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基本特征論文
時間:2022-07-26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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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責任保險作為保險業發展的最高階段在未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中肯定會形成燎原之勢,本文對責任保險的產生、發展作了較詳盡的說明,對責任保險的特征進行了論述,為責任保險在我國的發展、繁榮作了必要的理論探討。
[關鍵詞]法律,賠償,責任保險
西方保險界認為,保險業的發展可以劃分為三個大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統的海上保險和火災保險(后來擴展到一切財產保險);第二階段是人壽保險;第三階段是責任保險。保險業由承保物質利益風險,擴展到承保人身風險后,必然會擴展到承保各種法律風險,這是被西方保險業發展證明了的客觀規律。同時我們還知道,責任保險在保險業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結果,又是保險業直接介入社會發展進步的具體表現。
一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承保責任的一類保險。它屬于廣義財產保險范疇,適用于廣義財產保險的一般經營理論,但又具有自身獨特內容和經營特點,從而是一類可以獨立成體系的保險業務。責任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業務,產生于19世紀的歐美國家,20世紀70年代以后在工業化國家迅速得到發展。1880年,英國頒布《雇主責任法》,當年即有專門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成立,承保雇主在經營過程中因過錯致使雇員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1886年,英國在美國開設雇主責任保險分公司,而美國自己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則在1889年才出現。
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均采取強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車責任保險,始于19世紀末,并與工業保險一起成為近代保險與現代保險分界的重要標志。當時的英國“法律意外保險公司”最為活躍,它簽發的汽車保險單僅承保汽車對第三者的人身傷害責任,保險費每輛汽車按10—100英鎊不等收取,火險則列為可以加保的附加險;到1901年,美國才開始有現代意義的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承保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法律賠償責任的保險。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責任保險的發展在工業化國家進入了黃金時期。在這個時期,首先是各種運輸工具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得到了迅速發展;其次是雇主責任保險成了普及化的責任保險險種。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各種民事活動急劇增加,法律制度不斷健全,人們的索賠意識不斷增強,各種民事賠償事故層出不窮,終于使責任保險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的工業化國家得到了全面的、迅速的發展、在本世紀70年代天,美國的各種責任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就占整個非壽險業務收入的45%—50%左右,歐洲一些國家的責任保險業務收入占整個非壽險業務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國的責任保險業務收入也占其非壽險業務收入的25%—30%.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日益重視發展責任保險業務。
二責任保險的基本特征
1、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基礎的特征。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基礎,不僅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的客觀存在和社會生產力達到一定水平,而且還需要人類社會的進步帶來了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與完善成為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最為直接的基礎,正是由于人們在社會中的行為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一定規范之內,所以才可能因觸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時必須承擔起經濟賠償責任。在當代社會,沒有環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就不會對污染受害者承擔什么賠償責任;沒有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的人對受害人也不會有經濟賠償責任,等等。因此,只有存在著對某種行為以法律形式確認為應負經濟上的賠償責任時,有關單位或個人才會想到通過保險來轉嫁這種風險,責任保險的必要性才會被人們所認識,所接受;只有規定對各種責任事故中致害人進行嚴格處罰的法律原則,即從契約責任經過疏忽責任到絕對責任原則,才會促使可能發生民事責任事故的有關各方自覺地參加各種責任保險。事實上,當今世界上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或地區,必定同時是各種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備、最健全的國家或地區、它表明了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基礎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法律與經濟法律制度。
2、責任保險補償對象的特征。在一般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實踐中,保險人補償的對象都是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其賠款或保險金也是完全歸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有,均不會涉及到第三者。而各種責任保險卻與此不同,其直接補償對象雖然也是也保險人簽訂責任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無損失則保險人亦無需被償,但被保險人的利益損失又首先表現為因被保險人的行為導致第三方的利益損失為基礎的,即第三方利益損失的客觀存在并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時,才會產生被保險人的利益損失。因此,盡管責任保險人的賠款是支付給被保險人,但這種賠款實質上是對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被償。保險人的賠款既可以直接支付給受害人,也可以在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之后補償給被保險人。責任保險是由保險人直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間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種雙重保障機制。
3、責任保險承保標的特征。一般財產保險承保的均是有實體的各種財產物資,人身保險承保的則是自然人的身體,二者均可以在承保時確定一個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高限度。而責任保險承保的卻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是沒有實體的標的。對每一個投保責任保險的投保人而言,其責任風險可能是數十元,也可能是數十億元,這在事先是無法預料的,保險人對所保的各種責任風險及其可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大小也無法采用保險金額的方式來確定。但若在責任保險中沒有賠償額度的限制,保險人自身就會陷入無限的經營風險之中,因此保險人在承保責任保險時,通常對每一種責任保險業務規定若干等級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自己選擇,被保險人選定的賠償限額便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的經濟賠償責任只能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4責任保險承保方式的特征。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樣化的特征。從責任保險的經營實踐來看,它在承保時一般根據業務的種類或被保險人的要求,采用下列承保方式:①獨立承保方式,保險人簽發專門的責任保險單,是完全獨立操作的保險業務;②作為一般財產保險業務的附加險承保的方式;③作為一般財產保險業務中的基本責任承保。
5、責任保險賠償處理中的特征。與一般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相比,責任保險的賠償要復雜的多。其一,每一起責任保險的賠案出現,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損害并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為前提條件,從而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這就表明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并非像一般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賠案一樣只是保險雙方的事情;其二,責任保險的承保以法律制度的規范為基礎,責任保險的賠案處理也是以法院的判決或執法部門的裁決為依據,從而需要更全面的運用法律制度;其三,責任保險賠款最后并非歸被保險人所有,而是實質上支付給了受害方。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發現責任保險是具有自身鮮明特色的保險業務,在責任保險經營實踐中,必須注意區分其與一般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區別,把握責任保險自身特有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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