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解讀關于刑事優先原則

時間:2022-07-27 0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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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讀關于刑事優先原則

刑事訴訟法

雙維度刑事優先原則在我國刑事附帶民事審判中的適用

刑事優先原則要適用于現代審判,需實現現代化轉型,首先面臨的是理念上的變更,刑事優先不是絕對的刑事優先,而是相對的刑事優先,它是在保證刑事案件得到正確處理的前提下對刑民交錯案件的妥善處置方法。刑事優先不是只能通過時間維度上的優先來體現,它還可以通過刑事案件的重要性來體現,將刑事案件與民事部分分離開,單獨由刑事庭對刑事案件加以仔細審理,也應當是刑事優先的一種體現,即從刑事優先的單維度模式轉向雙維度模式(時間維度和重要性維度)。正義不能忽視被告人、被害人、國家任何一方。

雙維度模式的刑事優先更加注重刑事訴訟中的利益平衡,兼顧公益與私益、公正與效率,從而實現公權力之間以及權力權利之平衡,充分顯揚公平正義之理念,具有明顯的現代型刑事訴訟之特點。其次是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修改。

可以先考慮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附帶民事案件適用證明標準以及相關的程序問題(包括起訴狀的送達、答辯狀的提交、舉證期限、審理期限等,以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做出明確規定,適用區別于刑訴的程序,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真正兼顧刑訴和民訴,而非完全適用刑訴的規定,或者通過規定引證條款來援引民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樣才能使刑事審判時針對附帶民事訴訟充分顧及民事訴訟的特殊性。附帶民事訴訟對刑事訴訟不應是盲目保持一致,正如意大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實踐一樣,刑事部分僅僅對民事部分起指導作用,沒有必然的約束力。

控辯雙方在附帶民事部分上可以考慮適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并給與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相當的自主處分權、選擇權,被告可以反訴。為了克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害人保護不周的弊端,應規定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一定時間內未被抓獲,應允受害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對涉嫌犯罪的民事侵權行為人,可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讓潛逃者承擔民事不利后果,而且可以保證民事證據的及時使用不至流失[18]。另外,應當在實定法上允許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以保證對刑事被害人的全面保護,刑事優先不代表對被害人精神創傷的漠視。

在刑民交錯的案件上,在堅持刑事優先的前提下,應當明確區分同一案件中的刑事、民事部分是否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當民事案件的審理不依賴于刑事案件的認定,可以考慮分離民事部分,或者建議當事人自行起訴民事部分。

若一時難以辨認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可首先進行刑事審查,其間若又有民事案件,則提起附帶民訴,或在案件結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則轉向進行民事審查,但鑒于目前司法實務中常發生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現狀,對于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發生交織的案件,可以確立適度的民事審查優先的原則,首先由當事人在檢察公訴機關支持下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在審查中如果發現確有犯罪的基本證據后,由法官將該案件移交公安進行刑事偵查。

當發生刑民交錯的刑事案件由于無法在短期內獲得處理(比如案情過于復雜),不及時處理民事賠償就不能夠維護被害人的基本生存或者可能是民事賠償不能實現,被害人又具有基本證據證明被告人侵權,在不過分影響刑事訴訟的前提下,可以先行處理民事部分,然后再解決更為復雜更為重要的刑事部分,從而彰顯打擊犯罪與保護權利的雙重效應,這也是現代刑事(附帶民事)審判理念的要求[20]。檢察機關在這一過程中主要是基于法律監督職能進行支持民事訴訟的工作(非充當民事訴訟原告),當犯罪證據確鑿后再轉向支持刑事公訴

21]。檢察機關在公訴時對刑民交錯案件所作的把關工作有助于公訴指導偵查制度的形成,有利于實現檢察權對警察權的制約,從而使相對弱小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實現相對平衡。

司法實踐中,有不少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民事責任和賠償數額確定上爭議很大,審理持續時間較長,影響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為防止刑事訴訟過分遲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往往采用先判決刑事案件,再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辦法,但如此則往往造成程序上的混亂,刑事訴訟在上訴、抗訴后已經開始了二審,而民事部分還在一審。

刑庭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方面較之民庭往往經驗不足,而且由于考績等原因對附帶民訴根本就不重視,加之為避免刑事訴訟過分遲延,只好加快審理民事部分的速度,又降低了民事部分判決的質量。民事當事人對附帶民事判決不滿意,上訴率高。許多刑事判決沒有上訴、抗訴,而民事訴訟則單獨上訴,只對民事部分上訴又引起二審法院在審理時諸多程序上的不便。解決的方法是,出于保護權利的需要,適度地擴充附帶民訴當事人的選擇權,當民事訴訟過分延緩刑事訴訟時,法院可以轉交民事庭或者建議原告自行向民庭起訴,審判組織可以變更,但要注重原來刑事訴訟的指導價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無法得到公正的民事審判,建議公訴機關對民事部分撤訴(在公訴機關進行公益的民事公訴時)或者建議原告另行起訴,法院裁定中止附帶民訴,從而分離民訴、繼續刑訴,保證刑民兩訴都得到正確處理。這樣,在謹守公共利益原則和保護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又通過重要性維度體現了刑事優先的原則。

