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業形態人員社會保險狀況探究
時間:2022-02-09 04: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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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平臺經濟、共享經濟迅速崛起,各種新就業形態不斷涌現,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與此同時,相關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也日益凸顯。研究發現,由于勞動關系限制、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維權途徑等方面的原因,該群體不僅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比例相對偏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醫療保險的比例更是明顯低于在職職工,而且大都未參加工傷保險,這給社會發展帶來了極大的隱患。研究建議,調整現有勞動關系認定模式、強化頂層法律設計、推動平臺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以促進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關鍵詞]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社會保險;工會
近年來,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在中國蓬勃發展,正在對經濟和社會結構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平臺經濟、共享經濟迅速崛起,各種新就業形態不斷涌現,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與此同時,相關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也日益凸顯,其中社保方面尤為突出,大量的快遞員、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等群體未參加社會保險。為此,2019年以來,全國總工會中國工運研究所組成專門課題組,先后赴北京、廣東、浙江、江蘇等地,就新就業形態人員社會保險狀況開展了實地調研并進行了相關研究。
一、新就業形態人員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都提到“加強對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的支持”,并提出了新就業形態的概念,但迄今為止,尚未出現對新就業形態的官方解讀。本研究將新就業形態界定為:通過網絡平臺獲得工作機會、提供服務并獲取相應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靈活就業方式。新就業形態雖然就其本質來講也屬于靈活就業的范疇,但和傳統靈活就業相比又有顯著的區別,它是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背景下產生的一種全新的就業形式和勞動交換方式。其特點可以歸納為工作機會互聯網化、組織方式平臺化、工作地點靈活化、工作時間碎片化、全職就業兼職化、就業契約去勞動關系化、收入不確定等幾個方面。需要指出的是,與平臺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直接服務于該企業的“平臺員工”并不屬于新就業形態人員,不在本研究的討論范圍之內。當前,我國存在面向兩類人群的基本社會保險,即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在參保類型的選擇上,考慮到新就業形態人員城市就業者的身份,本研究主張其應當參加職工社保,而不是選擇保障層次更低的城鄉居民社保,從而切實增強他們的獲得感和社會保險制度的吸引力。同時,鑒于該群體參加失業和生育保險的條件尚不成熟,本研究所探討的“新就業形態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也僅限于其參加的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一)我國新就業形態人員規模已達。1.1億左右“互聯網+”帶動的新就業形態,其外延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當前,新就業形態主要分為零售電商平臺、共享交通、共享知識技能、共享生活服務等幾個就業類型。零售電商屬于平臺經濟的范疇,近年來各大電商平臺依托新零售新消費業態,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根據《阿里巴巴零售平臺就業機會測算與平臺就業體系研究報告》有關數據,2018年阿里巴巴中國零售平臺創造了4082萬個就業機會。[1]其中,屬于新就業形態的交易型就業機會和支撐型就業機會分別為1558萬個和602萬個。a兩者合計,阿里巴巴新就業形態人員規模達到2100多萬(已扣除平臺員工)。參考阿里巴巴58.2%的市場份額可以大致推算出,2018年中國零售電商平臺新就業形態從業規模約為3600萬。共享交通、共享知識技能和共享生活服務則屬于共享經濟的范疇,《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0)》數據表明,2019年我國共享經濟提供服務者人數約為7800萬人。[2]在不考慮零售電商平臺2019年從業人員規模同比變動的情況下,零售電商平臺和共享經濟兩者合計,2019年我國新就業形態從業規模約為1.1億(鑒于新就業形態的多樣化,此為不完全統計)。(二)新就業形態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率明顯偏低。新就業形態更多地呈現出勞動關系多重化、靈活化、虛擬化等特征,平臺企業與新就業形態人員之間簽訂的往往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承攬合同等其他形式的合同或協議。