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醫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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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醫

行醫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臺灣地區醫師(以下簡稱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臺灣醫師是指具有臺灣地區合法行醫資格的醫師。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是指臺灣醫師應聘在大陸醫療機構從事不超過3年的臨床診療活動。

第三條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執業注冊,取得《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

《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制作。

第四條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應當符合大陸有關臺灣地區人員的就業規定,由大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邀請并作為聘用單位。

第五條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執業注冊機關為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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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非法行醫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加強醫療服務市場監管,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及其權益,將我縣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工作推向深入,按照蚌埠市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工作部署,經縣政府研究,決定于4月17日—4月23日開展“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周”行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

各鄉鎮、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從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打擊非法行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嚴格執法,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

二、行動重點

(一)對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圍行醫以及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的違法行為進行拉網式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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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打擊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21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各部門工作職責,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行動,打擊非法行醫違法犯罪活動,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得到明顯好轉,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的規范化管理。

(一)嚴厲打擊各種非法行醫行為,依法取締無證行醫,嚴懲非法行醫違法犯罪活動,對犯罪分子起到震懾作用。

(二)加大對醫療服務市場的監管力度,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三)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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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行醫行政處罰論文

1結果

1.1無證行醫基本情況

表1為某市無證行醫場所分布情況,從表1中可以看出,診所、營利性醫療機構、藥店是實施無證行醫的主要場所,所占比例分別為40.29%、27.34%、17.27%。

1.2案件來源

139件案件中,主要來源是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占84.17%。但從2009年至2012年,社會投訴舉報比例逐年上升,差異有顯著性(P<0.05)。2.3違法案由分析139件案件中,機構無證與個人無證的構成比分別為17.99%和82.01%,個人無證是主要案由。不同性質的機構無證行醫的比例存在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無論是機構無證還是個人無證,均是個體診所、藥店的比例最高。

1.3案件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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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實打擊非法行醫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21號)文件精神,根據市衛生局、公安局、監察局、人口計生委、科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分區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支隊后勤部關于印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11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國務院和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各部門聯合行動,加大執法力度,在我縣開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行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內容和重點

(一)嚴厲打擊無證行醫行為。重點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打擊無任何醫療資格的游醫、假醫,以及借助虛假宣傳、招搖撞騙,或打著醫學科研、軍隊、武警的幌子誤導和欺騙患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醫活動。

(二)嚴肅查處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的違法行為,清除醫療機構中的假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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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醫執法研究論文

摘要:由于監管不力,一些地區社會醫療機構遍地開花且魚龍混雜,非法行醫者乘虛而入。這些非法行醫者絕大多數不具備或沒有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甚至沒有執業醫師資格,但他們卻在城鄉結合部租間民房,掛塊白布,擺點藥品,就對外“開診大吉”。這些“醫師”以搞接生、人流、取環的居多,并大量使用假藥、劣藥,且有亂收費行為,常常造成醫療事故,嚴重擾亂醫療秩序,危害市民身體健康。近年來,衛生行政部門雖然多次對非法行醫活動進行專項治理和打擊,取締了一大批非法行醫的診所和游醫,但非法行醫現象仍大量存在,非法行醫需要長效管理。筆者結合自己工作的實踐和體會,談談行政執法中打擊非法行醫應注意的問題。⑴

1.無證行醫和非法行醫的概念

無證行醫是指醫療機構和衛技人員未經有關的衛生許可,沒有取得必需的許可證照、證件就從事醫療活動。就人員具體是指醫師無《醫師執業證書》、護士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外國醫師來華行醫無《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鄉村醫生無《鄉村醫生執業資格證書》,衛技人員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無《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無《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就醫療機構是指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和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的無《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非法行醫是指不合法地從事醫療活動,具體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筆者認為無證行醫屬于非法行醫的范疇,應該是非法行醫的一部分。打擊非法行醫重點是取締無證行醫論文。

