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2 12: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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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生活費補助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43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36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從2007年起,擴大我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范圍,提高補助標準,基本解決農村貧困家庭學生上學難的問題。我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實施范圍,擴大到農村學校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和城市學校義務教育階段農村戶口貧困家庭寄宿學生。對藏區、7個人口較少民族、邊境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學和貧困縣一中民族部學生給予重點保障。
二、經費籌集及分擔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由省、州(市)、縣(市、區)共同承擔,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資金的經費投入機制。
各州(市)經費分擔比例為:昭通市、文山州、德宏州、怒江州、迪慶州、臨滄市所需補助經費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保山市、麗江市、普洱市所需補助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80%,州(市)財政承擔20%;楚雄州、西雙版納州、大理州所需補助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60%,州(市)財政承擔40%;紅河州、曲靖市所需補助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50%,州(市)財政承擔50%;昆明市、玉溪市所需補助經費由市級財政全部承擔。
教育局生活費補助意見2篇
第一篇
為認真做好我縣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工作,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關于調整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教[2008]7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補助對象
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寄宿學生,包括在學校住宿、在親戚朋友家寄宿的和在社會上租房住宿的學生。優先資助孤兒、農村低保貧困家庭的寄宿學生、“三殘”寄宿學生、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學生以及部分低收入家庭寄宿學生,尤其是低收入的三峽移民家庭的寄宿學生。
二、補助標準
(一)2012年春季學期,小學生每生每天補助3元,初中生(含特教)每生每天補助4元,按125天計算。
生活費社會保障研究管理論文
一、落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存在的問題
在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一詞是我國特有的概念。“下崗職工”一詞的含義為:因企業生產和經營狀況等原因,在原單位已無工作崗位,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未在社會上再就業的職工(簡稱“三無人員”)。受地緣關系與地方財政的影響,下崗職工生活待遇差別較大。效益好的企業可以保證下崗職工待遇的兌現,效益差的企業的下崗職工,生活保障基本無著落,甚至原有的養老、醫療保險也因此而中斷。破產企業資產變現困難,更難保證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來源。為了保證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許多地區采取了“財政拿一塊,失業保險金砍一塊,企業減人帶資帶一塊,社會捐助一塊”的做法,并制定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
1998年,中央進一步明確了“三三制”,即用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資金,企業負擔1/3,政府財政負擔1/3,各種社會保險、救濟捐贈渠道負擔1/3。政府根據目前下崗職工和登記失業人員的實際情況,對政府需要負擔的必要支出作了優先考慮,1998年中央和地方此項預算支出175億元,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是1997年的5倍,為實現國有企業三年改革和脫困目標創造了有利條件。而據1998年一季度不完全統計,全國下崗職工人均月生活費僅84元,2/3的下崗職工未領到基本生活費,1/3的下崗職工生活極度困難。究其緣由,是“三三制”一時難以落實,有許多大量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其本身就存在嚴重的生存危機,無能力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加之一些地方財力有限,社會保險基金收繳困難,捐贈渠道不暢,下崗職工再就業率不高,使得資金發放工作更是舉步維艱。一些地方也因財政困難難以落實1/3的基金,以支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發放。
與此同時,又有相當一部分下崗職工和公開失業人員,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放棄失業人員的身份,屬于隱性就業群體,既可得到隱性就業收入,又可從原單位獲得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收入或失業保險金。天津市勞動局的一次調查表明:下崗職工70%自己找到了工作,公開失業人員中,也有不低于50%的人在從事著有報酬的勞動,而且報酬不低于一般的生活費標準,無怪乎不少下崗職工寧愿領取很少的生活費也不愿離開國企。據上海市城調隊1999年2月對3000名下崗人員所進行的問卷調查,正在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下崗人員有971名,而其中的672名屬隱性就業者,占下崗職工再就業者的比重達69.2%,隱性就業率達24.9%。下崗職工為何隱性就業,除了可以以“下崗職工”的身份從原單位獲得養老和醫療保險、并可每月領取下崗生活補貼以外,用工單位不愿與下崗人員簽訂勞動協議,其招聘和退聘就更為靈活,由此還可以減輕提供法定社會保險的費用,降低勞動成本。因而,下崗職工和新用人單位均有利益驅動,何樂而不為。
二、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的社會保障機制
市場經濟國家,失業是個永恒的話題。從上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保障機制看,由于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中、西部落后地區與許多中小城市職工再就業問題非常突出。今后幾年,隨著國企規模的縮小、人員進一步精簡和政府機構改革,還將增加大量的下崗者或分流者,脆弱的財政支持與其他資金來源的相對拮據,維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長期供給猶如杯水車薪。
高校生生活費調查匯報
高校貧困大學生的比例也逐年上升.據教育局公布數據顯示現在已達到校生的20-30由于經濟上的拮據,隨著高等教育的不斷擴招和收費制度改革的全面實施。學習和生活不僅受到影響,而且面臨的心理壓力比其他學生要大得多,有些極易轉化為心理上的問題.就此,以工商大學02經濟學班為調查對象,采用訪談的方式進行了深入調查,調查時間為年月10日—年月12日,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貧困大學生的生活,學習,心理,人際交往,奮斗目標,壓力狀況,自我認識等方面.調查的目的為了更深入的解現在高校貧困學生的生活現狀,進而給予他提供更切實有效的幫助.
