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專利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6 20: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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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人權實現與藥品專利權保護分析
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快速地蔓延于全球,人類對藥品的需求也隨之變得更為迫切,而由于對藥品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導致藥品價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經濟原因而無力購買治療疾病所需的基本藥品,這與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保護顯得格格不入。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在協調二者的關系上,藥品專利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新藥品的研發是關鍵。
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表n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倍f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人權實現與藥品專利權保護探索
論文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快速地蔓延于全球,人類對藥品的需求也隨之變得更為迫切,而由于對藥品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導致藥品價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經濟原因而無力購買治療疾病所需的基本藥品,這與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保護顯得格格不入。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在協調二者的關系上,藥品專利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新藥品的研發是關鍵。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表n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倍f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小議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的認識
摘要: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是解決公眾健康與藥品專利保護沖突問題的一種平衡措施,面對日益嚴重的公共健康危機,強制許可實施的可能性劇增,文章根據TRIPS框架下關于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的規定,結合實際對其進行了必要的分析,并提出實施該措施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尤其強調了強制受益方的義務。
關鍵詞:藥品專利、強制許可、TRIPS、公共健康
近年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全球范圍內的連續爆發,造成了禽流感防治特效藥物“達菲”供應出現短缺,而該藥品專利權擁有者瑞士羅氏制藥公司卻在轉讓生產權上設置了諸多障礙。面對正在廣泛傳播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一人類共同的災難,印度、泰國、越南等國政府或企業已宣稱在必要的情況下將實施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從而達到生產“達菲”的仿制藥的目的??梢?,對于日益嚴重的公眾健康危機,藥品專利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矛盾也越發明顯,專利強制許可無疑是解決這個矛盾的一條途徑,但是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至今沒有采取這樣的措施,原因在于這種權利行使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所以必須對此有充分的理性認識。
1.TRIPS框架下關于藥品強制許可的規定
強制許可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當中,希望通過建立強制許可制度防止專利人濫用權利,以保證專利權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以體現社會的公正、公平。1994年底,各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基礎上,將知識產權納入到世界貿易的范疇,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這一理念和目標得到了進一步的闡述,一方面要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另一方面也要顧及第三方合法權利,強制許可措施不得與專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沖突,而且也并未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即要防止政府隨意侵犯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TRIPS同時也將藥品及其生產過程納入了專利保護體系,要求成員方對藥品及其生產過程提供專利保護。2001年底,WTO(世界衛生組織)在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達成了《關于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簡稱《多哈宣言》),賦予成員國在公共健康危機下對藥品專利行使強制許可權。
《多哈宣言》的意義在于承認出于TRIPS公共政策的目標,TRIPS對于藥品保護問題的解釋應具有更多的靈活性,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如果過于偏重專利人的利益,而無視公眾的基本權益,勢必會影響知識產權這一私權利的實施,更不利于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社會范圍內的推廣。
芻議藥品知識產權實物課程教學計策
1教學模塊介紹
結合作者3年來的課程講授經驗和體會,圍繞著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核心內容展開,在講授中突出這些法律在藥品領域中的應用,并引導學生思考在制藥企業管理中如何運用上述規則。本文提出了關于“藥品知識產權實物”課程的教學模塊與內容的設計,共分為4個內容模塊,具體可簡述如下:
(1)課程概述。該部分在理論層面上介紹知識產權范疇與知識產權制度的實質,講授知識產權對于企業管理者的重要性。
(2)藥品專利實物模塊。講授專利權主體規則、專利權客體、專利權的取得規則、專利權的保護。
(3)藥品商標實物模塊。講授商標權主體規則、商標權客體、商標權的取得規則、馳名商標與商標權的保護。
(4)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模塊。該模塊中著作權法主要講授著作權客體及軟件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講授商業秘密與商業賄賂。
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研究論文
