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難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7 22: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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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病的概念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疑難病概念范疇李積敏(慎言)

內容摘要:

本文論述了疑難病的概念及范疇。

論文內容:

自從李積敏(慎言)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提出“創建中醫疑難病學科理論體系”學術思想后,中醫學術上第一次出現了“中醫疑難病學”這個學術新概念,當論及中醫疑難病學科,首先應搞清幾個基本概念,諸如什么是中醫疑難病,中醫疑難病的范疇等等。疑難病是中醫學術常用的一個比較古老傳統的概念,具有中醫辨治兩方面的特點,范圍頗廣,概念比較籠統,臨床各科都有不少疑難病,但均是指中醫范圍內的疾病而言,因此,中醫疑難病??珊喎Q為疑難病,疑難病也即指中醫疑難病。關于疑難病的概念,自古至今論述頗多,但一致未能取得統一認識或意見。從“疑難病”字面意義上講,“疑”主要是指辨證方面而言,癥狀紛雜或罕奇,證候疑惑,病機復雜,致使辨證難明,診斷難定。“難”主要是指治療方面而言,或診斷不明,無法治療;或診斷已定,療效不佳,甚至治療無效。在古代《內經》、《傷寒論》、《金匱要略》等眾多的中醫經典著作中,對一些醫家困惑不解,療效不佳,預后不良的疾病,多用“難治”、“難已”、“不可治”、“不治”、“死不治”、“逆證”、“死證”等概念來描述,這些均有“疑難病”的類似概念。隨著時間的推移,現代科技的進步,中醫學科自身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有關疑難病證治的臨床報道及概念的理論探討越來越多。眾多中醫學者從各自不同的思想、觀點、認識理解及視角出發,對疑難病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李積敏(慎言)的有關中醫疑難病論述。

李積敏(慎言)認為中醫疑難病具有以下幾個特征:①臨床表現繁多紛雜、罕奇。病人身患多種疾病,臨床表現繁多紛雜而疑似,或癥狀體征奇特罕見,因而難以進行辨別,診斷與治療。②病因病機錯綜復雜。病人臨床常虛實互見、寒熱錯雜、外感內傷、表里同病、新病宿疾交織等。③證型難分難辨?;颊甙Y狀紛雜,或病機復雜,或癥狀奇特、少見,證候疑惑,認識不清,猶豫不決,診斷上難以定論。④臨床治療效果不佳,預后不良,或無效。臨床上病程漫長,邪盛正衰,久治不愈,療效不佳;或病情復雜,治療難收預期效果,其預后不良;或診斷易定,辨證易明,但目前尚無特效療法或方藥,因而無法治療或治療無效。②與西醫難治病范圍不盡相同。疑難病除難治外,還有辨證診斷不易方面的含意;難治病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多指現代醫學領域中的疾病,診斷不難,難在醫學界公認沒有好療法或療效不佳,以難治為主要特點。中醫疑難病與西醫難治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有些疾病,中醫、西醫專家均認為屬于疑難病或難治病;有些疾病西醫認為是難治病,但對中醫來說正是其專長;而有些疾病屬中醫的疑難病,西醫卻不認為難治,有的已經解決或正在解決。綜上所述,李積敏(慎言)給疑難病這樣一個描述:“疑難病是指在醫學發展過程中的某一時期內,學術界所公認的,具有診斷辨證難、臨床治療難等特點的臨床各科疾病的總稱?!敝嗅t疑難病的范圍很廣,臨床各科均有不少疾病屬于疑難病范疇。但對疑難病的范圍,古今尚無統一認識,而且對某些疑難病的看法也不統一,因此要準確劃分疑難病的范圍,目前是比較困難的,有待學術界進一步探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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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環境信訪疑難問題的成因及對策