調查內容及結果:
一。貧困生主要來自相對落后的農村及西部地區
總人數為40人,被調查的該班級中。貧困生(向學生處遞交特困生申請的學生)人數為7人,占了班級總人數的17.5其中來自農村的占了6名,所占比例高達86另外來自西部地區的有兩名,占了貧困生的30由此可見,地區性的差異和城鄉貧富差異在這里尤為突顯.例如,其中劉某同學來自山東的一個農村,其父母均為農民,家庭經濟來源主要依靠不足5畝地的產出,年收入不足3600元,另外還有一個弟弟也在讀高中,哥哥被迫輟學在外打工,經濟壓力十分沉重,象該同學的這種情況在從農村來的貧困生中具有很大的普遍性,這也是農村問題的一個延伸。
二。消費的主要目的為解決基本生活需要.
其中四名貧困生的月生活費在200元以下,調查中發現。再除去生活中必需的一些開支,如電話費約5元/月,水電費約10元/月,上網費5元/月,日用品費15元/月,偶爾添加衣物平均費用約30元/月,應對突發性事情的準備費用約20元/月)剩下的用于每天的伙食費不足四元錢,所以大部分貧困學生平時都很少吃葷菜,與普通學生的伙食費(早餐面包牛奶約3元,午餐一葷一素約3元,晚餐兩素約2元,共約8元/天)對比之下相差近一倍,如果遇到生病之類的意外事情,則很難保證最基本的生活要求,其中一名同學講到平時在寢室收集空的礦泉水瓶子,攢下的一點錢有時還能應付一下這樣的突發事情,這在其他同學看來也許會覺得不可思議,但這正是發生在身邊的事情,這也充分體現了貧困學生艱苦的生活狀況,被問到"您的消費主要用于哪些方面"這一問題時5名(高達71同學回答是解決基本生活需要.被問到"您寒暑假是否回家"這個問題時,7名同學均表示暑假沒有回過家(除非有特殊情況必須回去)3名同學寒假會回家過年,其余4名同學表示有時會回家但不是每次都回.回答"學費來源"這一問題時,有7名同學是通過貸款或是父母借債籌集,另外其中4名同學由于之前的學費沒有爭取到助學貸款而到至今拖欠未交,由此可見,貧困學生背負著相當重的經濟債務負擔.問到"您購物時考慮的主要因素是什么"這個問題時,幾乎所有的同學回答是價格,其次有2名同學回答是質量,而回答品牌和款式的卻很少.另外在調查中發現,貧困生當中使用手機的人數很少,尤其是低年級的.所調查的對象是屬于即將畢業的班級,本班的貧困生也大都面臨著找工作,但是被調查的7名同學中只有兩名在本學期才剛開始使用手機,而且還都是買的二手的另外5名同學則表示到月底正式開始找工作時再考慮買手機的問題。
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費發放方案
一、企業范圍:
20*年12月31日前,經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包括鄉鎮集體企業)。
二、人員范圍:
上述企業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經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正式招工手續,在20*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任何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包括與原企業已經解除勞動關系人員)。
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職工,要積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參保有困難的,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比照本實施方案執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員仍未參保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按我縣低保標準一定比例逐年遞減。
三、生活費標準
下崗職工生活費保障管理論文
一、落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存在的問題
在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一詞是我國特有的概念。“下崗職工”一詞的含義為:因企業生產和經營狀況等原因,在原單位已無工作崗位,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未在社會上再就業的職工(簡稱“三無人員”)。受地緣關系與地方財政的影響,下崗職工生活待遇差別較大。效益好的企業可以保證下崗職工待遇的兌現,效益差的企業的下崗職工,生活保障基本無著落,甚至原有的養老、醫療保險也因此而中斷。破產企業資產變現困難,更難保證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來源。為了保證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許多地區采取了“財政拿一塊,失業保險金砍一塊,企業減人帶資帶一塊,社會捐助一塊”的做法,并制定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
1998年,中央進一步明確了“三三制”,即用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資金,企業負擔1/3,政府財政負擔1/3,各種社會保險、救濟捐贈渠道負擔1/3。政府根據目前下崗職工和登記失業人員的實際情況,對政府需要負擔的必要支出作了優先考慮,1998年中央和地方此項預算支出175億元,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是1997年的5倍,為實現國有企業三年改革和脫困目標創造了有利條件。而據1998年一季度不完全統計,全國下崗職工人均月生活費僅84元,2/3的下崗職工未領到基本生活費,1/3的下崗職工生活極度困難。究其緣由,是“三三制”一時難以落實,有許多大量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其本身就存在嚴重的生存危機,無能力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加之一些地方財力有限,社會保險基金收繳困難,捐贈渠道不暢,下崗職工再就業率不高,使得資金發放工作更是舉步維艱。一些地方也因財政困難難以落實1/3的基金,以支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發放。
