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信訪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13: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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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涉法信訪

涉法信訪在過去、現在和未來一個較長時期內將一直存在著,涉法信訪的巨大功效人民不會忘記,歷史也不會忘記。但是,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看,從發展的角度看,從一方面我們目前的立法不斷豐富和科學完善,另一方面卻又要面對大量的涉法信訪案件,以致于這些涉法信訪案件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這一現實看,我們有必要對涉法信訪進行反思和探討,從而獲得一些前瞻性意見。

一、問題的提出

1、涉法信訪機制中的國家權力成分不清、界線不明。一方面,幾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公民對其不服的行政行為可以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解決,犯罪行為可以在由國家或者自訴人啟動的刑事訴訟中解決,民事糾紛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解決,也就是說,從理論上講,依照憲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等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本可以成為幾乎所有涉法案件的終局裁判者,即司法權為終局權。人民法院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現行信訪機制中又存在著涉法信訪案件處理權這一國家權力——但是,我們對這一權力的認識和界定遠遠不夠:它的設定是否科學?它屬于何種國家權力?它是對原有依法設定的國家權力的必要補充,還是多余的重復?它的行使是否有全局上的效果?它依照哪一部法律處理哪些案件?等等,我們必須對此有個深刻而科學的認識??陀^現實是,信訪部門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訪案件,徹底處理了其中一部分,但涉法信訪案件卻與日俱增,這反映了涉法信訪案件處理權與原有依法設定的處理權之間,已經出現了互為消蝕的傾向。另外,大量的涉法信訪案件屬于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或者沒有窮盡訴訟程序的案件,這又反映了涉法信訪案件處理權往往有臨時或者永久取代司法權的一面。例如這樣一個案件:土地延包期間,某村違中央政策將原承包戶種有成規模果樹的土地無償發包給另一承包戶,引發土地使用權糾紛;新承包戶又分三次將果樹全部砍毀,引發刑事案件和民事賠償案件。至此,該一案包含三個小案:土地糾紛、刑事、民事。但是,該案始終只能進入信訪部門,并且在基層久拖未決,最后在省級信訪部門的接待下,在省級內參的呼吁下,才以被害人得到賠償后不得已息訪而告結。從客觀上講,被害人始終沒有要求放棄刑事訴訟,因此,該案中的刑事案件在法律上并未得到處理,但在信訪機制內,該案就這樣結了。

2、信訪指導思想本身存在著某種矛盾。一方面,憲法規定公民有申訴權,尤其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等所謂信訪經驗的廣泛流傳,和它在某種程度上所起到的示范作用,使得公民或者單位進行信訪大有不到北京不罷休的信心和理由,于是,大量本應由基層解決的案件不得已而擺上高級領導的案頭。另一方面,我們“將問題解決在基層”的指導思想,又往往使我們將很多公民或者單位在基層解決不了的案件仍然批回基層就算了事,不再做督促、檢查和落實。這樣,既賦予公民或者單位有信訪的權力,又將大量信訪案件空批回去了事,這是一個嚴重的矛盾。

另一個更為嚴重的矛盾是,幾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不含狹義上的信訪法律法規)的申訴渠道,這個申訴渠道就可以看作是具體法律對憲法規定的公民申訴信訪權的落實,我們只需要嚴格執行這個具體法律的規定,就應該是保障了公民的申訴信訪權;否則,社會效益就無從談起,終局結論更是遙遙無期。打個比方,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工作)和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每個公民都可以僅僅以此為由要求進入國家機關成為國家工作人員。顯然,選拔國家工作人員自有一套法律法規來規范,我們只需要嚴格依照這一套法律法規來選拔國家工作人員就足夠了。但是,我們在前述這個申訴渠道(即本來能夠產生終局結論的法律程序)之外,再設定一個抵觸或者部分抵觸該法律程序的信訪機制,這確實是一個不易解決的矛盾。