2.取締無證行醫最關鍵的是診療行為的取證。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八十八條的解釋: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因此,診療行為可以分成醫療檢查、診斷和治療行為三個方面。判斷是否有診斷行為的比較明確的證據應該是書寫病歷,進行診斷,出具處方,使用藥物及手術等方法醫療檢查和治療行為比較明確,使用醫療器械進行醫療檢查則存在爭議。常見問題是使用聽診器、血壓計是否是醫療行為,使用××測試儀測試缺鈣或者貧血是否是醫療行為等。我國衛生部尚沒有對此作出行政解釋。而國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釋使用血壓計是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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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非法行醫行動會上的發言

同志們:

今天,召開全縣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動員大會,主要是貫徹落實國家衛生部、省衛生廳有關打擊非法行醫工作的會議精神,針對當前我縣醫療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動員全縣上下迅速行動起來,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省市衛生監督所的領導親臨大會并將做重要指示,等會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申桂榮同志也將做重要講話。請大家認真領會,抓好落實?,F在,我先講三點意見。

一、認清形勢,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

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各鄉鎮、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工商局、藥監局、公安局、縣法院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了打擊非法行醫的專項行動,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全縣非法醫療機構數量有所減少,游醫藥販得到處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據統計,自2005年衛生監督所成立以來,全縣共檢查醫療單位、個體診所4671家次,其中2005年查處非法診所285家,取締105家;2006年查處非法診所198家,取締86家;2007年查處非法診所112家,取締47家;2008年查處非法診所72家,取締16家;2009年已查處非法診所52家。共沒收藥品121批件,價值50萬元,沒收醫療器械265批件,價值120萬元,收繳罰款158萬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67宗,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4671份,責令停止虛假醫療廣告21條。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清晰的認識到,我們的工作還有一些問題和不足,與群眾的期盼和上級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今年5月份,國家衛生部、省衛生監督所檢查組對我縣進行了明查暗訪,在縣城內查證無證診所48家。這個結果說明,非法行醫現象在我縣少數鄉鎮和城鄉結合部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別是非法診所在縣城區內數量較多。我縣打擊非法行醫的形勢不容樂觀,任務非常艱巨。我們必須認真進行反思,深入分析原因,逐步整改到位。

我們每年都組織過專項整治行動,每年的衛生工作都把打擊非法行醫列入了主要工作議題,為什么還會是這樣的結果?我認為,非法行醫現象履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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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行醫犯罪定位

非法行醫就是指未參加過醫療培訓、未取得醫療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擅自實行醫療業務的行為所謂的醫療業務就是經常性的、持續性的進行以醫療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所謂的醫療行為就是用專的醫學知識和專技能為患者減輕病痛、緩解身上的痛苦、減輕對藥物或者的依賴、改善身體功能外觀、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相關的行為。從根本來說.非法行醫罪就是尚未取得醫療從業資格的人員,擅自_丌展實施醫療行為內容的醫療執或是醫療的職務的行為。但就目前來看,非法行醫罪司法實踐中的爭議還是比較多的。因此,必須對非法行醫在刑法學琿論的定位進行分析,以為非法行醫案什提供有利的依據。

