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13:40:58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涉法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解讀涉法信訪

涉法信訪在過去、現在和未來一個較長時期內將一直存在著,涉法信訪的巨大功效人民不會忘記,歷史也不會忘記。但是,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看,從發展的角度看,從一方面我們目前的立法不斷豐富和科學完善,另一方面卻又要面對大量的涉法信訪案件,以致于這些涉法信訪案件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這一現實看,我們有必要對涉法信訪進行反思和探討,從而獲得一些前瞻性意見。

一、問題的提出

1、涉法信訪機制中的國家權力成分不清、界線不明。一方面,幾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公民對其不服的行政行為可以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解決,犯罪行為可以在由國家或者自訴人啟動的刑事訴訟中解決,民事糾紛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解決,也就是說,從理論上講,依照憲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等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本可以成為幾乎所有涉法案件的終局裁判者,即司法權為終局權。人民法院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現行信訪機制中又存在著涉法信訪案件處理權這一國家權力——但是,我們對這一權力的認識和界定遠遠不夠:它的設定是否科學?它屬于何種國家權力?它是對原有依法設定的國家權力的必要補充,還是多余的重復?它的行使是否有全局上的效果?它依照哪一部法律處理哪些案件?等等,我們必須對此有個深刻而科學的認識??陀^現實是,信訪部門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訪案件,徹底處理了其中一部分,但涉法信訪案件卻與日俱增,這反映了涉法信訪案件處理權與原有依法設定的處理權之間,已經出現了互為消蝕的傾向。另外,大量的涉法信訪案件屬于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或者沒有窮盡訴訟程序的案件,這又反映了涉法信訪案件處理權往往有臨時或者永久取代司法權的一面。例如這樣一個案件:土地延包期間,某村違中央政策將原承包戶種有成規模果樹的土地無償發包給另一承包戶,引發土地使用權糾紛;新承包戶又分三次將果樹全部砍毀,引發刑事案件和民事賠償案件。至此,該一案包含三個小案:土地糾紛、刑事、民事。但是,該案始終只能進入信訪部門,并且在基層久拖未決,最后在省級信訪部門的接待下,在省級內參的呼吁下,才以被害人得到賠償后不得已息訪而告結。從客觀上講,被害人始終沒有要求放棄刑事訴訟,因此,該案中的刑事案件在法律上并未得到處理,但在信訪機制內,該案就這樣結了。

2、信訪指導思想本身存在著某種矛盾。一方面,憲法規定公民有申訴權,尤其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等所謂信訪經驗的廣泛流傳,和它在某種程度上所起到的示范作用,使得公民或者單位進行信訪大有不到北京不罷休的信心和理由,于是,大量本應由基層解決的案件不得已而擺上高級領導的案頭。另一方面,我們“將問題解決在基層”的指導思想,又往往使我們將很多公民或者單位在基層解決不了的案件仍然批回基層就算了事,不再做督促、檢查和落實。這樣,既賦予公民或者單位有信訪的權力,又將大量信訪案件空批回去了事,這是一個嚴重的矛盾。

另一個更為嚴重的矛盾是,幾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不含狹義上的信訪法律法規)的申訴渠道,這個申訴渠道就可以看作是具體法律對憲法規定的公民申訴信訪權的落實,我們只需要嚴格執行這個具體法律的規定,就應該是保障了公民的申訴信訪權;否則,社會效益就無從談起,終局結論更是遙遙無期。打個比方,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工作)和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每個公民都可以僅僅以此為由要求進入國家機關成為國家工作人員。顯然,選拔國家工作人員自有一套法律法規來規范,我們只需要嚴格依照這一套法律法規來選拔國家工作人員就足夠了。但是,我們在前述這個申訴渠道(即本來能夠產生終局結論的法律程序)之外,再設定一個抵觸或者部分抵觸該法律程序的信訪機制,這確實是一個不易解決的矛盾。

3、涉法信訪的成因??傮w上說,基層工作(不含基層信訪工作——下同)與信訪工作、對基層工作有一定的領導、指導作用的有關機關的工作之間,互相成為對方工作質量不高、效率不高的原因。基層工作對“上”有依賴性,信訪工作對“下”也有依賴性,雙方互相依賴,質量與效率不高自是必然。分開來說,基層工作不過關是根本。但基層工作不過關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筆者以為其主要原因如下:所處的環境不佳,缺乏按規律辦事的機制,責、權不明,違法成本低,冗員多,人員素質不高,缺乏科學競爭機制。例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謝德安在公開發行的刊物(《公民與法》審判版)2004年第7期上發表文章稱,某基層法院共有工作人員128人,但其中具有法官資格(含院領導)的僅21人。這就是說,該院具有審判案件資格的人數僅為21人,比例僅為1/6——一個絕對驚人的比例。造成這一絕對驚人的比例本身就有違反《法官法》之嫌——誰對造成這一絕對驚人的比例負責呢?再讓這樣的法院完全依法辦案,理論上講是不太可能的!等等。信訪工作監督基層工作不到位是關鍵。信訪工作就案辦案,越辦案越多,養成了基層工作的惰性和依賴性,還容易使那些問題未得到解決的信訪主體誤認為基層工作與信訪工作“官官相護”,是一個利益共同體。

