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規制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4 06: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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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法

市場規制法研究論文

摘要:市場規制法是市場經濟發展所不可或缺的。本文在對當前我國有關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具有代表性的觀點進行考察之后,著重論述了作者所界定的市場規制法三大基本原則,即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以及社會公益原則。

關鍵詞: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國家干預適度保護公平競爭社會公益

引論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決不僅僅是市場機制獨自運作的結果,只有靠法律保駕護航的市場才能無“悖論”、才能不“失靈”。政府一方面要給予人們最大限度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須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確保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構,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運作;而后還必須建構另外一種法律規范體系以彌補民商法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發揮。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在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實踐表明,這種法律規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美國稱之為反托拉斯法;德國稱之為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反對限制競爭法;日本稱之為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禁止壟斷法;英國稱之為限制性商業行為法、公平貿易法;歐洲聯盟稱之為競爭法;我國臺灣地區稱之為公平交易法。我們稱之為市場規制法②。

市場規制法是調整在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市場規制法就是調整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們認為,市場規制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①,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必將為進一步研究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②。

一、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問題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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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分析論文

一、劃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兩種標準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分類方法,然而對這種分類標準卻頗有爭議。18世紀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首先提出了這種分類,按照一般的解釋,實體法是指“所有法律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及各部門法的主要部分,它是有關特定情況下特別的法律上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和應履行的法律義務的法律?!盵1](P·865)程序法是指“用來表示不同于實體法的法律原則和規則的體系。程序法的對象不是人們的權利和義務。而是用來證明、證實或強制實現這些權利和義務的手段,或保證在它們遭到侵害時能夠得到補償。”[1](P·17)筆者認為,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標準實際上主要有兩種,而在具體適用時,這兩種不同的標準卻沒有得到嚴格的澄清,甚至發生混淆與錯位。

劃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第一種標準應當是法律實施與被實施的關系,程序法是專門實施法律的法律,而實體法則是被實施的法律。法律必須借助國家這種公共權力組織才能實施,如何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律的實施正是程序法產生之依據。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歷來有“實體法中心論”與“程序法中心論”之爭。在現代法治中,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在傳統上重實體輕程序的國度也被進一步發掘,日本學者谷口安平提出“程序是實體之母或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盵2](P·7-8)上述關于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觀點實際都是按照第一種標準所作的法律分類。按照上述標準劃分的程序法其核心并不是純粹的程序,而是在法律實施、國家專門機關制作法律決定的過程中各方的法律地位、相互關系以及國家專門機關的職權與當事人、其他參與人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構造,其次才是行使職權(權利)的方式、步驟以及時間、順序的純粹程序問題。據此,實體法具有雙重功能,即兼具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的雙重功能。

劃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第二種標準是法律規范內容是否為純粹的程序規定。我國已有學者明確指出:“訴訟法并不僅僅是程序法,民法、行政法也并不僅僅是實體法。訴訟法是由實體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共同組成的法律部門,民法、行政法也是由實體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共同組成的法律部門?!盵3]“訴訟法是調整訴訟關系的法律,在訴訟關系領域,首先是訴訟實體關系,其次才是訴訟程序關系。為了實現國家的司法職能和當事人的司法(訴訟)權益,訴訟法必須賦予司法機關的司法職能性權限和當事人訴訟利益性權利。職能性權限和利益性權利是訴訟法中的實體規范而非程序規范?!盵3]上述對流行的訴訟法為程序法觀點的質疑實際上是按照第二種標準來劃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按此標準,訴訟法也可以分為訴訟實體法和訴訟程序法,行政法也可以分為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學界流行的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的劃分實際上就依據第二種標準,而不是前述第一種標準。按照行政法學界的通說,“行政程序法是關于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以及實施這些方式和步驟的時間、順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盵3]按照這種標準劃分的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并不處于等量齊觀的地位,否則就會發生比較的錯位。

行政程序法只與訴訟程序法具有可比性,而行政法則與訴訟法具有可比性,如果比較的標準發生偏差,其結論則是令人懷疑的。而目前學術界則往往只將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比較,而很少將行政法與訴訟法比較,實際上通過行政法與訴訟法的比較,將更有利于行政法找準自己的位置,從訴訟法中吸取豐富的觀念與制度的滋養,對行政法治是大有裨益的。對實體法與程序法認識的差異是由于認識的視角不同而造成的,并沒有誰是誰非的問題。本文則是按照第一種標準來劃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