本次調研和其他有關調研數據顯示:新就業形態人員與平臺用工企業之間勞動合同簽訂率明顯偏低。具體情況如下:1.快遞員、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的勞動合同簽訂率遠低于全國企業整體水平根據2018年全國總工會調研組《關于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下從業者勞動經濟權益問題研究情況的報告》有關數據,快遞員、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等三類群體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僅為43.0%,遠低于人社部的同期全國企業勞動合同90%以上的簽訂率,簽訂勞務合同的比例為29.0%,未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協議的比例為21.0%,簽訂其他協議的比例為5.0%,其余2.0%情況不明。b此外,全職的快遞員、送餐員和網約車司機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也不容樂觀。江蘇省總工會提供的《平臺經濟從業人員社會保險權益狀況調查報告》有關數據表明,有53.0%的樣本群體與平臺用工主體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快遞員和送餐員勞動合同簽訂率較高,分別達到80.2%和60.5%。有44.9%的樣本群體未與平臺用工主體簽訂勞動合同,其中網約車司機的情況最為典型,有81.2%的網約車司機“直接在網絡平臺注冊,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c[3]30-322.大多數快遞員未與民營快遞企業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目前,國內快遞企業經營模式主要有直營和加盟兩種:一是以郵政EMS、順豐快遞、京東專營為代表的大型快遞企業,快遞人員直接與快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專門為其收派件,用工較為規范。二是本地注冊的中小型快遞物流公司,通過加盟的形式,韻達、圓通等快遞公司的收派件業務。由于加盟商是直接用工主體,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等考慮,往往不與快遞員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勞務合同、承攬合同等其他形式代替。浙江省是中國民營快遞之鄉,全國快遞業20強城市浙江省獨占6席,其中本課題組實地調研的杭州市和義烏市快遞業務量居全省前兩名。調研發現,除順豐速運主要采取企業直招(但仍有一定數量的其他用工形式),并與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快遞員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外,其他民營快遞企業基本采用的是加盟合作、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用工模式,快遞公司與快遞員之間普遍沒有直接簽訂勞動合同。3.網約車司機與平臺企業一般簽訂的是《服務合作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根據滴滴公司提供的數據,2018年有1166萬名網約車司機在平臺上獲得收入,但公司與所有的網約車司機都不是勞動合同關系。司機在平臺注冊時會與滴滴出行簽署《服務合作協議》,明確公司與司機為“服務合作關系”,即:平臺為司機提供乘客出行信息,并在司機準入、安全宣貫、服務規范等方面與司機達成服務約定,以及在發生司乘糾紛、安全事件時及時介入協調解決;司機在完成平臺注冊并通過背景審核后,可隨時選擇登錄或者下線,可根據自身時間安排決定在線時間、接單頻次,以及選擇接受或拒絕乘客訂單,也可以在同一時段選擇接受不同平臺的訂單。a4.貨運司機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較低全國總工會中國工運研究所與廣東省總工會聯合開展的“新業態新模式新領域工會工作調研”有關數據表明:江門市共有道路普通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1598家,個體戶14,367家。全市共有貨運車輛19,344輛,貨車司機約20,000人。其中,建立與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人數之比約為1:5,有55.6%的人月平均收入達到3000—4999元,對工作比較滿意和一般的比例分別為27.8%、61.1%。5.個人網店店主與平臺企業之間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平臺經濟條件下,個人網店店主與平臺企業之間沒有一對一的關系,一個網店店主既可以在淘寶開店,也可以在京東開店。網店店主與平臺之間簽訂的一般是服務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彼此之間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作為自雇型勞動者,網店店主通常擁有自己的生產資料或工具,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各種社會保障也主要靠店主自己購買。
