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招標合同之管

時間:2022-07-27 11:04:00

導語:規范招標合同之管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規范招標合同之管

招標合同書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是指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具體內容包括招標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

依照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機構招標。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

2、招標合同現狀

2.1國家沒有相應的招標合同示范文本

我國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招標合同示范文本,我國各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也沒有相應的規定,而在建設工程的其它方面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等,都已經有了規范的合同示范文本,這些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為保證建設工程的有序運行和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提供規范的招標合同示范文本的任務,迫切而重要。

2.2招標合同相關的配套文件不完善

我國有關招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實行為招標合同的簽訂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許多不完善或有待明確的地方。如:①《招標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招標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并給出了全過程招標服務收費標準,但對非全過程招標的情況沒有給出確定的收費標準;②《招標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等服務招標的招標收費標準的基數為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等的服務費,其收費標準明顯偏低;③《招標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文件(有標底的含標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標準的30%計收。根據招標工作的實際情況,編制招標文件及工程標底占有招標業務中很大的一部分工作量,僅按規定標準的30%計收費用,顯然不盡合理等。

3、規范招標合同的重點

3.1確定招標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3.1.1確定招標服務的范圍

目前,許多業主在招標時,習慣于將部分有特殊專業要求的項目另行招標而在招標合同中不予以明確,從而導致招標范圍的不確定。通常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業主可能進行另行招標的項目有:燃氣工程;消防系統工程及防盜防火門安裝工程;電梯安裝工程;人防工程;防盜對講及監控安裝工程;電話、電視及寬帶網安裝工程;變配電安裝工程及三箱設備;泵房設備安裝工程;發電機安裝及消聲環保工程;室外園林景觀工程;二次裝飾工程;室外道路、管網工程;鋁合金(塑鋼)門窗制作安裝工程;生活污水環保處理工程;土方工程;地基處理工程等。

以上項目是否包含在招標范圍中,應在簽訂招標合時予以明確。

3.1.2明確招標服務的內容

(1)前面提到,招標服務的內容可以包括很多,這些工作內容,在實際招標合同中往往沒有進行詳細的約定,現行招標合同通常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有關工作內容的條款處約定:本工程招標內容為施工總承包(或施工監理)的招標。招標的內容顯得非常含糊,為實際操作中招標人的工作帶來難度,同時也給招標人的招標工作留下隱患。

(2)同時,在實際招標過程中,招標人不一定將上述工作內容全部委托給招標人去做,如①編制招標工程的工程量清單和標底;②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以及其它工作內容等,這些工作內容可能由招標人自行完成,也可能由招標人委托除招標人和招標人以外的第三人去做。

3.2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2.1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

在合同雙方的權利約定中,比較重要而在實際招標合同中容易忽視的情形有:

(1)招標人有權利確定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的主要條款,如工程承包方式;招標人指定分包的項目;承包人必須征得招標人同意的分包項目內容;項目的開竣工時間和工期;工程的承發包方式;圖紙押金金額及返還時間;評標辦法的確定;進度款、預付款支付比例及時間,保修金數額;結算方式;投標保函的金額;履約保函的金額;工期獎罰規定;招標組織機構成員組成,評標專家的確定等。

(2)招標人有權利要求招標人在招標前對其所要進行的工作提交一份詳細的計劃,包括①招標工作的組織;②招標工作的人員安排;③招標工作的進度安排;④招標工作階段性會議、向招標人應作的階段性匯報以及里程碑時點的安排;⑤招標工作的風險管理等等,并有權要求招標人嚴格按計劃進行招標活動。

(3)招標人有權利要求招標人在出現非正常情況或重大問題時及時向招標人匯報,而不是自行決定等。

(4)招標機構有權收取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的工本費,但不得再要求招標委托人無償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費用。

(5)在招標過程中,招標人員有權在受委托的范圍內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獨立表達思想和意愿,同時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權拒絕招標人的不合理要求。

3.2.2明確合同雙方的義務

在合同雙方義務的約定中,比較重要而在實際招標合同中容易忽視的情形有:

(1)招標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內容、時間內,免費向招標人提供與本項目招標業務有關的資料,并對其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招標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就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2)招標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的代表保持與人聯系,代表招標人負責及時處理各種問題,對人所出具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進行認可和簽章,為人盡可能的提供便利條件。

(3)因工程招標業務的需要,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工程招標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招標業務范圍以外或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時,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4)向招標人提供與工程招標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招標的資質證明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負責人任命書、招標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范圍實施招標業務。

(5)在工程招標過程中,人有義務向招標人解釋有關招標投標工作的法律、法規,以保證招標工作的合法性;

3.2.3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

在合同雙方責任的約定中,比較重要而在實際招標合同中容易忽視的情形有:

(1)由于招標人的原因,致使招標失敗或重新招標,應由招標人承擔招標失敗或重新招標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2)人在履行工程招標合同約定的義務過程中,由于招標人的主觀干預,給人所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招標人承擔。

(3)人對招標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按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應承擔責任。

(4)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工程招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招標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工程招標合同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5)由于人不當或表見而合招標人遭受損失的,人應當予以賠償。

4、結束語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作,有完整的程序,專業化強,組織工作繁雜。在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的過程中,會涉及到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其它許多相關的事宜,同時,招標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何避免在招標過程中招標人與招標機構之間糾紛的發生以及減少招標人與招標機構雙方的風險,就必須對招標合同進行規范,制定和推行招標代合同示范文本,供招標人和招標機構談判和簽訂合同時參考,從而更好的為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