二、行政與行政訴訟是法律實施的程序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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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體系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經濟法體系如何確立,直接關系到人們對于經濟法的直觀認識。對經濟法體系的結構分析,可以有多種路徑。研究經濟法體系的內部結構,需要考察其結構的特定性。認識經濟法體系,同樣應當持開放的心態,以應對開放社會所產生繁雜問題。為此,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問題,特別是對處于“中間地帶”的一些法律規范,使其在性質上各得其所,在調整上又能夠相互為用,以共同實現其整體上的調整目標。

「關鍵詞」經濟法體系,結構分析,二元結構,中間地帶

經濟法的體系應如何確立,曾是眾說紛紜的重要問題。隨著人們共識的日漸增多,對經濟法體系問題的探討也余音漸歇。但近幾年來,經濟法制度的迅速發展,生成了大量的新規范,這些新規范不僅會直接影響人們對經濟法體系具體結構的認識,也會影響人們對經濟法體系既有共識的合理性的看法,因而對經濟法體系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新問題,仍然有必要做進一步的探討。

按照既有共識,經濟法體系作為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內在和諧統一的整體,其核心問題是規范的分類與結構問題;與此同時,經濟法體系作為相關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一個系統,可以運用系統分析的方法來對其展開研究,以更好地揭示經濟法規范的類別及其所形成的特定結構。事實上,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研究經濟法的體系,都離不開對相關規范的分類及由此形成的特定結構的研究,都離不開重要的“結構分析”。這對于研究經濟法體系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新問題當然也適用。

對于經濟法體系所涉及到的結構性問題,經過多年的探索,人們已經達成了許多共識,目前學者尚略有歧見的,主要是對經濟法規范的“分法”上的不同:有些學者主張“二分法”,有些學者主張“多分法”,并由此帶來了經濟法體系結構上的不同,在此不再贅述。本文的探討,是立基于學界已有的一些基本共識(如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體系結構等本體論共識),著重從經濟法體系發展的角度,對經濟法體系進行一般結構分析,提出體系的“二元結構”可能遇到的主要問題,特別是“二元”的“中間地帶”的歸屬問題,并探討如何“一分為二”地解決這些問題。

一、經濟法體系的一般結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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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從管制、規制和監管的性質來比較三者的異同,并闡明三者同是微觀經濟學領域的調整手段;對干預和調控的解讀,通過對二者詞義的比較并結合中國經濟發展的歷史和現狀得出結論:在中國使用調控比干預更加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特別是在宏觀領域的管理。關于我國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的選擇,即以規制為研究中心的法律與政府管理市場經濟之間的互動。

關鍵詞:管制;規制;監管;干預;調控;市場監管法;市場規制法

1管制、規制與監管

管制、規制與監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對于日本學者的著述傾向于將它譯為規制,如金澤良雄在《經濟法概論》一書中第一編第四章所談及的問題就是“經濟法中的規制”,植草益的《微觀規制經濟學》等。對于英美學者的著述則更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爾•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與市場》,施蒂格勒的《產業組織與政府管制》等。而在國內的經濟學著述中,管制與規制的運用也無統一的規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經濟學導論》,馬昕等所著《管制經濟學》,謝地所著《政府規制經濟學》,王雅莉所著《公共規制經濟學》,張維迎的《管制與信譽》等。在經濟法學著述中,結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學者們大多數使用的是市場規制,如漆多俊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第十章所述內容即是“市場規制法原理與制度體系”,監管在經濟學領域很少見,但是在法學領域,有的學者將市場監管法和市場規制法并列為微觀經濟法范疇,是干預市場微觀領域的不同手段。如盧炯星認為,市場監管法與市場行為規制法同屬于微觀經濟法范疇,但兩者卻各有不同。有的學者認為,在與法律密切聯系的層面上,管制、規制與監管并無本質區別,既包括與此相關的政策,也包括為實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有學者認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統地進行管理和節制,并含有規則、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義,通常理解為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監管的范圍大的多,監管只是管制的一種,是從維護安全,降低風險角度進行的管制。管制與規制并無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而已,無論管制更多的適用于政策性討論也好,規制側重于管制法律表現形式也好,這些區別對于實質性研究并無意義,因此我們的研究重點不應該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該用規制還是用管制,而是應當著眼于經濟運行的整體來掌握適用的范圍以及與其他經濟管理方法的區別。