二、新就業形態人員參保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覆蓋率總體較高,但新就業形態人員參保比例卻相對偏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醫療保險的比例更是明顯低于在職職工。此外,新就業形態人員大都未參加工傷保險。(一)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基本情況及存在的問題。1.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比例均相對偏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相對偏低。人社部《2019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9.67億人,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法定參保人數10億人推算,目前全國基本養老參保率大約為96.7%。針對未參保群體,2018年時任人社部部長的尹蔚民曾表示,養老保險“無保者”主要包括三種人:一是靈活就業人員;二是新業態就業人員,比如互聯網業、快遞業等行業從業人員;三是中小企業人員,特別是以農民工為主體的從業人員。[4]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比例明顯低于在職職工。根據人社部數據,2019年全國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4.35億,其中參保職工為3.12億(其余為參保離退休人員)。2018年《第八次中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數據顯示,全國職工總數為3.91億。[5]由此推算,目前在職職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比例約為79.8%,而且參保人數還在以每年1000萬左右的速度較快地增長,可見,在職職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情況還是比較好的。然而,由于普遍未建立勞動關系,新就業形態人員不計算為職工,因此上述職工養老保險參保水平并未反映新就業形態人員的參保狀況。目前,官方還沒有過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統計數字,我們只能通過實地調研等形式了解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各類社會保險的大致狀況。實際上,除部分從業者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或從原單位渠道參保外,新就業形態人員從平臺企業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途徑并不暢通??傮w來講,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比例明顯低于在職職工,大部分從業者只能選擇加入保障層次更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基本醫療和職工醫療保險的比例均偏低根據國家醫保局《2019年醫療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快報》最新數據,截至2019年底,全口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13.54億,參保覆蓋面穩定在95%以上。其中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約為3.29億,其余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中,在職職工為2.42億(其余為參保退休人員)。按照全國職工總數3.91億推算,在職職工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比例大約為61.9%。官方目前尚未過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各類醫療保險的數據,不過有關調研數據表明,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基本醫療和職工醫療保險的比例均偏低。根據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的一項調查,新業態下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占35.7%,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僅占6.0%。[6]部分平臺公司正在嘗試通過商業保險為新就業形態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滴滴公司在2017年啟動“點滴醫?!苯】当U嫌媱?,該保障涵蓋了門診、住院和重大疾病。加入計劃的車主每接一單,即進行一次小額度的投入,保障額度就會相應地增加一份,持續累加。數據顯示,已有超過180萬個網約車司機家庭加入了“點滴醫保”計劃。3.新就業形態人員大都未參加工傷保險快遞員、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等平臺類新就業形態人員,由于行業性質以及薪酬制度等原因,事故發生率較高?!豆kU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覆蓋人群為有勞動關系的職工人群。由于平臺從業人員只是通過平臺企業提供的商務平臺獲取收入,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目前平臺企業普遍沒有為從業者繳納工傷保險。與職工養老和職工醫療保險不同,目前政策層面,新就業形態人員以個人身份參加工傷保險的途徑基本上是關閉的,這無疑加劇了送餐員、快遞員、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形態人員因工作遭受人身傷害時面臨的風險。全國總工會中國工運研究所與廣東省總工會聯合進行的“新業態新模式新領域工會工作調研”情況表明,廣東一些城市大部分快遞人員與快遞企業(主要是中小型快遞公司)或快遞點簽訂的都是承攬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及參加社會保險。部分平臺企業出于對社會責任和降低經營風險等方面的考慮,為平臺從業人員購買了商業綜合險,涵蓋人身意外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以滴滴公司為例,公司通過技術手段保障平臺司機安全,為司機提供“關懷寶”安全保障?!