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12: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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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筑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按照農民自愿、政府引導并給予適當補貼原則籌集養老保險基金,保障農村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個人繳費狀況領取養老金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制定政策和計劃,并組織實施??h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社保局)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結算、養老金的發放和個人帳戶管理,提供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的咨詢服務等工作。各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服務中心協助和組織實施好本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參保范圍
第四條本縣行政區域內,16周歲以上,具有本縣農業戶口人員均可參加。
社保制度調研報告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問題
社會保障費改稅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它關系到整個社會體制改革。為了確保費稅改革的順利進行,在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時,應對其相關問題給予高度的重視。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分析
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我們盡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而現有的社會保險統籌制度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所以應當加快建立社會保障稅制的步伐。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有廣泛的社會基礎。隨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政府機構改革以及醫療制度改革,加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社會成員的風險意識普遍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在參加商業保險的同時,迫切希望國家為其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障“費改稅”后,征收具有強制性,管理具有規范性,稅款具有專項返還性,能夠保證所有納稅人從中受益,易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另一方面,當前,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已經成為困擾地方政府的一大難題,從而使社會保障“費改稅”不會像其他“費改稅”那樣,因為部門的既得利益受影響而消極抵制。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
其次可靠的稅源基礎。經過20年的改革,經濟貨幣化程度不斷加深,我國國民收入有顯著的增長,城鄉人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1978—2001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從133.57元上升到2366元,增加了17.7倍。城鎮居民的人均家庭收入由1981年的500.40上升到2001年的6860元,增加了13.7倍。同時,我國城鎮家庭實際儲蓄率水平也有很大提高,征收社會保障稅的潛力相當大。根據國家統汁局統計資料表明,1985年全國城鎮居民家庭儲蓄率為8.9%,1990年為15.3%,到1999年上升為21.2%。2000年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6.43萬億元,2001年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7.376億元。可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穩定可靠的稅源基礎。
社保制度經驗淺析
一.韓國的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發展
1公共年金制度韓國的公共養老保障制度被稱為公共年金制度。公共年金是一種繳費制的社會保險制度,由國家承擔最后的保險責任,國家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年金可能出現虧空的部分。按建立時間先后分別為:1961年建立的公務員年金,1963年建立的軍人年金,1975年建立的私立學校教師年金,最后是1988年建立的國民年金,國民年金覆蓋了全體18歲以上公民,是韓國公共年金制度的主體。韓國在實施每項新養老保障政策前,都會頒布相關法律為該制度保駕護航,每項養老保障制度都有專門法律與之對應,對各養老項目進行分類單獨管理,對相關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界定清晰。公共年金的保險費征繳、年金給付及年金資產運營,分別由韓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基金運營委員會、國民年金運營評審委員會進行專門監督和管理,防止年金擠占、挪用,同時降低了年金保值增值過程中的風險。
2改革及評價為保證公共年金制度長期穩定發展,韓國實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改革國民年金管理體制,提高年金管理效率,逐步實現由國家管理向商業性私有化管理過渡,增強年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規定在2013年將退休年齡從60歲提高到61歲,然后每5年提高1歲,逐步提高到2033年的65歲;降低年金投保年限,規定年金的最低投保年限從15年降到10年,并取消殘疾、遺屬年金的1年期最低投保年限的規定,建立了離婚時無收入一方有權分享老齡年金的制度;1999年對投保40年的受益人的平均工資替代率從70%下調到60%等。上述改革取得了明顯效果,但同時,大多數改革只不過是原有制度的延伸和調整,從本質來說,其改革并不是根本的制度性變革,僅是對社會保障安全網的修補和完善。
二.比較獲得的經驗借鑒
1促進老年人口再就業,切實保障老年人再就業權益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老年人社會參與水平不斷提高,因此,國家不僅應為老年人創造再就業的社會條件,并且還應通過立法保護老年人再就業權益。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將退休后再就業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而韓國老年人就業效果也差強人意,老年人的職業權利同樣很難得到有效保障,盡管韓國出臺了《老年工人就業促進法案》,但其內容和效果不具強制性,老年人再就業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
2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完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韓國將不同類型的職業群體納入公共養老保險體系,并分別立法建立相對獨立的年金制度,不斷擴大公共年金制度的覆蓋面。目前我國建立一個統一的養老保險標準并不符合實際,我國可以將農村居民(包括個體戶)、農業勞動者、城鎮居民(包括個體戶)、城鎮職工以及農民工都納入國民年金體系中來,以《社會保險法》為母法,對不同群體的養老保障制度分別設立子法,針對不同群體量身制定養老保障計劃,從而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普惠性。
農民工社保制度探究
摘要:作為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健全,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養老保險,有利于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遇到各種風險時,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占城市勞動者三分之二的農民工卻被排除在這一制度之外,這不但侵害了農民工的權益,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農民工勞動保障的權益維護己成為近幾年我國社會上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也是黨和政府正在下大力氣解決的問題。針對現階段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領域存在的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應分析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方法才能有力地促進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土地換社保分類分層管理和諧社會
一、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一)農民工與社會養老保險
在中國現代社會學辭典上,“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業戶口、被人雇傭從事非農活動的農村人口。其特征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同時還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以務工所得為主要謀生手段。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每3個產業工人中就有2個來自農村,大量進城農民工是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新興力量。同時進城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問題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之音。
有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率先對此進行了桕關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廣東兩個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點是設專門機構管理,農民工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只做養老補貼。農民工連續繳主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廣東模式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兩種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證了當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但這兩種模式也都各自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養老補貼待遇偏低,其額度現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4%,難以有效防范老年風險,廣東模式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高、轉移困難等制度設計也不盡合理。研究相應對策,探索適應農民工特點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勢在必行。
深究農村社保制度的現狀