1.1管制(規制)的性質

丹尼爾•耶金在他的一書《制高點——重建現代政府與市場之爭中》寫到的管制(規制)在戰前與戰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內容有非常大的差別,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關資料后得出這樣的結論:戰前的管制(規制)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場的各個微觀領域,因此它指的是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直接監督和管理。而凱恩斯主義則將政府從微觀拉向宏觀,主張管理總體經濟而不是具體的市場運作。因此,凱恩斯主義被賦予了另外一種名稱“政府干預”,用與區分政府管制(規制)。丹尼爾•史普博認為管制是由行政機構制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者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的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者特殊行為。金澤良雄認為規制可以理解為是對于一定的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經濟法規制的對象就是經濟生活涉及到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循環的全部過程,并包括與此有關的金融、運輸等。維斯卡西認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對個人或組織的自由決策的一種強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資源是強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經濟主體的決策為目的而運用這種強制力。植草益認為,政府管制是社會公共機構依照一定的規則對企業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我國學者王俊豪則將管制定義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政府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制者(主要是企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因此,管制(規制)的性質是對微觀經濟領域和主體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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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本原則探究論文

「摘要」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一直是經濟法理論中重要的難題。本文提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的三項確立標準和兩種確立方法,并據此概括出三項具體的基本原則,即調制法定原則、調制適度原則和調制績效原則。

「關鍵詞」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標準、確立方法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是經濟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難題(人們對于基本原則重要性的認識正在日益深化,例如,有的學者認為,在經濟法理論中,基本原則問題與調整對象問題同等重要;此外,概括基本原則需要具備諸多條件,實非易事,因而是一個“重要的難題”)。[1](P201)近幾年來,學界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定義、確立標準及其存在的問題等,已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識也在不斷增加,從而構筑了學術交流的重要基礎。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則的確立標準和確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側重,在基本觀點上見仁見智,良莠不齊,且已影響到經濟法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有關經濟法原則或基本原則的著述已有很多,但由于諸多原因,相關成果之間的差距也是顯見的。由于基本原則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重要地位,如果概括失當,就會對理論和實踐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確實需要慎重對待。),因而多加深究實屬必要。

為此,下面將圍繞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這一問題,著重探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和確立方法。鑒于在確立標準上共識與歧見并存,本文對確立標準擬再作簡略概括:此外,由于有關確立方法的研究相對較少,而方法對原則的確立恰恰至為重要,因而有必要對確立方法稍做詳釋。在明確標準和方法的基礎上,本文將提煉出經濟法的三項基本原則,并略做分析和說明。

一、確立標準問題

要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先明確基本原則應符合的標準。因為沒有一定的標準或要求,基本原則的確立就可能比較混亂和隨意,就會失去其應有的基礎性、本原性和準則性,從而會失去其應有的指導力和準據力。由于確立標準事關基本原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討,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識。在此基礎上,需要補充和強調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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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替化國家干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問題的提出;regulation的經濟法含義;“規制”的界分;代結論:宏觀調控權提煉的“外部性”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羅斯福新政作為當代宏觀調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觀調控職能的生成、消弭宏觀調控法理論完善過程中無謂的概念之爭、美國聯邦政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干預越來越多、“規制”一詞源于英文regulation”、以矯正和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廣義的“市場失靈”)為目的、日本學者根據regulation苦心創制的“規制”一詞所調整的領域涵蓋了宏觀經濟政策、經濟法學界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規制的方式有多種、移譯于regulation的“規制”已經包含了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的內涵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regulation在經濟法上的含義是規制,規制包括權力性、強制性規制和非權辦性規制,非權辦性規制包含了宏觀調控的諸多特征,因而我們完全可以從regulation中提煉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權;作為副產品,經濟法的研究范式也得以最終確立。羅斯福新政作為當代宏觀調控制度的起源,孕育了宏觀調控職能的生成,其法律依據是美國聯邦憲法授予國會的貿易調控權(regulation)。

關鍵詞:宏觀調控權;規制;經濟法

一、問題的提出

羅斯福新政作為當代宏觀調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觀調控職能的生成,其生成的依據則是美國聯邦憲法第1條第8款第3項的“貿易條款”。但是,“從聯邦法律看,美國憲法的貿易條款經最高法院逐步解釋后,使聯邦在管理經濟方面的決定權目前已經涉及到越來越多的活動,而且是最重要的活動,即超越各州邊界的活動(指州際貿易,相對于完全屬于各州權限的州內貿易而言)。

