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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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元鳳柴智慧單位:內蒙古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一、引言
2007年,中國在內蒙古、吉林、新疆、湖南、四川、江蘇六個省份試點開展政府補貼保費的農業保險,使得農業保險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2010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135.68億元,支付賠款100.69億元。為了了解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主觀感受,探索影響農戶評價保險賠款作用的因素,本文基于內蒙古自治區500多戶農戶的問卷調查數據,應用比較分析法和計量經濟模型,分析不同特征農戶對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并對影響農戶評價的主要因素進行實證分析。
目前,國內有關農業保險政策評價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對農業保險制度模式的探討,二是分析農戶對農業保險的認知與評價。朱俊生、庹國柱(2009)基于公私合作理論的視角,對中國農業保險制度模式的運行做出了評價,認為中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正是得益于公私合作的制度優勢;他們同時指出,農業保險的公私合作還存在財政補貼政策不完善,保險公司面臨風險相關性、信息不對稱、客戶信任程度低與交易成本高等難題,風險共擔機制不健全以及政府與公司行為邊界不清晰等問題。李才銳、鄒帆(2009)對中國農業保險試點過程中的“風險互助保險”模式、“政府政策扶持與商業保險公司市場化運作”模式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統?!蹦J竭M行了歸納與總結。李婷、肖海峰(2009)基于吉林、江蘇兩省農戶的問卷調查分析認為,農戶對中國政策性農業保險開展狀況的總體滿意程度較高,政府的保費補貼政策大大減輕了農戶的保費負擔,但農戶對保障水平、保險責任、出險獲賠的及時性和合理性等評價不高。李林等(2010)采用模糊評判方法就河北省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滿意度進行了靜態分析,同時采用馬爾柯夫鏈和狀態轉移矩陣方法對農業保險服務進行了動態預測。鄧芳等(2010)通過對湖南省四個柑橘產區農民的問卷調查,發現橘農有較強的參與農業保險的意愿,但地區經濟發達程度對橘農參與農業保險的意愿影響較大,經濟負擔是限制橘農參與農業保險最主要的原因。楊林波(2011)通過對新疆瑪納斯縣的調查,分析了棉農對棉花保險的認知與評價,研究結果顯示,農戶對棉花保險的認知與評價主要受棉花生產波動性高低、自然災害給棉農帶來的經濟損失程度、棉花播種面積等因素的影響。以往的研究成果為本文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啟迪。但是,縱觀國內學者的相關研究,基于大量的農戶調查數據,專門分析農業保險賠款對農戶的作用及其影響因素的研究成果并不豐富。本文研究期待對此研究領域做出貢獻。
本文的結構如下:第一部分為引言;第二部分為數據來源和樣本特征;第三部分探討不同地區、不同收入水平、不同耕地規模和質量的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第四部分通過有序Logistic模型分析影響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評價的因素;第五部分給出本文的結論和相關的政策啟示。
二、數據來源和樣本特征
內蒙古自治區作為中國農業保險首批保費補貼試點地區之一,經過四年多的發展,農業保險規模已位居全國各?。▍^、市)之首。2010年,內蒙古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4.89億元,占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10.97%;賠付金額更是由2007年的3.35億元上升到9.78億元,占全國農業保險賠款支出的9.71%。本文研究數據來自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對內蒙古自治區8個盟(市)500多戶農戶的問卷調查。調查采取實地走訪的問卷調查方式,在每個盟(市)隨機抽取1~3個旗(縣),在每個旗(縣)抽取2個鄉鎮,在每個鄉鎮抽取1~3個行政村,在每個村根據人口規模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農戶作為調查樣本①。本次調查共發放調查問卷507份,收回有效問卷490份,樣本有效率為96.65%。本次調查的樣本農戶的特征包括樣本農戶戶主受教育程度、戶主是否為村干部以及樣本農戶的家庭特征。戶主受教育程度為小學及以下的樣本農戶占樣本總數的33.47%,戶主受教育程度為初中的占47.14%,初中以上的占19.39%。這說明樣本農戶戶主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這與當前中國農村務農人員的實際情況相一致。另外,有13.88%的樣本農戶的戶主為村干部。樣本農戶的家庭特征如表1所示。結果顯示,不同樣本農戶所擁有的耕地規模和家庭年收入具有明顯的差異。耕地規模小于等于15畝的農戶占樣本總數的20.41%,大于60畝的農戶占樣本總數的20.82%,其中,耕地規模超過1000畝的有23戶;家庭年收入小于等于1.5萬元的農戶占樣本總數的26.94%,高于6萬元的農戶占樣本總數的21.84%。
三、不同特征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
農戶購買農業保險,通過交納少量保費就可以在災后獲得賠款。在490戶購買過農業保險的樣本農戶中,有378戶獲得過農業保險賠款,其中,有8.99%的農戶認為保險賠款“作用非常大”,有22.22%的農戶認為保險賠款“作用比較大”,有26.72%的農戶認為保險賠款“作用一般”,有39.16%的農戶表示保險賠款“作用比較小”,有2.91%的農戶表示保險賠款“完全沒作用”。受區域、收入水平、耕地規模及質量和對保險的認知等因素的影響,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也有所不同,詳見表3~表5。
(一)不同地區的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