一、對非法行醫罪是一種職業犯進行分析

非法行醫罪存一定程度屬丁職業犯,也屬營>,非法行醫罪在認定的時候,要以非法行醫罪的本質特征為依據,并考察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刑法對于非法行醫罪在刑法_J足否有相應的解釋,刑法解釋與現實生活中的案例足否一致,只仃刑法上的相應解釋與現實生活巾的非法行醫罪是一致的,才能更好的體現法行醫罪是一種職。所謂的職業犯就是多次并持續的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并以其為職業的犯罪行為。刑法學嬋論上對職業犯解釋和職業犯是類似的,都是以營業為目的,多次、持續實旖同種行為的人。要想將非法行醫定位職業犯,就應該對職業犯的特點進行相應的分析。職業犯在刑法中的特點是犯罪行為人必須是以某種行為作為職業或業務,多次持續的實施。這里是自己選定的。在對其、務進行判定的時候,必須弄清其是以公私或是報酬為暴礎的,其k務足主要事物還是次要事物。在論斷這一行為的基礎上,日本相關學者對其進行了相應的解釋,相關學者認為業務必須是多次并連續進行的工作,只足簡單的一次業務,算不是業務。然而要是有持續干下去的意思,即使是一次,那也屬于業務。將干1關的業務確認成犯罪是有依據的,其必須是對人們的隹命、財產構成安令的行為。相應的人員已經觀的將多次、持續實施的行為作為自己的職業或是業務,并有長期—去的意思。但是在對職進行棚關處罰的時候.只是單一的個罪的形式進行處罰。我國學者對非法行醫行醫的解釋是以相關醫療行為或是業務行為為拱礎進行的桐關事務。行醫事實上足一種活動,是從業躍師進行某務的活動,這里的活動足以年笑的活動是以醫療、預防及保健為一體作為業務進行實施的,在某種程度一其也足一種業務活動。非法行醫罪作為危害公共的犯罪行為,只有存其以業務n勺形式實施了并對公共.生造成一定危害的情況,才能稱得上是犯罪行為。我國對非法行醫罪還未有明確的解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當的借鑒一下困外非法行醫罪在刑法理論上的定位,國外棚l關法律在對非法行醫罪進行解釋足以其是一種業務行為進行定位的。這種解釋在一定程度一I使有意義的。此外,在對職l犯進行判定的時候,必須分清職業犯和常業犯。所渭的常業犯就足職p犯,屬于犯罪學}:的職業性犯罪。但是這種說法只是眾多說法關學者認為,職業犯和常、I犯雖然在干關行為上是以職業或是以務為皋礎的持續、多次實施的,但是產業犯是以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基礎的犯罪行為,具體來說,慣竊、慣騙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這些行為相關法律本來就存的,其行為是作為一種常態而存存的,是構成犯罪的行為。而、I務犯是以相l關IP>lk或是業務為基礎進行的卡¨關活動,其行為某種程度L足被社會認可的。對所從事的職或足業務進行相應判定的時候.必須將其與主體聯系在一起。現實生活中,厭療業務本身足有一種jE當的社會行為,但當其轉化成ll,q~或是業務的時候,就屬于一種犯罪行為。因此,將非法行醫罪定為職I犯是有…定意義的,不僅能對非法行醫罪客觀方面的進行相應n勺劃定,還能使人們對非法行醫的罪數形態有明確的認識,為現實生活『1J的非法行醫的認定提供了依據。

二、對非法行醫罪是行政犯進行分析

非法行醫在一定程度}:屬行政犯,出屬于法定犯。邗法行醫罪認定的時候足以撲法行醫的相關特為基礎I進行認定的。非法行醫罪之所以被稱為足行政犯是因為法行醫在一定程度一I-#-沒有違反社會倫理道德。而足行政取締的并以法律形式禁止的時候,才能稱得一I是犯罪。對非法行醫是法定犯罪在理論界一直足有爭議的。但是有學者認為,行政犯之所以為行政犯,必須是違反經濟或足行政中某種法規的,或是觸犯了刑法,才‘能被認定為是非法行醫。但是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違反某種經濟、行政法規和刑法雙重性行為并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一定的遞進關系的,具體來說就是行為人違反相關經濟、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規范的時候,于其相關行為與刑法也是相關聯的,已對社會構成危害的行為,只有通過刑罰手段-Ti能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對非法行醫罪的重視。由于行政犯在法律上承擔的干I麻責任是遞進的,一旦確定非法行醫罪,就要對其質進行判定,如果沒有構成相應的犯罪,其屬于行政行為,只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確定非法行醫罪是犯罪行為,那么行政行為就會轉化為刑事行為,相應的人員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非法行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犯,我國相關的法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其規定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批準就開辦醫療機構,或是未經過專業培訓尚未獲得醫師執照及相關資格證的行為是違反行政規定的,行政部門不僅有權將相關醫療機構取締,也可以將相應醫療的機構的藥品和機械設備沒收,同時對相關醫療機構進行經濟處罰。對于相應的醫師,要吊銷其執業執照,給患者帶來一定危害的,要對其進行相應的賠償,已經構成犯罪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相應責任。從中可以看出,關于吊醫師執業執照的行為足相關醫師法rI1的內容,而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則是刑法中的內容。二者是相互遞進的并在此基礎對非法行醫罪進行了格的限制。行政法和刑法的處罰這種遞進的處罰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完整的處罰體系。岡此,在對非法行醫罪進行相應定位的時候,必須以相應醫師法的巾的內容為依據對其非法行醫罪進行相應的判定,并明確非法性罪的范圍。以相應醫師法為基砩I;對非法行醫罪進行相應判定的時候,還要將相應的刑法結合起來,畢竟行政法與刑法之間是有一定聯系的,只有相應的醫師法和刪法概念進行相應的分析,并明確其中的具體內容,存處理非法行醫案件中,才能更好的區別其犯罪類型。