與此同時,又有相當一部分下崗職工和公開失業人員,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放棄失業人員的身份,屬于隱性就業群體,既可得到隱性就業收入,又可從原單位獲得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收入或失業保險金。天津市勞動局的一次調查表明:下崗職工70%自己找到了工作,公開失業人員中,也有不低于50%的人在從事著有報酬的勞動,而且報酬不低于一般的生活費標準,無怪乎不少下崗職工寧愿領取很少的生活費也不愿離開國企。據上海市城調隊1999年2月對3000名下崗人員所進行的問卷調查,正在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下崗人員有971名,而其中的672名屬隱性就業者,占下崗職工再就業者的比重達69.2%,隱性就業率達24.9%。下崗職工為何隱性就業,除了可以以“下崗職工”的身份從原單位獲得養老和醫療保險、并可每月領取下崗生活補貼以外,用工單位不愿與下崗人員簽訂勞動協議,其招聘和退聘就更為靈活,由此還可以減輕提供法定社會保險的費用,降低勞動成本。因而,下崗職工和新用人單位均有利益驅動,何樂而不為。
二、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的社會保障機制
市場經濟國家,失業是個永恒的話題。從上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保障機制看,由于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中、西部落后地區與許多中小城市職工再就業問題非常突出。今后幾年,隨著國企規模的縮小、人員進一步精簡和政府機構改革,還將增加大量的下崗者或分流者,脆弱的財政支持與其他資金來源的相對拮據,維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長期供給猶如杯水車薪。
關于鎮管集體干部工資和退休干部生活費調整的意見
關于鎮管集體干部工資和退休干部生活費調整的意見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鎮管集體干部的生活待遇,參照高政字(96)第89號及其他有關調資文件精神,經鎮黨委研究決定,對鎮管集體干部的工資和退休鎮管集體干部生活費作如下調整。
一、適用對象
鎮所屬集體單位的鎮管集體干部、鎮所屬集體單位的退休集體干部及鎮機關臨時用工人員。
在職鎮管集體干部的工資計算及本次工資調整的辦法
探究民辦與公辦學校消費觀念
一、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學生消費觀調查
月生活費差異:民辦高校學生月生活費在500元以下、500~800元之間、800~1000元、1000~1200元、1200~1500元、1500元以上幾個區間段的比例分別為12%、25%、20%、25%、10%、8%。公辦高校學生月生活費500元以下、500~800元之間、800~1000元、1000~1200元、1200~1500元、1500元以上幾個區間段的比例分別為11%、51%、18%、11%、7%、2%。從以上數據對比明顯看出民辦高校的學生生活費消費區間比較分散,而公辦高校的學生的生活費消費區間比較集中在較低的水平。在民辦高校中,存在部分生活費500元以下的學生,然而同時也存在生活費在1500元以上的同學。但是,民辦高校中500元以下的學生和1500元以上的比例分別是12%和8%,大于公辦高校中的11%和2%。民辦學院學生的生活費消費區間沒有趨近于任何一個生活費消費區間,不同的是,在公辦高校中,他們的學生比較集中在500~800的消費區間內,高消費和低消費的比例都低于民辦高校的學生。由此可以看出,在大學生的消費狀況中存在著嚴重的兩級分化的現象,而這種現象在民辦高校中更為明顯。生活費來源比較,86%的民辦高校學生的生活費都是由父母寄送的,14%的民辦高校的大學生的生活費來源是勤工儉學。在公辦高校,71%的學生的生活費來自父母的寄送,29%的公辦高校的大學生的生活費來源是勤工儉學。也就是說,民辦高校的學生勤工助學的比例要低于公辦高校。
購買商品時考慮因素比較,民辦高校30%的學生在購買商品時會考慮商品的價格,50%的學生會考慮商品的實用性,8%的學生會考慮商品的品牌,2%的學生會隨大流,另外還有10%的學生會選擇其他方式。而在公辦高校中相應比例是25%、61%、6%、8%。表明民辦高校的學生相比其他普通高校的學生購買商品時更多考慮價格、品牌等因素,而考慮實用性的比例低于其他高校的學生。民辦高校的學生在購買商品時考慮價格的因素更多,而公辦高校的學生在購買商品時考慮實用性更多,由此可以得出,民辦高校的學生更注重于價錢,有攀比的傾向;而公辦高校學生更注重商品的實用性,消費較為理性。理想生活費來源比較,民辦高校中27%的學生理想的生活費來源是父母給予,37%的學生理想的生活費來源是勤工助學,36%的學生的理想生活費來源是獎學金。公辦高校19%的學生理想生活費來源是父母給予,47%的學生理想的生活費來源是勤工助學,34%的學生的理想生活費來源是獎學金。公辦高校學生選擇勤工助學的人數比例遠遠高于民辦高校。民辦高校學生希望獎學金和父母給予是最理想的生活費來源的比例為63%,而公辦高校的是53%,可見民辦高校學生希望獎學金和父母給予的意愿要大于公辦高校的學生,公辦高校的學生更希望通過勤工助學的方式來作為理想生活費來源。相對而言,公辦的高校學生對父母的依賴性小,經濟自主性強。
