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02: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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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罪

金融詐騙犯罪分析論文

「摘要」

“數額”在公安機關對金融詐騙犯罪進行立案認定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數額是決定是否作為詐騙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F行的法律文件對于數額的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從而給司法實踐的適用帶來混淆。本文分別金融詐騙個人犯罪和共同犯罪兩種類型就“數額”的認定、適用問題闡明看法。在金融詐騙個人犯罪中,應當區別犯罪既、未遂兩種情形,在既遂犯中,應當以所得數額作認定,適用中注意對具有返還、非法使用處分、行政機關已經單獨處理過等情形的具體適用。犯罪在預備、未遂、中止的情況下,以指向數額為認定標準。在金融詐騙共同犯罪中,則應當分別定罪和量刑兩種情形作認定。

「關鍵詞」金融詐騙所得數額指向數額認定適用

“數額”在公安機關對金融詐騙犯罪進行查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數額是決定是否作為詐騙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的規定》),對于金融詐騙犯罪和經濟犯罪中涉及到“數額”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達到這一數額的,才能構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訴,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數額的,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能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追究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蹲吩V標準的規定》意在解決由于缺乏對一些經濟犯罪案件在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中出現掌握尺度不盡一致的情況,影響到案件的查處工作,從而給辦案實踐提供一個明確、統一的執法規范。但是,這一規定對于金融詐騙數額和其他經濟犯罪追訴數額的規定,仍然有含糊之處,使得實踐中仍然不宜操作。舉例來說,在陳淑蘭、陳淑英集資詐騙案件中,“二陳”涉及到的詐騙數額共達8877萬元,用后吸收的集資款兌付先前的集資款本息為6467萬元,無法返還的集資款共計2400萬元,如果適用《追訴標準的規定》,究竟適用哪一個數額進行認定,該規定沒有說明,從而給實踐中的適用帶來混淆;而這一問題在金融詐騙犯罪,乃至經濟犯罪的認定中是普遍存在的。本文在下文中分別金融詐騙個人犯罪和共同犯罪兩種類型就“數額”的適用問題闡明看法,為公安機關司法實踐作一參考。

一、金融詐騙個人犯罪

對于金融詐騙個人犯罪的犯罪數額具體所指,在學理上有多種認識,包括:指向數額,是指詐騙犯罪的指向的公私財物數額,即行為人主觀上希望騙得的數額;所得數額,是指詐騙犯罪人通過實施詐騙行為想實際得到的財物數額;交付數額,是指詐騙行為的被害人由于受騙而實際交付的財物數額;侵害數額,是指詐騙行為直接侵害的實際價值額,我們認為,對認定金融詐騙罪的數額問題應當首先分別犯罪是否既遂的情形。因為行為人在預備、未遂、中止的狀態下,可能只存在指向數額,所得數額、交付數額、侵害數額都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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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金融票據詐騙犯罪特征以及預防

2002年10月、2004年3月,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北高速”)在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開立了兩個銀行賬戶。截至2004年11月30日,東北高速收到銀行詢證函回執,確認在河松街支行兩個賬戶中有存款余額2.93億元。2005年1月4日,東北高速領導和財務人員到河松街支行對賬,發現賬面僅剩7.31萬元,其余存款去向不明。同時,其子公司黑龍江東高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存于河松街支行的530萬元資金也去向不明。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吉林省公安廳、黑龍江省公安廳報案。

與此同時,時任河松街支行行長的高山潛逃到加拿大。數日后,東北高速原董事長張曉光因涉嫌票據詐騙犯罪被捕。后警方查明,北京世紀綠洲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東哲與高山、張曉光均為好友,李東哲行賄張曉光,后者指令東北高速在高山分管的河松街支行開戶,而所存資金大部分被高山轉與李東哲使用。2004年12月31日前后,李東哲、高山先后逃至加拿大。

2005年1月,東北高速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此案最終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2008年3月17日,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由于河松街支行對東北高速的存款監管不力,使得東北高速存款丟失,造成東北高速合法權益受損,河松街支行應承擔法律后果,全額賠付存款以及相應利息。中行隨后提起上訴。200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河松街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公司存款293973160.51元人民幣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月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1476525.38元由河松街支行負擔。

