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章

時間:2022-09-26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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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起訴和受理

第三十七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

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

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

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

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