查看全文

涉煙違法特征及其策略

名煙名酒店以其豪華的裝修、高昂的租金、醒目的廣告、靈活的價格等在卷煙終端零售市場顯得別具一格,對消費者有著極強的誤導性和迷惑性。歷來是涉煙違法犯罪的高發區,是假煙流通和銷售的主渠道、主場所。市局(公司)領導曾多次嚴厲強調,要密切注視名煙名酒店動向,掌握其銷售規律,采取非常措施,不斷開展專項行動,堅決打擊其涉煙犯罪行為,確保卷煙終端市場的規范有序。通過對近年來的名煙酒店違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研究,發現名煙名酒店涉煙犯罪呈現出科技化、隱蔽化、集團化和高效化的特點。不擇手段地與我爭客戶,爭份額,爭利益。其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不僅給我煙草專賣執法帶來很大的挑戰,而且嚴重干擾國家正常的卷煙市場經營秩序。因此,探究如何更有效地打擊名煙酒店涉煙犯罪,保持卷煙終端零售市場規范有序,已成為煙草專賣執法人員面臨的新的重要課題。

一、名煙名酒店的界定

同時或部分具備以下特征應定性為名煙名酒店:

1)店名為“煙酒商店”、“名煙名酒店”、“煙酒茶商行”或其他突出卷煙為主要銷售商品類似內容的各種門市、超市、店面等;

2)裝修豪華,卷煙廣告醒目精美;

3)經營面積一般在15平方米以上,且卷煙經營柜臺或貨架占整個經營場所經營柜臺或貨架的1/3以上;

查看全文

縣上半年涉法涉訴工作總結

上半年,全縣政法各部門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決”的總要求,結合正在開展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和“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活動,組織干警認真學習貫徹第二次全國集中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電視電話會議和省市有關會議精神,加強對干警執法為民的思想教育,進一步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觀念和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思想,按照集中處理涉法涉訴上訪第二階段工作要求,大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狠抓了涉法涉訴上訪案件的復查和處理工作。上半年共辦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件,其中涉及公安機關的*件,即××*、××*信訪案,涉及法院的*件,即××*信訪案,沒有中央、省交辦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另外,順利辦結去年遺留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4起,即××*案和××*涉法涉訴信訪案。

一、注重宣傳教育,引導群眾訴求

政法各部門把集中處理涉法涉訴上訪工作與正在開展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緊密結合起來,以先進性教育活動推動集中處理工作向縱深發展。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結合《信訪條例》的貫徹實施,在認真解決實際問題的基礎上,廣泛深入地宣傳《信訪條例》,深入開展了對上訪群眾的法制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導上訪群眾理性合法地通過正當渠道處理自己的訴求。在做好重點上訪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對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群眾的法制意識,積極引導群眾通過正當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信訪案中,縣委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和縣法院立案庭多次做好周本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對被執行人××*曉之以利,使周的安置補助費順利執行到位。

二、注重排查梳理,建立預警制度。

縣直政法單位負責處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部門在做好接訪工作、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同時,建立了由縣聯席會議、縣委政法委統一牽頭、政法各單位具體負責的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組織機制??h委政法委先后2次組織縣直政法各單位開展了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工作,采取清理信訪臺帳、走訪鄉鎮和有關單位的方式,將清理出來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逐個建立個案臺帳,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加強與縣委、政府以及各鄉鎮的聯絡,實行信訪工作重心下移、重點前移,掌握上訪動態,建立預警制度,做到有的放矢。通過超前預測民意、暢聽民言、分擔民憂,使群眾話有處說,理有處講,冤有處申,下情上達。特別是在重大節日、兩會期間,增強信訪工作的主動性,把握信訪工作的規律性,堅持依法信訪、負責到底的原則,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入手,本著什么問題突出,就努力克服什么問題,什么問題棘手,就認真處理什么問題,什么問題難辦,就著力解決什么問題,把焦點化解在萌芽,把矛盾解決在一線,把問題處理在基層,把法律政策落實到上訪人員的心坎里。

