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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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間接侵權論文
[摘要]由于定位不當、人為孤立專利間接侵權等原因,學術界在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概念、行為類型、構成要件及其與共同侵權的關系等方面存在許多不必要的爭議。解決的途徑應是在現行侵權立法的整體框架內,在充分顧及專利權的特殊性質以及專利間接侵權的制度價值的前提下,在專利立法中從主觀方面、行為性質方面限定共同侵權規則的適用。[關鍵詞]專利法間接侵權共同侵權對策一、引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沒有規定專利間接侵權,但人民法院已在審判實踐中審理了多起專利間接侵權案件,同時,隨著《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次修訂的進行,專利間接侵權問題“再次”成為了立法的焦點之一。然而,目前的是研究大多集中在對發達國家成熟立法經驗和相關立法例的介紹上面,而對我國專利侵權立法的基本框架或專利侵權法律適用現狀的考察不夠;對我國建立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必要性研究充分且意見一致,但對其可行性以及立法例選擇方面爭議較大等。筆者不啻學淺,擬就主要爭議問題及其解決對策談一點粗淺的看法,以期對建立我國的專利間接侵權制度有所裨益。二、若干爭議焦點介評1.關于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概念對于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概念,自1994年至今,學界已經展開了廣泛的研究,且界定大致相同,如有學者認為:“間接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并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第三人實施他人專利,因此而發生直接的專利侵權行為?!币灿袑W者認為:“簡言之,專利間接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以間接的方式實施其發明的行為,即行為人的行為并不構成專利侵權,但是卻鼓勵、慫恿、教唆別人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北本┦懈呒壢嗣穹ㄔ涸谄洹秾@謾嗯卸ㄈ舾蓡栴}的意見(試行)(2001)中指出: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并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生直接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唆使別人侵權他人專利的故意,客觀上為別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的條件??梢?,上述界定均是從兩個角度來著手的,即一方面敘述間接侵權行為的表現和屬性,一方面明確間接侵權不是直接侵權。這種不太符合常規的下定義方式至少表明,依據學者們所敘述的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表現和屬性,尚不足以準確厘定專利間接侵權的外延,即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既可能構成專利直接侵權,也可能構成專利間接侵權;換言之,依照我國侵權法的一般理論,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尚沒有自己專門的屬性。我們發現,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有二:其一,我國民事基本法在侵權規范中未啟用間接侵權這一專門術語,它所確立的共同侵權行為完全涵蓋了學者們所稱的間接侵權行為類型;其二,我國專利法中沒有規定間接侵犯專利權的制度,完善專利法的需要至少在觀念上產生了建立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需要,而這種完善的努力更多地施重于特別立法,而不是將其放置在侵權行為法的整體框架之下,于是,剔除共同侵權行為中的直接侵權部分就成為了界定專利間接侵權的首要任務。雖然這種界定方式已經成為通說,但應當指出的是,不論從著眼點上,還是從界定結果上,這種方式均不甚合理。2.關于專利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的關系我國學者對二者關系的論述,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間接侵權的構成是否以直接侵權行為之發生為要件,另一是專門論述專利間接侵權與共同侵權的不同之處。關于間接侵權的發生是否應以直接侵權行為之存在為要件形成了三種觀點:一是從屬學說,即認為間接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并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第三人實施他人專利,因此而發生直接的專利侵權行為。該說得到了眾多學者的贊同,如李明德研究員認為;“間接侵權是指第三人的行為誘導或促成了第二人的直接侵權;”王利明教授指出;“間接侵害專利權行為的條件是;(1)須存在直接侵權的事實;(2)須為直接侵權行為提供實施專利的必要條件;(3)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為他人提供實施專利侵權的條件;”楊立新教授、尹新天司長也均持此說,相似的主張還可見于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二是獨立說,認為間接侵權行為的構成不應取決于直接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發生。三是折中說,即以從屬說為原則,但在一些例外的情形下適用獨立說,這些例外主要是《專利法》第63條規定的“不視為侵權專利權的行為”和直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發生在境外的情形,由于這些情形下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或者很難追究,故采獨立說,直接追究間接侵權者的侵權責任。