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認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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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中央儲備糧(含中央儲備油和特種儲備糧,下同)管理,規范中央儲備糧代儲行為,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與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管理有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央儲備糧代儲活動是指除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專門儲存中央儲備糧行為以外的其他儲存行為。
第三條申請承擔中央儲備糧代儲業務的企業,按照本辦法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后,方可從事中央儲備糧代儲業務。但國務院另有規定或在情況緊急等特殊條件下,需要代儲中央儲備糧的除外。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分中央儲備糧糧食類代儲資格和中央儲備糧油脂類代儲資格。
第四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審核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受理報批工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受理報批工作。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從取得代儲資格的企業中擇優選定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
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積極協助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代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政府采購資格認定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管理,根據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第三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統計資格認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三條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關于股東資格認定
內容提要: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公司法律的不盡完善,實踐中公司法運作不夠規范,如何認定股東資格標準不一,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上的混亂,本文進一步闡述了股東認定股東資格應遵循的原則及基本思路,并對股東資格認定的幾個問題提出了一些看法。
關鍵詞:股東利益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一引言
股東資格的認定是公司法案件審理中經常涉及的問題,如在股東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糾紛以及債權人追究股東瑕疵出資責任的訴訟中,當事人都可能因此發生爭議。
二、認定股東資格應遵循的原則及基本思路
股東資格認定難的原因,除了公司法缺乏明確的定義,公司法論著定義不一致外,(注:參見江平、方流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137頁;參見毛亞敏著:《公司法比較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年版,第122—127頁;參見劉瑞復著:《中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17頁;參見漆多俊著:《中國公司法教程》,xx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頁。)主要是因為股東在公司的設立和轉讓出資時的不規范操作。比如有的只在章程上簽名蓋章,但是沒有實際出資;有的實際出資了,但是沒有在章程上簽名蓋章,或者沒有在工商注冊登記或者股東名冊中記載為股東;有的雖然在工商注冊登記或股東名冊中被記載為股東,但是從未履行股東義務和享有股東權利,如此等等。這些不規范行為在法律上的要害是,有的沒有當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僅在外觀上具有股東的名義;有的有當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在外觀上看不出是股東;有的沒有履行股東義務而享有股東權利,有的履行了股東義務但未享有股東權利。這就導致審判實踐中產生了一個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問題,到底是以是否具有真實意思表示作為認定標準,還是以是否實際履行股東義務作為認定標準,或者還是以外觀上是否具有股東的名義作為認定標準?應當說,每種標準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當這些標準發生沖突時,法院該如何取舍?尤其在牽涉到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時,有關公司的內外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誰是股東的問題就變得更復雜。我們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在考慮各利害關系人間的利益平衡基礎上,結合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選定合理的標準,對股東資格作出正確認定。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思路應遵循以下原則:
價格評估員資格認定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規范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行為,保障和監督價格評估人員依法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
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各種涉及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及服務項目估價業務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經注冊的價格鑒證師不需認定。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第三條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在國家有關部門取得價格評估相關專業資格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的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取得價格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三條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市場準入,保障工程咨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程咨詢是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運用多學科知識和經驗、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為政府部門、項目業主及其他各類客戶提供社會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與實施的智力服務,以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工程咨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開展工程咨詢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關系國家和社會投資效益,是需要具備特殊信譽和條件而確定的資格許可類事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的行政管理部門。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認定標準論文
摘要: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所要解決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有提起訴訟的資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裁判,這是一個程序性問題。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認定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采用事實上的不利影響標準。
關鍵詞:原告資格;法律上利害關系;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概念、性質
原告資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爭端中所享有的將該爭端訴諸司法程序的足夠的利益,其中心課題是確定司法爭端對起訴人的影響是否充分,從而使起訴人成為該案訴訟的正當原告。如果起訴人符合原告資格的各項要求,具有為司法爭端所影響的足夠的利益,就可以認為起訴人在訴訟中享有法院應當給予保護的、實實在在的利益。原告資格的一個作用就是確定司法審查的范圍,即法院是否享有審判某一司法爭端的權力。原告資格與起訴人實體訴訟請求的是非曲直沒有直接關系。凱爾森認為,由法律規范所調整的人的行為是由兩種因素構成的:屬事因素和屬人因素,即必須要做或不做的事以及必須要做或不做這件事情的人。法律規范在決定作為法律條件或法律后果的人的行為時,就決定了這兩個因素。原告資格所要解決問題無非就是,什么人是與某事有足夠的利益的人和什么事是被稱為司法性爭端的事。就行政訴訟(或司法審查)而言,“什么人”之要素,是要保證該人擁有自己特有的、不同于他人的利益;“什么事”之要素,是要保證爭端的性質屬于一個行政爭議。因此,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行政爭議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而成為行政訴訟原告的法律能力。
關于原告資格的性質,學術界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資格具有實體和程序雙重性質,即原告資格既是一個實體問題,又是一個程序問題。因為原告資格與引起訴訟的行政行為有直接聯系,沒有行政行為便無所謂原告;同時原告資格又是在程序中產生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資格只是一個程序問題,而不是實體問題。因為原告資格所要解決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有提起訴訟的資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裁判,提起行政訴訟并不一定能勝訴,被訴行政行為是否違法要通過法院的審理來判斷。
把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性質認定為程序性問題比較妥當。因為原告資格所要解決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有提起訴訟的資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裁判,把原告資格認定為具有程序與實體雙重性質會不當限縮當事人的訴權,堵塞一些權利的救濟渠道。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四)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第三條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