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6: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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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

司法權傳媒監督論文

“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之一。當前,對于司法權的監督機制已日臻完善,法律程序上有人民法院的自身監督、當事人啟動再審監督和人民檢察院監督;在法律程序外有人大監督、社會公眾監督和傳媒監督。對于前五種司法監督形式,學術界已作出了充分而詳盡的探討,而對于傳媒對司法權的監督問題的探討顯得較為粗淺而零碎,本文擬以現代司法理念為指引,對司法權與傳媒監督的良性互動問題作些探討。

一、現代司法理念為傳媒監督司法權提供了法理依據

傳媒監督,又稱輿論監督,是指利用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播手段,對國家、社會生活中出現的違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揭露和批評,引起人們的關注,形成社會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輿論的壓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為得以及時糾正,從而確保權力的良性運行,維護社會公平及正義。傳媒監督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且該影響力超過了目前我國已設置的諸如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政府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等眾多監督的影響力,所以傳媒監督也被人們稱為是繼立法、行政、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1]在現代法治社會,傳媒監督既是制約國家公權力進而消除權力腐敗現象的利器,同時又是保障公民私權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司法權作為國家公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接受傳媒監督自應是題中之義?,F代司法理念的確立,為傳媒監督司法權提供了有力的法理依據。

1.傳媒與公正司法具有目標一致性,司法公正需要傳媒的正當監督和評價。

司法界與新聞界不是對立面,兩者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促進國家建設,促進改革開放,促進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的建設,促進國家建成民主富強文明社會的積極力量,二者在政治立場,工作目標等方面具有一致性。[2]表現在:

第一,有利于確保公眾知情權的實現,增強公民對司法公正的認同和信任。知情權的基本含義是公民有權知道其應該知道的信息,國家應保障公民在最大限度內享有獲取各種信息的權利,特別是獲取有關國家司法、立法、政務信息的權利。在當今世界隨著人權保護力度的加強,知情權的保障也成為世界潮流且其范圍非常廣泛,包括政府決策行為的公開、公正和官員的品行等各個方面。[3]我們知道,司法公正包括兩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公正,一是實體公正。只有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才能保證司法過程公正,保證訴訟程序民主,即才能嚴守訴訟程序正義,使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只有符合實體公正的要求,才能保證最終的訴訟結果公正,即保證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公正??梢姡绦蚬乔疤岷突A,實體公正是結果和目的。司法權要通過一定必要的形式來使“正義是怎樣實現的”能夠看到,從而滿足公眾的知情者,并對公眾的知情權予以司法保護。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還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奔词谴艘?。另一方面,由于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大多數群眾是難以憑自己的有限力量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權的,所以公眾的知情權往往要由傳媒來代為行使,借助傳媒來達到知情的目的;新聞報道具有公開性、時效性和真實性的特點,事件信息經過傳媒的傳播得以公之于眾,人們通過傳媒即可了解到有關事件的真實情況。傳媒報道在這點上又正是司法向公眾開放的有效途徑和手段。通過它能夠較為有效地消彌公眾對于司法機構及其權力實施中所存在的隔閡和懷疑心理,這是一種較為深層的社會心理。從某種意義上講,公開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時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而傳媒的積極作用正好使司法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得以不斷增加,這也正是現代司法理念所倡導的“透明公正”的主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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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的性質

一、三權分立下的立憲原則:司法獨立

司法權的性質可凝練外化為一項立憲原則:司法獨立。而司法獨立則是實現三權分立、分權制衡的前提與保障。三權分立思想最早可上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提出的政體三要素論,但亞氏的理論僅僅是對政體結構的描述,而沒有將權力分立與保障公民政治自由、以權力制約權力相聯系。一般而言,三權分立學說是由洛克所倡導,又由孟德斯鳩加以發展和完成的。洛克指出,國家權力可分為立法權、執法權和對外權。他認為,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立法權和執法權,他們就會濫用權力,使自己免于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并在立法和執法時,使法律適合于私利,從而違背了政府的宗旨。由此他主張應該將立法權與執法權分立,至于對外權,則與執法權由同樣的人掌管。其后,孟德斯鳩完整地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他說,任何政府中都存在三種權力: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權必須分立,而且更重要的是通過分立,以權力制約權力,這是政府內部自我制約的良好機制。