近些年,隨著我市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以及廣大群眾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環境質量的要求日趨強烈,環境保護問題顯現出在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性,環境信訪問題已經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從1999年市環保局成立“環保110”(02年起已更名為全國統一的環保舉報熱線電話“12369”)舉報熱線電話以來,共受理查處各類環境污染舉報事項超過3萬件次。環境信訪工作是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為群眾辦實事的重要手段和渠道。隨著環境信訪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群眾反映有些異味、光污染等擾民問題十分突出,如何切實解決這些疑難問題是擺在環保部門面前的一件大事。本文將就有關問題進行研究分析。

一、環境信訪疑難問題的種類

國家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制定了相應的標準,國家允許企事業單位在規定標準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根據實際擾民狀況,環境信訪疑難問題可以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排放污染物不超標的,例如噪聲、惡臭氣體、煙塵等,這類問題以擾民但不超標的噪聲為主,其中不超標的卡拉ok、風機、生產噪聲擾民問題十分突出。另一類是排放的污染物,國家暫時沒有制定出相應的標準,例如異味、光、熱污染以及一些人為噪聲等,其中異味、熱以及人員說話、裝卸噪聲擾民問題十分突出。針對這兩類問題,環保部門難以依據環保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

二、環境信訪疑難問題的成因

(一)城市整體規劃、布局不合理。我市城區內的居民區中混雜著商業、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加工生產等多種行業,這些行業在從事經營活動中就必然產生油煙、噪聲、煙塵、污水等多項污染。而在一些老工業企業、重污染企業(例如哈藥集團制藥總廠、煙廠)的附近卻興建了許多居民區??梢钥闯?,一方面開發商為了追求最大經濟效益,在居民住宅樓內興建許多門市房、地下室,這就為一些產生或有可能產生擾民污染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客觀條件,居民區內存在諸多環境信訪隱患,90%以上的環境信訪問題均發生在居民區就是最好的證明。

(二)環境立法不健全。我國的環境立法起步較晚、發展較快,環境法規體系已初步形成,但現行的環境法律、原創:法規有相當一部分是以計劃經濟模式為基礎的、以當時社會生活條件為背景制定的,這就必然與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情況不相適應,在立法體系和內容上存在著許多不完善之處。立法上、尤其是標準上仍有空白,某些領域仍無法可依。有些方面至今尚缺乏全面系統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對一些突出的環境擾民問題,在已有的立法中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這就使環保部門在審批、驗收和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難以對管理相對人提出相應要求采取預防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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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案件研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疑難案件查辦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案件調查、認定、裁判中存在的問題,有效預防各類風險,及時化解矛盾爭議,提高疑難案件的質量。經研究,決定建立疑難案件研商制度。

一、研商小組成員

組長:區人社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區人社局黨組成員、社保中心主任

區人社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區人社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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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化學疑難實驗改進與創新

摘要:針對初中化學實驗教學的現狀進行分析,其問題突出表現在主客觀因素同時作用,影響實驗整體效果;理論與實踐融合不足,致使實驗操作困難等方面,且基于初中化學疑難實驗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改進與創新對策,以期能夠不斷提升初中化學疑難實驗教學的質量,為學生帶來全新的學習體驗。

關鍵詞:初中化學;疑難實驗;初中學生

化學是一門以實驗為基礎的學科,實驗能夠使學生更加清晰的了解初中化學知識,對學生化學學習能力的提升,化學思維的培養等均能夠產生重要影響。但是在當前的初中化學實驗教學中實際的化學實驗應用效果卻不夠理想,很多實驗現象不夠清晰,學生對實驗結果的分析不足,甚至存在著違背實驗目的的情況?;瘜W疑難實驗教學指導中,需要在明確問題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思考,改善現存問題,提升初中化學實驗教學的質量。文章將結合初中化學疑難實驗教學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希望能夠對相關教學研究活動帶來一定的借鑒價值。

