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應增加一款
時間:2022-07-27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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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三種不起訴制度: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賦予了檢察機關一定的裁量權,符合起訴便宜主義的世界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但也必須看到,我國刑訴法對裁量不起訴權的行使限制得十分嚴格,一是案件范圍過窄;二是不起訴決定可以基于被害人的起訴而失去效力;三是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有復議、復核權。我國應拓展不起訴的適用范圍,在現有的不起訴制度外增設“附條件不起訴”,通過對主觀惡性不強的輕刑犯罪及時終止訴訟,以及在考驗期后設置起訴和不起訴兩種可能性,在起訴和不起訴之間建立一個緩沖地帶,既體現了檢察官作不起訴決定的慎重,又使其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使自由裁量權發揮出更大功效。據統計,審判機關量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占70%以上,如果對這些案件作附條件不起訴處理,在起訴階段及時終止訴訟,將節約多少司法資源!
暫緩起訴不同于1979刑訴法規定的免予起訴。免予起訴是一種認定有罪但免予起訴的終止訴訟的決定,實際上帶有實體裁判性質,侵犯了法院的裁判權,背離了控審分離原則,因而被廢止。而暫緩起訴的適用對象只是可能構成犯罪的人,它不帶有實體性裁判性質,只是一種訴訟決定,不構成對法院裁判權的侵犯。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筆者認為,應在該款后增加一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品格、境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改表現、賠償情況等,確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驗期。
這是當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和提高司法效率所決定的。附條件不起訴作為輕罪非犯罪化處理的一種起訴替代措施熏具有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實現審前程序分流的功能,有利于更好地體現刑罰個別化的刑罰思想和促進犯罪人回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