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事故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0 17: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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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事故

學生傷害事故研究論文

摘要:學生傷害事故是學校辦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事實,也是困擾學校工作、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嚴重問題。學生傷害事故一重預防,二重處理。要從法律角度正確界定學生傷害事故,明確各方在發生學生傷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責任,并及時、妥善處理損害賠償問題。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

近年來,隨著辦學規模的日益擴大和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所引發的學校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許多學校在出現了學生傷害事故后常常表現出不知所措,要么為了息事寧人而以犧牲學校或教師合法權益為代價,要么不恰當地維護學校或教師權益而導致事態難以收拾。學生傷害事故日益成為困擾學校工作和阻滯學校發展的嚴重問題。如何從法律視角探析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構成及其責任認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減少學生傷害事故對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負面影響,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實問題。

一、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法律構成

學生傷害事故又稱學校事故,它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生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概念,也是一個空間概念,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把學生傷害事故僅僅理解為“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在學校管理下的學生所發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園內發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學的。學生傷害事故可能發生在校園內,也可能發生在校園外;可能發生在教學上課期間,也可能發生在放學及下課期間;還可能發生在寒假、暑假期間,關鍵要看是不是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之內。對學生傷害事故在認識上產生錯誤和混亂,必然不利于確定當事各方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以及責任認定后賠償原則的適用,不利于學生傷害事故的科學合理解決。

學生傷害事故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分類,從責任主體角度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1)學校責任事故。它是學校由于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包括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教職工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違反有關要求及操作規程;學校組織課外活動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學校統一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及衛生標準;等等。(2)學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學生在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特異體質、疾病,學校和學生自身不了解或難以了解而引發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學校本身提供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教育教學過程沒有問題,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傷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動中,場地、設施提供方違反規定導致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明顯違反校規而對其他學生造成的傷害事故等等。另外,從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教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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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研究論文

摘要:學生傷害事故是學校辦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事實,也是困擾學校工作、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嚴重問題。學生傷害事故一重預防,二重處理。要從法律角度正確界定學生傷害事故,明確各方在發生學生傷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責任,并及時、妥善處理損害賠償問題。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

近年來,隨著辦學規模的日益擴大和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所引發的學校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許多學校在出現了學生傷害事故后常常表現出不知所措,要么為了息事寧人而以犧牲學校或教師合法權益為代價,要么不恰當地維護學校或教師權益而導致事態難以收拾。學生傷害事故日益成為困擾學校工作和阻滯學校發展的嚴重問題。如何從法律視角探析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構成及其責任認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減少學生傷害事故對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負面影響,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實問題。

一、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法律構成

學生傷害事故又稱學校事故,它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生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概念,也是一個空間概念,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把學生傷害事故僅僅理解為“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在學校管理下的學生所發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園內發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學的。學生傷害事故可能發生在校園內,也可能發生在校園外;可能發生在教學上課期間,也可能發生在放學及下課期間;還可能發生在寒假、暑假期間,關鍵要看是不是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之內。對學生傷害事故在認識上產生錯誤和混亂,必然不利于確定當事各方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以及責任認定后賠償原則的適用,不利于學生傷害事故的科學合理解決。

學生傷害事故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分類,從責任主體角度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1)學校責任事故。它是學校由于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包括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教職工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違反有關要求及操作規程;學校組織課外活動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學校統一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及衛生標準;等等。(2)學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學生在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特異體質、疾病,學校和學生自身不了解或難以了解而引發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學校本身提供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教育教學過程沒有問題,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傷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動中,場地、設施提供方違反規定導致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明顯違反校規而對其他學生造成的傷害事故等等。另外,從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教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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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運動傷害事故司法訴訟分析

摘要: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是學生傷害事故中最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學校常因此陷于訴訟糾紛,承擔較重的責任。本文以233份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民事判決文書的實證分析為基礎,結合典型案件,以歸責原則為切入點就該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建議通過規范管理制度,建立學生體育保險制度和完善立法等方式以使學生與學校的利益都獲得保障。

