,認為物權的請求權是對特定人行使的獨立的權利,屬債權性質的權利。2、物權說,認為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作用,而非獨立的權利,其依存于物權而存在、消滅。3、準債權說,認為其為類似于債權的一種獨立的請求權,但從屬于基礎物權并與之共命運。但這三種觀點都有存在片面性。因為一方面物上請求權是請求權,區別于物權;同時,物上請求權又是物權的作用,又區別于債權請求權。請求權,是指要求他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中,有債權的請求權和物權的請求權,還有親屬權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是請求權,即以要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為內容。因此,在物上請求權的實現的問題上,適用關于債的履行或給付的規定,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等。當物上請求權構成給付不能時,則發生請求權的轉化問題。即根據占有人的過錯情況分別轉化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在這一點上,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相區別。物權為請求權,為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但不能直接對客體進行直接支配,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物權是支配權,就權利的客體進行直接支配的權利。因此,物上請求權區別于物權,也獨立于物權。另一方面,物上請求權又是物權的作用或權能。物上請求權,基于物權而生,與物權共命運,即隨著物權的發生、移轉、消滅而進行相應變動。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權能,是物權受到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時進行自我保護的一種手段。也就是說,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作用。因此,物上請求權與債權的請求權不一樣,不適用于消滅時效制度。因為債權具有積極性,即權利須主動的請求對方給付,以實現其利益,而物權恰恰相反,物權具有消極性,即物權的享有不須積極的請求對方為給付行為,僅在其圓滿狀態受到破壞時才發動其請求權,以除去妨害等。消滅時效制度適用于債權,即債權的請求權的給付,對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無疑有很大督促作用。而保護物權完整的物上請求權顯然不應劃到消滅時效的適用范圍之下,否則無疑會激起侵害物權的投機激情。
二、基于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制度研究論文
我國正在制定《物權法》,物上請求權制度作為物權保護的重要方式,是物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對物上請求權制度進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對我國物權法中物上請求權制度的看法。
一、物上請求權的性質與種類
物上請求權,也稱物權的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時,物權人為了排除或預防妨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的目的為排除妨害,根據不同的妨害形態可分為以下幾種,(1)當他人沒有權限而占有物權的所有物妨害物權時,發生物權的返還請求權;(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權的,發生妨害除去請求權;(3)妨害有發生之虞的,發生物權的妨害預防請求權。我國民法沒有物權概念,也沒有物上請求權概念。但是,有關于物上請求權的若干規定。在我國民法之上,強調了物上請求權的民事責任性質,即我國《民法通則》將物上請求權作為民事責任的形式之一同其他責任形式集中作了規定。與此同時,《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第六章明確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則物上請求權作為民事責任而發生的行為屬于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具體而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和返還財產即是以物上請求權為內容的民事責任形式。相應的,我國民法上的物上請求權為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返還財產請求權。
對物上請求權性質,有以下幾種觀點:1、債權說,認為物權的請求權是對特定人行使的獨立的權利,屬債權性質的權利。2、物權說,認為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作用,而非獨立的權利,其依存于物權而存在、消滅。3、準債權說,認為其為類似于債權的一種獨立的請求權,但從屬于基礎物權并與之共命運。但這三種觀點都有存在片面性。因為一方面物上請求權是請求權,區別于物權;同時,物上請求權又是物權的作用,又區別于債權請求權。請求權,是指要求他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中,有債權的請求權和物權的請求權,還有親屬權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是請求權,即以要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為內容。因此,在物上請求權的實現的問題上,適用關于債的履行或給付的規定,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等。當物上請求權構成給付不能時,則發生請求權的轉化問題。即根據占有人的過錯情況分別轉化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在這一點上,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相區別。物權為請求權,為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但不能直接對客體進行直接支配,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物權是支配權,就權利的客體進行直接支配的權利。因此,物上請求權區別于物權,也獨立于物權。另一方面,物上請求權又是物權的作用或權能。物上請求權,基于物權而生,與物權共命運,即隨著物權的發生、移轉、消滅而進行相應變動。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權能,是物權受到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時進行自我保護的一種手段。也就是說,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作用。因此,物上請求權與債權的請求權不一樣,不適用于消滅時效制度。因為債權具有積極性,即權利須主動的請求對方給付,以實現其利益,而物權恰恰相反,物權具有消極性,即物權的享有不須積極的請求對方為給付行為,僅在其圓滿狀態受到破壞時才發動其請求權,以除去妨害等。消滅時效制度適用于債權,即債權的請求權的給付,對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無疑有很大督促作用。而保護物權完整的物上請求權顯然不應劃到消滅時效的適用范圍之下,否則無疑會激起侵害物權的投機激情。
二、基于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我國民法典請求權制度論文