瓣P懷寶”由滴滴公司承擔費用、第三方保險公司承保,其中司機意外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2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賠償限額為50萬元。該項目通過“應急響應、墊付救援、住院探望、主動保障、人道救援、公益幫扶”六大安全保障機制,為平臺司機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意外風險保障。(二)不同行業、不同群體參加社會保險的基本情況及存在的問題。1.共享經濟服務提供者中專職和外地戶籍人員繳納社保比例偏低北京市總工會開展的共享經濟平臺勞動者就業狀況、勞動權益狀況調查情況表明,共享經濟平臺的服務提供者以兼職為主,占51.1%。兼職人員繳納社保的比例較高,占90.1%,其中個人與本職工作單位共同繳納的占58.2%,全部個人繳納的占25.0%;專職人員繳納社保的比例較低,為65.8%,其中全部個人繳納的占41.7%。本地戶籍繳納社保的比例較高,為92.8%;外地戶籍繳納社保的比例較低,為65.1%。[7]2.快遞員、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形態人員從平臺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比例不足四分之一根據2018年全國總工會調研組《關于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下從業者勞動經濟權益問題研究情況的報告》有關數據,從平臺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快遞員、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的比例為24%(見圖1)。雖然餓了么、滴滴等平臺企業試圖通過購買商業意外傷害險來降低風險,但是仍然無法替代社會保險制度在養老、看病等方面的保障作用。平臺為全職的快遞員、送餐員和網約車司機辦理社會保險的情況也不理想。2019年江蘇省總工會《平臺經濟從業人員社會保險權益狀況調查報告》有關數據顯示,僅有18.0%的樣本群體通過平臺用工主體參加了社會保險,其中參加五險、三險和其他參險情況的比例分別為12.9%、5.0%和0.2%。分職業看,快遞員、送餐員、網約車司機樣本群體參保率分別為38.1%、11.0%和4.5%,其中,快遞員因與快遞公司勞動關系比較明確,參保率相對較高。此外,樣本群體的參保質量也有待提高,有65.8%的參保者是按照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繳納社會保險的,還有24.8%的參保者不清楚本人社保繳費標準。[3]30-323.網約車司機普遍未在平臺公司參加社保,而往往是通過其他途徑自行參保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網約車司機又可分為兼職網約車司機和專職網約車司機兩種。對于兼職網約車司機,其社會保險可以由其本職工作的從業單位來提供。但對于專職網約車司機,因其自身與平臺的勞動關系界定不明,相關法律也未有提及,司機普遍沒有與平臺簽訂傳統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平臺公司也沒有義務為其交納社會保險。本次調研中,滴滴公司提供的數據顯示:55%的司機已在城市繳納了社保。具體來看,48%的司機為城市戶籍,其在城市繳納社保的比例達到76%;52%的司機為農村戶籍,其在城市繳納社保的比例僅為36%,但是農村戶籍的司機在戶籍地往往還有新農合和新農保,其中的63%投了新農合、31%投了新農保。4.大部分民營快遞企業沒有為快遞員辦理社會保險根據本次對浙江省杭州和義烏兩市有關快遞企業的調研情況,順豐速運主要采取企業直招的用工模式,并為這些員工普遍繳納了“五險一金”。此外,順豐速運使用的勞務派遣工也大都參加了社會保險。但其他民營快遞企業的情況則不容樂觀,一些快遞企業經常通過勞務公司招用屬于外包用工、臨時用工性質的快遞員,個別業務量較大的快遞企業則由勞務公司常駐工作人員現場提供勞務派遣業務。因沒有直接勞動關系,快遞公司普遍沒有為這些快遞員繳納社會保險,也不掌握其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5.貨運司機參加居民社保的比例較高、參加職工社保的比例明顯偏低根據《中國卡車司機調查報告No.1》的有關數據,大部分卡車司機都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比例達到74.4%。但是卡車司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卻不高,僅占50.7%。在參加養老保險的卡車司機中,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的比例分別為70.0%、15.7%、7.7%。[8]全國總工會中國工運研究所與廣東省總工會聯合進行的“新業態新模式新領域工會工作調研”有關數據顯示,江門市物流企業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人數共5119人,與市交通運輸局和快遞行業協會提供的2萬貨車司機、1萬快遞從業人員樣本比較,參保比例只有17.1%。
三、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職工社保比例偏低的原因分析