關鍵詞:體育傷害事故;學校;歸責原則

一、學生運動傷害事故的司法訴訟現狀

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的體育設施內以及由學校組織的與體育相關的活動中發生的,導致學校學生身體受到傷害的事故。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是學生傷害事故中最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我國學生在校平均發生體育傷害事故為2.6次。在司法實踐中,學校也常因此陷于訴訟糾紛,承擔較重的責任。筆者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的398份學生傷害事故民事判決書梳理發現,學生運動傷害事故共有233件,占學生傷害事故的58.5%。在233起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案件中,學校涉訴的有207起,占比88.8%。法院判定學校擔責的198起,占87.03%。在198起學校擔責案件中,擔責比例在60%及以上的108起,占46.79%,其中負全部責任的36起,占16.06%。學校是公益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教育,但由于其涉訴糾紛多,承擔責任較重,導致一些學校面對學生體育活動采取消極態度,長期如此將使學生在體育方面的受教育權遭到實質的剝奪,于學生,學校都無益處。

二、歸責原則在學生運動傷害事故中的運用

在下文中筆者主要以李某與某中心學校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為例,就上述現狀進行法律分析。李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就讀某中心小學五年級,2016年10月9日,李某在該中心小學體育老師的帶領下參加縣教體局舉行的足球比賽中摔倒導致骨折。李某及其法定人起訴要求學校賠償。法院判決:李某在足球比賽中倒跑其自身具有一定的過錯,學校未就盡到教育管理的“注意義務”充分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根據公平責任,判決學校承擔80%的責任。在此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該法院認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生在體育競賽中受到傷害,學校如未就盡到教育管理的“注意義務”充分舉證證明,根據公平責任學校應當承擔較重的責任。這明顯有失偏頗。(一)學校并非任何時候就“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三十八規定和三十九條規定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由學校就盡到教育管理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而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由受害人就學校未盡到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換句話說,是指學校并不絕對的就“是否盡到管理責任”或者是“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在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學校就證明其自身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責任較重。但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于其自身對于體育運動風險已具備一定的預測和控制能力,當受到傷害起訴學校請求賠償時,則需要受害人一方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在歸責時應適用過錯責任,依照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由李某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學校在帶領李某參加比賽時并未對李某進行安全教育告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而不是學校在任何時候就“注意義務”都負有舉證責任,學校未就注意義務承擔充分的舉證就應對此承擔不利后果。(二)當事人均無過錯是公平責任適用的必要非充分條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6條規定明確指出,公平責任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在本案中,法院在認定李某和學校均有過錯時仍適用公平責任,明顯是法律適用錯誤,擴大公平責任的適用范圍,使學校承擔責任于理無據。但以上闡述也并非說只要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一定適用公平責任。是否運用公平責任還需看學生是否為學校的利益而致害,在本案中如果李某與學校均無過錯的前提下,學校應就李某受到的傷害按照公平責任原則分擔風險,因為李某是在體育老師的帶領下代表學校為學校的利益參加比賽的過程中受到傷害,獲利者應當分擔風險。法官不嚴格的依照歸責原則判案,無疑是加重學校責任。(三)針對性法律欠缺,保險制度不完善。在本案中,還涉及對學生運動傷害事故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處理該類事故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人生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第九條到十五條。《體育法》并未就此規定。缺乏針對性法律對學生運動傷害事故作出規定,對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歸責原則的適用在實踐中出現不統一的情況也就不難理解。善良的法官在擁有較大自由裁量權時自然會傾向學生,讓學校承擔較重的責任。我國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往往是根據學校承擔責任的比例大小進行分擔。筆者通過對233份學生運動傷害事故的民事判決書統計發現,有198件如同本案一樣,在發生事故后將學校列為被告。而這在政府設立學生體育風險預防專款基金的德國,推行學生體育風險國家行政賠償的日本等的國家是基本不會出現的,這些國家的政府主動采取轉移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風險,或由政府承擔或建立多方面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現有的學生意外險是屬于非強制險,而學生平安險是將高風險的體育活動排除在外,不屬于平安險的保險范圍。發生事故后法院為避免個體學生承擔過重的責任,往往會傾向使學校分擔較大比例的風險。這可能也是學校承擔責任比例大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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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抗性運動傷害事故責任研討

