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償付能力監管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5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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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償付能力監管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提高和改善壽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我國壽險業面臨的核心問題,加強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當前我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存在相關法規和制度不健全,精算基礎薄弱,監管力量不夠,監管技術落后等問題。加強我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措施和方法是:提高法定償付能力標準的科學性,增加資本充足要求;加快精算制度建設和中國精算師的培養;建立完善的財務報告制度和科學詳細的報表體系;建立并完善壽險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盡快實現保險監管數據的電子化;重視壽險公司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加強對外資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加強保險保證金和保險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設。

一、加強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意義

償付能力指企業在債務到期時的償還能力。保險公司以風險為經營對象,考察其償付能力時不僅要求資產能完全償還負債,還要超過負債一定程度,即必需擁有一定的償付能力額度。因此,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際是發生超過預期的賠償或給付時應具有的補償能力空間。據此,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有兩個層次,第一層主要采取定性手段對壽險經營各環節進行嚴格控制以確保壽險公司資產始終大于負債。第二層是壽險公司必須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從以上定義還可看出,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離不開對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有效評估。實際上,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除資產和負債的謹慎評估外,還包括壽險公司費率審核、資本金最低要求、保證金和盈余分配的相關要求,各項責任準備金提取標準和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制訂以及壽險資金使用控制等諸多內容。

做好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意義重大,也有一定難度。壽險公司的資產中自有資本比例很小,大部分都是對被保險人的負債。被保險人生、老、病、死、殘等保險事故的風險雖可依生命表、疾病表或殘疾表給出估計,但合同的長期性卻使壽險公司的負債總額難以準確把握。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投保人無法正確評價壽險產品,也無法充分了解壽險公司財務狀況,要樹立公眾對壽險公司的信任,必需加強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最后,壽險公司承擔著人身風險事故發生后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其經營狀況不僅關系自身利益,還會影響千家萬戶。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壽險公司缺乏償付能力還會對整個金融體系和社會經濟穩定造成沖擊。因此,盡管世界各國壽險監管的模式和方法不同,核心都是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

目前,提高和改善壽險公司償付能力已成為我國壽險業面臨的核心問題。2002年,壽險公司保費收入達2275億元,已占總保費的74.5%。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加上人口規模的擴大、人口老齡化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今后中國的壽險業仍將保持快速增長的勢頭。但是,長期的粗放經營、投資渠道的嚴格限制和積累的利差損已使部分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面臨考驗。目前,業務的高速增長已使部分成立時間早、業務規模大的壽險公司在資本充足率方面出現缺口。因此,在我國當前進行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方法的研究,除了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外,還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迫切性。

二、影響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風險因素

要做好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首先要了解到底有哪些因素會影響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通過分析,我們認為,威脅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風險主要有:

(一)定價不準。壽險產品定價不準,實際的死亡率、投資收益率和費用率遠超過當初的預期,會對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造成壓力。

(二)準備金不足。如果因為對未來風險的估計錯誤,提留的責任準備金與實際承擔的保險責任不匹配,必然影響到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實現。

(三)投資收益率太低。投資收益達不到預期,壽險公司就無法兌現承諾,這在仍以固定利率產品為主的壽險公司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四)自有資本不足。自有資本越充足,壽險公司自留風險的額度越高,擴充新業務的能力越強,相反,自有資本不足,不但影響壽險公司的業務發展,還嚴重侵蝕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五)業務增長過快。對壽險公司來講,業務增長過快,由于新契約費用增加和責任準備金提存壓力,會影響壽險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穩定,嚴重時還會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

(六)再保險安排不當。再保險是壽險公司降低和分散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再保險安排不當,當遭遇災難性損失時必然會影響到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七)經營管理不善。盲目開發并大量銷售風險較大的產品,核保策略或理賠處理不恰當等都會使壽險公司的賠付和保險金支出增加,導致虧損并嚴重影響償付能力。此外,壽險公司內控制度不嚴導致的費用超支,資產管理、精算和財務人員的缺乏,甚至對銷售人員等中介的選擇不當等都會影響壽險公司的財務穩定性和償付能力。

(八)資產負債不匹配。壽險公司負債的規模和期限往往不容易確定。如果壽險公司的資產負債不匹配,資產結構不合理,固定資產比例過高,就會嚴重影響資金的流動性。此時,即使壽險公司的資產是超過負債的,也無法履行保險賠款和保險金給付的責任,很難說它仍然具有償付能力。

除了以上諸因素外,虛增資產、呆壞賬過多、企業的重大變化、嚴重的保險欺詐、市場波動、法律變更和整個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等因素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危及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而要做好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工作,必須從監督上述影響因素著手。以上的分析實際上是確定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工作主要內容的客觀依據。

三、發達國家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成功經驗

從發達國家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經驗和實踐看,要實施有效的償付能力監管,必須有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的精算、會計和財務報告制度,當然也離不開先進的監管技術和方法。