中國銀行新聞發言人王兆文對外披露,發生在中行黑龍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的案件“是一起涉嫌內外勾結的票據詐騙案件”,涉及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企業的數億元款項。有數據表明,2003年,全國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共立金融票證類犯罪案件3800余起,涉案金額高達34億元。自2004年3月至8月底,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金融票證類犯罪案件2954余起,涉案金額24.83億元;偵破案件2080余起,挽回經濟損失1.77億元。從個案情況看,近兩年發生的幾起銀行重大票據詐騙案件是觸目驚心的,損失非常嚴重,影響極為惡劣。

1當前金融票據詐騙犯罪的特點

1.1犯罪手段呈多樣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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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犯罪分析論文

一、做好報案登記與談話,詳細了解發案經過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一般會通過各種方式向保險人報案。有的案件,如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傷亡的案件,投保人、受益人在向保險人報案的同時,還會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保險人接到報案后認為其中有詐,再向公安機關報案。報案登記與談話認真、細致與否直接關系到偵查工作的成敗。在這一階段,由于案發不久,即使行為人有意詐騙,也不可避免地會留有漏洞,而來不及彌補。而對于出險真正原因、經過可在日后通過有關部門的調查、鑒定加以證明。因此,報案時陳述的案情可能與事后的調查結果或鑒定結論有較大差異。這種差異對于識破保險詐騙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有可能為偵查人員查明保險詐騙事實提供線索。所以報案登記、報案時所作的登記與談話記錄,對于偵查工作至關重要,如果不能及時收集證據,固定出險經過,不僅無法全面掌握案情,而且會使騙賠者有了任意改變陳述的機會,使以后的偵查工作陷于被動,甚至導致騙賠得逞。

二、認真勘查出險現場

出險現場是證據的可靠來源地,勘查現場是收集證據、識別詐騙的重要途徑?,F場勘查的任務,一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及有情況;二是收集、記錄、固定現場的有關證據。對于具有保險詐騙嫌疑的保險事故現場應重點勘查。正常的出險現場與當事人陳述的出險經過相吻合,而且痕跡物證的分布排列也符合客觀規律。而騙賠案件,不僅出險情節反常,而且現場布設離奇,并且常有顧此失彼的破綻。[1]如某殺人騙賠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初某以自己為受益人,為其母親投保意外傷害險,隨后趁其母親熟睡時,將她放火燒死。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時,初某稱因為前一天燒熱水漬酸菜,炕燒得很熱,才導致被褥被烤著,其母親被燒死。經仔細勘查,發現炕頭位置的地板革表面被燒焦,但背面卻無過火痕跡,說明火不是自下而上燃燒起來的,因炕熱失火的理由并不充分。另外,從屋內被燒烤的程度看,瞬間火勢很強,好象是汽油酒精等易燃物突然爆燃所致。對此,初某不能自圓其說。經偵查,證實了其殺人騙賠的犯罪事實。[2]

三、嚴格審查相關的證明文件和卷宗

在保險詐騙案件偵查中,對有關證明文件的審查是重要環節之一。受益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因險種不同而各不相同,無論何種證明文件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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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犯罪司法認定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展,涉及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文章提出對于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界定,關鍵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對象;二是犯罪行為方式的本質屬性上述問題均直接影響到罪名界定。

論文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犯罪司法認定完善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展,涉及信用長詐騙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曾出現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利用工作之便,修改銀行ATM機程序,從中獲取了他人信用卡的卡號和密碼,隨后又利用這些信息大量制作偽造的信用卡并使用。對于這類情況,司法實踐中就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亟待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以確保執法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認識分歧

