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暫行規范

時間:2022-07-23 0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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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暫行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婚姻登記規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各級民政部門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記機關

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第四條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補發婚姻證;

(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四)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第五條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ㄗ灾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八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處標識牌。標識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九條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mm。

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民政廳(局)或鄉(鎮)人民政府名稱,如:“××省民政廳”、“××市民政局”、“××市××區民政局”、“××縣民政局”或者“××縣××鄉(鎮)人民政府”。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

第十條婚姻登記處應當有專門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莊嚴、整潔,設有婚姻登記公告欄。

第十一條婚姻登記處實行政務公開,下列內容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

(一)本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

(三)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四)補領婚姻證的條件與程序;

(五)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六)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

(七)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八)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巡回登記的,應當公布巡回登記時間和地點);

(九)監督電話。

第十二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處對外辦公時間應當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實行計算機管理。各級民政部門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準確掌握本單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的保存情況。

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處應當開設語音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在當地114查詢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