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律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03: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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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分析論文

(一)刑事訴訟法的概述

我國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確定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活動。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刑事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在訴訟中分別處于控訴或辯護地位的主要訴訟參與人,是主要訴訟主體,具體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指除當事人以外的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他們在訴訟中是一般的訴訟主體,具有與其訴訟地位相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2.刑事訴訟的管轄、回避、辯護和

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刑事訴訟的管轄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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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論文

刑事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認定和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活動。刑事訴訟直接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構成何種犯罪、承擔何種刑事責任的問題,因而事關重大。有的人認為,只要自己遠離犯罪,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就跟自己沒有關系。但一個人不犯罪,仍有可能以刑事訴訟的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身份參加到刑事訴訟中,仍然有必要掌握刑事訴訟法律知識。

(一)刑事訴訟法的概述

我國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確定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活動。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刑事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在訴訟中分別處于控訴或辯護地位的主要訴訟參與人,是主要訴訟主體,具體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指除當事人以外的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他們在訴訟中是一般的訴訟主體,具有與其訴訟地位相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2.刑事訴訟的管轄、回避、辯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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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構造性的交互作用

摘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當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是相互獨立的兩部法律,但是都屬于刑事法律的范圍,因此二者在運行的過程中在多個方面實現了相互交叉,同時還表現出了復雜的交互關系。在運用這兩部法律的過程中,既要明確二者的關系,又要了解二者交互作用的因素,在這個基礎上促進它們彼此之間的配合協調,進而將法律制度的功能更好地發揮出來。本文從《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出發,分析了二者產生交互作用的原因,并在這個基礎上探究了二者在機能方面和在構造性上的交互作用,希望能夠對認識二者之間的關系有所裨益。

關鍵詞:《刑法》;《刑事訴訟法》;交互作用

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以及刑罰的法律,由此可見“犯罪、責任、刑罰”是《刑法》永恒的話題。《刑法》明確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有罪就有罰,刑罰就是犯罪人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懲罰犯罪人,警戒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防止他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使社會大眾樹立守法理念,維護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1]?!缎淌略V訟法》是用來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法律的授權范圍內,通過一系列的訴訟活動,收集證據,抓獲犯罪分子,對刑事犯罪活動進行揭露和證實,對犯罪人定罪量刑,達到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穩定的目的。《刑法》是實體法,規定了罪與罰,《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規定了定罪量刑的步驟和方法,二者都是刑事法律的內容,目的都是通過追究犯罪,讓犯罪人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做到罰當其罪,實現國家刑罰權,維護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交互作用的原因

第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是我國法律體系當中的重要構成部分,二者都對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導的作用。但是在運行的過程中,二者擁有相互獨立的體系,在對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時候除了按照自身的規律運行外,也會充分考慮二者的交互作用。在對犯罪案件進行處理的過程中,一方面需要根據《刑法》來對犯罪行為的性質進行判定;另一方面還要根據《刑事訴訟法》來確定刑事追訴活動的內容和訴訟的方向[2]。第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本身就具有辯證統一的關系。在司法實踐當中,國家機關需要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整體性的角度出發來對案件進行追訴,也要基于《刑事訴訟法》來明確進行刑事訴訟的各專責機關的辦理刑事案件的具體職權范圍,最后還要回歸到《刑法》的基本理論和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和法定刑來對犯罪行為作出最終的判決,從而要求犯罪人承擔自己的刑事責任,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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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研究

1引言

刑事訴訟法是對經過國家認可的或者國家制定的可以調節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統稱,其目的是公、檢機關在刑事訴訟人參與的情況下懲罰或揭露犯罪行為,而刑法主要用于規定刑罰、犯罪、刑事責任。因此,研究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交互作用,有利于推動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進程。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述