刑法理論上,盜竊犯罪乍騙犯罪的根本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盜竊犯罪具有秘密性,被害人的貝寸產損失并非出于其錯誤認識和“自愿”行為;詐騙犯罪則通常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被害人由此產生錯覺,并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處分財產。但司法實踐中,針對客觀方面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在定性認識上的分歧不可避免。如就上述案例而言,至少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等同于”盜竊信用并使用”,構成盜竊罪。因為信用卡的卡號、密碼是一定財產價值的載體,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信息,即表明持卡人對信用卡的安全性處于失控狀態,故盜竊行為已經完成,同時卡號、密碼作為信用卡真實性的核心要素,只要輸入符合要求,對ATM機而占就是張”真”的信用卡,其確認交易、履行付款義務并無過錯,銀行也就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所以交際被害人是那些真正的持人,其損失系行為人秘密竊取造成的,而并非陷入錯誤認識后被人騙取。此外,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在整個犯罪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并最終導致持卡人的實際損失,而偽造信用卡并使用只是實現非法占有的手段次要行為,不影響豐行為秘密竊取性質的認定。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構成信用乍騙罪。理由是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以及偽造信用卡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這些偽造的信用卡獲取非法利益,屬于”偽造信用卡使用”,其數行為之間具有牟連父系,同時觸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構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由于刑法分則對此未作特別規定,故應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但偽造金融票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不存在輕重之分,故應以其結果行為即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二、認定信用卡詐騙犯罪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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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犯罪對策論文

(一)信用卡詐騙犯罪問題

信用卡自1950年由美國人富蘭克林·麥克創建的大萊公司開創以來便在全球引發了一場足以影響人類貨幣歷史進程的變革,產生了推動金融業各項業務開展的良好效應。信用卡是當今世界廣泛流行的一種先進的新型支付手段和消費信貸結算工具,是銀行或信用卡公司發給用戶(包括個人和單位)用于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以此憑證持卡人就可以在暫不支付現金的情況下得到某些商品或服務,進行消費活動,在以后一定時間內再補足所欠款項。信用卡因其具有快捷便利等優點而被廣泛地采用,然而由于信用卡業務是以持卡人的個人信用為基礎,因而具有較大的風險性。信用卡運作的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就會給銀行或特約商戶及信用卡持卡人造成經濟損失。信用卡在我國出現雖然時間不長,但是信用卡詐騙活動卻不少。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信用卡詐騙的案件在1994年達到近萬起,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數千萬元,犯罪分子的非法獲利數額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這類犯罪不僅侵犯了銀行、特約商戶及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還嚴重地擾亂了金融秩序,因此《刑法》規定對這類犯罪行為應予以嚴懲。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逼涮卣魇牵?/p>

1.犯罪主體是自然人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2.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所有權。

3.客觀方面表現為信用卡詐騙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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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假幣詐騙犯罪的困難及其對策

一、假幣詐騙犯罪的特點

假幣詐騙犯罪一般是指行為人先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假人民幣,后利用假人民幣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假幣詐騙侵害的對象范圍大。假幣詐騙犯罪不僅僅發生在經濟較發達的中等城市,而且開始滲透到農村集市等偏僻的角落,被侵害的對象大都是經濟狀況較差的低收入群體。

(二)作案時對受害人誘惑性大。如有的假幣詐騙犯罪成員誘騙購買假幣的客戶時,先將真幣出示給客戶,并聲稱是科技含量高的假幣,甚至邀請客戶一起到銀行驗幣。在取得客戶的信任后,讓提客戶用真幣換取高比例的假幣。此種作案手法誘惑性大,很容易使人上當。

(三)假幣詐騙犯罪日趨團伙化、職業化。假幣詐騙犯罪是一個系列性的犯罪,從非法獲取假幣、誘騙受害人購買假幣以及到實施詐騙,整個過程環節多,涉及范圍廣,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往往分工明確、配合默契。在詐騙活動開始交易時,往往是團伙成員中的兩個人前往交易,其余在附近觀察可疑情況,一旦情況有變,即掩護他人逃匿。犯罪活動結束后,迅速切斷聯系,團伙成員各奔東西。

二、打擊假幣詐騙犯罪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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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分析

摘要:隨著現代網絡和通訊的高速發展,利用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模式不斷出現。電信網絡詐騙相比普通詐騙行為具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影響更加廣泛。當前,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的濫觴,司法不斷加大力度圍剿電信網絡詐騙,力圖清新電信網絡空氣。但在司法實踐中,仍有不少爭議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電信網絡詐騙;治理;量刑

一、電信網絡詐騙概述

2016年,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國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8.3萬起,同比上升49.6%,為群眾挽回損失25億元。電信網絡詐騙在我國目前并不是一項獨立罪名,它是《刑法》規定的詐騙罪中的一種特別的可類型化的方式或手段,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現達的電話、網絡平臺或電子信息等非接觸性的方式,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九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體現了國家對該類犯罪的重視與打擊力度。但司法實踐中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我們探討。