三、對非法行醫罪是身份犯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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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非法行醫動員會縣長講話

同志們:

今天,召開全縣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動員大會,主要是貫徹落實國家衛生部、省衛生廳有關打擊非法行醫工作的會議精神,針對當前我縣醫療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動員全縣上下迅速行動起來,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省市衛生監督所的領導親臨大會并將做重要指示,等會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申桂榮同志也將做重要講話。請大家認真領會,抓好落實。現在,我先講三點意見。

一、認清形勢,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

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各鄉鎮、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工商局、藥監局、公安局、縣法院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了打擊非法行醫的專項行動,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全縣非法醫療機構數量有所減少,游醫藥販得到處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據統計,自年衛生監督所成立以來,全縣共檢查醫療單位、個體診所4671家次,其中年查處非法診所285家,取締105家;年查處非法診所198家,取締86家;2007年查處非法診所112家,取締47家;年查處非法診所72家,取締16家;年已查處非法診所52家。共沒收藥品121批件,價值50萬元,沒收醫療器械265批件,價值120萬元,收繳罰款158萬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67宗,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4671份,責令停止虛假醫療廣告21條。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清晰的認識到,我們的工作還有一些問題和不足,與群眾的期盼和上級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今年5月份,國家衛生部、省衛生監督所檢查組對我縣進行了明查暗訪,在縣城內查證無證診所48家。這個結果說明,非法行醫現象在我縣少數鄉鎮和城鄉結合部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別是非法診所在縣城區內數量較多。我縣打擊非法行醫的形勢不容樂觀,任務非常艱巨。我們必須認真進行反思,深入分析原因,逐步整改到位。

我們每年都組織過專項整治行動,每年的衛生工作都把打擊非法行醫列入了主要工作議題,為什么還會是這樣的結果?我認為,非法行醫現象履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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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其行為主體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但如何理解和界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呢。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二、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只有通過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并且進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但問題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中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是僅指未取得職業醫師資格,還是既包括未取得職業醫師資格、也包括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

目前實踐中常出現的醫院醫生私自掛靠其他醫院為患者診治看病的問題。

一種觀點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僅指未取得職業醫師資格,那么這種行為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另一種觀點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既包括未取得職業醫師資格、也包括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的情況,則這種私自掛靠的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因為《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第十七條規定,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即醫生執業資格應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醫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類別內執業。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既包括未取得職業醫師資格、也包括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的情況。其理由一是從實質來看,非法行醫罪,首先侵犯的是公共衛生,其次侵犯的是醫療管理秩序,取得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的人行醫,也侵犯了上述兩種法益。

醫療行業是關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不僅要求醫務人員具備能勝任工作的醫學知識和技能,還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和條件,否則,也會危害公共衛生。二是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做這樣的解釋,可以在尊重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統一《刑法》和《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有利于在實踐中對非法行醫罪的認定和操作。三是鑒于目前我國醫療行業醫療管理、秩序混亂,非法行醫現象嚴重,做這樣的解釋更能夠打擊非法行醫行為,規范醫療行業,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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