2.1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能夠對犯罪行為進行揭露、證實和懲罰。刑事訴訟法主要包括當事人和其他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制度以及刑事訴訟法的任務、進行刑事訴訟的流程、刑事訴訟中法、檢、公機關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等。制訂內容明確、詳細的刑事訴訟法,能夠為公民的民主權利、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以及其他權利提供保障,其能夠確保刑事訴訟過程有法可依,為刑法的施行提供支持,進而促使相關部門及時、準確、全面查明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同時對未犯罪人員提供法律保障,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進而保證社會主義建設的有序性,促進社會主義事業健康發展。2.2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其是當前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經濟利益以及政治統治,根據自己的意志,對犯罪行為及其應受到的懲罰進行規定的法律規范的統稱。刑法可以分為狹義刑法以及廣義刑法,其中狹義刑法指刑法典,例如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刑法指所有與刑事法律規范相關的法律法規。另外,刑法還可以分為特別刑法和普通刑法,在我國,特別刑法指附屬刑法以及單行刑法,就是只能對特定的事、地、時、人使用的刑法,普通刑法就是刑法典,其是指具有普通法律效力的刑法。

3導致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產生交互作用的原因

分析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產生交互作用的原因[1],能夠最大程度發揮法律制度的約束效果??傮w來說,影響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方面在于法律和事實相互影響,另一方面在于實體法與程序法界限劃分不夠清晰。明確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產生交互作用的原因,能夠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交互作用的研究提供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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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初探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系一直是學界研究的基礎性問題,二者的連接關系不僅會促進刑事法律制度體系的形成,還對刑事法律的立法及司法的完善性起著決定作用。因此,必須了解二者聯系關系的特點,并有效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傳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系研究的是二者誰更重要的價值問題,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連接關系則屬于影響性關系,也就是在相互影響的作用下,讓二者形成連接關系,并促進刑事法律制度體系的形成[1]。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是相互影響的,這種連接關系具有現實性、多樣性以及規律性等特點。首先,其具有現實性。以往,刑事法學界側重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價值關系的研究,并由此來對刑事訴訟法意義與地位進行明確。但這只是理論性問題,在關系認識方面僅處在理論基礎地位,與具體問題解決沒有直接關系。而連接關系的現實性更強,其是與具體問題有著直接聯系的理論概念,并不是價值選擇。其次,其具有多樣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連接關系的內容十分復雜,其可以有效解決多種問題。在廣義上,二者之間會形成相應的制度體系,而其內部還存在著復雜關系,這也是二者連接關系多樣的主要原因。問題不同,連接關系的形態也存在差異,應該用針對性的方式進行解決。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連接關系有著多樣性特點,但并不意味著無法對其進行研究,而是應該從宏觀層面把握,為問題處理提供深層次理論支撐,否則將會在應對連接關系時缺乏方法或原理的指導。最后,其具有規律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的法律,以法律原理為依據,二者之間具有分工合作關系。因此,在連接關系中,必然也存在一定規律性,這也就意味著可以從宏觀規律層面對連接關系進行揭示,并以此為基礎,制定合理的制度機制。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中問題的解決思路