司法權是一個國家憲政體制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權的內容,一般而言,主要是審理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在內的各種訴訟案件,在訴訟中,必然出現運用法律和解釋法律的問題,司法權又因此包括運用和解釋法律的權力。

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并沒有使當時的英國真正形成三權分立,但卻對美國的政治進程產生了重大影響。有人說,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政大廈是按孟德斯鳩的圖紙設計的。美國是將三權分立制度貫徹得最徹底和最典型的國家?!霸谖鞣礁鲊嗣裰兄挥忻绹耸沽椫贫瘸蔀橐环N宗教,使司法制度成為一種宗教規程,并使兩者處于虔誠的氣氛之中?!?/p>

美國憲法第三章簡略地規定了司法權力,“合眾國的司法權力應被賦予一個最高法院,以及隨時由國會建立的下級法院”,“最高與下級法院的法官們應在行為端正期間內擔任職務,并且在指定日期領取他們的公務報酬,這種報酬在他們的連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然而憲法并未明確說明法院具有解釋憲法的權力,在憲法實施數年后,由最高法院對美國的三權分立機制作出了創造性的解釋。司法審查權的確立,使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宣布一切違憲的法律不再具有效力,使美國司法部門敢于制約立法和行政部門的任何違憲行為,切實實現了分權制衡原則的真諦。

二、司法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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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獨立分析論文

摘要:摘要:建立法治的,實現依法治國的偉大目標。離不開司法機關的獨立執法,所以建立法治的國家,司法獨立是前提,因此加強司法獨立方面的是十分必要的。

關鍵詞:關鍵詞:司法資源獨立司法獨立對象地方保護勢力媒體

司法是維護個人的權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僅關系到給人的權利的能否實現,而且更是人們的理念實現的保障。法學派門追求的是一種自然的理性,而司法的過程也是一種追求理性的過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義”。雖然永恒的正義是不存在的,但是具體的正義標準的實現,只有通過一個大家公認的機關給予定位,才能為大家所接受。而這個機關就是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只有獨立才可能行使這項職“司法的獨立性是其共公正性的必要條件,離開了獨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無從談起。”(1)“司法獨

立本身并非是目的,而是實現公正的工具,司法獨立——尤其是獨立于行政機關——本身不具有終極意義的價值,它本身不是一種目的而是一種工具性的價值,它的最終的目的是確保另一項價值的實現——法官公正無私的解決爭端?!保?)“司法獨立不過是自在自為的物質表現形式,存在的價值是追求正義和理性,獨立的司法可以追求正義和理性的為目標,這是它的內在的價值和沖動。”(3)“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是實現公正走向正義的必經之路?!保?)又以上的論述,我們不難看出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它是實現法治的必由之路,是解決市民社會和國家,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利對抗矛盾的根本,這就是我們為什么要在我們的國家實現司法獨立的根本的原因。

但是現實往往是出忽意料的,我們的司法機關現在正是面臨著獨立難的。“多年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權受到干預的情況比較嚴重,對法官的公正執法產生了消極的?!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仍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6)“在,司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原則。。。。。。作為實踐仍然不夠完善?!保?)面對如此種種的問題,不由的不引起我門的深思,為什么好的制度卻被拋棄,壞的制度卻可以得意滋生?真要實現司法獨立,這個獨立的機關是誰?這些機關又是向誰獨立?如何獨立?我將在下文中對這些問題加以論述。

一,誰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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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特點論文

前言

任何一種事物的特點是由其事物的性質及其運作規律所決定,并由其運作的實踐所證明是正確的特性、特征等,其作用與價值也是由事物的這些特性、特征所體現出來。司法權的特點也不例外,也是由司法權的性質及司法權運作的規律所決定,并由法治的實踐所證明是正確的司法特性、特征。這些司法權的特性、特征就在實踐過程中充分體現出其應具有的作用與價值。同時,由于司法權是同立法權、行政權共同存在于一個國家當中,因此,司法權的特點自然也是同其他權力尤其是同行政權相比較而概括出來的。通過上述分析與比較,筆者認為司法權應具有如下特點:

一、獨立性是司法權的基本特點

司法權的獨立性是司法權區別于行政權、立法權的基本屬性,在三權分立的國家,司法權的獨立性內涵是: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官員在行使司法權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雖然,我國的司法權獨立性原則并沒有排除立法權及政黨的干涉,但作為司法權的獨立性原則還是從憲法中確立下來。為什么獨立性是司法權的基本屬性呢?筆者認為理由有兩個:(一)是司法權的特性所決定;(二)是社會民主政治的需要。什么是司法權的特性?美國學者德沃金在《法律帝國》一書中說道:“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而法官則是帝國的王侯”,經典作家馬克思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這些比喻和說法精辟地道出了法院在國家法治進程中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法官在司法領域中的至尊位置以及法院、法官對于法治的重要性。正是由于司法權的位尊、權圣,所以它就容不得他人來指使與干涉。但要做到法院真正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真正成為法律帝國的王侯卻不是分權未明確的國家及分權理論未出現的時代所能實現的。試想,如果法院不是獨立或不是完全獨立的機構,它所做出的裁判都必須聽從他人意見的話,則其權威和尊嚴就會令人懷疑,自然,法治就成為一種空談和幻想。為什么說社會民主政治需要司法權的獨立呢?我們知道,從專制型、人治型社會轉變為民主型、法治型社會,國家權力結構的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司法權從行政權中分離出來,成立獨立性的權力體系。這一變化的動因在于民主社會要求確立法律的統治地位及法治的權威,以替代個人的統治地位與權威,而如果沒有獨立的司法權則法治將因缺乏權力保障機制而流于形式。法治國家的司法權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獨立作用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1、維護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法治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實現與保障并不是單靠政府或社會輿論的,而很多方面是依靠既有救濟力又有確定力的司法權,因為,現代法治是依靠憲法權威并確立其權威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政府的權力過于強大,且管理面廣泛,是任何時代的政府之通病,于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會濫用權力從而侵害公民的權益等就不可避免。因此,靠政府維權是靠不住的;而依靠輿論與傳媒來維權卻是脆弱的,因為媒體的呼吁,最多只能是引起某種同情與支持,無法使受害者獲得實際性的救濟;唯有依靠司法的救濟與裁判,才會使實施侵權的人受到懲罰并付出代價,使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補償和合法的救濟,使濫用權力者受到制裁,使冤屈的人得到伸張正義。因此,“司法的獨立使法院在依法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不受外來的干預,這對于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建立現代法治社會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有效地捍衛憲法的權威與尊嚴。憲法作為國家的基本大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與權威。然而,在現實社會生活中,違反憲法、踐踏憲法的現象并不少見。為了捍衛憲法的權威與尊嚴,多數民主型、法治型國家都賦予法院的違憲審查權,或者直接設立憲法法院來捍衛憲法的權威,如美國歷史上最高法院受理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所開創的司法違憲審查權的先例,以及其他民主國家的法院對各種權力行使的司法審查權,無不體現出司法權的獨立性權威之優勢。故,法國1791年憲法就特別申明,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梢姡绻麤]有分權或沒有獨立的司法權,則憲法的存在是成問題的。3、有效地實現以權制權,遏制權力濫用與腐敗。腐敗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如何有效地遏制腐敗,人們絞盡腦汁,但當你比較一下分權科學合理與分權不科學不合理的國家就可以發現,前者的官吏犯罪率要比后者的官吏犯罪率要低得多。原因何在呢?原因就在于司法權是否完全獨立于國家其他權力。如果司法權獨立性徹底,則它就能夠有能力遏制權力的濫用與腐敗,使腐敗的官員無法利用國家其他權力對司法權的影響,干預司法權進而逃避法律對其懲罰。反之,就會出現腐敗難于遏制的局面。總之,獨立性是司法權的基本屬性,也是司法權在現代社會中的政治生命力。因為“一個現代化國家管理模式或機制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司法系統于政府行政權力之外獨立,不受制任何黨派,這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特點?!?/p>