1對抗性體育運動的含義及特點

何謂對抗性體育運動?目前體育運動界及體育運動理論界對此尚無明確界定。我們以為,所謂對抗性體育運動是指由運動員組成對峙的雙方,從事著存在近間隔身體接觸、較為劇烈的競技性比賽活動。把握對抗性體育運動應當留意三點。首先,對抗性體育運動參與者一般分為“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在整個活動始終處于“對立”的、競爭的地位。參加這些運動的對立雙方之目的在于從體能、氣力或技能方面擊敗對方。因此,對抗性體育運動經常屬于體能、氣力與技能相結合的競技性運動,某些對抗性體育運動比賽往往更突出運動員的氣力能力,如摔跤、拳擊等;其次,對抗性體育運動存在身體近間隔的接觸,這是運動性質本身決定的;最后,對抗性體育運動具有高風險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多為運動比較劇烈,雙方對峙較激烈的活動,因此,對運動員雙方來說風險比較高,比起其它運動更輕易造成傷害,而運動員的傷害又多來自于另一方的過錯行為。常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包括籃球、足球、摔跤、相撲、拳擊比賽活動等。正由于這些運動具有激烈性、開放性、近間隔身體接觸性、高風險性、對抗性、競技性等特征,所以,在比賽或練習過程中必然存在人身安全危險,輕易造成人身傷害。然而,學生在從事上述運動過程中,對是否造成對方的人身傷害甚至死亡往往難以猜測,甚至是不可避免的,這就為因從事對抗性體育運動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的法律責任的界定帶來難點?;陬}目范圍的限制性,本文僅僅對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法律責任題目略作探討。

2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法律責任分析

2.1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法律責任構成要件

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發生后,產生法律責任與否取決于其是否具備必要的主客觀要件。由于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法律責任是基于人身傷亡產生的法律責任,因此,應屬侵權性法律責任,而不涉及到違約責任,行為人因此應當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從民法學的視角看,校園對抗性體育傷害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2.1.1具有傷害事故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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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傷害事故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近年來,因中小學生在校期間,或在學校組織外出的各類活動中,受到意外傷害或致人傷害,有的傷害甚至導致學生死亡,家長要求學校和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事件時有發生。一旦發生此類事故,不僅學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痛苦,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還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中小學生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情況一般比較復雜。賠償責任和賠償標準難以確定,常令有關方面感到棘手。同時大部分遇到此類事故的受害者監護人,不愿訴諸法院解決,而是遷怒于學校。學校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往往投入大量精力,正常教學秩序被打亂,以后再組織活動時變得戰戰兢兢,如履薄冰。

面對幾乎不可避免的校園傷害事故,學校應該運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不同于學生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并不是所有的校園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校園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不全是學校,只有校方對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確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當事人都無過錯時,可按公平原則由學校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關鍵詞】責任主體、過錯責任、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

2005年10月14日,四川營山一小學因樓梯濕滑發生擁擠踩踏,造成9名學生受傷,2人重傷;10月16日上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第二中學附屬小學學生在下樓參加升國旗時,發生擁擠踩踏事故,造成一名學生死亡,12名學生受傷;10月24日上午,湖南省婁底市第四小學學生在樓梯間擁擠踩踏,10人受傷;10月25日晚,四川巴中市通江縣廣納鎮中心小學發生嚴重踩踏事故,8名學生死亡,45人受傷。觸目驚心的數字敲響了校園安全警鐘。