二、電信網絡詐騙治理困境與措施

(一)社會管理缺陷:頭痛醫頭,過度倚重刑法的威懾作用。刑法因為其嚴厲性和強制性對于預防和控制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不是所有的不法行為都適宜用刑法來威懾。因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刑法之最后手段性的說法,認為刑法規定的法律效果系所有法律規范中最為嚴厲,而具痛苦性、強制性與殺傷性的法律手段。所以,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治理還應當考慮造成它屢禁不止的其它根源。首先,網絡電信部門監管不到位,個人信息泄露情況嚴重,這是導致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重要起因。2016年9月23日,六部門了《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要求電信企業要嚴格落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這一制度有利于填補信息安全的漏洞。但同時,應逐漸推廣網絡實名制,通過實名上網確認身份。韓國政府從2002年起開始實施網絡實名制,要求網民在主要網站信息,必須先輸入個人身份證號碼接受身份認證,在經過驗證后方可以代碼替代真實姓名留言。這樣,有助于打消不法分子通過隱藏身份或偽造身份來逃避法律責任的僥幸心理。因此,對于電信網絡詐騙,除了運用刑法來定罪處罰外,還應運用各方面的社會管理措施來綜合治理,樹立防控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不單單是哪個部門一家的事。其次,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逐漸成公司化、組織化的特點,人數眾多且多為共同犯罪,使得抓捕更加困難,單靠公安機關一方難度大。因此,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發展蔓延,必須在合作與協作上下功夫,不能僅僅依靠刑法的威懾作用,還應大力構建和完善合作作戰機制、聯動協作機制和警務合作機制,切實提升整體作戰、共同打擊犯罪的效能。同時,針對此類犯罪新動向、新特點,進一步創新工作機制,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深入開展重點地區整治,著力提升打擊能力水平。(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在立法方面比較滯后,存在很多缺失。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并且司法實踐中,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都是以詐騙罪定罪。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0-2016年電信詐騙案判決罪名列表來看,綜合462份判決書的判決(含數罪并罰)情況,其中有419起是以詐騙罪來定罪,可見詐騙罪(含未遂)仍是定罪最多的類型。有33起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11起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10起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余還有盜竊罪、招搖撞騙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等??梢?,電信網絡詐騙往往還觸犯了其它法益,因此還應充分考慮與其他犯罪的關聯,考慮犯罪的罪數與競合問題,所以應盡快彌補相關立法的不足。其次,量刑方面,一般也是比照詐騙罪的量刑幅度。因此應當盡快出臺此類犯罪的量刑指導性案例,填補量刑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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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刑法下的詐騙犯罪

本文作者:翟燕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票據制度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匯兌、信用、支付、結算、融資等舉足輕重的作用,“是商品交易的血管里流動著的血液”。票據詐騙犯罪,即違反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票據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犯罪既違反了票據法又違反了刑法,其違反刑法是以違反票據法為前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從行政刑法的角度理解票據詐騙犯罪特征,就是結合票據法及行政刑法的相關理論來解讀刑法相關規定。

一、行政刑法的基本原理

行政刑法發源于德國,以與“刑事犯”相對應的“警察犯”的出現為標志。行政刑法之父哥特斯密特認為:司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與人的意思領域,為達此目的,其所采用的手段是持續的宣誓與法律的規定等;在這些宣誓與規定中,一定要具有強制力的刑法,作為達成司法目的的強制手段,這就是“司法刑法”之意旨;與之相對,行政的目的在于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福利,其促進手段是行政作為,在此行政作為中同樣具有強制力的法規,用以確保行政作為之暢通無阻,此即行政刑法之意旨。①哥特斯密特的行政刑法理論得以付諸實施,體現為德國1949年的《經濟刑法》和1952年的《秩序違反法》將違警罪從刑法中分離出來,并劃歸到行政法的范疇之中,形成了行政犯與刑事犯相分立的立法模式。繼受德國行政刑法理論的日本和我國臺灣多將行政刑法作為特別刑法來對待,即從刑法的角度,研究附屬于行政法中的刑事規范。著名學者福田平認為:“行政刑法是國家為達到行政上的目的,課人民以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而于其違反義務時課以刑罰制裁的行政刑事法規的總稱?!迸_灣地區也有類似觀點,如林山田就認為“行政刑法是附屬刑法”,“附屬刑法與核心刑法同樣以刑事刑罰為制裁手段,其本質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②在我國大陸,行政刑法的研究起步比較晚,走的主要是建構理性主義的道路,目前形成了刑事法說的模式,即將行政刑法作為刑法的一部分,規定于普通刑法典(第3、6等章)中。此外,還包括勞動教養制度。有學者將行政刑法定位為“獨立的第三學科”,既不屬于刑法也不屬于行政法。但鑒于行政刑法的本質特征在于行政和刑事兩種責任的競合,不具備獨立的調控機制,所以不宜將其定位為獨立的學科。盡管如此,行政刑法還是比單純的刑法更加準確地描述了某些犯罪,本文試從行政刑法的角度分析票據詐騙犯罪的特征。