3、涉法信訪的成因。總體上說,基層工作(不含基層信訪工作——下同)與信訪工作、對基層工作有一定的領導、指導作用的有關機關的工作之間,互相成為對方工作質量不高、效率不高的原因?;鶎庸ぷ鲗Α吧稀庇幸蕾囆?,信訪工作對“下”也有依賴性,雙方互相依賴,質量與效率不高自是必然。分開來說,基層工作不過關是根本。但基層工作不過關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筆者以為其主要原因如下:所處的環境不佳,缺乏按規律辦事的機制,責、權不明,違法成本低,冗員多,人員素質不高,缺乏科學競爭機制。例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謝德安在公開發行的刊物(《公民與法》審判版)2004年第7期上發表文章稱,某基層法院共有工作人員128人,但其中具有法官資格(含院領導)的僅21人。這就是說,該院具有審判案件資格的人數僅為21人,比例僅為1/6——一個絕對驚人的比例。造成這一絕對驚人的比例本身就有違反《法官法》之嫌——誰對造成這一絕對驚人的比例負責呢?再讓這樣的法院完全依法辦案,理論上講是不太可能的!等等。信訪工作監督基層工作不到位是關鍵。信訪工作就案辦案,越辦案越多,養成了基層工作的惰性和依賴性,還容易使那些問題未得到解決的信訪主體誤認為基層工作與信訪工作“官官相護”,是一個利益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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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信訪問題調研報告

據統計,**縣近三年來受理群眾信訪舉報分別為143、126、155件(次),其中涉法信訪分別為39、57、73件,占當年受理件的27%、45%、47%。統計表明,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呈逐年上升趨勢。當前,涉法信訪已形成為一種新的不穩定因素,嚴重影響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在此筆者就涉法信訪問題的現狀、成因及防范對策談談如下拙見。

一、目前現狀

從信訪當事人的情況看,具有以下特點:

1、信訪人文化素質較低。如楊某,男,71歲,文盲,務農,與同村村民因責任山山權爭議的問題,縣、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裁決不服而上訪;吳某,男,50歲,小學三年級文化,務農,反映其女兒計劃生育問題早已得到解決,后經行政復議、一審、二審三道程序依法裁決,并鑒于吳某家庭經濟困難,對其給予了5000元的資助,但要求賠償上訪所造成的損失因無法律依據而不服上訪;張某,女,46歲,方盲,不服公安機關對其所作行政處罰,已申請行政復議,已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如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張某就是不通過法定途徑依法解決,而是通過上訪渠道訴求。

2、信訪人法律意識淡薄。盡管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法律文書中已告知當事人相關事宜,但當事人放棄該權利。如朱某等人反映與一國有林場山嶺權屬糾紛問題,已經過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法院一審,按法定程序朱某等應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但朱某等人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而采取上訪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和有關領導給予解決。

3、信訪人無理纏訪。有相當一部分信訪人以“以人為本”為由,為了個人利益,故意提出一些過高、不合理甚至無理要求。如鄒某反映因城市建設需拆遷其一幢老房屋,要按其個人提出的要求進行補償,否則不同意拆遷;之后縣里組織召開2次聽證會,作出了強制拆遷的行政裁決,同時對其房屋補償金額、安置過渡房、支付拆遷費均給予了合理解決,鄒某不服,并對作出的行政裁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而是采用上訪找有關領導給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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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信訪工作發言

各位領導、同志們:

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是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我院對這項工作歷來十分重視。在縣政法委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法院的指導下,我院的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現在就我院近年來的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向大會作一個簡單的匯報。

一、領導重視,上下聯動,形成了全院抓信訪的“大信訪”格局。

年初,為貫徹上級黨委及上級法院關于集中處理信訪突出問題的會議精神,我院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的集中處理涉法涉訴上訪工作領導小組,對重點涉法涉訴案件實行領導包案制度,對排查出的重點涉法涉訴案件集中處理,各個突破。年,我院共集中處理涉法涉訴上訪案件八件,上訪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都十分滿意,沒有出現反彈現象。年,我院完善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長效機制和信訪工作制度,強化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形成了全院上下聯動的大信訪格局。從年下半年開始,我院實行了院領導接待日制度,每周的星期二上午由一名院領導到信訪接待室接訪,能夠當場解決的問題當場解決,需要交有關部門辦理的限時報處理結果,該制度一直堅持下來,收到了明顯的效果。今年1-4月,我院信訪工作繼續保持平穩運行,沒有出現到省進京越級上訪。