在調查的8個盟(市)中,呼倫貝爾市樣本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非常大”的比例最高,達18.18%;包頭市樣本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比較大”的比例最高,達42.31%;興安盟樣本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一般”的比例最高,達60%;呼和浩特市樣本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比較小”的比例最高,達47.83%;通遼市樣本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完全沒作用”的比例最高,達6.17%??梢?,同一省份不同地域的農戶,由于其農業生產條件的不同,他們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也會相應不同(如表2所示)。
(二)不同收入水平的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
不同收入水平的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也有明顯的差異。如表3所示,家庭年收入在1.5萬元及以下的樣本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最高,認為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比較大”和“作用非常大”的比例合計高達39.79%;然而,對于家庭年收入超過6萬元的樣本農戶來說,他們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認可也相對較高,認為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比較大”和“作用非常大”的比例合計高達29.17%。這說明,農業保險賠款對低收入水平和高收入水平的受災農戶作用較為顯著。
(三)不同耕地規模及耕地質量的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
如表4所示,耕地規模大于60畝的樣本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最高,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非常大”的比例為12.09%;耕地規模在15~30畝之間的樣本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比較大”和“作用一般”的比例最高,分別為25.53%和30.85%;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比較小”的農戶比例以耕地規模小于等于15畝的樣本農戶為最高,其比例是47.46%;另外,耕地規模在30~45畝之間的樣本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完全沒作用”的比例最高,為5.56%??梢姡r業保險賠款對擁有大規模耕地的農戶的作用遠遠大于擁有小規模耕地的農戶。農戶的耕地有可灌溉與不可灌溉之分,本文用樣本農戶的可灌溉耕地面積占其家庭耕地總面積的比重來衡量其耕地質量的好壞,可灌溉耕地面積占其耕地總面積的比例越高,說明樣本農戶的農業生產條件越好。通過分析發現,擁有不同耕地質量的農戶,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也會有差異。如表5所示,沒有可灌溉耕地的樣本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非常大”和“作用比較小”的比例均是最高的,分別為11.83%和43.01%;所有耕地均可被灌溉的樣本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一般”和“完全沒作用”的比例均是最高的,分別為34.36%和4.29%;另外,有部分耕地可以被灌溉的樣本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比較大”的比例是最高的,為32.79%。這說明,農戶的耕地質量越差,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就可能越高。
(四)不同認知水平的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
本文以樣本農戶對當前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認可程度衡量其對農業保險的認知。如表6所示,在共41戶認為保障水平“非常低”的樣本農戶中,有41.46%的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比較小”和“完全沒作用”;在共123戶認為保障水平“比較低”的樣本農戶中,有43.90%的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比較小”和“完全沒作用”;在共164戶認為保障水平“一般”的樣本農戶中,也有43.90%的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比較小”和“完全沒作用”;在共45戶認為保障水平“比較高”的樣本農戶中,有高達51.11%的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比較小”和“完全沒作用”;僅有5戶樣本農戶認為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非常高”。另外,在對保障水平有不同認可程度的樣本農戶中,也僅有24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作用非常大”。這說明,農戶對當前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認可程度較低,且不同認可程度的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均做出了較低的評價。綜上可知,盡管在得到過農業保險賠款的樣本農戶中有97.09%的農戶認為賠款對其恢復生產、挽回損失有作用,但是,不同特征的樣本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也會有所不同。本文以下部分將進一步分析哪些因素會影響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
四、影響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評價的因素分析
(一)理論分析