二、票據詐騙犯罪客體的特征

票據詐騙犯罪行為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假冒他人票據,簽發空頭票據等虛假票據行為,行為本身侵害了票據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票據詐騙行為騙取了或旨在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結果侵害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由于票據詐騙犯罪同時直接侵害了兩種具體的社會關系,所以具有雙重客體。票據詐騙犯罪的雙重客體中,票據管理制度是主要客體。本罪歸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金融詐騙罪一節,足見立法原意更重視其破壞票據管理制度的屬性。此外,這也是本罪區別于普通詐騙犯罪的重要特征。與普通詐騙犯罪相比,本罪不僅侵犯具體的財產權,而且侵犯無形的抽象的票據管理制度。而票據管理制度是我國金融管理制度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整個市場經濟建設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破壞票據管理制度的行為極大地損害了票據的信用基礎,妨礙了票據的正常流通,特別是在我國目前信用經濟正在構建之中,其危害性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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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犯罪的思考

近年來,隨著人們物質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手機、網絡等新型通訊工具越來越普及。但隨之而來的,是犯罪分子利用這些通訊工具所具有的隱蔽性強、操作簡單、地域跨度大、覆蓋范圍廣、易逃避打擊等特點,通過移動電話、網絡、短信等方式實施詐騙活動,嚴重擾亂了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

一、利用手機、網絡等工具進行詐騙的種類

一是冒充親友詐騙。犯罪分子通過電話套出受害人的親友,并以其親友身份稱將于近日來拜訪,后又以途中有意外(如車禍善后、就醫、被抓繳納罰款)需要資金為由,讓受害人向其匯款。二是冒充特定身分詐騙。通過獲取受害人單位領導、子女或親友的詳細資料,犯罪分子冒充領導、老師、醫生等特定身分,編造理由(如:領導生病、子女在學校受傷、被綁架等),讓受害人向其提供的賬戶上匯款。三是冒充銀行信用卡中心詐騙。犯罪分子通過捏造受害人在商場刷卡消費事由,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受害人。當受害人回電后,再冒充銀行工作人員,提出幫忙升級信用卡,騙取受害人密碼并騙轉存款。四是虛假網上購物詐騙。犯罪分子在互聯網上以極低價格販賣商品,騙取受害人匯款。五是虛構“中獎”信息詐騙。犯罪分子通過電子郵件、短信、qq、msn等方式發送虛假“中獎”信息,以風險抵押金、稅款、代辦費等諸多名義實施詐騙。六是虛構招聘、婚介等詐騙。犯罪分子以短信或在網絡上刊登招聘、婚介等信息,以報名費、面試費、服裝費、介紹費等名義,騙取錢財。七是虛構辦理高息貸款或信用卡套現業務詐騙。犯罪分子通過短信、qq、msn等方式謊稱可辦理高息貸款或信用卡套現業務,以提前交納手續費、稅款、利息等名義實施詐騙。八是利用互聯網傳播虛假信息詐騙。犯罪分子在互聯網上散布可快速致富、技術資料轉讓等虛假信息,以提前支付定金、轉讓費、公證費等名義,要求受害人匯款。九是以虛構信息對受害人進行威脅詐騙。犯罪分子利用短信或電話,以公布隱私、綁架、爆炸等虛構信息要挾,要求受害人匯款。

