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養老保險促進人與社會和諧發展論文

時間:2022-05-02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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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養老保險促進人與社會和諧發展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市企事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現狀及當前改革工作的比較分析;當前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中值得注意的問題;當前應采取的措施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改革企事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前后的比較分析、改革企事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值得注意的問題、調整后對不同類型的職工影響不盡相同、盲目改革會影響到各階層的利益,尤其會損害新參保人員的利益、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障覆蓋面小、社?;鹈媾R支付缺口的風險增加、此次調整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社會公平原則、積極推進改革企事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多種辦法解決歷史欠帳、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摘要]養老保險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本文根據2005年12月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就養老保險的概念與內涵,結合寧波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就如何完善養老保險,堅持以人為本,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改革開放為動力,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和諧發展作了探討。

關鍵詞:養老保險保險制度社會統籌協調發

寧波市于1995年在全國率先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九五”期間的不斷改革、深化和完善。至2004年,全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全面建立,本文擬就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有關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我市企事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現狀及當前改革工作的比較分析

1、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現在:一是覆蓋范圍已擴大到全市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和“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截至2005年,全市已有家企業、萬名在職職工和萬名離退休人員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原國有、集體企業及職工的參保率在98%以上。二是所有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并建立了養老金年度調整機制,每年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提高給予一定的提高,替代率在60%以上。三是強化了基金的征繳和管理。養老金實行了收支兩條線運行,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全額進入國家規定的財政專戶。社保機構管理費全額由財政撥付,不再從基金中提取,從制度上保證了養老基金的收繳率和安全性?!熬盼濉逼陂g,寧波市的養老金收繳率始終保持在95%以上,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也有較大幅度增長。

2、改革企事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前后的比較分析

寧波市為了適應深化企業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順利建立,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結合寧波市實際,出臺了甬政[1994]16號《寧波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做出了決定,實行養老保險費由個人、單位和國家三者共同負擔,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個人,都必須按統計口徑計算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人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在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已離退休人員不再繳費。個人工資收人高于本市和各縣(市、區)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計繳,高于部分不作為個人繳費的基數。職工工資收人低于本市和各縣(市、區)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例繳。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在新的規定中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根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收入不穩定的特點,將他們的繳費比例統一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低于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3、改革企事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值得注意的問題

目前,許多地方正積極開展企事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工作,在此工作中尚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不容忽視:

(1)、調整后對不同類型的職工影響不盡相同。

參加養老保險的人群分為三種:

一是“老人”,指養老制度改革之前已經退休的職工

二是“中人”,指改革之前已經參加工作,但還沒有退休的職工

三是“新人”,指改革之后參加工作的職工。

由于這三類人養老金的計發辦法不同,此次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的調整對他們的影響是不同的。對于“老人”的養老金計發,目前采用的仍然是“老辦法”,即按照他們退休前的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養老金。由于“老人”本來就沒有個人賬戶,他們養老金的發放標準與新制度無關,因此,此次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的調整對于他們的養老金水平幾乎沒有影響?!爸腥恕钡那闆r比較復雜,他們的養老金采用“過渡性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那些改革前參加工作時間較長,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他們個人賬戶積累有限,養老金主要來源于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對于很多人而言,過渡性養老金甚至是其養老金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的調整對于這部分“中人”影響也微乎其微。對于“新人”來說,由于他們的養老金按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來核發,所以個人帳戶比例的降低肯定會使他們未來的養老金水平縮水。而對于那些改革前不久才參加工作,改革后還要工作相當長一段時間的“中人”而言,他們的境況和“新人”相近,養老金主要來源于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所占比重很小。如果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由11%調整到8%,同樣會使這部分“中人”未來的養老金縮水。

(2)、在尚未解決歷史欠帳的情況下,盲目改革會影響到各階層的利益,尤其會損害新參保人員的利益。我國于1997年8月頒布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統一方案,提出要建立個人帳戶和統籌資金相結合;同時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照常發給養老金;顯然,已經離退休人員是在“無付出”的情況下享受養老待遇,這就是我們的歷史欠帳。如果歷史欠帳不解決(事實上短期內無法徹底解決),統籌資金就必然被用來發放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這樣一來,新參保的年輕一代就無可奈何地成了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主體,下一代養上一代的代際拆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社會統籌帳戶成了沒有積累的“空賬”,這樣的結果必然會嚴重挫傷人們參保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效率。