不難看出,如果采用從屬說,即將直接侵權的發生作為構成間接侵權的要件之一,則在專利立法中沒有必要重復規定間接侵權行為,因為我國現行《民法通則》關于共同侵權的規定足以應對專利權侵犯中的間接侵權行為。而若采用獨立說,則可能發生不當擴大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情形,打破現有的利益平衡機制。至于折中說,其折中的結果是同時具有了從屬說和獨立說的全部弊端。關于專利間接侵權與共同侵權的不同,張玉敏教授從侵權行為范圍、教唆或幫助行為在兩種制度中的本質不同、責任承擔方式三個方面進行了深刻闡述,鄧宏光博士從立法宗旨、舉證責任、責任承擔方式以及訴訟方式四方面的不同論述了間接侵權行為已經獨立于共同侵權行為,并以此作為我國應在專利制度中確立間接侵權制度的理由之一。二學者的深刻分析為我們準確把握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提供了寶貴的指導。但是以此作為應在專利法中確立獨立的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理由卻略顯勉強。理由如下,首先,就侵權行為范圍的不同而言,學者從立法宗旨以及將共同侵權規則適用于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效果上得出了幾乎相同的結論,即“用傳統民法共同侵權理論來處理專利間接侵權糾紛,可能會出現將直接侵權行為發生之前為行為人提供資金、廠房、人員等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以及承諾在直接侵權行為發生之后為行為人制造的侵權產品提供倉儲場所、銷售渠道、售后服務等,統統認定為間接侵權行為,將出現一旦認定直接侵權行為成立便株連一大批人的結局。這與鼓勵市場公平競爭和維護市場活力的專利法旨趣相去甚遠?!闭沾送评?,則在共同侵犯其他民事權利的場合,則現行共同侵權規則的適用不會出現“株連一大批人的結局”啦?事實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侵犯專利權在本質上與侵權其他財產權利并不本質不同。其次,學者之所以得出共同侵權與間接侵權之教唆、幫助行為的本質不同,實際上是認為的將共同侵權之教唆、幫助行為等同于實行行為,而事實上,不論是在共同侵權中還是間接侵權中,教唆、幫助行為均主要指不直接作用于侵權客體、但卻對直接侵權發生創造必要條件的那些行為。再次,就責任承擔方式而言,學者們所稱之讓專利間接侵權人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做法存在放縱直接侵權的嫌疑的主張并不相關立法支持。3.關于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類型鄧宏光博士指出:“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應限于特定產品的銷售或許諾銷售行為”,且不應包含向不視為侵權的人提供特定產品的行為,也不應賦予專利間接侵權行為以域外效力;陳武、胡杰兩學者援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01)229號)第78條~80條的規定,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觀點,同時指出:“將間接侵權行為限制在進口、提供或銷售有關物品的范圍之內是國際上比較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也有學者認為:“認定間接侵犯專利權行為是生產、銷售、許諾銷售、出租、進口、提供僅限于專利產品的專用零部件或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并誘導、唆使他人實施專利技術的行為。”我們發現,拋開各種主張的細微差別,它們具有一個共同的前提,那就是完全站在專利法的立場上討論間接侵權制度,而沒有充分顧及到我國侵權立法的整體,這種人為的將專利間接侵權制度“孤立化”的做法是造成學術界就一些細節問題發生持久分歧的根本原因。事實上,只要將間接侵權至于共同侵權框架中,學界的爭論可以迎刃而解。因為,不論是銷售或者許諾銷售特定產品,還是以其他方式提供專用設備,只要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客觀上發生了與他人行為的結合,均構成侵權;同時由于專利權的地域性特征,故侵權行為的域外效力問題,不僅在間接侵權中存在,在其他類型的侵權中也同樣存在,該問題的解決事實上依賴于廣泛的國際協同和一國的政策而非一國的侵權立法;另外,若將向不視為侵權的人提供特定產品視為侵權,則等于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當擴大到了專利物的組件,有悖專利法的基本理論。三、確立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對策以上分析表明,一方面,試圖在專利法中確立專門的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努力不但面臨理論上準確定義法律概念的難題,而且作為其立法必要性的闡述也在邏輯上存在矛盾之處;另一方面,在現行侵權立法尤其是共同侵權立法的總體框架內,建立充分體現專利間接侵權制度價值的間接侵權制度顯示出了很大的可行性,換言之,我國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建立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我國現行侵權立法體例,二是專利間接侵權的制度價值。1.我國專利侵權立法的基本框架我國專利侵權立法由兩部分構成,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的規定,二是《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睹穹ㄍ▌t》及其《意見》規定了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作為特別立法,進一步規定了專利侵權的具體情形。從侵權主體單復數角度,專利侵權可分為單獨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和共同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在侵權責任的承擔上,后者應承擔連帶責任??