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災害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西方世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比城市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要晚一些。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在1883-1889年先后立法開始了工人“醫療保險”、“事故保險”和“養老保險”,但直到1957年才開始實施“農民養老保險”。日本是1941年開辦年金保險的,1971年開始建立農民年金保險。國外農村社會保障起步比較晚,但發展比較快,目前已經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供需矛盾的現狀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民生存和生活的“安全網”,是指國家和社會為農民,尤其是貧困農民提供的一種普遍的、預設的制度安排框架,使他們在面對外界各種風險威脅時,能夠通過這種制度幫助消除、緩解和應付這些威脅及其對貧困農民基本生計安全的影響。理論上講,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產品,應當以政府為主體進行提供。然而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一直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造成農村社會保障的嚴重缺位。
1、地區差距大,城鄉發展不平衡。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不平衡,一般說來,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較高,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則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許多人連溫飽還沒有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2、社會化程度弱,農民負擔重。目前,農村的社會保障工作僅在很小范圍內實行,沒能在全社會范圍內推廣,農民參保水平較低。以吉林省某鄉為例,該鄉7個村,29個行政屯,2500戶,共12500人,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占全鄉總人口的2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不足10%,還有20%的村民沒有參加醫療保險。
3、資金缺乏,來源不合理。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主要是以農民個人繳納為主,而我國農民收入水平偏低,直接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足。據有關研究表明,在我國農村約有1.4億的人群因收入低而不能維持其基本的食品消費,這樣對社會保障根本無支付能力。當前發達國家城鄉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政府撥款,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堅持以“農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次之,國家為補充”的原則。據資料顯示,我國政府用于社會保障的金額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這樣不僅造成農村社保資金的短缺,而且還嚴重影響了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加大了推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難度。
社保制度失效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問題;市場調節失效與政府調節失效的交替作用導致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低效率;政府職能在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中的重新定位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經濟制度,是公共選擇的結果、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市場機制調節失效或低效的結果、政府調節失效或低效的結果、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由舊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規范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中的職能等,具體請詳見。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必要的制度保證,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工程。隨著我國的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已經由原來的現收現付模式向部分積累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轉變,這種轉變就是我們所說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遷問題。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經濟制度,是公共選擇的結果,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自身實踐活動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現代化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起著“減震器”和“安全網”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愈來愈重要。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從國情出發,積極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從目前發展的情況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人數已從1998年底的1.12億人擴展到現在的1.29億人;失業保險的覆蓋人數也由0.8億人擴展到近1億人,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從70萬人增加到128方人;目前已有1400多萬人從原來的公費醫療和企業勞保醫療轉向新的醫療保險制度;此外,全國600多個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兩年來先后有300多萬城市低收入居民得到救助。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作出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對于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還存在一些問題:(1)社會保障的主要承擔者仍然是企業事業單位。目前職工的養老、醫療、失業等仍由企業來承擔、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和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業來承擔。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本來要靠企業、社會、財政三方面共同籌措,但由于企業(特別是一些困難企業)和社會分擔的部分沒有很好落實,一些下崗職工不能及時足額領到基本生活費的現象仍然存在。(2)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所需的資金缺口還比較大。例如,近幾年來,參加社會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每年新增200多方人,養老金支出數額越來越大。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保障沒有資金積累。同時,由于養老保險覆蓋面窄,因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好而導致養老保險費收繳率低,沒有實行全國統籌,地方之間的基金不能調劑使用,因此部分省份的養老保險基金有了支付缺口。盡管兩年來中央政府下了很大決心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幫助地方解決拖欠養老金的問題,但一些地方舊的拖欠未了,新的拖欠又來,極大地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3)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夠規范,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例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實行全額證繳,但是目前部分地區仍實行差額繳撥的辦法,造成企業擠占、減發或拖欠基本養老金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對會保障基金沒有納入財政統一管理,省級地區間基金調劑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業和政府之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對于社會保障的責任劃分也不夠明確。(4)社會保障制度的涵蓋面還很窄,基本上集中莊城市的公有制單位中實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也有待擴大。比如,在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一些沒有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以及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下崗職工或失業人員,他們中的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卻還沒有進入這條“最低保障線”。如此等等。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使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沒有起到應該起的作用。我們把它稱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失效或低效。
二、市場調節失效與政府調節失效的交替作用導致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低效率
社保費征繳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包括對繳費單位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擬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書、受理群眾舉報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行為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完善社保制度改革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
社保制度改善意見
本意見自年1月1日起施行。市勞動保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方法。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全面提高社會保證水平,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平安制度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平安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平安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平安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平安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平安條例實施細則》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
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對年底以前在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從年1月起,依照歷年社會平安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補繳養老平安費至滿15年,料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裳娱L繳費至滿15年,料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