二、中立性是司法權核心性的特點

如果說獨立性是司法權政治生命的話,那么中立性就是司法權核心性特點,是司法權法理存在的基礎和靈魂。司法權的中立性是司法權內在特點的體現,反映了司法權不同于行政權、立法權的本質特征。司法權的中立性是指法院和法官“對于法律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主體之間的糾紛,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學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決。它既不作為糾紛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組成部分,也不主動介入糾紛之中”司法權的中立性在憲法或其他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法律的內涵尤其是程序性法律的內涵當中卻是體現出來的,如我國三大訴訟法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表明,法院和法官在處理糾紛時,應以中立的身份與角色,依事實和法律來裁判是非,處理問題,除此之外沒有別的選擇。為什么說中立性是司法權的核心性特點呢?我們知道,人類在遠古時生矛盾糾紛,往往是設立起長老、族長這一機制來解決的,即雙方發生矛盾爭執時找受人尊重和尊敬的長老、族長來主持公道,裁斷是非。到了較為文明的時代,才設立專門機構來處理人類的糾紛。不論是長老、族長機制還是后來的專門機構機制,其角色都是被動和中立的,即有訴求才受理,才按中立立場,以中立身份,依中立原則來裁斷雙方的紛爭。而人們尊重、服從這些裁斷機構也在于相信它是超然于糾紛各方,不偏不倚,中立及公平的??梢?,中立是作為裁判機構存在的法律理由和價值核心,因為,無訴求就不受理;無中立就不能成為解決紛爭的機構或人員,無中立就不能有效地解決雙方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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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威司法改革論文

一、司法權威:意義及要求

倘若法律失去權威,那法律是什么?套用列寧說過的一句話:“那不過是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而已。”沒有權威的法律不再成其為法律,換言之,“法將不法”。我們知道,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國家實施的,“法將不法”發展下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著“國將不國”。法律權威的危機有著不容忽視的嚴峻后果。正如一位中央領導同志所說的,這是一個事關穩定大局,關系到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大問題。

法律的權威從何而來?理論上常講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作后盾,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這指的是法律權威的靜態形式。法律僅憑靜態權威尚不足以引起人們對它的敬仰,法律的權威更有賴于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來實現,這是動態的法律權威。只有這種活生生的法律權威才能贏得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服從,換言之,只有通過權威的司法才能賦予法律以生命和權威。正由于此,在很多情況下,司法權威和法律權威說的是同一回事。

那么,司法的權威,司法的生命又來自何方?

首先,司法的過程及司法的成果-裁判要體現公正,這是司法權威的前提。其次,公正的裁判要能得到執行,這為司法權威所必需。如果裁判得不到執行,體現法律尊嚴的判決書成了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白條”,人們就會對法律由困惑到失望直至蔑視,就會消極地否認法律的權威;如果裁判不公正,人們將根本不服從裁判,對法律產生抵觸情緒,甚至會以破壞性的方式積極地抵抗法律的權威。因此,司法不公和執行難(借用執行難一詞來表述裁判得不到執行的現象)將嚴重損害司法的權威,危及法律的生命。

二、司法病癥:司法不公和執行難。其原因是: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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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與司法權聯系芻議

一、緒論

為保證政權的平穩過渡,保證新的特區政府能夠有效運作,《基本法》最終確立了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雖然《基本法》中沒有明確采用“行政主導”這一概念,但具體條文的規定卻已清楚的描繪出這一原則?!痘痉ā钒凑招姓鲗У闹笇枷雭碓O計香港的政治架構,吸收了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一部分,是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但實踐中,行政主導體制卻受到各種考驗和挑戰。除了要回應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力擴張,同時也要面對政黨政治的發展所帶來的壓力,再加上行政機關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行政主導的空間不斷被壓縮,出現了行政弱化的局面。司法權作為一種判斷權或裁判權,具有消極性和被動性的特征。在談論主導性的權力時,一般認為一種是議會主導或立法主導,一種是行政主導,而沒有司法主導一說。但這并不代表司法地位的低下,恰恰相反,在司法獨立的情形之下,司法權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會對行政權的運作產生非常大的影響。有學者認為[“1]香港回歸后,特別是近幾年來,司法復核(即司法審查)成為泛民主派制約政府的‘撒手锏’”。司法機關通過具體的行政訴訟案件審理,可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廣泛的監督。相對而言,行政權是一種具有主動性、積極性的權力。行政機關又被稱作執行機關,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基本法》已經明確賦權的情況下,特區的行政機構依然出現被動的局面,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與反思。處理特區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關系,如何保證行政主導的同時兼顧司法獨立,是值得深思和進一步探討的問題?!痘痉ā肪托姓嗯c司法權關系的規定里面滲透著權力之間相互監督與制約的法治精神,力圖在維護行政主導的前提之下保證兩大權力之間的監督與制約。但關于香港地區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如何具體運作,《基本法》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就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產生重大爭議時的解決辦法沒有明確規定,這就為實踐中二者發生重大沖突時的問題解決辦法預留了空間。