摘要:未來我國民法典不應將物權請求權制度規定在物權法總則當中,而應采取德國民法典的模式,即在“所有權”一章規定基于所有權產生的各類物權請求權,至于其他物權人所享有的物權請求權,應依據該他物權之特點在相應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規定。因為在他物權當中,地役權人與留置權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與預防妨害請求權,抵押權人則不享有任何物權請求權。
關鍵字:物權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預防妨害請求權
引言
物權請求權(dinglicherAnspruch)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民法所確立的一項制度,其基于物權而產生,旨在排除對物權現實或潛在的妨害,回復物權的圓滿支配狀態的請求權,具體包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與預防妨害請求權。
當前我國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權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機關審議。雖然理論界與實務界就物權請求權的具體類型存在不少爭論,但絕大多數人都認為物權法中應當規定物權請求權制度。從現有的三個民法典草案或建議稿來看(注:這三個草案或建議稿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學者建議稿》、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學者建議稿》。),物權請求權制度均被規定在物權法(或物權編)總則編的“物權的保護”一章中,對于此種規定方式,迄今未見學者提出質疑。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討此種物權請求權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一、大陸法系民法典中物權請求權的定位
淺析民事訴訟法與國家根本法的關聯
——兼論中國民事訴訟法修訂的憲法理念
內容提要:任何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時都享有請求獨立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這一權利就是各國憲法上的裁判請求權。為保障人權,中國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應當以裁判請求權的保障為最高理念。在修改中國民事訴訟法的今天,我們應當找出現行的民事訴訟立法在裁判請求權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通過新的制度設計,來保障公民的裁判請求權得以全面順利的實現。
關鍵詞:裁判請求權民事訴訟法修訂中國憲法
民事訴訟法與憲法關系的研究已經成為一個國際性的課題,在國際上,有關民事訴訟法和憲法關系的國際性學術討論開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第七屆國際訴訟法大會將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系作為中心議題進行研討,國外學者從憲法對裁判請求權(或曰接受裁判權、正當程序權、公正審理權、訴訟權)保護為切入點對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系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國法學界關于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系向來不受重視,長期以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沒有充分意識到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密切關系,沒有將憲法理念特別是裁判請求權的保護作為構建民事訴訟法理論和運作民事訴訟制度的最高指導原理。在我國,對民事訴訟法與憲法關系的研究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它有助于我們明確民事訴訟法的憲法理念,從而為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修訂提供指導原理;它有助于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從而有利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它有助于提升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品位,擴大民事訴訟法的研究領域,推動民事訴訟法學科的深入發展。關于民事訴訟法和憲法關系的研究,可以從憲法對裁判請求權的保障、憲法對司法組織保障等角度展開,本文著重從裁判請求權保護與民事訴訟的關系來探討這一問題,并由此揭示我國民事訴訟法修訂的憲法理念。
一、裁判請求權: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
裁判請求權是指任何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時都享有請求獨立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憲法都規定了裁判請求權,從而使這一權利成為一國公民的憲法權利或曰基本權利。如日本《憲法》第32條規定:“任何人在法院中接受裁判的權利,均不得剝奪?!币獯罄稇椃ā返?4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均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789年美國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憲法中增加了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權利法案”,美國憲法并沒有直接規定公民的裁判請求權,這一基本權利主要隱含在有關正當程序等憲法條款中。
物權保護機制
一、物權保護機制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權支配他人的資產(財產),而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其特征為:1.支配性;2.排他性;3.絕對性;4.轉讓性。
由于物權的本身特性,使物權容易遭受來自眾多的不特定的義務主體的侵害,這種侵害的方式可能是各種各樣、不計其數的,但大體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物質狀態的損害,一類是權利狀態的損害。前者如房屋被撞裂、電視機被砸壞等,后者如土地被他人堆放雜物而無法利用、汽車借用后被拒絕返還等。具體來說,對前者,《民法》的救濟方法是令侵害人恢復被損壞之物至原來的狀態(修補房屋、修理電視機等),或無法恢復時以金錢賠償;對后者,《民法》的救濟方法是令其停止侵害行為或返還所有物(搬走雜物、返還汽車等)。
(二)我國物權保護機制立法現狀?!段餀喾ā返谌乱幎恕拔餀嗟谋Wo”,且是以物權的保護來命名本章?!段餀喾ā返?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權”,本條之規定,是對物權之保護的規定,然而對違反此規定之法律效果,立法者則另選擇在物權編專列第三章《物權的保護》加以規定,包括第33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及其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可稱之為物權人之確認權利請求權;第34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其返還原物”,可稱為物權人之原物返還請求權;第35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可稱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第36條:“造成他人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可稱為物權人之恢復原狀請求權;第37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可稱之為物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于物權之保護,依上述《物權法》之規定,大致上可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為物權人之物上請求權,包含原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確認請求權;其二,為侵權責任請求權,包括恢復原狀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從我國物權保護機制的立法現狀看,我國現行立法是不區分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也尚未形成合理的物權保護機制體系。