消費狀況比較,民辦高校的學生“只要夠花就行”的比例為30%,“能訂出較細的消費計劃”的為20%,“讓每個月有盈余,可供自己支配”的50%。而公辦高校的學生。“只要夠花就行”的比例為33%,“能訂出較細的消費計劃”的為22%,“讓每個月有盈余,可供自己支配”的43%。理財能力比較,民辦高校的學生“沒有平常有記賬或編制預算的習慣”的比例為54%,“有,但并沒有認真地按預算執行”的為38%,“有,并且實際支出基本與預算一致”的8%。而公辦高校的學生“沒有平常有記賬或編制預算的習慣”的比例為72%,“有,但并沒有認真地按預算執行”的為17%,“有,并且實際支出基本與預算一致”的11%。調查中發現,民辦高校的學生會月生活費消費計劃性更強,公辦高校管理剩余生活費的能力比較差。調查中民辦高校學生的月消費支出更合理,“讓每個月有盈余,可供自己支配”的占50%以上,而公辦高校學生“讓每個月有盈余,可供自己支配”的比例在43%,明顯低于民辦高校的學生;在記賬或編制預算的習慣方面,民辦高校的學生有預算和計劃性的比例更高,可見民辦高校的學生消費更有計劃性。從民辦高校的學生與公辦高校的學生在消費狀況及平時的記賬或編制預算的習慣方面的差異中可以看出民辦高校的學生理財能力要強于公辦高校學生的理財能力。
二、結論
通過此次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學生消費觀念對比分析,我們不難得出民辦高校的學生理財能力強于公辦高校學生的理財能力,公辦高校的學生在理財方面要多向民辦高校學生學習。通過此次對比分析我們還發現民辦高校的學生生活費兩極分化的現象遠遠高于公辦高校的學生。在購買商品方面,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的學生多數是比較理性的,但民辦高校的學生注重價錢攀比的消費心理嚴重。大學時期是大學生步入社會的準備階段,是學習消費、理財的黃金時期。大學生也應積極為自己創造條件培養正確的消費觀念及理財觀念,養成良好的消費習慣,為自己的未來鋪好道路。
孤生補助金管理使用工作匯報
為加強對孤兒基本生活費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落實孤兒保障制度,建立孤兒基本生活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按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提高我省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孤兒基本生活費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現將我縣2014年度孤兒基本生活費專項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匯報如下:
一、2014年我縣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情況。
為確保我縣孤兒基本生活費按標準及時足額發放,提高我縣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嚴格按照財政部、民政部的要求,認真做好孤兒保障工作。2014年納入孤兒保障人數213人,(其中:社會散居孤兒188人,月標準678元/人,集中供養孤兒25人,月標準1130元/人),共計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195.20萬元。
二、具體做法
一是提高我縣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社會散居孤兒最低養育標準每人每月678元,集中供養孤兒最低養育標準每人每月1130元;二是認真落實孤兒生活費所需資金。2014年度上級補助109.95萬元,縣級財政統籌安排85.25萬元,確保了孤兒生活費按標準及時足額發放;三是嚴格按照政策規定發放基本生活費。強化動態管理,對納入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范圍的發放對象進行核實,登記造冊,健全紙質和電子檔案,并錄入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并堅持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切實做到“應保盡報、應退盡退”,確保資金發放對象與全國兒童信息管理系統孤兒錄入情況一致;四是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孤兒基本生活費做到??顚S?,由民政局統一到縣郵政銀行開存折,孤兒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堅持專帳核算,確保??顚S谩磿r發放,從未擠占挪用。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情況季度報表和年度報表。
人員實施生活補貼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我市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曾在我市各級工商行政部門注冊,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未參保集體企業)。
第三條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以下簡稱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人員):
(一)經原縣以上勞動部門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或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原始依據;
(二)**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