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2 11: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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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制度

預期違約侵害制度論文

前言

違約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完善的違約制度是合同順利履行的有力保證。國際貿易立法統一化運動的產物——《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有關國家在消除貨物買賣沖突、促進國際貿易方面的重大成果,得到各國政府、貿易界、法律界的重視和好評。該公約的大多數條款具有較強的學理性,也是切實可行的。它規定了兩種類型的違約制度: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公約借鑒了這一制度并建立起自己的體系;大陸法系沒有預期違約制度,他們的不安抗辯制度在相當程度上起到了與之相同的作用?!逗贤ā芳娌蓛纱蠓ㄏ?,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都可以在其中找到它們的位置,但其規定與公約、英美法、大陸法都不同,而且尚未達到融會貫通、渾然一體的效果,其邏輯上的統一性、嚴密性、適用性等諸方面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本文將對預期違約制度的各種模式進行比較,探討一下《合同法》在這個問題上的成功與不足,特別是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的結合問題。

一關于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英美法上的獨創制度,它是為了解決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險而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的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資源的人為浪費??梢哉f,預期違約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對法制文明的一大貢獻。

(一)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

在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包括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在1853年做出的關于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案(Hochsterv.DelaTour)的判決1,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明確肯定的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訴辛格(Syngev.synge)一案2,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其自身行為或某些客觀情況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英美法預期違約立法,以美國《統一商法典》最為典型和完善。該法典第2610條對明示預期違約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表示拒步履行商味道期的合同義務,而這種毀約表示對于另一方而言會發生重大合同價值損害,受害方則可以:(a)在商業合理的時間內等待毀約方履約;或(b)根據第2703條或第2711條請求任何違約救濟,即使他已通知毀約方等待其履約和催其撤回毀約行為;并且,(c)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可停止自己對合同的履行,或根據本篇第2704條關于賣方權利的規定,將貨物特定于合同項下或對半成品貨物作救助處理?!?第2609條對默示預期違約規定為:“(1)貨物買賣合同意味著買賣雙方負有不辜負對方要求自己及時履約的期望的義務。一方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對方有不能履約的危險,前者可以致函后者要求其對及時履約提出充分保證,且在他收到這種保證之前,可以暫時中止與他尚未得到約定給付相對應的那部分義務,只要這種中止在商業上合理。(2)在商人之間,應根據商業標準確定認定具有不能履約危險的理由是否正當以及履約保證是否充分。(3)接受任何不當的交付和付款并不受害方要求對方對未來履約提供充分保證的權利。(4)一方收到另一方的正當要求后,若未能在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內提供這種根據實際情況能按時履約的充分保證,即為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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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制度探討論文

摘要:

預期違約制度的產生,是社會經濟生活發展的需要。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某些合同的履行會出現許多難以預料的新情況,可能會使合同出現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從而給合同的相對方造成不利的后果,會對當事人權利和合同紀律造成侵害。在這種狀況下,預期違約制度的自然誕生并逐步成為合同法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美國法學會和美國法委會起草并推廣采用的《統一商法典》第2609、2610條對預期違約制度做明確的規定。而美國法學會組織編寫的《合同法重述》(第2版)則把預期違約制度上升到美國合同法上的一項普遍原則。預期違約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已經相當成熟和完善,此制度對眾多國家的立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我國立法在繼承大陸法的基礎上借鑒英美預期違約制度,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條規定宣告了我國預期違約制度的確立。

我國合同法創設預期違約制度,有效地加大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力度,允許債權人采取一定的救濟措施,防止實際違約的發生,當發生預期違約時索賠有據;同時更加體現“誠實信用原則”及合同的嚴肅性,即使合同履行期未到,毀約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更有效地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維護法律秩序,盡量減少和預防糾紛的產生,進而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使我國違約形態體系和內容更加豐富和完善,縮小了我國立法與世界先進國家。筆者在這里結合英、美立法的預期違約制度,對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預期違約制度及實踐中的適用作相關淺談。

關鍵詞:明示預期違約默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適用

預期違約制度淺談

一、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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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預期違約制度的論文

內容摘要:預期違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規定的違反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在合同法上,建立預期違約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風險對雙方當事人及社會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意在在同相關制度比較的基礎上結合《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對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預期違約問題作一簡要地介紹。

關鍵詞:預期違約;實際違約;不安抗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完善的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順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作為國際貿易法統一化運動的產物,是有關國家在消除國際貨物買賣沖突、促進國際貿易發展方面的重大成果。該公約借鑒了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體系。本文將對預期違約制度進行簡要地介紹,并在將其與相關制度比較的基礎上,對《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的預期違約制度進行初步探討。

