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論文

時間:2022-09-01 03: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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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論文

一、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缺失原因

關于新生代農民工權益缺失的原因研究角度很多,得出的結論也大相徑庭,綜合國內外學者在這方面的深度研究,可以界定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法制不健全導致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缺失

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立法的一部分,而我國的立法的醞釀和生成程序復雜,歷時長。我國的《社會保險法》首次提議是在2007年12月23日至29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經過4年之久的考核審議,才有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法》的誕生。盡管這部法律從實質上拓寬了我國保險法律行使范圍,然而,那個時候新生代農民工的雛形還不存在,因此,沒納入這部法律之中。我國最初涉及到外鄉鎮職工的保險法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其中內容規定醫療保險費征繳的對象有: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國有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城鎮企業的其他職工。至于這個其他職工是否涵蓋了新生代農民工姑且不論,我們暫且認為新生代農民工也在規定范疇之內,但是法律沒有對保險法的合法權益性做出具體詳解,顯然是個紕漏,可見其法律效應不高。而著眼我國的根本大法來說,《憲法》里也沒有對勞動力社會權益做出明確規定。這對于給城市做出貢獻的新生代農民工來說沒有在城市里就醫的保險權益、沒有在城市里養老的權益、也沒有勞動保護權益,可見這種缺失現象極為不公平。

(二)制度不健全導致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缺失

農民工事故的案例表明,農民工的利益是在自身安全和經濟利益都受到損害后,面對既成的事實,可以窺探到,每一起案件,農民工都是據理力爭、歷盡千辛萬難才能拿到點點損失費,而精神上的遭遇又如何計算。時至今日,可以定論政府再把把農民工的利益牢牢地系在土地上,已經是時過境遷時不我待了。新生代農民工這群弱勢群體由于地位卑微,加之自身法律認識的不足,很難通過影響、通過訴求博得青睞、呵護,來爭取社會保險權益。現實情況是企業不可能大發慈悲的為農民工替繳社會保險費,而作為政府也無法給新生代農民工提供一個安全值得信賴和依靠的政策環境。再者,有關法律制度更適合那些城鎮企事業單位,而不適合個體業戶這些群體;這些規章制度適用于城鎮,而不是針對農村來制定的。至于居無定所的農民工來說更是難以列入范圍之內了。

(三)體制的固定導致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缺失

保險制度是一種社會制度,這種制度是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而我國的戶籍制度制定嚴格,二元體制是我國戶籍制度最主要的體制,這種體制在我國沿襲很多年。因此我國現有保險制度自然是二元保險制度,這也是無可厚非的。而新生代是個特殊的群體,他們身處大中城市,從事的是非農業生產勞動,擁有農村戶籍卻游離城市農村之間。已有的研究也明顯表示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矛盾焦點即將定位在經濟發展較快的城市戶籍上。相信,隨著經濟的發展,戶籍制度將會從社會保險制度和其他制度中剝離出來,戶籍制度將不再是一些制度的約束和牢籠。所以,可以這樣下結論:使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權益缺失的就是城鄉二元化的結構體制,這是根本原因,也是癥結所在。再者,我國的農民工參保沒有具體詳實的法律對其保護。深度挖掘一下,二元城鄉結構體制的存在是對大中城市的一種呵護和偏愛。它使許多資源流向城市,這種偏愛使人們對農村的輕視成為了思維定勢,并沿襲下來??墒菚r代的發展,卻有意在改變農民只能是土地的主人、城市只能是市里人涉足的地方的印象。經濟的對外開放使農業逐漸實現現代化,剩余的勞動力只能在現狀中謀取外援,進城務工是他們最佳的選擇,所以拋開制度他們為城市建設奉獻者,可是他們卻被制度拋開在外,跟不上時代步伐的制度只能愧對這些農民精英,不給予各種保險的權益,相信這種缺失終有結束的一天。

(四)思想落后導致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缺失

農民工的思想意識是隨著社會發展而提高的,然而,由于文化底蘊的限制,農民工的思想里維權意識非常淡薄。這是從新生代農民工自身來窺探思想這一因素。再從政府角度和企業業主角度來挖掘思想根源,政府已經意識到農民工在保險權益上嚴重缺位,然而為了城市經濟的發展,卻不能有強制企業業主為農民工代繳保險金額,這樣會影響企業的發展,給經濟的發展帶來更多不利因素。而業主的境界還沒有上升到主動為新時代農民工主動繳納保險費。雙重境遇下,新時代農民工也只能在思想根源的藩籬下悄無聲息勞動著、生活著,被漠視著??梢娝枷肼浜笫巧顚哟蔚脑?,是它導致新時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缺失。