二、行政權與司法權的互動實踐:以外傭居港權案為主的考察

依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可以對《基本法》關于香港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按照普通法的原則法院在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時也可以對香港自身制定的法律進行解釋。[“2]司法權最重要的體現為審理裁判案件的權力”。[“3]必須承認,香港司法權的獨立性非常高,而這種高度的獨立性因香港法院高調及積極地行使其有關《基本法》的違憲審查權而得以進一步提升”。如此法院就可以在具體的案件審理中,運用自身的解釋權做出與政府意圖和決策不一致的判決,對政府行為進行監督和制約。

近一段時間以來,外傭居港權問題已成為香港街頭的議論熱點。事件源于2010年年底,3位菲律賓籍女傭向香港高等法院[4]提出司法復核狀告港府,認為目前的《入境條例》構成歧視并違反《基本法》,要爭取永久居港權。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裁決,認為香港現行的《入境條例》相關條例違反《基本法》24條第(四)款的規定,判決港府敗訴。香港政府提出暫緩執行令并提出上訴,但高等法院拒絕頒發暫緩執行令(截止到筆者截稿前終審法院尚未對此案進行審理做出終審判決)。本案所面臨的困境是:一面是外傭平等權的司法之爭,另一面是香港窘迫的民生環境,如何取舍成為對香港法治的重大考驗,各界都高度關注終審法院將如何判決。對于港區政府而言終審法院的判決尤其重要,一旦終審法院判決港府敗訴,那么其面臨的將是巨大的挑戰。香港目前共有29萬名外傭,其中大約有11.7萬外傭居港超過7年,特區政府早前作出估計,若她們爭取居港權,可能令香港人口在短期內增加50萬人,各項公共開支將大幅增加,香港財政負擔將陡然增加數以百億計,這絕對是一個不小的沖擊。本案與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眾多香港市民的反響非常強烈。有市民直言,擔心外傭“搶飯碗”“爭福利”,沖擊香港社會穩定。這一案件非常突出的表現出司法權通過具體案件的審判將會給香港行政權的運作帶來多么巨大的影響?;仡櫞饲坝嘘P居港權的類似的重大案件,如1998的吳嘉玲案件中終審法院判決港府敗訴,使得港府面臨巨大壓力,港府最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而1999年的莊豐源案確立的中國內地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可享有居港權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所帶來的影響也是非同小可。終審法院亦是判決港府敗訴,雖然當時社會有輿論要求香港政府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釋法,但香港政府最終未進行。由此,一些內地的孕婦赴港產子,甚至擠占本地孕婦的生產資源,引發香港孕婦的抗議。據統計,2010年,在香港產子的內地孕婦約為4.4萬人,已與香港孕婦的數目相若。就“外傭居港權案”香港本地有政團提出,特區政府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有關法律(即人大釋法);甚至有人指出,政府應尋求修改《基本法》。在本案訴訟中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彭力克已在法庭上表示,特區政府保留日后到終審法院釋法的權利,但沒有提及修改《基本法》。筆者認為在終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之前,政府應該做好充分準備,一是準備向全國人大常委提出釋法請求,二是準備采取相關的措施“截龍”。如果港府敗訴,應當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的請求,因為在香港行政權與司法權當前的關系模式下,港府只得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而不得對抗,但服從終審判決又可能會使行政權的行使面臨重大困難。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單位,其權力來自中央授權,基于國家主權的最高性,由人大提出釋法并不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