由此產生的問題是:我們能否從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國會調控權(regulation)中提煉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權?如果可以,則意味著盡管“宏觀調控”語詞是中國特有的,但是源于凱恩斯主義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普遍實踐所產生的這種重疊性共識,可以消弭宏觀調控法理論完善過程中無謂的概念之爭,從而極大地促進經濟法的發展;如果不可以,則將證成當下我國經濟法學界種種宏觀調控法理論的原創性與合理性,從而可以從容應對來自經濟法學界內部和外部的各種詰難。因而,對于regulation(regulate)的解讀就成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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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關系研究論文

可持續發展作為20世紀人類最偉大的思想理論成果,已被世界各國的政府和學界所認可。它不僅是一種發展理念、發展戰略和發展模式,而且也是一種嶄新的經濟哲學。(注:方民生??沙掷m發展的理念和行為規范[j]。浙江社會科學,1998(3)。)它以空前的力量影響著我國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在法學領域,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原則、一種理念在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中得到了一定體現。但是,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經濟哲學對經濟法有何影響?本文試圖就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的關系作一探討,以求教于學界同仁。

一、可持續發展與“整體本位論”

可持續發展的提法始于本世紀70年代。這一概念從提出發展到今天,其涵義已遠遠超出了原有的內容。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思想是強調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科技協調發展,永續不斷??沙掷m發展要求把發展的負面效應和代價降低到最低程度,使地球的資源和環境免遭或少遭破壞,既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又保持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子孫安居樂業,繼續發展,從而實現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的統一??沙掷m發展作為一種發展觀、哲學觀具有整體性、系統性、綜合性、長期性、協調性、反波動性等特征。(注:王全興,樊啟榮。可持續發展立法初探[j]。法商研究,1998(3)。)筆者認為可持續發展理論和經濟法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

首先,可持續發展的整體性強調經濟、人口、社會、科技、環境、資源的協調一致,共同發展。從空間上看,可持續發展是各地區、全國乃至全球作為一個整體的發展,是全社會范圍內,各階層、各集團、各單位都增進利益的共同發展?!罢w本位論”作為經濟法的哲學基礎,以社會整體為其出發點和歸宿,以社會整體的共同利益為最高利益,個體利益為次,客觀地反映市場經濟的社會性要求,其目的也在于實現社會整體控制與協調發展。

按照可持續發展理論,經濟法的調控、規制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在總體上對國民經濟運行協調和控制,以及在具體方面對經濟活動進行規范、限制和引導的統一過程。

民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而個人權利本位以自然權利理論為其哲學基礎,它有利于保證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實現,以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每個個體得到充分發展,在民法看來,個人利益是社會利益的基礎,并組成社會利益。只有充分保證個人利益的最大實現,才可以促成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注:陳云生。權利本位價值模式的歷史命運[j]。政法論壇,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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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在小康社會中的貢獻

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總書記向大會做了《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的報告,明確提出要在二0二0年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十七大報告首先回顧了“過去五年的工作”和“改革開放的偉大歷史進程”然后分別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開創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新局面”、“推進‘一國兩制’實踐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始終不渝走和平發展道路”、“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十個方面對如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了全面部署。

一、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

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有:一、增強發展協調性,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二、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三、加強文化建設,明顯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四、加快發展社會事業,全面改善人民生活;五、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

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與推動力量

小康社會的建設目標是我黨的“三步走”戰略目標中的第二步———到二十世紀末國民生產總值比1991再翻一番,人民生活達到小康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則是第二步戰略目標與第三步戰略目標———到21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現代化之間的過渡性奮斗目標———到2020年實現比小康社會更進一步的發展狀態。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力量來源于市場、政府和第三部門。三種推動力量則要有三種法律規范,規范市場的是以民商法為代表的私法,規范政府的是以憲法和行政法為代表的公法;規范第三部門以及規范政府與市場之間互動關系的則是以經濟法、社會保障法等為代表的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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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談市場規制思考

關鍵詞:金融危機市場規制四個轉變

最近,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席卷全球,并開始傳導到實體經濟,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資金短缺、股市大跌、匯率震蕩、出口下降、市場滑落、失業率上升等現象,全球經濟開始出現衰退。與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比較,這次金融海嘯并非因為外來因素,也不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是體制內的因素造成;主要是由于美國的消費文化和模式、金融機構的經營和運作方式,政府金融監管的理念和方法等多種原因引起的;是內源型。而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則主要是由于東南亞國家金融監管有漏洞,美國的金融大鱷——索羅斯等乘隙而入,利用投機的經營方式,掠奪他人財富;是外掠型。認真審視和考量,造成這兩次金融危機有兩個共同的因素:市場主體的經營方式和政府的監管政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化的深入,經過實踐的檢驗和證明,各國政府越來越認識到市場監管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紛紛提出要建立一個新的世界經濟監管機制。最近召開的二十國集團峰會也提出要增強金融市場透明度、完善問責制、加強監管等,同時各國也開始扎緊自己的籬笆,加強市場規制,增強免疫力。