二、突出重點,認真處理信訪突出問題。

對進京、越級上訪老戶,我院立案庭負責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同志多次與其宣講法律,在對原審案件進行詳細復查的基礎上,與當地政府一道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將案件全部執行到位,考慮到的實際困難,又多方籌措資金對進行了補助,該重點涉法涉訴案件最終得到了圓滿的解決,夫婦對我們的工作表示非常感謝,書面承諾不再上訪。又如二個當事人因為案件未執行到位,多次到省上訪,這二個案件因為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原因,執行起來有很大的難度,但我院主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吳小安同志,與執行員一起研究具體的執行辦法,窮盡執行手段,終于使二個案件都圓滿執行完畢,這二個涉法涉訴案件順利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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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涉法信訪現狀對策

摘要:

中國信訪制度是一項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設計,它承載著公民政治參與、民意表達、糾紛化解、權利救濟以及穩定維護的重要功能,充當著社會“安全閥”的角色。但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涉法信訪活動所涉及的內容及其影響卻違背了設計者的初衷,以較大規模群體訪和表達形式激烈的個體訪為主要標志的涉法信訪高潮至今仍然沒有明顯的回落跡象,成為影響社會穩定與社會和諧的主要因素。它不僅是部分公民的難解之痛,也是許多政府機構揮之不去的心病。從中央到地方,對涉法信訪工作的強調和投入前所未有,摸索的方法層出不窮,而這一切并沒有有效遏制涉法信訪總量高位運行的態勢。當前,隨著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各種矛盾日益凸顯,作為反映社情民意“晴雨表”的群眾上訪活動,凸現出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值得我們共同關注。

一、我國涉法信訪工作面臨的新挑戰

隨著利益主體的分化和利益結構的調整,各種社會矛盾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多樣化、影響復雜化、程度激烈化的嶄新特點,并形成涉法信訪中的的“參與危機”現象。

(一)、總量大,涉法信訪多,主體錯綜復雜

建國以來,我國出現過三次大規模的信訪高潮。第一次出現在1954年至1957年。這期間,三大改造和抗美援朝取得勝利,200多萬軍人復員轉業,因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問題導致進京上訪。據內務部等11個機關1956年的統計,全年來訪人數共42000人次。第二次信訪高潮出現在1979年至1982年。這期間,“”中遭受迫害的黨員、干部群眾以來信來訪的形式,要求平反昭雪,落實相關政策。中辦、國辦信訪局僅1979年就收到來信108萬件。第三次信訪高潮,從1993年開始持續到現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調整,各種深層次矛盾逐步顯露,導致了這一獨具挑戰性的信訪高潮,表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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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涉法信訪分析論文

一、我國涉法信訪工作面臨的新挑戰

隨著利益主體的分化和利益結構的調整,各種社會矛盾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多樣化、影響復雜化、程度激烈化的嶄新特點,并形成涉法信訪中的的“參與危機”現象。

(一)、總量大,涉法信訪多,主體錯綜復雜

建國以來,我國出現過三次大規模的信訪高潮。第一次出現在1954年至1957年。這期間,三大改造和抗美援朝取得勝利,200多萬軍人復員轉業,因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問題導致進京上訪。據內務部等11個機關1956年的統計,全年來訪人數共42000人次。第二次信訪高潮出現在1979年至1982年。這期間,“”中遭受迫害的黨員、干部群眾以來信來訪的形式,要求平反昭雪,落實相關政策。中辦、國辦信訪局僅1979年就收到來信108萬件。第三次信訪高潮,從1993年開始持續到現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調整,各種深層次矛盾逐步顯露,導致了這一獨具挑戰性的信訪高潮,表現為:

1、信訪總量大。就全國信訪整體形勢而言,全國31個省、區、市、縣以上黨政機關受理的群眾信訪總量,1998年比1997年上升37.3%,有的則高達205.4%,1999年比1998年上升了7.6%。2000年全國縣級以上三級信訪部門受理的群眾信訪總量則是1995年的2.13倍,而且信訪總量逐年持續上升,給信訪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

2、涉法信訪多。涉法信訪涉及面廣,涉及到公、檢、法、司的各個方面,而且涉法信訪總量居高不下,上升幅度在信訪總量中所占的比重高達70-80%。其中,對審判機關裁判結果不認同和生效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等方面的信訪占涉法信訪總量的81%。并凸顯出公眾對司法救濟公信力的顯性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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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涉訴信訪工作“四個創新”

省法院以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為切入點,以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為著力點,進一步創新理念、創新思路、創新舉措、創新方法,不斷把大討論活動引向深入。