據《中國教育報》披露,我國中小學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數都在1.6萬人以上,平均每天死亡40多人,相當于每天消失一個教學班的孩子,還有更多的學生在學校遭遇各種事故并受到傷害。校園內一旦發生傷害事故,不但學生遭遇不幸,而且還給學生家長帶來巨大的創傷,有些事故的發生,會給一個原本圓滿的家庭帶來終身的痛苦和遺憾,同時學校、教師也成了“唐僧肉”動輒被推上被告席,給學校造成很大壓力。因此,經歷過這種不幸的學校,在帶教學生、組織活動時變得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于是,春游沒有了,課間活動減少了,體育課也簡單得不能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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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思考

摘要:通過文獻資料等方法,對國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與處理模式進行了梳理.認為我國應在借鑒國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現實狀況,積極完善體育傷害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建設,進一步強化安全教育與體育傷害事故防范制度建設,并建立與完善“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學校體育保險體系,以有效保障學校體育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防范;處理

激烈的競爭性是體育運動的特點之一,在競爭與對抗的運動情境中受到傷害是很難完全預測與避免的.在學校體育領域,不管是體育教學還是課外體育活動,均存在一定概率的運動傷害,根據教育部、公安部、衛生部的調查統計,體育運動傷害亦占到學生傷害事件的首位[1].但我們不能因為在體育運動中會發生運動傷害,而不去參與體育運動.我們所要做的是如何減少和防范體育事故的發生,以及在傷害事故發生后如何公正合理地進行處理.然而,由于我國在防范與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上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與法制體系支撐,故而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頻發,在具體的事故處理中很難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各方對處理意見也很難達到一致的滿意.甚至出現有些學校為了避免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有意弱化體育教學與課余體育鍛煉等活動,在校內比賽中取消一些風險較大的項目,如三鐵、長距離跑等.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與處理方面進行深入研究,并積極借鑒國外相關經驗,結合我國學校體育運動實踐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措施,以保障我國學校體育的健康發展.