二、我國物權保護機制的體系構建考察及缺陷
實體請求權與訴訟請求權分析論文
一、實體請求權概念的確定
在早期羅馬法上,私法秩序只被理解為實體法規則。在古典羅馬法時期,出現了訴權思想,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并存。而在后古典羅馬法時期,私法秩序上又以實體權利為主,將“actio”的概念限定在實體權利上,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二元對立體系已被確定。[6]17對于請求權概念最有貢獻的應當是潘德克頓法學的理論整理。應當說,現代意義上的請求權制度是一個法律史上比較晚近出現的制度,在19世紀后期經由溫德沙伊德(Windscheid)的學說而進入《德國民事訴訟法典》以及《德國民法典》[1]。
(一)溫德沙伊德請求權學說基礎
溫德沙伊德的請求權學說是從羅馬法上的“ac-tio”的概念出發的,他認為羅馬法上的訴有多種含義,如行為、協商、法庭審理等,最后一種含義是到有管轄權法院起訴或訴訟。[7]113由此可以推知羅馬法上的“actio”包含了諸多要素,無法與現代術語對譯。而溫德沙伊德所做的工作就是將羅馬法的“actio”用現代術語表達出來。他認為“actio”不是訴或訴權,也不是受侵害的權利的保護措施,而是權利或權利請求的表現形式[8]6值得注意的是,理解溫德沙伊德構建的請求權體系的關鍵點有二,一是主觀權利概念的形成,一是債權與物權觀念的形成。[9]27
在溫德沙伊德時代,出現了(主觀)權利觀念,權利被理解為對每個人支配范圍的分配,在此支配范圍內該人之意思對他人而言是一種法律,涉及的是統治的意思與被統治的意思之間的緊張關系。薩維尼對物權與債權等進行形式化抽象,財產權利的價值地位—如權利人享有用益、變價等權利—為一個形式化要素所替代,即意思之力(Rechtsmacht),也就是說,權利是意思之力。
由人的意志之力可能作用的客體出發,薩維尼列舉了各種可能法律關系的類型,意思統治有三個客體,一是人格,一是不自由的物(unfreieNatur),一是自由的人或他人(freieWesenoderfremdePersonen),對自身的權利是人天生的原始權利,而在其他客體上的權利則是取得的權利。債權與物權區別的關鍵點在于,物權客體的非自由之特征,物權是對物的絕對控制,而債權關系則不能被理解為對他人全部整體上的控制,債權關系必須被理解為,另一方的自由不能被毀壞。意思力量的向第三人的擴張被薩維尼稱為債(Obligation),但這不意味著對他人整體的控制,而是對他人個別行為的控制。(10)132一方面,是債權人的意思,通過此意思,個人自由被擴展,另一方面是債務人的意思,該自由被履行的必要性以及相應的債權人起訴進行強制所限制。
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我國法律制度沒有對于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是否可以進行物權預告登記做出明文規定,致使大量案件糾紛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決。在學理上,預告登記使得債權請求權具備了物權的性質,形成了債權物權化的現象。因此在制度設計上,預告登記是不動產登記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信用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在我們制訂統一民法典的時候,給予預告登記以一定的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協調物權與債權的利益,實現交易安全,減少交易成本,符合現實生活不動產交易頻繁的迫切需要,也有利于健全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因此,我們應把握制定民法典和物權法的契機,盡快確立我國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以全面完善的物權登記制度更有效地指導司法實踐和律師實務。
由于我國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尚處于初創階段,本文試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借鑒德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的相應制度,從適用范圍、效力等方面,提出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在我國的制度設計。
物權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手段,是物權獲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基本前提。預告登記是不動產登記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對于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是否可以進行物權預告登記未作明文規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規章中也僅對不動產預告登記問題簡單涉及,既不系統全面,也未明確其適用范圍和法律效力問題,致使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大量案件糾紛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決。預告登記是關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的重要制度,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關于預告登記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只有在商品房預售問題上有類似的規定。1999年10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物權法起草小組完成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提出了三條關于設立預告登記制度的最初建議。我國應當在借鑒國外和我國臺灣地區經驗的基礎上,選擇適應我國國情的預告登記立法體例,并進行科學的制度設計,以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我國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尚處于初創階段,為完善立法,結合德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的相應制度,本文從其含義、價值入手,分析其性質、適用范圍、效力等方面,探討預告登記制度與我國現有法律體系的完善,從而提出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在我國的制度設計。
占有保護請求權研究論文