一初中化學實驗教學的現狀分析

初中化學疑難實驗開展中普遍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基于教學實踐情況進行分析與總結??v觀當前初中化學疑難實驗開展現狀,其問題突出表現在主客觀因素同時作用,影響實驗整體效果;理論與實踐融合不足,致使實驗操作困難等方面。(一)主客觀因素同時作用,影響實驗整體效果。初中化學疑難實驗開展中的主觀因素主要表現為開展化學實驗項目期間,一些教師存在著沒有按照規定應用各類儀器或者設備,或者隨意應用生活中各類器具予以替代等情況[1]。這種方式下便會影響實驗的結果,致使實驗過程與實驗結果受到影響??陀^因素突出表現為實驗器材沒有更新,實驗設備不足或者實驗資金比較匱乏等問題。學校難以滿足學生的化學實驗學習需求,各類疑難實驗的開展效果也會受到較大影響[2]。針對于這一問題,需要不斷增加初中化學實驗的重視程度,為化學實驗活動的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二)理論與實踐融合不足,致使實驗操作困難?;瘜W疑難實驗開展過程中由于很多教師過分重視書本理論,基于理論開展實驗教學操作,沒有基于實驗教學內容進行分析,沒有對應用的實驗儀器以及存在的問題加以探究,故而化學疑難實驗中缺乏有效的指導與改進,致使實驗操作比較困難。

二初中化學疑難實驗的改進與創新對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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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務局重大疑難水事案件會商制度

河務局重大疑難水事案件會商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新鄉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重大疑難水事案件的合法、合規、及時查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正當權利,維護黃河河務部門的合法利益,根據法律、法規,參考黃委、河南河務局有關規定,結合新鄉黃河實際,制定本制度。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疑難案件是指案情性質重大并具有一定影響,法律關系復雜又難以把握的水事違法案件。

第三條下列案件可以作為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會商:

(一)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遭破壞造成的直接損失5萬元以上的;

(二)行政相對人為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或者由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安排的違反水法規的各項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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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偷稅罪疑難研討論文

「摘要」本文主要從目前立法現狀和司法實踐操作出發,討論了認定偷稅罪中存在的疑難之處,對偷稅罪的定罪標準中存在的立法漏洞導致的定罪量刑不公正、定罪真空、和如何具體確定應用這些定罪標準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并初步提出了改進的意見。

「關鍵詞」偷稅定罪標準

從我國刑事立法的發展來看,偷稅罪的刑事立法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初始到逐漸完善的發展和演變過程。偷稅罪是一個傳統的危害稅收征管罪罪名,1979年刑法在121條中首次規定了偷稅罪,但那時的偷稅罪規定的法定刑較輕,量刑幅度單一不能滿足市場經濟下同各種偷稅犯罪斗爭的需要。為了彌補刑事立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不足,適應危害稅收征管罪的犯罪態勢,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年9月4日通過《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罪的補充規定》,對原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內容做了修改和補充,提高了偷稅罪法定刑,劃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增設了罰金刑和處罰單位的條款。1997年新刑法修改時將《補充規定》的內容吸收了進來,本法條加重了對單位犯罪的處罰,除了對單位判處罰金,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該犯罪的規定予以處罰。

盡管如此,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如何根據刑事法律規定的偷稅罪的構成特征和數額標準,對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及罪行輕重做出判斷,并以此來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大小,仍然存在不少疑難之處。下面就現行刑法對偷稅罪的規定一一分析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劾U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從現行刑法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構成偷稅罪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具有一定的情節。也即我國刑法對成立偷稅罪嚴重情節規定了兩個標準,達到其中一個標準就構成偷稅罪。一個是數額加比例標準,一個是次數標準。但是由于立法不嚴謹,如何確定此二標準,司法實踐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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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案件總結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疑難案件間接證據總結思考

論文內容摘要:馬某某故意殺人、盜竊一案由于行為人具備一定的反偵查能力、前期偵查工作失誤,以及犯罪嫌疑人翻供,導致案件證據困難。案件承辦人通過正確指導偵查、精心訊問,取得了確實充分并形成證據鏈的間接證據,從而獲得了本案的成功公訴。