1國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與處理

美國是世界體育強國,不管是學校體育、社會體育還是競技體育都位于世界先進行列,且三者緊密相連,相互促進,和諧發展,共同推動著美國體育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學校體育不僅為社會體育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還為競技體育培養了大量的后備人才,是美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的主要陣地.而學校體育的健康發展又得益于社會化的體育管理體制與完善的體育法規法制建設,以及美國人的體育情節與將體育運動作為生活一部分的價值觀念.美國的學生、教師、家長等都對體育運動的價值與存在的風險有較理性的認知,一方面積極地引導學生參與體育運動,以培養其優秀的社會品質與終身體育能力,另一方面通過一系列安全教育與制度保障等減少運動傷害的發生,并依靠其發達的體育保險業,將體育運動風險有效地轉移和化解.在美國,體育保險充分涵蓋了學校體育領域,包括中學體育保險、學生意外保險和大學體育保險等,對學生參加校內外各種體育活動中的意外傷害提供強制保險[2].而我國在體育保險方面正處于發展階段,尚未形成完善的學校體育保險體系,仍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在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上,美國主要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其構成要件包括:(1)學校依法負有某義務而事實上未履行;(2)體育傷害事故實際發生,(3)學校未履行該法定義務與發生的體育傷害之間為近因關系,即存在實質性的因果關系,且學校只對教職工的職務行為負責[3].國內對于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上尚未形成統一的定論,主要集中在學校在事故處理中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問題上,有學者建議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以公平責任原則為輔,以減輕學生及家庭所承受的損失[4].加拿大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上,以安全教育為主,并以行政法規的方式來強化安全教育在學校教育教學中的地位.通過專門的安全教育課程以及體育運動安全與風險教育,使學生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安全教育與風險預防及處理知識,以減少體育運動及其他傷害事故的發生.如各級各類學校成立的“健康與安全委員會”,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結合健康與安全課程內容,積極開展針對性極強的健康安全培訓活動[5].在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上,加拿大更加謹慎與細致,在適用的歸責原則上也更有特色,如細心父母原則、替代性原則、共同責任原則等[6].加拿大在具體判斷傷害事故的責任時,按照事故出現的場域將學生體育傷害分為兩類情況,即操場受傷和運動損傷兩種情況.如果學生是在操場上參與體育運動時受傷,則需要考慮是否有充分的監管系統、教師是否充分履行職責以及場地器材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并根據調查取證情況,來判斷學校和教師是否應承擔相關責任.此外,他們還會考慮很多細節因素,例如師生比、天氣情況、體育活動性質、地理狀態等.根據這三個基本原則,法律部門判斷學校與教師在校園體育傷害事故中有無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來斷定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依此進行追責.同時,即使使用細心父母原則,法官也會認為體育老師基于職業特性應該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如關于學生的運動能力、身體狀況、運動特點以及器材設備情況等,體育教師應進行更為詳盡的了解和把握[7].可見,加拿大對體育教師的要求非常高,不僅要求其具備一定的體育教學能力與素養,還要求具備一定的風險管控能力.此外,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問題上,加拿大組建了專門的教育保險公司,并給予專項資助經費,幫助公司非贏利運作,以解決學生傷害事故處置的理賠問題,如目前加拿大全國50%以上的高校在加拿大大學互惠保險公司投保[8].作為世界體育強國的日本,非常注重相關立法,通過法律條文來規范體育教育過程與體育環境設施建設,并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日本學校安全法》、《體育振興法》等均有明確的規定.由于日本特殊的自然地理位置,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頻發,使得日本學校體育教育中十分重視安全教育.而安全教育的內容主要是講授各類傷害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措施等,涵蓋了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等各種體育致害風險的防范和應對[9].在日本,學校與社區聯系密切,場地器材建設非常完善,能夠滿足居民與學生的體育需求,且場地設施質量非常高,管理嚴格.故而因體育環境設施質量不合格導致的體育傷害事故比例不高,主要為自然災害、體育教師不夠盡心以及學生自身存在問題等導致的體育傷害事故.因此,教育部門對體育教師要求非常嚴格,他們不僅要教授體育知識技能,還要教授基本的安全教育.在出現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時,首先會考慮體育教師是否盡到職責.如果體育教師在教學或訓練中進行了“危險預見”、“危險避免”的工作以及在事故發生后處理及時得當,即教師在工作上不存在失誤,則不承擔責任,反之,則需承擔責任.在事故賠償問題上,日本早在1960年就建立了學校事故互助保險制度,主要通過各類體育保險來實現.日本學校體育保險體系非常完善,并具有明顯的普及型與公益性,如體育安全保險、學生教育研究災害傷害保險、學校災害互助支付制度、都道府縣立學校管理者賠償責任保險和社會體育設施保險等,保險項目多樣、保險范圍較廣[10].由于日本自然地理環境以及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重視等原因,使得日本絕大多數學校都加入了學校災害互助保險,通過互助保險等來解決事故的賠償問題.可見,美、加、日三國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與處理上,都非常重視法制建設,并通過安全教育和制度建設來防范和規避傷害事故的發生,在事故的處理上,均依靠完善的體育保險體系予以轉移與化解,有效地降低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率,緩解了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多方矛盾問題.

2我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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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傷害事故立法探討

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專家咨詢法、邏輯分析法對高校體育運動傷害中學校應承擔責任進行了法律層面的分析。認為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產生原因復雜,形式多樣。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原則責任)認定應具體條件具體分析。確定責任時要明確高等學校的性質、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應承擔的責任有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無責任。

關鍵詞:高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對策研究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范圍

1.1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

高校體育中學生傷害事故屬于學生傷害事故的一個特殊類型,它是指在高校體育教學、體育課外活動、體育運動訓練和體育競賽中發生的致使學生死亡、傷殘、組織器官損傷等人身后果。它具有多樣性、突發性和復雜性的特點。

1.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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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廳函〔20*〕23號)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依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遵循合法、及時、公正的原則,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與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協調機制。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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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體育傷害事故原因探析