發達國家都很重視與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有關的法規體系建設,并總是試圖通過不斷修正以適應變化了的市場。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涉及壽險公司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壽險公司資本金及盈余分配、壽險資金投資運用、壽險公司財務會計、壽險公司不同業務償付能力標準的差異、償付能力監管的人力和組織保證等。由于各國國情不同,壽險業歷史長短不一,有關壽險償付能力監管法規也呈現出不同的風格,表現出所謂的英國體系、澳大利亞體系和北美體系等。

發達國家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工作中,大量合格的精算師和完善的精算制度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壽險償付能力監管的實質是監督壽險公司承擔的風險是否控制在其能承受的范圍之內,而準備金和法定償付能力標準的制定、負債的謹慎評估等都離不開精算師的工作。在償付能力監管的各種規定和制度等的建立過程中,精算師是最活躍的因素,正是他們卓有成效的工作,對整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才能做到與時俱進,不斷緊跟壽險業務發展的需要。此外,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建立符合保險特點的保險會計制度,是償付能力監管得以有效實施的前提,而科學規范的報表體系和完善統一的財務報告制度,則是保險監管機構搜集壽險償付能力監管有關信息的基礎。

在發達國家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中,各種先進技術和創新方法的廣泛應用也是一個顯著的特征。在美國,利用最新的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在監管部門和各壽險公司間建立了一個強大的電子數據信息系統以保證壽險償付能力監管的早期預警系統能夠及時準確地搜集到所需的各類財務數據。在壽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監控過程中,各種標準值和比率的確定則離不開各種統計理論和決策技術的支持。

此外,發達國家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經驗還表明,建立并完善保險保證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多年來,發達國家中形式多樣的保證金制度在壽險公司失去償付能力時保障投保人和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在壽險償付能力監管過程中,監管部門能夠做的只是在他們失去償付能力之前對其進行整頓,或在他們尚有足夠資產償付其債務時進行清算。當壽險公司喪失償付能力時,為了避免完全由投保人和索賠人承擔壽險公司無力償付造成的損失,各種保險保證基金和投保人保護基金才是真正有效的保障機制。

當前,由于經濟全球化和市場自由化的影響,在發達國家的壽險市場上,放松監管的呼聲很高,監管機構越來越側重于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弱化對費率、條款、資金運用等方面的管制。此外,壽險公司的跨國經營也給償付能力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最后,金融一體化趨勢的出現使得發達國家壽險償付能力監管工作變得更加復雜和困難。但是,發達國家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有效措施,特別是上述幾方面成功的經驗對于我們做好這方面的工作無疑是很好的借鑒。當然,要實現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有效監管還有賴于一個穩定的社會經濟環境和成熟的保險市場。

四、我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薄弱環節

在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過程中,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中就對償付能力監管有明確的規定。1998年保監會成立后制訂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又對壽險公司的法定償付能力額度、低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的處理辦法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除了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外,我國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手段還包括資本金最低限額、嚴格的費率監管、投資渠道管制和保險保證金以及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等,對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評估也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的嚴格控制。2001年,保監會制訂了《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長期壽險和短期人身險最低償付能力要求進行了細化,還給出了壽險公司業務、財務和投資收益及信用等方面的監測指標,經過一年多的試用,于2003年3月正式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標志著我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基本形成。即便如此,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無論在法律、法規體系還是具體的監管技術上都還有很大的差距,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壽險償付能力監管的相關法規還不健全

現有的法規和相關規定較為簡單、死板,缺乏超前性,更缺乏科學性強的操作和技術指南。有關壽險公司資本充足率、壽險資金的投向及資金的變現能力等方面還缺乏一些基本的規定和要求,而這些都是需要高度重視的影響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因素。

(二)會計制度和財務報告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保險會計制度,根據目前保險業所遵循的會計制度做出的財務報告并不能滿足壽險償付能力監管的需要,某些中資壽險公司內部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甚至無法保證其能夠向監管部門及時提供準確、客觀的財務信息。此外,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套科學的為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提供必要信息的報表體系和財務報告制度,有關償付能力財務指標的信息披露也做得較差。

(三)精算制度不健全、精算基礎薄弱

到目前為止,國內的壽險公司,特別是中資壽險公司仍然缺乏具有國際水準的高級精算師,整個中國精算師團體還顯得很年輕。精算師職業資格的認定、精算組織的建立和各項精算制度的完善等都還處在嘗試階段。由于缺乏獨立的精算評估機構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狀況進行專業的審計和評估,外部對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評估缺乏可靠的基礎。

(四)監管力量不夠、監管技術落后

目前保監會對壽險償付能力監管的力量還較弱,可利用的方法和工具也較少,監管水平還有待提高。高素質的監管人才隊伍是壽險償付能力監管工作取得成功的關鍵,而監管部門還很缺乏既熟悉償付能力監管政策,又精通壽險精算和保險會計業務的專門人才,同時,監管技術也不夠現代化,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手段的運用較少,這些都制約了整個壽險償付能力監管工作的效果。

五、加強我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提高法定償付能力標準的科學性,增加資本充足要求