一、案情

2005年12月7日晚18時19分,京東某高檔住宅小區一棟9層公寓的地下停車庫內,一個著黑色棉服、背深色挎包、戴近視眼鏡的清瘦男子在57號車位附近不停地來回走動著,似乎在等著什么人。有誰會在地下車庫等人呢?車庫保安員的眼睛注視著他。20分鐘后,男子拿出手機放在耳邊,嘴里不停地說著什么,直到近19時,一輛銀灰色福特牌越野吉普停進57號車位,一個年輕女子走出車外準備離開。……緊接著,女子返回,兩人面對,三言兩語之后,兩人一前一后消失在車庫單元門內的黑暗之中。

這一幕被隱藏在車庫頂棚的攝像頭靜靜地記錄了下來……

半小時之后(鑒定推定),這名女子被殺害在這棟公寓樓房8層的一套豪華寓所中,……23時許,這名女子的尸體被其好友發現……次日18時許,偵查人員利用技偵手段,在北京新僑飯店大堂將持有該女子的手機等10萬余元物品及銀行卡的那名男子及其情婦卓某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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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門宴疑難詞語管理論文

高中《語文》第二冊《鴻門宴》一文,是人們熟悉的老教材,許多古文選注本和古代漢語讀物中也都能見到它。文中被注釋的詞語極多。但是,有兩個詞不僅高中課本和配套教參均無注釋,而且連不少古漢語著作也都付之闕如,而對它們有所分析的論著又往往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為了擺脫它們對教學的困擾,我們覺得有必要探明它們的確切訓釋。這里不揣淺陋,試作辨析,求正于方家和同好。

一、與

“沛公則置車騎,脫身獨騎,與樊噲、夏候嬰、靳強、紀信等四人持劍盾步走,從酈山下,道芷陽間行?!逼渲械摹芭c”字,課本未注,程力夫等所編的配套《教學參考書》的譯文仍作“與”[(1)],似乎毫無疑難。其實,這個“與”并不如此簡單。謂予不信,請看幾家注釋:

1.“與”,和,連詞。[(2)]

2.與:和,跟,介詞。[(3)]

3.這里的“與”不是介詞“和……一起”,而是動詞“率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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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司法疑難問題研究論文

關鍵詞:綁架罪/綁架殺人/綁架搶劫/人身自由

內容提要:刑法規定,行為人綁架被害人后又將其殺害的依綁架罪論處,綁架殺人的犯罪形態應是牽連犯;綁架后又對被害人搶劫的,應對綁架罪與搶劫罪予以數罪并罰;綁架罪包含了兩個具體構成要件,即敲詐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厘清綁架罪中的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則是區分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重要因素。

綁架罪是一種嚴重侵害公民權利的危害行為,因此,該罪也一直受到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重點關注,這從一貫的刑事政策與相關的司法解釋都可以推知。鑒于綁架罪涉及到刑法理論上的一些疑難問題,理論界對該罪做了深度探討和詮釋??v觀學者們的觀點,有一定合理性,但總體上而言,在一些方面還存在可探討的余地和空間,比如對綁架殺人犯罪形態的理論解析、對綁架搶劫行為的司法定性及對綁架罪構成要件中的剝奪人身自由應如何理解等,都需要做進一步的分析和論證。文章也正是立足于上述幾個角度,對綁架罪做了具體翔實的探討和解讀,以期能更好地解決綁架罪中的一些疑難問題。

一、綁架殺人行為的犯罪形態辨析

刑法第239條規定: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本條規定可知,綁架并殺害被害人的以綁架罪論處。對該條中的綁架殺人行為,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詮釋和論證,雖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總體上看,還有可商榷的空間,因此,還需對綁架殺人行為做進一步的分析與探討,以達到對其形態進行準確認定之目的。