摘要: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是解決公眾健康與藥品專利保護沖突問題的一種平衡措施,面對日益嚴重的公共健康危機,強制許可實施的可能性劇增,文章根據TRIPS框架下關于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的規定,結合實際對其進行了必要的分析,并提出實施該措施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尤其強調了強制受益方的義務。
關鍵詞:藥品專利、強制許可、TRIPS、公共健康
近年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全球范圍內的連續爆發,造成了禽流感防治特效藥物“達菲”供應出現短缺,而該藥品專利權擁有者瑞士羅氏制藥公司卻在轉讓生產權上設置了諸多障礙。面對正在廣泛傳播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一人類共同的災難,印度、泰國、越南等國政府或企業已宣稱在必要的情況下將實施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從而達到生產“達菲”的仿制藥的目的??梢?,對于日益嚴重的公眾健康危機,藥品專利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矛盾也越發明顯,專利強制許可無疑是解決這個矛盾的一條途徑,但是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至今沒有采取這樣的措施,原因在于這種權利行使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所以必須對此有充分的理性認識。
1.TRIPS框架下關于藥品強制許可的規定
強制許可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當中,希望通過建立強制許可制度防止專利人濫用權利,以保證專利權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以體現社會的公正、公平。1994年底,各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基礎上,將知識產權納入到世界貿易的范疇,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這一理念和目標得到了進一步的闡述,一方面要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另一方面也要顧及第三方合法權利,強制許可措施不得與專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沖突,而且也并未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即要防止政府隨意侵犯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TRIPS同時也將藥品及其生產過程納入了專利保護體系,要求成員方對藥品及其生產過程提供專利保護。2001年底,WTO(世界衛生組織)在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達成了《關于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簡稱《多哈宣言》),賦予成員國在公共健康危機下對藥品專利行使強制許可權。
《多哈宣言》的意義在于承認出于TRIPS公共政策的目標,TRIPS對于藥品保護問題的解釋應具有更多的靈活性,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如果過于偏重專利人的利益,而無視公眾的基本權益,勢必會影響知識產權這一私權利的實施,更不利于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社會范圍內的推廣。
人權實現與藥品專利保護詮釋
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快速地蔓延于全球,人類對藥品的需求也隨之變得更為迫切,而由于對藥品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導致藥品價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經濟原因而無力購買治療疾病所需的基本藥品,這與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保護顯得格格不入。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在協調二者的關系上,藥品專利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新藥品的研發是關鍵。
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表n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而他所說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專利制度在激勵技術創新的同時會帶來專利壟斷、專利技術“外溢”和發明人之間過度競爭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其自身激勵創新功能的發揮。政府購買專利制度兼具專利制度與政府采購制度的優點,為緩解上述問題提供了途徑。在這種制度下,專利權人可根據自愿的原則向政府提出轉讓專利的申請,政府依循一定的條件和程序購買專利,并將其置于公有領域。
關鍵詞:專利制度;政府采購;創新激勵
專利制度中存在著一種“扭曲”現象。一方面,這種制度能極大地鼓勵和推動技術的創新,另一方面,它又帶來專利壟斷、專利技術“外溢”和發明人之間過度競爭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它又妨礙了自身激勵創新功能的發揮。這種“扭曲”從根本上說是由技術的私人生產與社會需求的矛盾造成的。政府在協調私人生產與社會需求的矛盾上負有特殊的職責,亦能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技術創新突飛猛進的當今,充分發揮政府在技術創新中的支持、協調作用尤為重要。本文旨在通過對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探討,尋找一條緩解“扭曲”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專利制度在激勵技術創新中存在的問題
專利制度主要是依靠賦予發明人以專有權和公布專利文件的方式來達到激勵技術創新的目的的。但正是與此相對應,導致了專利人的技術壟斷和專利技術的“外溢”。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享有的對專利技術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阻止進口的權利已經使其具備對該技術進行全面壟斷的能力。而專利文件的公開則導致技術成果的“外溢”,專利權人往往無法排除他人從技術成果中獲得利益,這意味著可能形成“免費搭車者”。更進一步,專利權人的壟斷和專利技術的“外溢”又必將造成發明人之間的過度競爭。專利可以提供壟斷利潤,于是專利促進了發明人的競爭。而專利技術的“外溢”又為圍繞專利技術而進行的以替代研究為特征的過度競爭行為提供了條件。專利權人的壟斷、專利技術的“外溢”和發明人之間的過度競爭在一定程度上沖淡了專利制度在技術創新領域的激勵功能。
賦予發明人以近乎壟斷的權利可以激勵更多的創新活動,但是發明人對專利技術的壟斷行為又會阻礙該技術的進一步創新,這看來是專利制度的一個“兩難處境”。發明人的壟斷行為可以是不實施專利、拒絕按照合理條件授予許可證、沒有以充分數量的專利產品供應市場,或者為這種產品要求過高的價格等。這些行為都將阻礙相關技術的后續開發。如,壓力蒸汽機的發展曾受到瓦特包含所有蒸汽機的專利的阻礙;而在這之前,瓦特蒸汽機技術又受到已有專利的阻礙,直到瓦特找到一種辦法繞過已有專利。可見,發明人的壟斷行為不應僅僅理解為該專利技術的社會收益的減少,更重要的是,它使得持續的創新過程被人為地打斷。
醫藥專利的限制性問題透析論文