梢?,我國專利侵權立法由民事基本法的一般條款和專利法的特別條款構成,故此,構建我國的專利間接侵權制度應當著眼于其特別條款性質,但凡適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條款即足以實現對專利權之有效保護者,自無必要在特別法中加以重述,以浪費立法資源,相反,適用民事基本法一般法條不能有效規束某些專利侵權行為或者完全適用的情況下有違專利法之基本精神、可能造成各方利益失衡者,則應當在專利法中加以明確規定,優先適用該立法。而由于我國民事基本法中已經就侵權行為做了明確規定,并在共同侵權立法中包含了一般間接侵權行為類型,因此,在未來立法選擇上,專利法中不應啟用“專利間接侵權”這一專門術語。[1][2][][]2.專利間接侵權的制度價值專利間接侵權制度起源于美國判例法。最早涉及專利間接侵權訴訟的判例當屬1871年美國康狄涅格州地區巡回法院審理的WallaceV.Holmes案,在該案中,主審法官Woodruff根據被告引誘侵權的行為,第一次在美國明確地認定未經專利權人同意銷售用于組裝專利裝置或者實施專利方法的非專利產品構成專利侵權行為。其后至1952年前,美國法院通過大量的判例,使得間接侵權制度最終走向成文化。這一過程可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即擴張和限制。1912年前,美國法院通過1894年MORGANENVELOPECOv.ALBANYPERFORATEDWRAPPINGPAPERCO.案、1909年LeedsandCatlinCo.v.VictorTalkingMachineCo.案、1912年Henryv.A.B.DickCo.案等,將專利間接侵權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到1912年Henryv.A.B.DickCo.案中,專利間接侵權適用范圍的擴張走向了頂峰,允許專利權人在授予許可時附加條件:被許可人必須從專利權人那里購買與涉案專利相關的所有產品,包括墨水、紙等常用商品。在該案中,大法官Lurton先生認為,構成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產品范圍,不僅包括了只能用于實施專利技術,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商業用途的產品,還涵蓋了那些具有其他商業用途的產品。該案的審理受到了廣泛的批判。五年之后,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MotionPicturePatentsCo.v.UniversalFilmMfg.Co.案所推翻。在該案中,大法官Clarke認為原告在售予AmusementCompany機器時所附加的“僅能與包含在第12192號專利中的電影膠片一起使用”的條件是無效的,因為“這樣的膠片明顯不是涉案發明專利的任何部分;因為專利權人在沒有立法授權的前提下,試圖在膠片專利屆滿后繼續其專利壟斷;因為其執行將在完全在涉案專利與專利法之外對電影膠片的生產和使用創設一種壟斷?!弊源?,美國法院開始了對專利間接侵權適用范圍的限制。經過了1931年CarbiceCorp.v.AmericanPatentsDevelopmentCorp.案、1944年MercoidCorporationv.Mid-ContinentInvestmentCo.案,專利間接侵權的適用范圍受到了嚴格限制,幾乎名存實亡。在此情形下,美國國會于1948年啟動了專利法修訂工作,并于1952年通過修訂案,明文規定了專利間接侵權制度及其適用范圍。作為美國1952年專利法修訂的兩個重大改革成果之一,美國專利法271條的規定(后經1984年、1988年、1994年三次修訂)不但在很大程度上中止了專利間接侵權適用中的隨意性,更表達了美國在保護專利權與維護競爭自由以及公共利益之間精心設計的平衡。以上分析可見,專利間接侵權的制度價值主要體現在:(1)專利間接侵權制度源自于組合發明的侵權認定,而且從美國的實踐來看,至今這一制度仍然主要存在于組合發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中;(2)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正當性在于彌補了傳統的專利侵權判定標準對專利權(尤其是針對多人分解實施組合發明專利的情形)保護的不足,即通過禁止行為人通過向他人提供專利侵權方法或操作說明促成侵權、制造專利裝置組成部件并向他人提供、指示其完成專利裝置的組裝等侵占他人發明專利利益的行為以保護維護專利權人的正當、應得利益,因而,是符合一般法律和道德原則的。此外,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發展史表明:專利間接侵權理論至少在表面上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從專利產品擴展到了作為專利產品構成部分的非專利產品(部件),擴大了專利權的效力范圍,延伸了專利權在市場競爭中的壟斷能力,反映和迎合了專利權擴張和高標準保護的趨勢;同時,基于專利制度設置的目的的考量,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適用須考慮到與公共利益的平衡。這要求立法者在引進和創設該制度時,應著眼于通過立法來禁止他人對專利權人利益的侵占,因為,對于專利間接侵權制度而言,離開了發明專利財產利益而談侵權,就會不可避免地擴大專利權的權利邊界,延伸至非專利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形成法外壟斷。同時,專利權相對于有形財產權而言,公眾就其存在本身以及保護范圍確定方面的認知具有較高的難度,專利權的效力并不及于其構成部件,侵犯專利權要求被控物與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3.在《專利法》中限定共同侵權的適用,規制專利間接侵權行為(1)行為人主觀上的限定:即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專利侵權的,只有在教唆者、幫助者主觀上具有故意的情形下才承擔侵權責任,反之,若行為人對其行為與他人行為的結合缺乏充分認知,則不論他人是否實施專利,均不應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2)侵權行為方面的限定:即唯有實施積極的幫助行為才構成侵權,反之,即使行為人實施了其他消極的幫助行為,該幫助行為客觀上與他人行為結合,發生了侵犯專利權的結果,也不能認為提供幫助者構成侵權。(3)制造專用物品的行為的認定:事實上,這是一個即發侵權的問題,不論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是單獨侵權還是共同侵權,權利人均可通過申請訴前禁令獲得救濟。如果依據多數學者們主張,將該行為界定為間接侵權行為的基本類型,則不但要在理論就間接侵權的構成是否以直接侵權發生為必要達成一致,而且一旦單獨就此認定侵權成立,承擔侵權責任,則難免有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擴大到了非專利部件的嫌疑。