無疑法治是一項良好制度,但是法治之善并不以結果是否有利來衡量,法治也有可能給一地人民造成民生之困和社會之憂。因而每當面臨重大利益和價值觀分歧的挑戰,社會便會產生突破法治界限的沖動。不得不承認的是,特區司法權的擴張對行政主導的強化造成了很大的影響。[“5]由于香港司法機關在裁決案件時趨向于采取一種形式主義的思路,忽視法律政策的效果,因此,許多判決雖然看似維護了法條,但是卻留給政府和社會一系列棘手的社會問題?!鄙踔劣袑W者認為“香港回歸后,司法權獨樹一幟,另外兩個權力機構在政治上與法律上對司法機構基本沒有影響力。這種情況表面上符合法治的司法獨立要求,但是也為司法機構脫軌或錯位埋下了伏筆?!庇捎谔貐^政府對立法的主導性作用,法院對特區立法的任何違憲宣告都間接地否定了政府通過立法所要表達的意愿和政策。畢竟行政機構的主導性與其需要承擔的政治責任是聯系在一起的,而司法機構的任期使之實際上不承擔政治責任,司法機構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思行使審判權,卻無需為此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承擔責任。當然近年來,“香港法院的司法者在實踐中似乎對此有越來越清醒的認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2006年法律年開啟典禮上,便發表了被視為‘弦外之音’的致辭,特別提及,法庭并非擔任‘決策者’的職能,不能就任何政治、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萬應良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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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威權利基礎論文

論文鍵詞:權利文化;司法權威;互動;價值取向

論文摘要:司法權威與權利文化是互動關系。司法權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礎中,權利文化的內核決定了司法權威的價值取向,并給司法權威成長提供了觀念性動力,因之,擴張和保障權利構成了司法審查權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權威的樹立也促進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司法權威作為一種現代法治理念和糾紛處理制度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礎中。離開了特定的文化給養,司法的權威性理念難以形成,離開了特定的文化的支持,權威性的司法制度也難以確立。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互動這種西方社會結構對西方訴訟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的發展產生了十分深刻的影響并構成了西方司法權威文化的深厚的社會基礎。一方面,市民社會從政治國家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市民社會獨特的權利觀念和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的理念。另一方面,代議制民主制的確立和發展形成了權力制約的政治體制,從而政府乃產生于人民的授權,其權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和權利的價值理念得以制度化。因此政治權力應當分立和受到制約的民主憲政文化也就隨之產生。這種以權利為本位的憲政文化構成違憲審查制度的文化基石,使得違憲審查的司法權威獲得了普遍的社會價值認同。

一、權利意識確立了司法調整的權威性地位

毋容置疑,權利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而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學術界對法律文化的界定有諸多差異,都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們看來,法律文化主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的復合體。而所謂權利文化是法治社會的表征、是權利意識和觀念的總合;同時,權利本位在法律制度中得到確認,成為現代法律文化的主流并構成現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其豐富的內涵表現為:權利文化是一種理性文化,它內涵不同的價值取向,以確證、弘揚權利來表現其理性的訴求;權利文化以個人主義為其深厚的倫理基礎,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上,主張個人權利高于國家,它強調個人的主體地位和自由,因而又是一種與義務本位的文化相分野的一種文化價值取向。當權利和權力發生沖突時,它強調權利的優先性,主張以權利制約權力,并提供權利救濟制度的保障。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強調人的平等性、主體性和自律性。契約不僅在私法領域成為人們締結各種社會關系的合法形式,而且在公法領域也成為平衡配置權利與權力的合法性原則。因此,權利文化在政治制度上固化為對抗制的政體模式,因而在司法程序機制的構造上奉行當事人主義原則;權利文化在經濟制度上物化為以自由競爭為核心的市場經濟法律規則體系,弘揚契約自由的精神。