三、注重齊抓共管,包干穩控上訪

查看全文

電力涉法的初探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也越來越豐富多彩,隨之而來的則是電力用戶的飛速增長。電力企業在為各地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同時,也同樣承擔了各種巨大壓力,僅就電力涉法的諸多事宜,既讓人費神,又值得我們多多深思。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建立健全,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特別是法制化建設的推進,人們不僅懂得追求高質量、高品味、全過程的服務,而且懂得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尤其是對具有基礎性、公益性的電力行業的服務質量要求更為嚴格,電力企業那種“皇帝女兒不愁嫁”的榮耀已成為歷史。

就電力涉法有關事宜,從三個方面談一下淺顯認識:

第一、目前出現的幾類事例及簡要剖析

A、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置

這類案件是發生次數最多的一類案件。總的來看關鍵在于做好下列工作:

查看全文

涉黑犯罪趨勢及立法戰略

本文作者:張堅工作單位:閩江學院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進一步發展與法律認定的細化從1995年開始,我國學者與實務部門對我國是否存在典型的黑社會組織以及將來是否存在黑社會組織存在較大爭議,有學者與專家從經濟、政治、組織等方面論證我國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黑社會組織的可能。但先不管理論上的爭議,至少我國的涉黑犯罪發展越來越迅猛,這是不爭的事實。[7]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在2000年12月全國公安機關“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時明確表示:“2001年1月份,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數量比去年同期上升3.4倍,判處犯罪分子的人數上升6.5倍;從犯罪規模上看,有向黑社會組織犯罪發展演變的趨勢”。2001年4月至12月短短幾個月里,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帶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就達300多件,判處罪犯12000多名。[8]可見,我國涉黑犯罪組織至少在數量上已經有了不小的規模,其社會危害性存在日益嚴重化的明顯趨勢。另外,由于我國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界定比較概括,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界定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組織。根據這一定義,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以暴力手段實施犯罪的犯罪集團難以有效區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存在較大的爭議,各地區的認定標準存在較大差異。由于司法實踐中針對涉黑犯罪的相關問題認識不致由于在適用法律上不統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出臺了《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經濟實力、保護傘與行為方式等四個方面予以界定。但是,最高院的這一司法解釋被一些學者與專家批評為是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并認為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界定不完全準確。并且在該解釋頒布后一年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匯集地方檢察機關的一些反映的情況下,經研究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釋將“保護傘”特征規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備特征,超出了刑法典第294條規定的立法原意;主張只要采取非法手段斂財,或以其他手段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即使目前經濟實力規模不大,也應認定具備經濟實力特征。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典第294條中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含義做出立法解釋。在這一背景下,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出臺《關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又重新做出了解釋?!读⒎ń忉尅放c《司法解釋》最大的變化在于,不再將“保護傘”作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備特征。而隨著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不斷發展以及司法實踐中反黑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還召開了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對《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中相關問題的理解與把握取得一致的意見。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處力度。因此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不僅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增加了財產刑,還在總體上提高了涉黑犯罪的法定刑;并且明確將《立法解釋》中所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予以吸引,以利于正確把握該類犯罪。