(一)加強各學科交流。針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學科研究缺乏交流這一問題,應該通過立體刑法學的引導,實現學科相互溝通。立體刑法學遵循的是刑事一體化的理念,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刑法學視野與范圍進行了擴大,其核心理念就是構建起以刑法為核心的、相關部門法共同發展的刑法學體系,并實現和其他刑事法學科的互動與交流。同時,立體刑法學還提倡“左顧右盼”,左顧者指的就是刑事訴訟法,其和刑法有著密切聯系;右盼者則包括各種部門法,如商法、經濟法以及民法等。這不僅將刑事訴訟法在刑法中的重要性表現了出來,還明確指出了二者之間的緊密聯系。因此,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建立起常態的溝通機制,可以有效化解學科壁壘,實現法律內部協調,促進各學科共同繁榮。在這一機制中,立體刑法學發揮著重要作用,其可以在整體上提高刑事法的準確性、合理性以及嚴密性。(二)實現立法統籌規劃。刑事法律制度屬于共同體,要想實現其內部統一,使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互配合,就必須在立法上進行統籌規劃。在二者具體立法活動中,應該將其當作整體,有序安排立法時間,并同步對二者進行完善與修改,盡可能減少其沖突。依照我國當前情況,應該降低刑法修改頻率,讓兩次修正案之間保持一定時間間隔,這樣,既可以為刑法典可預測性與穩定性提供保障,還能夠保證修正內容的周密性與嚴謹性。同時,應遵循先刑法、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順序。在對刑法進行修改的時候需要全面考慮在刑事訴訟法中各方面的問題,反之也是一樣。只有通過這樣的方式才可以提供給刑事訴訟法所需時間進行相應調整,和刑法變化相適應,從而保證兩部法律可以有效銜接。(三)增強司法的水準。司法具有承上啟下的功能,為了讓刑法的效益最大化,需要科學、合理地處理刑事訴訟法、刑法兩者關系,整體提高刑事司法的水平,讓兩者在司法中的協調性得到保證。要想使刑法適用、刑法理解不統一問題得到解決,在刑法上,應該實現刑法規范的精細化,盡可能減少空白規范與模糊用語,促進靈活性與可操作性的提升,將更好的適用范本提供給刑法運行。同時,刑法解釋應該向著具體化、司法式發展,提高其針對性,并增強法官能動性。在刑事訴訟法方面,應該對程序規則進行細化,為訴訟主體的權利提供保障,并發揮職權機關的制約作用。同時,還應該統一規劃刑事司法改革,有效管理改革中的亂象[2]。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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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律觀的再認知

內容摘要:社會的發展帶來了觀念的變化,為我們重新認識刑事訴訟法的本質、任務、職能及相關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礎。由于人權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對人的尊重和對人權的保護應當一直指引立法和司法的行為,那種把刑事訴訟法僅僅看作是專政工具的認識有悖時代精神。刑事訴訟首先要控制犯罪,這是毫無疑義的,同時要強調控訴和辯護的平衡,保護人權,保證我罪者不受追究,健全并落實救濟機制,追求公平,實現司法正義。刑事訴訟立法及其司法實踐過程中應該充分體現人權保護了觀念,強調以人為本,人文關懷的思想。具體而言,應堅持控制犯罪與保障權統一的原則,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則,堅持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堅持被告人、被害人權利保障平衡的原則。這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司法文明的需要,更是建設法治民主、公平正義,富有人文關懷精神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關鍵詞:人文關懷刑事訴訟法特質

我國刑事訴訟法自創制實施以來,在追究、懲罰以及控制犯罪方面發揮了極大的作用。而社會的全面發展帶來了觀念的重大變化,我們需要對既有的、似是而非的刑事訴訟觀念重新進行審視,對刑事訴訟法的職能、任務、本質和證據采信原則等再行考量。而今,人權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對人的關愛,對人的尊重和保護應該在刑事訴訟立法及其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并有相應制度保障。本文試從四個方面論述刑事訴訟立法應當具備文關懷的特質,以期能為我國司法文明法治民主、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建設起到一些推動作用。

一、平衡控訴、辯護和審判三項職能,創設實現社會正義的法律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它關涉社會生活形式;正義則強調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會審美要求,追求安全、平等、自由等價值實現?!罢x所關注的卻是法律規范與制度安排的內容,它們對人類的影響以及它們在人類幸福與文明建設中的價值。”①“一個旨在實現正義的法律制度,會試圖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創設一種切實可行的綜合體和諧和體?!雹陧樦@一思路,我們不難理解,法律秩序乃屬手段層面,社會正義則是目的范疇,“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懲罰與壓制,而是為人類共處和滿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規范安排。使用強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實現了其鞏固社會和平與和諧的目的?!雹?/p>