一是創新涉訴信訪工作理念。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和諧司法、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把每起案件都辦成鐵案,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從源頭上預防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二是創新涉訴信訪工作思路。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以解決實際問題為主,充分運用關注民生的辦法,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在解決問題和息訴罷訪上下功夫。積極探索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新途徑,嘗試設立涉訴信訪專項救助基金,切實解決涉訴信訪人的實際問題。三是創新涉訴信訪工作機制。結合辦案、權力運行和涉訴信訪工作中反映出的問題,狠抓工作機制創新。創建內部糾錯機制,實行裁判文書入干警司法檔案制度,強化一、二審案件質量,大力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最大限度減少錯案和瑕疵案件的產生。加強“三位一體”大調解,大力推進涉訴進京上訪的化解工作。四是創新涉訴信訪工作方法。深入研究司法工作的發展規律,堅持按規律辦事,按規律治訪。針對隨著民訴法修訂和物權法實施將接收更多案件的情況,把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整體下移,集中精力解決涉訴信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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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信訪解讀問題論文

涉法信訪在過去、現在和未來一個較長時期內將一直存在著,涉法信訪的巨大功效人民不會忘記,歷史也不會忘記。但是,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看,從發展的角度看,從一方面我們目前的立法不斷豐富和科學完善,另一方面卻又要面對大量的涉法信訪案件,以致于這些涉法信訪案件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這一現實看,我們有必要對涉法信訪進行反思和探討,從而獲得一些前瞻性意見。

一、問題的提出

1、涉法信訪機制中的國家權力成分不清、界線不明。一方面,幾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公民對其不服的行政行為可以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解決,犯罪行為可以在由國家或者自訴人啟動的刑事訴訟中解決,民事糾紛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解決,也就是說,從理論上講,依照憲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等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本可以成為幾乎所有涉法案件的終局裁判者,即司法權為終局權。人民法院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現行信訪機制中又存在著涉法信訪案件處理權這一國家權力-但是,我們對這一權力的認識和界定遠遠不夠:它的設定是否科學?它屬于何種國家權力?它是對原有依法設定的國家權力的必要補充,還是多余的重復?它的行使是否有全局上的效果?它依照哪一部法律處理哪些案件?等等,我們必須對此有個深刻而科學的認識??陀^現實是,信訪部門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訪案件,徹底處理了其中一部分,但涉法信訪案件卻與日俱增,這反映了涉法信訪案件處理權與原有依法設定的處理權之間,已經出現了互為消蝕的傾向。另外,大量的涉法信訪案件屬于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或者沒有窮盡訴訟程序的案件,這又反映了涉法信訪案件處理權往往有臨時或者永久取代司法權的一面。例如這樣一個案件:土地延包期間,某村違中央政策將原承包戶種有成規模果樹的土地無償發包給另一承包戶,引發土地使用權糾紛;新承包戶又分三次將果樹全部砍毀,引發刑事案件和民事賠償案件。至此,該一案包含三個小案:土地糾紛、刑事、民事。但是,該案始終只能進入信訪部門,并且在基層久拖未決,最后在省級信訪部門的接待下,在省級內參的呼吁下,才以被害人得到賠償后不得已息訪而告結。從客觀上講,被害人始終沒有要求放棄刑事訴訟,因此,該案中的刑事案件在法律上并未得到處理,但在信訪機制內,該案就這樣結了。

2、信訪指導思想本身存在著某種矛盾。一方面,憲法規定公民有申訴權,尤其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等所謂信訪經驗的廣泛流傳,和它在某種程度上所起到的示范作用,使得公民或者單位進行信訪大有不到北京不罷休的信心和理由,于是,大量本應由基層解決的案件不得已而擺上高級領導的案頭。另一方面,我們“將問題解決在基層”的指導思想,又往往使我們將很多公民或者單位在基層解決不了的案件仍然批回基層就算了事,不再做督促、檢查和落實。這樣,既賦予公民或者單位有信訪的權力,又將大量信訪案件空批回去了事,這是一個嚴重的矛盾。