我國涉黑犯罪的發展趨勢

如前所述,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的涉黑犯罪存在了30年之久。在這期間,立法從無到有、從簡到繁,但與此同時,涉黑犯罪本身也不斷變化,呈現出其自身的發展趨勢。這值得我們關注,從而進一步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發展速度迅猛從前述的涉黑犯罪發展概況中所引用的1990年、1992年、1996年、2001年有關部門統計的涉黑犯罪數據可以看出,我國涉黑犯罪組織逐年成倍增長。如同樣是公安部統計的數據,1992年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就是1990年的幫會組織的3.6倍;而到了1996年,短短四個月時間內查獲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數量就接近1990年幫會組織的數量的2倍。法院審理涉黑案件的數量,2001年1月份審理的數量是前一年同期的3.4倍;4月至12月的高達300多件,判處罪犯12000多名。從最近幾年情況來看,雖然我國不斷開展打黑除惡活動,堅持“打早打小”的政策,但我國司法部門打擊的涉黑組織和法院審理的涉黑案件依然有增無減。據報道,2001年到2005年,我國打掉了700多個黑社會性質組織。2006年2月至2009年7月,全國法院一審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罪名審結案件共1171件12796人。[9]從2008年的情況看,全年一審受理的涉黑案件共有473件,5066人,比2007年上升了26.5%;已審結生效的案件共有273件,2774人,比2007年上升了54.24%。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有1279人,重刑率為46.11%,高于同期法院判決的全部刑事案件30.34個百分點。[10]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2009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527件,判處罪犯3231人,同比分別上升13.8%和16.6%。由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的發展,涉黑犯罪也在不斷發展,而且雖然我國堅持開展“嚴打”等活動,但涉黑犯罪短期內無法杜絕,我們必須作好長期預防、打擊涉黑犯罪的準備。另外,雖然一般認為早期我國的涉黑犯罪組織屬于一種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不完全具備典型黑社會的特征;但是,隨著涉黑犯罪組織的長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我國已經出現了典型的黑社會組織。典型黑社會組織的出現,可以說是涉黑犯罪組織長期存在、發展的惡果,是涉黑犯罪組織迅猛發展的必然結果。因此,我們在奉行對涉黑組織“打早打小”的政策時,還應當注意對典型黑社會組織的嚴厲打擊?!氨Wo傘”存在對于我國涉黑案件中存在保護傘的比例有多少,筆者沒有統計也無法統計。但從筆者所查閱的各類材料中,絕大部分的涉黑案件中都存在保護傘的影子,甚至有不少案件中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身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重要成員。另外一方面,我國2000年的《司法解釋》中將保護傘作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備條件之一,這從另一方面可以看出我國涉黑犯罪中保護傘存在的廣泛性。雖然之后的《立法解釋》中將保護傘排除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條件之外,但至少說明絕大部分涉黑組織存在保護傘。對此,有學者認為黑社會的本質特征是具有的一定社會控制性,而在社會主義制度下要控制社會則必然要與掌握一定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結合,因此保護傘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重要條件之一。[11]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長肖揚曾經多年強調:黑社會性質犯罪,沒有后臺和保護傘是絕對不能做大的。如前文數據所顯示,我國的涉黑組織數量上日漸增多,顯然就是一種日益壯大的表現。而據學者我認定的典型黑社會組織“祝氏家族黑社會組織”,其存在的時間就長達10多年,保護傘也是眾多。[12]因此,我們在打擊涉黑組織時,更應當注重對保護傘的重點打擊,這樣才能在深層次上削弱涉黑組織存在的條件,并可以排除打擊涉黑組織的阻力。國際化趨勢明顯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必然會導致經濟犯罪的國際化趨勢。黑社會組織存在的目的是獲得經濟利益,從這一角度而言,涉黑犯罪屬于經濟犯罪,因此其發展趨勢必然是具有國際性;也正是如此,有關打擊涉黑犯罪的國際公約越來越多,各國開始普遍重視聯合打擊涉黑犯罪。近年來,隨著各國經濟文化交流的加強,國際上的黑社會組織開始不斷通過洗錢等途徑在全球轉移資產,消除其犯罪痕跡;而中國金融市場與相關法律制度的暫時不完善,為他們洗錢行為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一些國外傳統的黑組織也開始進行企業化管理,也在不斷尋找新的犯罪場所或者市場,以此來壯大其犯罪組織;而中國這一片廣闊的市場不僅為一般的企業提供了商業機會,也讓這些犯罪集團看到了一絲機會。正因為如此,隨著我國的對外開放,國外的黑社會組織也開始日益向我國滲透。如廣東省在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展開的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就偵破港澳臺黑社會入境滲透案件69起。[13]而像上海、福建等對外開放程度較高的地方也是較容易被國際黑社會組織滲透的地方,這些地方都屢屢發生境外黑社會入境滲透的事件。[14]另一方面,境內涉黑組織與境外黑社會組織相比往往只是一種初級或中級的狀態,后者有時也會成為前者的學習榜樣或依賴對象。因此,有些境外涉黑組織也主動尋求境內黑社會組織加入本組織或境內涉黑組織的主要成員加入境外黑社會組織,或者兩個組織進行一定的合作。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我國涉黑組織的國際化趨勢。涉黑組織的國際化趨勢,既加快涉黑組織往黑社會組織發展的步伐,也加重了這一組織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我們在打擊本土涉黑組織時,也要特別關注境外黑社會組織對我國涉黑組織的影響,并加重對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打擊力度。