刑事訴訟法作為法律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只要在有組織社會中存在較多的犯罪行為和犯罪者,其動作功效的必要性就顯而易見,它的各項職能的平衡與否則對社會生活產生較大的影響。在過去較長的時期內,我們所理解的刑事訴訟法的職能主要是實行專政的工具,或僅僅是專政的工具。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開篇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馬列主義思想為指針,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各族人民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具體經驗和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實際需要制定。”④這使得我國司法機關所開展的刑事司法活動完全圍繞專政來進行,中心工作便是打擊犯罪和懲罰犯罪。這也成為司法機關工作的基本定式。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指導思想上作了調整,“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⑤此中,既強調了該法作為專政工具的屬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屬性,即必須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這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既然作為程序法,它的職能就不僅僅再是為追求打擊犯罪和懲罰犯罪而進行控訴和審判,其包括的職能應是三項:控訴、辯護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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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反貪工作解決舉措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自1996年修訂以來,一直面臨再度修訂的呼聲。十多年來,學界一直在論證如何修改刑事訴訟法,面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檢察機關尤其是反貪工作似乎有一種狼來了感覺。狼真的來了嗎有人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沉默權和律師在場權將確立,這將使反貪工作將逐步走入困境。而明確規定了反貪的困境是沉默權和律師在場權帶來的嗎世界上許多國家都確立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和律師的在場權,但他們的反貪工作并沒有陷入困境??梢赃@么說,反貪工作不會因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而陷入困境,只要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明確提出引進國際上行之有效的制度,維護法律制度間的和諧,是能更加積極健康地發展的。

一、有關沉默權和律師在場權

沉默權,又稱反對自我歸罪特權,是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沉默權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傳統。古羅馬法關于自然正義的司法原則就包含了沉默權的內容,“正義從未呼喚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在教會法中,12世紀的圣·保羅曾明確指出:“人們只須向上帝供認自己的罪孽,而無須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弊鳛橹贫葎t最早源于英國,在17世紀英國的利而伯案中,利而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為由,對司法人員的訊問保持沉默,他的做法得到英國最高立法機構的認可。沉默權制度開始顯露雛形。1898年,英國在其《刑事證據法》中明確規定被告人的沉默權是英國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則之一。此后,美國最先移植了這一制度。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美國還通過案例從程序上保證了沉默權的實現,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規則。199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大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世界刑法學協會第15屆大會《關于刑事訴訟中的人權問題的決議》第17條規定:“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p>

沉默權制度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它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嚴}1意志的尊重,為其充分行使辯護權提供程序上的保證,反映出國家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文明與進步狀況。刑事訴訟追求實體真實的目標,必然會損害相關訴訟人的權益,但是現代刑事訴訟充分考慮刑事訴訟所采用的手段與其所損害的法益的相當性,因此要求刑事訴訟的程序必須適度,以確保當事人的權利。沉默權則充分體現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思決定的自由與意思表現的自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沒有理由拒絕和排斥,沉默權寫入刑事訴訟法應當是歡迎的。

“律師在場權”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面對國家追訴人員審訊時,享有由律師在場陪同的權利。狹義而言,它是僅指在偵查階段,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辯護律師在場提供法律幫助,辯護律師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有權在場的權利。西方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確認了律師在場權,英美法國家的偵查程序中,律師享有廣泛的申請在場的權利;對于每一次訊問,如果嫌疑人有要求律師到場的要求,在等待律師到來之前,警方不能開始訊問。

而在大陸法系的法國和意大利也有相關規定,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訊問嫌疑犯時,自愿由辯護律師陪同者,只能在辯護律師在場時訊問。意大利法律規定的律師在場權更為詳細:“司法警察在初步偵查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通知辯護律師在場,否則,訊問所得的陳述筆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司法警察對有關的場所、人身進行搜查,對有關的物品、痕跡或人員進行緊急核查、扣押等活動,以及經公訴人批準對有關的郵件進行拆封,辯護律師到場參加”其與沉默權一起構成了被告人制約國家權力、捍衛自身權利的一把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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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一、我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現狀及評述