(一)勞動關系限制。在工業化時代,勞動者受雇于工廠或者公司。而互聯網時代,“平臺+個人”新型靈活用工模式興起,各種新就業形態層出不窮,從業者與平臺之間往往不簽訂勞動合同,而代之以其他形式的各種合同或協議,使得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等多種不同的勞動法律關系雜糅在平臺公司的用工模式中。當前,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對平臺用工性質的認定也較為審慎,在促進行業發展和實現有效監管之間往往尋求一種“平衡保護”。比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也就是說,平臺公司和網約車司機之間既可以是勞動關系,也可以是勞動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這實際上是對不簽訂勞動合同予以默認?,F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是針對正規單位和正規勞動關系設計的,社會保險和勞動關系捆綁,存在勞動關系是參保的前提,沒有勞動關系不能參加社會保險。而我國新就業形態人員普遍未與平臺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從業者和平臺之間的勞動關系難以認定。a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平臺企業為其辦理職工社保缺乏制度支撐。不僅如此,由于沒有明確的勞動關系,對于新就業形態人員而言,一旦與平臺出現勞動糾紛,往往只能通過民法而不是勞動法調整彼此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是十分不利的。(二)現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不完善。當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但我國尚未建立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專門法律法規,現有的規定散見于《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條文當中??傮w而言,這些規定還不夠詳細和完善,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存在可參保項目少、繳費負擔偏重、戶籍限制、社保轉移接續困難等問題,導致該群體參保積極性不高、參保比例普遍偏低。比如,《社會保險法》僅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因此靈活就業人員目前尚不能參加社會保險的其他險種,而且現有的兩個險種也是自愿而非強制參加的。再比如,由于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費用全部由個人繳納,繳費負擔較重,部分工作不穩定或收入不高的從業者往往更看重眼前的收入,而不選擇參加社會保險。此外,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目前還普遍存在戶籍限制,從而造成無法在工作地參保的窘境。以本課題組調研的江蘇省為例,從省級制度層面上,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并不受戶籍影響,但南京、蘇州等地出臺政策,對非本地戶籍人員參保作出了限制。南京不允許非本地戶籍人員在該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而蘇州則要求省內非本地戶籍人員在該市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0年后才能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三)當前快遞員、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等高風險人身傷害群體參加工傷保險存在制度障礙。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备鶕摋l例,有明確勞動關系是從業者參加工傷保險的前提條件,這就把沒有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人員排除在了工傷保險體系之外??爝f員、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等群體在工作中往往面臨著較大的安全風險,當這些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傷害時,目前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但問題是訴訟所需要的時間與費用成本往往較高,賠償也具有不確定性。此外,新就業形態人員還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降低人身傷害風險,但商業保險的營利性原則決定了其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傷害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應根據送餐員、快遞員、網約車司機等群體因工遭受人身傷害的情況探索新的賠償與救濟途徑。在這方面,我國建筑行業項目險的有關做法值得借鑒。建筑業屬于工傷風險較高的行業,施工人員流動性大,又是農民工集中的行業,為維護建筑業職工的工傷保障權益、減輕建筑工人發生工傷后企業和工人的負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委2014年聯合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從近幾年的執行情況來看,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得到了較好的維護。(四)為降低運營成本平臺企業不愿意甚至刻意規避為平臺從業者繳納社會保險。對于許多平臺企業而言,通過靈活用工平臺發包任務,不與勞動者形成常規勞動關系,減少社保繳納,可以大大降低企業運營成本。以滴滴公司為例,從月度平均值考慮,日均在線4小時及以上的滴滴出行注冊司機數量為99.5萬人(月均收入8100元),如針對這部分司機要求強制繳納社會保險,按照北京市社保繳納比例標準測算,企業每月成本將增加35億元,會直接導致滴滴出行運營成本上升28.8%,這對滴滴出行這類共享經濟企業而言是難以承受的。在本次調研中,滴滴公司也一再呼吁,要充分考慮平臺企業的生存壓力,將對新業態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勞動關系認定脫鉤。此外,勞動領域法律法規修訂的相對滯后、平臺經濟經營小微化的發展趨勢等新情況新問題,使政府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難度日益加大,客觀上也為平臺用工主體規避社會保險責任提供了條件。