專利法修訂保護專利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突出提升創新能力;強化對專利權的保護;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這次專利法修訂,主要是國家自身發展需要的體現、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創新能力”、我國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條款,《專利法》也不例外、在立法宗旨條款中增加了“提高創新能力”的內容、專利授權條件等制度改革促進創新能力的提高、體現于專利授權條件、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等制度的改革、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擴大、出現了不少單位或個人在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制造了侵權產品、專利行政執法的強化、專利權保護涉及專利行政處理和司法保護兩大塊、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規定之完善、訴前臨時措施與訴前證據保全之規定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提升創新能力主要體現在立法宗旨條款和關于專利授權條件的改革等方面,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則體現于專利行政執法、訴前臨時措施、損害賠償等方面。我國《專利法》于2008年12月進行了第三次修訂。這次修訂的重要特色是強化了對創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
關鍵詞:《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自主創新/專利權保護
一、引言
2008年12月27日,我國《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下稱2008年《專利法》)。修訂后的《專利法》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與前面兩次修訂相比,這次專利法修訂,主要是國家自身發展需要的體現,而這突出地表現為提升專利法在促進我國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次《專利法》修訂涉及的內容相當多,但其總體風格是基于總結我國專利法制工作經驗,出于中國自身發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并兼顧社會利益的平衡,促進專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國更好地發揮。
專利法律制度完善分析
摘要:3D打印一直以來在人們的眼中是“具有工業革命意義的制造技術”的存在。和傳統的制造方面的技術相比較,3D打印技術具有明顯的優勢,整個的生產過程需要的時間減少了、使用的原材料也比較少、所得到的產品精準度很高,還可以根據用戶的需求進行多樣化的生產。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3D打印機價格的不斷下調,它正在逐漸發展成家庭個人應用。本文從3D打印技術背景下的專利權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入手,分析了我國專利權法律制度受到3D打印技術發展的影響,并且對于3D打印下我國專利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幾點建議,希望可以為3D打印這方面的發展提供一些參考。
關鍵詞:3D打印;輔助侵權;修理重作理論
一、3D打印技術背景下的專利權法律關系分析
(一)3D打印專利權法律關系的主體。1.權利主體。專利權的原始主體就是專利的發明人員。這些發明人員將自己的創造力產物轉化成為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在3D打印的范疇內,如果專利局承認了發明人的設計、發明或實用新型,那么該項專利就會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該方即為專利權人?;旧希瑢@暾垯嘣陬A期產權的范疇內,也就是說,并非所有專利申請人都有可能成為專有所有人。相應地,并非所有專利權人都是專利申請人,因為專利可以進行合法轉讓獲得。在3D打印法律關系中,專利法的主體可以是設計和發明的當事人,或者是發明者的工作單位、海外企業。目前,大多數專利產品都匯集了集體的智慧和汗水,所以這些發明屬于服務發明或合作發明的范疇。2.義務主體。這方面主要包括三種:(1)3D打印設備制造商。通用電氣和EADS等大型工業制造商已經開始使用3D打印技術,像這樣的3D打印設備的制造商對于“幫助侵權”和義務限制這些設備的技術使用等責任都需要達成明確的規定,值得行業內進行深思。建立3D打印技術的目的是提高生產效率,避免原材料在材料減少過程中的浪費。然而,由于其技術性能方面的限制,所以就有可能被有心人利用,進而造成專利權人的權益遭到破壞。通過了解3D打印的技術特點和其他的相關情況,就可以知道對于制造設備的人應該承擔一定的義務,進而保證后續工作的展開。(2)三維立體化的數字作品交流展示平臺。建立好這個交互的平臺之后,相關的工作人員就可以上傳自得設計作品,分享自己的設計理念,讓大家進行分享,還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修改意見。在該平臺上,還可以設置一個模塊專門存放所需的3D數字模型文件,在3D打印機打印產品中,3D數字模型文件需要承擔著很重要的作用。(3)3D打印最終用戶。3D打印最終產品的用戶就稱為最終客戶,即在3D數字架構的相關使用準則的引導之下,直接使用相關設備進行打印的人員。