對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問題,理論界的大多數觀點認為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母法”與“子法”的關系。闡述這種關系的理由也幾乎一致: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個國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須以該國的憲法為根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刑事訴訟法當然也不例外。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這種“母法”與“子法”關系,具體體現為憲法確定了刑事訴訟法制定權限的歸屬及方式、程序,憲法中確定的我國的國家性質、社會制度、政治制度、政治體制、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原則等,決定著我國刑事訴訟法律規范的性質、指導思想、任務、目的、基本原則等相關內容。

上述觀點強調了憲法的權威性,但只是二者關系的一種表層化、片面化的概括。首先,該說淡化了刑事訴訟法在二者關系中的能動性。在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我們不應該只關注其地位的差別,更應該重視憲法與刑事訴訟法在運行過程中的互動。其次,該說反映的是一種共性化的關系。日前刑事訴訟理論界對刑事訴訟法與憲法關系的定性,實際上只是簡單套用了憲法與部門法關系屬性的一般描述方式。從而使該項研究陷于公式化、形式化、表面化。①

其實在我國,憲法對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只是在形式上是統一的,憲法的條文對刑事訴訟法有一定約束作用,但這種約束更多地體現為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文本上一致性或者繼承性上,當條文既定后,彼此的聯系就會被阻隔開來。這是與二者的良性互動發展相悖的。我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之間缺乏互動性,憲法作為刑事訴訟法的制定依據,作為訴訟程序的支撐已經早己被列入憲法條文,但互動關系卻依然有待發展,刑事訴訟法應該發展成為一種“人權法”架構在憲法與刑法之間。

二、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應然關系

(一)從法律體系的框架看兩者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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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刑事程序法

摘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它不僅是一個刑法問題,也是一個刑事訴訟法問題。討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我國刑事程序法之間的關系,有助于對司法實踐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關鍵詞: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程序法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科學內涵

“寬嚴相濟”主要體現的是對犯罪的懲治政策,是我國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懲治政策。是國家和社會以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為目的而制定的行為規范和行動準則。“寬嚴相濟”的具體含義是:堅持區別對待,對嚴重刑事犯罪堅決嚴厲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做到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慎重逮捕和起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做到當寬則寬。要嚴格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二、刑事政策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類社會治理機制相對薄弱,使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難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得到真正的體現。具體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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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刑事訴訟價值論文

摘要:憲法與刑事訴訟法具有極為緊密的關系,除了傳統的“母法”與“子法”的關系外,憲法確立和彰顯的價值有利于制約刑事訴訟法肆意妄為,有利于保障人權。西方國家普遍重視在刑事訴訟法中體現憲法價值,建立刑事程序法治。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體現憲法價值與以往相比有了很大進步,但是在修憲背景下,刑事訴訟法在完善刑事程序法治、保障人權方面還有很大提升空間。

關鍵詞:憲法刑事訴訟法關系體現

一、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概論

要研究憲法價值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和承載,就必須研究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傳統法學理論看來,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母法”與“子法”的關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個國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須以該國的憲法為根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刑事訴訟法自然也不例外。

但是,隨著理論的發展,人們開始在更深層次上認識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二者之間的關系。刑事訴訟法具有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功能,在具體實現過程中,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卻常常處于沖突狀態。懲罰犯罪帶有強烈的國家強制的色彩,而相對于強大的國家刑事司法機關,弱小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更容易受到國家權力不當侵害的威脅。此時,憲法的價值就得以彰顯。憲法確認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以最高法的形式設置了在刑事訴訟中國家可以限制公民個人權利的底限,從而約束有關刑事訴訟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只有在這樣的認識基礎上,人們才可能對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二者之間的關系以及憲法價值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和承載有深入的認識。

二、憲法價值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和承載:域外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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