二、偵破難點

首先,該類案件是跨空間作案,大多數無犯罪現場。其次,犯罪分子作案時使用的手機號碼、銀行帳戶和網絡等開戶資料大多為虛假信息。再次,犯罪分子往往采取甲地開辦手機卡、銀行帳戶,乙地實施詐騙,丙地取款,丁地分贓等跨地域多點作案,調查取證工作難度極大。第四,犯罪分子作案所用手機、電腦基本是“專機專用”,常規偵控手段很難有所突破。第五,犯罪分子在詐騙得手后,大多數變換作案手機卡及銀行卡,對公安機關串并案偵查極為不利,增加了順線追蹤的難度。第六,案件涉及多地域、多部門、多警種,若無法形成合力將難于突破。第七,案件涉及的團伙成員及分工時有變化,對明確團伙結構、成員分工情況帶來困難。第八,犯罪分子大量向不特定地區和對象虛假信息,對查找受害人、深挖團伙案件的難度較大。第九,犯罪證據調取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給警方在警力、財力和能否按時辦結案件上造成一定的壓力。

三、采取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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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協同治理機制研究

〔摘要〕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有由電信詐騙向網絡詐騙轉變、詐騙手法更新迅速、詐騙對象選擇更加精準、犯罪上下游產業化鏈條化突出的特點。應當運用協同治理理論,從以下五個方面構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協同治理機制:發動多元主體廣泛參與治理;充分發揮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公安機關強化偵查打擊;強化行業治理壓實主體責任;充分調動多方主體聯動進行反詐騙宣傳,以期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綜合治理提供建議與思路。

〔關鍵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協同治理;多元主體;聯席會議制度

一、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特點與發展趨勢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通常被認為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與現代通訊技術,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不與受害人發生現實物理接觸的情況下,騙取受害人財物的行為。當前,互聯網通訊技術與快捷支付技術日益發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手法得以不斷翻新,其特點與發展趨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整體上由電信詐騙向網絡詐騙轉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詐騙手法不斷發展變化,早期主要是電信詐騙,即利用改號軟件撥打電話虛構事實引誘被害人轉款,或者用偽基站發送含有木馬鏈接的短信引誘被害人點擊實施詐騙。近年來,詐騙分子使用網絡工具進行詐騙的案件逐漸增多。360獵網平臺于2020年1月7日的《2019年網絡詐騙趨勢研究報告》數據顯示,受害者接觸詐騙者或詐騙信息的主要途徑前三位分別是QQ、微信、電話,三者舉報量分別占總舉報量10.69%、10.38%、9.76%。由此可以看出,相對于電話詐騙,詐騙分子使用即時通訊工具、社交軟件實施詐騙的越來越多。以網絡為工具實施詐騙的情況愈發嚴重,網絡詐騙案件在整個詐騙案件中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趨勢,2017年僅占7.67%,2018年占比達到17.61%。這樣的趨勢變化,無疑給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詐騙形式多樣,手法更新迅速。據公安部刑偵局統計,已經產生并常見的電信網絡詐騙手法有48種。為了不斷提高詐騙犯罪的收益和成功率,詐騙分子在不斷研究欺騙性更強的詐騙手法。詐騙手法、話術與劇本等都由專門團隊設計,配合獲取到的個人信息有針對性地精準施騙。比如2019年盛行的“殺豬盤”詐騙,是傳統的交友詐騙和網絡平臺賭博詐騙的結合體,專門針對社交軟件與婚戀網站上渴望交友戀愛的人群。詐騙手法不斷更新還因為詐騙分子緊跟新政策與時事熱點。(三)詐騙對象的選擇更加精準。大數據時代,快遞業、手機軟件、電商平臺都存儲著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詐騙分子使用黑客技術或者通過行業內部渠道能夠獲取到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各種聯系方式、日常活動軌跡、購買習慣等等。詐騙團伙的組織策劃人員通過對這些信息的分析,精心制作出針對性極強的詐騙方案。這樣的精準詐騙使得受害人往往難以識破騙局,大大提高了詐騙的成功率。比如爬蟲等技術的出現使得精準詐騙成為現實,婚戀交友類詐騙中,資料組先在技術組的協助下,在婚戀網站爬取用戶信息然后進行篩選使用,“精心”制作詐騙劇本,為精準實施詐騙提供基礎。(四)犯罪上下游產業化、鏈條化突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各個環節之間會衍生出一系列網絡黑灰產業鏈,其上游產業鏈主要涉及信息流方面木馬病毒釣魚軟件的制售。同時也存在部分因工作性質掌握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內部人員受利益驅使,利用工作便利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現象。下游產業鏈主要涉及資金流方面,詐騙分子要將騙到手的錢迅速轉走、洗白,由于轉賬有限額,需要數目不小的銀行卡進行轉賬,進而催生了販賣銀行卡的灰黑產業鏈。有人專門負責收購銀行卡,有人為了蠅頭小利,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售賣,還有很多上游賣卡人員直接組合四件套,即對公賬戶、銀行卡、電話卡、公司公章賣給詐騙分子供其洗錢。