二、當前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中值得注意的問題

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城市化進程,人民的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口老齡化等形勢下,實踐中還存在著許多困難需要我們去克服。這些困難,歸納起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

隨著寧波市人口發展步入“低出生率、低死亡率”的模式,“十五”期間首先面臨人口老齡化問題。目前寧波市60歲以上老年人達到76.83萬人,占總人口的14%。人口老齡化必然加重社會和家庭的負擔,首先是養老問題,我們現在對老齡化問題提倡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相結合的辦法。但是,從單個家庭模式來看,現在的稱為“小皇帝”的獨生子女到那時是面臨6~8個老人的“小奴隸”,一個家庭根本無法承擔起養老的壓力。社會養老必須得到進一步的重視和關注。因此說,“十五”期間是緩解寧波市乃至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關鍵時期,必須重視老年公寓、老年病醫院、老年活動場所的開發與建設,不然的話,我們沒有更多的精力來進行現代化建設。

2、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障覆蓋面小

2004年末全市總人口596.26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總人數為170.35萬人,保險的覆蓋面僅為28.57%。從全市城鎮從業人員來看,目前尚有23萬人員未實行社會保險。就養老保險分析,農村應保對象(18~59歲)240萬,實際參保人數為82萬,參保率為34.17%,農村合作醫療,參加人數為223.7萬人,占全市農業人口總數(420萬)的54.7%。保障的方式過于單一。目前,寧波市城鄉居民以參加社會基本養老為主體,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障尚未形成體系。由于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過窄,對當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使部分城鄉群眾不能享受國家的基本社會保障權利,尤其是在失去工作能力或遭受疾病風險時,其基本生活難以保障,并影響到社會的穩定;不利于市場經濟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與流動;影響企業的公平競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3、社?;鹈媾R支付缺口的風險增加

近幾年,寧波市加快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相繼建立和完善了養老、失業、工傷等基本保險制度。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模式,從制度和機制上進行了創新。但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然是現收現付制,存在著很大的基金赤字風險,主要原因是新制度實施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基本上沒有積累,需從在職職工的繳費中開支,制度實施后部分職工的工齡“視同繳費率限”帶來的巨額基金缺口,實際上形成了“一代”吃“一代”代代是空賬的空賬運行。從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看,1998年當年本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今年當年收支已出現首次虧損,個別縣(市)已出現收支總赤字。表明養老保險代間轉移支付的現象難以消除。而且在“十五”期間及后期表現將更加突出。據市本級測算分析,2010~2020年,這期間在職職工人數處于徘徊狀態,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退休人數繼續快速增長,到2020年在職人數與退休人數比為1.6∶1,同時,基金當年收支差由-0.5億元上升到-13.6億元。即使動用歷年結余,只能維持到2014年,2015年收支缺口為4億元,2021年收支缺口將達14.5億元。