一小學體育教學中傷害事故產生的原因

小學體育教學中傷害事故產生的因素主要有學校、教師、學生和體育運動項目四個方面。

(一)學校方面的因素

(1)學校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學校領導對體育工作的重視不夠,造成小學體育管理理念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體育教學混亂而且松散,存在很大的隨意性。部分小學體育管理制度只是形式和擺設,并未努力去執行,甚至某些學校連體育管理制度都不存在。一些農村小學體育場地雜草叢生,體育器材簡陋的僅有墊子、啞鈴、籃球、乒乓球、口哨。體育設施極其陳舊、老化,一個學校體育室都沒有設定,體育器材就直接放在體育老師的房間內。小學體育制度不健全,體育場地、器材、設施都如此不完整,更談不上對學生每天使用的體育場地、器材、設施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這就導致體育器材設施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如:某小學三年級在低單杠練習時,因單杠有點陳舊,固定高度的螺絲有點松動,在做杠上斜身引體時單杠一端突然下滑,導致傷害事故的發生。如果學校體育管理制度健全,對場地、器材進行定人、定時負責檢查,體育教學中就可以避免很多傷害事故的發生[1]。

(2)學校的經費投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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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范圍探討

摘要:現實中體育教學中學生受傷害事件的屢屢發生嚴重影響了學校體育教學活動的開展,明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范圍,不僅有利于分清責任,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有效的救助;而且有利于學校不斷規范體育教學活動,避免和減少意外傷害事件的發生。文章從主體、時間和空間、原因、損害后果等幾個方面討論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范圍,認為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認定,應從“體育”本身出發,避免泛化為與體育有關的傷害事故。

關鍵詞: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主體;空間;原因;損害后果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相關問題的研究是學生傷害事故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涉及體育學和教育學兩個學科,產生了許多研究成果,對現實中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預防,及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引發的糾紛的解決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我國目前并沒有關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專門立法,也沒有專門性的法律條款,所以,實踐中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認定,主要是參照了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筆者贊同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學生傷害事故的一種具體表現,二者之間是一種種屬關系;但是,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范圍的認定,筆者認為應從“體育”本身出發,避免被泛化為與體育有關的傷害事故。

一、主體范圍

所謂主體范圍,這里指的是請求權主體的范圍,即受害人的范圍。在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研究中,學者們對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受害人主要提出了四種主張。第一種主張從《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出發,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受害主體必須是學生,并且是在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民辦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及學前教育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學生。[1]具體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學籍;二是全日制就讀。[2]第二種主張從《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39條第2款的規定出發,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受害人不僅包括全日制的在校學生,也包括非全日制的在校學生。[3]第三種主張從《侵權責任法》第38條、第39條的規定出發,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學生,主要指中小學中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4]因為,法律確定學生傷害事故概念,其立意不在于保護一般的學生,而是著意保護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侵害權利的其他人。[5]第四種主張是從傷害事故發生的場所出發,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既包括學生本人的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也包括學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6]筆者認為,本質上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學生傷害事故的一種現象,不過是由于體育運動本身具有的危險性,所以,發生在體育課、體育訓練和競賽、體育鍛煉過程中的傷害事故較學校的其他場合更多。同時,學術研究中,體育的專業性也使得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研究成為學生傷害事故研究中一個相對獨立的領域。但是,這些并不影響到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進行預防和救濟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學生人身安全。所以,筆者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受害方只能是學生,不應擴大到學校體育教學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其他人。這里的“學生”主要指三種情況:首先是在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全日制就讀的學生;其次是在學校注冊學籍的非全日制學生,如高等學校招收的函授生、自考生等,他們也會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訓練、競賽等活動;最后是在各種教育培訓機構學習的學生,他們在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體育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亦屬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此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受傷害的學生并不僅限于本校學生,參與本校組織的體育鍛煉、競賽的其他學校學生亦包括在內。

二、時間與空間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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