我國刑法應對涉黑犯罪發展趨勢的對策

根據前面所分析的涉黑犯罪組織發展趨勢,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我國的刑法條文,面對不斷發展的涉黑犯罪組織,我國刑法的規定似乎不能完全跟上其步伐,不能有效地起到預防、打擊涉黑犯罪的目的。筆者以為,我國目前刑法的規定至少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修訂與完善:要強化對高級別涉黑組織的懲罰力度由于我國涉黑犯罪組織產生與發展的時間不長,絕大多數涉黑犯罪組織都不具有典型的黑社會組織的特征,特別是在1997年刑法典修訂之前難以找到公認的具備典型的黑社會組織。由此,1997年的刑法典主要使用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而不使用“黑社會組織”這一概念,并進一步規定了比國外一些國家相對較輕的刑罰來處罰我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如意大利在1992年的法令中就規定,黑手黨人一經判刑,若無法說明所獲金錢、物品中、資產之來源,或者對其財產之支配,顯與其個人合法收入不成比例的,應予以沒收;同樣,美國在1970年通過的《有組織犯罪控制法》也規定了沒收刑,還規定了高達20年的監禁甚至終身監禁,以及數額驚人的罰金;再如俄羅斯1996年刑法規定了以團伙(組織)形式實施犯罪的,體現加重處罰的原則,并且為了嚴厲打擊黑社會組織犯罪,也規定了沒收財產這種嚴厲的財產刑。而法國刑法典亦做出類似的規定,即在有關法條中規定了由黑社會組織實施犯罪的,加重處罰,并且采用定額罰金制,即明確規定沒有幅度的定量的罰金。[15]通過考察世界主要國家的相關立法可以看出,對黑社會組織犯罪規定較重的自由刑并處以數額較大的財產刑是普遍采用并行之有效的做法,鮮有不對之采取嚴厲刑罰制裁的。而我國在刑法修正案八通過之前有關涉黑犯罪的最高刑期才10年,并且也未規定刑罰或沒收財產??紤]到我國與西方國家相比總體上還是一個重刑化國家,這反映了我國1997年的刑法對涉黑犯罪社會危害的嚴重性認識還不夠充分。而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涉黑犯罪的刑罰,并且也增加了財產刑,顯然這一修正符合反黑的立法趨勢,但這次修正力度還不夠大:因為對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都未增加財產刑,而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最高刑也只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隨著這十多年來我國涉黑犯罪的發展,不少涉黑犯罪組織不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而屬于典型的黑社會組織了,原先的適用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相關量刑對其已經不相稱了,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了。因此,針對我國涉黑犯罪發展趨勢,有必要調整其刑罰幅度,或者增設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相并列的“黑社會組織”相關罪名,并相應設置高一檔次的法定刑幅度。另外,涉黑犯罪的根本目的是獲取巨額經濟利益,而金錢也是其實施犯罪的重要命脈和滲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重要手段,只有對涉黑犯罪的財產予以罰沒,才能從根本上消滅其犯罪的基礎。因此,基于國際社會對黑社會組織的量刑有重刑化趨勢,并普遍適用財產刑;我們還應當對所有涉黑犯罪適用財產刑。要加重對涉黑組織“保護傘”的懲罰力度我國刑法第294條第3款規定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典型的對“保護傘”進行懲罰的罪名,該罪與另外兩個涉黑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基本上相同。筆者認為,我國應加重對保護傘的懲處力度。第一,成為黑社會“保護傘”的那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大都是領導干部和政法人員,其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不法分子提供保護,往往是以權謀私、受賄腐敗,這不僅會破壞黨風廉政制度,也會敗壞政府的形象,導致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和不支持,影響政權的穩定,后果十分嚴重。第二,“保護傘”在我國涉黑組織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如果不是存在“保護傘”,一些涉黑組織也不敢那么猖狂地犯罪,很多涉黑組織在其剛萌芽階段即可以被我們打擊或消滅,我國對涉黑組織“打早打小”的政策也就可以完全實現,典型黑社會在我國就不可能出現,那前述“要強化對高級別涉黑組織的懲罰力度”的對策也就沒有意義了。從這一意義上講,“保護傘”是加重涉黑組織社會危害性的催化劑,也是促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向黑社會組織發展的動力,其社會危害性應該比涉黑組織本身還要嚴重。事實上,不少存在黑社會組織的國家和我國香港、臺灣地區也意識到保護傘對黑社會組織發展的重要意義,認識到保護傘的嚴重危害性,因此對其處罰都相當嚴厲。俄羅斯刑法對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有組織犯罪行為規定了加重刑罰。[16]我國香港地區的《社團條例》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相關涉黑罪行由公務員做出,則有關刑罰上下限加重三分之一;我國臺灣地區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鑒于犯罪組織因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介入或包庇而壯大,故其惡性及危害較一般犯罪組織為巨,特設加重處罰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我國雖然在2000年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但這僅僅是司法解釋,而不是法律規定,效力等級偏低;另外,這里的懲罰力度僅僅是“從重”而不是“加重”,其力度還不夠嚴厲。貝卡里亞早就說過:“犯罪對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們犯罪的力量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17]既然保護傘在我國對涉黑犯罪的意義更大,我們對其刑事懲罰也應更重,所以刑法應提高其法定刑,或者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及涉黑犯罪的,應加重處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對該罪刑罰略有提高,但沒有增加財產刑,而且其法定刑比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還要低。要加大對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懲罰力度如前文所述,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活動往往成為我國涉黑犯罪組織的學習榜樣或依靠對象,因此境外黑社會組織在我國的犯罪活動,不僅其本身具有相應的社會危害性,而且還額外起到推動我國境內涉黑犯罪發展的作用。有的境外黑社會組織與境內涉黑犯罪組織相互勾結,相互配合,相互促進,進行跨境、跨國犯罪,犯罪日益多元化和嚴重化,其社會危害性更為明顯。可以說境外黑社會組織的入境犯罪活動對我國法律秩序、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這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我國目前對境外黑社會組織的定罪僅限于“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雖然在2000年的司法解釋中將“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也視為“發展組織成員”,但總體上對境外黑社會組織在我國境內犯罪的懲治還不夠嚴厲。因此,我們認為刑法可增加規定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成員在境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應從重或加重處罰。同樣,遺憾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對這一問題也未予以修正。