如果印刷產品屬受到專利保護法的保護,印刷者就必須做到不侵犯相關的人員的權利,因為這些人是專利的主體人員。3D打印具備兩個方面的核心內容:在軟件方面叫做3D數字模型軟件,硬件方面就是3D打印機。(二)3D打印專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1.原有的發明創造。根據相關的公約規定,專利只保護發明,對于外觀方面或者實用新型則不會受到專利的保護,外觀方面或者實用新型屬于工業方面的產權保障體。公約內的成員在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于受到保護的專利進行自由化的定義,保證專利的定以滿足規則的約束。由于國家和國家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發展差異,所以導致了專利法的保護對象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對于像英國和美國這樣的國家,只有發明才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設計和實用新型不會得到保護。在日本、德國和其他國家,專利法會對于設計、實用新型和發明盡心同等待遇的保護,并且設計和實用新型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專門法律法規的管制和控制。我國和日本、德國一樣,對于設計、實用新型和發明實行統一保護,并行定義入手,總體進行了定義,為專利法保護的物品。由此可見3D打印中指定的范圍內的物品都會受到專利法的保護。2.三維數據模型文件。三維數據模型文件一般使用的是3D打印技術來實現原始產品的掃描,主要的做法就是將其輸入計算機中,變成一定的存儲形式保存在其中,進而可以產生一種源程序,此種程序可以復制原有的產品,并且還可以在一定基礎上將源程序進行光盤或磁盤的固化,方便進行數據的讀取。三維數據模型使用的最主要的文件就是數字公式,這是否是原有產品的表達以及這是否能夠得到專利法的保護都需要進行詳細的分析。3.依據3D打印技術打印出的成品。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要求,發明創造想要得到專利法的保護,就需要保證具備一定的實用性、創造性以及新穎性。具體而言,在3D打印的過程中,印刷品需要經過嚴格的“三性”標準來篩選和確定其能否受到專利法律的保護。
二、3D打印技術發展對我國專利權法律制度的挑戰
(一)3D打印專利產品或專利產品零部件的性質。有些專利產品是具備組合性質的,如果當用戶購買了一個這樣的產品,并且產品的部件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了問題,用戶就需要修復整個專利產品進而方便日后的正常使用。購買人得到專利產品后,專利權人就不能在對專利的使用進行任何的干涉行為。一般而言,修復專利產品不會傷害專利的本質,所以達不到侵犯專利權的程度。想要知道是否侵犯了專利人的權利,就得看購買人對于專利的修改程度。如何劃分轉化破壞的程度是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問題。存在一些行業就開始使用3D打印技術來進行從工廠到桌面的技術轉移,并使用3D打印設備來“打印”相關的專利產品或所需要用到的制造零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印刷”的屬性是否滿足專利法的要求。(二)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個人。3D打印行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使用了3D打印技術之后,可以打印出多種多樣的東西,例如塑料、木材、食品以及機械產品等,并且整個過程很方便。尤其是自從出現了“家用3D打印機”,大量的小企業和個人不斷地侵犯著專利,而且這個趨勢在不斷增加。大規模生產出來的產品一般而言都具備標準的特點,這在很大程度上都對于制造會產生幫助。3D打印制造比較靈活,而且比較關注個性化產品的生產。數字制造就在很大程度上提供給生產商很多種選擇,可以選擇大廠商生產的產品,因為這種產品一般都具有標準化的特點,也可以選通過一些具備自己特點的生產渠道得到的產品,而且這樣的生產方式需要的資金也是很少,相比于傳統意義上的手工制造這會節約很大的經濟利潤。雖然會有人單獨使用專利權,但是往往這樣的方式不會產生經濟上的利益,進而也就不會侵犯到任何人的權益。但是,如果這樣使用專利的次數增加了,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產品的市場的下滑。由于3D打印技術的特點,就可以使得個人獲得目標產品,而無需購買他們的專利產品。
專利法的發展史研究論文
眾所周知,二戰以后日本的強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技術立國的國策。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日本的"科技六法"較為完備,而專利法是其核心部分。在專利法的推動下,日本企業的技術改良與創新意識強烈,其專利申請量居世界第一。作為一種武器,專利制度不僅為日本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活力和廣闊的發展空間,而且也為日本戰后經濟的繁榮提供了堅實而有力的保障。
一、日本專利制度的緣起
古代日本是在中國文化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后進國家。一般來說,先進的文明古國都先經歷青銅器時代,然后才可能進入鐵器時代;但日本卻借助中國大陸文化,從原始漁獵采集時代直接發展到鐵器時代,進入農耕文明。同時,也正是由于中國文化的影響,"日本人的人生觀表現在他們的忠、孝、情義、仁、人情等德行規定之中。"[①]這樣,日本人"一貫重視非物質資源",并認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質當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卻是次要的,瞬間的。"[②]在這種文化下,盡管有一些懸賞征集發明的事例,但整個文化氛圍是抑制技術創新,甚至有時會出現禁止創新與改進的現象。例如,德川時期就實行鎖國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規法度》布告曰:"總而言之,新型者,如器體、織品之類,均不得制造。"又有云:"諸商品本應依據傳統古風,近年卻改變花色品種,制造新奇之物,此類均予以禁止,切記。"