刑事優先原則雙維度的現代轉型,有利于刑民法律的協調和公私權益的平衡,促進刑事審判在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保護被告人和受害人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必會給現代刑事附帶民事的審判帶來新的路徑。

刑事優先原則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最主要體現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堅持傳統的單維度刑事優先原則已不易適應現代刑事訴訟之要求,筆者通過研究域內外關于刑事優先原則、刑事民事案件交織的理論,主張刑事優先原則的雙維度轉型,并在刑事優先原則適用于刑事附帶民事審判方面作些探討。

刑事優先的單維度模式

刑事優先原則,傳統上亦稱“刑事先理”原則,通說認為,它是指同一案件同時涉及刑事與民事兩個訴訟時,法律賦予刑事訴訟以相對的優先權。在英美法系主要是指當一個案件同時涉及刑事和民事兩個訴訟時,可刑民分訴,但被害人只有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才能單獨向法院提起因犯罪而造成的損失的賠償之訴。在大陸法系是指當一個案件同時涉及刑民兩個訴訟,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并加以解決。若急需解決刑事問題,則刑民分離,先刑后民,并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兩種模式有一個共同點,即刑事先于民事[1]。這是刑事優先原則的慣常理解。

在我國,刑事優先原則主要體現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中[2],由于在訴訟客體方面,犯罪事實既是刑事訴訟法律關系客體的一部分,又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客體的一部分,為了便利訴訟,立法者將兩種不同的訴訟法律關系納入一個訴訟程序。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合理協調兩種訴訟的程序,本著“先刑后民”、減少重復勞動的原則進行,審理刑事案件所調查核實的證據、查清的案件事實情況,適用于附帶民事訴訟,不需要重復調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8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奔词谷嗣穹ㄔ赫J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

成犯罪,但是案件仍然是刑事案件,仍然是按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不論人民法院最終作出的判決是有罪判決還是無罪判決,都是刑事案件的判決,因此,附帶民事訴訟既然已經提起,就應當一并審理,一并判決,而不因刑事案件中有罪與否而改變性質。只在特殊情況下民事案件置于刑事案件之后審理。

在同時涉及刑事、民事的案件(即刑民交錯、刑民交織案件)中,采取刑事優先、先民后刑原則的理由主要是:(一)從保護的法益來看,刑事犯罪所侵犯的是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而民事侵權行為一般是針對個人利益的侵害,二者系公益與私益的關系。及時處罰犯罪從而保護國家社會之利益,從保護權益的重要性上看,刑事優先原則是應當確立的。

(二)從刑事、民事案件不同的證明標準看,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要求最高,刑事訴訟法(162條)中規定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相當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而民事案件證明標準是相對優勢證明標準,即高度蓋然性標準。顯然,查清刑事案件能夠保證整個刑民事案件的相對正確性。反之,若先審理民事案件,就需要對刑事案件再作高證明要求的再一次審理,有重復審理之嫌;若把民事案件審理結果再適用于刑事案件,則很可能使刑事案件得不到公正處理。

(三)從取證的手段看,刑事案件中的取證可以采取民事案件所不能采用的方法,刑事偵查機關擁有法律賦予的偵查手段及強制措施,并有專門的偵查人員和裝備。刑事案件的優先,能促進案件證據的有效收集,使整個案件得到更有力的證據支撐。

(四)從公私法特點看,處理刑事案件,需運用作為公法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從過程到結果,都不能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其判決結果更具客觀性和真實性,而作為私法調整的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結果上,都存在著由當事人自由決定的可能性。民事案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依法放棄某些實體上和程序上的權利,其審判結果不一定符合客觀實際,可見應該先處理更具客觀性和真實性的刑事案件,在此基礎上再處理民事案件,其結果會更為公正[6]。

刑事優先原則是我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所奉行的傳統原則,主要是在刑民交錯的案件中奉行刑事在時間順序上的優先,這可以說是一種單維度的優先。所謂“優先”,待遇上占先之意[7],待遇上占先不是只能通過時間上的優先來體現,同時處理或者后處理的不一定是待遇不占先的。在法學上,“優先”主要體現在優先權上,即指在時間上早于他人的狀態,或指比他人享有更高權利的地位[8]。因此針對后者,“刑事優先”還可以從重要性維度來考量。隨著我國刑事訴訟的現代化改革的展開,刑事優先原則同樣要注入現代刑事訴訟的精神理念,實現考察維度上的現代轉型?,F代型刑事訴訟是一種利益多元的制度,要兼顧打擊犯罪和保護權利、實體公正和程序正當同在、公正與效率并存。因此,它必然是一種權力約束型的,即國家權力相互制衡,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能夠實現相對平衡的制度[9]。

刑事優先的現代轉型涉及刑事訴訟方方面面的制度,并且牽連及刑事審判理念的轉型,這種轉型需要籍借域外法的理論,并加以系統研究。在本文中,筆者重點探討刑事優先原則,通過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爭取在這一原則具體適用問題談些看法。