[摘要]占有是一種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對占有的保護有利于社會平和秩序的維持,有利于物權體系的完善。對占有物權法上的保護可分為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即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不同于物權請求權,它是以保護占有的現實狀態為宗旨的獨立的請求權。在立法中如何規制占有保護請求權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在我國物權法制訂高潮的今天探討這個問題,對于占有制度的構建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占有物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
雖然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占有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占有制度,確認占有保護請求權,乃是立法的必然。我國物權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編設立了占有制度(共10條),其中對占有保護請求權第296條第1款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奪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因侵奪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請求權,自侵奪或者妨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薄φ加幸詶l文的形式明確予以規定,這在我國民事立法中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該草案對占有物權法保護的規定還存在一些不足,如沒有規定占有的私力救濟,沒有考慮妨害危險對占有的影響等。我國物權法草案對占有的物權法保護規定的還不甚完善,筆者擬就占有保護請求權予以分析和探討,以期在物權立法中能給占有保護制度以更全面更完善的規定。
一、占有的保護
占有是主體對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1]簡言之,占有是指對于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2],它屬于事實而非權利。既然占有不是權利更不是物權,那為何能夠獲得物權法上的保護呢?筆者認為,主要在于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體現了財產秩序,占有的現狀也構成一種社會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護占有,并不一定是為了尋求對真正權利人的保護,而是為了維護社會財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定。同時,對于本權的保護及債權的利用人的保護也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對占有的保護可分為債權法上的保護和物權法上的保護,后者又可分為占有的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即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保護請求權,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奪、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險時請求侵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能力。關于此項請求權,有稱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占有人之請求權、占有物上請求權、基于占有而生之請求權或占有保護請求權。[3]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占有制度是不問現實的占有的狀態是否正當而一律加以保護的制度,它的宗旨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和平穩定。占有保護請求權,正是基于此所產生的請求權,故筆者認為,“占有保護請求權”這一概念更確切地說明這一請求權的本質,而且也一目了然即乃對占有的保護。
論民事訴訟第三人
論文摘要:民事訴訟第三人是由司法實踐和訴訟法學理論共同探索的產物。而民事訴訟中第三人也是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高速發展,逐步萌芽、確立、完善的。第三人制度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最出采用第三人制度是為了便于訴外的利害關系人,保護其合法權益,但羅馬法并沒有很好的將這一制度發展、完善。十六、十七世紀以后,生產力的發展拓寬了民事交往的領域,現有的法律已無法更好的去保護訴訟中涉及到的第三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資產階級法學家順應了民事糾紛發展的要求,在一系列資本主義民事訴訟立法中正式確立了訴訟第三人。而真正規定這一制度的現代法典是1806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雖該法只規定了訴訟參加的相關程序,沒有對訴訟參與的實質加以規定,但它對大陸法系各國以后的訴訟參加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對之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隨后,日本、奧地利、中國、蘇聯等國都加以借鑒,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雖對此有相應的規定,但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要求保護自身意識對的逐步增強,現行的法律在對第三人的制度的規定上有所不適之處。本文試圖對民事訴訟第三人制度進行探索,并對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與大家共同商討。
關鍵詞:第三人請求權訴訟標的
一、第三人的由來和產生
在古老的社會以前,源于落后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兩個相同主體間的一次性成了當時民事交往的基本模式。由此也決定了民事訴訟中通常以原告訴被告的“兩造訴訟格局”存在于審判實踐之中。盡管羅馬法承認對他人的訴訟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獨立申請參加訴訟及上訴或聲明不服。羅馬法采用這種制度的原因,在于方便訴外的利害關系人,保護其合法權益,但訴訟第三人制度也終未能在羅馬法中得到確立。十六、十七世紀以后,生產力的發展拓寬了民事交往的領域,民事交往遠遠突破了兩個相向要求所形成的聯系,若干經濟實體之間形成了彼此銜接,相互影響的鏈條。當該鏈條的某一環節出現違法或侵權行為,往往導致連鎖反映,在這些復雜糾紛面前,傳統的“兩造訴訟格局”充分暴露了其缺陷。因為,倘若削足適履地將連環糾紛分段成若干個“兩造訴訟”,常常會導致訴訟浪費,裁判沖突,有悖于訴訟經濟原則和法院裁判的嚴肅性。在這種情況下,資產階級法學家順應了民事糾紛發展的要求,在一系列資本主義民事訴訟立法中正式確立了訴訟第三人。
在我國,1948年由陳謹昆擬定的《中華民國新民事訴訟法草案》第一次提出建立訴訟第三人的構想,這可視為訴訟第三人在我國的萌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頒布前,對訴訟第三人我國的審判實踐中普遍用“訴訟關系人”的稱謂,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家學者們摒棄了“訴訟關系人”的提法,選擇使用了“第三人”。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對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若干問題了一系列司法實踐解釋,這樣民事訴訟第三人在我國正式確立。
二、第三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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