規制一詞來源于英文“regulation”,原意主要是指政府部門通過對某些特定產業或企業的進入與退出、經營行為、產品價格、投資決策、危害社會環境與安全等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規制也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產業革命的發生給布阿克爾貝、亞當·斯密等所倡導的自由放任經濟帶來了強烈沖擊,也給市場提出嚴峻挑戰;尤其是鐵路運輸的發明與推廣,需要大量投資,而當時的自由競爭市場難以迅速聚集所需資金,這引起了對自由放任經濟有效性的質疑和反思。1848年,穆勒等經濟學家開始研究自然壟斷和經濟規制問題,認為政府應對微觀經濟領域進行經濟規制,其觀點逐漸被大家接受。英美等國政府先后成立了規制部門,負責對際鐵路建設及其運輸進行規制,促進了鐵路的發展。市場本身的缺陷也給政府規制提供了分析論證的實例:1929年爆發的經濟危機給西方發達國家帶來了巨大的沖擊,美國等國家經濟急劇衰退,市場機制對這種衰退已無能為力,市場經濟國家開始認真思考與反省國家與市場的關系;現實需要新的理論與政策來引導經濟走出危機。凱恩斯等經濟學家關于國家干預經濟的理論應運而生并被重視。美國從1933年開始實施的以凱恩斯主義和制度學派觀點為基礎的“羅斯福新政”,如一劑良藥,給陷于危機中的美國經濟帶來了復蘇的希望。以羅斯福新政為起點,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一方面用市場機制這只是看不見的手來調節和配置資源;另一方面用國家干預這只是看得見的手來調控和規制,保持經濟健康發展的觀點和方法被大家認可和接受,并且逐步形成一套系統理論。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這次爆發的金融海嘯,使市場規制的重要性再次凸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尤其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加強和改進市場規制已經成為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共識和研究的重點。

我國市場規制的理論和政策研究主要是從1980年代末開始的,當時學術界開始翻譯介紹國外的政府規制理論、著作和相關政策及做法和經驗;1990年代中后期,學術界逐步應用從國外引進的政府規制理論研究中國壟斷產業的問題,主要集中于民航、鐵路、電信、電力、郵政等部門的政府規制政策;從本世紀初開始,鑒于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和經濟全球化的狀況,市場規制理論受到關注和重視,理論界學術界對政府規制理論研究的領域逐漸擴大,層次逐漸深遠,成果也日益增多。在市場準入及退出、市場行為矯正、知識產權保護、消費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規范等方面的研究也越來越深入。市場規制是國家干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及其工作部門對市場進行直接的、具體的監督管理;是保障國家宏觀調控措施得以貫徹落實的手段、機器和機制。它與宏觀調控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共同引導和規范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工商行政管理是具有中國特有的市場規制制度,在對資改造、經濟管制、打擊投機倒把、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各個歷史階段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政府市場規制的重要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準入及退出、市場行為矯正、知識產權保護、消費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規范等方面肩負著重要的職責。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市場主體、經營業態、營業方式、高科技手段、國際化程度等日趨創新和發展,給我們市場規制提出了新的機遇和挑戰。根據形勢的發展和要求,國家工商總局黨組審時度勢,經過認真研究,鄭重提出了要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機制和現代市場管理體系;努力實現“四個轉變”(即監管領域由低端向高端轉變,監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細轉變,監管方法由突擊性專項性整治向日常規范監管轉變,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場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服務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這給我們加強和改進市場規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新的方向。

努力實現“四個轉變”,對于我們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對于應對當前國際國內復雜嚴峻的經濟形勢;對于轉變職能,加強和改進市場規制;對于促進工商行政管理的繁榮和發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透過兩次金融危機及市場規制的宗旨、原理、方式、作用等,筆者建議我們在努力實現“四個轉變”過程中,要重視與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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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金融危機市場規制思考