有的學者認為,“殺害被綁架人的”是指除了綁架行為以外,還存在著故意殺人的行為,故是結合犯,但立法者對綁架殺人行為并沒有設置新的罪名,而是沿用了綁架罪的罪名。[1]在日本與德國等其它國家的刑事立法中,可以找到結合犯的立法例,比如日本的強盜強奸罪、德國的強盜過失殺人罪等。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第226條將實行強奸行為并殺害被害人的兩個罪行合并而成強奸故意殺人罪,這也是結合犯的立法例之一。而在我國1997刑法典中沒有結合犯。其實,國內有關結合犯的種種觀點僅是學者將大陸法系的理論引入而已,并在此基礎之上,將我國刑法典中的一些刑法條文牽強附會地解讀為結合犯。從國外的刑法規定與刑法理論來看,結合犯的產生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原因,即若對行為人不以結合犯的罪名論處,就不能達到準確、適當量刑之目的?!耙簿褪钦f,從立法上看,由于結合犯涉及到的各個具體罪名所規定的刑罰相對較輕,如果適用其它罪數理論則達不到罪刑均衡之目的。立法者之所以將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結合規定為一個構成要件,是考慮到罪刑衡平的需求。如果對實施該數罪的行為人按照想象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處理,就會破壞罪刑相適應原則,無法滿足罪刑衡平的需求?!盵2]從這個角度而言,結合犯是為了彌補可能導致罪刑不適應而出現的一種刑法理論與立法技術。另外,從國外刑法典的規定考察,結合犯的具體形式其實只有一種,即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雖然在國外的刑法理論上也存在甲罪+乙罪=甲罪或乙罪的結合犯形式,但從刑法規定來看,并沒有相應的立法例予以印證。有的學者也對此做了明確詮釋:“結合而成的新罪,應當是與數個原罪均有區別的新的獨立的犯罪,其不但在結構上與數個原罪有一定的差異,而且在罪名上也與數個原罪不同?!盵3]實質上,學者們談到的一些結合犯形式,更準確地說,應該是結果加重犯、情節加重犯及牽連犯等犯罪形態,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結合犯。因此,結合犯的形式只有一種,即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從結合犯產生的原因與結合犯的具體形式考察綁架殺人行為,似乎并不能得出其為結合犯的論斷。首先,對綁架殺人行為處以故意殺人罪,也可以達到對行為人適用死刑之目的,也可以做到罪刑相適應,因為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刑為死刑,立法者完全沒有必要特別設置結合犯來解決罪刑不均衡的問題。而下文中論者的觀點也從側面表明,就綁架罪而言沒有設置結合犯的必要,以牽連犯處斷即可?!肮试诙€犯罪行為之間(結合犯所結合的兩個犯罪行為——筆者注),亦常具有牽連之關系,視其情節,本亦有可成立牽連犯,但因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不能達到刑罰之平衡,法律乃將其結合成一獨立罪名,成為實質上一罪,并科以較重之法定刑,與牽連犯之獨立成立數罪名,就其中較重之罪處端有異,其立法目的乃在于加重懲處?!盵4]其次,刑法典第239條明文規定,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而非以綁架殺人罪處。這種形式不過是理論界所謂的甲罪+乙罪=甲罪的結合犯,而不是國外立法例中典型的結合犯形式,即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傊?,根據上文分析,將綁架殺人厘定為綁架罪的立法形式視為結合犯是存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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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疑難研究論文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實踐中的常見罪,疑難問題層出不窮,理論上對其研究已較深入,本文立足實踐中的認定疑難,對該罪的若干問題予以歸納,希望對實際工作有所裨益。