深究傳統醫藥專利保護制度在中國合理性的意義已經不大,幾乎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承認醫藥專利保護的必要性,包括中國。中國醫藥市場對專利制度已經予以了初步接受,尤其是在烏拉圭回合達成TRIPs后,知識產權保護包括專利保護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強化。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較,中國現有醫藥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尚趨于保守,限制性條件頗多。中國如何在公平合理的國際競爭環境下,創建傳統醫藥強國,不但是中國國內傳統醫藥界和知識產權界的研究任務,更是世界同仁共同關注的時代議題。
眾所周知,美國為了保護本土醫藥企業的自主利益,專門成立了一個藥品制造協會,其雇員1/3都是律師,一旦出現知識產權糾紛,協會便代表企業出面打官司?,F在,中國國內6000多家傳統醫藥企業沒有一個自立性的民間組織來提供必要的商業技術信息和法律幫助。從這一點來說,中國已經出臺的《專利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國家醫藥管理局專利管理辦法》、《傳統醫藥專利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傳統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現行規定,的確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或細化。
1中國新《專利法》中對醫藥的限制性保護
最新修訂的《專利法》中,對醫藥專利予以保護的同時,提高了專利授予的門檻,擴大了專利強制許可的可能性,對專利權濫用首次提出了限制。
1.1有關絕對標準問題
在新修訂的《專利法》中,授予專利權的標準從相對標準轉變為絕對標準。修改前,只要具有相對新穎性就可以授予專利。所謂相對新穎性,就是在國內沒有率先使用過,同時又沒有在任何地方找到文獻記載的創新成果就具有新穎性。但是這次修改《專利法》采取了絕對新穎性,就是在世界范圍內沒有在先使用,即使在中國沒有人在先使用。
剖析專利權限制制度的改善
一、對專利權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專利權是國家授予專利權人的一種獨占權,是國家對發明人進行創造性勞動取得智力勞動成果并將其公布于眾的回報。專利權是一種私權利,但專利權人往往從自身利益考慮,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采取不實施專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實施,或在專利許可中不正當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護其獨占權以期在競爭中獲得有利地位。專利得不到實施不但不能推動社會發展,反而會阻礙技術應用。于是,在社會公共利益與專利權人私人利益之間便在發生了利益沖突。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協調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平衡專利權人與國家、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有利于緩解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盵1]
2003年12月,韓國爆發大規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開始在全球范圍內蔓延。治療禽流感的藥品由瑞士羅氏(Roche)公司生產。羅氏公司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在自身生產能力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下,依據其藥品專利權人的地位,拒不授權其他制藥企業生產,拒絕提供專利所保護的配方和生產工藝。之后,羅氏公司在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壓力下,態度才有所改變。專利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屬性,保障專利權的獨占性自然是保障創新的重要手段,但如果對專利過度保護,甚至連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脅時,可能是重新思考專利權的定位的時候了。因此,對專利權進行合理的、科學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專利法》中規定了對專利權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對專利權客體、授予條件、期限的限制制度,專利權的效力終止制度,宣告無效制度,強制許可制度,先用權制度,善意侵權制度,權利窮竭原則,計劃實施許可制度,臨時過境制度,專利侵權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專利權限制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專利權限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先用權制度定位不明確
專利權限制制度優化
一、對專利權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專利權是國家授予專利權人的一種獨占權,是國家對發明人進行創造性勞動取得智力勞動成果并將其公布于眾的回報。專利權是一種私權利,但專利權人往往從自身利益考慮,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采取不實施專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實施,或在專利許可中不正當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護其獨占權以期在競爭中獲得有利地位。專利得不到實施不但不能推動社會發展,反而會阻礙技術應用。于是,在社會公共利益與專利權人私人利益之間便在發生了利益沖突。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協調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平衡專利權人與國家、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有利于緩解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p>
2003年12月,韓國爆發大規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開始在全球范圍內蔓延。治療禽流感的藥品由瑞士羅氏(Roche)公司生產。羅氏公司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在自身生產能力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下,依據其藥品專利權人的地位,拒不授權其他制藥企業生產,拒絕提供專利所保護的配方和生產工藝。之后,羅氏公司在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壓力下,態度才有所改變。專利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屬性,保障專利權的獨占性自然是保障創新的重要手段,但如果對專利過度保護,甚至連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脅時,可能是重新思考專利權的定位的時候了。因此,對專利權進行合理的、科學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專利法》中規定了對專利權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對專利權客體、授予條件、期限的限制制度,專利權的效力終止制度,宣告無效制度,強制許可制度,先用權制度,善意侵權制度,權利窮竭原則,計劃實施許可制度,臨時過境制度,專利侵權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專利權限制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專利權限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先用權制度定位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