一預期違約制度概述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是英美法上獨創的制度。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的過程中可能發生種種事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給債務人帶來不利的后果。預期違約制度正是為解決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險而設立的。它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對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一制度可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是指合同訂立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在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包括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53年關于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Hochsterv.DeLaTour)的判決,它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確肯定的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訴辛格(Syngev.Synge)一案,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來之前以其自身的行為或某些客觀情況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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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貿易預期違約制度論文

摘要:預期違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規定的違反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在合同法上,建立預期違約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風險對雙方當事人及社會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意在在同相關制度比較的基礎上結合《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對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預期違約問題作一簡要地介紹。

關鍵詞:預期違約;實際違約;不安抗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完善的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順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作為國際貿易法統一化運動的產物,是有關國家在消除國際貨物買賣沖突、促進國際貿易發展方面的重大成果。該公約借鑒了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體系。本文將對預期違約制度進行簡要地介紹,并在將其與相關制度比較的基礎上,對《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的預期違約制度進行初步探討。

一預期違約制度概述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是英美法上獨創的制度。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的過程中可能發生種種事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給債務人帶來不利的后果。預期違約制度正是為解決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險而設立的。它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對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一制度可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是指合同訂立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在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包括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53年關于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Hochsterv.DeLaTour)的判決,它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確肯定的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訴辛格(Syngev.Synge)一案,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來之前以其自身的行為或某些客觀情況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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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貿易中預期違約制度分析論文

關鍵詞:預期違約;實際違約;不安抗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完善的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順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作為國際貿易法統一化運動的產物,是有關國家在消除國際貨物買賣沖突、促進國際貿易發展方面的重大成果。該公約借鑒了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體系。本文將對預期違約制度進行簡要地介紹,并在將其與相關制度比較的基礎上,對《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的預期違約制度進行初步探討。

一預期違約制度概述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是英美法上獨創的制度。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的過程中可能發生種種事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給債務人帶來不利的后果。預期違約制度正是為解決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險而設立的。它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對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一制度可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是指合同訂立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在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包括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53年關于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Hochsterv.DeLaTour)的判決,它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確肯定的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訴辛格(Syngev.Synge)一案,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來之前以其自身的行為或某些客觀情況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明示預期違約應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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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對我國合同法預期違約制度的幾點看法

所謂預期違約制度,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至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制度。這是英美法以判例發展起來的一種特有的合同法律制度。在我國新合同法頒布之前,關于是否應該引入預期違約制度,學術界頗有爭論?!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正式頒布后,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合同法》第68條、第69條是對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繼承,第108條是對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引進。

一、大陸法不安抗辯權制度及其缺陷

不安抗辯權淵源于傳統大陸法,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都對之加以確認?!斗▏穹ǖ洹返?613條規定:“如買賣成立后,受買人陷于破產處于無清償能力致使出賣人有喪失價金之虞時,即便出賣人曾同意延期給付,出賣人亦不負交付標的物之義務,但若買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證則不在此限?!薄兜聡穹ǖ洹穭t將《法國民法典》中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加以延伸,不再拘泥于買受人破產處于無清償能力的限制,提出如買受人財產于締約后明顯減少,出賣人即可拒絕給付。該法典第321條規定:“因雙務契約負擔債務并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于訂約后明顯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p>

本人認為,傳統大陸法的不安抗辯權制度存在以下缺陷:(1)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實際上僅限于英美法預期違約制度中的默示預期違約,對于明示預期違約的情形則不適用。盡管有學者認為,在大陸法系國家,明示預期違約只不過是拒絕履行的一種特別情形而完全可以將其包容在拒絕履行制度之中。但本人認為,明示預期違約與作為實際違約情形之一的拒絕履行畢竟差別巨大,如果把拒絕履行做擴大性解釋,使其既包括實際違約的相關情形又涵蓋明示預期違約,似乎有些牽強。即使確實要涵蓋明示預期違約,法律也應作出明文規定,以便操作。像目前大陸法系國家那樣,對明示預期違約不作出明文規定而僅通過判例或學理來予以補充,就我國而言是很不可取的。(2)不安抗辯權僅給予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而未給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以相應的法律保護。但事實上,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有預期違約的行為或情形,對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也應當給予救濟;而不應當讓其只能坐等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債務,然后再去向其主張實際違約的違約責任,因為這樣做就很有可能人為地造成或擴大不應有的損失。