由于農業生產條件、風險環境以及個體特征的差別,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會有明顯的差異。考察哪些因素會影響農戶評價其所得到的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內容。在借鑒國內學者對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的意愿(例如寧滿秀等,2006;王敏俊,2009)和對農業保險認知評價(例如李婷等,2009;李林等,2011)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樣本農戶的生產特征和問卷調查實際,本文選擇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為被解釋變量;選擇農戶的個體特征(包括戶主受教育程度和戶主是否為村干部)、家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家庭年收入、耕地規模和耕地質量)、農戶所處環境(主要指農戶受自然災害影響程度)和農戶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知(主要指農戶對內蒙古現行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認知程度)這4個方面、7個因素為解釋變量。
1.戶主受教育程度。戶主受教育程度往往決定了其對新鮮事物的理解和認知能力。在農業生產中,戶主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對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理解也就越好,故而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也就越高;而戶主受教育程度低的農戶則可能在對政策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導致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也相應較低。因此,本文預期,樣本農戶戶主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也越高。
2.戶主是否為村干部。在當前內蒙古農業保險的開展過程中,經辦機構由于在鄉鎮一級人力、物力不足,故選聘廣大鄉村干部(例如村支書、村委會主任、村會計等)作為開展農業保險的協保員,因而,村干部對這一支農惠農政策的認知相對較高,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也就較高。本文預期,樣本農戶戶主是否為村干部,對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具有正向影響。。
3.農戶家庭年收入。農戶家庭收入水平越高,越有能力購買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賠款的預期也就越高。故樣本農戶家庭年收入水平越高,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可能也越高。
4.農戶的耕地規模和耕地質量。由前文分析可知,不同的耕地規模和耕地質量使得樣本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顯現出較大的差異。本文假定,農戶耕地規模越大、耕地質量越差,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會越高。
5.農戶受自然災害影響程度。雖然農戶購買的農業保險是其在遭災之后獲得穩定收益的保障,但是,對于受自然災害影響比較大的農戶,農業保險賠款作為災后彌補損失的工具對其作用相對比較大,農戶對其作用的評價也就較高。因此,本文預期,樣本農戶受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越大,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也越高。
6.農戶對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認知?,F行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農戶災后所獲賠款的高低,因此,樣本農戶對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認知影響著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本文預期,對農業保險保障水平認知越高的樣本農戶,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會越高。
(二)模型選取和變量定義
由于被解釋變量即樣本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為有序多分類變量,故本文選擇有序Logistic模型分析影響農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因素。
(三)回歸結果及討論
本文運用Stata11.0計量分析軟件對模型進行估計,結果如表9所示。有序Logistic模型回歸結果顯示:模型的極大似然估計值為-510.8715,似然比為16.68,在5%的置信水平下拒絕原假設,說明模型的擬合優度良好,各個變量對農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在總體上具有統計學意義;在5%的置信水平下,農戶家庭年收入和耕地面積對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具有顯著影響(二者的發生比率即OR值分別為0.8342和1.2283,均位于OR值95%的可信區間內);在10%的置信水平下,農戶戶主受教育程度、農戶受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農戶對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認知對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具有顯著影響(三個解釋變量的發生比率分別為0.8066、0.9051和1.2228,均位于OR值95%的可信區間內);農戶戶主是否為村干部以及農戶耕地質量對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不具有顯著的解釋能力。
1.農戶戶主受教育程度是影響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重要因素,但影響方向與預期相反。該變量的發生比率為0.8066,即在其他條件不變時,戶主受教育程度低的農戶對保險賠款作用具有較高評價的可能性是戶主受教育程度高1個等級的農戶的0.8066倍。農業保險的專業性較強,農戶戶主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對農業保險的性質、作用認識得越全面。在調查中也發現,戶主受教育程度越高的農戶,其對現行農業保險制度的運作模式、產品種類、理賠方式、賠付額度等環節提出的質疑也越多。但是,模型估計結果顯示,該變量對農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影響顯著,但系數為負,與預期方向相反。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內蒙古實行的農業保險制度、產品及經營模式尚不能完全滿足農牧民的實際需求。