權利文化是理性的產物,以對自然、社會的科學認識為基礎。從認識論的角度看,人類的認識活動包括對自然的認識、對人本身的認識以及對社會人際關系的制度化安排的認識。人類所有的物質和精神成就都是與這些認識的深度和廣度密不可分的,權利作為人類文明發展的制度產品自然也不例外。歷史越往前推,人類認識的局限性就越大。在人類的初生時代,我們的祖先屈從于自然權威的擺布,對風雷雨電等自然現象沒有科學的認識。由此造成了人與自然的分離,人成了自然之神的奴隸。另一方面,古人也難以認識人的生理現象和精神現象的真諦,比如對夢的恐懼以及把對死者的夢見解釋成逝去的祖先在另一個神秘世界的復活,由此造成了人與自身的分離,人成了祖先之神的附屬物,將逝去的祖先人格化、神化,成為古代人類認識的特點和原始宗教的本質。為了對付嚴酷的自然,人們自發結成群體,在與自然的抗爭中顯示了巨大權威的強者取得了群體的保護人的地位,加之原始宗教情結的作祟,這些強者成了自然之神和祖先之神在塵世的化身,依附于強者的客觀需要和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促成了古代依附性人際關系的安排。這些強者起先是家長、族長、酋長,后來則表現為擺脫了血緣聯系而以地域為基礎的政治共同體的首領——國王、君主、皇帝等等。這樣,一個以人身依附為特征的比較穩定的古代社會結構產生了。政治上表現為專制的集權控制,經濟上表現為自給自足的封閉性經濟。因而作為人類認識局限性的自發產物而后又被自覺地以法律維護著的社會結構,又進一步加深了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于是依附于自然、依附于神靈、依附于社會地位更高的人的觀念植根于古人的認識之中,并受到古代社會制度力量的強有力的支撐。因此,在人類進化的漫長歲月,難以萌發權利意識,更不消說以權利為中心來對人際關系作制度安排。換言之,古代的法律追求不可能是“權利本位”的,而只能是“義務本位”,于是倫理規范成為社會關系的主要調整手段,司法的主要作用是對嚴重違反社會倫理的行為處以刑法,在這樣的目的指向下,司法不可能通過對權利的保護、通過對權力濫用的制止來顯示其權威。顯然,正是這種非理性的制度安排排斥了司法的相對至上性,阻卻了司法權威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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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性質分析論文

摘要:司法權的特性一般被認為有以下幾點:直接性、公正性和獨立性,還吳有程序性和被動性。正是司法權的特性決定了司法權在很大意義上被視為公平正義的化身,被賦予對抗邪惡和政府權威的意義。伴隨各國法制的發展和違憲審查權的確立,眾學者對司法權的性質也有了不同的意見,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進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和發展。美國的法院由于有了司法審查權而使美國的司法權具有相對別的國家更大的權力,也使司法權的性質更鮮明和具有爭議。美國的司法權的性質也正是本文的支點。

關鍵詞:司法權;性質;三權分立;憲政

一、三權分立下的立憲原則:司法獨立

司法權的性質可凝練外化為一項立憲原則:司法獨立。而司法獨立則是實現三權分立、分權制衡的前提與保障。三權分立思想最早可上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提出的政體三要素論,但亞氏的理論僅僅是對政體結構的描述,而沒有將權力分立與保障公民政治自由、以權力制約權力相聯系。一般而言,三權分立學說是由洛克所倡導,又由孟德斯鳩加以發展和完成的。洛克指出,國家權力可分為立法權、執法權和對外權。他認為,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立法權和執法權,他們就會濫用權力,使自己免于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并在立法和執法時,使法律適合于私利,從而違背了政府的宗旨。由此他主張應該將立法權與執法權分立,至于對外權,則與執法權由同樣的人掌管。其后,孟德斯鳩完整地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他說,任何政府中都存在三種權力: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權必須分立,而且更重要的是通過分立,以權力制約權力,這是政府內部自我制約的良好機制。

司法權是一個國家憲政體制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權的內容,一般而言,主要是審理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在內的各種訴訟案件,在訴訟中,必然出現運用法律和解釋法律的問題,司法權又因此包括運用和解釋法律的權力。

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并沒有使當時的英國真正形成三權分立,但卻對美國的政治進程產生了重大影響。有人說,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政大廈是按孟德斯鳩的圖紙設計的。美國是將三權分立制度貫徹得最徹底和最典型的國家。“在西方各國人民中只有美國人使立憲制度成為一種宗教,使司法制度成為一種宗教規程,并使兩者處于虔誠的氣氛之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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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司法權威缺失的因素與拯救

在我國,目前法院收案數逐年上升,打官司的人越來越多。據統計,全國法院審結的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004年為5060184件,2005年為5139888件,2006年為5188858件2,每年都顯增長趨勢。有人據此認定群眾對法院的認同感在增強,司法權威處于上升狀態。筆者以為,全國法院的收案數逐年上升,只能說明需要司法調整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與司法權威沒有直接聯系,正像醫院的病人增多,只能說明民眾健康水平下降,病人增多,而說明不了醫生的醫術高明一樣。

