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險合同是否成立論文
時間:2022-07-26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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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壽保險公司(下稱保險公司)的一名投保人剛交首期保險費、體檢完成不到期十小時,被保險人便因意外身故;保險受益人提出近300萬的索賠,保險公司以未收到體檢報告,未同意承保為由,拒絕賠償,但同時表示可以考慮通融賠償100萬。
此案發生后,這起標的巨大的壽險理賠案引起了法律界、保險界的激烈爭議:該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而這又取決于該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即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是本案的關鍵所在。要弄清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可作如下分析:
一、本案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將合同的成立過程分為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所謂要約是指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對要約人作出的對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作出后,合同宣告成立,即承諾的作出是合同成立的標志;而在法律上,一個承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一致;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達到要約人;4、承諾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同時,《合同法》規定承諾原則上應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也就是說,承諾的作出應當是以明示的方式而不得以默示方式,而且這種意思表示須到達要約人才生效。另外,法律還規定承諾人對其尚未生效的承諾享有撤銷權。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向保險人填寫投保單,并支付保險費的行為其實質就是要約;此時合同尚未成立,當然也未生效。接下來,保險人開始審查投保人的要約,如果符合保險合同訂立的條件則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投保條件,則退還保險費,保險合同不成立。在本案中,保險人在收到投保人的要約后,雖安排被保險人體檢,但尚未作出任何關于其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應當認為其尚在審查要約,尚未作出承諾。如果說推定此時合同成立,則不但是對承諾不得以默示方式作出規定的違反,而且也同時是對保險人承諾撤銷權的公然剝奪。因而此時保險合同尚未成立,即本案中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二、爭議產生的原因。之所以出現上述爭議主要是由于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時間不一致造成的。我們知道,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概念,合同未成立當然不生效,但合同成立后,其生效時間卻不一定與合同成立的時間一致。合同成立后,可能同時生效,也可能延期生效,也可能出現一種特殊的情況,即將合同生效的時間追溯到要約人預履行義務的時間(這也是保險業訂立保險合同的慣例)。也正是由于這種特殊情況的存在,導致了人們對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的錯覺。
三、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為保險人向投保人發出承保通知并到達投保人或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之時;其生效時間則應是保險合同所載明的生效時間。合同的成立時間與合同的生效時間的不一致只不過是一種特殊的行業慣例而已,這也正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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