影響我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非常復雜,但保監會在新出臺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中制定法定最低償付能力標準時卻采取了簡單和更便于操作的模式,將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設定為壽險責任準備金和死亡風險保額的一定比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預警指標的制定中也有類似的問題。今后,在應用的基礎上要不斷總結經驗,在有條件的時候對現有的標準進行修訂,使其更具科學性。此外,我國目前除了在壽險公司的設立階段規定有開業所需的最低資本金要求以外,對于開業以后壽險公司的資本是否充足缺乏具體的標準。為此,應盡快制訂出臺對壽險公司資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提高壽險償付能力監管工作的效率。

(二)加快精算制度建設和中國精算師的培養

為配合我國壽險償付能力監管系統的建立和完善,應加快壽險精算制度的建設和中國精算師的培養工作。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下設的精算工作委員會應盡快完善中國精算師資格的考試和認可制度,配合相關高校和壽險公司培養出更多合格的中國精算師。同時,還應加強精算制度建設,如盡快完善精算報告制度,加強各種精算技術標準的制定,在現有壽險公司精算負責人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壽險公司首席精算師或委任精算師制度,使其能夠真正擔負起壽險公司精算方面的領導工作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建立完善的財務報告制度和科學詳細的報表體系

各種財務報告是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監管部門必須盡快提出壽險公司財務報告編制的參考標準和要求,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完善的財務報告制度。當然首先要做的是改變目前國內壽險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不公開的弊端,增加其透明度。此外,還應進一步完善已有的償付能力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壽險公司經營風險的早期預警。這樣才能在壽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危機之前就進行干預,將因壽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降到最低。

(四)建立并完善壽險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

壽險公司的信用評級是在全面分析壽險公司面臨風險和公司實際財務狀況的基礎上,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做出的綜合評估。對壽險公司進行信用評級,能使公眾對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一個客觀了解,也有助于監管機構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管。在國外的壽險市場上,一些著名的信用評級機構如貝斯特公司(AMBestCompany)、標準普爾(S&P)和穆迪(Moody‘s)等的保險評級對壽險公司改善其償付能力狀況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我國,監管機構也應盡快引進或支持建立相應的保險評級機構,這對監管機構的工作是一個很好的補充。

(五)盡快實現保險監管數據的電子化

近年來,由于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發達國家的保險監管效率,特別是監管數據的搜集效率大大提高。如美國的NAIC建立了一系列與償付能力監管有關的數據庫,各州的保險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的數據使用者可通過計算機網絡直接獲取信息。這些數據庫在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方面起到了獨特的作用。當然,要在我國的壽險償付能力監管工作中建立一套電子化的監管數據庫,首先必須要有統一的財務報告制度,即只有標準化的信息才能實現電子化,此外,還要建立保監會與各壽險公司之間的網絡連接和信息交換的協議,以保證信息交流的順暢和防止上述信息被不當使用。

(六)重視壽險公司資產與負債的匹配

在壽險償付能力監管工作中,除了保證壽險公司的資產始終超過其負債和維持一定的償付能力額度外,如何最大限度地實現資產與負債的匹配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有足夠償付能力額度的壽險公司,并不意味著一定能夠及時履行保險金給付責任,即不一定具備所謂的技術償付能力。而目前我國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中卻缺乏這方面的監管措施。為此,建議監管部門在分析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時,必須采用現金流量測試等手段對壽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情況進行監督。

(七)加強對外資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

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后壽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如何對外資壽險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設立的外資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監管成為一個非?,F實和復雜的問題。除了根據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各種償付能力法定標準對上述機構的償付能力進行動態監督外,還應該加強對其與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的監管,更要關注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國際市場的資信程度和財務狀況。

(八)加強保險保證金和保險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設

在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上,總會有壽險公司失去償付能力或遭遇破產的厄運,為此,必須建立專門保護破產壽險公司被保險人利益的專項基金,健全保護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網。我國雖在《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公司按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險保證金,但沒有規定如何使用該基金對發生償付能力危機的壽險公司進行救助。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取也沒有考慮各壽險公司的規模和風險程度的大小。上述基金的投資運用也沒有專門的機構來統一管理。為此,在今后的壽險償付能力監管工作中,應進一步加強保險保證基金和保險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設,以使我國壽險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更加完善。

由于我國現有的壽險公司運作時間不長,自我約束能力弱,壽險市場還不成熟,除了重視對壽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外,監管部門對壽險產品的費率是否足夠、準備金提取是否充足,資金運用是否合規以及壽險業務的發展速度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圍內等問題仍然要認真監督。還要充分利用消費者權利保護組織和行業自律等多種監督機制,只有綜合運用上述各種手段對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系統分析和防范,才能實現對償付能力的有效管理。

近年來,我國壽險業的高速增長已使部分壽險公司在資本充足方面面臨嚴峻的挑戰,而這些公司在增資擴股方面既難以得到原有股東的積極回應,通過國內A股市場或海外上市的方式來實現資本擴張,也沒有當初想象中的容易。壽險投資渠道和粗放經營造成的利潤低下使其積累的利差損也很難在短期內得到解決,這都使得加強對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監管和改善壽險公司償付能力工作具有一定的緊迫性。但如何處理好嚴格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和支持中資壽險公司的發展的關系又是一對難以克服的矛盾,我國的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工作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