改變這種局面的,首先是"蘭學"[③]在日本的興起;其次是"明治維新"的全面改革。前者為西學在日本發展作了一些鋪墊;后者則為日本確立西方"科學、產業、教育三位一體的國家政策"[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這種基礎上,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最初將歐美專利制度介紹到日本的,是明治時代的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1834-1901年)。福澤諭吉不同于其他啟蒙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不僅認識到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現象,還能認識到"不及外國之處,就是學術、貿易和法律。"[⑤]他首先將歐美的專利制度介紹到日本。而且,在他倡導下,日本社會各界紛紛介紹、解釋西方專利制度,并主張盡快在日本實行這種法律制度。
1871年(明治4年),日本頒布了《專賣簡則》。盡管該簡則在實行后的第二年就遭到了廢止,但其仿效歐美專利制度,開風氣之先,仍為日本人稱道不已?!秾Yu簡則》共19條。簡則開宗明義:"任何物品的發明人,在近來專賣御差的管轄下,有申請者,均可按規定向內民部省提出申請。"該簡則采取先申請原則,允許延長有效期和緩繳專利費,還對使用發明和專利標志方面作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突破了傳統習俗與禁錮,在當時是"一個非常進步的規定"[⑥]。后來,《專賣簡則》雖然被廢止,但先進的專利思想已經深入人心,在日本國民、特別是一些科技工作人員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并最終為專利制度在日本的確立奠定了基石。
二、近代專利制度在日本的確立
我國專利法律的變遷與分析
本文作者:徐琪峰工作單位:中共鄭州市委黨校法律法規教研室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伴隨著改革開放,鄧小平明確地提出我國應建立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知識產權制度。自此,我國開始啟動專利立法。專利制度的建立、發展和不斷完善為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延伸了科技鏈條,強化了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點燃了我國創新發明的天才之火。
一、我國專利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
1979年3月國務院批準起草《專利法》,專利法起草小組成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這是我國專利法律制度建立的重要標志。1985年4月1日《專利法》正式實施。《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中國專利局就收到來自國內外的專利申請3455件,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譽為創造了世界專利歷史的新紀錄。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中國專利局成為該條約國際專利申請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和初步審查單位。2008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經過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開始實施。國家通過一系列的活動使知識產權工作不斷深化,我國的專利法律制度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在國際方面,我國于1980年加入了WPO,成為與世界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公約、條約或組織的成員國,廣泛而深入地進行國際交往,加快了中國專利法律制度的完善與開放,促進了國人知識產權意識的增強。
二、《專利法》三次修改使我國專利制度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全面接軌
(一)1992年9月4日《專利法》第一次修改
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申請的適用性
摘要:誠實信用原則引入專利法領域有助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多年來為打擊不誠信專利申請行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最終誠實信用原則以正式法律條文的形式引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然而,通過誠實信用原則來規范專利申請行為仍缺乏系統而完善的路徑,相關法律法規仍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關鍵詞:專利法;誠實信用原則;專利申請
一、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總則部分提出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是自古希臘以來大陸法系國家所遵循的司法領域的基本準則,常被奉為民事活動領域的“帝王條款”[1]。隨著中國科技創新的不斷進步和創新主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提升,我國近年來的專利申請數量不斷增加。但伴隨著國家和市場對于專利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大,也出現了諸多非基于市場需求的激勵,或多或少地扭曲了專利制度自身的市場化激勵機制[2],導致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很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專利申請行為。這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專利申請行為,占用了大量的專利審查行政資源,降低了我國整體的專利申請質量,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干擾了專利制度的正常運行。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專利法領域,能夠規范專利申請行為,防止申請人通過不誠信的專利申請行為不當獲得專利權,能夠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正常的專利申請秩序[3]。