4、此次調整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社會公平原則

表面上看,這次調整好像只對一部分“中人”和“新人”的不利影響較大,但關鍵是這部分人正是當前和未來中國養老金個人帳戶最主要承擔者。這樣考慮的話,也就意味著這次調整是以犧牲公平原則為代價的,相當于變相地把國家本應該承擔的義務轉嫁到了個人頭上。因為,單位繳費不再劃入,由職工個人全部買單,即使就按個人繳費8%這個封頂比例計算,這也意味著個人養老金賬戶變相損失了個人繳費工資總額3%這部分;況且,在目前全國不少地區,由于企業職工收入微薄,實際上個人繳費比例遠未達到8%,其中企業負擔了個人賬戶中的一大部分。新政實施的話,這部分個人賬戶的變相損失也就更多。這意味著,因為政策的原因,現有職工再次成了社會轉型成本的買單者,他們的福利被變相剝奪,因為養老賬戶空轉并不是他們的錯。做實個人賬戶這點沒錯,問題是如何補上這個窟窿。犧牲現有大部分職工的福利,以滿足另外一部分人,這肯定說不過去。即便這項制度強制實施了,由于今后職工個人養老賬戶總額會實際減少,其退休后所領到的養老金也會相應縮水,結果現有退休職工“老有所養”問題勉強解決了,但下一代或下幾代的養老問題同樣會很突出。再說,目前相當多職工由于收入不高,并不太愿意參加社保,如果個人賬戶改由職工本人全部負擔,他們可能更不舍得繳這個8%了,這樣社保也就失去了其應有本義。當然,對于現在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民眾來說,更重要的問題是,在做出了犧牲之后,個人賬戶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自己的錢是否不再繼續被舊制度挪用?而如果沒有這種保障,新舊兩種制度只能兩敗俱傷!

三、當前應采取的措施

1、積極推進改革企事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要覆蓋到全市城鎮各類所有制的企業。在鞏固原有參保對象的基礎上,重點要突破城鎮個體、私營企業及其職工的參保問題,到“十五”末,力爭達到城鎮符合范圍的各類勞動者參保率在95%以上,以緩解2000年以后退休高峰期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壓力。

推進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要著眼于大局和整體的利益,在各縣(市)統籌的基礎上,逐步采取有力措施,按照統一政策,統一調劑基金管理的要求,實現全大市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要依法加大對拖欠養老金的清欠力度,做好被挪用資金的清理工作,按每年完成20%的目標,五年內全部完成清理工作。同時要防止現有基金的挪用和流失。保證現有基金的規范運作。

實行多層次的職工養老保險。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依法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同時要在政策上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積極發展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以適應不同收入層次的人群對于養老保險的不同需要。

2、采取多種辦法解決歷史欠帳

歷史欠帳規模過大已成為影響養老基金積累效率、危及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安全的首要因素,必須采取切實可行辦法予以解決。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可考慮采取以下措施:⑴、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提留一部分國有資產存量,將變現所得劃入養老保險基金,并把此舉與正在進行的國有資產重組相結合。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每年從財政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補償養老保險基金。⑶、調整股權結構。選擇一些競爭性行業,減持上市公司的國有股,這樣一方面可取得一定量的資金用來補償養老基金,另一方面又符合國有經濟逐步從競爭性行業退出的改革方向。⑷、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開征社會保障稅;或在建立新稅種時,規定從中劃出一部分并入養老保險基金。⑸、在城市化進程較快的地方,規定凡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所得的一部分要劃入養老保險基金。

3、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有利于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目標是實現基金的部分積累,也就是說,統籌基金現收現付,用于互助共濟;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積累,用于職工個人未來養老。但在實際運行中,由于養老保險沒有資金積累,而退休人員越來越多,為了確保養老金當期發放,不得不動用本應留作積累的個人賬戶基金。這樣既不利于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健運行,也會影響將來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要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須做實個人賬戶。

(2)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程度高峰的到來,必須及早進行基金準備,以承接老齡化高峰時養老金支付的壓力,屆時如果僅靠當期征繳和財政補助將難以為繼。

(3)有利于促進勞動力流動。參保人員因個人賬戶沒有做實,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受到影響,制約了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個人賬戶基金具有可攜帶性,參保人員工作變動時完全可以帶著做實了的賬戶走,從而有利于參保人員流動。

4、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按照現行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這種辦法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多繳不能多得,不符合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而改革后按照新的計發辦法,多繳就能夠多得。在老辦法下,還有少數人繳費滿15年后就不愿繳費了。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員實際情況。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現行計發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后就領完了。因此,這種不夠合理的辦法應當予以改變。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而且這樣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員平均余命的實際情況。

參考文獻

(1)孫蓉蘭虹《保險學原理》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2)林義《社會保險》中國金融出版社

(3)李紹光《養老金制度與資本市場》中國發展出版社

(4)朱青《養老金制度的經濟分析與運作分析》中國人名大學出版社