一、我國司法權威的現狀

權威一詞,詞典的定義是“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與威望”。威望產生認同,力量產生服從,就是對權威決定的自覺服從并切實履行。根據這一定義,筆者以為,司法權威至少有兩個要素,一是司法裁決應當得到普遍的認同或者服從,二是做出裁決的司法機關強大有力,司法人員具有崇高的威望,受到社會普遍尊重與信任。然而,我國司法權威這兩個要素都缺失。不僅司法裁決得不到認同或服從,而且司法機關弱小無力,司法人員不被尊重,人身與職業沒有保障,與司法權威的要求相差甚遠。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

1、司法裁判不被認同,涉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據統計自2005年至2007年3年期間,全國法院共接待處理申訴、申請再審的群眾來訪798.87萬人次。其中接待群眾群體訪9728次、14.88萬人;辦理人民群眾來信203.84萬件,解決上訪老戶案件76695件3。平均下來,每年接待群眾來訪266萬人次,辦理來信67.9萬件,解決上訪老戶25565件。另一方面,從法院每年審結的一審案件510萬件情況分析,一審服判率為90%左右4,即459萬件一審判決生效;51萬件通過上訴二審終審判決生效;這51萬件二審案件,引發每年群眾來訪266萬次、來信67.9萬件,這些來信來訪通過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數萬法官的復查后,進行分類處理,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申訴有理的予以再審改判。2004年全國法院再審改判案件16967件;2005年再審改判15867件;2006年再審改判案件15568件。再審改判的比例約占二審終審生效案件的3%,占全部生效判決0.3%。

從再審改判的數量與申訴、申請再審的信訪件相比分析,絕大多數的信訪件是無理的,這些無理的來信來訪,因為不斷重復而造成每年的來信來訪量遠遠大于二審終審審結的案件數的怪現象。也即,絕大多數正確的終審判決不僅得不到認同,而且引發了數量極其巨大的信訪量。2004年至2006年,全國法院三年再審改判的案件總數48402件,而最高院通報3年解決的信訪老戶計有76695件,從最極端的數字分析,就算再審改判的案件都屬于信訪老戶的,仍然有28293件信訪老戶不是通過再審改判得到息訴的。

這個需要花錢買平安的數字,已經經過兩次打折,一次是假定再審改判的案件,都是屬于信訪老戶的(實際上涉訴信訪老戶多為無理,再審改判中初信初訪占絕大部分),再一次是假定未經再審改判而息訴的老戶只有一半需要花錢買平安(實踐中這個比例絕對偏低),是個非常保守的數字。筆者所在的地區,無論是經濟發展水平或是群眾法治意識,均處于全國中游以上,但每個基層法院每年至少要對二三個信訪老戶花錢買平安。按照這個口徑統計,全國法院每年則需要對1萬以上的信訪老戶花錢買平安,以達到息訪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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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基層人大對司法權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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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層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權進行監督的性質

基層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在憲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憲法規定: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司法權是產生于人民代表大會、并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的國家權力,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權力機關,是一切國家權力的源泉。憲法關于人大與司法權關系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司法權的人民性、國家性和國家權力機關對司法權的制約作用。國家司法權在其行使過程中受到多種監督。但從法律上講,只有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才是根本性的監督,這是一種法律監督、權力監督,是具有國家法律強制性處置權的監督(包括對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及錯案的確認權、糾正權和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權),故與其他監督有著法律上的本質區別。因此,基層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權監督的落實,是保障基層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真正實現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加強和完善基層人大對司法權的監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關鍵

憲法所規定的人大對司法權的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最根本的制度之一,是人大的一項主要職能,也是預防和懲治司法腐敗的法律保障。如果基層人大對這項極其重要的職能并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就容易給司法權的獨立、公正行使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如果對基層司法機關違法行使司法權的監督和對司法腐敗的懲治力度不夠,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說是基層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失職?;鶎尤舜笞鳛閲覚嗔C關,它對司法權的監督是法律監督,不同于民主監督等其他監督,因而不僅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義務,是對國家和人民的義務。放棄監督,就是對人民的失職。要使司法的獨立與公正能得以長期、穩定的保持,僅僅依靠司法機關自身的教育整頓是遠遠不夠的,最關鍵的還是來自于司法權外部的法律監督,也就是說,只有加強和完善人大的日常性監督,真正落實人大對司法權的制約作用,才能有效遏制司法腐敗現象。當然,司法機關教育整頓的成功更是離不開人大的外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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