另一個更為嚴重的矛盾是,幾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不含狹義上的信訪法律法規)的申訴渠道,這個申訴渠道就可以看作是具體法律對憲法規定的公民申訴信訪權的落實,我們只需要嚴格執行這個具體法律的規定,就應該是保障了公民的申訴信訪權;否則,社會效益就無從談起,終局結論更是遙遙無期。打個比方,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工作)和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每個公民都可以僅僅以此為由要求進入國家機關成為國家工作人員。顯然,選拔國家工作人員自有一套法律法規來規范,我們只需要嚴格依照這一套法律法規來選拔國家工作人員就足夠了。但是,我們在前述這個申訴渠道(即本來能夠產生終局結論的法律程序)之外,再設定一個抵觸或者部分抵觸該法律程序的信訪機制,這確實是一個不易解決的矛盾。

3、涉法信訪的成因??傮w上說,基層工作(不含基層信訪工作-下同)與信訪工作、對基層工作有一定的領導、指導作用的有關機關的工作之間,互相成為對方工作質量不高、效率不高的原因?;鶎庸ぷ鲗Α吧稀庇幸蕾囆?,信訪工作對“下”也有依賴性,雙方互相依賴,質量與效率不高自是必然。分開來說,基層工作不過關是根本。但基層工作不過關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筆者以為其主要原因如下:所處的環境不佳,缺乏按規律辦事的機制,責、權不明,違法成本低,冗員多,人員素質不高,缺乏科學競爭機制。例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謝德安在公開發行的刊物(《公民與法》審判版)2004年第7期上發表文章稱,某基層法院共有工作人員128人,但其中具有法官資格(含院領導)的僅21人。這就是說,該院具有審判案件資格的人數僅為21人,比例僅為1/6-一個絕對驚人的比例。造成這一絕對驚人的比例本身就有違反《法官法》之嫌-誰對造成這一絕對驚人的比例負責呢?再讓這樣的法院完全依法辦案,理論上講是不太可能的!等等。信訪工作監督基層工作不到位是關鍵。信訪工作就案辦案,越辦案越多,養成了基層工作的惰性和依賴性,還容易使那些問題未得到解決的信訪主體誤認為基層工作與信訪工作“官官相護”,是一個利益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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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涉法信訪工作分析論文

一、我國涉法信訪工作面臨的新挑戰

隨著利益主體的分化和利益結構的調整,各種社會矛盾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多樣化、影響復雜化、程度激烈化的嶄新特點,并形成涉法信訪中的的“參與危機”現象。

(一)、總量大,涉法信訪多,主體錯綜復雜

建國以來,我國出現過三次大規模的信訪高潮。第一次出現在1954年至1957年。這期間,三大改造和抗美援朝取得勝利,200多萬軍人復員轉業,因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問題導致進京上訪。據內務部等11個機關1956年的統計,全年來訪人數共42000人次。第二次信訪高潮出現在1979年至1982年。這期間,“”中遭受迫害的黨員、干部群眾以來信來訪的形式,要求平反昭雪,落實相關政策。中辦、國辦信訪局僅1979年就收到來信108萬件。第三次信訪高潮,從1993年開始持續到現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調整,各種深層次矛盾逐步顯露,導致了這一獨具挑戰性的信訪高潮,表現為:

1、信訪總量大。就全國信訪整體形勢而言,全國31個省、區、市、縣以上黨政機關受理的群眾信訪總量,1998年比1997年上升37.3%,有的則高達205.4%,1999年比1998年上升了7.6%。2000年全國縣級以上三級信訪部門受理的群眾信訪總量則是1995年的2.13倍,而且信訪總量逐年持續上升,給信訪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

2、涉法信訪多。涉法信訪涉及面廣,涉及到公、檢、法、司的各個方面,而且涉法信訪總量居高不下,上升幅度在信訪總量中所占的比重高達70-80%。其中,對審判機關裁判結果不認同和生效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等方面的信訪占涉法信訪總量的81%。并凸顯出公眾對司法救濟公信力的顯性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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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涉執信訪的調研報告

一、涉執信訪概況和主要特點

近年來,涉法涉訴信訪量高位徘徊,其中約50%涉及基層人民法院,而涉及民事執行工作的信訪(以下簡稱涉執信訪)幾乎占基層人民法院信訪總量的50%,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事實上,涉執信訪不僅制約法院發展,而且損害法院形象,更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必須認真思考和解決的課題。本文,筆者以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為樣本,對基層法院的涉執信訪情況進行調查和思考。

管城區法院2006年至2009年共新收執行案件4788件,年均1197件,年收結案數在全市13個基層法院中一直位列第4;四年間共出現涉執信訪186件(次),占執行案件總數的3.88%,占全院信訪總量的36.39%,在全院信訪總量中所占比例較全市法院平均值低11.62個百分點。