二、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研究

理論界對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模式意見結果是異彩紛呈的,整合他們的研究出來的結果不外乎有三種:其一是建議新生代農民工這一龐大的陣容單獨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或者法規。因為他們是不可小覷的一個生命群體,而且貢獻極大,并且他們選擇的工種也極為危險。還因為他們處于城市的邊緣,游離于城鄉之間,是第三元體。應該擁有獨立的保險體系;其二,認為農民工來自農村歸于農村,他們的一切權益還應該溯本求源從根部而論。盡管他們勞動安全系數低,但是他們的收入有限,流動作業不具備參保的權利;其三,認為農民工為城市化建設付出太多,社會和政府應該給予一定的保障措施,應該在他們灑下汗水的地方給予他們一定的回饋。這個城鎮模式的保險充滿了人情味,凸顯了我國人文情懷。至于新時代農民工到底何去何從,相信,隨著經濟的發展,他們會有個良好的待遇和歸宿。

三、關于完善我國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涵蓋新時代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

完善我國原有的《社會保險法》,因為它是我國保險區域的根本性法律,它一直為我國的法律執行提供最基本的依據。完善和充盈它的內容,使之涵蓋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權益。這也是時代的需求和呼喚。把新時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權益事宜納入國家法律法規中,讓新時代農民工應得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受到關注和呵護。所以,將要完善的社會保險法將是全面性的、人文性的。而且也要同我國的改革浪潮共同起伏有致,相輔相成。這方面的先和是上海市推舉的社會保險法,它為我國社會保險法做了十足的張本。

(二)持衡繳費標準,激活多元保險方法

首先,我國的經濟發展受到開放經濟的引導,正進行艱難的轉型,而在這個階段也是一項規章制度萌芽、初成、完善的揣摩階段。所以有關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制定自然會牽制到社會發展的許多因素。尤其是對于吸納新生代農民工的中小型企業而言,他的結構也在嬗變,所以出于哪種考慮他真的無法負荷大量農民工的保險費用。作為政府應該參考新生代農民工的收入情況,指定的保險額度和新生代農民工的收入持衡,同時激活多元的保險方法,無論是企業繳納還是農民工自己繳納,都能夠負擔起,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也不影響企業招收外來新時代農民工為城市化建設服務,更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良性依據。其次,農民工因為工種不同,危險度也就不同,所以對于險種的規劃和界定應該也有所不同,便于新時代農民工自己根據自身工作性質和體能等主客觀因素來決定繳納何種保險費用,也給企業代繳提供更多的思考和選擇空間。再次,應該以社會保險法服務于廣大保險者,讓他們受益為宗旨,充分考慮到他們的生活現狀,以險底作為基礎,以城鎮保險作為參數,降低農民工保險資金,以確保農民工大眾利益。

(三)改革制度,提供保險政策環境

要想新生代農民工能夠有社會保險熱情和意識就應該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改革制度,掃清農民工參與社會保險的障礙,徹底根除二元結構體制給我國城鄉造成差別和根深蒂固的歧視農民的思想認識。首先要進行制度改革,制定新的城鄉統籌發展的戰略,打破常規認識,貫徹實施城鄉一體的經濟體制。我國目前的“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就是統籌城鄉發展的一個良好開端;此外,我國的戶籍制度也要進行一系列的改革,因為戶籍制度和我國許多經濟發展下的規章制度發生矛盾,功能失調,許多的政策是以戶籍制度為底線而建立的,這一條規定已經嚴重限制了農村和農業的發展。

四、結論

我國的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也是經濟轉型期,這期間發生改變的還有勞動關系。相對而言,我國制度的改變總要滯后于思想轉變、經濟規模擴大、制度體制轉軌,我國的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也需要長時間的砥礪操行,才能完美問世,從而更好地服務于新時代農民工,才能更好地服務于我國城鄉大眾。充分考慮下涅槃而生的新制度將充分發揮自身的功能更好地為新生代農民工并為其盡心竭力的服務,只有經過不斷地探索和實踐,新制度才可能具有完整性和前瞻性,才能符合城市化、工業化、農村現代化的發展形勢,才能為打造和諧型、創新性社會主義社會提供安定的基礎保障。

作者:付曉松單位:西安工業大學人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