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治理的困境分析

近年來,為了應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多發態勢,理論界與實務界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公安部等有關部門采取了一系列舉措,初步實現了查處違法犯罪嫌疑人數與破案數明顯上升、發案數與群眾財產損失明顯下降的“兩升兩降”目標。但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高發勢頭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打擊治理該類犯罪的形勢依然嚴峻,打擊治理工作存在明顯和突出的困境。(一)聯席會議制度落實不到位。聯席會議制度是各級黨委政府統籌指揮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有益制度嘗試,然而在實踐中的落實還存在一系列問題:一是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參與度不強,主動性不高。二是公安機關與電信運營商和銀行部門協作的深度與廣度不夠,行業壁壘導致數據信息共享困難,公安機關前往電信與銀行部門調取證據的手續與審批程序還較為復雜,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還存在制度性瓶頸。三是在案件偵查中,一些網絡公司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對于公安機關的協作不重視不積極配合,而互聯網主管部門對此類行為沒有采取有效的監管舉措。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在于各級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落實不到位,導致成員單位主動性不高,成員單位之間協作不暢,打擊治理的合力難以形成。(二)公安機關打擊效能不高。打擊犯罪是公安機關的主責主業,目前公安機關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偵破能力還不夠高,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一是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各專業警種合成作戰機制不完善,合成狀態松散,難以保證高質量的同步上案。二是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的異地偵查協作存在制度性障礙,協作方在無償性協作理念下協作動力不足,不能及時提供應有的幫助與支持,導致公安機關在偵辦跨地域系列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時異地調取證據等工作開展困難。三是偵查隊伍建設不完善,業務能力不強,囿于繁重的偵查破案工作不能獲取及時的培訓,從而不能應對更新迅速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三)行業治理舉措力度不夠。行業治理的相關舉措力度不夠,防范體系和監管環節存在漏洞。信息流方面,一是手機卡實名不實人現象突出,有些人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手機卡之后進行販賣,形成產業鏈,使得偵查人員在進行線索研判查到手機號之后,難以與犯罪嫌疑人相對應。二是互聯網平臺、社交軟件等虛擬平臺實名制落實不到位,導致網絡空間與平臺成為詐騙分子青睞使用的工具。三是詐騙電話和短信的預警攔截效果不理想,電信行業對產品與業務的風險把關不到位,技術防范與端口封堵效果不理想,沒有能將詐騙電話阻斷在行騙之前。資金流方面,個人販賣銀行卡現象較為嚴重,形成了黑色產業鏈。對公賬戶開立容易,而公安機關查控凍結比較困難。另外,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沒有落實涉案賬戶、灰名單賬戶管控預警機制,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查詢止付工作較為困難。(四)反詐騙宣傳效果不理想。詐騙犯罪區別于其他類型犯罪的最為顯著的特點,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信息流的交流與互動。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果沒有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之后的主動配合,詐騙分子的犯罪目的就難以實現。[1]因此,強化反詐宣傳,使所有的電信網絡詐騙潛在被害人具有識別騙術能力與防騙意識尤為重要,可以說是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治本之策。然而在反詐宣傳方面,基本上是公安機關的單打獨斗。以聯席會議制度為依托的全社會聯動宣傳局面還沒有形成,多方主體參與到反詐宣傳中的參與度不夠;宣傳內容較為枯燥,宣傳形式不新穎進而難以深入人心;反詐信息尚不統一,針對易受騙群體的宣傳力度不大,群眾參與度不高。這樣一系列的問題使得我們的反詐宣傳工作效果不甚理想,效能不高,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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