◎涉執信訪量呈上升態勢,占全院信訪總量的比例則有所下降。2008年,管城法院在“北京奧運會”前全力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集中清理涉執信訪積案活動;2009年,為迎接“建國六十周年大慶”,又前所未有的投入人財物防范和化解信訪,但受社會大氣候影響,涉執信訪量仍居高不下。由于執行機構案多人少導致辦案周期較長,因為執行隊伍整體素質不高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加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逐年增多,以及廣大干警期待已久的信訪問題終結機制遲遲未能真正建立,可以預見,在若干年內涉執信訪形勢不容樂觀。(見表一)

◎集體訪、越級訪和纏訪鬧訪量相對平穩,處理這類信訪難度較大。以2006年至2009年為例,出現涉執集體訪4件、越級訪19件、纏訪鬧訪3件。其中,75%的集體訪由被執行人所為,無一例外是組織民工到管城法院“興師問罪”,以法院執行案件影響被執行人給民工發工資為借口,向法院施壓,無理要求法院解除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扣劃的財產。其次是越級訪占較大比例,有纏訪鬧訪現象,多是上訪人“面見高官好辦事”、“好事多磨”、“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思想作怪,把信訪作為實現自己訴求的最佳選擇,甚至還有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以將嬰幼兒留置法院、在法院自殺相威脅。(見表二)

◎進院訪占較大比例,重復訪時有發生。自2006年開始,管城法院每年適時組織院領導集中公開接訪活動,常年堅持每天安排一名院領導和一名中層正職輪流在院信訪接待室接訪,因而直接進入該院的涉執訪較多,共132件,占涉執信訪總量的70.96%。其外在表現是信訪人對法院的信任,其客觀結果是有效減少了到區、去市、赴省、進京訪。重復訪累計9件,主要是個別干警接到交辦的信訪件后,缺乏責任心或不善于做群眾工作,致使有理者重訪,無理者也重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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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信訪問題思考論文

中國信訪制度是一項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設計,它承載著公民政治參與、民意表達、糾紛化解、權利救濟以及穩定維護的重要功能,充當著社會“安全閥”的角色。但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涉法信訪活動所涉及的內容及其影響卻違背了設計者的初衷,以較大規模群體訪和表達形式激烈的個體訪為主要標志的涉法信訪高潮至今仍然沒有明顯的回落跡象,成為影響社會穩定與社會和諧的主要因素。它不僅是部分公民的難解之痛,也是許多政府機構揮之不去的心病。從中央到地方,對涉法信訪工作的強調和投入前所未有,摸索的方法層出不窮,而這一切并沒有有效遏制涉法信訪總量高位運行的態勢。當前,隨著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各種矛盾日益凸顯,作為反映社情民意“晴雨表”的群眾上訪活動,凸現出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值得我們共同關注。

一、我國涉法信訪工作面臨的新挑戰

隨著利益主體的分化和利益結構的調整,各種社會矛盾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多樣化、影響復雜化、程度激烈化的嶄新特點,并形成涉法信訪中的的“參與危機”現象。

(一)、總量大,涉法信訪多,主體錯綜復雜

建國以來,我國出現過三次大規模的信訪高潮。第一次出現在1954年至1957年。這期間,三大改造和抗美援朝取得勝利,200多萬軍人復員轉業,因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問題導致進京上訪。據內務部等11個機關1956年的統計,全年來訪人數共42000人次。第二次信訪高潮出現在1979年至1982年。這期間,“”中遭受迫害的黨員、干部群眾以來信來訪的形式,要求平反昭雪,落實相關政策。中辦、國辦信訪局僅1979年就收到來信108萬件。第三次信訪高潮,從1993年開始持續到現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調整,各種深層次矛盾逐步顯露,導致了這一獨具挑戰性的信訪高潮,表現為:

1、信訪總量大。就全國信訪整體形勢而言,全國31個省、區、市、縣以上黨政機關受理的群眾信訪總量,1998年比1997年上升37.3%,有的則高達205.4%,1999年比1998年上升了7.6%。2000年全國縣級以上三級信訪部門受理的群眾信訪總量則是1995年的2.13倍,而且信訪總量逐年持續上升,給信訪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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