一、公款的界定

由于我國刑法中多個條文對挪用公款予以了規定,使本罪的對象出現了一定的復雜性,僅從條文上看,刑法第384條的挪用公款罪的行為客體是“公款”和“特定款物”;刑法第185條第2款的挪用公款罪的行為客體是金融機構的資金和客戶資金;刑法第272條第2款的挪用公款罪的行為客體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單位資金;這些不同條款中的“公款、資金和客戶資金等”在字面意思上并不統一,需要做一番解釋。嚴格說來,資金的范圍要大于公款的范圍,一切貨幣金錢都可以說是資金,公款是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公共財產,是公共貨幣資金。比照刑法第91條對公共財產的解釋,公款應當包括:國家所有的公款、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公款、在國有單位管理、使用和運輸的私人所有的款項、用于扶貧或者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的款項或專項資金。這些是公款的典型部分,應當是刑法第384條中的公款。由于刑法第185條第2款規定的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這兩款的規定,擴大了挪用公款罪的對象范圍。從傳統的典型公款擴展到非典型的單位資金等,因此在解釋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時,我們必須進行擴張解釋,不能再以所有制的性質即傳統的公有制性質來認定公款。在所有制性質方面,公款可具體界定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公款;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國家所有的公款和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集體所有的公款。在表現形式上,公款一般表現為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幣、支票、股票、國庫券、債券等,有價證券是貨幣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其可通過兌換、貼現變成現金,因此,也應視為貨幣。最高人民檢察院1997年10月13日的批復中明確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單位的國庫券的行為以挪用公款論;符合刑法第384條、第272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構成犯罪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p>

二、數額的認定

對公款本身的計算并不成為問題,成為問題的是在多次挪用公款時的數額計算,本文在此予以詳述。根據多次挪用公款對公款的退還情況,可分為以下幾種具體情形:其一,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案發前一次也未還;其二,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其三,多次挪用公款,但每后次挪用時,前次挪用的已歸還;最后,多次挪用公款,后次挪用時前次挪用的部分歸還,部分未還。

對于多次挪用公款時挪用數額的確定,實踐中的做法不一,大體有以下幾種:第一種,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數額,不考慮是否歸還,以累計的數額作為行為人的挪用數額。這種做法簡單明了,易于操作,但不考慮具體情況,難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第二種,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作為認定數額,即對于多次挪用公款的,不論其挪用次數多少,挪用數額大小,以案發時實際未還的數額作為挪用公款的認定數額。這種做法不考察多次挪用的實際情況,只以案發時的情形為根據,著眼實際未還的結果,似有結果歸罪之嫌。第三種,以多次挪用公款中的最大數額作為認定數額。即無論挪用次數多少,僅以其挪用公款數額中最大的一次作為挪用公款的認定數額,其余數額不作為認定數額,僅作為挪用公款的情節予以考慮。這種計算方式,只挑最大數額,沒有任何根據。由于挪用公款中數額的認定直接決定行為人的罪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做出的關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多次挪用公款的數額計算方式: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該解釋實際上只解決了兩種情況。至于本文前述的其余情況的計算方法并未提及。對于多次挪用,每次挪用數額較大,使用期限均超過三個月,但在后次挪用時均在前次挪用的三個月后歸還了,爾后再挪用的情形以及多次挪用公款,后次挪用時前次的只有部分歸還的情形,如何計算其挪用數額,司法解釋并未作規定。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遭到理論界強烈質疑,因為按此規定認定的數額將導致罪刑失衡,容易放縱很多挪用犯罪行為。例如,某甲在四年內每年挪用公款10萬元,每次均是歸還后再挪用,至案發前尚有最后一次的10萬元未還,此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應當認定其挪用40萬元。而某乙,同樣是挪用公款10萬元后連續三次挪用分別用于歸還前次的挪用,至案發前有10萬元未還,此案的挪用數額卻只能認定為10萬元,就社會危害性而言,從一般人的觀念出發,某乙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絕不小于某甲的行為,可是處理結果卻截然相反,如此足見司法解釋中數額認定原則是有悖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法的公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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