查看全文

涉法信訪問題調研報告

據統計,**縣近三年來受理群眾信訪舉報分別為143、126、155件(次),其中涉法信訪分別為39、57、73件,占當年受理件的27%、45%、47%。統計表明,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呈逐年上升趨勢。當前,涉法信訪已形成為一種新的不穩定因素,嚴重影響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在此筆者就涉法信訪問題的現狀、成因及防范對策談談如下拙見。

一、目前現狀

從信訪當事人的情況看,具有以下特點:

1、信訪人文化素質較低。如楊某,男,71歲,文盲,務農,與同村村民因責任山山權爭議的問題,縣、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裁決不服而上訪;吳某,男,50歲,小學三年級文化,務農,反映其女兒計劃生育問題早已得到解決,后經行政復議、一審、二審三道程序依法裁決,并鑒于吳某家庭經濟困難,對其給予了5000元的資助,但要求賠償上訪所造成的損失因無法律依據而不服上訪;張某,女,46歲,方盲,不服公安機關對其所作行政處罰,已申請行政復議,已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如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張某就是不通過法定途徑依法解決,而是通過上訪渠道訴求。

2、信訪人法律意識淡薄。盡管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法律文書中已告知當事人相關事宜,但當事人放棄該權利。如朱某等人反映與一國有林場山嶺權屬糾紛問題,已經過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法院一審,按法定程序朱某等應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但朱某等人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而采取上訪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和有關領導給予解決。

3、信訪人無理纏訪。有相當一部分信訪人以“以人為本”為由,為了個人利益,故意提出一些過高、不合理甚至無理要求。如鄒某反映因城市建設需拆遷其一幢老房屋,要按其個人提出的要求進行補償,否則不同意拆遷;之后縣里組織召開2次聽證會,作出了強制拆遷的行政裁決,同時對其房屋補償金額、安置過渡房、支付拆遷費均給予了合理解決,鄒某不服,并對作出的行政裁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而是采用上訪找有關領導給予解決。

查看全文

涉法上訪案件的成因及對策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法院日益成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渠道,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日益增多,訴訟主體呈多元化趨勢,有的案情復雜、矛盾容易激化,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有的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不是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上訴或者申訴,而采取到進省、進京上訪,有的甚至纏訪不休。這些上訪事件的存在,既增加了上訪當事人的經濟、精神負擔,也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既有損法院的形象,也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更損害了司法權威。

一、涉法上訪的特點

廣義上的涉法上訪,包括涉及到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與法律相關的各類上訪,狹義的僅指涉及到法院的上訪。本文從狹義的角度進行討論。當前涉法上訪呈現出一些特點,主要表現在:

⒈涉法上訪的數量不斷上升。在各類上訪案件中,涉及到與人民法院各類裁判有關的上訪居高不下,有的甚至達到30%。其中不少當事人越級上訪,有的一上訪就到北京,以期問題迅速解決。有的反復上訪、重復上訪,有的到多個機關、部門上訪,有的互相結合形成上訪團體,息訴難度大。

⒉上訪的對性明顯增強。法院所面臨的社會矛盾總體來說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但它的對抗性色彩卻越來越明顯。有的當事人在上訪中采取鬧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長期糾纏、沖擊機關、阻礙交通等,有的打橫幅、豎標語、呼口號,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在機關門口喊冤糾纏,攔截領導車輛;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毀容、自殺或他殺。