關鍵詞:金融危機市場規制四個轉變

最近,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席卷全球,并開始傳導到實體經濟,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資金短缺、股市大跌、匯率震蕩、出口下降、市場滑落、失業率上升等現象,全球經濟開始出現衰退。與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比較,這次金融海嘯并非因為外來因素,也不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是體制內的因素造成;主要是由于美國的消費文化和模式、金融機構的經營和運作方式,政府金融監管的理念和方法等多種原因引起的;是內源型。而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則主要是由于東南亞國家金融監管有漏洞,美國的金融大鱷——索羅斯等乘隙而入,利用投機的經營方式,掠奪他人財富;是外掠型。認真審視和考量,造成這兩次金融危機有兩個共同的因素:市場主體的經營方式和政府的監管政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化的深入,經過實踐的檢驗和證明,各國政府越來越認識到市場監管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紛紛提出要建立一個新的世界經濟監管機制。最近召開的二十國集團峰會也提出要增強金融市場透明度、完善問責制、加強監管等,同時各國也開始扎緊自己的籬笆,加強市場規制,增強免疫力。

規制一詞來源于英文“regulation”,原意主要是指政府部門通過對某些特定產業或企業的進入與退出、經營行為、產品價格、投資決策、危害社會環境與安全等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規制也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產業革命的發生給布阿克爾貝、亞當·斯密等所倡導的自由放任經濟帶來了強烈沖擊,也給市場提出嚴峻挑戰;尤其是鐵路運輸的發明與推廣,需要大量投資,而當時的自由競爭市場難以迅速聚集所需資金,這引起了對自由放任經濟有效性的質疑和反思。1848年,穆勒等經濟學家開始研究自然壟斷和經濟規制問題,認為政府應對微觀經濟領域進行經濟規制,其觀點逐漸被大家接受。英美等國政府先后成立了規制部門,負責對際鐵路建設及其運輸進行規制,促進了鐵路的發展。市場本身的缺陷也給政府規制提供了分析論證的實例:1929年爆發的經濟危機給西方發達國家帶來了巨大的沖擊,美國等國家經濟急劇衰退,市場機制對這種衰退已無能為力,市場經濟國家開始認真思考與反省國家與市場的關系;現實需要新的理論與政策來引導經濟走出危機。凱恩斯等經濟學家關于國家干預經濟的理論應運而生并被重視。美國從1933年開始實施的以凱恩斯主義和制度學派觀點為基礎的“羅斯福新政”,如一劑良藥,給陷于危機中的美國經濟帶來了復蘇的希望。以羅斯福新政為起點,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一方面用市場機制這只是看不見的手來調節和配置資源;另一方面用國家干預這只是看得見的手來調控和規制,保持經濟健康發展的觀點和方法被大家認可和接受,并且逐步形成一套系統理論。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這次爆發的金融海嘯,使市場規制的重要性再次凸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尤其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加強和改進市場規制已經成為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共識和研究的重點。

我國市場規制的理論和政策研究主要是從1980年代末開始的,當時學術界開始翻譯介紹國外的政府規制理論、著作和相關政策及做法和經驗;1990年代中后期,學術界逐步應用從國外引進的政府規制理論研究中國壟斷產業的問題,主要集中于民航、鐵路、電信、電力、郵政等部門的政府規制政策;從本世紀初開始,鑒于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和經濟全球化的狀況,市場規制理論受到關注和重視,理論界學術界對政府規制理論研究的領域逐漸擴大,層次逐漸深遠,成果也日益增多。在市場準入及退出、市場行為矯正、知識產權保護、消費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規范等方面的研究也越來越深入。市場規制是國家干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及其工作部門對市場進行直接的、具體的監督管理;是保障國家宏觀調控措施得以貫徹落實的手段、機器和機制。它與宏觀調控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共同引導和規范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工商行政管理是具有中國特有的市場規制制度,在對資改造、經濟管制、打擊投機倒把、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各個歷史階段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政府市場規制的重要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準入及退出、市場行為矯正、知識產權保護、消費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規范等方面肩負著重要的職責。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市場主體、經營業態、營業方式、高科技手段、國際化程度等日趨創新和發展,給我們市場規制提出了新的機遇和挑戰。根據形勢的發展和要求,國家工商總局黨組審時度勢,經過認真研究,鄭重提出了要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機制和現代市場管理體系;努力實現“四個轉變”(即監管領域由低端向高端轉變,監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細轉變,監管方法由突擊性專項性整治向日常規范監管轉變,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場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服務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這給我們加強和改進市場規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新的方向。

努力實現“四個轉變”,對于我們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對于應對當前國際國內復雜嚴峻的經濟形勢;對于轉變職能,加強和改進市場規制;對于促進工商行政管理的繁榮和發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透過兩次金融危機及市場規制的宗旨、原理、方式、作用等,筆者建議我們在努力實現“四個轉變”過程中,要重視與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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