最典型的情況就是平臺企業以形式平等的商務合作協議或者承攬協議規避勞動關系,這樣既甩掉了勞動關系這個包袱,又將從業者捆綁在其運營模式之中,對從業者權益保護非常不利。(五)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工會組織比例偏低、缺乏維權途徑。近年來,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蓬勃發展,極大拓展了勞動者的就業空間,但他們中的相當部分還游離于工會組織之外。當前,地方工會組建工作仍以傳統的規模以上企業為主,對新就業形態人員關注較少,更不要說發展其入會了。從業人員與平臺企業普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也給新就業形態人員入會造成了障礙?!豆ā逢P于入會條件的規定是“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平臺企業認為與從業人員沒有勞動關系,所以不存在平臺建會入會問題。在此背景下,平臺企業從業者加入工會的比例較低,社保權益的維護缺乏集體力量的支持。
四、促進新就業形態群體參加社會保險的對策
當前,就業形態的多樣化迫切要求調整以標準化勞動關系為基礎的社會保險制度??紤]到我國國情和新就業形態的特點,促進新就業形態群體參加社會保險,應堅持分類施策的原則,根據不同類型的勞動用工關系,出臺針對性的單行法規,實現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應保盡保。(一)探索設立非標準勞動關系,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與從業者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按照國務院有關“創新監管模式,避免用舊辦法管制新業態”的要求,建議調整現有勞動關系認定模式,在典型勞動關系(標準勞動關系)之外,探索設立非標準勞動關系,并將現行勞動法保護手段有選擇地適用于非標準勞動關系就業者。部分組織從屬性、外部經濟從屬性、繼續性、平臺企業從從業者勞動中得利,這四個要素兼備且部分組織從屬性較強的,可歸為非標準勞動關系。[9]傳統標準勞動關系是工業化大生產時代所形成的、以標準工時制度為特征的、勞工對雇主的人格和組織從屬性明顯的用工方式。在互聯網時代,從業者只需一部手機并在平臺APP上注冊后即可獲得工作,不需要經過面試、簽訂勞動合同等復雜環節。從表面來看,通過這種方式,平臺公司降低了管理成本,從業者也獲得了較大的獨立性,可以不受傳統勞動關系中諸多工作規范的限制。但在實質上,從業者需要接受平臺公司傳遞的信息,并依據信息的指示才能完成相應工作。在此過程中,平臺對從業者勞動行為等方面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雙方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從屬性,只是由于工作的臨時性、短期性、流動性等特點而會使勞動關系的從屬性和繼續性有不同程度的減弱。勞動關系認定涉及勞動法律法規體系的配套完善,是一項系統工程。在當前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發展的起步階段,勞動者與平臺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復雜多元,簡單“一刀切”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會對各方帶來不利影響,應視實際情況慎重界定。一是具有實質勞動關系的類型,要防止某些用工主體假借平臺化規避傳統勞動關系的情況大量出現;二是純勞務關系或合作關系類型,比如,一些與平臺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的網約工,其使用的是自己的勞動工具,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單,工作的方式、上下班時間等方面都由自己掌握,可以認定為純勞務或合作關系;三是非標準勞動關系類型,以兼職或者以合作方式加入平臺企業并依其信息、受其指示而提供勞務的新就業形態人員,其與平臺企業的關系都可以認定為非標準勞動關系。(二)針對非標準勞動關系,建立平臺和從業者共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制度。在認定新就業形態人員與平臺企業之間的關系為非標準勞動關系之后,應注意到非標準勞動關系畢竟不同于標準勞動關系,后者嚴格的勞動法義務對平臺企業將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建議國家出臺有關保障新就業形態人員社會保險政策時,既要考慮從業者的社保權益,又要考慮企業目前的生存壓力,針對非標準勞動關系的從業者,采取平臺企業和新就業形態人員共同繳納的方式,平臺企業的分擔比例可以低于職工社保中由單位繳納的份額,以體現新型勞動關系的特點。此外,目前稅務代征社會保險費的政策,使稅收與社會保險建立了互通機制,也可以稅收情況作為確定社會保險繳費責任主體和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的重要參考因素,提高平臺經濟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覆蓋率。(三)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從事獨立或自營勞動、與平臺企業之間具有純勞務關系的新就業形態人員,仍可以靈活就業者的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為促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建議完善現有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一是鑒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保的有關法律法規過于零散、不具體的情況,建議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法律法規,或出臺針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單行法規或條例,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明確其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使這部分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目前大都只能在戶籍地參加職工社保的現狀,建議在國家層面出臺統一規定,取消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戶籍限制,保障外來人員屬地參保權利。