現代轉型的借鑒——域外關于刑民交織的程序規定

刑事優先原則在國外刑事審判中主要分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兩種類型的做法,分別對應平行式和附帶式兩種模式。

平行式模式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完全分離,民事賠償問題由民

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后,按照民事訴訟程序,提起因犯罪行為而追償損失的賠償之訴。這種方式無疑是以強調刑事民事兩者各自的特殊性為出發點的。二戰后,日本刑事訴訟法深受美國刑事訴訟法的影響,基本拋棄了原來的公訴附帶私訴制度,但其刑事訴訟法第347條明確規定法院在對被扣押的贓物應當交還被害人的理由業已很明顯時,必須作出將該物品交還被害人的宣判。英美法系的刑事優先主要是基于刑民分立基礎上的時間優先模式,兼顧刑事審判中對被害人的賠償。

附帶式模式在歐陸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體現。法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最為發達,其在鼓勵被害人通過刑事訴訟程序提出民事賠償救濟的同時,兼顧了民事訴訟的獨立性,其主要特點為:

(一)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主體、客體范圍十分廣泛,“任何遭受重罪、輕罪、違警罪直接損害者,有權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公訴管轄法院)對一切犯罪事實所造成的損失而提起的民事訴訟,包括物質的、身體的和精神上的損失,均應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可以針對罪犯提起,而且可以針對罪犯的繼承人、其他應負責任第三人等提起。

(二)當事人有選擇權。被害人可以選擇刑事附帶民訴,也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其撤回民訴并不能阻止公訴進行,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因刑事案件犯罪嚴重程度不同,適用不同的程序進行審理,然后分別作出刑事和民事判決的,違警罪案件和輕罪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則是由同一法庭按照刑事訴訟程序合并審理,由同一判決宣判的。

(四)被害人可以就物質損失,依法申請全部或部分的國家補償金。

(五)進行附帶民事訴訟,應繳納訴訟費,該費用由原告預交,由敗訴方承擔。

德國早期的刑事訴訟法沒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1943年和1950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加了這一程序,但又有許多限制,如提起民事賠償請求的范圍僅限于財產損失,賠償最高不得超過三千馬克,刑事法官享有對民事裁決與否的酌定權等,從而使這一程序實際上被虛置?,F實的操作方式則與美國比較接近,主要是在刑事訴訟結束之后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葡萄牙刑事訴訟法既允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允許在民事法庭單獨提起正式民事訴訟。民事賠償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但是兩種形式都是適用民事法律來認定賠償的標準[13]。在意大利,同樣有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其重要特點是刑事訴訟做出的判決對民事審判部分沒有約束力。另外,丹麥、希臘、比利時、俄羅斯等國刑事訴訟法里都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采取了待刑事判決生效后移送民庭處理的方法,不僅僅通過時間維度來體現刑事優先原則。比如奧地利刑事訴訟法第366條規定,刑庭認為刑事訴訟所取得的結果尚不足以據此對補償要求作出可靠評判,可通知民事原告人通過民庭解決,且對此不得提出申訴。第368條規定,若對奪走的物品的所有權有爭議難以證明,也要通知當事人通過民庭來解決。

南斯拉夫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如果民事訴訟會大大延緩刑事訴訟可轉交民庭。羅馬尼亞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被害人可對刑庭終局判決尚未解決的民事訴訟或所發現的損失,向民庭起訴[14]。我國臺灣2002年“刑事訴訟法”第496條:“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于審理刑事訴訟后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第504條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系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該“刑事訴訟法”不允檢

察官參與附帶民事訴訟。

從這些域外法的規定來看,刑事優先原則作為一個相對的時間優先原則是貫徹著的,但是在兩種模式中,往往考慮到民事部分的公平處理,正如歐洲人權公約第6(1)條規定的那樣:“在有關自己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決定或針對自己的刑事指控中,任何人均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從一個依法建立的、獨立和不偏不倚的法庭中獲得公正和公開的審理”。

在刑事優先原則的時間優先上基于公平正義的理念作了一些適當的限制,使刑事優先原則通過刑事案件的重要性維度來體現,其內容有:在刑民交錯案件中,(一)刑事訴訟是重要的,民事訴訟不可以過分延緩刑事訴訟,否則轉交民庭。(二)刑事訴訟的證據規格更高,訴訟程序更嚴謹,應與民事訴訟區別開來,刑訴不直接對民訴有約束力。應當改變原來附帶民訴中若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沖突一律適用前者的做法,刑事案件之重要不等于濫用刑事法律。(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無法得到公正的民事審判,則分離民訴而刑訴繼續。(四)刑事訴訟是全面保障當事人權利的,附帶民事訴訟同樣有精神損害賠償。這樣的刑事優先在實現打擊犯罪、保證社會公共利益之同時,兼顧到了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保障實體和程序正義,化解糾紛與矛盾,體現出實體刑法之謙抑和程序法上的權力約束與控制,凸顯現代法治公平正義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