二、誠實信用原則用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引入
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規范專利申請行為,了國知局第四十五號局令,即《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列出了典型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類型及相應的處理方式,常見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包括:同一申請人批量提交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同一申請人批量提交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指使他人提交或專利機構提交上述類型的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7年對《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的補充修訂,了國知局第七十五號局令。該局令對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類型進行了修訂,與第四十五號局令相同,重點仍在于規范同一申請人批量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行為,并根據實際反饋,修正了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范圍,增加了簡單替換或者拼湊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明顯編造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等上述三類相關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上述規定,逐步將抄襲現有技術、拼湊或編造專利申請等不誠信專利申請行為,納入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范疇,力求以誠實信用原則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然而,上述規定只能對同一申請人的多件批量申請進行處理,對單一的編造、抄襲等不誠信專利申請行為無法進行規制。處理方式也只是通過行政處罰,對申請人進行不予減緩費用、不予資助或獎勵,或者對專利機構及專利人采取行業自律措施或懲戒,沒有其他更有效措施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進行規制。2020年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修改《專利法》的決定,這是《專利法》的第四次修訂,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在這次修訂中,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第二十條:“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边@是誠實信用原則首次以正式法律條文的形式引入專利法,是《民法典》中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法中的直接體現,有助于對專利申請行為和專利權行使行為進行有效規范。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繼續開展專利申請質量排查工作,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對于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類型,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七十號局令規定的六種情形,又增加了幾種新的行為類型,包括:故意分散提交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專利申請明顯與申請人研發能力不符、異常倒賣專利申請、存在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包括以復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以及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的行為。與《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相比,《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進一步擴大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類型的范圍,對于個別申請人非批量申請、僅提交一件或少數幾件不誠信專利申請的行為,也將其歸入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范疇。同時,加入了最后的兜底條款,從而能夠更好地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進行規制,進一步規范專利申請行為。
外國工業產權訴訟探討論文
摘要:文章主要介紹德國工業產權確權訴訟和侵權訴訟。對德國專利與商標局、品種局,尤其是聯邦專利法院的組織模式和運作實務進行了詳細的敘述。分別介紹了聯邦專利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為確權糾紛與侵權糾紛提供的法律救濟手段。
