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立法的急切性與必要性
時間:2022-10-01 11: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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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保險立法的緊迫性
我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里程碑事件,標志著我國經濟已開始融入到世界經濟體系之中。到2011年12月11日,即加入世貿組織10周年之際,我國的外貿進出口總值從入世前的5079億美元增加至3萬億美元,增長比例為590%。事物都有二重性,加入世貿組織是利弊共存的。加入世貿組織十年間,我們收獲的不僅僅是進出口貿易額的大幅增長,更重要的是我們熟悉了世貿組織的規則,認識到制定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能夠科學地保護本國企業發展,特別是保護好本國相對弱勢、尤其是涉及國家戰略產業發展的措施、體系和制度,這對世貿組織成員國是不可或缺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作為我國第一產業的農業,其生產方式和生產技術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落后,在世貿組織框架內極易受到危害。為保護我國農業產業的發展,國家采取了一系列世貿組織規則允許的惠農政策,從2007年開始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就是其中之一。但是,我國的農業保險與我國的農業生產方式和生產技術一樣,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是相當落后的。
因此,盡快縮小我國農業保險與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的差距,在我國農業產業受沖擊之前就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農業保險體系和制度,使農業保險在保障農業產業健康發展、保護本國農業產品市場不受較大沖擊方面發揮出不可代替的作用,這是對農業保險的客觀需求,也是實現我國農業戰略發展的政治要求。農業保險要承擔起為我國農業發展保駕護航的責任,就必須在發展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各級政府應有明確的職責和制度安排,以及有廣大農民的認知度。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已10年有余,世界發達國家進入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夢想正在向現實發展,等待我們建立和完善保護措施的時間已經不多了。我國應該結束農業保險摸著石頭過河、廣泛試點,探索農業保險發展模式階段的工作,進入到總結國內外經驗,通過立法強化農業保險向規范化發展的階段,掀開我國農業保險的新篇章。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不是我們不想再用更長一點時間繼續試點,繼續積累經驗,發現更多的問題,做更深入的探索,而是時不我待。只有立法先行,將一些嚴重制約農業保險發展的因素和問題排除掉,我國的農業保險才能邁出堅實的一步。
二、我國農業保險立法具有必要性
我國農業保險涉及的內容十分繁雜,涉及到公平性、合理性,以及制度銜接性等??梢哉f,農業保險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沒有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必然會發生各地重視程度不一樣,政策支持水平有較大差異等情況,導致全國總體發展失去平衡。因此,制定全國性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規范和指導各地開展農業保險工作具有其相當的必要性。當前,保險機構進入農業保險市場已呈群雄逐鹿情形。
據不完全統計,國內已有6家保險機構承辦了全國各地的農業保險業務。國外保險公司也已開始進入我國農業保險市場。例如,法國安盟保險集團就已經開始承保我國農業保險業務。據信還有更多的國內外保險機構準備進入我國農業保險市場。在此種情況下,對我國農業保險市場加強管理、嚴格準入已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內在要求。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目前尚未得到良好的培育,廣大農民對農業保險缺乏認識,現階段在廣大農民中開展農業保險政府的公信力起著更大的作用。一些農業保險機構把擴大自身業務份額的努力不是放在提高服務質量上,而是放到向政府部門公關上面,嚴重偏離了農業保險正常發展軌道,若不及時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加以扭轉,必將影響到我國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我國自2007年以來的農業保險試點表明,一些地區開辦農業保險存在較強的隨意性和功利性,不是嚴格考核保險機構的開辦條件,而是重點考慮申辦機構是否能給地方帶來更多的利益,嚴重偏離了發展農業保險的根本。由于一些地區的隨意性造成了政策解讀的較大差異,導致各地行動不一致,在一些地區還出現政府職責不清的情況。農業保險的很多方面不同于其他商業保險。受我國國情的限制,受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的限制,采取商業保險操作和管理會存在很多矛盾。例如適合農業保險的單位與保險相關規定不符合,無法獲得資格、農民參保委托人代表自己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大量的保險標的如何界定、保險當事人告知義務怎樣體現等等。由于我國農村的特殊情況,盡管保險公司在實務操作上盡量按商業保險法規定和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做,但現行的一些做法與保險法規定和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仍然存在某些差距。
以上這些問題靠調整政策、靠行政手段、靠宣傳教育、靠思想轉變等方式方法難以得到解決,只有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才能有效解決。從世界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發展過程看,促進農業保險健康快速發展的措施都是通過立法來體現的。美國的農業保險摸索了40年時間始終都沒有突破,但在1938年通過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之后卻迎來了農業保險快速發展的階段,即20世紀20年代至1980年,而后進入了鞏固完善階段。加拿大是農業產業大國,對農業保險相當重視。自20世紀20年代就開始嘗試農業保險,但因沒有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的支持而以失敗告終。經過對農業保險的深入研究,加拿大在1959年制定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各省根據本省的立法和規劃,自行設計保險計劃。1960年,孟尼托巴省第一個實施了農業保險計劃,到1975年,加拿大的10個省都開展了農業保險計劃。是《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和各省的地方立法,保證了加拿大的農業保險得到健康穩定的發展。日本于1929年就制定了《家畜保險法》,1938年又頒布了《農業保險法》。法國也是在1900年7月有關行業組織法律地位的法令實施之后,農業保險才得到了蓬勃發展。
韓國也有《農業災害損失補償法》。這些發達國家或農業產業大國,有的是先立法,之后迎來相當長時間的農業保險的高速度、規范化的發展階段,然后進入穩步完善提高的發展階段;有的是立法前發展緩慢或難以為繼,在立法之后才得到了蓬勃發展的。世界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發展過程體現的另一重要方面是,農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穩定的政策支持。以日本和美國為例,都是將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補貼比例通過法律加以明確的。日本對農作物保險實行基準費率的3%部分保險費農民自付50%,超出基準費率3%部分的保險費農民只自付45%;美國農作物保險政府補貼保險費平均額度為53%,除給予保費補貼以外,還給予經辦農作物保險的保險公司20%-25%的業務經辦費用補貼;法國也是由政府出錢為農民補貼50%至80%保費,此外還給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占保費15%至20%的經辦費用。日本、美國、法國以及其他發達國家通過立法確定了政府的職責和支持政策,具有明顯的好處,有利于規劃農業保險發展規模和品種,有利于農業保險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經驗,還是國內自2007年以來的農業保險試點所反映出的問題,都說明農業保險立法是發展農業保險的基礎,沒有農業保險立法就不會有農業保險的規范發展,就不會有農業保險的穩定發展,就不會有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我國的農業產業發展需要先進的、強大有力的農業保險制度提供保障,我們呼喚我國《農業保險法》的早日出現,以推動我國農業保險早日進入世界農業保險先進行列,使農業保險真正承擔起保障我國農業產業健康發展的歷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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