⒊群體性涉法上訪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個別人的利益而帶有明顯的群體性。如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農村集體訴訟問題、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群體性事件往往具有較大的社會破壞性,影響生產生活秩序、法院乃至行政機關的工作秩序,有的還會采取一些過激的行為,有的還聘請律師、尋求媒體支持,把經濟問題政治化。

查看全文

淺談涉法上訪的工作對策

涉法上訪,這里不僅指當事人為解決某些觸及法律方面的實質性問題而向國家機關部門所作的上訪行為,亦指當事人為解決問題向國家機關進行上訪,其程序本身具有的法律性,是廣義上的涉法上訪。

近年來,涉法上訪案件明顯增多,越級上訪、集體上訪、異常上訪突出,對抗性強。涉法上訪,如果處理不好,既影響國家機關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響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影響社會的穩定,影響黨群干群關系,乃至影響黨的執政地位。因此,涉法上訪問題是各級國家黨政機關和政法部門必須正視和解決的重要問題。各級國家黨政機關和政法部門必須妥善處理涉法上訪案件,認真分析涉法上訪成因,建立涉法上訪常規性工作機制,努力從源頭上減少和遏制涉法上訪案件發生,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一、涉法上訪的成因

涉法上訪的形成原因多種多樣。透視近年來所發生的涉法上訪案件,筆者發現引發涉法上訪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地方政府部門出臺的政策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為保證國家各項事業得到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實,國家在政治、經濟等領域的政策不斷調整和出臺。為使國家各項政策在基層得到更為有效的貫徹落實,地方各級政府部門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勿庸置疑,這些細則的制定,為國家政策在基層的落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沒有從實際出發,甚至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成為引發涉法上訪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96年,在貫徹中央關于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大穩定,小調整”的政策時,某基層政府出臺了一個文件,其中規定出嫁女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戶口遷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當年當地由此引發的上訪案件占上訪案件總量的30%。

查看全文

地方立法涉罰制度探析

摘要:地方立法中涉罰制度與上位法的沖突,已經越來越突出,突破行政處罰行為的限制,增設新的處罰行為是最主要的集中點,對于地方立法權限,究竟該放還是限,已經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究竟應該如何協調中央與地方在行政處罰方面的權限問題更是值得探討,本文從“不抵觸原則”入手,立足實際,尋找引起沖突背后的原因,探析地方立法中涉罰制度的前路。

關鍵詞:不抵觸原則;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一、問題的提出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構成我國法律體系的整理框架,從整體來看,講整體比作一個金字塔,處于金字塔塔尖的就是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母法,所有法律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不能與憲法、法律相違背,以此類推,這就是法律位階原則。法律位階原則是立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否則無效。對于地方性法規來說,地方性法規也不能與憲法、法律、行政性法規相抵觸,對于法律、行政性法規未作出規定的,地方性法規應遵守立法權限,不能超越權限,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地方性法規所規定事項不能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只能在規定的范圍內具體化,如果所規定事項與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事項沖突,則以上位法所規定為準,視地方性法規無效。那么,地方性法規的合法性取決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的立法權的范圍,具體的范圍不是地方自己說了算,是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雖然作出規定,但是規定的比較模糊,提到了不抵觸原則,即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但這個原則具體如何沒有規定。同時,行政處罰領域是最需要貫徹落實“不抵觸”原則的,因為涉及公民人身權、財產權,有關機關所做出的行政處罰必須具有合法性,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行政主體依據地方性法規作出行政處罰,但是該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突,也不能認為其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進行具體規定的,不能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這款規定是行政處罰層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細化,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沒有對“不抵觸原則”作出更加具體的解釋和規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曾談到:《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它的立法原意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進行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進行具體化,但是必須遵循不抵觸原則,也就是必須在行為、種類、幅度的框架內進行。這是我國在進行地方立法時的一條重要指導方針。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以及新鮮事物的不斷出現,原有的規則已經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的變化,如果仍然遵循之前的規定,難免是不合時宜的,會對經濟或者社會發展產生很大的束縛。明顯滯后于社會發展的法律規定,使得相關部門在應用時束手束腳,突破界限也是在所難免了。地方立法在很多方面已經突破了“不抵觸原則”,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使用最頻繁的制裁手段,地方立法中涉罰制度的制定是前提和基礎,地方立法中法律調整手段維度的大小是至關重要的,如何在地方立法中平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關系亟需探討分析。接下來將通過闡述具體的沖突類型,對陜西省法規、陜西省規章進行研究分析,以新的視角對“不抵觸原則”作出詮釋,探析地方立法中涉罰制度的前路。