在工作地參保的從業者,社會保險可以按規定轉移至戶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地。同時,建立全面完整準確的社會保險參?;A數據庫,并實現全國聯網和實時更新,為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繳納、轉移、接續、支付提供便利。三是建議調整現有靈活就業人員自愿參保的政策,建立更富有引導性的“全民參保登記制度”。這就是說,重在“引導”,而不僅僅是“自愿”,確保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險的目標。(四)適時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把快遞員、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等群體納入工傷保險體系中。出于對“非職工”群體工作的尊重及工傷保險保障功能的不可替代性的考慮,應優先將工傷保險與勞動關系脫鉤,給予新就業形態人員一定程度的工傷保險傾斜保護,即便是兼職勞動者,只要通過平臺的信息撮合為消費者提供了服務,即應當就該項服務享受職業傷害保險。參照我國建筑行業的有關做法,建議適時擴大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準予快遞員、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等人身傷害高風險的新就業形態群體參加工傷保險。具有非標準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人員,保險金可以由平臺企業和從業者個體共同負擔。鑒于新業態從業人員靈活性強、流動性強的特點,建議按個人訂單的標準統籌考慮保險金繳納。由平臺提供基本保障,勞動者繳納部分可以作為其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同時,由于新業態從業人員可以自主選擇不同平臺提供服務,建議可以考慮由政府統籌一人一個賬號,不同平臺代扣代繳的保險金匯繳入同一賬號,從而更好地保障新業態從業人員的權益。(五)加強政府監管,推動平臺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加強政府對平臺企業責任的監管,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明確平臺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責任和義務。龍頭平臺企業要主動制定企業用工標準,積極參與制定行業用工標準,以規范平臺企業和從業者之間的勞動用工關系。平臺企業要強化勞動合同管理,凡是應簽訂勞動合同的都要簽訂勞動合同。平臺企業應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把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統一起來,兼顧企業健康發展和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龍頭企業要認真落實政府有關部門出臺的各項社保政策,創造條件為平臺從業者參加城鎮各項社會保險提供便利。有條件的平臺企業要積極作為,通過購買有關商業保險分散風險。(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維護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權益。工會作為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重要組織,要不斷調整工作思路,立足行業現狀和新就業形態群體的工作生活特點,推動入會和服務工作“雙提升”。一是創新建會入會方式,把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最大限度地納入工會組織,形成維護社會保險權益的群體力量。加強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實現對平臺從業人員的二次覆蓋。積極發揮龍頭企業的帶動示范作用,通過平臺企業總部工會實現對平臺從業人員的“先服務,后組建”。有條件地開放“網上入會建會”通道,使平臺就業人員通過所用APP就可以便捷地找到工會組織。二是加強源頭參與,推動完善勞動領域法律法規體系。推動完善《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科學合理界定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建立健全各類新就業形態群體參加社會保險的制度;推動修改《工會法》,突破“建立勞動關系”的會員資格限制,將新就業形態人員納入工會組織,明確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享有組建和參加工會、要求集體協商等權利,從源頭上保障新就業形態人員相關勞動權益。三是充分發揮工會在新就業人員社保權益維護方面的作用。利用各種形式宣傳有關社保政策以及權益受損時的救濟途徑,積極協調和化解各種社保爭議,加強對平臺企業社保事項的監督,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人員合法權益。
作者:袁朝輝 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工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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