2.農戶戶主是否為鄉村干部對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影響不顯著。鄉村干部作為農業保險的基層宣傳者和推廣者,往往比較了解農業保險的作用和功能。但是,模型估計結果顯示,戶主是否為鄉村干部對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影響不顯著,可能的原因是,在樣本農戶中戶主為鄉村干部的農戶比例過少,僅為13.88%。
3.家庭年收入水平對農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具有顯著影響且方向為負。該變量的發生比率為0.8342,說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家庭年收入水平高的農戶對保險賠款作用具有較高評價的可能性是家庭年收入水平低1個等級的農戶的0.8342倍,這反映出農業保險賠款對低收入農戶的作用大于對高收入農戶的作用。在實地調查中,筆者還發現,低收入農戶對農業保險賠款的渴望程度遠遠大于高收入農戶。樣本農戶中的高收入農戶主要是呼倫貝爾市的一些大規模農戶,盡管他們每年可以得到數萬元的保險賠款,但是,相對于其每年超過百萬元的產值而言,這部分保險賠款并不足以對其生活和下年度再生產產生較大影響;而對于年收入不足萬元的低收入農戶而言,即使是每年數百元的保險賠款,也足以對其生產和生活產生一定的影響。
4.耕地規模對農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也有顯著影響且方向為正。內蒙古自治區自2007年實施農業保險以來,農作物參保面積已經從1911.50萬畝增加到2010年的6466.47萬畝,三年內增加了2.38倍。農戶參保積極性的高漲,主要是由于現行的農業保險賠付制度是“協議賠付”。在“協議賠付”模式下,農戶只要參加農業保險,每畝耕地得到的保險賠款肯定多于其保費支出,農戶的農作物參保面積越大,其遭災之后可獲得的賠款就會越多。因此,農戶的耕地面積會顯著影響其對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在其他條件不變時,農戶的耕地規模每增加1個等級,其對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提高1個等級的可能性則會增加0.2283倍。
5.耕地質量對農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不具有顯著影響。理論上講,農戶的耕地質量越差,其對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可能會越高。在實地調查中,也可觀察到同樣的現象:在耕地質量較差的地區(例如烏蘭察布市),農戶投保的積極性遠遠高于耕地質量好的地區(例如巴彥淖爾市)。該變量影響并不顯著的原因很可能是樣本農戶中耕地質量的差異并不十分明顯。從整體上看,能夠被灌溉的耕地是比較少的,在獲得過賠款的樣本農戶中,他們所擁有的可以被灌溉的耕地面積占耕地總面積的20.50%。在獲得過賠款的378戶樣本農戶中,僅有163戶樣本農戶的所有耕地均能夠被灌溉,有93戶樣本農戶的耕地完全不能被灌溉,另有122戶樣本農戶的部分耕地可以被灌溉。
6.農戶受自然災害影響程度對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也具有解釋能力,但作用方向與預期相反。該變量的發生比率為0.9051,即在其他條件不變時,受自然災害影響大的農戶對保險賠款作用具有較高評價的可能性是受自然災害影響小1個等級的農戶的0.9051倍。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內蒙古地處干旱半干旱區,旱災是影響自治區各地農業生產的主要災害,內蒙古絕大部分地區是“十年九旱”,農業保險正是其改變“靠天吃飯”的生產、生活狀況,降低農業生產風險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在當前農業保險的開展過程中,由于地方政府過度的行政干預和經辦機構人力、物力的不足,農業保險在各個實施環節都比較粗糙,尤其是在查勘定損與理賠服務方面,很難實現政策規定的“查勘到戶、科學理賠”,進而出現受災程度比較嚴重的農戶往往得不到合理理賠的情況,導致其對賠款作用評價較低。
7.農戶對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認知也是影響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重要因素,且影響方向為正。這與理論分析相一致。同時,該變量的發生比率為1.2228,說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農戶對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認知每提高1個等級,其對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提高1個等級的可能性則會增加0.2228倍。其原因可能是,按照內蒙古現行的農業保險政策,農業保險賠款額是基于保障水平并按照農戶的受災程度確定的。
五、結論與政策啟示
本文得到的主要結論如下:第一,僅有2.91%的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賠款對其挽回損失、恢復生產完全無作用,說明絕大多數農戶在農業生產中深受自然災害的影響,需要通過農業保險來規避其農業生產中的風險;不同地區、不同收入水平、不同耕地規模與質量的農戶,對保險賠款作用的評價具有明顯的差異。第二,農戶戶主受教育程度、家庭年收入水平、耕地面積、農戶受自然災害影響程度以及農戶對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認知程度是影響其評價農業保險賠款作用的顯著性因素;而農戶戶主是否為村干部以及農戶耕地質量對其評價保險賠款的作用影響不顯著。
綜合以上研究結果,要充分發揮農業保險賠款的作用,促進這一支農惠農政策可持續發展,需要政府和保險公司在政策宣傳、政策執行、農戶教育等方面密切配合。第一,加大農業保險的宣傳力度。各級政府部門和保險公司應針對農民在農業保險認識上存在的具體問題,通過發放通俗易懂的宣傳冊、宣傳單、相關圖片以及農險真實案例對農民進行生動的宣傳和教育,使廣大農民懂得投保、索賠、防災、防損等保險知識,真正了解保險賠款的性質和作用。第二,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操作。各家保險經辦機構應完善和改進其簽單承保、查勘定損、理賠服務等重要工作流程。第三,創新農業保險制度,真正滿足農民的保險需求。新型農業保險制度實施四年來,保險規??焖僭鲩L,同時也暴露出保險制度在產品類型、保險模式、保險實施條款等方面與農村發展實際及農民需求有一定差距的問題。因此,政府和相關保險企業應深入細致地研究中國農業生產的特點及農民對農業保險產品的真實需求,從而創建和開發出既符合農業保險本質又滿足農民需求的農業保險制度和產品,以促進中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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