二、地方立法中涉罰制度與上位法沖突的原因

(一)上位法自身之原因?!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地方在立法過程中不能突破上位法關于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違法行為。根據對陜西省法規和西安市法規的研究分析,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突破現象比較少,問題主要集中在突破行政處罰行為的限制,具體包括前文中所述的七種沖突類型。為什么種類、幅度突破現象較少而處罰行為的突破卻如此普遍,需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行分析。違法行為多種多樣,法律、行政法規不可能把所有五花八門的違法行為收入囊中,加之新出現的違法行為也不可能被當時的立法機關預示到,上位法只能進行抽象規定,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規定,出現地方立法突破立法權限的情況也就存在了,也就出現了上述文章所提到的對這款規定不同的認識,因而造成地方立法與上位法之間的沖突問題。(二)地方性法規制定在前,上位法制定在后。有些地區出現新的情況,會對這種新情況進行規制,當時并沒有對應的上位法,地方立法制定的時間比上位法早,這樣就造成一種情況,地方立法已經對這種情況進行規定,等上位法進行規定時情況已經發生變化,造成地方立法與上位法規定產生差別。(三)上位法制定在前,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地方性法規增加規定。新的管理制度造成這點原因的主要方面是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有些法律規定明顯落后,難以對新事物、管理的新需求及時作出回應,而如果一味根據舊的法律規定,難以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因此地方性法規增加規定新的管理制度以更好管理社會秩序。(四)“平均規范標準”難免顧此失彼。我國國土面積大,東西、南北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而法律規定是適應全國范圍的,難以兼顧到全國范圍,如果規定的水平較低,明顯不適用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如果規定的水平較高,又難以對經濟發展落后地區產生有效的約束。因此,法律、行政法規的“平均規范標準”很難做到均衡。這樣,就難免地方立法會突破上位法的標準和原則。(五)地方立法對上位法隨意的突破。這種情況屬于少數,地方立法過程中,沒有嚴肅對待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任由其是。對于這種情況,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做好備案審查,不僅在形式上進行審查,更要進行實質性審查,維護中央立法權威。

查看全文

縣涉法涉訴工作總結(第一階段)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經濟、文化、地域等因素的制約,人的思想觀念變化發生了巨變化,信訪問題逐漸凸現,特別是涉法涉訴案件呈逐年增多趨勢,自2004年2月13日開展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專項活動以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省、市專項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公正執法樹形象”活動為載體,以促進社會穩定為最終目標,按照12346(一個統一、兩個深入、三個明確、四個結合、六種方法)的工作思路,不等不靠,認真扎實地開展工作,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自2004年以來,我縣共發生涉法涉訴案件49件,已辦結49件,結案率高達100%,有力地促進了全縣社會大局的穩定。

一、主要做法

(一)統一思想,樹立“大信訪”觀念

我們認為要做好涉法涉訴工作,就要統一思想,樹立“大信訪”觀念。只有牢牢樹立起這個觀念,才能整合資源、凝聚力量,促進工作順利開展。因此,自去年2月13日省、市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后,我縣及時組織召開由縣政法委、信訪局、公、檢、法等部門主要領導參加的會議,分析我縣涉法上訪工作形勢,對我縣涉法信訪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制定了《××縣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工作實施方案》,從縣公、檢、法、司部門抽調精兵強將組成專項活動辦公室,各政法部門也成立了相應的分支機構。由縣政法委牽頭,組織政法各部門廣大干警認真學習上級文件精神,提高了思想認識,增強了做好處理涉法上訪工作的自覺性。落實了工作責任制,明確規定政法各部門一把手為涉法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把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工作作為當前各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抓緊抓好。工作中,全縣政法各部門統一了思想,樹立了“大信訪”觀念,密切協作,加強聯系,妥善辦理每一起涉法上訪案件,確保了涉法上訪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以民為本,暢通信訪渠道

黨中央提出了要堅持以人為本,構造和諧社會的要求。暢通信訪渠道就是以以認為本的具體體現。做好當前涉法信訪工作,暢通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是化解矛盾糾紛的基礎,也是定紛止爭的重要途徑。工作中,我縣堅持“重疏輕堵”原則,全方位多層次接待群眾來訪,縣里有公民懇談會,政法委成立了涉法信訪案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各行政部門均有專門人員負責信訪接待工作,真正為來訪群眾營造一個良好的“信訪環境”,實現了接訪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