關鍵詞:專利訴訟、德國專利與商標局、聯邦專利法院、確權糾紛、侵權糾紛
在進入正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簡單了解一下各項知識產權在德國分別由哪些法律進行調整,它們又分別由哪些管理部門。
適用法律保護對象是否由德國專利與商標局管理(DeutschePatent-undMarkenamt,簡稱DPMA)
專利法專利(德國法上的“專利”特指發明專利)是
實用新型法實用新型是
專利侵權責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專利侵權入手,首先論述了專利侵權的形態、規則原則、構成要件等,然后著重闡述了我國專利法對于專利侵權的懲罰措施即專利侵權的責任。以期通過此來減少我國專利侵權案件的發生,促進我國專利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
目錄:一、專利侵權行為概述
二、專利侵權行為形態
三、專利侵權歸責原則
四、專利侵權構成要件
五、專利侵權證明責任
深究我國植物新品種有關知識產權保護
摘要:結合國際慣例。反思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變遷和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現狀,比較我國和發達國家之間的差異,提出了適合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植物新品種:育種權:專利保護:專門保護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植物品種。植物新品種權是指授權機關依法賦予育種者對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是知識產權范疇中的一種新型權利類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基本內涵是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規范旨在保護育種者的權益,其核心內容是授予育種者對其育成的品種享有排他獨占權。他人在將該品種作為商品使用時,需要向育種者支付一定的費用,借此鼓勵育種者對新品種進行研究開發,提高投資研究的積極性,促進農業、園藝和林業的發展。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起源及國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起源
20世紀30年代伊始,各國開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對植物新品種進行保護.逐漸形成了現在以歐洲和美國為代表的兩種主要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德國最早在1953年出臺了《種子材料法》,開創性地對育種者權利提供了專門保護,形成了一種新的權利即育種者權,也稱植物新品種權。1961年,比利時、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和荷蘭在巴黎簽署了《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侗Wo植物新品種同際公約》經過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漸成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大多數歐洲國家都是這種模式的擁護者和實踐者。1983年,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通過了《關于植物遺傳資源的國際約定》,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它是人類社會在植物遺傳資源領域達成的第一個國際協議。從這一文件開始,國際社會邁開了通過國際合作共同保護人類生物資源的步伐。1992年,在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上締結的《生物多樣性公約》是迄今為止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將保護范圍由植物擴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目前公約已經有187個締約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承認。
專利侵權責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專利侵權入手,首先論述了專利侵權的形態、規則原則、構成要件等,然后著重闡述了我國專利法對于專利侵權的懲罰措施即專利侵權的責任。以期通過此來減少我國專利侵權案件的發生,促進我國專利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
關鍵詞:專利侵權專利侵權責任專利法專利行為
正文:
一、專利侵權行為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實施,是新中國第一部專利法。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我們不斷地對他進行修改和完善,到2000年8月25日第九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專利法的不斷普及,我國專利申請量已達每年十幾萬件,相應地,專利糾紛也大幅增加,因此,我們有必要研究一下專利侵權責任問題。
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全球范圍內的專利制度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基礎上進入了一個更高的發展階段,這以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為重要標志。而相應地我國為了加入世貿組織,也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對于專利侵權行為也做了更符合世界趨勢的規定,從傳統的“損害填補”原則發展為采取懲罰性的補救手段以充分保障權利人的權益和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