二、英美法預期違約制度及其不足

預期違約包括明示和默示兩種形態。明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屆至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至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擔保。英美法認為:預期違約在性質上不同于實際違約,但在發生了預期違約之后,允許受害人享有解除合同權和損害賠償的訴權。如此,預期違約在實際效果上與實際違約基本相同。但是,其與實際違約仍然存在如下差異:(1)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違反義務;(2)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非現實的債權;(3)預期違約在救濟方式上不同于實際違約。當出現了預期違約的情形后,由于合同尚未到履行期,所以債權人為了爭取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可以不顧已經出現的預期違約情形,而等待合同履行期限屆至后,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如對方仍然不履行,則預期違約已轉化為實際違約,從而債權人可以采取實際違約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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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研究論文

摘要

預期違約制度發端于19世紀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國《合同法》,并以專門的條文加以規定,完善了我國合同違約形態體系,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盡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對預期違約條文規定過于簡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莫衷一是、爭議很大。因此,筆者從分析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預期違約制度的概念、理論基礎、特征、形態、構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關制度的關系等若干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闡述,從而進一步指出了我國《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制度規定的進步與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與淺拙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預期違約拒絕履行合同法

前言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預先違約,它起源于19世紀的英美法,經過長期發展,先已成為英美現代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由于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因此預期違約制度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1999年我國《合同法》為了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立法時充分借鑒了英美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行之有效的經驗,在規定不安抗辯權等制度的同時,在法律條文中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但由于《合同法》就預期違約的規定條文過于簡陋,因此在理論上和實踐操作中都產生很大爭議。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獨有的制度。預期違約制度自確立以來,對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合同立法及實踐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但由于我國法律一直受大陸法系的影響,故對英美法的預期違約規則涉及較少。后來雖然我國參與締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預期違約進行了專門規定,但對我國民事法學研究未產生足夠影響。直到90年代,我國學者才對預期違約規則進行研究。1999年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對預期違約制度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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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分析論文

論文摘要

摘要

預期違約制度發端于19世紀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國《合同法》,并以專門的條文加以規定,完善了我國合同違約形態體系,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盡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對預期違約條文規定過于簡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莫衷一是、爭議很大。因此,筆者從分析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預期違約制度的概念、理論基礎、特征、形態、構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關制度的關系等若干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闡述,從而進一步指出了我國《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制度規定的進步與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與淺拙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預期違約拒絕履行合同法

前言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預先違約,它起源于19世紀的英美法,經過長期發展,先已成為英美現代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由于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因此預期違約制度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1999年我國《合同法》為了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立法時充分借鑒了英美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行之有效的經驗,在規定不安抗辯權等制度的同時,在法律條文中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但由于《合同法》就預期違約的規定條文過于簡陋,因此在理論上和實踐操作中都產生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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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研究論文

摘要

預期違約制度發端于19世紀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國《合同法》,并以專門的條文加以規定,完善了我國合同違約形態體系,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盡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對預期違約條文規定過于簡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莫衷一是、爭議很大。因此,筆者從分析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預期違約制度的概念、理論基礎、特征、形態、構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關制度的關系等若干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闡述,從而進一步指出了我國《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制度規定的進步與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與淺拙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預期違約拒絕履行合同法

前言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預先違約,它起源于19世紀的英美法,經過長期發展,先已成為英美現代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由于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因此預期違約制度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1999年我國《合同法》為了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立法時充分借鑒了英美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行之有效的經驗,在規定不安抗辯權等制度的同時,在法律條文中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但由于《合同法》就預期違約的規定條文過于簡陋,因此在理論上和實踐操作中都產生很大爭議。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獨有的制度。預期違約制度自確立以來,對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合同立法及實踐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但由于我國法律一直受大陸法系的影響,故對英美法的預期違約規則涉及較少。后來雖然我國參與締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預期違約進行了專門規定,但對我國民事法學研究未產生足夠影響。直到90年代,我國學者才對預期違約規則進行研究。1999年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對預期違約制度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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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貿易預期違約論文

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完善的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順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作為國際貿易法統一化運動的產物,是有關國家在消除國際貨物買賣沖突、促進國際貿易方面的重大成果。該公約借鑒了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體系。本文將對預期違約制度進行簡要地介紹,并在將其與相關制度比較的基礎上,對《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的預期違約制度進行初步探討。

一預期違約制度概述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是英美法上獨創的制度。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的過程中可能發生種種事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給債務人帶來不利的后果。預期違約制度正是為解決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險而設立的。它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對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一制度可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是指合同訂立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在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包括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53年關于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Hochsterv.DeLaTour)的判決,它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確肯定的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訴辛格(Syngev.Synge)一案,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來之前以其自身的行為或某些客觀情況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明示預期違約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違約方必須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違約表示,這種表示必須是違約方自愿、肯定、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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